预拌混凝土供货合同合同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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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预拌混凝土供应合同
(样本)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年月日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甲方将工程中的预拌混凝土指定乙方供应。
为明确双方在供应中的权力、义务和责任,特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地点:
1.3工程数量:
1.4建设单位:
1.5施工单位:
1.6运输距离:
1.7合同总量:
1.8合同总价:
1.9合同工期:
第二条预拌混凝土供应
2.2特殊要求的混凝土:
2.2.1防渗按元/m3计
2.2.2抗冻按元/m3计
2.2.3 普通早强按元/m3计;超早强按元/m3计
2.2.4冬施费按元/m3计。
2.2.5其它未尽技术要求
2.3价格调整
2.3.1水泥加(减)元/T,混凝土按元/m3计
2.3.2碎石加(减)元/m3,混凝土按元/m3计
2.3.3砂子加(减)元/m3,混凝土按元/m3计
2.3.4其它(外加剂、人工、油料、水、电)加(减),混凝土按
元/m3计
第三条混凝土原材料的一般要求
3.1水泥品种、标号;
3.2外加剂品种及其它掺合料;
3.4粗骨料最大粒径;
3.5其它技术事项。
第四条甲乙双方责任及检验
4.1甲方责任:
4.1.1甲方应于混凝土施工前8日内向乙方提出混凝土的技术交底书。
4.1.2甲方按供应计划和实际需要量,在混凝土浇筑前3日提供其负责的原材料,并保证质量。
4.1.3甲方应保证施工时间准确,进出施工现场道路畅通,工地卸料及时。
若车辆在工地等待超过60分钟,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4.1.4甲方指定专人负责对预拌混凝土供应、质量进行监督与检查,负责签证,解决应由需方解决的问题及其他事宜。
4.1.5甲方必须保证混凝土计划准确,如因计划错误导致混凝土的浪费,由甲方承担责任。
4.1.6甲方应及时办理与供方的混凝土价款拨付与结算。
4.2乙方责任:
4.2.1预拌混凝土配合比由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试验室设计,并由技术负责人签发。
其设计应符合《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定》JCJ55的规定。
4.2.2严格按照《预拌混凝土》(GB14902)现行国标、规范进行生产。
4.2.3乙方向甲方提供预拌混凝土出厂质量证明书。
4.2.4乙方负责按时保质、保量供应混凝土,应保持混凝土施工的连续性,保证施工
的技术要求。
4.3混凝土的检验:
4.3.1出厂检验:由乙方承担。
4.3.2交货检验:在预拌混凝土运输到现场后,在监理单位的主持下,会同甲乙双方及建设单位共同取样,同甲方按规范做试块、试块留置,并将留置的试块和做终凝时间检查的试样封样送指定的检测单位进行标养、检测,乙方技术人员在取样单上签字,此试块作为检验混凝土是否合格的依据。
4.3.3坍落度的检查:现场按《普通混凝土拌合物性能实验方法》(GB/T50080)的标准进行检验,现场坍落度检查记录应以监理单位签字审核为准,坍落度应在《预拌混凝土》(GB14902)规定的允许偏差范围内。
4.4现场施工质量管理:严格按《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规程》(DB23/1328)进行施工。
4.5质量责任:乙方应对预拌混凝土所用的原材料质量和搅拌、运输、泵送至入模前等过程的混凝土质量负责;甲方对合同提出的技术要求、内容和混凝土工程的浇筑质量及养护质量负责,如甲方自备混凝土输送泵,则乙方对混凝土泵前的混凝土质量负责。
如甲方在施工现场向运输车筒体内、泵内及施工作业面任意加水,则甲方对混凝土质量负责。
4.6安全及文明施工:在施工现场内,乙方车辆要听从甲方指挥,做到安全、文明施工,因组织、指挥不当或安全措施不完备造成的安全事故,分清责任,由责任方承担。
现场外的事故一律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原材料的质量应严格符合《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规程》(DB23/1328)。
第六条供货量的确认按结算
6.1按乙方商品混凝土供货单实际供应量结算,乙方每车混凝土供货单由甲方代表签字,并以签字后的混凝土供货单结算联作为结算依据。
6.2甲方可对乙方提供的混凝土量进行随机抽验,抽验费用由甲方承担。
如同一批次抽验的数量不少于车,且平均欠量大于 %时,甲方应按该次抽验的总欠量的倍数额赔偿并负责该批次抽验费用。
6.3按施工部位的施工图纸计算,计算规则执行《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土建)规定。
若方量发生争议,双方协商不成,可随时解除合同,工程款于日内付清。
第七条合同价款的支付与结算:
第八条违约责任
8.1甲方:
8.1.1非因不可抗力单方面停止履行合同及工程途中停建、缓建或因所供的技术要求错误,及所供应的材料质量问题,造成乙方人力、物力、财力的损失,要予以赔偿,乙方已发生的前期工程款于日内付清,并按合同价款的百分之计付违约金。
8.1.2未按合同规定付款,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停止供应,甲方应承担乙方的一切损失,同时按未付款部分总额的百分之按日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8.2乙方:
8.2.1非因不可抗力单方面停止履行本合同或所供应的预拌混凝土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本合同要求的,负责赔偿需方相应直接损失,并按甲方已付合同价款百分之偿付违约金。
8.2.2约定赔偿期满未按约定赔偿的自约定期满之日起赔偿款按银行同期日贷款利率倍支付滞纳金。
第九条争议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如有争议,应进行协商解决;协商无效时,可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另订立书面补充合同。
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补充合同未达成之前,依本合同执行,任何一方均无权自行更改合同内容。
第十一条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第十二条混凝土浇筑后施工方应及时(浇砼同时用塑料薄膜贴在砼表面上)顶浆覆盖,使砼表面保湿(应保持塑料薄膜内有凝结水),砼保湿养护时间不得少于7d,对掺用缓凝型外加剂或有抗渗要求的砼不得少于14d,避免因表面脱水致使砼表面开裂。
对于干燥、大风、高温、雨天的天气以及高强、抗渗等有特殊要求的砼应立即对砼进行覆盖。
砼初凝后终凝前应及时进行二次模压,终凝后应及时覆盖、浇水养护。
对柱类砼脱模后应及时包裹。
参照执行标准GB5020,GB50666,GB50164, GBT50107,JGJ55等国家标准规范要求,否则出现质量问题由施工方负责。
第十三条其它约定事项:
第十四条本合同自供需要双方签字盖单日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甲方负责预拌混凝土供应相关事宜的代表:
乙方负责预拌混凝土供应相关事宜的代表:
甲方:乙方:
地址:地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