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菏泽市调整完善市区财政体制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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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菏泽市调整完善市区财政
体制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菏泽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07.17
•【字号】菏政发[2012]24号
•【施行日期】2012.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菏泽市调整完善市区财政体制方
案》的通知
(菏政发〔2012〕24号)
牡丹区人民政府,菏泽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菏泽市调整完善市区财政体制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七月十七日
菏泽市调整完善市区财政体制方案
为进一步理顺市、区财政分配关系,提高财政保障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结合我市财政管理工作实际,根据中央、省财政体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完善市、区财政体制的指导思想是:适应财政改革新形势和公共财政发展的客观要求,进一步调整完善市、区财政体制,以充分调动市、区两级发展经济、组织
收入的积极性,促进市、区经济社会均衡协调发展。
(一)总体目标。
通过调整完善市、区财政体制,合理划分市与两区收入范围,增强市、区财力水平,提高财政保障能力,保证市、区财政满足保工资、保运转和促进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等各项支出需求,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进程,促进市、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统筹考虑、积极稳妥、市区兼顾、依法治税原则和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
同时,严格税收执法,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区税收征管秩序,确保市、区收入稳定增长。
二、主要内容
(一)市级收入征管范围。
1.市级驻菏泽城市规划区行政事业单位实现的市及市以下收入。
2.菏泽发电厂、菏泽交通集团及其所属(办)企业(花都商埠除外)实现的市及市以下收入。
3.中央、省驻菏泽城市规划区的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包括国家政策性银行、国家专业银行、地方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邮政、电信、联通、网通、山东通讯、国家烟草专卖、新华书店、鲁能电力、铁路、中石油、中石化等)分支机构及其所属(办)企业和营业网点实现的市及市以下收入。
4.中央、省跨地区缴库企业集中缴纳的市及市以下地方收入;市级企业、公司在县区设有分支公司(企业)需要在市级办理集中入库而缴纳的市及市以下地方收入。
5.在菏泽开发区(含三个办事处)辖区内纳入市级征管的企业实现的市及市以下地方收入。
6.市政府决定的其他纳入市级统一征管的市及市以下地方收入。
以上收入全部缴入市本级财政国库,市以下不参与分享。
(二)牡丹区、菏泽开发区收入征管范围。
1.除市级保留企业外,牡丹区、菏泽开发区对辖区内企业实行属地管理,相应履行税收征管责任。
在牡丹区区域内的市级收入范围以外的企业(含花都商埠)全部由牡丹区征收管理,其实现的市及市以下地方财政收入全部缴入牡丹区地方国库;在菏泽开发区区域内的市级收入范围以外的企业全部由开发区征收管理,其实现的市及市以下地方财政收入全部缴入菏泽开发区地方国库。
2.对企业属地与纳税登记不一致的个别历史遗留问题,原则上维持现有征管模式。
3.新办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属地相应办理纳税登记,由所在区进行收入征管,收入缴入所在区国库。
4.对跨区经营总支机构集中核算企业,按总支机构属地进行税收征管,收入缴入所在区国库,年底由市财政根据跨区经营企业分支机构分布格局及销售经营情况在两区之间进行财力划转。
(三)市级对牡丹区的财政体制。
市对牡丹区实行基数加递增上解体制。
以2011年牡丹区上解市级财力3845万元作为基数,每年按照10%的增长率递增上解,在年终财政决算时由牡丹区上解市级财政,递增额逐年进入牡丹区上解基数。
(四)市级对菏泽开发区的财政体制。
1.市对菏泽开发区实行税收分成体制。
市对菏泽开发区(含办事处)实现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实行按比例分成。
具体分成比例是:增值税25%部分,市级分成比例10%、区分成15%;企业所得税32%部分,市级分成比例15%、区分成17%;营业税80%部分,市级分成比例20%、区分成60%。
如果开发区财政出现困难,年底由市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2.税收分成上缴方式。
菏泽开发区将市级三税分成收入做为区级收入,就地缴
入区地方国库,年底按照三税财政决算数和三税市级分成比例,计算每年市级分成数,菏泽开发区通过年终财政体制结算将市级分成收入上解市级财政。
三、有关要求
(一)不折不扣执行体制调整方案。
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严格执行市、区财政体制调整方案,确保落实到位。
体制调整后,涉及市、区收入混库和企事业上下划等事项的,相应调整财政上划基数。
(二)严格依法治税。
市、区财税部门要下功夫加强税收征管,大力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确保财政收入按税法规定及时、足额入库。
(三)认真清理税收优惠政策。
要坚决制止越权减免税行为,不得擅自出台减、免、先征后返等各种税收优惠政策。
凡自行出台的,市级将按违规金额相应扣划等量财力。
如涉及经济发展重大事项,确需给予特殊政策的,经市政府审批后,方可执行。
四、方案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自即日起,市、区征收的各项收入要按照本文规定的收入分享范围和入库级次分别调整缴入中央、省、市、区各级国库。
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
本方案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执行中如果遇国家体制调整和政策变化,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