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虚拟财产的特征

合集下载

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及其保护

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及其保护

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及其保护摘要:网络虚拟财产是区别于民法上其他的财产而言,新出现的一种财产类型,由于它和普通意义上的财产具有很大的区别,因此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具有很大的争议。

计算机届,法学界,电子信息界,商业界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定义有各自的理解,这样的现象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研究以及保护十分不利,因此一个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通说为社会所急需,如何找到一个最佳的公约数成为各方努力的焦点之一。

而这个通说的提说也能够为保护网络虚拟财产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和现实的法律手段。

关键词:网络虚拟财产法律性质立法保护一、网络虚拟财产的概述(一)网络虚拟财产的起源与发展网络虚拟财产又称”虚拟财产”或者”网络财产”,目前主要表现为网络上的id,电子邮箱的使用权,虚拟货币,网络游戏中的虚拟物品以及装备,网络用户在网站上发表的帖子和照片,经过注册的域名等。

①虚拟财产是随着互联网科技的快速发展而出现的一种新的财产形式,关于其具体的形式现在仍然没有一个确切的定义。

根据已有的资料显示,最早的网络虚拟财产出现在早期网上的论坛bbs中,早期的论坛为了鼓励会员发帖,或者积极参加论坛组织的活动,而设立了一定的等级机制。

具体的方法如下,首先不同等级的用户具有不同的权限,例如可以上传照片,或者是可以阅读一定等级的文章;其次或者给予论坛使用者一定的虚拟财产的奖励,例如虚拟金币,或者是金豆之类的东西。

当然网络运营商的需要盈利的,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早期论坛给予参与者的奖励慢慢变成可以用现实金钱购买的东西,而用于处于各种需要也很热意通过直接支付现实货币获得在论坛当中的高级权限或者是更多的金币。

由此,当运营商开始出售论坛的权限或者虚拟货币时,也就导致了虚拟财产与现实社会的商品产生了互换,网络虚拟财产也就正式地进入人们的视野之内了。

网络虚拟财产的迅猛发展是伴随着网络游戏的出现而开始的。

以最近正在流行的网络游戏《地下城与勇士》为例。

《地下城与勇士》是一款韩国网络游戏公司neople开发的免费角色扮演2d游戏,由三星电子发行,并于2005年8月在韩国正式发布。

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及权利保护

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及权利保护

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及权利保护一、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和特征虚拟性:网络虚拟财产并非现实世界中的实物,而是通过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生成的数字化产品。

这些虚拟财产在现实世界中没有实体形态,只存在于网络空间中。

非物质性:网络虚拟财产不是以物质形式存在的,而是以信息的形式存在。

这使得网络虚拟财产的获取、传输和使用更加便捷高效。

可复制性:网络虚拟财产可以通过复制、传播等技术手段迅速扩散,从而实现价值的快速传递和增值。

一款热门游戏的虚拟道具可以在短时间内被大量玩家购买和使用,从而带动游戏经济的发展。

稀缺性:由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生产成本较低,且不受地域限制,导致其供应量往往无法满足市场需求。

这使得网络虚拟财产具有一定的稀缺性,从而影响其价值。

交易性:网络虚拟财产可以通过在线交易平台进行买卖交易,与其他现实世界的有形商品一样具有交换价值。

这种交易性使得网络虚拟财产成为了一种独立的经济形态。

法律保护:随着网络虚拟财产的普及和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开始关注其法律属性和权利保护问题。

许多国家已经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保护和管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

1. 网络虚拟财产的定义及分类虚拟货币:如比特币、以太坊等,是由网络平台发行和管理的数字货币,具有一定的价值和流通性。

游戏装备:包括游戏中的角色、道具、装备等,这些虚拟物品通常需要玩家投入大量时间和精力才能获得,具有一定的稀缺性和价值。

虚拟服务:如虚拟现实体验、在线教育、虚拟社交等,这些服务通过网络平台提供给用户,具有一定的使用价值和消费需求。

其他虚拟商品和服务:如虚拟艺术品、虚拟土地、虚拟股票等,这些商品和服务同样是基于网络环境产生的具有一定价值的产物。

2. 网络虚拟财产的特征和表现形式可复制性:网络虚拟财产可以被无限次地复制、传播和分享,这使得其具有很高的可复制性。

稀缺性:网络虚拟财产的产生需要消耗大量的时间、精力和资源,因此其数量有限,具有一定的稀缺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虚拟财产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虚拟财产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虚拟财产保护法(草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虚拟财产的范围及特征第三章虚拟财产的价值评估第四章虚拟财产主体的划分与确认(虚拟财产的归属)第五章游戏运行商终止游戏运行时的责任与义务第六章虚拟财产丧失中的责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网络游戏者的合法利益,促进网络事业的健康发展,认可网络虚拟财产的现实价值,规范服务商与玩家的权利与义务,解决由于虚拟财产而出现的纠纷,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虚拟财产,又称“网财”,是指网民、网络游戏玩家在网络游戏中的帐号(ID)及积累的“货币”、“装备”、“宠物”等“财产”。

第三条“虚拟”不是指这种财产的价值是虚幻的,更不是指此种财产的法律性质是虚幻的,而是为了与传统的财产形态形成适当的区分,表明虚拟财产因网络虚拟空间而存在。

第四条虚拟财产独立于服务商而具有财产价值,受法律保护。

运营商只是为游戏玩家的这些私有财产提供一个存放的场所,无权对其肆意删改。

第五条虚拟财产同样可以被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

第六条虚拟财产的管理和保护,适用本法。

第七条虚拟财产的保护,要坚持明确界定其范围、合理断定其价值、妥善处理各方关系、保护玩家利益的原则。

第二章虚拟财产的范围及特征第八条网络虚拟空间里的虚拟财产范围,主要包括:(一)游戏账号等级;(二)虚拟金币;(三)虚拟装备(武器、装甲、药剂等);(四)虚拟动植物;(五)虚拟ID账号及角色属性;(六)法律规定的其他虚拟物。

第九条虚拟财产的特征:(一)客观非物质性。

虚拟财产是看不见、摸不到的,具有虚拟性,即客观非物质性。

(二)可交易性。

虚拟财产既可以通过买卖的方式在玩家和游戏服务商之间转让,也可以通过离线交易的方式在玩家间转让。

(三)有价值性。

网络虚拟财产是有价值的,它能够满足虚拟人物在虚拟空间的发展,同时获得这些财产也需要耗费一定的劳动。

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包括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

(四)时空的有限性。

网络虚拟财产只存在于游戏运营阶段,游戏一旦停止运营,虚拟财产也会随之消失;虚拟财产的价值体现在特定的虚拟架构世界环境中,即运营商利用其服务器构建的虚拟环境。

浅析网络虚拟财产

浅析网络虚拟财产

浅析网络虚拟财产浅析网络虚拟财产引言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普及,虚拟世界的概念逐渐深入人心。

而在这个虚拟世界中,网络虚拟财产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话题。

网络虚拟财产指的是在网络环境中产生的虚拟资产,如游戏中的虚拟道具、虚拟货币等。

在被广泛接受的同时,网络虚拟财产也带来了一系列的法律和道德问题。

本文将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浅析,旨在探讨其产生背景、特点、安全性问题以及相关法律法规。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产生背景1.1 虚拟世界的兴起网络虚拟财产的出现离不开虚拟世界的兴起。

虚拟世界是一种以计算机技术为基础,用虚拟现实技术构建的虚拟空间,人们在其中可以进行各种虚拟活动,与其他用户进行交互,并获得满足感和认同感。

虚拟世界的兴起满足了人们对于超越现实生活的需求,使得网络虚拟财产得以产生和发展。

1.2 网络游戏的流行网络游戏的流行也是网络虚拟财产产生的重要原因。

网络游戏的特点是可以提供一个虚拟世界,让玩家在其中扮演不同角色,进行各种活动。

在这些游戏中,玩家可以获得虚拟财产,如游戏道具、虚拟货币等,以提升游戏体验。

而随着游戏产业的发展,网络虚拟财产也逐渐成为了一种具有价值的资产。

二、网络虚拟财产的特点2.1 可移动性网络虚拟财产具有很高的可移动性。

由于其存在于虚拟世界中,信息可以通过网络传输到任何地方。

这意味着用户可以在不同的网络环境中使用、交易虚拟财产,增加了其流通性和价值。

2.2 数字化网络虚拟财产的物质形态为数字化。

与传统财产不同,网络虚拟财产存在于计算机系统中,以数据形式存在。

这种数字化的特点使得虚拟财产更容易进行管理和交易。

2.3 虚拟性虚拟财产的最显著特点就是其虚拟性。

虚拟财产的存在仅基于网络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的物质关系不大。

虚拟财产的价值也是由玩家的需求和市场供求关系决定的,具有较强的主观性。

三、网络虚拟财产的安全性问题3.1 虚拟财产的盗窃和盗版由于网络虚拟财产具有一定的价值,盗窃和盗版成为了一种常见的安全问题。

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探讨

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探讨

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探讨随着信息技术不断发展,人们在互联网上进行的交易也越来越多。

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互联网时代所特有的一种财产形式,其地位和重要性也逐渐被人们所认识。

然而,由于其特殊性和属于新型财产的范畴,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和民法保护在实践中仍存在不少问题。

本文围绕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进行探讨,以期为进一步完善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提供参考。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定义及特点网络虚拟财产是指在互联网上产生的具有一定价值并可作为一种交易媒介的虚拟财产,其具体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虚拟货币、虚拟物品、虚拟服务等。

虚拟货币是指一种以币种为载体的虚拟财产,它可以用来支付虚拟物品及虚拟服务的价值;虚拟物品是指一种无形的商品或货物,如游戏中获得的装备、角色等;虚拟服务则是指通过互联网提供给用户的一种服务。

网络虚拟财产的产生和流通主要通过网络游戏、虚拟社区及在线购物等交易方式进行。

网络虚拟财产与传统实物财产的最大区别在于前者是虚拟的而非实体的。

除此之外,网络虚拟财产还有以下特点:1.易化交易。

网络虚拟财产一般是通过电子交易方式进行的,极大地降低了交易成本。

2.虚拟性。

网络虚拟财产不存在实物形态,是一种纯粹的虚拟财产。

其主要价值在于其使用价值和交易价值。

3.高度自主性。

网络虚拟财产主要由用户自己创造和获取,既面向所有人又受所有人控制。

用户可以在游戏中通过努力获取虚拟物品并出售给其他用户,也可以自己制作某款游戏并销售。

4.高度可替代性。

网络虚拟财产可以像实物一样在市场上进行买卖,其价值可以由几乎任何人判断。

二、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现状虚拟财产的产生和流通主要通过网络交易进行,虽然虚拟财产并没有在法律上得到统一的定义,但在实践中已经形成了较为明确的概念与域内理解。

然而,在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上,现有法律对其保护仍有不足之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最直接的途径之一。

虚拟财产

虚拟财产

浅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内涵及民法保护摘要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纠纷日益增多,现今国内对其没有正式的立法,造成法律适用的混乱,给法律的严肃性带来了极大的挑战。

本文通过简单分析各个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内涵的理论,说明个人观点,即网络虚拟财产是一种新型财产,并通过分析国内外立法现状,说明网络虚拟财产可以通过民法加以保护并提出相应的个人意见,希望我国可以尽快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填补此处法律空白,解决司法实践的难题。

关键词:网络虚拟财产;法律内涵;新型财产;民法保护目录导言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已经成为当今社会必不可少的一部分,给我们的学习、生活、娱乐等诸多方面打开了方便之门,但与此同时,随着网络的普及,其也引发了众多的法律问题,各类网络财产纠纷层出不穷,引起了国内外学者的研究热潮。

伴随着研究,“网络虚拟财产”等新概念不断产生并发展。

在国外一些国家已经有相应的立法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保护,但是在中国,自2003年第一起“网络虚拟财产”纠纷至今,虽有十余年的研究,但对于虚拟财产的法律内涵终究还是没有统一的观点,在立法方面也还是空白。

在此笔者希望通过这篇文章提出对于相关法律完善的看法。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内涵在研究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之前,首先要对其法律内涵有所了解,包括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特征、法律属性等问题。

这是研究不可遗漏的前提,只有给予其准确的定性,才能找出具体的、合理的方案进行解决。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概述1、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网络虚拟财产是时代发展的产物,目前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在学理上也没有专门的定义,然而通过字面看,我们可以知道它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而产生的一个虚拟的具有社会价值的事物,存在于人类的假想中,并不能通过客观、形象的实物表现出来。

目前学界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的网络虚拟财产指存在于网络游戏中的,能够被玩家所支配和控制的游戏帐号、金币、虚拟装备等游戏资源。

广义的网络虚拟财产指那些存在于特定网络虚拟空间内,能够与现实发生联系并且为人所支配和控制,具有一定价值的网络虚拟物和其他财产性权利,主要包括游戏账号、货号、装备、级别、宠物等网上物资,以及网络游戏中的分数值、网络QQ号码、电子邮箱号码、网络实名等等一些可由网络用户支配的私有网络资源。

夫妻网络虚拟财产分割的困境和应对

夫妻网络虚拟财产分割的困境和应对

夫妻网络虚拟财产分割的困境和应对作者:董玮来源:《法制与社会》2020年第07期关键词网络虚拟财产离婚分割基金项目:江苏省江苏警官学院指导项目“夫妻网络虚拟财产的分割调查及属性的界定—在民法总则的施行为背景下”(SJYX 2017Z23)。

作者简介:董玮,江苏警官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3.9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 ;DOI:10.19387/ki.1009-0592.2020.03.036(一)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和特征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我国学者们普遍认同广义解释,认为广义的网络虚拟财产通常是指存在于虚拟网络中的且不论其是否具有交易价值的具有现实价值的数字财产。

其本质是数字代码,存在于网络空间之中,且只能依附于网络平台生存,这是网络虚拟财产在空间上的有界性,且网络虚拟财产又具有时间上的有期性,它的存续期限取决于网络服务商的存在期限和使用者的使用期限。

因为在现实生活中网络虚拟财产可用于交易,它具有财产价值,使得这些数据代码可以具有现实财产属性,是具有现实意义的财产,而且与现实生活中的财产相比,如果网络虚拟财产遭到破坏或者损毁,是可以通过信息技术手段得以恢复的。

(二)有关网络虚拟财产的属性界定网络虚拟财产的属性界定是完善网络虚拟财产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只有确定了网络虚拟财产划入哪个学说的保护范畴,才能進一步的进行立法,目前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有以下几个主流学说:1.物权说物权说认为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一种具有财产属性的无形物,是物权的客体,应按照物权之规定来保护,认为网络用户对网络虚拟财产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使其拥有物权法上物的特征,能为网络用户使用、收益、处分。

我国著名民法学者杨立新教授也指出,“网络交易平台就是虚拟不动产,就像开公司要盖房子一样,网络公司要经营,就必须建设网站,建设网络交易平台,因而网络交易平台就是在虚拟空间中建设的‘房子’,网络公司用它进行经营活动。

论虚拟财产物权保护

论虚拟财产物权保护

论虚拟财产的物权保护摘要:在虚拟经济迅速发展的时代下,围绕虚拟财产而产生的纠纷越来越多,但是我国的相关立法比较缓慢。

虚拟财产有其不同于传统财产的特殊性,所以不同学者对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持有的观点差异很大。

笔者认为在这个法律空缺的时期能够依《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来保护虚拟财产是十分必要的,本文试图从虚拟财产的物的属性分析来说明物权保护制度对虚拟财产保护的必要和可能性。

关键词:虚拟财产;物权保护;虚拟物一、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与特征时下网络发展迅猛,2011年1月19日,cnnic①发布了《第2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报告显示,截至2010年12月底,我国网民规模达到4.57亿,较2009年底增加7330万人。

随着网络经济产业化的发展 ,网络虚拟物品走向了商品化。

人们在网络世界中往往需要付出金钱或者是时间才能获得相应的虚拟财产,目的即可能是享受网络运营者更多功能更加优质的服务,也可能是为了获得内心的愉悦或满足感。

虚拟财产是指狭义的数字化、非物化的财产形式,它包括网络游戏、电子邮件、网络寻呼等一系列信息类产品。

包括长时间虚拟生活中形成的人物形象,这点是不能转换到现实生活中的虚拟财产以及狭义的数字化、非物化的财产形式,它包括网络游戏、电子邮件、网络寻呼等一系列信息类产品。

但由于目前网络游戏的盛行,虚拟财产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指网络游戏空间存在的财物,包括游戏账号的等级,游戏货币、游戏人物拥有的各种装备等等,这些虚拟财产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换成现实中的财产。

我们所讨论的虚拟财产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虚拟性从文字意义上讲,”虚拟”一词包含有”模拟真实且如同真实”的意思。

基于这一基本含义,”虚拟”一词常用来指称那些和被修饰的术语产生几乎一样效能的东西。

20世纪90年代以来,”虚拟”一词被用来描述几乎所有与计算机、因特网技术有关的东西。

事实上,从不同的研究角度和学科范式出发,可能形成一系列对”虚拟”一词的不同理解和应用,因此,有必要在本课题的研究范畴内,厘清”虚拟”的概念,以便为下文的展开确立逻辑上的起点。

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保护

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保护

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摘要】:随着网络游戏的出现和发展,关于网络虚拟财产引起的纠纷不断增多。

针对现实世界中有关虚拟财产纠纷问题,本文介绍了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和特征,阐明了网络虚拟财产的准物权属性,并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网络虚拟财产属性保护随着网络行业行为的日益规范化和技术的飞快发展,人们可以在虚拟的空间生活、工作和游戏,一个巨大新兴的产业已经形成,网络游戏很快成为一个新的经济增长点。

网络游戏的繁荣发展一方面促进了网络游戏物品的交易,另一方面,产生了严重的网络安全问题。

网络虚拟财产问题在目前中国法律上仍属于真空地带。

研究网络虚拟财产不仅可以补充和发展传统的法律体系,而且在司法实践上有着更重要的意义。

一、网络虚拟财产概述(一)网络虚拟财产的定义商建刚在《网络法》中认为,网络虚拟财产指网络游戏玩家在网络游戏中获得的游戏账号和角色等级,以及各种装备、游戏货币等游戏物品,其物理上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而在网络游戏的环境中,体现为具有某些游戏功能的物品。

李霞,狄琼的《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中认为,虚拟财产就是指玩家在网络游戏中的账号以及积累的货币和武器、装备。

因此,可以理解为,广义的网络虚拟财产,只要是数字化的、非物质化的财产形式都可以纳入虚拟财产之中,较侧重于“虚拟”。

而狭义的网络虚拟财产,则如上两个定义一样,是存在于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即依赖于网络空间的虚拟环境而存在的,属于游戏玩家控制的游戏资源。

(二)网络虚拟财产的特征1、无形性。

虚拟财产在本质上只是一组保存在服务器上的数字,台湾相关立法称作“电磁记录”,以电磁记录形式存储于游戏服务器上。

网络虚拟财产没有实体存在,也没有物化的表现形式,它产生并存续于网络之中,主体对这些储存在计算机网络服务器中的各种特定的数据和信息享有权利,体现为一种信息权利。

这些特定的数据和信息是无形的,所以,网络虚拟财产也是无形的。

2、价值性。

杨立新教授认为,虚拟财产既可以从游戏开发处直接购买,也可以从虚拟的货币市场上获得,因而虚拟财产已经具有了一般商品的属性,其真实价值不言而喻;网络虚拟财产可以给网络公司带来效益,因而具有经济价值;网络玩家为网络游戏中各种虚拟财产的得失更替而喜怒哀乐,并从总获得感官和精神上的刺激,从而达到娱乐身心的目的,这体现了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虚拟财产可以交易、转让、过户,通过过户使一个id的指数添加到另一个id,网络虚拟财产的交易主体主要是玩家之间或玩家与运营商之间的转让,交易的客体主要是现实货币同点卡、游戏币和装备之间的相互交易,这体现了虚拟财产的交换价值。

网络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

网络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



网络虚 拟财 产 的定 义和 特 征
一; 同时 网络虚拟 财 产 还 必 须 能 够 给所 有 者 或 使 用
( 一) 网络 虚拟 财 产 的定 义
者带来一定 的利益 , 或者能使他们从 中获得精神 、 物
质 上 的满 足 。 ( 二) 网络 虚拟 财 产的特征
1 . 网络 虚 拟财 产从 广 义上 可 以理解 为 具有 价值
2 . 价值 性 。价值 性是 现 实社会 中普 通财 产所 具
有 的基本属性之一 , 我国的《 物权法》 也明确规定 了 所 有权 人对 自己 的私 有 财 产具 有 占有 、 使用 、 收益 、 处 分 和排 除他人 非 法 侵 害 的五 项 重 要 权 利 , 网络 虚
拟 财产 像普 通财 产一 样具 有 价值性 。 3 . 合法性 。网络 虚拟 财产 是 网民通 过合 法 的方 式 取得 的 , 主要是 通 过 网络 服 务 运 营商 免 费 或 付 费
1 . 虚拟 性 。虚 拟 性 是 网络 虚 拟 财 产 的首 要 特 征 。“ 虚拟 ” 本意是指虚幻 的、 不真实 的, 在 网络 中
是指通过数字 、 信息转化模式来达到的一种状态 , 在 现 实社 会 中不存 在 的一种 事 物 。虽 然 我们 可 以通 过
电脑屏 幕看 到 自己 的虚 拟 财产 , 如 网 络游 戏 中 的人
申请和使用其网络虚拟产品 , 最常用的如 Q Q号 、 电
子 邮箱 、 网络 游 戏 的账 号 、 人物 、 游戏 装 备 等 。 然 而
作 者简介 : 秦 志松 ( 1 9 7 7一) , 男, 重庆市人 民检察院第三分 院研 究室主任 ;
陈洁婷 ( 1 9 8 5一) , 女, 重庆市人 民检察院第三分 院研 究室助理检察员 。

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探析

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探析

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探析1. 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和特征数字化形态:网络虚拟财产以数字化的形式存在,依托于互联网环境。

无论是游戏账号还是虚拟货币,都是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

价值性:网络虚拟财产具有实际价值,用户可以通过其进行交易、买卖等经济活动。

这种价值往往体现在其功能性、稀缺性或用户投入的时间和努力上。

可支配性:用户对其所拥有的网络虚拟财产具有支配权,可以自主决定其使用、转让或处置。

这种支配权受到法律保护。

技术依赖性:网络虚拟财产的存在和价值依赖于特定的网络技术环境。

技术升级、系统变更等都可能对虚拟财产的价值产生影响。

通过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和特征的理解,我们可以更好地认识到其在民法保护中的重要性。

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不仅关乎个人财产安全,也关系到互联网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加强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紧迫性。

1.1 网络虚拟财产的定义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网络虚拟财产逐渐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和保护方式,目前我国立法尚无明确规定,导致其在实际操作中存在诸多困难。

网络虚拟财产,是指在网络环境中产生、存在并可以由网络用户合法支配的具有财产价值的各种权益。

它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箱、网络账号、虚拟货币、数字艺术品等。

这些财产在现实生活中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可以在网络环境中进行使用、交换和转让。

值得注意的是,网络虚拟财产与传统的实物财产有所不同。

虽然它们在某种程度上都具有经济价值,但网络虚拟财产更多地表现为一种电子数据或虚拟权益。

在探讨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时,需要充分考虑其特殊性,以便更好地维护网络用户的合法权益。

为了解决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问题,学术界和实务界都在积极探索。

一些学者提出,应当将网络虚拟财产纳入民法的保护范畴,明确其法律地位和权利归属。

也有人主张通过制定专门的网络虚拟财产法规来规范网络虚拟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这些努力对于完善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吗

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吗

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吗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吗?、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法律对数据、⽹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

下⾯就让店铺⼩编为⼤家讲解。

⼀、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吗1、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法律对数据、⽹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该条款的增加,体现了“与时俱进地审慎修订⽴法”的理念,符合当前时代发展对于⽹络虚拟财产的保护需求,提供了⾼位阶的⽹络虚拟财产保护民事法律依据,为后续涉⽹络虚拟财产的⽴法留⾜空间。

2、⽹络虚拟财产是随着互联⽹发展⽽产⽣的⼀种⾮物化的财产形式,⽬前针对⽹络虚拟财产虽⽆统⼀的定义,但从其特点可知,⽹络虚拟财产主要指依附于⽹络虚拟空间,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的,具有⼀定使⽤价值和交换价值,既相对独⽴⼜具有独占性的信息资源。

⼆、⽹络虚拟财产的概念、特征1、虚拟财产的概念⽹络虚拟财产是指以电磁形式存在于⽹络空间中的、具有使⽤价值和交换价值的、可⼈为控制的财产性利益,是对客观现实财产的模拟再现。

虚拟财产是⼀种数字化、⾮物化的财产形式。

它主要包括两点:(1)长时间虚拟⽣活中形成的⼈物形象,这点是不能转换到现实⽣活中的虚拟财产;(2)是狭义的数字化、⾮物化的财产形式,它包括⽹络游戏、电⼦邮件、⽹络寻呼等⼀系列信息类产品。

但由于⽬前⽹络游戏的盛⾏,虚拟财产在很⼤程度上就是指⽹络游戏空间存在的财物,包括游戏账号的等级,游戏货币、游戏⼈物拥有的各种装备等等,这些虚拟财产在⼀定条件下可以转换成现实中的财产。

公民的财产既包括有形的,也包括⽆形的,⽹络虚拟财产应属于⽆形资产的⼀种。

从法律对财产的定义来看,虚拟财产也应得到保护。

2、虚拟财产的特征⽹络财产的获得往往经过持有者的个⼈劳动(练级)、真实财物付出(购买游戏卡)、市场交易(买卖装备),⽹络虚拟财产已经具备了真实财产的基本特性,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只是在保护的⽅式以及⼿段⽅⾯做出不同的规定⽽已。

网络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探究

网络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探究

网络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探究摘要: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人们进入到了互联网时代下,虚拟空间与现实空间逐渐交融,促进了人们生活场景的丰富。

但是互联网在为人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很多困扰,其中法律问题是较为典型的问题。

目前我国在互联网层面的立法还不是十分完善,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不够全面,导致很多人员虚拟财产受到损失,合法利益难以得到维护。

对此文章就从刑法层面分析网络虚拟财产保护面临的问题,通过分析发现,问题主要集中于对网络虚拟财产的规定不完善、对虚拟财产价值评估标准不明确、网络虚拟财产犯罪定罪模式不统一等方面。

并结合实际情况从健全和完善对网络虚拟财产的规定、明确网络虚拟财产的评估标准、统一网络虚拟财产犯罪的定罪模式三个方面提出了刑法保护建议。

关键词:网络虚拟财产;刑法保护;合法利益;建议一、绪论在1994年我国正式接入国际互联网,也正是从该年开始开启了互联网时代,截至目前将近三十年的时间中,我国互联网发展经历了三次大潮,其中第一次大潮是从1994年到2000年,在该年网络发展趋势经历了从四大门户开始发展到搜索引擎的发展;第二次大潮是从2001年到2008年,在该年网络发展从搜索引擎开始向社交化网络转变;第三次大潮是从2009年到当前,在该阶段中网络发展进一步升级,从PC互联网逐步开始向移动互联网转移。

与此同时互联网与人们之间的距离更近,开始深入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几乎人人可以接触移动互联网。

虽然网络世界是虚拟的,但是其与现实世界并不是毫无关联的,而是相互影响和渗透。

在互联网不断发展过程中,虚拟财产也逐渐开始进入现实世界,人们所拥有的网络虚拟财产数量也更多,如何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保护也成为很多人员关注的问题。

不过从立法上来看,目前我国对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方面的立法还不是十分完善,很多立法处于空白状态,导致实践中出现了很多有关的问题。

对此,有待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进行更为谨慎地分析,从法律上制定更完善的措施,以提升刑法保护的效果。

浅议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规制

浅议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规制

浅议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规制p[关键词]网络;虚拟财产;保护一、网络虚拟财产的含义及特征网络虚拟财产,又简称“网财”,是指能为所有人支配和控制且能给所有人带来经济利益或精神利益,以一定形式只能存在于网络空间的数字化、非物质化财产。

它可被分为广义的和狭义的两种:一是广义的虚拟财产,即一切存在于特定网络虚拟空间的专属性虚拟财产,包括m账号、收费与付费的电子邮箱、虚拟货币、虚拟装备、虚拟动植物等等。

二是狭义的虚拟财产,只包括那些网络游戏玩家通过付费取得并具有在离线交易市场交易获取现实利益的可能性的虚拟物品,其典型的表现为:账号及积累的“货币”、“装备”、“宠物”等财产。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虚拟财产也会有更多的不同表现形式,我们同样应该予以关注并加以研究。

虚拟财产是财产在网络世界的表现形式,是一种新兴的财产形态,已被大多数人所认可,除具备一般财产的特征外,还具备自己独有的特征:(一)依附性和时限性。

虚拟财产基于特定的虚拟社区空间而存在,基于特定的网络游戏而存在。

一款网络游戏的运行必须由服务商与玩家结合而形成一个具有社会属性的虚拟社区空间,因而其具有依附性。

在时间上,任何一款游戏都有自身的运营周期,而网络虚拟财产只存在游戏运营阶段,游戏一旦停止运营,虚拟财产也会随之消失,因而具有明显的时限性。

(二)虚拟性和现实性。

我们之所以在其定义中使用“虚拟”二字,不是指这种财产的价值是空无的,更不是指此种财产的法律性质是虚幻的,而是为了与传统的财产形态提供适当的区分。

表明虚拟财产依附于网络的虚拟环境,存在于虚拟的网络世界之中,而非现实世界。

因此,虚拟财产与传统形态的价值来源就存在着巨大区别,存在于不同的形态领域。

虚拟财产在本质只是一组保存在服务器上的数字信息,是以开发商和运营商提供的游戏环境为基础的。

但虚拟财产既可以通过买卖的方式在玩家和游戏服务商之间转让,又可以通过离线交易的方式在玩家之间转让,现实中也存在很多网站进行这种交易活动。

虚拟财产权性质论

虚拟财产权性质论

虚拟财产权性质论虚拟财产权性质论引言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在虚拟世界中创建和拥有各种虚拟财产,如虚拟货币、虚拟房产、游戏道具等。

然而,在现实世界中,对于这些虚拟财产的权益归属和保护问题却并未得到充分的法律规范和保障。

因此,本文将探讨虚拟财产权的性质,并提出相应的法律建议和改革方向。

一、虚拟财产权的概念及特点虚拟财产权是指人们在虚拟世界中创造、拥有和享有的一种财产权益。

它具有以下特点:1. 虚拟性:虚拟财产本身并不存在于现实空间中,只存在于互联网和游戏平台等虚拟环境中。

2. 网络性:虚拟财产是通过网络进行创建、传输和交易的,要求具备网络接入和虚拟平台的支持。

3. 可替代性:虚拟财产的价值往往可以通过一定的手段进行交换和转移,如虚拟货币可以用于购买虚拟物品。

4. 虚拟质量:虚拟财产的属性、权益及其归属往往是由虚拟平台或相关规则所确定的,并且易受到更改或限制。

二、虚拟财产权的归属问题1. 虚拟财产是否可以被视为个人财产?由于虚拟财产是通过个人创造和拥有的,因此可以认为虚拟财产应当被视为个人财产,享有相应的所有权和支配权。

2. 虚拟平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如何界定?虚拟平台提供了虚拟财产的创造、存储和交易等功能,因此其所有权和使用权如何确定是一个关键问题。

当前,虚拟平台通常以用户协议等方式规定用户对虚拟财产的权益和使用限制,但这种规定往往是单方面的,并未充分考虑用户的权益需求。

三、虚拟财产权的保护与维权1. 法律保护的不足:目前,我国法律并未对虚拟财产权给予充分保护,虚拟财产的继承和转让等权益难以得到法律认可。

应当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明确虚拟财产权的性质和法律地位,为其提供法律保护。

2. 鉴定和登记机制的建立:为了保护虚拟财产权益,可以建立虚拟财产权鉴定和登记机制,对被确认为虚拟财产的相关信息进行记录和登记,使其具备公证效力。

3. 虚拟财产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应建立虚拟财产纠纷解决机制,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纠纷解决途径。

网络虚拟财产物权法律地位探讨

网络虚拟财产物权法律地位探讨

网络虚拟财产物权法律地位探讨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虚拟财产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们包括但不限于网络游戏中的装备、虚拟货币、社交平台的账号、数字艺术品等。

这些虚拟财产虽然没有实体形态,但承载着经济价值、情感价值乃至个人身份的象征,因此,其法律地位的明确化显得尤为重要。

以下将从六个方面探讨网络虚拟财产的物权法律地位。

一、虚拟财产的界定与特征首先,要明确网络虚拟财产的定义。

网络虚拟财产是指在互联网环境中,由用户通过劳动、智力创造或支付真实货币等方式获得,具有独占性、可交易性和经济价值的数字化信息或数据。

其主要特征包括非物质性、依赖于网络平台存在、可复制性与可交易性。

虚拟财产的特殊性要求法律对其进行特别的界定和保护,以区别于传统的有形财产。

二、国内外立法现状在全球范围内,不同国家和地区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处理各异。

例如,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在解释中承认了虚拟财产的合法性,允许在一定条件下予以保护;而在韩国,虚拟物品被直接视为财产,享受与实物相同的法律保护。

则采取个案分析的方式,逐渐通过判例确认了某些虚拟财产的价值。

这些差异反映了法律界对虚拟财产认识的逐步深化及保护模式的探索。

三、财产权利归属与确权难题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利归属是法律实践中的难点之一。

通常,用户虽通过参与游戏或服务获得虚拟物品,但根据用户协议,这些财产的所有权往往归游戏运营商所有。

这种安排引发了权利归属的争议。

为解决确权问题,法律需确立清晰的规则,明确用户在何种条件下能享有对虚拟财产的财产权,包括使用权、收益权及转让权等,同时也要考虑运营商的合理权益,平衡双方利益。

四、交易安全与监管挑战网络虚拟财产的交易日益频繁,伴随而来的是安全和监管问题。

非法交易、盗窃、等犯罪行为频发,给用户造成经济损失。

对此,法律应加强对虚拟财产交易平台的监管,建立实名认证、交易记录保存等机制,确保交易透明度与安全性。

同时,明确虚拟财产交易的税收规则,规范市场秩序,防止洗钱等违法行为。

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界定

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界定

之利益” 而对于网络虚拟财产权的支配而言, 商究竟谁享有著作权、谁享有使用权存在争 可以适用的条款。 。 立法在某些时候会落后于现 都要受到网络游戏运营商的介入。 对于玩家来 议。 第一, 认为网络游戏玩家享有著作权。 持这 实经济生活, 造成某些法律“ 盲区” 。而网络虚 说,没有网络游戏运营商提供的服务和支持, 种观点的人认为, 玩家在游戏的过程中投入了 拟财产很显然就属于这爪‘ 区” ‘ 盲 。 网络游戏玩家无法实现对其所有的网络虚拟 时间、 精力和金钱 , 是创造 性劳动 。但是 , 虚拟 在现实生活中, 特别是最近几年出现了许
经营成本以及市场需求等情况 权利和义务关系。 而网络游戏玩家在现实生活 财产则是他们花费大量的时间、 金钱和精力获 商的经营状况、 得的, 在他们眼中网络虚拟财产同现实的有形 的变化而存在服务期限, 这种服务期限也就决 中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出售实际上是债权的
财产没有区别。 易的、 具有现实交易价值的虚拟物, 是网络用 定了网络虚拟财产的期限性。 如果没有期限性 让与行为, 在不改变债权内容的情况下, 将其 方面是如果继续维持衰落的游戏, 将会使整 3认为网络虚拟财产的知识产权属性。 、 该 网络虚拟财产是指在现实生活中可以交 的限制,网络游戏运营商将面临两难的处境, 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其他的网络游戏玩家。
利 的同时, 也出现 了大量利用网络进行违法犯 财产是虚拟的 、 无形的。 上述三个特征, 因此是物权的调整对象 。 同时 ,
罪的活动, 对法律制度提出了严峻考验。由于
2 网络虚拟财产的可再 生性 。 、 这也是网络 中国台湾 “ 法务部"0 9 法检决字第 093 号 300
互联网本身所具有的开放性、 虚拟性和技术性 虚拟财产的一大特征。一般的有形财产, 在其 函, 对于此曾经做出相关解释, 确定网络游戏 特点, 使得现行法律中很多相关的制度难以直 被损毁、 灭失和消耗后, 就不可能再重新出现。 中虚拟财物和账户都属存在于服务器的 电磁 “

浅析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

浅析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

浅析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作者:胡冰心来源:《法制博览》2018年第10期摘要:2017年出台的《民法总则》将网络虚拟财产纳入法律保护范畴,明确了其权利客体地位,但其法律性质尚存争议,从本质上说网络虚拟财产具备物的属性,为更好的维护权利人的正当法益,将其作为物权客体保护十分必要。

关键词:网络虚拟财产;法律性质;物权客体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29-0203-01一、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有人主张网络虚拟财产是网络及其空间中具有财产价值的电磁记录。

有人认为是游戏用户在游戏中可以管控的游戏资源和积累,包括个人账号、虚拟角色及其在参与过程中得到的道具装备虚拟货币等虚拟物品。

笔者认为法律意义上的网络虚拟财产是指作为民事权利客体,在法律关系及交易过程中具有一定价值,能被用户、网站、开发服务者支配并受民事法律关系调整的数字化财产资源。

因此,应包含用户依法掌握的网络货币、账号等数据资源,玩家在游戏中获得的具有交易价值的游戏币装备等虚拟物及运营商等开发者依法建设并控制的电子数据资源。

二、网络虚拟财产的特征(一)虚拟性虚拟财产存储于服务器、网络空间等虚拟世界里,通过特定的编程程序呈现出来,它的存在完全依赖于网络虚拟环境,与现实相隔离。

其依托网络通过数据及数字符号存储于计算机终端,通过播放器等设备呈现出具体形式,是其与传统实体物的区别所在。

(二)价值性网络虚拟财产必须通过一定形式的付出才能获得,例如网游用户须投入时间精力创造维护游戏角色、支付金钱购买游戏币、通过交换取得物品,说明了其交换价值,再通过使用虚拟物推动游戏深入进行,使其具备使用价值。

(三)依附性脱离了存储设备的虚拟财产只是一些数据,无法呈现必要形态,如网游中的角色道具,通过调用游戏程序出现,用户购买的角色道具只在游戏场景中使用,脱离了程序场景,这些物品便失去了原有价值和意义。

三、网络虚拟财产法律属性之争(一)知识产权说该学说认为网络虚拟财产是一种智力成果,网络运营开发商因设计创造享有著作权,用户通过购买或游戏取得而享有使用权,另一观点认为是用户或玩家通过投入精力和劳动创造了虚拟财产,由他们享有知识产权。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网络虚拟财产特征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虚拟性
网络虚拟财产具有虚拟性,又称无形性。

这种虚拟性表现为其依托于特定网络空间并外化为各种各样的角色、武器和货币等具象。

正如有的学者指出的,“虚拟财产首先要满足虚拟的特性,这就意味着虚拟财产对网络游戏虚拟环境的依赖性,甚至在某种程度不能脱离网络游戏而存在,当然也正是这一特征使得按照现行的法律难以调整与规范。

”台湾的法律将网络虚拟财产定义为“电磁记录”,就是出于网络虚拟财产
的无形性的考虑。

(二)网络虚拟财产的技术限制性
网络虚拟财产在物理概念上是存在于网络游戏服务器上通过游戏编程程序呈现的电子数据,那么它就必然具有技术限制性,表现在:第一,各项网络虚拟财产具有限定的攻击能力、防御能力、魔力和购买能力,且该种能力是在网络游戏开发时设计好、并固定成具体的电子数据,玩家在游戏过程中不能通过技术任意改变网络虚拟财产所具备的能力。

第二,游戏开发者通过技术设计了名目众多的虚拟财产,且有不同等级的能力,等级越高,能力越强,数量就越少。

正是这种技术限制性使得网络虚拟财产具有稀缺性,从而引起玩家的兴趣,有的甚至愿意以不菲的金钱予以购买,并由此产生网络虚拟财产交易及纠纷。

(三)网络虚拟财产的交易性
网络虚拟财产的交易性体现在网络游戏过程中,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玩家与游戏服务商之间的交易,玩家以购买点数卡等方式获得进入网络游戏的权限和游戏时间,在其达到游戏服务商在游戏中设计好的某种程序要求时就获得相应的虚拟财产。

游戏服务商以出售点数卡获得利润。

二是玩家与官方网站之间的交易转让。

如新浪网为推广其代理的网络游戏《天堂》而打包出售虚拟道具。

此交易由服务商组织,故而相对有序。

三是玩家之间自发的交易转让。

这是现实中最常见的形式,一般为玩家自己私底下以现金付款或兑换其他虚拟财产的形式来进行。

这种转让因其自发和无序,容易出现纠纷。

越来越多的网站与社区专门开辟了“交易区”或“讨论区”,让玩家自由寻价交易,并提供相对可靠的网络虚拟财产参考价格。

(四)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性
网络虚拟财产的交易是建立在价值性基础上的。

玩家在游戏过程中投入精力和智力,通过攻关和解决游戏难题不断升级虚拟角色的身份并获得相应的虚拟财产。

玩家们智力与精力的差别,直接反映到玩家拥有的虚拟财产不同级别上,这个过程是大部分交易进行的基础(排除直接从游戏供应商处购得虚拟财产的情况)。

由于虚拟财产分配的不平衡以及玩家们重新分配虚拟财产的需求导致了虚拟财产的转让,并由此
派生出所谓的“职业玩家”,这些玩家自发的以个人或组织的方式参与到游戏中来,通过将游戏角色锻炼到高等级,或者获取那些稀缺的高级装备之后,将这些高等级的角色、装备等网络虚拟财产在现实中出让,以获取赢利,并成为一种职业。

最近由瑞典游戏公司Mindark开发的《安特罗皮亚计划》( Project Entropia)令离线交易的性质发生了根本的变化,这款游戏无需玩家购买点数或缴纳月费换取游戏时间,下载客户端程序也是完全免费。

游戏方式是由玩家通过游戏供应商将真实货币兑换成虚拟货币,再利用虚拟货币在游戏的虚拟社会中从事商业或其他活动然后得到的,虚拟货币也可以通过Mindark兑换成真实货币。

因此,网络游戏具备了电子商务的某些特征,虚拟财物的现实价值意义也越来越明晰。

“虚拟物品或虚拟财产如果仅仅发生在虚拟空间里也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虚拟财产,只有与现实社会发生了某种联系才有可能被界定为法律上的虚拟财产,这就排除了纯粹产生并存在于虚拟空间的所谓的财产。

(五)网络虚拟财产的期限性
网络虚拟财产的期限性这一特点对其法律属性的确定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网络虚拟财产是具体网络游戏的组成部分,并依托其而存在。

网络游戏则是自主经营的网络游戏服务商向市场推销的一种依托于网络的娱乐服务项目,作为一种服务性商品,它必定随着网络游戏服务商的经营状况、经
营成本以及市场需求等情况的变化而存在服务期限,这种服务期限也就决定了网络虚拟财产的期限性,而期限的长短则完全取决于游戏服务经营状况。

综上所述,网络虚拟财产具有空间虚拟性、技术限制性、可交易性、价值性以及期限性的特点。

可以这样说,在网络虚拟财产存在的虚拟空间与期限内,已经体现了它的财产价值,并在现实生活中表现出实际的物质利益。

因此“网络虚拟财产是一种应该得到法律保护的财产”的呼声得到了绝大多数人的认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