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校园治安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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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校园治安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校园治安管理,落实校园治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七号)、《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令第421号)、《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3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校园治安管理是指学校为了维护校园治安秩序,保障师生员工在校内工作、学习和生活期间的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依法开展的治安管理活动。

第三条校园治安管理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按照专职专管、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各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齐抓共管,实行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

第四条校内各单位、师生员工及其他进入校园人员必须遵守本规定,且须承担维护校园安全稳定的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本规定的适用区域范围:学校全权管理的教学、科研、医疗、生活等区域,教职工家属区除外。

第二章治安管理责任

第六条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领导学校的校园治安管理工作,各院级党组织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领导本单位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七条学校保卫部门是学校治安管理的职能部门,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开展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监督、检查、指导校内各单位落实治安管理工作,并接受公安机关的指导。

第八条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治安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治安管理工作;分管领导是本单位治安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负责组织落实本单位治安管理工作;其他领导承担分管工作的治安管理责任。各单位要建立健全治安管理规章制度,逐级落实治安管理责任。

第九条在校施工、服务、保障等社会单位和人员应在保卫部门进行登记备案,并接受用工单位对其在校期间治安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三章治安管理制度

第十条校内各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建立以下规章制度:(一)治安管理制度,明确治安管理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部门及部位负责人的工作职责;

(二)师生员工法律法规、安全防范教育制度;

(三)重点实验室、保密室、博物馆、档案馆等重点要害部位的安全管理制度;

(四)现金、票据、公章等管理使用制度;

(五)师生员工生活、学习、运动等公共场所治安秩序管理制度;

(六)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的购买、使用、存储、运送、销毁等制度;

(七)治安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八)门卫、更夫值班巡查制度;

(九)发生治安、刑事案事件报告制度;

(十)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和其他治安管理工作制度。

第四章治安秩序管理

第十一条校园出入秩序治安管理

(一)危化品运输车、送货车、基建施工车辆、重型运输车等特种车辆经保卫部门允许后按学校规定的时间、路线进出校园。

(二)未经允许,出租车、三轮车、拖拉机、畜力车、校外人员驾驶的摩托车、电瓶车等禁止进入校园。

(三)未经允许,禁止旅游团体、社会组织和个人进入校园

游览、参观、摄影等。

(四)新闻采访、举办各类文体活动等需要进入校园的校外车辆和人员,须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进入校园。

(五)禁止携带宠物进入校园。

(六)任何人员和车辆进出校门时,要自觉服从保卫部门的管理和查验,保卫人员有权阻止可疑人员和车辆进出校园。

第十二条校园公共秩序管理

(一)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扰学校正常的办公、医疗、教学、科研秩序,不得干扰师生员工正常的学习和生活,不得妨碍学校正常管理。

(二)严禁在学校公共场所大声喧哗、打闹、故意裸露身体等各种不文明行为。

(三)严禁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不得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四)严禁私自占用教室、阅览室、广场等公共场所。

(五)严禁伪造、倒卖学校文件、证件、证书、印章和人才招聘、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等活动入场凭证。

(六)未经学校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自设置、安装、使用广播、电视等电讯设施。

(七)严禁非法串联、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八)严禁私自携带、收藏匕首、三棱刀、弹簧刀等单刃、双刃管制刀具,不得持有弓弩、仿真气枪等危及人身安全的物品。

(九)严禁校外人员私自进入校园捡拾、收购废品等活动。

(十)学校各类团体须按国家、学校有关规定组建,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学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须经学校批准。

第十三条校园公共安全管理

(一)禁止在校园内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及传播、复制、贩卖违禁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行为。

(二)禁止在校园内进行传销和宗教、封建迷信等活动。

(三)禁止进入校园乞讨或胁迫、诱骗他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

(四)禁止在校园内燃放烟花爆竹、焚烧物品、高空掷物及饲养(教学、科研除外)、牧放动物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五)未经批准严禁在校园内放风筝、操控无人机和各类飞行器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六)严禁私自携带腐蚀性、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进入体育馆、图书馆等各类公共场所。

(七)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在校园围墙上挖洞、开门。

(八)严禁损毁、移动因施工、建筑等设置的各类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等公共设施。

(九)严禁各单位存放超出银行规定限额的过夜现金。

第十四条校园大型活动治安管理

(一)校园内举办的非教学计划内的,参加人数预计超过

100人以上的体育竞赛、文化娱乐、公益展览、人才招聘、学术报告、国家级统一考试和专业考试等活动,按校园大型活动管理。

(二)校园大型活动按照“谁举办(承办),谁负责”的原则,举办(承办)单位需向学校保卫部门履行申报、审批手续,确定安全负责人,制定安全工作方案、预案,落实安全保障措施。

(三)校园大型活动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安全管理规定,禁止举办或参与有损学校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四)保卫部门要在校园大型群众性活动审批前,对开展活动的场所进行安全检查,不具备安全条件或存在安全隐患且不能立即整改的不予审批。

(五)校园大型活动一经批准,举办(承办)单位不得擅自变更活动地点,不得擅自委托、转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举办活动。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的,举办(承办)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审批。

(六)校园大型活动举办过程中,如发生人员严重超员、拥挤,现场秩序混乱、失控,可能引发骚乱、踩踏、伤亡等紧急情况时,保卫部门有权立即停止活动。

第十五条校园危险物品治安管理

(一)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毒麻药品、传染病病原体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二)学校教学、科研、医疗、实验等所使用危险物品的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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