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房岗位职责与管理制度——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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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锅炉房部门职责及各岗位职责
(一)、锅炉房部门职责
(二)、岗位职责
1.锅炉班长岗位
2.司炉工岗位
3.水质化验员
二、锅炉房管理制度与操作规程
(一)、锅炉房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
(二)、锅炉房交接班制度
(三)、锅炉房巡回检查制度
(四)、锅炉房定期检查、检修制度
(五)、锅炉安全运行操作规程
(六)、锅炉房维护、保养、清洁卫生制度(七)、锅炉房水质管理制度
(八)、锅炉房事故报告制度
(九)、锅炉房安全保卫制度
(十)、司炉工岗位操作规程
(十一)、水质化验岗位操作规程
一、锅炉房部门职责及各岗位职责
(一)、锅炉房部门职责
1.负责向生产车间连续、稳定的供应生产所需的蒸汽。
2.负责向生活区、办公区连续、稳定的供应暖气。
3.负责组织协调各锅炉的运行,满足公司用汽、采暖的需要。
4.负责完成锅炉设备的正确使用、维护与保养。
5.负责配合实施锅炉设备的年审工作。
6.当锅炉设备发生故障或出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生产车间,安排处理措施及预防准备。
7.当供暖设备出现异常情况或发生设备故障时,应提前通知或立即通知后勤部门,安排保障处理措施。
8.负责完成质量体系文件的实施和监控工作。
(二)、岗位职责
1.锅炉班长岗位
1.1 直接上级:综合办公室
1.2 直接下级:司炉工、水质化验员
1.3 职责
1.3.1 负责锅炉设备的安全经济运行及保养工作。
1.3.2 负责组织司炉工认真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各项制度。
1.3.3 负责根据全厂用汽情况,组织协调各锅炉的运行,满足用汽需要。
1.3.4 负责检查锅炉设备的运行情况,抽查锅炉运行和巡回检查记录。
1.3.5 负责组织完成设备维修、检修、保养工作。
1.3.6 负责做好交接班工作,及时向领导反映锅炉运行中的问题。
1.3.7 负责统计本班煤、汽、水、电的消耗(产出)量,努力降低单耗,并统计每月锅炉开机工时。
1.4 权限
1.4.1 有权调配、安排锅炉房内部人员的工作。
1.4.2 有权上报设备更换计划报告。
1.5 相互关系
1.5.1 服从上级的直接领导,及时上报部门设备运行情况。
1.5.2 监督、管理司炉工及水质化验员的日常工作。
2.司炉工岗位
2.1 直接上级:锅炉班长
2.2 直接下级:/
2.3 职责
2.3.1 负责执行锅炉房各项规章制度,精心操作,确保锅炉安全、经济的运行,满足全厂用汽需要。
2.3.2 负责锅炉设备的定期巡回检查,并及时准确的填写锅炉及附属设备的运行记录。
2.3.3 负责及时上报、处理锅炉设备事故,并做好相关记录。
2.3.4 负责锅炉设备的维护与保养。
2.3.5 负责消除锅炉设备的跑、冒、滴、漏现象。
2.3.6 负责锅炉设备、设施的卫生清洁工作。
2.4 权限
2.4.1 有权上报设备运行过程中不能满足生产或生活所需的设备的更换或整改建议。
2.5 相互关系
2.5.1 服从司炉班长的直接领导,及时上报锅炉运行情况。
2.5.2 与其他员工相互协调工作。
3.水质化验员
3.1 直接上级:锅炉班长
3.2 直接下级:/
3.3 职责
3.3.1 负责执行锅炉房各项规章制度,确保连续稳定的向锅炉供应合格软水。
3.3.2 负责定期检测锅炉水质情况,并及时、准确填写锅炉用水检测记录。
3.3.3 负责水质检测设备及设施的卫生清洁工作。
3.4 权限
3.4.1 有权督促司炉工排除锅炉污水。
3.5 相互关系
3.5.1 服从锅炉班长的直接领导,及时水质化验情况。
3.5.2 与本部门其他员工相互协调工作。
二、锅炉房管理制度与操作规程
(一)、锅炉房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
1.熟悉并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天津市有关锅炉安全管理工作的条例、规程、办法、标准和通知,并做到具体组织实施。
2.具有相应的锅炉使用管理能力和锅炉安全技术知识。
3.主持制定、修订锅炉房各项规章制度的起草工作,并组织司炉工、水质化验等操作人员对规章制度的学习和测验,并经常检查执行情况。
4.及时传达并贯彻市、区县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和主管部门下达的有关锅炉安全管理工作文件。
5.负责组织对司炉工、水质化验员进行操作技术培训和安全生产教育。
6.制定或参加制定锅炉定期检查、检修计划、按期办理锅炉定期检验合格证手续。
7.对锅炉设备发生的重大问题(如事故、隐患、违章指挥)等除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外。
(二)、锅炉房交接班制度
1.目的
确保工作正常、有序的进行。
2.适用范围
适用于锅炉房岗位工作的交接。
3.要求
3.1 当锅炉运行正常,设备、场地清洁,工具齐全,运行及交接班记录填写完毕后,方可交接班。
3.2 接班人员应提前10分钟到锅炉房做好接班准备,在听取交班人的运行情况和存在问题介绍后,全面检查锅炉运行情况,冲洗水位表,核实交班记录。
3.3 接班人检查、核实无误,并在交接班记录上签名后,交接人员方可离开锅炉房。
3.4 交班时如遇事故,应将事故处理完毕后,再进行交接班。
3.5 接班人应协助处理事故。
3.6 接班人未到,交班人不得离开锅炉房。
3.7 不准将锅炉交给接班前饮酒或无证人员。
(三)、锅炉房巡回检查制度
1.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