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行测常识备考:法律常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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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试题带答案

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试题带答案

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试题带答案公务员行测法律常识备考主要是看考生平时的积累,以及试题的练习。

以下就由本人为你提供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试题帮助你练习提分。

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试题(一)1、我国现阶段,不同国有企业的职工付出同样的劳动获得的劳动报酬会有所差别。

这是因为( )。

A、贯彻按劳分配会使一部分企业先富起来B、按劳分配和按资分配是结合在一起的C、按劳分配要贯彻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D、按劳分配的实现程度与国有企业的经营成果联系在一起2、一对夫妻欲离婚,下列各项属于他们夫妻共同财产的是( )。

A、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B、出租一方婚前所购房屋获得的租金2万元C、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各自和共同劳动所得的收入60万元D、虽属一方的婚前财产,但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双方共同长期使用的房屋两套、汽车一部3、我国现有的最早的一部行政法典是( )。

A、《武德令》B、《永徽律》C、《唐六典》D、《唐律疏议》4、我国《刑法》规定,只犯一个罪,被判有期徒刑时,其最长刑期只能是( )。

在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可以超过( ),但最长不能超过( )。

A、15年 15年 20年B、10年 10年 15年C、10年 15年 25年D、15年 18年 20年5、下面哪种社会关系,公务员可以不用回避?A、夫妻B、密友C、甥子女D、祖父母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试题答案1、答案: D解析:不同国有企业之所以会出现同工不同酬的现象,其原因就在于不同的企业,其经营成果也不一样,生产经营好的劳动者所得就高。

可见按劳分配的实现程度与国有企业的经营成果是联系在一起的。

因此,本题选择D选项2、答案: C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C中各自和共同劳动收入所得符合这一条款规定,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他三项均可认定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2024年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测法律常识积累:行政征收与行政征用

2024年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测法律常识积累:行政征收与行政征用

2024年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测法律常识积累:行政征收与行政征用
1.行政征收
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凭借国家行政权,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强制地、无偿地取得行政相对人金钱或其他财产的行为。

其最终的法律效果
是财产所有权的转移。

行政征收的特征包括处分性、法定性、强制性、非对价性。

2.行政征用
行政征用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公共利益和公共目的,依法强制获得公民、法
人财产的使用权或所有权或劳务,并给予其合理补偿的一种行政法律制度。

行政征用的特征包括应急性、强制性、补偿性、非处分性和限制性、法定性。

3.行政征用与行政征收的区别
1.行政征用与行政征收法律关系的直接基础不同:
(1)行政征收多是基于法律、法规事先确定的缴纳义务而生;而行政征用
则多是为公共利益的临时需要而向国家有偿提供自己的财产和劳务,并非基于先
定的财产缴纳义务。

(2)行政征收多是缴纳义务人以上缴的费用为代价而换取资源资金等的使
用权和相关利益;行政征用则不存在相对人以提供财务或劳务而获取相应利益的
问题。

2.在最终法律效果上,行政征收表现为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专归国家;而行
政征用则可能是财产使用权的暂时让渡也可能是在使用权效用发生过程中实现财
产所有权的转移。

3、从行为的标的看,行政征收的标的一般限于财产;而行政征用的标的除财产之外还可能包括劳务。

4、在补偿方面,宪法是否表达了征收和征用都必须给予补偿的意思尚存在争议。

但传统理解上的征收是国家强制无偿取得相对人的财产,不存在补偿的问题(但是如果行政相对人获得多于一般的行政相对人的公益服务,则应支付一定费用),而征用则是必须予以补偿的。

国家公务员行测常识判断(法律常识)模拟试卷8(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国家公务员行测常识判断(法律常识)模拟试卷8(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国家公务员行测常识判断(法律常识)模拟试卷8(题后含答案及解析)题型有:1. 常识判断常识判断请根据题目要求,在四个选项中选出一个最恰当的答案。

1.甲向乙索要赌债未果.于是纠集亲友把乙挟持到自己家中,然后给乙的妻子去电话说,如果不马上还钱,就打断乙的腿,甲的行为构成( )。

A.绑架罪B.敲诈勒索罪C.非法拘禁罪D.绑架罪和非法拘禁罪正确答案:C解析:为了索债而非法拘禁他人的,构成非法拘禁罪,而非绑架罪。

故本题答案选C。

知识模块:法律常识2.李某在封闭的小区内练车,因技术不熟,撞死了散步的刘某,李某的行为构成( )。

A.故意伤害罪B.交通肇事罪C.危险驾驶罪D.过失致人死亡罪正确答案:D解析:《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交通肇事罪。

本题是在小区内部,没有违反交通运输规则,故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行为人应该预见在小区内会撞到人。

但是没有停止行为,这构成了过失致人死亡罪。

故本题答案选D。

知识模块:法律常识3.甲为某汽配店员工.一日和老板乙一起外出送货,甲趁乙和经销商对账时,便携带乙让自己代为看管的5万货款潜逃。

甲的行为构成( )。

A.侵占罪B.盗窃罪C.抢劫罪D.诈骗罪正确答案:A解析:《刑法》第270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题中甲将乙让自己代为看管的5万元占为己有。

构成侵占罪。

故本题答案选A。

知识模块:法律常识4.甲持刀追杀乙,眼见就要被追上时,乙见路旁停有一辆未熄火摩托车,便驾车逃跑,使摩托车遭受严重损毁。

乙的行为构成( )。

A.故意损毁财物罪B.正当防卫C.执行命令D.紧急避险正确答案:D解析:《刑法》第21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公务员行测复习常考民法常识

公务员行测复习常考民法常识

公务员行测复习常考民法常识公务员考试行测科目中,法律常识是重点考点,也是必考考点之一。

下面是作者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公务员行测复习常考民法常识,期望对您有所帮助!公务员行测复习常考民法常识1.民法的基本原则(1)同等原则。

(2)自愿原则。

(3)等价有偿原则。

(4)公平原则。

(5)诚实信誉原则。

(6)遵遵法律和国家政策,尊重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2.自然人的民事行动能力我国《民法通则》将自然人的民事行动能力分为三类:完全行动能力、限制行动能力、无行动能力。

(1)完全行动能力是指可完全独立地进行民事活动,通过自己的行动获得民事权益和承当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法通则》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动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动能力人。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动能力人。

(2)限制行动能力又称部分民事行动能力或不完全行动能力,是指可以独立进行一些民事活动但不能独立进行全部民事活动的资格。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限制民事行动能力人包括:①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动的精神病人。

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动的精神病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态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3)无民事行动能力是指不具有以自己的行动获得民事权益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不能产生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成效。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无民事行动能力人包括未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动的精神病人。

3.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益能力和民事行动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益和承当民事义务的组织。

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法人应当具有下列条件:(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公务员考试行测法律常识(精选3篇)

公务员考试行测法律常识(精选3篇)

公务员考试行测法律常识(精选3篇)公务员考试行测法律常识精选篇11、侵害现实存在。

意思是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不是主观想象而实际却不存在的。

比如说,夜晚,一对夫妻走在路上,突然,妻子的钱包被从后面突袭的两名劫匪抢劫,丈夫立马和两名劫匪展开搏斗,此时一位走过的便衣警察见状,立马跑过去朝争斗的丈夫打过去,试图制服。

丈夫以为便衣警察是劫匪同伙,而将警察打伤。

此时,可以说,丈夫误以为警察是不法侵害者而对警察实施防卫,而客观上,警察并不是不法侵害者,那么,丈夫打警察的行为就不够成正当防卫。

2、侵害正在进行。

意思是要求面临的是已经开始尚未结束的不法侵害,不能是侵害还没发生,也不能是侵害已经结束。

比如说,夜晚,我走过一个胡同,定眼一看,竟然有一个男子刚刚结束对一个女子的强奸,义愤填膺之下,我将男子打伤了。

此时侵害已经结束,打伤就不是正当防卫,而是故意伤害行为了。

3、具有防卫意识。

意思是防卫人需要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并且是出于保护合法权益的动机,而不能是不法侵害。

典型的如相互斗殴行为。

两人及多人打架斗殴,一方先动手,后动手的一方实施的所谓反击他人侵害行为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4、针对侵害人实施。

由于侵害是由侵害人本人造成的,因此只有针对其本身进行防卫,才能保护合法权益。

比如,甲追杀乙,并带着他的儿子前来,乙心想我打不过你我还打不过你的儿子么,结果把甲的儿子打成重伤,这就是犯罪行为。

5、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防卫行为必须在必要合理的限度内进行,否则就构成防卫过当,防卫过当就是超过了适当的限度。

比如说,一对夫妻吵架,男的伸手打了妻子一巴掌。

我一个箭步冲上去,将那个丈夫打倒在地,由于女权主义思想的影响,越想越气,用力过猛,给打死了。

此时,我的行为就属于防卫过当,是过时致人死亡罪之类的犯罪行为了。

但是,若面临的不法侵害是一些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时,防卫人就具有了无限防卫权。

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公务员考试行政能力测试-法律常识

公务员考试行政能力测试-法律常识

行测——法律常识1.某国驻华外交官参与了一起走私案件,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应当( )。

A.通过外交途径解决B.由我国司法机关解决C.由该国司法机关解决D.由我国司法机关同该国驻华使馆协商解决2.小明在单亲家庭中长大,现在上高二。

一次放学途中小明被李刚欺负,双方动起手来。

混乱中小时抄起瓜摊的西瓜刀扎向李刚,结果李刚因伤势过重在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

对此案,法官应判定( )。

A.小明属于正当防卫,李刚死亡属意外,小明无罪释放B.家庭问题导致了小明现在的行为,小明的父母负有连带责任,应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C.小明还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令家人将其带回并严加管教D.小明已年满14周岁,行凶杀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应当负刑事责任3.某制币厂为纪念奥运会特制纪念金币若干枚,每枚售价20088.8元。

其广告宣传主要内容为:(1)纪念币系纯金制造;(2)纪念币数量仅有2008枚。

后经证实,该纪念币系金铜合金;纪念币数量为20000枚。

为此,购买者与该制币厂发生纠纷。

该纠纷应如何处理?( )A.按无效全同处理,理由为欺诈B.按可撤销合同处理,理由为欺诈C.按可撤销合同处理,理由为重大误解D.按有效合同处理4.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我国的法律解释权属于( )。

A.人民代表大会制度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D.国务院5.根据我国现行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构成违宪或违法行为的是( )。

A.国家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接见外国使节B.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C.国务院某部发布《关于认真学习贯彻<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通知》D.某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本自治区的自治条例ADBBD1.我国刑法规定的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的年龄为不满()。

A.14周岁B.16周岁C.18周岁D.20周岁2.甲经贸公司租赁乙商场柜台代销丙厂名牌羽绒衣。

国行测法律常识备之刑法50条(二).doc

国行测法律常识备之刑法50条(二).doc

2018年国考行测法律常识备考之刑法50条(二)2018年国考行测法律常识备考之刑法50条(二)2017-04-01 11:16:36 公务员考试网文章来源:华图教育2018年国考行测法律常识备考,2014年10月20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在北京召开。

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专题讨论依法治国问题。

今天,华图教育的李钰和黄利粉老师就为大家细数2018年国考必备的刑法常识吧。

注意奥,刑法常识有五篇连载文章奥。

刑法常识50条(二)第11条国际罪行有:灭绝种族、海盗、反人类、恐怖组织、劫持民用航空器。

第12条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13条犯罪客体是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而为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第14条犯罪客观方面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侵犯某种客体的行为及其危害结果的诸客观事实特征。

具体包括:危害行为(作为和不作为);危害结果: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

第15条我国刑法在溯及力问题上采取的原则是从旧兼从轻原则。

第16条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

第17条犯罪客体是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而为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第18条犯罪客观方面具体包括:(一)危害行为(作为和不作为);(二)危害结果;(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四)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

第19条【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第20条【过失犯罪】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法律一直以来都是国考常识考试的必考科目,各位考生可要认真看奥,最后华图教育李钰和黄利粉老师预祝各位考生在2018年国考中取得好成绩,洋洋得意!记得还有连载奥。

行测法律常识备考:刑事案件审查程序

行测法律常识备考:刑事案件审查程序

行测法律常识备考:刑事案件审查程序行测法律常识备考:刑事案件审查程序法律类考点也经常出如今行测常识判断题目中,大家在学习诉讼法的过程中,一定有这样一种感受——“杂”。

以刑事诉讼法为例,案件管辖权有立案管辖、审讯管辖,每个机关的管辖权不一样;审讯程序分为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再审程序;一审程序又分为普通程序、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真的是很杂。

诉讼法的这一特点,决定了大家在学习理论知识的同时,还要学会梳理和总结。

今天就简单梳理一下,刑事一审案件的三种审讯程序。

一、普通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刑事案件一审普通程序具有以下要求与特点:1、审讯组织: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刑事案件,应由审讯人员组成合议庭审理。

详细法条见于《刑事诉讼法》第183条: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讯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讯员三人或者由审讯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展;高级人民法院审讯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讯员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审讯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展;____审讯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讯员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进展。

2、审理期限:《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比拟疑难复杂的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____批准。

二、简易程序1、审讯组织:可以独任审理也可合议审理。

刑诉法第216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展审讯,也可以由审讯员一人独任审讯;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展审讯。

2、审理期限:刑诉法第220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三、速裁程序1、审讯组织:由审讯员一人独任审理。

刑诉法第222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讯员一人独任审讯。

行测常识必背知识点2024

行测常识必背知识点2024

行测常识必背知识点2024一、政治常识。

1. 时政热点。

- 国内外重大事件,如重要国际会议(如G20峰会等)的成果、意义。

- 我国的重大政策举措,如乡村振兴战略的最新进展、成果和发展方向等。

2. 党的理论。

-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如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

-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包括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核心内容,如新发展理念(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等。

二、经济常识。

1. 宏观经济。

- 宏观调控的目标(促进经济增长、稳定物价、增加就业、保持国际收支平衡)和手段(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

- 经济全球化的表现(贸易全球化、生产全球化、资本全球化)和影响。

2. 微观经济。

- 市场机制(供求机制、价格机制、竞争机制)的作用。

- 企业经营的相关知识,如企业的成本、利润、市场竞争策略等。

三、法律常识。

1. 宪法。

- 我国的国家制度,包括国体(人民民主专政)、政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等。

-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如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自由等权利。

2. 民法。

- 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相关规定。

-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有效、无效、可撤销等)。

3. 刑法。

- 犯罪的构成要件(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

- 常见的罪名,如盗窃、抢劫、贪污等罪名的认定和量刑标准。

四、历史常识。

1. 中国古代史。

- 朝代更替的顺序、重大历史事件(如商鞅变法、贞观之治等)和历史人物(秦始皇、汉武帝等)。

- 古代的政治制度(如三省六部制等)、经济发展(如农业、手工业的发展)和文化成就(如四大发明等)。

2. 中国近代史。

- 中国人民的抗争(太平天国运动、辛亥革命等)和探索(洋务运动、戊戌变法等)。

3. 世界史。

- 古代世界文明(如古埃及、古希腊、古罗马文明等)。

- 近代世界的重大事件,如文艺复兴、工业革命、法国大革命等。

五、文化常识。

1. 中国传统文化。

- 传统思想文化,如儒家、道家、法家等思想的主要观点。

行测法律知识点

行测法律知识点

行测法律知识点在行测考试中,法律知识是一个必不可少的考察点。

因为法律在社会生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我们每个人都应该有一定的法律意识和法律常识。

下面,我将从合同法、刑法和民事诉讼法三个方面来介绍一些常见的法律知识点。

一、合同法合同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形式,也是市场经济活动的基本组织形式。

在行测中,经常会涉及到合同法的相关问题。

合同的要件有五个,即合同当事人、合同目的、合同内容、合同形式和合同效力。

当考到合同法相关问题时,我们要注意合同是否具备上述五个要件,并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合同的效力。

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有时会出现违约行为。

违约行为主要包括无故拒绝履行合同和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等情况。

当违约行为发生时,受损害的一方可以采取一些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如请求履行、解除合同或者要求赔偿损失等。

因此,了解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刑法刑法是规范着社会行为的法律体系,对于维护社会秩序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行测的法律知识点中,刑法是一个重点。

常见的刑法知识点包括犯罪构成要件、犯罪行为和犯罪责任等。

在刑法中,犯罪构成要件是指一个行为必须同时具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才能成为犯罪行为。

客观要件主要包括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而主观要件主要包括犯罪主观动机和犯罪故意。

理解犯罪构成要件对于正确理解和适用刑法具有重要意义。

另外,还需要了解各类犯罪行为的性质及其刑罚幅度。

例如,盗窃、故意伤害、贪污受贿等都是常见的犯罪行为,在刑法中都有明确的规定和相应的刑罚。

三、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是规定民事纠纷解决方式的法律规范。

在行测中,也经常会涉及到民事诉讼法的相关知识点。

民事诉讼法涉及到的内容非常广泛,如起诉条件、诉讼程序、民事权益保护等。

在民事诉讼法中,起诉条件是指一个人是否有权提起诉讼的具体要求。

例如,起诉方必须具备起诉能力、诉讼请求合法等。

了解起诉条件有助于判断一个案件是否符合诉讼的要求。

诉讼程序是民事诉讼的具体进行方式,包括受理、证据、调解、判决等环节。

公务员行测:法律常识类高频考点汇总

公务员行测:法律常识类高频考点汇总

中公教育2014年公务员考试公务员行测:法律常识类高频考点汇总公务员常识判断是历年公务员让考生最头疼的模块,因为其考点包含内容繁杂,考生在备考中往往难以把握重点。

其中主要考查考生对国情社情的了解以及综合管理基本素质,其题型涉及时政,法律,经济,管理,科技,人文等方面。

而其中法律模块主要考查考生对法律常识的运用能力,主要是基本法律和新颁布法律为考查重点。

一、宪政类法律宪法:1. 我国现行宪法的修改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

2. 选举制度。

(其中了解选举的平等性及普遍性;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

我国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由选区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全国人大代表、省级人大代表和设区市级人大代表,分别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选举的程序;港澳台人大代表的产生)。

3.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村委会和居委会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而非基层政权,其与基层政府的关系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而非领导关系。

4. 民族区域自治机关:人大和政府。

5. 公民基本权利中要注意社会经济权利:劳动权和休息权的主体;获得物质帮助权的条件。

6. 全国人大代表的权利:言论表决免责权、质询权、人身受特别保护权。

7. 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主席对全国人大及常委会负责,但不报告工作。

行政法:1. 行政主体: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2. 行政派出机关也属于行政机关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派出机关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但是如获法律授权则具备资格。

3.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营业执照和许可证,行政拘留。

其中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4. 行政处罚管辖: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政府。

5.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公安机关罚款200 0元的)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可以自行参加也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

6. 国家赔偿的计算标准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2015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测暑期每日一练常识判断:法律常识考点储备

2015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测暑期每日一练常识判断:法律常识考点储备

2015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测暑期每日一练常识判断:法律常识考点储备一、宪法1.宪法的地位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的地位,是依法治国的基础,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2.国体国体即国家性质,是指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

国家性质是国家制度的核心。

《宪法》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这就确认了我国的国家性质是人民民主专政。

3.政体政体,亦即政权组织形式,是指国家政权的构成形式,即特定社会的统治阶级按照一定的原则具体组成,并代表国家系统地行使权力的国家政权机关体系。

《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第3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这些规定表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

4.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是一个法律概念,它通常是指具有某个国家国籍的个人。

《宪法》第33条第1款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具有我国国籍是成为我国公民的唯一资格条件。

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1)平等权;(2)政治权利和自由;(3)宗教信仰自由;(4)人身自由;(5)监督权;(6)社会经济文化权利;(7)特定主体的权利保护。

5.国家权力机关(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又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

每届任期五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召集。

如果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或者有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大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可以概括为以下六类:①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②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③最高国家机关领导人的任免权;④国家重大事项的决定权;⑤最高监督权;⑥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法制知识有哪些内容(常用法律知识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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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知识有哪些内容(常用法律知识大全)行测常识模块,法律常识一直占据着比较大的比重,考生在日常学习中要重视法律常识的积累。

必胜公考给大家带来的是“28条必知的法律常识”。

01【民法调整对象】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02【民法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2)自愿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6)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原则。

03【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04【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05【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06【宣告失踪】宣告失踪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人宣告为失踪人的制度。

(1)宣告失踪的条件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

下落不明的时间,从该自然人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

(2)宣告失踪的法律效果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

代管人替失踪人缴税、还债、要债等。

(3)宣告失踪人的重新出现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有权要求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07【宣告死亡】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1)宣告死亡的条件①一般情况下,下落不明满4年;②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的,满2年;③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2年时间的限制。

(2)宣告死亡的法律效果①死亡日期: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公务员行测考试行政法知识

公务员行测考试行政法知识

公务员行测考试行政法知识公务员行测考试行政法知识在行测的常识判断部分,法律知识考察频率很高,因此,考生日常积累一些重要的法律知识点也很重要,下面给大家带来关于公务员行测考试行政法知识,希望会对大家的工作与学习有所帮助。

公务员行测考试行政法知识一、行政主体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公共行政权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根据行政主体资格取得的法律依据的不同,可将行政主体划分为职权性行政主体和授权性行政主体。

二、行政行为1.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以行政行为的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2.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以行政行为的适用性和效力作用对象的范围为标准3.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以行政行为受法律的约束程度为标准4.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以行政行为是否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为标准三、行政许可的种类行政许可的种类包括:特许;一般许可;认可;核准;登记。

四、行政许可的听证(一)听证事项1.行政机关依职权主动听证的事项。

《行政许可法》第46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2.依当事人申请听证的事项。

《行政许可法》第47条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二)听证程序根据《行政许可法》第48条规定,听证需要遵照下列程序:1.听证日期。

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2.听证的方式。

听证应当公开举行;3.案外人主持。

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4.申辩、质证。

公务员行测法律及常识

公务员行测法律及常识

1我国人民代表大会进行会议时,会议的主持者是〔〕。

A.大会执行主席B.大会主席团C.国家主席D.委员长答案B.大会主席团2.甲因急于接着其父财产而生杀父之念,一日雨夜乘其父病重之机,欲注射毒药,刚拿起注射器,忽听一声惊雷,而致使注射器掉在地上,他想到杀父是大逆不道,要为天理所报应A杀人中止B杀人未遂C杀人预备D不构成犯罪答案A杀人中止3..许多生物根基上群体生存的,下面最大的生物群体是:答案C.磷虾4依据市政府整顿农贸市场的决定,某区工商局和公安局对集贸市场进行检查。

在检查过程中,因某个体户乱设摊点,给予其撤消营业执照的处分。

该个体户不服,申请复议。

此案应以谁为被申请人?A.某区工商局B.某区公安局C.某区工商局和公安局为共同被申请人D.某区工商局和公安局共同的上一级机关为被申请人答案A.某区工商局5.王某生前有多份遗嘱,按时刻先后顺序为自书、公证、代书、录音遗嘱,那么王某死后,应按何种遗嘱执行?〔〕A、自书遗嘱B、代书遗嘱C、公证遗嘱D、录音遗嘱答案C、公证遗嘱6世界时装中心之首是位于哪一个都市?A巴黎 B米兰 C 伦敦 D东京答案A巴黎7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议事的原那么是〔〕A.民主集中制B.下级服从上级C.民主协商D.言论负责.答案C.民主协商8答案C.DNA是遗传信息的载体9答案10甲和乙因合同纠纷诉至法院,诉讼过程中发现以下情形,不应回避的是:A.证人刘某,是乙的妻子B.审判员王某,是甲的哥哥C.合议庭审判员于某与该案的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D.合议庭组成人员中的陪审员周某,是甲的弟弟答案B.审判员王某,是甲的哥哥证人由于其不可代替性,对其不适用回避的11我国哪位运发动第一次获得田径竞赛世界冠军?A邹振华 B 徐永久 C黄志红 D刘华金答案 B 徐永久12以下行为中,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卫法?的是〔〕。

A.幼儿园教师在给小孩们上课时吸烟B.父母轻视19周岁的女儿嫁给一外地人C.某营业性舞厅领班让17周岁的小明进进舞场D.由于家庭生活困难,老王不让自己10岁的亲小孩上学答案B.父母轻视19周岁的女儿嫁给一外地人[解析]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13答案:D【解析】题中甲是为了获得证据而对乙施以暴力,显然是成心而非过失,因此首先能够排除选项C。

云南省公务员考试行测法律常识之劳动协定与劳务协定.doc

云南省公务员考试行测法律常识之劳动协定与劳务协定.doc

2018年云南省公务员考试行测法律常识之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2018年云南省公务员考试行测法律常识之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

法律常识是历年省公务员考试行测中经常考的一类知识点,华图教育专家将带大家一起学习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

现实生活中,许多人将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相混淆,或简单将二者予以等同。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虽只有一字之差,而在法律上,两者却有着天壤之别。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劳务合同是指以劳动形式提供给社会的服务民事合同。

虽然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都是一方提供劳动,另一方支付报酬,但二者区别很大,两者之间的不同点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主体不同劳动合同的主体只能一方是用人单位,一方为劳动者,因此劳动合同的主体是确定的。

而劳务合同的主体无此严格的要求,其主体是任意的,雇佣方可以是单位或者自然人,受雇方亦可以是单位或者自然人。

二、法律关系不同劳动合同中的劳动者在确定劳动关系后即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遵守其内部规章制度,必须承担一定的工种或职务工作,双方之间具有领导与被领导、支配与被支配的隶属关系,兼具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劳务合同的双方是平等关系,一方无须成为另一方成员即可为需方提供劳动,不接受用人单位管理,不受规章制度约束,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

三、承担风险责任的主体不同劳动合同的双方由于在确定劳动关系后具有隶属关系,劳动者必须服从用人单位的支配、安排,以单位名义进行劳动,因此在提供劳动过程中的风险责任须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务合同提供劳动的一方有权自行支配劳动,以个人名义提供劳务,因此劳动风险责任自行承担。

四、法律干预程度不同因劳动合同支付的劳动报酬称为工资,而工资具有按劳分配性质,且受法律法规约束,一般是有规律地的按月支付。

工资除当事人自行约定数额外,其他如最低工资、工资支付方式等都要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劳务合同支付的劳动报酬称为劳务费,主要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价格及支付方式等,法律法规较少干涉。

公务员行测民法典知识

公务员行测民法典知识

公务员行测民法典知识公务员,全称为国家公务员,是各国负责兼顾管理经济社会秩序和国家公共资源,保护国家法律规定,贯彻实行相干义务的公职人员。

下面作者给大家带来关于公务员行测民法典知识,期望会对大家的工作与学习有所帮助。

公务员行测民法典知识一、考情指导常识部分考情:1、常识判定分为单选题。

2、常识判定中“时政”占比比较大,需加强积存。

多关注一年内国家和本省相干时政新闻,多关重视大科技事件。

3、地理结合国情社情综合考察,与本省的自然环境、人文景点等密切相干。

4、历史人文触及较广,法律考察宪法、民法、刑法、公务员法等,民法典新修改后结合热门考察可能性大。

民法婚姻部分一直是考试重点,《民法典》在婚姻家庭篇改动又非常大,可能会成为考试热门,以下针对部分修改进行基础知识分析。

二、民法典之婚姻家庭篇《民法典》的婚姻家庭编把现行婚姻法、收养法进行合编,在现行法律的基础上,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对一些条款进行了修改,针对以下两个亮点进行分析:(一)设置协议离婚“30天冷静期”,协议离婚难度增加《民法典婚姻家庭篇》新增“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身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为减少草率离婚、冲动离婚,保护家庭稳固,《民法典婚姻家庭篇》设置了“离婚冷静期”条款。

根据该条款规定,今后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流程变成:1.夫妻双方第一要向婚姻登记机关递交离婚登记申请;2.等待三十天,在三十天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3.如果三十天内,双方都没有到民政局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在接下来的三十天内,双方要共同亲身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证。

4.如果在第二个三十天内,双方没有亲身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证,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从流程上看,协议离婚的难度将加大,由于在六十天内,当事人的想法极可能会有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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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行测常识备考:法律常识
公务员行测考试主要是考量大家的数学推理能力和逻辑分析能力,下面由我为你精心准备了“公务员考试行测常识备考:法律常识”,持续关注本站将可以持续获取更多的考试资讯!
公务员考试行测常识备考:法律常识
公务员考试近两年的难度越来越大,分数越来越高,因此,行测的每个版块都很重要,各位同学在备考的时候要认真把握。

通过培训判断推理,数量关系,资料分析,言语理解与表达,这些板块都是可以快速提升的。

但是常识提升起来很慢,而且,大部分同学的准确率都不高,这就导致了常识的分越来越高,如果说常识部分我们不能提升上去,那么对我们整个行测将会有很大的影响。

常识,近几年考查的题目,难度有所增加,所以,我们需要,加大平时的积累。

常识备考很有必要提前准备。

近年考试中,法律常识是必考内容,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法学常识,各位同学可以花时间进行加强记忆。

一、法的概念、特征和本质
1.法的定义
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好义务为调整机制,以人的行为及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价值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2.法的特征
(1)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

(2)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认可和解释,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3)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

(4)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3.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

法体现的是整个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不是统治阶级中个别人或少数人的意志,同时也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简单的相加。

二、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也被称为法的形式,是指由一定的有权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表现形式。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一般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

(一)法的渊源
1.宪法
作为法的形式,宪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经由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的,综合性地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的根本问题,具有最高法的效力的一种法。

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2.法律
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修改、补充、废止的。

根据《立法法》第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3.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国家行政机关体系中最高的规范性文件。

4.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指法定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和颁布的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的规范性文件。

5.自治法规
自治法规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大制定的与民族区域自治有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包括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6.规章
规章通常称行政规章,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职权所制定、发布的针对某一类事件或某一类人的一般性规定,是抽象行政行为的一种。

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等级
上述各种法的渊源都具有法的效力,但它们的效力等级又是有差别的。

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2.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3.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4.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优先适用效力,经济特区法规的优先适用效力。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
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

5.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6.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新的规定优于旧的规定的原则: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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