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极拳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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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 太极拳协会

、、八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全称:县太极拳协会。

太极拳是中华文化之瑰宝,是中华民族灿烂的国粹之一。它是集健身、养身、娱身、修

身等功能于一体,是老幼皆宜的健身运动。

本会成立后的主要任务是:发扬太极,强身健体。联络和团结广大太极拳爱好者学习、

普及、规范、研讨、弘杨太极拳运动,以拳会友,使太极拳这一中华文化之愧宝在

县得到进一步的继承和发扬,达到全民健身的目的。

第二条本会是由热爱太极拳事业的个人或集体而自愿结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

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县教体局、县体育总会的管理和社团

登记管理机关县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办公地址是:县。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由业务主管单位授权考评段位、辅导员合格证、上岗证等相关资格的权力,并颁发授权书。其考评,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

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1、指导基层太极拳活动。

2、开展各种形式的太极拳培训、学习和讲座。

3、组织竞赛。

4、评定太极拳爱好者技术等极,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批。

5、审定辅导员资格。

6、组织与异地的太极拳交流、观摩和学习。

7、积极参与其它武术活动的学习、交流。

8、根据需要,积极参与政府组织的大型社会活动。

9、积极探索协会改革,走产业化道路,为我县太极拳事业的发展走出一条新的路子。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本会的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九条申请入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会的章程。

2、有加入本会意愿。

3、热爱太极拳事业。

4、对太极拳运动有一定的熟悉和了解。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参加入会考评。

3、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1、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并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的活动。

2、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3、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和建议权。

4、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拥护本会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

2、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维护协会的声誉。

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 年内不交纳会费或常年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责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理事。

3、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理事会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七条理事会每届五年,届满应召开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新一届理事,再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十八条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具体工作职责是:

1、执行理事会的决议。每年至少要召开四次常务理事会。特殊情况可用通讯形式召开。

2、筹备召开理事和会员代表大会工作。

3、向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4、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5、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6、决定顾问,名誉会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7、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8、决定内部管理制度。

9、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会议,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的九项职权,对历史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决议表决须经半数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用通讯心事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热爱太极拳事业。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3、末受过刑事处罚的。

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秘书长为专职工作人员。

第二十五条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半数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为本会负责人(如因特殊情况,须由副会长或秘书长负责,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2、检查理事会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对财务及其他重要事宜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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