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检索与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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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程硕士参加《信息检索与知识产权》的通知

讲座名称:《信息检索与知识产权》

讲座时间:2012年11月17日—18日

上午:10:00-13:30

下午:15:00-18:30

讲座地点:新疆大学图书馆二楼多功能厅

讲座要求:

1.研究生院要对学习该课程的工程硕士进行点名考

勤,缺勤2次者无成绩。

2.学生听完讲座后,手工撰写不少于3000字的听课

心得体会,封皮见附件。

3.以班级为单位收齐大作业后,请于2012年11月

22日前交至电气学院研秘孟老师处。

电气工程学院

2012年11月12日《信息检索与知识产权》

——心得体会学号:

姓名:廖彬

专业领域:

学院: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

我们目前面临的是一个崭新的信息社会。信息技术迅速发展,信息高速公路的飞快建设,使得信息产品已经渗透到各个学科领域,信息的产出量呈指数级增长,信息技术已经成为人类熟悉世界和改造世界不可缺少的手段。在当今社会生活的人,几乎天天每时每刻都与信息打交道。可能我们已经感觉到有的人做事往往轻易成功,而有些人则不易成功,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前者有较强的信息意识,能够把握较多的信息,对所做的事情能够作出正确的判定,因而他们的成功率也就比较高。反之若信息意识差,不能及时收集信息,作出的决策往往会有偏差,成功率也就不会很高。这都说明了信息检索的重要性。

信息检索方法是为实现检索目的而采取的具体操纵方法或手段。随着科学技术进步信息检索的方法也得到了不断的发展和改进。信息检索的发展阶段可分为四个阶段:低级阶段我国最早出现的检索工具书是汉代的《别录》,而当时检索工具书主要是以图书目录为主,而且只为极少一部分人服务。第二是手工检索阶段,信息检索的真正发展是在18世纪以后。科学技术不断发展,各种信息大量增加,同时产生了各种类型的文献,如图书、报纸、期刊、会议纪录等等。以后随着社会的发展需要,逐渐形成了完整的手工检索工具――目录、索引和文摘。第三是计算机检索阶段,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信息检索也在发生变革。1946年第一台电子计算机诞生以后,不久就被用来进行信息的存储和检索。第四阶段是网络检索时代,网络的出现,使我们的学习、工作及生活都发生了变化,使人们真正进进了信息社会。信息检索能使人们在浩如烟海的信息海洋中迅速正确全面地查找所需信息。可以说信息检索对于人们的学习、生活和工作等各方面都是非常有用的。它可以充分发挥人类知识宝库的作用,有利于开发智力资源;信息检索可进步效率,节省科研职员的时间,减少人力或投资方面的用度;它帮助研究职员继续和鉴戒前人的研究成果,避免重复研究或少走弯路。

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在科学技术和文学艺术等领域内,主要基于脑力劳动创造完成的智力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广义概念上的知识产权包括下列权利: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表演艺术家的表演以及唱片和广播节目,人类一切领域的发明,科学发现,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以及商品名称和标志,制止不正当竞争,以及在工业、科学、文学和艺术领域内由于智力活动而产生成果的一切权利。如今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越来越多。随着科技的发展,为了更好保护产权人的利益,知识产权制度应运而生并不断完善。在二十一世纪,知识产权与人类的生活息息相关,在商业竞争上我们可以看到他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有人说知识产权犹如知识国土,垄断技术等于垄断市场,知识富国犹如知识强国,拥有名牌等于拥有市场,知识财产犹如企业资产,垄断技术等于垄断市场,知识富国犹如知识强国,拥有名牌等于拥有市场,知识财产犹如企业资产,掌握智慧等于掌握市场,知识经济犹如现代经济,开拓创新等于开拓市场,知识竞争犹如市场竞争,抓住机遇等于抓住市场。知识富国,知识强国,以知识产权的优势挫败竞争对手,占领国内及国际市场,进而发展到兼并其他企业、掌握他国的经济命脉,这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二十一世纪的“世界大战”将是一场前所未有的知识产权争夺战。加入世贸后,一切都应按国际经济的游戏规则来经营市场,其中知识产权

的保护是一个具有全球性的规则,产品进出口都会遇到一系列的诸如专利、商标、版权、原产地名称等知识产权问题,不懂得知识产权,不会运用知识产权维护企业自身利益,企业将陷入他人的知识产权保护的雷区封锁,而寸步难行或四处触雷,步履艰难,处于极为不利的被动地位。一项好的专利、商标,一项好的发明创造,可以救活一个企业,并战胜和击败竞争对手,新世纪将最终属于无形资产的拥有者。赶快清醒过来,积极投入现代的“圈地运动”——跑马圈地,有名有利,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国家兴旺发达的不朽动力,一个没有创新的民族,难以屹立于世界先进民族之林。知识产权保护则是保护创新动力的最佳制度之一。全面建设和实现小康,就必须充分发挥科技第一生产力的作用,知识产权保护是第一生产力形成的重要保障和催化剂。

而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信息检索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对于技术开发之前的信息检索,能够防止重复研究并确定研究课题的方向,极大地避免了智力资源的浪费;对于专利审查程序中的信息检索,能够帮助专利局审查员利用检索数据库对专利审查清文件所涉及的技术方案进行检索以确定其新颖性、创造性,提高效率,也是一定程度上对知识产权起到了保护作用;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信息检索更是起到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保护产权人的利益,同时被诉人可以根据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的数据库中检索破坏授权专利新颖性、创造性的文献的过程,主要是基于“现有技术抗辩原则”而采取的措施;此外信息检索还在实用新型专利检索、外观设计专利检索,失效专利的利用检索、专利技术转让检索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首先,专利权是申请人(专利权人)通过国家授权获得某一技术方案在某一段时间内垄断使用的权利,如果权利人一旦获得专利授权,这就意味着其在该领域的垄断地位;专利权具有排他性,绝对性以及侵权认定不考虑主观因素的特点。因此,如果专利审查员在实质审查程序中因漏检而未发现破坏该专利申请新颖性的文献,将会不正当侵犯合法使用该技术(现有技术或者抵触申请)的可能性,因此无效程序显得至关重要。现行《专利法》第45条规定,自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任何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这需要通过专利无效程序的检索来实现。

另外在取得专利权后,如果专利权人发现第三人在本国内通过使用或者制造手段侵犯了其获得的专利权,将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要求其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知识产权制度特别是专利制度最“美丽”的地方就在于其鼓励发明人通过创造性劳动进行发明创造,并通过合理途径授权其获得垄断专利权,进而授权其获得在市场上独占使用其发明创造的权利,当起发现第三人侵权行为后,可以法律武器进攻对手并取得胜利。这是完美的“理论模型”,也是专利法的立法本意,然而事实上并不是这样简单,正如实践中并不是所有的理论都会变为现实,势必会遇到各种麻烦。

因此,在权利人没有十足把握保证其专利的稳定性为100%的前提下,然而眼瞅着竞争对手在市场上侵犯其专利权总有些不甘心,所以其一般会通过侵权诉讼前检索。相对而言,如果权利人通过检索发现本身的专利稳定性较高将会提起侵权诉讼,相应的,被诉人也会自然而然的提起无效宣告请求或者专利稳定性检索,即“侵权诉讼后检索”。考虑到经济负担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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