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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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生产许可证的相关规定

药品生产许可证的相关规定

《药品生产许可证》的相关规定
《药品管理法》规定,开办药品生产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生产许可证》。

无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生产药品。

《药品生产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有效期为五年,持证企业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按照规定申请换发《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格式为“省份简称+四位年号+四位顺序号”分类码是对许可证内生产范围进行统计归类的英文字母串。

编码方法:大写字母用于归类产品类型(包括药品的类型和非药品的类型),其中药品的类型还需要进一步以小写字母区分其原料药、制技术型。

大写字母有H(表示化学药)Z(中成药)S(生物制品)T(按药品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Y(中药饮片)Q(医用气体)F(药用辅料)、J(空心胶囊)C(特殊药品)X(其他),并按此顺序排列,小写字母有a(原料药)、b(制剂)。

药品的类型字母HZSC 之后,应紧接其原料药、制剂属性的小写字母。

《药品生产许可》的变更分为许可事项变更和登记事项变更。

许可事项变更,是指企业负责人、生产范围、生产地址的变更。

登记事项的变更,是指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企业类型等项目的变更。

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修订稿)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03.28•【字号】深食药监法[2007]5号•【施行日期】2007.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修订稿)的通知(2007年3月28日深食药监法〔2007〕5号) 《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修订稿)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共5项)编号行政许可事项01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含变更许可事项)02一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03药品行业从业人员上岗04药品进口备案05开办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其中01、03、05项内容经修订重新发布如下:01号许可事项: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含变更许可事项)一、行政许可内容许可在深圳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含《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变更、换发)。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01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第十四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4日国务院令第360号)第十二条;(三)《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2月4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号)第三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一)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二)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有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质量负责人应有1年以上(含1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考核合格的业务人员,有条件的应当配备执业药师。

变更管理规程

变更管理规程

变更管理规程1、目的:建立变更管理规程,确保企业对所持有药品上市后的管理符合《药品管理法》(主席令第31号)、《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相关规定,保证药品研发、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保障药品的安全、有效、可及。

2、范围:适用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对药品生产过程中的变更进行管理和控制。

3、职责:质量管理部、药物研发中心、生产技术部、设备动力部、各生产车间对该文件的实施负责。

4、规程:4.1、本企业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依法对药品研发、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中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负责。

坚持风险管理、全程管控、社会共治的原则,全面提升药品质量,保证药品研发、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保障药品的安全、有效、可及。

4.2、企业应当建立变更控制系统,对所有影响产品质量的变更进行评估和管理。

需要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变更应当在得到批准后方可实施。

所有变更均应当申请并分析评估,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4.3、企业应当对药品生产过程中的变更,按照其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风险和产生影响的程度实行分类管理。

根据《已上市药品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对所涉及的变更划分为三类:重大变更、中等变更、微小变更。

4.3.1、重大变更是指对产品质量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变更。

①重大变更一般需进行全面的研究和验证工作,包括变更前后的风险评估、工艺比对资料、质量比对研究试验资料、变更后连续生产3批产品的质量指标情况及稳定性研究资料、口服固体制剂需关注药物的溶化性或崩解时限、产品单一成分的溶出度研究资料,必要时应开展生物等效性研究。

②重大变更应当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4.3.2、中等变更是指对产品质量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可能有中等程度影响的变更。

药品生产企业生产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备案程序

药品生产企业生产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备案程序

药品生产企业生产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备案程序(2016年修订)药品生产企业生产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备案程序(2016年修订)事项名称::药品生产企业生产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备案法定实施主体: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设定依据:《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收费标准:不收费总时限:自受理完成之日起6个工作日(不含送达时间)受理5个工作日(不计入审批时限)审核2个工作日复审1个工作日审定2个工作日制作许可文书1个工作日送达3个工作日(不计入审批时限)申请条件:本省行政区域内药品生产企业生产负责人发生变更备案由省局受理办理材料: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有关事项变更的报告:要用正式文件,说明变更原因和变更事项2、变更所涉及人员的任免文件;3、拟任人员的个人简历(简历至少包括任职时间、从事药品生产管理工作经历等)、有关复印件(职称证书、身份证、毕业证)及原公司离职的证明性材料;4、拟任人员无《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自我保证声明;5、《江西省药品生产企业生产负责人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见附件)一式四份;6、企业的组织机构图,注明各部门的职责、部门负责人姓名等;7、本次变更前生产备案表(首次变更的,可提供药品生产许可证登记表)复印件;8、申请人对其申请材料全部内容真实性保证的自我声明(该声明在省局办事指南处下载);9、有关变更事项如果不是企业法人来办理,则要出具由法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10、申报资料报省局一式一份。

办理地点:江西省南昌市北京东路1566号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00,12:3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联系电话:0791-********办理流程:一、申请与受理标准:1、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每份材料加盖企业公章。

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按照申请材料目录顺序装订成册,并加盖骑缝章;2、凡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单位)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或者文字说明,注明日期,加盖单位公章。

江苏省药品品种档案填写说明

江苏省药品品种档案填写说明

附件:江苏省药品品种档案填写说明资料1――企业证明性文件表1.1 营业执照、企业法人登记证(1)企业名称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一致。

(2)营业执照证号填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编号。

(3)企业法人登记证号填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号。

1.2药品生产许可证(1)“许可证号”填写现行有效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2)“发证时间”填写许可证正本发证时间。

(3)“有效期至”填写许可证正本上注明的有效期时间。

(4)“生产地址、生产范围”填写最新的实际情况,要综合所有副本变更记录,完整、准确填写所有的生产地址和生产范围,如:原副本上生产地址和范围是A,副本变更记录新增内容有BCD,那就结合ABCD的内容一起填写。

一个生产地址对应相关生产范围。

(5)“变更”填写2006年1月1日换证或新发证以来所有的变更记录。

(6)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类别包括变更企业名称、注册地址、企业类型、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生产地址、生产范围。

1.3现行有效的药品GMP证书(1)“证书号”填写与该品种相关的GMP证书编号。

(2)“发证时间”填写GMP证书发证时间。

(3)“有效期至”填写GMP证书的有效期。

(4)“地址”填写GMP证书上的地址。

(5)“认证范围”填写GMP证书上认证范围。

(6)“变更”填写与该品种相关的GMP证书核发以来的变更情况。

1.4质量受权人(1)“受权时间”填写授权书签订时间。

(2)“受权人备案表编号”填写省局受权人备案表编号。

(3)因受权人制度刚开始,“历年变更记录”不填。

1.5生产负责人(1)生产负责人一栏填写目前企业生产负责人。

(2)“历年变更记录”只填写上一次生产负责人的变更情况,如没有就空白。

1.6现行GMP证书获得以来的生产车间关键设施、设备变更备案(1)涉及该品种的关键设施、设备变更备案情况。

(2)变动范围在表格内相应选项下打勾,另附关键设施、设备变更备案表复印件。

(3)关键生产设施、设备备案范围根据《关于建立药品生产企业关键生产设施等条件变化备案制度的通知》(苏食药监安〔2006〕132号)的规定执行。

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项目内部规程【模板】

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项目内部规程【模板】

X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项目内部规程第一部分简易事项一、事项名称1.《药品经营许可证》(批发和零售)行政许可中的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申请(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2.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核发中的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实际地址不变)申请(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3.《药品生产许可证》行政许可中的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企业类型申请(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4.医疗机构制剂注册许可中的变更医疗机构名称、变更制剂包装规格、变更包装标签说明书式样或者增加说明书安全性内容(不包括对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等项目的增加)申请(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5.《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行政许可中的变更医疗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医疗机构类别、注册地址和配制地址的文字性变更(实际地址不变)申请(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6.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核发行政许可中的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生产负责人、地址(实际地址不变)申请(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7. 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行政许可中的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注册地址和生产地址的文字性改变(实际地址不变)申请(法定时限:20 个工作日)。

二、审批流程窗口受理→审查决定→打印颁发许可决定文书。

三、审批制度和承诺期限实行“一审核准”制,授权行政审批与企业注册处窗口统一受理、直接核准、统一送达,承诺办理期限为1个工作日。

第二部分一般事项一、事项名称1.医疗机构调剂制剂许可申请(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2.执业药师注册许可申请(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3.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中变更制剂处方原料药产地、直接接触制剂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等不改变制剂内在质量的补充申请(无需现场检查)(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4. 药品经营(零售)企业(连锁企业)筹建(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5.许可证的注销申请(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6.许可证的补办申请(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

江苏省药品品种档案填写说明

江苏省药品品种档案填写说明

精品文档你我共享附件:江苏省药品品种档案填写说明资料1――企业证明性文件表1.1 营业执照、企业法人登记证(1)企业名称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一致。

(2)营业执照证号填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编号。

(3)企业法人登记证号填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号。

1.2药品生产许可证(1)“许可证号”填写现行有效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2)“发证时间”填写许可证正本发证时间。

(3)“有效期至”填写许可证正本上注明的有效期时间。

(4)“生产地址、生产范围”填写最新的实际情况,要综合所有副本变更记录,完整、准确填写所有的生产地址和生产范围,如:原副本上生产地址和范围是A,副本变更记录新增内容有BCD,那就结合ABCD的内容一起填写。

一个生产地址对应相关生产范围。

(5)“变更”填写2006年1月1日换证或新发证以来所有精品文档你我共享的变更记录。

(6)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类别包括变更企业名称、注册地址、企业类型、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生产地址、生产范围。

1.3现行有效的药品GMP证书(1)“证书号”填写与该品种相关的GMP证书编号。

(2)“发证时间”填写GMP证书发证时间。

(3)“有效期至”填写GMP证书的有效期。

(4)“地址”填写GMP证书上的地址。

(5)“认证范围”填写GMP证书上认证范围。

(6)“变更”填写与该品种相关的GMP证书核发以来的变更情况。

1.4质量受权人(1)“受权时间”填写授权书签订时间。

(2)“受权人备案表编号”填写省局受权人备案表编号。

(3)因受权人制度刚开始,“历年变更记录”不填。

1.5生产负责人(1)生产负责人一栏填写目前企业生产负责人。

(2)“历年变更记录”只填写上一次生产负责人的变更情况,如没有就空白。

精品文档你我共享1.6现行GMP证书获得以来的生产车间关键设施、设备变更备案(1)涉及该品种的关键设施、设备变更备案情况。

(2)变动范围在表格内相应选项下打勾,另附关键设施、设备变更备案表复印件。

药品生产企业公司许可证变更需要材料清单(分项目整理)

药品生产企业公司许可证变更需要材料清单(分项目整理)

药品⽣产企业公司许可证变更需要材料清单(分项⽬
整理)
对于药品⽣产企业/公司许可证变更需要材料清单(分项⽬整理)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变更企业名称:
1、《药品⽣产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原件⼀份;
2、《药品⽣产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份或《企业变更通知书及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份(校对原件);
4、委托书(附经办⼈员复印件)原件⼀份。

⼆、变更注册地址或企业类型:
1、《药品⽣产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原件⼀份;
2、《药品⽣产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企业变更通知书及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份(校对原件);
4、委托书(附经办⼈员⾝份证复印件)原件⼀份。

三、变更法定代表⼈:
1、《药品⽣产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原件⼀份;
2、《药品⽣产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变更后法定代表⼈的⾝份证复印件⼀份(校对原件)、《企业变更通知书及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份(校对原件);
4、委托书(附经办⼈员⾝份证复印件)原件⼀份。

四、变更企业负责⼈:
1、《药品⽣产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原件⼀份;
2、《药品⽣产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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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生产企业变更负责人其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样本

药品生产企业变更负责人其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样本

药品生产企业变更负责人其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样本
摘要:
一、药品生产企业变更负责人
二、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样本
正文:
药品生产企业变更负责人,是指在药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

在我国,药品生产企业变更负责人需要向相关部门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变更完成后,企业需重新领取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以保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合法性。

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是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进行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法定凭证。

在我国,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

药品生产企业变更负责人后,需重新申请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以确保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样本包括正本和副本。

正本应悬挂在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副本则应报送给企业所在地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样本上应包含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生产范围、经营范围、发证机关、发证日期等信息。

药品生产企业变更负责人后,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相关部门申请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变更。

在变更过程中,企业需提交相关材料,包括变更申请表、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变更后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等。

相关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将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后,企业将获得新的药品生产
经营许可证样本。

总之,药品生产企业变更负责人后,应及时向相关部门申请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变更。

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程序

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程序

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程序药品生产许可证是指药品生产企业在符合国家药品监管要求的前提下,经国家药监部门审核批准颁发的合法证书,其有效期限一般为5年。

但是,在实际的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药品生产企业可能需要对原有的生产许可证进行变更,本文将就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程序进行详细介绍。

一、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的法律依据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在符合药品质量管理规范的前提下,持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方可从事药品生产活动。

”因此,药品生产许可证的变更必须遵守《药品管理法》规定。

二、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的种类药品生产许可证的变更类型包括:1、变更生产厂址、生产场所或生产设施;2、变更注册生产范围;3、变更生产经营者名称、住所或地址;4、变更生产细节、生产工艺流程或其他生产条件。

三、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的程序1、申请变更药品生产企业需要先了解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的规定和要求,准备好申请变更所需的各项材料。

具体包括:(1)变更申请表格。

(2)药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3)变更原因说明。

(4)变更后生产场所的租赁证明或房产证明。

(5)变更后生产设施的验收证明。

(6)变更后生产工艺流程和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2、审核并现场核查药品监管部门会对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进行现场核查,以确认实际生产场所、设施等是否与申请的材料相符。

如有任何不符,必须进行补正或修改。

3、审核结论和发证审核工作完成后,药品监管部门会根据审核结论制作新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并将原药品生产许可证收回。

新的许可证与原来的许可证在编号等方面不同。

企业在收到新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后,应当及时将原证作废。

四、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的注意事项在申请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的过程中,药品企业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申请时要确保所填报的材料真实可靠,不得出现虚假信息。

2、申请表格要清楚、准确地表达变更的内容和原因,并附上相关证明文件。

3、在变更后企业要及时更换、公布新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副本。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0.01.22•【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20年1月15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0年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肖亚庆2020年1月22日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1月2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生产监督管理,规范药品生产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以下简称《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上市药品的生产及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药品生产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保证全过程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

从事药品生产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依法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严格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确保生产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药品质量保证体系,履行药品上市放行责任,对其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质量负责。

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应当履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相关义务,确保中药饮片生产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原料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核准的生产工艺组织生产,严格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确保生产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经关联审评的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生产企业以及其他从事与药品相关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实施药品追溯制度,按照规定赋予药品各级销售包装单元追溯标识,通过信息化手段实施药品追溯,及时准确记录、保存药品追溯数据,并向药品追溯协同服务平台提供追溯信息。

山东省药品生产企业名称变更流程

山东省药品生产企业名称变更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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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变更企业名称、企业类型、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登记事项)

《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变更企业名称、企业类型、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登记事项)

1、《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变更企业名称、企业类型、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登记事项)流程(项目)编号:Q30103主办部门: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项目类型:前审后批件审批和收费依据:《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审报条件:1、药品生产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企业类型、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等登记事项的,应在工商行政部门核准变更后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登记;2、《药品生产许可证》登记事项应当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中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审批程序:1、申请人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

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签署意见后报省政务大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窗口。

2、受理:申请材料经省政务大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窗口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5个工作日内发给申请人《补充材料通知书》;不予以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3、核准:经审查核准申报材料符合规定的出具《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内容核准通知书并在《药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记录变更内容和时间,更换《药品生产许可证》正本。

申报材料目录:《药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原件;《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并附以下材料:(1)、变更企业名称和企业类型:(a)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和变更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b)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的更名(或转制)批复文件或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签字的决议;(c)涉及资产或股本转让的应有有关部门的批复文件或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全体成员签字的决议和资产转让(或兼并)协议。

(2)、变更法定代表人:(a)已变更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b)新任法定代表人履历表及学历证明复印件;(c)企业上级部门任命文件或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签字的决议。

(3)、变更注册地址:(a)已变更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b)有关部门对街(路)门牌号核准文件复印件。

《药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变更)办事指南2

《药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变更)办事指南2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变更)办事指南一、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4日国务院令第360号公布,自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第四条药品生产企业变更《药品生产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应当在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得变更许可事项。

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申请人凭变更后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二、申请条件持有《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许可事项依法发生变更。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14号令)第14条规定: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许可事项为:企业负责人、生产范围、生产地址。

三、申报资料申请变更《药品生产许可证》许可事项须提交以下资料各一份:1、企业申请变更《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书面报告、变更申请表;2、《药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复印件各1套,营业执照复印件;3、《药品生产许可证登记表》并附电子版申请文件;(登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下载“药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系统”,按要求填报)(点击下载);4、不同变更项目需报送的材料5、企业法人出具的确保申报资料内容真实有效的保证函;6、凡申请企业申报材料时,申请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1份;7、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办理程序《药品生产许可证》应载明许可证编号、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企业类型、注册地址、生产地址、生产范围、发证机关、发证日期、有效期限等项目。

其中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许可事项为:企业负责人、生产范围、生产地址、有效期限。

1、企业在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前向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窗口提出申请;2、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并审核(变更生产地址及生产范围须安排现场检查);3、审核合格的同意变更,不合格的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达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批准变更的,企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注册登记的变更手续。

药品信息变更操作流程

药品信息变更操作流程

药品信息变更操作流程药品生产企业(进口药品为国内总经销商或总代理商)是申报药品信息变更的主体。

药品的各项信息变更,包括通用名、商品名、规格包装、包装方式、生产企业名称、委托生产、进口药品转国内分装、分装药品转国产、进口药品转国产、信息更正等。

药品信息变更作为日常管理工作开展,企业申报并通过审核后执行变更结果。

(中标药品下发红头文件,非中标、儿童用药、毒麻精放等药品不下发红头文件,企业可在“基础信息登记系统”查询变更结果)。

具体操作流程如下:企业在“上海市医药采购基础信息登记系统”中按要求如实申报相关信息。

一.企业名称申请变更(包括全部品规及部分品规)(正在申请挂网或者未完成的标期内药品请在挂网及投标公示执行后在上海市医药采购基础信息登记系统申请变更。

)(1)企业名称变更需要准备的材料:①企业(或代理)申请公文(格式企业自拟);②企业(或代理)法人授权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③药品生产许可证(进口药品注册证);④GMP证书;⑤补充申请批件(企业更名相关);⑥企业(或代理)营业执照;⑦进口药品国内委托代理协议(合同)。

以上材料都需盖上企业公章。

需要准备的材料:①企业(或代理)申请公文(格式企业自拟);②企业(或代理)法人授权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③药品生产许可证(进口药品注册证);④GMP证书;⑤补充申请批件(企业更名相关);⑥企业(或代理)营业执照;⑦进口药品国内委托代理协议(合同)。

⑧外观照片、药品说明书,需要填写本位码、批准文号、医院供应价;⑨生产注册批件(含补充申请);⑩质量标准相关材料及省、市药品检验报告。

以上材料都需盖上企业公章。

需要准备的材料:①企业(或代理)申请公文(格式企业自拟);②企业(或代理)法人授权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③药品生产许可证(进口药品注册证);④GMP证书;⑤补充申请批件(企业更名相关);⑥企业(或代理)营业执照;⑦进口药品国内委托代理协议(合同)。

⑧外观照片、药品说明书,需要填写本位码、批准文号、医院供应价;⑨生产注册批件(含补充申请);⑩质量标准相关材料及省、市药品检验报告。

药品生产许可变更

药品生产许可变更

变更《药品生产许可证》一、行政许可的内容变更《药品生产许可证》登记事项和许可事项。

《药品生产许可证》登记事项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企业类型。

《药品生产许可证》许可事项为企业负责人、生产地址、生产范围。

二、行政许可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二)《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4 号(三)《关于加强药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通知》苏食药监安〔2004〕401 号。

三、申请范围持有《药品生产许可证》的药品生产企业申请变更《药品生产许可证》登记事项和许可事项。

四、申请材料申请人应提交《药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并按要求报送电子文档及以下相关材料,所有材料用A4纸制作,文字材料和表格用电脑打印,并按照下列顺序排列。

(一)变更企业名称的,应提交:1、企业申请报告、变更申请表;2、原《药品生产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3、企业名称变更预核登记核准通知书;4、申报单位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作的保证声明。

(二)变更注册地址的,应提交:1、企业申请报告、变更申请表;2、原《药品生产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3、登记事项变更后新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4、申报单位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作的保证声明。

(三)变更企业类型的,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的应提交:1、企业申请报告、变更申请表;2、原《药品生产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3、登记事项变更后新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4、董事会决议和产权(股权)转让协议书;5、申报单位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作的保证声明。

如果是国有企业改制的应提交1、企业申请报告、变更申请表;2、原《药品生产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3、登记事项变更后新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4、当地政府或有关职能部门改制批复,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及评估结果确认文件;5、董事会决议和产权(股权)转让协议书6、申报单位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作的保证声明。

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审计流程

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审计流程

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审计流程一、变更申请准备1.确定变更事项(1)企业名称变更(2)生产地址变更(3)生产范围变更(4)法人代表变更2.收集相关资料(1)变更申请表(2)新的营业执照复印件(3)相关证明文件(如房屋租赁合同)3.内部审核(1)质量管理部门审核(2)法律合规部门审核二、提交变更申请1.准备申请材料(1)变更申请书(2)变更后的企业章程(3)相关资质证明2.提交申请(1)向药品监管部门提交申请(2)在线提交(如适用)三、受理与初审1.受理通知(1)确认申请材料完整(2)发放受理通知书2.初步审核(1)检查申请材料的合法性(2)判断变更事项是否符合规定四、现场审查1.现场检查安排(1)通知企业现场检查时间(2)确定检查人员2.现场检查内容(1)生产环境与设备检查(2)质量管理体系检查(3)人员资质检查3.现场检查记录(1)记录检查结果(2)收集现场照片与证据五、审查结果1.结果评估(1)合格与不合格的判断(2)评估变更事项影响2.反馈意见(1)提供改进建议(2)要求整改的具体事项六、许可证变更1.出具变更决定(1)正式发放变更许可证(2)更新生产许可证信息2.收费与登记(1)缴纳变更费用(2)更新相关登记信息七、后续管理1.定期检查(1)安排后续审计(2)监督变更后运营情况2.记录保持(1)保存变更申请及审核资料(2)定期更新企业信息3.应对突发情况(1)制定应急预案(2)及时报告监管部门。

GMP规范

GMP规范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生产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药品生产监督管理是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药品生产条件和生产过程进行审查、许可、认证、检查的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开办药品生产企业的申请与审批、药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药品委托生产管理及监督检查管理等。

第三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开办药品生产企业的申请与审批第四条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应符合国家发布的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申办人应向拟办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筹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一)申办人的基本情况及其相关证明文件;(二)拟办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拟办企业名称、拟建地址;拟生产品种、剂型、设备、工艺及生产能力;拟办企业的场地、周边环境、基础设施等条件说明以及投资规模和项目建设进度计划;(三)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的其它有关资料。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自收到完整申办资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筹建后,抄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六条申办人取得同意筹建批准文件后,应在批准筹建期内完成筹建工作。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申办人及申办资料内容发生变更的,须报经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

第七条申办人完成筹建后,应当向批准筹建部门申请验收,并提交以下资料:(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拟办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生产及注册地址、企业类型、法定代表人;(二)拟办企业的组织机构图(注明各部门的职责及相互关系、部门负责人);(三)拟办企业的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简历,学历和职称证书;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技术工人登记表,并标明所在部门及岗位;高、中、初级技术人员的比例情况表;(四)拟办企业的周边环境图、总平面布置图、仓储平面布置图、质量检验场所平面布置图;(五)拟办企业生产工艺布局平面图(包括更衣室、盥洗间、人流和物流通道、气闸等,并标明人、物流向和空气洁净度等级),空气净化系统的送风、回风、排风平面布置图,工艺设备平面布置图;(六)拟生产的范围、剂型、品种、质量标准及依据;(七)拟生产剂型或品种的工艺流程图,并注明主要质量控制点与项目;(八)空气净化系统、制水系统、主要设备验证概况;生产、检验仪器、仪表、衡器校验情况;(九)主要生产设备及检验仪器目录;(十)拟办企业生产管理、质量管理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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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
企业负责人、注册地址、质量负责人、日常监管人程序
《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注册地址、质量负责人、日常监管人程序(2016年修订)
事项名称:《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注册地址、企业类型
法定实施主体: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设定依据:1、《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4号第十三条至二十三条)收费标准:不收费
总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不含补正、送达时间)。

1、受理5个工作日(不计入审批时限);
2、审核4个工作日;
3、复审2个工作日;
4、审定2个工作日;
5、制作行政许可决定2个工作日;
6、送达3个工作日(不计入审批时限)。

申请条件:本省行政区域内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注册地址、企业类型的,由省食品药品监督局受理。

办理材料:
申报材料要求
申请人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申请变更《药品生产许可证》的报告:要用正式文件,说明变更原因和变更事项,特别要说明是否发生了股权转让或改制,要有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并盖有单位公章;
2、《药品生产许可证》申请表(变更一,见附件),企业所在地药品监管部门签署意见;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事项变更的预先核准通知书,营业执照变更前正副本复印件、营业执照变更后正副本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4、企业主管部门同意有关事项变更的批件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
5、变更所涉及人员的任免文件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
6、拟任人员无《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自我保证声明;
7、拟任人员的个人简历(简历至少包括任职时间、从事药品生产管理工作经历等)及有关复印件(职称证书、身份证、毕业证);
8、新、旧企业章程;
9、上一个任职企业的离职证明性材料;
10、申请人对其申请材料全部内容真实性保证的自我声明(该声明在省局办事指南处下载);
11、有关变更事项如果不是企业法人来办理,则要出具由法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12、《药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13、申报资料报省局一式一份,报所在地市局和日常监管机构各一份。

变更企业名称需提交资料:1、2、3、4、10、11、12
变更注册地址(含注册地址名称、生产地址名称)需提交资料:1、2、3、4、10、11、12
变更法定代表人需提交资料:1、2、3、4、5、6、7、8、10、11、12
变更企业负责人需提交资料:1、2、4、5、6、7、8、10、11、12
变更企业质量负责人需提交资料:1、2、3、5、6、7、10、11、12
变更日常监管负责人需提交资料:2、12
企业实行改制或股权转让的,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改制的批件或原企业同意股权转让的股东会决议;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必须提交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2) 原企业实行改制或股权转让的合同书、新公司章程;
(3) 新公司各股东委派董事的委任书;
(4) 新公司董事会推选公司董事长和企业负责人的相关证明材料(董事会决议、任命书等)。

办理地点:江西省南昌市北京东路1566号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00,12:3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1
办理流程:
一、申请与受理
标准:
1、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要求签字的须签字,每份加盖企业公章。

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按照申请材料目录顺序装订成册;
2、凡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单位)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或者文字说明,注明日期,加盖单位公章。

3、变更企业名称的变更后的《营业执照》与原《营业执照》的工商注册号相同。

岗位责任人:省局行政受理与投诉举报中心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2、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及时受理,填写《受理通知书》,将《受理通知书》交与申请人作为受理凭证。

3、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受理人员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补正有关材料,填写《补正材料通知书》,注明已具备和需要补正的内容。

4、经补正资料后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及时受理,填写《受理通知书》,将《受理通知书》交与申请人作为受理凭证;经补正资料后仍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不予受理,填写《不受理通知书》并载明其理由,将《不受理通知书》和全部申报资料一并退回申请人。

5、对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该申请事项不需行政许可的,不予受理,填写《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所属审查机关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6、《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应当加盖省局受理专用章,注明日期。

7、对已受理的申请,应及时将《受理通知书》和全部申报资料一并转药化生产处,双方应办理交接手续。

时限:受理5个工作日(不计入审批时限)
二、审核
标准:
1、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材料内容应完整、清晰;
2、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的,其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3、申请变更内容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企业负责人除外);
岗位责任人:省局药化生产处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审核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2、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许可的审核意见,填写《变更流程表》及《审批流程表》,将申请材料一并转复审人员。

3、不符合标准的,提出不予许可的意见和理由,填写《变更流程表》及《审批流程表》,将申请材料一并转复审人员。

时限:4个工作日
三、复审(一)、(二)
标准:
1、程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2、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3、资料审查意见的确认。

岗位责任人:(一)药化生产处分管处领导;(二)药化生产处处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标准对审核人员移交的申请材料、许可文书进行复审。

2、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提出复审意见, 填写《变更流程表》及《审批流程表》,,将申请资料与审核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

3、部分同意或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填写《变更流程表》及《审批流程表》,将申请资料与审核人员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

时限:2个工作日
四、审定(一)、(二)
标准:
1、对复审意见的确认,签发审定意见。

岗位责任人:(一)省局分管局领导;(二)省局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标准对复审人员移交的申请材料、许可文书进行审定。

2、同意复审人员意见的,签署审定意见,填写《变更流程表》及《审批流程表》,将申请资料一并转药化生产处审核人员。

3、部分同意或不同意复审人员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变更流程表》及《审批流程表》,将申请资料一并转药化生产处审核人员。

时限:2个工作日
五、制作行政许可决定
标准:
1、受理、审核、复审、审定人员在许可文书上的签字齐全;
2、全套申请材料符合规定要求;
3、许可文书符合公文要求;
4、制作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完整、正确、有效,格式、文字和加盖的省局印章准确无误;
5、《行政许可决定书》与《药品生产许可证》内容一致;
6、留存归档的材料齐全、规范;
7、对同意变更的,制作《药品生产许可证》,填写《药品生产许可证》副本变更栏;
8、对不同意变更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以及投诉渠道;
9、留存归档材料的齐全,规范;
10、制作许可决定的同时,将行政许可决定上网公示。

岗位责任人:省局行政受理与投诉举报中心制证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药化生产处审核人员填写《批准流程表》及《审批流程表》,移交省局行政受理与投诉举报中心制证人员,双方在《行政审批移送表》上签字确认;省局行政受理与投诉举报中心制证人员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药品生产许可证》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加盖省局印章。

2、受理中心定期将已办结的材料用袋子或文件夹装好,移交给药化生产处立卷归档保管,双方签字确认。

时限:2个工作日
六、送达
标准:
1、通知申请人携带《受理通知书》和《药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原件,凭单位介绍信、身份证复印件和《受理通知书》领取《行政许可决定书》、《药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及时通知申请人许可结果,并要求申请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注明日期;
3、送达后3日内将收回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原件和新制作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一并存入省局档案室。

岗位责任人:省局行政受理与投诉举报中心送达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负责通知申请人携带《受理通知书》、单位介绍信、身份证复印件领取《药品生产许可证》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在《送达回执》上签字,注明日期。

时限:3个工作日(不计入审批时限)
七、许可证件及有效期
《药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五年。

八、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无。

如《药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申请换发《药品生产许可证》,应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向药品监管部门申请。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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