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全国环境公益诉讼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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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环境公益诉讼十大典型案例全国环境公益诉讼十大典型案例:1. 污染物排放案:某化工厂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大量排放有害废气和废水,对周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环保组织提起诉讼,要求停产整改,并赔偿环境损失。
2. 水资源保护案:某矿山长期非法取水,导致附近水源枯竭,严重影响当地居民用水。
居民团体提起诉讼,要求停止取水,恢复水源,并赔偿受害者。
3. 野生动物保护案:某商家非法捕捉和贩卖珍稀野生动物,严重破坏生态平衡。
野生动物保护协会提起诉讼,要求查封违法商家,并救助并放归被捕动物。
4. 森林破坏案:某开发商非法砍伐森林,建设违法项目,严重破坏生态环境。
环保志愿者提起诉讼,要求停工整改,恢复森林植被,并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5. 城市垃圾处理案:某城市垃圾处理公司违法倾倒垃圾,污染地下水和土壤。
居民联合起诉,要求关闭违法垃圾处理场,修复环境,并赔偿受害者经济损失。
6. 大气污染案:某煤矿企业未安装污染治理设施,大量排放有害气体,引发周边地区严重大气污染。
环保组织提起诉讼,要求关闭违法企业,清理污染,修复生态环境。
7. 河流污染案:某化工厂非法排放废水,导致附近河流水质严重恶化,影响渔业和居民生活。
当地居民团体提起诉讼,要求停产整改,恢复河流水质,并赔偿受害者。
8. 自然保护区侵占案:某企业非法侵占自然保护区土地,进行开发建设,破坏珍稀植物和野生动物栖息地。
自然保护组织提起诉讼,要求停工整改,恢复保护区生态,并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9. 土壤污染案:某工业园区企业长期违法排放有毒废物,导致周边土壤严重污染,威胁附近农田和居民健康。
农民团体提起诉讼,要求关闭违法企业,清理污染,修复土壤。
10. 生态破坏案:某旅游开发商在保护区内进行非法建设,破坏珍稀植物和动物栖息地,影响生态平衡。
环保组织提起诉讼,要求停工整改,恢复生态平衡,并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这些典型案例展示了全国范围内环境公益诉讼的多个方面,涉及大气、水、土壤等环境问题,涉及野生动物和自然保护区的保护,以及开发建设对环境的破坏等。
首例野生动物保护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一审判决出炉
![首例野生动物保护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一审判决出炉](https://img.taocdn.com/s3/m/177f66a75f0e7cd18525361b.png)
首例野生动物保护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一审判决出炉近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昆明中院)作出一纸判决,令一场持续近三年的环境公益诉讼有了结果。
更值得一提的是,提出诉讼的环保组织自然之友胜诉。
为让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绿孔雀栖息地免遭正在建设的戛洒江一级水电站的破坏,2017年7月12日,自然之友向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全国首例野生动物保护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后经指定管辖,案件由昆明中院负责审理。
今年3月16日,昆明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戛洒江一级水电站立即停建,自然之友获得胜诉。
判决书指出,戛洒江一级水电站的后续处理,要由生态环境部依照环评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决定。
目前,自然之友等4家环保组织已向生态环境部提出申请,请求生态环境部依法撤销戛洒江一级水电站相关环评批复。
这几家环保组织认为,只有戛洒江一级水电站永久停建,绿孔雀的栖息地才能免遭破坏。
环保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2017年3月21日,环保组织“野性中国”在云南省恐龙河保护区附近的野外调查中,发现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濒危物种绿孔雀的栖息地恰好位于正在红河(元江)干流建设的戛洒江一级水电站的淹没区。
“如果戛洒江一级水电站持续建设,绿孔雀这片最完整的栖息地势必遭到破坏。
”这一问题,也引起环保组织自然之友以及“山水自然保护中心”的关注。
自2009年起,绿孔雀(Pavo muticus)被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红色名录评为濒危(EN)物种。
进入21世纪,绿孔雀在全球数量下降超过50%,并已经在其大部分历史分布区灭绝。
在我国,绿孔雀仅分布于云南省,且数量持续下降,现存数量远远小于大熊猫。
“正在建设中的戛洒江一级电站坝址位于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县境内,大坝设计蓄水水位为675米,而大坝上游河谷海拔为640米。
戛洒江一级电站大坝建成蓄水后,将在上游形成大片淹没区。
”环保组织调查发现,戛洒江一级电站的建设将使得中国尚存的面积最大的绿孔雀栖息地遭到全面破坏,绿孔雀或在短期内面临区域性灭绝威胁。
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公益诉讼典型案例](https://img.taocdn.com/s3/m/2e85d9c4988fcc22bcd126fff705cc1755275f84.png)
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公益诉讼是指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了维护公共利益或公共权益,而不是为自己个人权益,向法院提起的诉讼。
公益诉讼可能起诉污染、不正当开采、破坏自然环境、保障消费者权益等问题,其目的是保护大众的利益,维护公共领域中的正义和公正。
在中国,公益诉讼越来越多地成为维护大众利益的重要方法,同时也是推进社会公正和促进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
现在,让我们看一下一些成功的公益诉讼案例。
第一例是中国爱护动物协会对上海野生动物园的诉讼事件。
2016年,该协会提出了诉讼,因为它声称动物园强迫大熊猫逃避炎热天气的丑闻。
爱护动物协会已经向行政法院提出诉讼,要求野生动物园将大熊猫转移到更凉爽的区域,并改变其生活条件。
在这个案例中,法院同意了公益组织的请求,并确认了园方的行为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
第二例是湖南省纪检委员会对一个造假企业的诉讼事件。
2016年,该委员会在一项调查中发现,一家制造化肥的企业在其生产过程中大量排放污染物,并且向政府机构虚报了其实际排放情况。
该委员会就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消除该公司的污染,同时向环保机构支付污染赔偿。
基于该事件,法院作出了有利于大多数人的判决。
第三例是一项由中国全国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提起的诉讼,涉及到一位母亲和其两名儿子的骗钱事件。
这名母亲让她的两个儿子在互联网上发布了假的募捐信息,然后骗取了许多人的钱财。
该委员会后来发现了此事,并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受害人的利益。
在这个案例中,法院追缴了被告人的非法所得,并决定将该款项交给受害人。
这些案例证明,公益诉讼是帮助公众维护他们的权益、促进社会公正和可持续发展的有力手段。
这些事件显示了这个国家的法律体系的完善,而且表明了中国公民能够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利益和环境。
总之,公益诉讼在中国的发展将会给人带来更加公正和合理的社会环境。
福建省武夷山市陈某某涉嫌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福建省武夷山市陈某某涉嫌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https://img.taocdn.com/s3/m/ef7c772e6fdb6f1aff00bed5b9f3f90f76c64ddb.png)
福建省武夷山市陈某某涉嫌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文章属性•【案由】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取消)裁判规则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以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定罪处罚。
正文福建省武夷山市陈某某涉嫌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案情2020年1月26日中午12时27分,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收到群众举报,称:“武夷山市兴田镇西郊村芦佈的陈某某一家均不做事情,专门售卖野味。
”接到举报后,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及时将该线索移交给了武夷山市公安局森林分局。
同日下午16时许,武夷山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民警在对陈某某的住宅进行检查时,发现并扣押冰柜存放的5只完整去毛的“山鸡”、3块带有白色羽毛的“山鸡”尾部肉块(重6千克)和9块疑似“山麂”的肉块(重13.6千克)。
经鉴定,被扣押的5只完整去毛的“山鸡”死体和3个带有白色羽毛的“山鸡”尾部肉块,物种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白鹇;被扣押的9块“山麂”肉块,物种为2000年8月1日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赤麂。
陈某某交代,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期间,为了自己食用,先后多次到武夷山市兴田镇西郊村“双喜垅”山场,用购买的10个猎夹,捕获了5只白鹇和2只赤麂并予以杀害。
同日晚,武夷山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对陈某某以涉嫌非法狩猎罪立案侦查,同时采取了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
2020年2月2日,该分局将该案提请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陈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猎捕国家保护动物,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野生动物罪,依法对其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同时,向公安机关发出《逮捕案件继续侦查取证意见书》,要求提取相关视频材料,提取作案工具,查明是否存在同案犯,是否有在禁猎区和禁猎期捕猎等其他犯罪事实。
上海高院发布8个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上海高院发布8个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典型案例](https://img.taocdn.com/s3/m/be1fe2ed0d22590102020740be1e650e52eacf1c.png)
上海高院发布8个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6.05•【分类】其他正文上海高院发布8个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案例一各方协作形成合力促使企业主动承担环境污染赔偿费用(关键词:环境污染,和解,赔偿)基本案情某企业因室外油漆施工造成大气污染,被厂区周边群众举报投诉。
某公益组织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要求某企业赔偿替代性修复费用。
经鉴定,某企业违法超标排放VOCs(挥发性有机物)造成环境污染,相关的替代性修复费用应为1,500多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就所涉赔付方案开展充分论证。
法院多次组织诉讼双方和解磋商,并积极协调生态环境执法部门,促使被告尽快完成环保整改。
经法院多次协调化解,各方达成《替代性修复费用使用协议》,约定被告向区生态环境局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缴入国库;在后续3年内,由区财政部门安排等额的生态环境修复支出,用于该地区大气污染防治项目和区申报的低碳示范创建项目。
原告以其诉讼请求全部实现为由申请撤诉,法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
本案系上海市首例大气污染公益诉讼案。
VOCs即“挥发性有机物”。
VOCs参与大气环境中臭氧和二次气溶胶的形成,会助长区域性大气臭氧污染、PM2.5污染。
VOCs往往具有令人不适的特殊气味,并具有毒性、刺激性,特别是苯、甲苯及甲醛等对人体健康会造成较大伤害。
▲ 法院充分发挥与行政执法联动协作效能,促使某企业进行环保整改,新建涂装车间,将外场调漆作业移至室内。
本案审理中,法院充分发挥司法与行政执法联动协作效能,整合各方力量与资源,形成合力,圆满解决涉案环境污染的整改及公益赔偿问题。
一方面,法院积极督促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强化行政监管职责,加大监管力度,促使某企业尽早进行环保整改,满足环境保护要求。
另一方面,法院主动出击,不仅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和解磋商,还跨前一步,多次协调生态环境执法部门、财政部门,将当事人和解方案意向与后续的替代修复、资金管理结合起来统筹考量。
内蒙古检察机关发布山林保护协作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内蒙古检察机关发布山林保护协作公益诉讼典型案例](https://img.taocdn.com/s3/m/6d14d8b7710abb68a98271fe910ef12d2af9a933.png)
内蒙古检察机关发布山林保护协作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3.08.15•【分类】其他正文内蒙古检察机关发布山林保护协作公益诉讼典型案例2005年8月15日,时任浙江省委书记的习近平同志考察湖州市吉安县,首次提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科学论断,这一论断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最具代表性、最具创新性的重大理论成果之一,是新时代新征程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核心理念。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6月28日表决通过决定,将8月15日设立为全国生态日。
生态环境保护始终是检察公益诉讼的主战场,为了迎接首个“全国生态日”的到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结合“山林保护”协作统一行动,评选出6件全区检察机关山林保护协作公益诉讼典型案例,以期各地以典型为引领高质效办理每一个公益诉讼检察案件,更好为生态文明建设贡献检察力量。
目录1.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非法占用林地行政公益诉讼案。
2.包头市检察机关督促修复九峰山区域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系列案。
3.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五角枫行政公益诉讼案。
4.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督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行政公益诉讼案。
5.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检察院督促履行更新造林监督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6.阿拉善盟检察分院诉某旅游公司非法占用林地民事公益诉讼案。
1.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非法占用林地行政公益诉讼案【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山林保护协作跟进监督【要旨】对于非法开垦林地顽疾,检察机关在打击犯罪的同时,紧盯生态环境损害问题,以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履职尽责,促进被破坏林地修复,针对行政机关履职仍不到位的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以诉的形式履行法律监督本职。
【基本案情】1998年至2016年,赵某某未办理审批手续,擅自开垦国有林地39.325亩种植农作物。
2018年10月8日,扎兰屯市人民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赵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案例(3篇)
![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案例(3篇)](https://img.taocdn.com/s3/m/4449249a05a1b0717fd5360cba1aa81145318f5b.png)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9年5月,某市森林公安部门接到群众举报,称在某市某村附近有人非法猎捕、贩卖野生动物。
经调查,发现犯罪嫌疑人张某长期从事非法猎捕、贩卖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的活动,涉案金额巨大。
在侦查过程中,警方成功抓获张某及其同伙,并当场查获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狐狸3只、野兔10只、蛇10条。
二、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禁止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
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案例分析1.张某非法猎捕、贩卖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构成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的犯罪行为。
2.张某涉案金额巨大,情节严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3.张某的行为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严重影响了生态平衡,对社会造成了恶劣影响。
四、判决结果经审理,法院依法判决如下:1.张某犯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2.张某非法所得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3.张某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五、案件启示1.加强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全民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
2.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猎捕、贩卖野生动物的行为。
3.加强野生动物栖息地保护,为野生动物提供良好的生存环境。
4.加强国际合作,共同保护全球野生动物资源。
本案例警示我们,保护野生动物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我们要严格遵守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共同维护生态平衡,为子孙后代留下一个美好的家园。
重庆法院首批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重庆法院首批公益诉讼典型案例](https://img.taocdn.com/s3/m/d9ba6c5c4531b90d6c85ec3a87c24028915f85bf.png)
重庆法院首批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1.09•【分类】其他正文重庆法院首批公益诉讼典型案例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诉袁某、龙某某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22)渝05民初132号合议庭成员:冉崇高、陈霞、申威、钱有群、尹国容、周长根、夏娟娟基本案情2021年4月28日至5月19日期间,被告袁某、龙某某在明知其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工人采伐共计立木蓄积34.1052立方米的速生桉,随后将滥伐所得木材装运、出售。
经鉴定,袁某、龙某某滥伐林木造成的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总价值为69131.3元,生态修复(植树造林恢复)费用15089元。
公益诉讼起诉人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认为,二被告的滥伐林木行为对林业资源造成了损害,破坏了生态环境,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故请求判令被告袁某、龙某某赔偿生态修复金、鉴定费等4万余元,另赔偿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69000元用于购买碳汇减排量进行替代性修复。
裁判结果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以碳代偿”新类型法律适用案件慎重对待,经与公益诉讼起诉人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及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充分沟通,又专程与重庆市碳汇交易平台企业就碳汇项目合法性、碳汇司法合规性、“以碳代偿”模式有效性、碳汇交易认购程序等问题进行反复协商,充分论证了碳汇替代性修复的现实可行性之后,合议庭主持双方进行了调解。
二被告承认了公益诉讼起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并与公益诉讼起诉人达成调解协议,自愿用缴纳的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69131.3元用于购买重庆“碳惠通”项目二氧化碳减排量(CQCER)进行替代性修复。
现调解协议经公告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本案系重庆市首例通过认购碳汇对受损环境进行替代性修复的典型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本案中,被告违法滥伐林木同时损害了林业资源和森林生态系统的固碳调节服务功能,造成了森林碳汇损失。
我国环保组织起诉的案例
![我国环保组织起诉的案例](https://img.taocdn.com/s3/m/ceb8eebfbb0d4a7302768e9951e79b89680268ce.png)
我国环保组织起诉的案例
在我国,环保组织起诉的案例有很多,其中一些典型案例包括:
1. 万峰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案:这是由环保组织起诉的一起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案,旨在保护万峰湖流域的生态环境。
2.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诉青岛市崂山区某空间艺术鉴赏中心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制品民事公益诉讼案:这起案件是由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旨在保护野生动物资源。
3. 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诉中国水电顾问集团新平开发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昆明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这起案件是由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旨在保护生态环境。
4.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郑州铁路运输分院督促保护黄河湿地、饮用水水源地行政公益诉讼案:这起案件是由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旨在保护黄河湿地和饮用水水源地。
5. 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某某等人损害长江生态资源民事公益诉讼案:这起案件是由泰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旨在保护长江生态资源。
以上是我国环保组织起诉的一些典型案例,这些案件的起诉和审理有助于推动我国生态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
公安部公布依法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10起典型案例
![公安部公布依法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10起典型案例](https://img.taocdn.com/s3/m/c28477f48ad63186bceb19e8b8f67c1cfad6ee22.png)
公安部公布依法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10起典型案例公安部公布依法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10起典型案例近年来,我国环保意识逐渐增强,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需求日益迫切。
然而,一些人为个人利益而肆意破坏生态环境,危害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
为此,公安部持续加大对生态环境犯罪的打击力度,积极推进绿色执法,保护生态环境。
近日,公安部公布了依法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10起典型案例,希望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重视。
第一篇:侵占林地案2018年,陕西省汉中市公安机关依法查处了一起破坏森林资源案。
该案中,嫌疑人涉嫌侵占国家公有森林资源26.3万亩。
经过侦查,公安机关发现,嫌疑人一直在采伐、非法围占单位采伐的林木,并将其用于生产和销售。
此案显示出生态环境犯罪的严重危害,公安机关的打击也表明了政府的态度和决心。
第二篇:非法采矿案2019年,贵州省毕节市公安局破获了一起非法采矿案。
该案中,犯罪嫌疑人在水源保护区内侵占山体,经过强行开采和破坏,导致环境遭到破坏,野生动物生存环境受到威胁,矿区险情明显。
公安机关最终依法将犯罪嫌疑人抓获,并扣押了相关违法采矿设备,保证了生态环境的安全和健康。
第三篇: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2019年,江苏省泰州市公安局查获了一起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
案发时,犯罪嫌疑人使用大型车辆运输大量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将其非法倾倒在市区内。
公安机关迅速行动,追查到相关人员,并将其捣毁了囤存和转运危险废物的窝点,有效保障了居民的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
第四篇:非法盗采珍贵野生动植物案2019年,广东省肇庆市公安局打掉了一起非法盗采珍贵野生动植物案。
该案发生在国家保护区内。
犯罪嫌疑人非法盗采珍贵野生动植物,并将其运往国外销售。
公安机关通过侦查,一举摧毁了该团伙的犯罪网络,依法打击了此类犯罪,为国家保护区和野生动植物做出了重要贡献。
第五篇:非法排污案2018年,湖南省岳阳市公安机关破获了一桩非法排污案。
嫌疑人违反国家有关法规,未经建设单位和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在地下管网中开设一条不合规油生产管道,私自将含有有害物质的排放直接排放入当地河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四起典型案例聚焦环境资源司法保护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四起典型案例聚焦环境资源司法保护](https://img.taocdn.com/s3/m/8e31da043a3567ec102de2bd960590c69ec3d882.png)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四起典型案例聚焦环境资源司法保护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6.06•【分类】其他正文四起典型案例聚焦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
为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功能,引导社会公众不断提升生态环境保护意识,6月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气会,通报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状况,并公布了“叶某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罪案”等4起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叶某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罪案基本案情2023年4月17日,蒙古国籍被告人叶某驾驶一运煤车辆从青河县塔克什肯口岸入境,车辆出现故障无法行使,叶某将该车辆拖进就近修理店进行维修。
因车辆发动机已报废,叶某与修理店经营者达某(另案处理)将从他人处收购的牵引车车头等部件更换至蒙古国车辆上,并对调了车牌。
叶某与达某商定将留在中国境内的蒙古国报废车辆予以出售以抵扣维修费用。
同年4月25日,叶某从塔克什肯口岸出境时,未将报废机动车头更换等情况向海关申报、报备。
其返回蒙古国后,又将更换后的机动车车架号修改为原蒙古国机动车车架号。
同年5月4日,被告人叶某驾驶更换后的车辆再次从塔克什肯口岸入境时仍未向海关申报车辆更换情况,遂被查获。
经依法称重、鉴定,涉案牵引车重7.2吨,该废旧机动车为“固体废物”。
裁判结果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决被告人叶某犯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扣押的废旧牵引车1辆,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处理。
典型意义本案是因非法将已报废的境外车辆废弃物留置在我国境内的犯罪案件。
非法将“洋垃圾”在我国境内擅自处置,不仅违反相关行政法规和海关监管规定,且对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存在潜在的、不确定性的影响。
江苏省检察机关贯彻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决定典型案例
![江苏省检察机关贯彻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决定典型案例](https://img.taocdn.com/s3/m/cba5965924c52cc58bd63186bceb19e8b9f6ec59.png)
江苏省检察机关贯彻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决定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公布日期】•【分类】其他正文江苏省检察机关贯彻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决定典型案例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类典型案例1睢宁县检察院督促行政机关处置危险废物行政公益诉讼案一、基本案情2017年10月,犯罪嫌疑人冯某某等将从外省非法收购的船舶清舱油泥,运输至江苏省睢宁县非法倾倒,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
经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鉴定,涉案油泥系具有毒性和易燃性的危险废物。
2017年10月,犯罪嫌疑人冯某某等将从外省非法收购的船舶清舱油泥,运输至江苏省睢宁县非法倾倒,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
经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鉴定,涉案油泥系具有毒性和易燃性的危险废物。
2019年4月,睢宁县检察院会同法院、公安、行政主管部门召开油泥处置协调会并形成会议纪要,因污染者被刑事羁押,检察机关已经通过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其承担环境修复费用,但污染物仍临时存放,为避免污染持续扩大,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应由行政主管机关组织对污染物代为处置。
二、检察履职情况2019年5月27日,睢宁县检察院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书,督促行政主管机关依法履职,但行政主管机关一直未履行,生态环境处于持续受侵害中。
2019年7月16日,睢宁县检察院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2019年11月15日,法院作出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起诉意见。
行政主管机关通过招投标确定了危废处置公司,对涉案油泥现场及受污染的土壤进行了无害化处置,判决已执行到位。
三、典型意义修订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未依法处置危险废物的,由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代为处置。
但“所在地”是指产废单位所在地、还是危险废物存放地,法律规定不够明确,实践中认识有分歧。
在跨地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件中,如由产废单位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代为处置,则需要将危险废物进行二次运输,既增加处置成本,也进一步加大环境污染风险。
《野生动物保护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研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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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保护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研究》篇一一、引言在现今的生态环境保护体系中,野生动物保护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地位。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类活动对野生动物生存环境的影响日益加剧,导致野生动物种群数量减少,生态环境破坏严重。
为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及生态环境,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在野生动物保护中扮演着日益重要的角色。
本文将对野生动物保护检察民事公益诉讼进行研究,以期为相关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二、野生动物保护检察民事公益诉讼概述野生动物保护检察民事公益诉讼是指检察机关针对侵害野生动物资源及生态环境的行为,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目的,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
其核心在于维护公共利益,保障野生动物资源及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该类诉讼的提起主体主要是检察机关,但也包括社会团体、公民个人等。
三、野生动物保护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为野生动物保护检察民事公益诉讼提供了法律依据。
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侵害野生动物资源及生态环境的行为时,有权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此外,相关司法解释也明确了检察机关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职责和权限,为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提供了具体的操作指导。
四、野生动物保护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的实践分析(一)实践中的成功案例近年来,我国检察机关在野生动物保护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例如,某地检察机关针对一起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的案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成功维护了野生动物资源及生态环境的公共利益。
此外,还有多起类似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虽然检察机关在野生动物保护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果,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如部分地区检察机关对野生动物保护的意识不够强烈,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不足;此外,由于取证难度大、案件处理周期长等原因,导致部分案件处理效果不尽如人意。
五、完善野生动物保护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的建议(一)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检察机关应加强对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野生动物保护的意识。
检察机关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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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0.02.28•【分类】其他正文检察机关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案例一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诉袁某某等21人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制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关键词】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生态资源补偿费专家咨询意见【要旨】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不仅构成刑事犯罪,也对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损害,检察机关可以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对生态资源受损状况和赔偿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借助专家意见,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提出公益损害赔偿请求。
【基本案情】2018年4月至6月间,袁某某、杜某等21人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穿山甲及制品11只。
经检察机关委托,华南师范大学生命科学学院教授、世界自然保护联盟物种生存委员会穿山甲专家组成员吴诗宝教授对本案生态环境损害出具了专家意见确认:穿山甲非法贸易行为不仅会影响该物种的保护,还破坏了生态环境,应当向资源破坏者收取资源破坏补偿费,用于资源恢复和补偿。
【调查和诉讼】2018年6月28日,袁某某等21人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018年8月,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对该案公益诉讼部分立案审查,在《法制日报》发布诉前公告,期满未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拟就本案起诉。
经调查核实,21名行为人从事非法买卖穿山甲及制品,具有侵害故意和侵害行为,对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民事公益诉讼条件。
2019年1月4日,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袁某某等21人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向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针对本案提起了江苏省首例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判令21名被告人连带承担非法收购、出售11只穿山甲造成的生态资源受损费用合计88万元。
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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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12.05•【分类】其他正文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一、翟某涛等十一人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野生动物案二、戴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三、孙某炎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四、沈某发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五、马某么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六、田某阳、沈某贤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七、吝某富、颜某高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案八、泽某甲失火案九、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诉蒋某成等六人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十、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诉青岛市崂山区某艺术鉴赏中心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十一、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检察院诉陈某云、罗某酃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十二、北京市丰台区源头爱好者环境研究所诉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某港经济开发有限公司等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十三、陶某高诉张某、付某顺林木买卖合同纠纷案十四、顾某宏诉防城港市渔政支队渔业行政处罚决定案十五、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检察院诉贵阳市某自然资源局怠于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一、翟某涛等十一人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野生动物案【基本案情】2016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翟某涛在大连长兴岛地区,多次收购渔民(均另案处理)非法猎捕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斑海豹幼崽50余只并出售。
2018年至2019年期间,翟某涛指使被告人翟某凯、王某民、刘某辉、刘某权、刘某国、曲某良、宋某有、邢某强、李某义等人,多次在大连长兴岛地区海边收购渔民(均另案处理)非法猎捕的斑海豹幼崽100余只。
2019年2月,被告人翟某堃帮助他人非法收购斑海豹幼崽10只。
案发时,40余只斑海豹幼崽已被非法运输并出售给多地的海洋馆或个人(均另案处理),70余只准备出售的斑海豹幼崽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裁判结果】辽宁省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翟某涛纠集被告人翟某凯、王某民、刘某辉、刘某权、曲某良、刘某国、宋某有、邢某强、李某义非法收购、运输、出售斑海豹幼崽,被告人翟某堃非法收购斑海豹幼崽,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侵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管理制度,已分别构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野生动物罪。
公益诉讼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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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案例公益诉讼案例——拯救濒危野生动物在某省的一个小山村,有一只罕见的华南虎栖息在附近的山林中。
因为森林资源的破坏以及违法的盗猎行为,这只华南虎成为了濒危物种,数量急剧减少。
为了拯救这只濒临灭绝的珍稀动物,当地的一位环保志愿者决定提起公益诉讼。
案发后,当地环保志愿者迅速行动,通过拍摄照片和录像等证据材料,证明了华南虎的存在并且濒临灭绝的事实。
他们还调取了相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证实该华南虎属于濒危物种,具有保护价值。
然后,他们将这些证据材料提交给法院,并请愿法院启动公益诉讼程序。
法院接收到诉讼申请后,立即成立了专门的案件审理团队,由问题专家组成,负责对案件展开调查和审理。
他们查明了被告犯罪嫌疑人的身份,经过调查,发现是一伙盗猎者。
这个盗猎团伙为了获取华南虎身上的珍贵皮毛和骨骼,不惜一切代价猎杀这只濒危动物。
为了掩盖罪行,他们还散布虚假消息,以误导警方和相关部门。
审理团队在调查中发现,这伙盗猎者已经多次非法猎杀华南虎,对保护区的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
在他们的指使下,许多村民也纷纷参与非法盗猎行为。
盗猎者为了规避法律追究,还藏匿虎皮、虎骨等物品,并采取多种手段销售和走私。
审理团队迅速联络了当地公安部门,共同制定了一项针对该盗猎团伙的行动计划。
警方出动大批警力,展开了一次全面的打击盗猎行动。
在行动中,警方捣毁了多个盗猎据点,抓获了多名犯罪嫌疑人,并缴获了大量的非法财物。
在法院的公开审理中,被告人不得不承认自己的罪行。
法庭接受了相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并对被告人的罪行进行了全面审查。
最终,法院依法判处了盗猎团伙的成员重刑,并没收了他们非法所得,追缴了所有犯罪财物,并处以巨额罚款。
同时,法院还判令责令被告人为被害华南虎赔偿损失,并派出监管人员对保护区进行巡查。
这个案件通过公益诉讼的方式,不仅惩罚了违法盗猎者,还恢复了被破坏的生态环境,保护了华南虎这一重要的濒危物种。
这也给全社会发出了一个警示:保护野生动物是全社会的责任,任何侵害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动物制品检疫及相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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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制品检疫及相关案例案例一: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督促规范快递收寄验视行政公益诉讼案2018年5月,绵阳的王某某从广东网友处以1850元价格购得球蟒10只,后利用QQ群、微信群等发布信息,并通过绵阳某快递公司邮寄运输球蟒,以每只300元的价格出售给成都的胡某某、上海的黄某某、济南的孙某及保山的丁某、呼和浩特市的王某。
2018年7月8日,王某某快递邮寄的球蟒被呼和浩特市某快递有限公司发现后移交辖区森林公安。
经鉴定,涉案的球蟒系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的保护动物。
2018年11月,绵阳市森林公安涪城区分局将王某某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移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并将所涉其他犯罪线索移送广东、内蒙古等地公安机关。
涪城区人民检察院将该案作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办理。
调查过程中,发现绵阳市邮政管理局怠于履职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其未对辖区内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充分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致使王某某通过快递运输、买卖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得逞,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和生物多样性。
2019年3月13日,绵阳市人民检察院向绵阳市邮政管理局公开宣告送达检察建议。
建议其及时依法查处涉案快递公司,并加强对辖区内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监督管理,开展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执行收件验视制度专项督查活动。
绵阳市邮政管理局收到检察建议后,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落实。
一是依法立案查处涉案快递公司;二是开展邮政业安全警示教育培训;三是开展执行收寄验视、实名收寄及过机安检三项制度专项整治活动;四是与绵阳市森林公安联合出台《关于加强野生动物寄递管理工作的通告》,督促野生动物资源富足区域的企业严格落实收寄制度,并加强野生动物犯罪信息上报,配合公安机关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
绵阳市人民检察院以办理该案为契机,启动了全市检察机关保护野生动物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与市公安、市林业局联合会签《关于加强网络监管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实施意见(试行)》,加强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行为的力度。
海豚知道法律案例(3篇)
![海豚知道法律案例(3篇)](https://img.taocdn.com/s3/m/eeb430292a160b4e767f5acfa1c7aa00b42a9d01.png)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环保意识的提高,动物保护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在我国,法律对动物权益的保护也逐渐受到重视。
然而,动物能否成为法律主体,是否具有法律意识,一直是法学界和伦理学界争论的焦点。
本文将探讨一起特殊的法律案例——海豚知道法律。
二、案件简介2018年,我国某沿海城市发生了一起因海豚受到伤害而引发的争议。
当地渔民在捕鱼过程中,误伤了一头名叫“小海”的海豚。
小海被渔民捕获后,送往附近的海洋动物救助中心接受治疗。
在治疗过程中,救助中心的工作人员发现小海具有极高的智商,能够理解人类的语言,甚至能够识别不同的指令。
这一发现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在治疗过程中,小海逐渐恢复了健康。
然而,救助中心的工作人员发现,小海对渔民的行为感到愤怒,甚至表现出攻击性。
于是,他们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渔民的责任,并要求法院判决渔民赔偿小海的精神损失。
三、法院审理此案一出,立刻引起了法学界和伦理学界的广泛关注。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面临诸多难题:1. 海豚是否具有法律主体资格?即海豚是否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能否作为原告或被告参与诉讼?2. 海豚是否具有法律意识?即海豚是否能够理解法律、遵守法律、享有法律权利和承担法律责任?3. 如何衡量海豚的精神损失?即如何确定渔民对海豚造成的伤害程度,以及如何计算赔偿金额?针对这些问题,法院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和研究。
四、法院判决经过审理,法院认为:1. 海豚虽然不是人类,但作为生命体,具有自我意识和感受痛苦的能力。
根据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野生动物享有生存权、发展权、繁殖权等基本权利。
因此,海豚具有法律主体资格,可以作为原告或被告参与诉讼。
2. 海豚虽然不具备人类的法律意识,但根据案件事实,小海能够理解人类的语言,并对渔民的行为产生情绪反应。
这说明海豚具有一定的认知能力,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理解法律、遵守法律。
3. 关于海豚的精神损失,法院认为,渔民的行为已经对小海造成了心理伤害。
保护九段沙多重难题待解
![保护九段沙多重难题待解](https://img.taocdn.com/s3/m/d10a5d7aa55177232f60ddccda38376baf1fe064.png)
关注·本刊策划判刑罚款道歉一个不能少2019年5月,上海铁检院就一起在本市奉贤区发生的非法狩猎案件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经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判处被告人张某某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共计人民币61400元,并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经查,2018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在本市奉贤禁猎区家附近的树林里通过架设捕鸟网一张猎捕来往的鸟类。
同年12月15日,公安机关在张某某暂住地将其抓获,并当场查获已被其拔毛冷冻处理的野生鸟类共计40只和作案工具捕鸟网1张。
经鉴定,上述鸟类中有1只雀鹰和1只松雀鹰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二级保护动物;有珠颈斑鸠13只、灰椋鸟2只、灰背鸫7只、山斑鸠1只、红胁蓝尾鸲2只、燕雀1只、白眉鹀1只、黄喉鹀3只、灰头鹀1只、棕背伯劳1只、白头鹎2只、虎斑地鸫1只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名录》;有3只乌鸫为《上海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保护动物。
上海铁检院公益诉讼部门与上海市野生动植物保护主管机关以及上海市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了充分的沟通,证实了被告人张某某对国家野生动物资源造成的损害。
经认定,上述40只野生鸟类共计价值人民币61400元。
奉贤区北临黄浦江,南靠杭州湾,有13.7公里长的江岸线和逶迤31.6公里的海岸线,地理位置十分优厚,为野生动物栖息和繁衍提供了较好的场所。
从本案中涉及的鸟类包括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鸟类2种(雀鹰和松雀鹰),均为猛禽类,作为生态系统的顶级消费者,每年能捕食大量的鼠类和害虫,对于农业、林业和牧业均十分有益,对维持生态平衡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雀鹰和松雀鹰在全国的分布广泛,数量相对较多,但奉贤本地种群数量有限,对生态系统影响较大。
根据中山大学的专家研究,1只雀鹰一年吃掉的鼠类144只,1只松雀鹰一年可捕获鼠类383只,可分别减少粮食损失2~3吨。
被告人张某某在禁猎区非法猎捕的行为,造成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侵权责任。
渭南抓野兔案例
![渭南抓野兔案例](https://img.taocdn.com/s3/m/b3e2a02286c24028915f804d2b160b4e767f81d1.png)
渭南抓野兔案例案例一:1月29日,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依法对临渭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汪某某等32人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进行宣判。
该案是临渭法院受理的首起涉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汪某某在明知国家禁止收购非法猎捕的野生动物的情况下,先后多次从被告人任某某、兰某某、张某某处收购雀鹰、鸳鸯等国家II级保护野生动物及狍子、野鸡、野兔、果子狸等“三有”野生动物,总数量达3000余只;被告人李某某等10人使用自制猎套、猎夹等禁猎工具及毒药呋喃丹先后多次非法猎捕狍子、岩松鼠、野鸡、野兔等“三有”野生动物;被告人薛某某除使用禁猎工具猎夹猎捕国家II级保护野生动物鵟及猪獾等“三有”野生动物外,还先后多次从被告人林某某等7人处收购其非法猎捕的野猪、果子狸等“三有”野生动物近千只;被告人史某某组织被告人孙某某等7人在禁猎期使用猎夹等禁猎工具非法猎捕果子狸、猪獾等“三有”野生动物;被告人梁某某等4人在明知国家禁止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情况下,使用自制的铁丝套或弹簧套,非法猎捕国家I级保护野生动物原麝,并经被告人杜某某的介绍,将原麝麝囊出售给被告人王某某获利。
根据庭审查明事实,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认罚情况,临渭法院对32名被告人判处刑期拘役两个月至有期徒刑十年不等,并要求对因其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失赔礼道歉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例二:2020年9月15日,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汪某某、史某某、薛某某等三十二人涉嫌非法狩猎罪,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在蒲城县公开开庭审理。
临渭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了四名员额检察官分别以公诉人和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出庭公诉。
经临渭区检察院审查认定,被告人孙某某、冯某某、任某某等21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私自猎捕国家保护的猪獾、果子狸、野兔、野鸡等野生动物,其21人猎捕的数量分别已达非法狩猎的立案标准;另被告人兰某某、汪某某、史某某3人明知他人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仍为提供狩猎工具、选择狩猎地点,其三人行为属于非法狩猎的共犯;21名被告人中的薛某某和任某某二人还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猎捕鵟、雀鹰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其二人行为涉嫌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薛某某、张某某、兰某某等5人明知是非法猎捕的野生动物仍予以收购,且收购数量巨大,其行为涉嫌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汪某某、张某某非法收购、出售了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雀鹰、鸳鸯,其二人行为涉嫌构成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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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2020年2月28日)案例一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诉袁某某等21人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制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关键词】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生态资源补偿费专家咨询意见【要旨】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不仅构成刑事犯罪,也对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损害,检察机关可以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对生态资源受损状况和赔偿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借助专家意见,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提出公益损害赔偿请求。
【基本案情】2018年4月至6月间,袁某某、杜某等21人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穿山甲及制品11只。
经检察机关委托,华南师范大学生命科学学院教授、世界自然保护联盟物种生存委员会穿山甲专家组成员吴诗宝教授对本案生态环境损害出具了专家意见确认:穿山甲非法贸易行为不仅会影响该物种的保护,还破坏了生态环境,应当向资源破坏者收取资源破坏补偿费,用于资源恢复和补偿。
【调查和诉讼】2018年6月28日,袁某某等21人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018年8月,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对该案公益诉讼部分立案审查,在《法制日报》发布诉前公告,期满未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拟就本案起诉。
经调查核实,21名行为人从事非法买卖穿山甲及制品,具有侵害故意和侵害行为,对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民事公益诉讼条件。
2019年1月4日,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袁某某等21人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向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针对本案提起了江苏省首例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判令21名被告人连带承担非法收购、出售11只穿山甲造成的生态资源受损费用合计88万元。
21名被告人对民事公益诉讼的主要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均真诚悔罪,自愿缴纳资源补偿费,支付88万资源补偿费及1万元专家咨询费至金坛区财政非税账户。
【典型意义】本案中21名被告尽管不是直接猎杀者,但其违法行为对于造成生态资源损害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符合民事公益诉讼的起诉条件,可要求其承担公益侵害责任。
本案公益诉讼的提起,加大了对非法买卖行为的打击力度,对保护野生动物,保护生态环境具有积极意义。
在对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状况和赔偿数额难以确定时,可参考相关领域专家意见。
同时,应做好专家资质和意见合理性审查工作,提升专家意见的认可度和采纳率。
本案21名被告人在庭审后悔罪态度较好,积极自愿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主动缴纳了全额赔偿款,纳入区财政非税专户管理,专门用于生态环境修复。
案例二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某某等非法猎捕、杀害、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关键词】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分类确定赔偿标准案发地开庭专家辅助人出庭【要旨】检察机关通过提起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追究资源破坏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使其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通过聘请专家“外脑”分类确定赔偿标准,同时通过检察长领办、案发地开庭、申请专家证人出庭等多种形式提升人民群众的野生动物保护意识,实现对生态环境和资源的有效司法保护。
【基本案情】2017年11月12日下午,兰某某到龙泉市锦溪镇黄永村村委会后山场采摘草药期间,在一山坳处发现1只白鹇(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遂将其猎捕。
次日,兰某某在龙泉市住龙镇碧龙村附近山场上,发现3只果子狸,遂将其猎捕。
之后,将猎捕的白鹇和3只果子狸出售给王某某。
王某某又将该只白鹇和其中1只果子狸出售给翁某某。
另调查发现,王某某还有非法猎捕、收购尖吻蝮、乌梢蛇共计6条和棘胸蛙45只等破坏生态的违法事实,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诉讼】2018年3月30日,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检察院就本案通过《检察日报》发出民事公益诉讼诉前公告,公告期满后,没有符合条件的机关和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8年5月11日,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王某某、兰某某对猎捕、杀害、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所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失86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翁某某对其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所产生的生态环境损失62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8年5月29日,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在龙泉市竹垟畲族乡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支持了检察机关民事公益诉讼全部诉讼请求。
判决生效后,王某某、兰某某、翁某某履行了法院判决确定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并在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本案涉案野生动物共5个物种55只,且存在不同情形的违法行为和损害后果,检察机关通过聘请高校、科研机构、野生动物保护部门专家论证等方式,针对不同物种以及猎捕、杀害、出售、收购等不同情形,分别确定了赔偿标准和诉讼主张,明确了《国家林业局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在公益诉讼司法实践中的适用。
检察机关联合人民法院,以巡回法庭的形式将庭审地点设在案发地的乡村振兴讲习所,同时邀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乡镇狩猎员、当地干部和村民一同观摩庭审,并聘请中国鸟类多样性保护与生态文明科学首席科学传播专家以专家证人身份出庭作证,对案件中的专门性和专业性问题进行解答和说明,使本案办理得到专业保障,起到了良好的警示教育作用。
案例三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检察院诉胡某某等人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关键词】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野生动物资源保护专家辅助人出庭替代性方式修复【要旨】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违法行为,检察机关不仅追究违法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还通过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提出赔偿损失、以替代性方式修复生态环境的诉请。
创新办案方式,聘请专家辅助人出庭,发表专家意见。
向相关行政机关发出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督促其加强野生动物保护执法和普法宣传教育。
【基本案情】2016年11月下旬至2017年1月17日,胡某某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分六次到位于湘阴县杨林寨乡的洞庭湖内横岭湖省级自然保护区猎杀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小天鹅52只,破坏了自然生态环境资源,造成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价值达69472元。
经湖南师范大学生命科学院出具专家意见,认为:1.在长期的进化过程中,每只小天鹅携带着本种群的基础基因以及个体的特殊基因,由此构成该种群遗传多样性,一旦消失将无法挽回。
2.小天鹅的生态价值主要体现在其与环境已经形成了相对固定的生态关系,这种动态平衡关系维系着当地的生态平衡。
人为造成小天鹅种群数量减少,直接影响着整个洞庭湖区生态环境的平衡。
【调查和诉讼】湘阴县检察院在办理胡某某等人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案件时,对胡某某等人2017年9月22日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立案。
2018年1月26日,湘阴县检察院经审批依法向湘阴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1.判令胡某某等人共同赔偿因侵权造成的国家资源损失69472元;2.判令胡某某等人采取替代性方式修复生态环境;3.判令胡某某等人共同承担专家咨询费16000元。
2018年6月15日,该案公开开庭审理。
庭审中,湘阴县检察院聘请全国知名野生动物专家作为专家辅助人出庭,就猎杀小天鹅对环境破坏程度、生态的损害及修复方式、费用、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方面发表专家意见。
2018年9月18日,湘阴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后,公益诉讼起诉人继续跟进判决内容的执行,胡某某等人委托湘阴县林业局代为履行,湘阴县林业局制定《横岭湖省级自然保护区生态修复工程实施方案》,在横岭湖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设立人工促进修复区100亩管护三年,种植旱柳250株、种植水草100亩;印发宣传资料5000份。
经横岭湖自然保护区青山岛管理站观测, 2018年底,横岭湖省级自然保护区小天鹅种群数量明显增加,由案发前的300余只增加到4400余只。
【典型意义】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中不可替代的重要组成部分。
该案提出以替代性方式修复生态环境的诉请,对保护好洞庭湖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及生态环境起到了较好的引领示范作用。
引入专家辅助人出庭制度,不仅提供了专业意见,而且还给所有听庭人员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公开课。
结合办案中发现的监管漏洞,向当地林业部门发出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对社会公众增强法治意识、环保意识、责任意识,注重生态环境和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四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督促规范快递收寄验视行政公益诉讼案【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快递行业整顿送法进校园【要旨】快递企业执行收件验视制度监管不到位,致使违法行为人通过快递运输、买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得逞,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和生物多样性。
检察机关在追究违法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督促邮政部门开展快递行业专项整治,构建野生动物保护长效机制。
【基本案情】2018年5月,绵阳的王某某从广东网友处以1850元价格购得球蟒10只,后利用QQ群、微信群等发布信息,并通过绵阳某快递公司邮寄运输球蟒,以每只300元的价格出售给成都的胡某某、上海的黄某某、济南的孙某及保山的丁某、呼和浩特市的王某。
2018年7月8日,王某某快递邮寄的球蟒被呼和浩特市某快递有限公司发现后移交辖区森林公安局。
经鉴定,涉案的球蟒系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的保护动物。
【调查和督促履职】2018年11月,绵阳市森林公安局涪城区分局将王某某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移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并将所涉其他犯罪线索移送广东、内蒙古等地公安机关。
涪城区人民检察院将该案作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办理。
调查过程中,发现绵阳市邮政管理局怠于履职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其未对辖区内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充分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致使王某某通过快递运输、买卖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得逞,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和生物多样性。
2019年3月13日,绵阳市人民检察院向绵阳市邮政管理局公开宣告送达检察建议。
建议其及时依法查处涉案快递公司,并加强对辖区内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监督管理,开展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执行收件验视制度专项督查活动。
绵阳市邮政管理局收到检察建议后,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落实。
一是依法立案查处涉案快递公司;二是开展邮政业安全警示教育培训;三是开展执行收寄验视、实名收寄及过机安检三项制度专项整治活动;四是与绵阳市森林公安局联合出台《关于加强野生动物寄递管理工作的通告》,督促野生动物资源富足区域的企业严格落实收寄制度,并加强野生动物犯罪信息上报,配合公安机关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