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关于下发《辽宁师范大学学院学术委员会工作条例》的通知
学术委员会章程
学术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与目的第一条:为规范学术活动,促进学术交流与合作,提高学术水平,特成立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第二条:委员会是本校学术事务的最高审议与决策机构,负责审议学术规划、监督学术质量、维护学术道德。
第二章组织结构与职责第三条: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若干委员组成,设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委员会职责如下:制定和修订学术规范与标准;审议学科发展规划和重大学术项目;监督学术评价体系与成果的质量;审议并裁决学术争议;其他与学术事务相关的重要事项。
第三章委员选拔与任期第五条:委员选拔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考虑学科背景、学术成就与道德品质。
第六条:委员任期一般为三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四章会议制度与决策第七条:委员会定期召开全体会议,审议重要事项。
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
第八条:决策采取投票方式,须获得出席会议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方可通过。
第五章学术审议与监督第九条:委员会负责对学术成果进行审议,确保学术质量。
第十条:委员会应监督学术活动,防止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并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进行处理。
第六章学术道德与规范第十一条:委员会应制定并宣传学术道德规范,引导师生遵守学术诚信。
第十二条:对于学术不端行为,委员会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维护学术的纯净性。
第七章奖励与激励机制第十三条:为激励学术创新,委员会应设立学术奖励机制,表彰学术成就突出的个人或团队。
第十四条:委员会应支持并促进学术交流与合作,为师生提供学术发展的平台与资源。
第八章附则与修订第十五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章程的修订须经委员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并提交学校批准后生效。
结语学术委员会章程的制定与实施,对于提升我校学术水平、维护学术道德、促进学术交流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全体师生共同遵守,为学术繁荣与发展贡献力量。
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
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引言概述: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是由国务院部委制定的一项重要规章,旨在规范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的组织结构和运行机制,保障学术委员会的独立性和科学性,促进高等教育的发展。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详细阐述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的内容,包括学术委员会的设立和职责、委员的选拔和任期、会议的召开和决策、学术评审和奖励、学术委员会的监督与评估。
最后,总结文章的主要观点。
正文内容:1. 学术委员会的设立和职责1.1 学术委员会的设立:学术委员会由高等学校根据需要自行设立,其设置应符合学校的发展需要和学科特点。
1.2 学术委员会的职责:学术委员会负责学术研究、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工作,制定学术发展规划和学科专业设置方案,提出学术评审和奖励的建议。
2. 委员的选拔和任期2.1 委员的选拔:委员的选拔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专家推荐、学术评审等方式选拔具有一定学术声誉和研究能力的专家学者。
2.2 委员的任期:委员的任期一般为三年,可以连任一次。
委员的退出应符合规程的规定,避免出现长期占职的情况。
3. 会议的召开和决策3.1 会议的召开:学术委员会应定期召开会议,会议的召开应提前通知委员,并提供会议议程和相关资料。
3.2 决策的程序:学术委员会的决策应遵循民主、科学的原则,通过讨论、表决等方式进行,决策结果应记录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
4. 学术评审和奖励4.1 学术评审:学术委员会负责组织学术评审活动,对学术研究成果、学术论文、学术项目等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应公正、客观,并及时向申请人反馈评审意见。
4.2 学术奖励:学术委员会应根据评审结果,对优秀的学术成果和学术人才进行表彰和奖励,鼓励学术创新和研究成果的转化。
5. 学术委员会的监督与评估5.1 监督机制:学术委员会应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对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监督,防止权力滥用和不当行为的发生。
5.2 评估机制:学术委员会应定期进行自身的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委员会的组织结构、工作效果、学术评审的科学性和公正性等,以提高委员会的工作质量和水平。
学术委员会工作制度
学术委员会工作制度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内负责学术工作的重要组织,其工作制度是为了保障学术委员会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与公正性而制定的。
以下是学术委员会工作制度的主要内容:
1. 学术委员会的组织机构
学术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秘书等组成,其组织机构应当合理、科学,人员应当经过选举或者推荐产生,同时应当具备相应的学术背景和经验。
2. 学术委员会的职责与任务
学术委员会主要负责学校教学科研、学术评审等方面的工作,其职责主要包括:制定学术规范、审批学术论文、组织学术活动、开展学术研究等。
同时,学术委员会应当定期向学校领导层汇报工作情况,并对学校的学术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3. 学术委员会工作程序
学术委员会的工作程序应当包括:会议的召开、议事录的撰写、会议决议的制定、通知和报告的发布等,其中会议决议应当经过表决和签名等程序,以确保决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4. 学术委员会的准则和标准
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诚信、学术独立、学术公正、学术严谨的准则和标准,要坚持科学研究、严格评审、公正评价的原则,避免压制异见、纵容抄袭等不当行为。
总之,学术委员会工作制度对于保障学术工作的规范化与公正性
具有重要作用,学校应当高度重视并完善其工作制度。
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
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高等学校规范和加强学术委员会建设,完善内部治理结构,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高等学校应当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并以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实施本科以上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的组成、职责与运行等,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高等学校应当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完善学术管理的体制、制度和规范,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并为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四条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五条高等学校应当结合实际,依据本规程,制定学术委员会章程或者通过学校章程,具体明确学术委员会组成、职责,以及委员的产生程序、增补办法,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及其他本规程未尽事宜。
第二章组成规则第六条学术委员会一般应当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
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第七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三) 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四)学校规定的其他条件。
辽大校发〔2004〕136号辽宁大学教学委员会工作条例
辽大校发〔2004〕136号辽宁大学教学委员会工作条例为加强对教学及教学管理的监督与指导,进一步提高我校本科教学质量,实现教学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民主化,深化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改革,学校决定成立教学委员会。
为保证充分发挥教学委员会的作用,确立和维护其在指导、咨询和重大教学问题审议过程中的权威性和公正性,特制定本工作条例:一、教学委员会的组织构成和设置组织构成:由主管教学的副校长,教务处正副处长、各院系和直属教学部门主管教学的副院长(副主任)及教学督导团团长等人组成。
组织设置:委员会设主任1人,由主管教学的副校长担任;副主任1人,由教务处处长担任;委员若干人, 由各院系和直属教学部门主管教学的副院长(副主任)及教学督导团团长担任。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二、教学委员会成员的任职条件1. 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热爱教育事业,为人师表,师德高尚,具有教育工作者的优良素质和无私奉献精神。
2. 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与合理的知识结构,学识渊博,学术造诣较高,教学经验丰富,并具有较长时间从事教学管理和研究的经验,在教学及管理方面有一定权威性。
校教学委员会委员原则上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3. 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精益求精的态度,工作一丝不苟,作风严谨,师德卓著。
4. 熟悉本科教学规律,同时具有创新意识,能够对本科教学改革提出合理化建议。
5. 身体健康,能够全身心投入工作。
三、教学委员会成员的工作职责1. 教学委员会在主管教学的副校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认真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对教育教学工作的部署。
2. 研究提出学校的学科、专业、课程及实验室建设方案,并负责对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进行评估检查,督促指导等。
3. 负责对教学计划、教学改革方案进行研究、制定和修改。
4. 研究提出学校的教学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及其实施细则,制定考核办法,对各院系的教学质量进行考核,并向教务处提出报告。
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
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高等学校规范和加强学术委员会建设,完善内部治理结构,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高等学校应当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并以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实施本科以上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的组成、职责与运行等,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高等学校应当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完善学术管理的体制、制度和规范,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并为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四条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五条高等学校应当结合实际,依据本规程,制定学术委员会章程或者通过学校章程,具体明确学术委员会组成、职责,以及委员的产生程序、增补办法,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及其他本规程未尽事宜。
第二章组成规则第六条学术委员会一般应当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
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第七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三) 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四)学校规定的其他条件。
《辽宁师范大学章程(草案)》起草说明【模板】
《辽宁师范大学章程(草案)》起草说明辽宁师范大学副校长李雪铭(2015年4月22日)各位代表:下午好,下面我代表学校对《辽宁师范大学章程(草案)》作起草说明。
大学章程是对大学宗旨、架构、体制及重大问题做出全面规范的自律性基本文件,是大学办学的纲领性文件。
辽宁师范大学高度重视大学章程的制定工作,以《教育法》《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1号)为总依据,按照辽宁省教育厅的总体工作部署,履行相应工作程序,形成《辽宁师范大学章程(草案)》,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指导思想辽宁师范大学章程制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围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的任务,依法依规完善内部治理结构,体现和保护学校改革创新的成功经验与制度成果,促进学校的内涵发展,着重完善学校自主管理、自我约束的体制机制,反映学校办学特色。
二、起草原则(一)依法起草。
以《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遵循高等教育规律,遵循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的原则,保证章程合法合理。
(二)民主公开。
章程制定工作坚持将民主理念贯彻始终,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学生参与章程制定的积极性,同时也注重吸纳校友和社会人士的合理意见与建议。
同时明确教职工、学生的重大事项知情权、民主管理参与权等内容,使师生的主体地位得到充分体现,合法权利有效落实。
(三)推进改革。
通过认真梳理内部管理的体制机制,找到当前制度中存在的漏洞和不足,提出可行的改进措施,通过章程建设切实推进学校内部治理结构的改革。
(四)彰显特色。
从实际出发,结合学校办学与发展的历史,充分体现学校自身的办学理念与发展定位,反映学校办学特色。
三、起草过程章程制定工作分四个阶段:(一)学习宣传和制定工作方案阶段(2014年3月-2014年7月)1.2014年3月10日,学校召开党委会专题研究章程制定相关工作;学校将章程制定工作列入校党委中心组学习内容,多次举办专题会议学习《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1号)等十余项相关法律法规,同时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学习宣传活动,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要求。
辽宁师范大学文件
辽宁师范大学文件辽师大校发[2011]18号辽宁师范大学事业编制人员聘用合同变更续签实施办法为确保我校事业编制人员聘用合同续签工作的顺利实施,使我校聘用合同的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人发[2000]5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辽宁师范大学实行聘用合同制暂行规定》、《辽宁师范大学实行聘用合同制实施办法》(辽师大党发[2006]32号)、《辽宁师范大学岗位设置管理方案》(辽师大校发[2010]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1、凡与我校签订《辽宁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的教职工,均须按本实施办法进行合同变更。
2、凡与我校签订《辽宁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且聘用合同即将期满(首次聘用专业技术岗位为4年半,管理、工勤岗位为5年)的教职工,均须按本实施办法进行聘用合同续签。
二、领导机构聘用合同变更、续签的基层权力机构为各单位聘用小组,学校权力机构为学校聘用委员会。
三、合同变更内容1、甲方法人代表。
经辽宁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备案,我校法人代表正式变更为韩增林。
2、原聘用合同第二条第一款。
若原岗位类别与岗位设置管理后所聘的岗位类别一致,则执行原合同;若不一致,则以经个人申请、学校批准的《聘用合同变更审批表》为准。
3、原聘用合同第二条第二款。
变更为乙方与基层单位已签订的岗位说明书的内容。
4、以上变更内容适用于全员范围,因此不再在原聘用合同内容中做变更表述。
5、原聘用合同第一条之聘用期限。
聘用期限因人而异,以《辽宁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签订内容为准。
6、其余条款仍按原聘用合同执行。
四、聘用合同续签办法聘用合同期满,意即该人所占岗位的空出。
各基层单位须将聘期期满人员所占岗位的工作任务,根据本单位的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工作及科学化管理的需要,在确保聘用合同未到期人员满工作量的前提下进行重组,重新进行岗位设置,设置岗位的类别、级别均在空出岗位的类别、级别数额内(小于等于空出岗位数额)进行。
学术委员会章程
学术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术委员会的组织和行为,进一步加强民主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术委员会旨在推动和指导学校的学术发展,指导科学研究与教学研究,发挥教师在专业建设与教科研工作中的主导与骨干作用,促进学校职业教育事业发展。
第三条学术委员会的职责是:(一)审议专业、学科建设与发展战略、教学科研改革的重大政策与措施;(二)审议专业设置与调整、专业建设、教育教学及重大科研计划方案;(三)制定教育科学研究规划,评价教学、科研成果;(四)评议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计划,评议拟引进、聘用的优秀人才,推荐学术组织任职人选;审议教师职务聘任,调查学术道德问题;(五)指导学校学术期刊的工作和学校学术交流活动。
(六)完成校长委托研究的其它事项。
第四条学术委员会开展学术审议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学术声誉,倡导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服务于学校发展战略。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组成人员第五条学校学术委员会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工作,是学校负责学术审议和学术咨询的最高机构。
第六条学校学术委员会由15-21人组成,成员包括:(一)校长(学校党支部书记);(二)专业带头人或专业(学科)骨干教师;(三)兄弟院校有代表性的专家;第七条学校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应符合下列要求:(一)50岁以下的委员不少于二分之一;(二)来自各专业群专业带头人的委员数不少于二分之一。
第八条学校学术委员会将根据条件成熟情况,就专业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陆续设立五个专门机构,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
(一)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专业设置与调整、专业发展规划、专业建设(含建设方案与专业核心文本等指导性文件的制定)与评估等工作;(二)专业教学管理指导委员会负责专业教学实施性文件的制定与实施、教学模式改革成果推广、教学过程管理、教师培养与评价等工作;(三)教育科学研究规划委员会负责教育教学研究项目的规划、立项、实施、检查、评审等工作;(四)教师职称评审与岗位聘任工作委员会负责对教师职称评聘工作进行审核报批,会同学校有关科室,对学校教师招聘岗位、名额、程序等事项进行规划安排,并参与具体招聘工作;(五)学校学术道德管理委员会评估学校学术道德方面的方针、政策和存在的问题,组织有关学术道德问题的调查工作,并做出明确的调查结论和处理意见。
学术委员会章程
学术委员会章程为深入贯彻贯彻我校教育理念,科学管理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和教学科研工作,尊重教育教学规律,尊重学科教学规律,实现学校教育教学及教学科研工作民主化管理,经学校研究决定成立学校综合学术委员会。
为充足发挥学术指导委员会全体组员旳示范作用,发挥校学术指导委员会对学校教育教学科研旳指导、督促作用,并为学校重大决策旳提供智力支持,以学校三年规划为指导,结合我校教育教学实际状况,制定本章程。
一、总则1、性质:学术委员会是学术研究、学术评估和师资培养旳全校最高学术组织,校学术指导委员会是在学校行政班子直接领导下,参与学校各项重大决策,对学校教育科研实行宏观指导和微观带动,并对学校教育科研成果进行鉴定、推广旳纯学术性业务机构。
2、宗旨:激发我校教有所成老师旳积极性,为他们旳可持续发展提供动力;让骨干教师成为学校管理、教育教学科研旳参谋,为学校科学、高速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3、原则:校学术指导委员会在参与学校管理过程中,应坚持理论联络实际旳原则,切实将国家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定与学校实际结合起来,并以科学旳思想观念、踏实旳工作作风,为学校教育改革和发展事业服务。
二、组织机构1、任职资格:为保证学校学术指导委员会在学术上旳权威性,学术委员会全体组员旳遴选应充足体现群众性、学术性和代表性。
①具有良好旳政治思想品质和优秀旳职业道德素质。
有全局意识,服从学校工作安排,有事业心和责任感,在教师中拥有较高旳威信。
②具有扎实系统旳专业知识、较强旳教学教研能力、较丰富旳教学经验。
在学科教研、德育和教改工作中能起指导、带动和示范作用旳,在省、市和学校内有一定著名度和影响力旳教师。
2、学术委员产生措施:校内委员实行申报评估制和主任推荐制,在个人申报和推荐旳基础上,由校长办公会研究认定。
3、机构设置:①学术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校长担任;副主任一名,由主管学校教育教学科研工作旳副校长担任;委员会下常设三个组:分别由学校教务主任、政教主任和教科主任担任组长。
学院学术委员会工作条例(暂行)
学院学术委员会工作条例(暂行)
第一条学院设立校学术委员会。
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术咨询、评议、审议和监督机构。
各二级学院(系)可设立本级学术委员会,在校学术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条校学术委员会职责
1.对学校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以及科研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供咨询、建议和意见;
2.指导、监督学校科研发展规划的制订和实施;
3.审定学校科研项目;审议、推荐学校申报市级、省级、国家级科研课题;鉴定科研成果。
第三条校学术委员会组成
1.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院长担任;副主任2名;学术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研处,设办公室主任1名,由科研处处长兼任。
2.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良好学术声誉的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的教师组成。
组成人员的遴选要充分考虑学科分布。
3.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院长聘任,任期三年。
遇有长期出国(一年以上)、退休等情况,应及时进行调整、补充。
第四条校学术委员会工作规则
1.评议、评审有关学术问题时,可根据需要请有关人员列席。
2.根据学科发展情况,校学术委员会可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跨学科的讨论、审议工作;开展某项活动时,也可组成专门的评委会或鉴定小组等临时性组织。
3.日常工作由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第五条本条例自校党政联席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六条本条例由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辽宁师范大学关于岗位设置管理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doc
辽宁师范大学关于岗位设置管理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为做好我校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根据《关于印发辽宁省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辽人社发[2009]22号)、《辽宁师范大学岗位设置管理方案》(辽师大校发[2010]6号)、《辽宁师范大学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辽师大校发[2010]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就我校岗位设置管理中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各类岗位聘任的人员范围问题在首次岗位聘任中,各类岗位聘任的人员范围按如下办法确定:(一)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只有已经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书、评定了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称的下列人员,可应聘我校教师系列各级岗位。
1、属于教师编制,在各教学单位按教师管理,并承担本科、研究生教学任务的教学、科研人员;2、属于教师编制,在各单位从事领导管理工作,并仍承担部分本科、研究生教学任务的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3、目前仍在辅导员岗位工作的专职学生辅导员(含主管学生工作的学院专职副书记、团委书记)。
(二)凡属于干部身份,评聘了专业技术职务且目前仍在专业技术岗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均可应聘非教师系列专业技术各级岗位。
机关部处中具有部分管理职能需要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方能上岗的财务处、审计处,纳入非教师系列专业技术岗位管理。
(三)除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外,具备干部身份,并在各学院、馆、所、中心及机关各部、处从事行政、党务等管理工作的人员,可应聘各级管理岗位。
(四)凡属工人身份的在职职工(不含内部退养及提前退休人员),均可应聘工勤技能各级岗位。
(五)同时符合在两个岗位聘任的人员,除学校规定的“双肩挑”岗位外,由应聘人选择其中一个岗位,另外一个岗位的应聘权视为自动放弃。
首次聘任后,岗位管理按省人社厅规定走上正常化管理轨道,新进人员按空缺岗位进行公开招聘,并按聘任的岗位级别兑现工资。
二、关于实际工作岗位类别与拟聘任岗位类别不同的人员如何聘任及聘后的工资待遇问题(一)首次聘任时,在领导管理岗位工作的教师,可以回原所在学院应聘教师岗位,并享受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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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师范大学文件
辽师大校发[2012]43号
关于印发《辽宁师范大学学院学术委员会
工作条例》的通知
各单位:
为切实加强我校专家、学者对学术事务的民主参与,进一步完善各学院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经学校研究决定,制订《辽宁师范大学学院学术委员会工作条例》。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学院按规定选举成立学院学术委员会,并将选举产生的学术委员会成员名单于2012年11月1日前报人事处备案。
附:辽宁师范大学学院学术委员会工作条例
辽宁师范大学学院学术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学院学科建设和发展中的作用,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实现科学决策,在学院建立学术委员会制度。
第二条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建设和发展中针对学科建设等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咨询机构,受学院党政班子的统一领导。
第三条学术委员会在主任的主持下开展工作;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应支持该委员会开展工作,贯彻执行其相关学术问题的决策。
第四条学术委员会应致力于发挥专家、学者在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人才引进、教学科研工作及学术水平评估中的主导与骨干作用。
第二章组成
第五条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院各学科的学术带头人、教授、有较高学术水平的副教授及外聘专家(含人事关系不在本学院的校内专家)组成,正式委员应为9—13人,候补委员2—3人。
第六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本学院的全体专业技术人员选举产生,学院领导班子负责组织选举,由选举产生的学术委员共同决定担任学术委员会委员的外聘专家。
当委员退休、调离或长期出差、卧病(2年及以上者)解除委员资格时,候补委员按排名直接转为正式委员,同时学院应及时组织选举产生候补委员。
第七条学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一名,秘书一名。
主任委员由院长兼任,副主任委员由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秘书由主任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讨论同意后
聘任。
候补委员参加学术委员会时享有与正式委员同等的权利义务。
第八条每届学术委员会任期四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
在选举学术委员时学科带头人可不受距退休不满一个任期的条件
限制,学术委员任期未满不能作为其延长退休年龄、实质性返聘、招收研究生的条件。
第九条学院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采用表决制对相关议题议案做出决定。
学术委员会主任可根据需要临时召集会议,商讨、决定相关工作事项。
第三章职责、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学术委员会对学院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人才引进、科研工作和学术水平评估等重大建设项目和科研项目进行审议,对涉及重要学术问题的其他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
主要职责有:
(一)讨论研究学院学术发展方向、学科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的发展规划;
(二)对学院拟引进人才、专业技术人员评审任职资格及各级岗位拟聘人员提出评议方案并进行评审;
(三)讨论确定学院本科生、研究生教学计划或培养方案及学位授予标准;
(四)讨论研究学位点申报和建设、实验室申报和建设;
(五)讨论、决定院长提请议决的其它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学术委员会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一)享有充分了解与议题内容有关信息的权利;
(二)有参加会议讨论并提出个人观点、意见的权利;
(三)有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并就有关议题进行表决的权利;
(四)须遵守和履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
(五)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为人师表,认真履行职责;
(六)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对所讨论的敏感问题严格保密;
(七)议题与学术委员会某成员本人或与其直系亲属(姻亲、血亲)有直接利害关系时,当事人要主动在会议全程回避。
第十二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须向主任委员请假;不经请假,连续二次以上(含二次)无故不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经学术委员会表决,取消其学术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十三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如有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行为、严重损害学院声誉或权益的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行为,经学术委员会表决,取消其学术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四章学院学术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学术委员会的议题由主任委员根据学院领导班子意见提出。
第十五条学术委员会会议必须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下同)以上方可开会,不能到会的委员可委托其他委员对会议事项发表意见,但涉及表决的事项,不可委托其他委员对会议事项代行表决。
第十六条学术委员会讨论有关事项时,应该充分发扬民主,对专业性问题应当听取有关领域专家的意见。
正式委员出差、有病或因回避不能参加会议时,由候补委员参加会议。
第十七条学术委员会应以表决方式对议决事项做出决定,委员应当对议决事项明确做出赞成或反对的意思表示,并根据实际到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的意见形成决议。
在进行表决前应对表
决方式进行表决,对职称评审等重要议题的表决应采取票决制(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八条在涉及对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水平评审的事项时,应在查阅被评价人个人资料前,先行讨论确定较为详细的评价方案,方案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学术委员的表决同意后执行。
第十九条学术委员会每次例会,秘书都要认真做好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连同选票一起存档备查。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本条例由校学术委员会及人事处负责解释。
辽宁师范大学
2012年10月8日主题词:学术条例
辽宁师范大学校务办公室 2012年 10 月 9 日印发
(共印1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