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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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完善“大调解”工作体系的实施意见

关于建立完善“大调解”工作体系的实施意见

关于建立完善“大调解”工作体系的实施意见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综治办和省、市关于切实做好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意见要求,进一步推动我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全力维护社会稳定,现就建立完善我区“大调解”工作体系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进一步明确“大调解”工作体系的指导思想、任务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问题,建立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司法行政、信访部门和审判机关分别牵头,综治委协调指导考核,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建立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衔接配合的“大调解”工作体系,使各类矛盾纠纷发现早、解决好,问题不上缴,努力把各类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二)任务目标:建立健全区、街乡(镇)、社区(村)三级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组织网络;健全专兼职人民调解队伍,落实组织聘用、教育培训、考评奖惩等措施,发挥积极作用;建立确保各类调解手段相互作用;建立确保各类调解手段相互衔接、整体效能充分发挥的制度机制,调解职责明晰,工作规范有效;预防调解的质量和效率明显得到提高,“民转刑”、民事诉讼、行政复议、信访等案件同比下降,防止和减少群体性事件、集体到省进京上访案件。

(三)基本原则:1、坚持维护群众利益原则。

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疏导、协商、教育等办法,把化解群众矛盾纠纷与维护群众利益有机结合;2、坚持预防为主原则。

本着重在基层、依靠群众,立足抓早、抓小、抓苗头,把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3、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以区、街乡(镇)和行业系统为重点,开展排查调处,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层层落实调解责任;4、坚持调解优先原则。

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调解,注重“法、理、情”的有机统一,把调解贯穿与解决民间纠纷、处理治安案件、行政争议、司法诉讼以及当事人法制宣传、教育疏导的全过程,积极引导当事人依法依理、互谅互让。

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方案

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方案

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方案矛盾纠纷是社会生活中不可避免的存在,解决矛盾纠纷是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社会发展的重要任务。

大调解作为一种有效的矛盾纠纷解决途径,能够快速、高效地化解矛盾纠纷,得到广泛应用和认可。

本文将针对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提出以下方案,以期能够更好地推进矛盾纠纷的解决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1.成立专门的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主要负责人和成员。

2.制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明确大调解工作的机构设置、职责分工、工作流程等相关内容。

二、建立健全调解机构1.建立矛盾纠纷大调解机构,配备专门的人员和物资,确保能够及时、有效地开展大调解工作。

2.培训大调解工作人员,提高其专业素养和调解技巧,确保能够胜任大调解工作的任务。

三、完善大调解工作机制1.建立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信息汇总和共享机制,保证信息的流程畅通和各方之间的互通有无。

2.制定大调解工作的标准化操作流程,确保大调解工作的规范进行,提高调解的效果和质量。

四、拓宽调解渠道,提高调解成功率1.建立矛盾纠纷大调解的多层次、多领域的渠道,满足各方的需求,提高调解的成功率。

2.积极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和人员,提供专业化的调解服务,增加调解的可操作性。

五、加强舆论引导,营造良好社会环境1.加强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大调解工作的认知度和参与度。

2.加强舆论引导,引导公众理性对待矛盾纠纷,并积极支持和配合大调解工作的开展。

3.加强舆情监测,及时掌握公众的意见和舆情动态,做好危机应对和舆论引导。

六、加强法律保障,提高民众信心1.不断完善法律法规,为大调解工作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支持。

2.加大对矛盾纠纷大调解案件的法律援助力度,确保民众能够获得公正、有效的法律援助。

3.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大调解案件的法律监督和评估机制,确保调解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七、加强调解与法院衔接,推动调解结果得到落实1.建立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与法院工作的衔接机制,确保调解结果能够得到及时有效地执行。

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有效预防化解矛盾纠纷方案

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有效预防化解矛盾纠纷方案

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有效预防化解矛盾纠纷方案随着社会发展,矛盾和纷争的出现也越来越多。

这些矛盾和纷争不仅折磨着人们的心灵,也对社会稳定造成了威胁。

因此,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有效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成为了我们必须思考的问题。

一、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1.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在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的过程中,首先要制定相关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的存在,可以更好的规范和约束社会成员的行为,维护社会秩序。

2.建设专业调解机构建设专业调解机构旨在提高调解工作者的素养和专业水平,为矛盾纠纷的解决提供更好的保障。

这些调解机构既可以是政府或公共机构,也可以是由社会团体、民间组织或专业人士组成的非政府调解机构。

3.完善调解制度完善调解制度是建立大调解工作体系的基础。

调解制度应该包括调解流程、调解程序、调解结果的确认等方面。

只有建立完善的调解制度,才能更好地引导矛盾纠纷的解决。

二、有效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方案1.建立多元化的矛盾纠纷解决渠道为了有效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需要建立多元化的矛盾纠纷解决渠道。

这些渠道包括: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多种解决方式。

人民调解基于志愿性,双方自愿参与,可以更好地体现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和自主权。

2.强化矛盾预警机制要做好矛盾预防工作,关键是要提前发现和预警矛盾。

这就需要建立健全的矛盾预警机制。

预警机制主要包括人员阵容、监控系统、预警系统等方面。

通过预警机制,可以及时发现矛盾纠纷,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解决。

3.提高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提高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可以有效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减少矛盾的发生。

这需要政府、学校、媒体等各方面共同努力,通过各种形式宣传法律知识和法治理念,提高广大民众的法律责任意识和法治观念。

4.完善矛盾纠纷案件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完善矛盾纠纷案件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可以更好地记录矛盾纠纷案件的来龙去脉,以及调解结果等信息。

同时,管理系统中也应该包括对矛盾纠纷案件的分析和研究,为有效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提供参考。

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制度建设范本

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制度建设范本

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制度建设范本一、背景和目的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矛盾和纠纷不可避免地会出现。

为了更好地解决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加强社会治理,建立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成为迫切需要。

本文旨在提供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制度建设的范本,以便各级政府和相关机构能够参考和借鉴。

二、组织架构和职责1. 组织架构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应设立统一的组织架构,包括领导机构、调解协调部门和工作人员。

(1)领导机构:由中心主任负责领导,副主任若干名组成,负责制定和推行相关政策和措施。

(2)调解协调部门:主要负责调解纠纷和协调各方利益关系,应设立区域性调解协调部门和专业化的调解委员会。

(3)工作人员:包括调解员、法律顾问、矛盾纠纷调查员等,他们应接受专业培训,并严格遵守中心的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

2. 职责(1)矛盾纠纷调解:负责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通过沟通、协商和调解等方式,解决各类矛盾纠纷。

(2)协调各方利益关系:负责协调各方利益关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3)宣传教育和咨询服务:开展矛盾纠纷解决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咨询服务,提高公众对矛盾纠纷解决途径的认知和了解。

(4)信息管理和数据分析:负责矛盾纠纷的信息管理和数据分析,为决策提供参考和依据。

三、工作流程和程序1. 案件登记:当社会矛盾纠纷涉及到中心的调解范围时,相关当事人可向中心提交调解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

2. 案件受理:中心工作人员应及时进行案件受理,并审核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 调解协调:经受理后,中心应进行调解协调,与各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和协商,促成和谐解决。

4. 协议签订:调解协调成功后,中心可以组织各方当事人签订调解协议书或和解协议书。

5. 评估和跟踪:中心应对已解决的矛盾纠纷进行评估和跟踪,确保协议的执行和效果。

6. 数据统计和分析:中心应定期对受理的矛盾纠纷进行数据统计和分析,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和依据。

四、制度保障和工作机制1. 资金保障:中心所需经费应列入政府预算,确保其正常运转。

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制度建设模版

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制度建设模版

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制度建设模版随着社会发展的不断进步,矛盾纠纷的数量和复杂程度也在逐渐增加。

为了有效化解矛盾纠纷,提高社会和谐稳定程度,各级政府普遍设立了矛盾纠纷调解协调中心。

然而,由于缺乏统一的制度建设,这些中心的运作和效果存在一定的问题。

因此,我们需要对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的制度进行建设,以促进其更加高效、公正、便民的工作。

一、建立健全组织架构为了使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能够更好地发挥作用,我们应该建立一个清晰的组织架构。

首先,要设立一个专门的领导机构,负责统一指挥和管理各级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的工作。

其次,要设立各级矛盾纠纷调解协调中心,依靠分级管理的方式,将权责明确、职责分工的原则贯穿到各个层级,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构建健全工作流程为了提高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的办事效率,我们需要积极构建健全的工作流程。

首先,要建立起一个完善的信息系统,将有关各类矛盾纠纷的信息及时准确地录入到系统中,方便查询和统计。

其次,要制定明确的工作流程,包括接受申请、调查取证、矛盾纠纷调解、签订调解协议等各个环节的具体操作步骤,以确保每一个环节都能够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三、加强人员培训为了提高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技能水平,我们需要加强人员培训。

首先,要制定相关培训计划,组织各级矛盾纠纷调解协调中心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培训。

培训内容涵盖矛盾纠纷调解的基本原理、法律法规、心理辅导等方面的知识。

其次,要加强实践能力的培养,通过模拟矛盾纠纷案例的讨论、角色扮演等方式,让工作人员能够真实地感受和应对各种矛盾纠纷。

四、建立健全评估机制为了确保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的工作能够得到有效监督和评估,我们需要建立健全的评估机制。

首先,要设立一个独立的评估机构,负责对矛盾纠纷调解协调中心的工作进行定期评估。

评估内容包括工作效果、社会满意度、工作人员的绩效等方面的指标。

其次,要建立一个信息反馈机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评价,并及时修正存在的问题。

构建“大调解”格局

构建“大调解”格局

构建“大调解”格局作者:辛忠波夏盛军来源:《检察风云》2010年第07期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构建调解工作大格局。

这是自去年以来,为进一步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发展,上海市逐步深入推进的一项政府工程和民意工程。

由此,一场场现场推进会、基层座谈会在“大调解”的课题下紧锣密鼓地召开。

如何做好工、青、妇组织参与大调解?如何让律师队伍也能发挥专业优势参与大调解?如何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做好诉调对接工作?结合组织学习枫桥经验,专题会对“大调解”工作有机结合和良性互动做了深入的探讨和推动。

完善“大调解”体系为了充分发挥基层司法所作为社区调解的指导者、调解队伍的组织者、大调解工作的基本操作平台和秘书机构的功能,理顺司法所管理体制,上海市18个区县223个司法所,确立了以区(县)司法局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机构独立、编制单列、职能强化、管理规范。

为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和人员队伍建设,各所均配强相应的政法干部和文职人员。

目前,上海市以“人民调解工作室”建设为抓手,配齐配强专职人民调解员,形成了覆盖全市的人民调解网络。

如全市各人民调解组织共有专职人民调解员8013名,部分区县在居村委普遍设立了“人民调解工作站”。

这种以政府购买服务形式的人民调解工作室,设立了“首席人民调解员”制度,化解了社会矛盾,解决了群众困难;又如,全市普遍建立了“律师调解人才库”、“人民调解志愿者库”, 有关部门组织志愿者参与社区调解工作,壮大调解志愿者队伍……2009年11月,上海市综治办、信访办、高院、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十家单位联合发文《关于加快构建基层大调解工作格局的意见》,该《意见》成为指导本市构建基层大调解格局的重要文件,并被纳入上海社会建设专题调研成果之中。

协同配合加强衔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衔接,既有利于矛盾纠纷的排摸和化解,有利于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同时也提供了便民利民的工作条件,成为为民服务的有效途径。

如何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

如何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

如何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前言: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就是通过积极整合调解资源,形成化解矛盾的综合优势,有效地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全国人民调解工作会议上提出“要创新人民调解工作机制,认真研究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有效衔接问题,增强人民调解工作效果”。

在人民矛盾高发的背景下,实现理论创新、机制创新和实践创新,整合资源,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相衔接,以司法所为平台的,社会和专业力量共同参与,全方位、全覆盖的基层大调解格局,依靠基层力量,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人民调解作为我国解决矛盾纠纷的有效方式之一,应当充分发挥其在“大调解”中的优势作用,进一步筑牢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第一道防线”,立足职能,强化优势,在构建“大调处”格局上发挥主体作用,人民调解以其组织机构的广泛性、调解领域的宽广性、调解方式的灵活性、调解效果的社会性,决定了人民调解将在构建“大调处”格局中担当重任。

(一)是在总体布局中。

县、乡两级分别建立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办公场所设在县市区司法局和基层司法所,县、乡两级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在化解矛盾纠纷时,采取以人民调解为主,辅之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的调解方式,特别是在调解成功后,统一使用规范的人民调解协议书来达成协议,保障调解结果有一定的法律效力,确保调解协议顺利履行。

(二)是在日常工作中。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大调解”格局的日常工作,具体负责来访群众的日常接待、法律咨询和案件分流等工作,安排其它成员单位指派人员到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轮流值班,拥有对矛盾纠纷的分流指派权、协调调度权、检查督办权和责任追究建议权。

调防结合,化解纠纷,在开展“大调解”工作中发挥基础作用,人民调解组织广泛、队伍庞大,遍布城乡基层,延伸到社会的各个领域、各个角落,已形成了覆盖面广、结构严密、信息畅通、高效便捷的人民调解网络体系。

因此,要充分利用调解小组、调解员和纠纷信息员的组织网络优势和人员队伍优势去开展“大调解”工作。

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 全面构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新格局

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 全面构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新格局

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 全面构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新格局在中国,有一种著名的经验被称为“枫桥经验”。

这个经验源自浙江省青田县枫桥镇,它的核心理念是以调解为重点,通过社区治理和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方式,促进社会和谐与发展。

新时代背景下,我们应该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全面构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新格局。

首先,我们应该坚持以调解为核心的理念。

调解是“枫桥经验”的精髓所在。

通过调解,可以在关系不紧张的情况下,让争议双方自愿达成一致,同时保护各方利益,化解矛盾纠纷。

在新时代背景下,社会矛盾和纠纷呈现多样化和复杂化的趋势,调解作为一种有效工具和手段,能够更好地适应和解决社会矛盾。

因此,我们要推动调解理念在社会各个层面的普及和推广。

其次,我们应该全面构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新格局。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是“枫桥经验”的重要特征之一。

传统的纠纷解决方式主要是依靠人民调解员,但这种方式已经无法满足新时代的需要。

在全面构建新格局的过程中,我们应该进一步发挥社区、行业协会、企业等组织和个体的作用,建立多元化解机制和体系,提高矛盾纠纷解决的效率和公正性。

同时,我们还应该注重培养专业化的调解队伍。

在新时代背景下,矛盾纠纷的复杂性和多样性给调解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我们应该加强对调解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和能力,使他们能够更好地适应新时代的需求。

最后,我们应该注重法治化和社会化相结合。

法治化是“枫桥经验”能够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在新时代,我们应该进一步加强法律意识和法治思维的普及和推广,推动矛盾纠纷的法治化解决。

同时,社会化的参与也是非常重要的,只有通过广泛的社会参与,才能更好地推动矛盾纠纷的解决,实现社会和谐与稳定。

综上所述,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全面构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新格局是一个持久的而又艰巨的任务。

我们要不断总结和借鉴经验,加强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实现矛盾纠纷的及时化解,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关于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的实施意见

...关于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的实施意见

前域乡关于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实施意见根据《中共汉源县委办公室、汉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实施意见》(汉委办发…2009‟24号)的安排部署和要求,为了进一步发挥人民调解的基础性作用,推动我县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工作,有效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为全县移民内安、灾后重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营造更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做出进一步的努力,结合我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到了人民调解在“大调解”工作体系中不可替代的基础性作用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为我国宪法所确认的法律制度,它是在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性自治活动,是化解矛盾纠纷的重要途径和有效方式。

“大调解”工作体系是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各级政法综治机构综合协调,整合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资源,构建纵到底、横到边,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新机制的成功探索。

“大调解”工作体系坚持了调解优先的原则,把调解贯穿于解决矛盾纠纷、处理行政争议和司法诉讼的全过程,是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主动维护社会稳定和群众合法权益的新机制,符合当前社会管理从钢性向柔性转变的客观需要。

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健全,具有扎根基层、贴近群众的特点,人民调解员大多来自基层,熟悉社情民意、能及时有效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在“大调解”工作体系中,人民调解发挥着前端性、基础性的作用,是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长期以来的工作实践也充分说明,各级各类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一支基础性力量。

人民调解具有便民利民、无偿服务和化解矛盾纠纷及时、快捷、彻底的优势,在化解矛盾、定纷止争、方便群众、减少诉累、节约司法资源、维护社会稳定和构建和谐社会中,人民调解的基础性作用是其他调解不可替代的。

大调解是化解矛盾纠纷的有效方法

大调解是化解矛盾纠纷的有效方法

大调解是化解矛盾纠纷的有效方法--对曲靖市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调查与思考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利益格局的广泛调整,社会公众之间出现了经济利益的摩擦,思想观念的碰撞,产生许多复杂的问题和矛盾,导致群众上访,群体性事件增多,影响社会稳定。

为及时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曲靖市按照省委政法委、省综治维稳委《关于开展构建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格局试点的通知》要求,科学谋划、精心组织、稳步推进,努力构建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格局。

一年来,通过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曲靖市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格局正逐步形成,并取得初步成效。

一、基本做法自古以来,中华民族奉行的是“和为贵”的处事哲学,“和为贵”式的民间调解模式在中国源远流长,很容易被人民群众理解和接受;从现实情况看,片面强调法院诉讼,并不能从根本上平息矛盾纠纷,一定程度上还会造成社会矛盾的对抗,影响了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度,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

曲靖市建立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机制,既是对“和为贵”传统文化的传承,又是对新时期有效化解矛盾纠纷手段和方式的一种有益探索,其影响是深远的。

曲靖市的主要做法是:(一)抓科学谋划,着力制定实施方案。

曲靖市把制定实施方案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由市维稳办负责,组织精干力量及时开展调查研究,精心制定实施方案。

为确保实施方案高起点、高规格,具有全局性和前瞻性,市委政法委组织相关部门负责人到北京市怀柔区、湖南省长沙市进行考察学习。

在充分借鉴两地的有益经验后,市委政法委集思广益,先后20多次组织相关部门负责人及业务骨干讨论和充实完善。

初稿形成后,省委政法委和省级有关部门就方案的修改和完善工作提出了进一步的指导意见。

最后提交市委常委会议通过,形成了《曲靖市构建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格局实施方案》下发全市贯彻执行。

(二)抓组织机构建设,着力提供组织保证。

曲靖市在市、县(市、区)两级成立由党委分管领导任主任,人大、政府、政协分管或联系领导任副主任,34个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委员的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委员会,下设矛盾纠纷调解中心,作为矛盾纠纷调解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矛盾纠纷的受理、分流、调解、督办、建档工作,履行矛盾纠纷分流指派、调解调度、调解督办、指导督促、检查考核等职责。

2024年开展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总结

2024年开展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总结

2024年开展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总结2024年,我国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深入开展,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人民幸福生活做出了积极贡献。

本文将对2024年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工作成效、存在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

一、工作成效2024年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取得了诸多成效。

首先,在机构设置方面,各级政府建立了完善的调解机构,形成了由政府主导、各方参与的调解格局。

通过建立调解中心、设立调解员队伍,能够更加快速、便捷地解决社会矛盾纠纷。

其次,在调解力量培养方面,政府加大了对调解员队伍的培训和建设力度,提高了调解员的素质和能力。

同时,注重调解员的选拔机制,加强考核,确保调解员的公正性和专业性。

再次,在法律保障方面,政府加大了对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了公众对法律法规的认知度。

在调解中,调解员要求各方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依法调解,确保调解结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最后,在调解成果评估方面,政府建立了科学、客观的评估机制,对调解结果进行评估,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推动矛盾纠纷不断得到解决和预防。

二、存在问题然而,在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首先,政府在调解机构设置上有待进一步加强,特别是在乡镇和农村地区,缺乏专业的调解机构和调解员,导致矛盾纠纷得不到及时解决。

其次,在调解结果的执行上,仍然存在一定的困难。

一方面,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完善,调解结果的法律效力不明确;另一方面,一些当事人对于调解结果持有异议,不愿意主动履行,导致矛盾纠纷重新升级。

再次,在调解中,调解员的素质和能力还有待提高。

一些调解员在面对复杂的矛盾纠纷时,缺乏专业知识和应对策略,导致调解结果不尽人意。

最后,调解工作的宣传力度还有待加强。

一些人对于调解工作的认知度不高,对调解结果表示怀疑或不满,这给调解工作带来了困难。

三、改进意见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了以下改进意见:1. 加强调解机构的设置和建设。

特别是在乡镇和农村地区,政府应加大力度,加强调解机构和调解员的培训和建设,提高调解机构的专业性和能力。

浅谈如何构建大调解的工作机制

浅谈如何构建大调解的工作机制

浅谈如何构建大调解的工作机制构建大调解的工作机制,是为了解决社会矛盾纠纷,实现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

下面从四个方面来浅谈如何构建大调解的工作机制。

第一,加强组织架构和专业化队伍建设。

构建大调解的工作机制,需要建立起一套科学有效的组织机构体系。

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成立统一的调解机构,明确机构的职责和权限,确保调解工作的有序进行。

同时,要加强专业化队伍建设,培养一支专业化的调解人员队伍。

通过严格选拔、培训和考核,确保调解人员具备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有效地处理矛盾纠纷。

第二,建立健全的调解程序和规则。

构建大调解的工作机制,需要建立一套清晰、公正、公平的调解程序和规则。

调解程序要具有必要的程序性保障,包括受理、调查、调查、调解、达成协议和执行等环节。

调解规则要具有灵活性,能够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并能够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还要建立起一套统一的调解档案管理和信息化系统,便于查询和统计调解案件的情况,为调解工作的管理和决策提供数据支持。

第三,加强调解宣传和培训工作。

构建大调解的工作机制,需要通过广泛宣传,增加公众对调解工作的了解和认可。

可以通过宣传报道、宣传册、宣传片等形式,向社会传递调解的理念和价值。

同时,还要加强调解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调解意识和能力。

此外,还要加强对调解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法律知识和调解技巧,提升其专业水平和服务能力。

第四,加强调解机制的监督和评估。

构建大调解的工作机制,需要建立起科学有效的监督和评估机制。

可以通过成立独立的监督机构,对调解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

同时,还要建立起调解案件的投诉和复核机制,确保调解工作的公正和有效。

此外,还要通过定期统计和分析调解案件的情况,总结调解工作的经验和不足,及时优化和完善调解机制,提高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总之,构建大调解的工作机制,需要加强组织架构和专业化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的调解程序和规则,加强调解宣传和培训工作,加强调解机制的监督和评估。

2024年矛盾纠纷“大调解”实施方案

2024年矛盾纠纷“大调解”实施方案

2024年矛盾纠纷“大调解”实施方案矛盾纠纷是社会发展进程中普遍存在的问题,解决矛盾纠纷对于社会的稳定和谐至关重要。

____年将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关键节点,为了推进矛盾纠纷解决的工作,实施“大调解”方案是必要的。

本文将依据实际情况,提出一份____年矛盾纠纷“大调解”实施方案,以期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实现社会稳定和谐。

一、总体目标通过实施“大调解”方案,到____年,全国矛盾纠纷解决率达到90%以上,特别是重大矛盾纠纷的解决取得明显进展,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稳定环境。

二、运作机制1. 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成立全国范围的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由国家领导负责,负责统筹协调推进矛盾纠纷解决工作,各地区可设立地方调解工作领导小组。

2. 调解员队伍建设:加大对调解员的培训力度,提高其专业水平和解决矛盾纠纷的能力,建立健全调解员队伍,保证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

3. 矛盾纠纷梳理:全面梳理各类矛盾纠纷,分析矛盾的根源和性质,确保矛盾纠纷解决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重点任务1. 重大矛盾纠纷解决:重点解决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矛盾纠纷,采取政策调节、法治手段等综合措施,加大力度解决重大矛盾纠纷。

2. 群众满意度提升:强化对矛盾纠纷双方的沟通和引导,采取适当的调解措施,增加矛盾纠纷解决的满意度,提高人民群众对政府和党的信任度。

3. 社会矛盾纠纷的预防:通过加强社会管理和服务体系建设,提高民生水平,减少社会矛盾纠纷的发生。

4. 加强宣传引导:加大对矛盾纠纷解决工作的宣传力度,引导公众正确理解和对待矛盾纠纷解决工作,提高社会各界对矛盾纠纷解决工作的认识度。

5. 监督与评估:建立矛盾纠纷解决监督与评估机制,定期对矛盾纠纷解决工作进行评估,确保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四、保障措施1. 资金保障:适当增加矛盾纠纷解决工作的资金投入,确保矛盾纠纷解决工作的顺利进行。

2. 法律保障:加强对矛盾纠纷解决工作的法律保障,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工作职责和权责,提高工作的依法性和公正性。

构建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体系

构建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体系

构建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体系,夯实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一、内容提要目前,商丘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调解组织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和省司法厅关于人民调解工作的总体部署,以构建和谐商丘为目标,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为主线,狠抓人民调解基础建设,积极创新体制机制,人民调解工作取得了新发展。

仅在去年“三夏”期间,全市就共排查各类矛盾纠纷3389件,调成3321件,调成率98%。

奥运期间我市共排查出各类纠纷4514件,调成4426件,调成率98%,制止大型械斗36起,防止自杀6起,11人,制止群体越级9起,防止民转型案件36起,共计48人。

集中排查各类纠纷24388件,调成24097件,调成98%以上,防止自杀性事件41起,共计52人,防止民转刑案件101起,共计157人,调解纠纷数量与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民事纠纷之比突破1:1.5,人民调解在社会矛盾纠纷解决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日益彰显,成为了维护商丘市基层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二、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体系效果彰显商丘市近年来开展的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多种纠纷解决形式有机衔接的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体系建设工作,已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商丘市各级人民调解组织不断强化基层基础建设,实现了飞跃式发展:人民调解网络进一步完善。

去年以来,市司法局大力推进企业、行业和区域性调解组织建设。

召开了全市物业小区人民调解工作现场会,推广在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部门建立调解组织的经验,人民调解工作的覆盖面进一步扩大。

目前,全市189个乡缜街道、645个社区全部建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住宅小区、楼院均设立了调解小组、调解信息员,商业街和农批市场等区域和单位建立了调解组织,以街道调委会、社区调委会、调解小组为主线的三级调解网络得到健全,全市共有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全市共有人民调解组织6858个,人民调解员20791人,各县(市、区)实现了四级网络建设,企业、行业和区域性调解组织也得到进一步发展,基本做到“有(民间)纠纷就有(人民)调解组织”。

关于构建矛盾纠纷大调解格局的思考

关于构建矛盾纠纷大调解格局的思考

人民内部矛盾 , 从而促进 社会 良性、 有序 和可持续发展 , 是 构建和谐社会过程 中需要解决的重要课题之一。
2 .采 用调 解 方 法化 解社 会 矛盾 是 贯彻 和 谐 理 念 的 具
会取得 巨大的历史进步 , 但也不可避免地 产生和积累 了诸
多 的社 会 矛 盾 。笔 者 在 湖 口县 政法 委 调 研 时 了解 到 , 几 近
之 有效 的衔 接机 制 , 重制 约 了矛 盾 纠纷 调 处 的效 率 。 快建 立 并 完善 人 民 调 解 、 严 尽 行政 调 解 、 法调 解 有机 结合 的大 调 解 格局 是 关 系到 司
实现 社 会 和 谐 的迫 切 任 务 。
[ 键 词 ] 调 解 矛 盾 纠纷 关
人民调解
纷。 以房屋 、 宅基地 、 邻里 、 婚姻家庭纠纷较普遍 。 其他一些
地 区还 存 在 诸 如 环 境 污染 、 高校 学 生 就 业 以及 涉 法 涉诉 等
问题 引 发 的 纠纷 。
探究上述矛盾的成因 ,既有 由于经济体制深刻变革 、
社 会结 构 深 刻 变 动 、 益 格 局 深 刻 调 整 、 想 观 念 深 刻 变 利 思 化 ,从 而在 客观 上 产 生 并 凸显 的 大 量 社 会 矛 盾 和 问题 , 也 有 因 国 家 工作 人 员 未 能严 格 依 法 行 政 或 公 正 司 法 导 致 的 积 累甚 至 加剧 的社 会 矛 盾 和 问题 。此 外 。 数 群 众法 律 意 少
全社 会 舆 情 汇集 和分 析 机 制 , 善矛 盾 纠 纷 排 查 调 处 工作 完
矿 山、 田耕 地 、 农 宅基 地 使 用 权 属 不 清 引发 的 纠 纷 。 类 纠 这 纷 ~ 般 产 生 于 历史 上 土 地 界 划 时未 能 准 确 清 晰界 定 “ 四 至 ”未 做永 久 性 界 线 标 记 或 因 土 地使 用 证 不 完 善 引 发 . , 其 争议 利 益 大 , 涉及 人 员 众 多 , 矛盾 较 为尖 锐 。 是传 统 型 纠 五

2024年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方案

2024年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方案

2024年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方案____年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方案一、背景分析随着社会发展和进步,人们的生活水平逐渐提高。

然而,社会矛盾和纠纷也逐渐增长。

矛盾和纠纷的有效调解成为维护社会稳定和谐的重要任务。

为了推动社会矛盾和纠纷的调解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权益,提高社会管理水平,制定本方案,旨在解决____字。

二、目标及原则1.目标:通过本次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解决并化解一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纠纷,推动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2.原则:以人民为中心,公正、公平、公开、便捷的原则,注重法治引导,积极主动调解,协调解决。

三、工作内容及措施1.建立完善的调解机制(1)设立专门的矛盾纠纷调解委员会,由各方共同组成,负责统筹安排矛盾纠纷调解工作。

(2)完善矛盾纠纷调解机构设置,加强人员培训和专业能力提升,提高调解的质量和效果。

(3)制定和完善调解规则和程序,明确矛盾纠纷调解的目标、原则和步骤,确保调解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4)加强与司法机关的衔接,积极引导有条件的矛盾纠纷通过调解方式解决,减轻司法资源的压力。

2.加强宣传和教育(1)组织广泛、多层次的宣传活动,向全社会推广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作用,提高社会公众对调解的认识和理解。

(2)加强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的宣传报道,充分展示调解的优势和成效,弘扬正能量,树立正确的调解观念。

(3)开展矛盾纠纷调解知识普及教育活动,提高全社会对矛盾纠纷调解的法律意识和解决能力。

3.便捷化调解渠道(1)通过一对一的调解方式,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减少矛盾纠纷的复杂化和化解难度。

(2)建立网上调解平台,提供在线调解服务,方便当事人随时随地进行调解。

(3)充分发挥社区、村、居委会等基层组织的作用,组织志愿者参与调解工作,增加当事人的参与意识和责任感。

4.加强矛盾纠纷调解队伍建设(1)加大对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的培训力度,提高调解员的专业知识和职业素养。

(2)建立调解员考核制度,合理激励调解员的积极性,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制度建设(3篇)

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制度建设(3篇)

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制度建设是指建立一套完善的制度机制,以实现对矛盾纠纷的调解和协调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和高效化。

在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制度建设方面,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关键举措:1. 设立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建立一个专门机构或部门,负责矛盾纠纷的调解和协调工作。

该中心应设立统一的组织结构和明确的职责,明确各级调解机构的层级关系和职责分工。

2. 完善法律法规:制定与矛盾纠纷调解和协调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调解机构的职权和工作程序等。

同时,要加强对调解员和协调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化水平和调解技巧。

3. 建立信息化平台:建立矛盾纠纷调解和协调工作的信息化平台,实现矛盾纠纷信息的采集、共享和传递。

该平台可以帮助调解员和协调员更好地了解矛盾纠纷的情况,提高调解和协调的效率。

4. 加强宣传教育:开展广泛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社会公众对矛盾纠纷调解和协调工作的认识和理解。

同时,要加强对矛盾纠纷调解和协调工作的宣传,推动更多的人参与到矛盾纠纷的调解和协调工作中来。

5. 加强监督评估:建立健全的监督评估机制,对矛盾纠纷调解和协调工作进行定期评估和监督。

通过对工作情况的评估和监督,可以及时发现问题和不足,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工作的方法和手段。

总之,通过以上的措施可以促进矛盾纠纷的快速解决,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的调解和协调服务。

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制度建设(2)是指建立一个专门机构或机制,通过调解和协调的方式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的问题。

这个制度的建设对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解决矛盾纠纷、保护群众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是一些关于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制度建设的建议:1. 法律法规建设: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的职责和权限,确保其在调解和协调过程中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2. 人员培训和素质提升:为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调解和协调能力和水平。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诉讼调解工作推动建立大调解工作格局的指导意见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诉讼调解工作推动建立大调解工作格局的指导意见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诉讼调解工作推动建立大调解工作格局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诉讼调解工作推动建立大调解工作格局的指导意见各中级、基层法院、大连海事法院:诉讼调解是人民法院依法履行审判职责、妥善化解矛盾纠纷的主要方式,也是人民法院坚持“三个至上”指导思想,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努力践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的重要环节。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法院的诉讼调解工作,认真贯彻落实“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积极推动建立大调解工作格局,努力构建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根据全国法院调解工作经验交流会精神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结合全省法院审判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深刻理解新时期加强人民法院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最高人民法院王胜俊院长指出,全面加强调解工作,是继承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和发扬人民司法优良传统的必然要求;是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政治优势的必然要求;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是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职能作用的必然要求;也是深入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全面加强审判执行工作的重要内容。

现阶段,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既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机遇期,也是各种社会矛盾凸显的纠纷高发期。

尤其是去年以来,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部分与基本民生问题和企业生存发展密切相关的案件大幅度上升,各级法院“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任务越来越繁重。

就我省而言,近年来全省法院系统为促进辽宁经济社会发展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付出了巨大的努力,也取得了良好的成绩,但在妥善化解矛盾纠纷、真正实现案结事了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加强,服判息诉的任务仍然十分艰巨。

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全省各级法院必须以对党的审判事业高度负责、对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高度负责、对宪法、法律高度负责的态度,始终坚持稳定压倒一切的方针,深刻理解调解工作在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中的独特优势和重要作用,紧密结合“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把调解工作摆在突出重要的位置,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努力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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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立派出所多措并举积极构建社会矛盾纠
纷化解工作格局
为提高普立乡组织应对和处理社会矛盾的能力,促进全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使全乡经济社会保持稳定祥和的良好局面,结合当前“三项重点工作”的要求。

普立派出所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化解社会矛盾和纠纷为主线,以整合维稳力量为基础,以创新工作机制为动力,以健全调解制度为保障,以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为宗旨。

积极探索新形势下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纠纷为目的。

积极探索新形势下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纠纷的新思路、新方法,建立“三级联动、三调对接”的调解格局,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处理在萌芽状态,切实减轻当事人诉累,降低化解矛盾纠纷的行政和司法成本,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减少社会对立面,最大限度的增加和谐因素,减少不和谐因素,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普立派出所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探索和践行社会矛盾化解的方式方法,形成了独有的工作格局。

首先,明确工作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工作原则。

遵循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分组负责、归口办理和实事求是、公平正义、自愿平等的原则。

1、坚持平等自愿,保护合法原则。

调解工作要在双方当事人完全自愿的基础上由乡、村调解组织依法进行调解,不得因未经调解和调解不当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要积极引导当
事人通过正当途径解决纠纷。

2、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原则。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工作纪律,完善工作制度,做到公道中立、平等协商,兼顾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客观公正地解决矛盾纠纷。

3、坚持依法办事,程序规范原则。

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依照规定进入调解程序,按照程序形成处理意见,调解过程有记录,形成的意见、决定、协议要签字,应该公示的必须公示。

4、坚持顾全大局,互谅互解的原则。

乡、村调解组织要从维护社会稳定大局出发,在符合政策法规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前提下,理顺当事人情绪,在协商沟通基础上互谅互让,做到全面考虑,综合平衡,灵活变通,真正实现调处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5、坚持及时处理,就地化解的原则。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及时排查受理,最大限度的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处理在萌芽状态,减少群体性和非正常上访,努力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确保矛盾纠纷发现得早、控制得住、处理得好。

6、坚持处理到位,不留隐患的原则。

乡、村两级调解组织要从大处着眼、小处着手、好处努力,健全工作措施,完善工作预案,落实工作责任,形成长效机制,防止矛盾纠纷的反复、扩大和激化。

(二)目标任务。

以构建和谐普立为目标,建立和完善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体系,构建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综治维稳机构指导协调、社会矛盾纠纷调解中心具体动作,各单位(部门)
共同参与,乡、村、组“三级联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调对接”的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格局。

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等多种手段调处矛盾,解决问题,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矛盾不上交”的良好局面,为全乡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其次,成立组织机构并细化工作职责
(一)密切与普立乡党委政府的联系,普立乡党委决定由派出所长担任普立乡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并负责日常工作的开展,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委员会成员由司法所长、国土所长、民政办主任、林业站长、农技中心主任、水务所长、兽医站长、交通站长和综治中心专干组成,办公场所设在乡司法所。

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全乡的重大矛盾纠纷进行处理,要求职能部门限时办理,对各村、各相关职能部进行监督检查。

(二)成立乡社会矛盾纠纷调解中心,同乡综治中心合署办公,主任由派出所所长担任,副主任由司法所长担任,成员由综治办、信访办、司法所和派出所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乡综治中心。

主要职责是对各类矛盾纠纷实行统一受理,归口办理、依法调处、限期办结;对全乡各类矛盾纠纷的排查、梳理、立案、转办、交办、催办、和主动调解;深入开展调研,广泛收集社情民意,畅通上下信息渠道;开展经常性的法制宣传教育;按要求按时报送相关数据、材料。

(三)指导各村委会成立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委员会,与
村综治室、人民调解委员会合署办公,实行“三块牌子,一班人马”。

主任由村党支部书记担任,副主任由村委会主任担任,成员由综治室专职人员、治保主任、调解员和村民小组长组成,日常办公人员不得少于2人。

村委会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委员会依托村级调解室开展工作,由专职调解员具体负责,主要负责对本辖区各类矛盾纠纷案进行排查、受理、调处、立卷归档,指导村民小组长和小组调解员开展工作,积极开展法制教育,收集社情民意,做好相关信息、资料的报送工作。

(四)在每个村民小组设一名调解员和信息员,负责向上级反映情况,对本组发生的各类矛盾纠纷进行排查、调处、上报。

再次,理顺工作流程明确办理时限
乡、村两级社会矛盾纠纷调解中心对辖区各类矛盾纠纷实行统一受理、统一分流、分类调解、统一督办、统一归档、统一考核奖惩。

(一)受理。

矛盾纠纷调解中心设立专门窗口,统一受理本级范围当事人请求解决的矛盾纠纷和下级申请尚未解决的矛盾纠纷。

对受理的矛盾纠纷要进行梳理、分类建档,实行首问首办责任制。

重要条件具备、能够即时解决的矛盾纠纷应当予以调解。

(二)分流。

据矛盾纠纷的性质、类别和难易程度,按照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原则,将各类矛盾纠纷有序分流至各相关调解室及调解人员处理。

(三)调解。

调解工作是在当事人完全自愿的基础上申请调
解,调解程序应按照村民小组、村委会、乡自下而上的方式分级调解。

对下级多次调解难以达成协议的,可在15天内书面申请上级调解中心进行调解,同时将相关调查材料一并移交上级调解中心,当事人也可按照诉讼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社会矛盾纠纷调解中心和村级调解室要按以下规定抓好调解工作:
1、对法律和政策有明确规定,事实清楚的一般矛盾纠纷,应在本级社会矛盾纠纷调解中心完成调解,并依法分类制作统
一、规范的调任协议文书。

2、对情况复杂、跨区域、跨系统、跨单位的矛盾纠纷,由当事人户口所在地或纠纷发生地的社会矛盾纠纷调解中心组织协调,确定牵头地区或部门,共同研究解决方案、制定调解措施,统一进行调解。

(1)一般矛盾纠纷,应在受理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
(2)涉及人数较多、时间长、情况较为复杂的矛盾纠纷,应在受理后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

情况特别复杂,涉及面广,需要多个部门协同配合才能调解的矛盾纠纷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
(3)暂时不具备解决条件的,要列出调解时间表,面向群众做好沟通工作,取得理解和信任,创造条件逐步调解;
(4)因政策、历史等原因,一时难以调解的,要积极创造条件,在做实做细工作的基础上,落实好包保责任和教育稳控工
作,防止矛盾激化升级,待条件成熟后予以解决;
(5)对无理要求或者违反政策、法规的诉求,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明之以法,切实做好深入细致的宣传、教育、说服、稳控、疏导工作。

3、对涉及全局性的重大矛盾纠纷,收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委员会组织研究工作措施,报党委、政府集中力量进行调解,必要时可采取召开听证会的形式进行疏导调解。

(四)督办。

对交由本级职能部门或者下一级职能部门、调解中心调解的矛盾纠纷,逐一督办,对重点矛盾纠纷要进行挂牌督办,限期解决。

(五)建档。

对受理的矛盾纠纷,社会矛盾纠纷调解中心、调解室要逐件详细登记建档,实行动态管理,并认真分析矛盾纠纷的规律和特点,预测矛盾纠纷发展趋势。

最后,积极争取支持保障。

在构建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格局的探索中,普立派出所得到了普立乡党委政府和各村委会的大力支持,乡、村两级调解工作室都有了固定的办公场所,调解室有了统一规范名称、标识、标牌、文书、制度、登记、统计台帐、工作程序、工作标准、管理机制。

乡级名称为:普立乡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委员会,普立乡社会矛盾纠纷调解中心。

各村委会名称为:XX村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委员会,XX村社会矛盾纠纷调解中心。

在经费方面,普立派出所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使得工作经费保障得力。

年初的乡财政预算将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经费按时足额到位。

明确“以案定补”、“以案奖补”的分类和补助标准,并制定了严格的奖惩
制度。

通过构建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格局,普立乡社会矛盾化解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调解成功率有了很大的提升,一大批积压多年的矛盾纠纷得以化解。

全乡经济社会保持稳定祥和的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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