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中公司注销的处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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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撤销部门处理方案

公司撤销部门处理方案

一、公司注销清算流程1、成立清算组根据《公司法》第 184 条的规定:公司因本法第 181 条第(一)项、第(二) 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浮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据此,拟解散企业应在股东作出书面解散决定后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

2、清算组的组成根据《公司法》第 184 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拟解散企业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因《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未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解散过程中清算组的成立于组成有特殊的规定,故此,依据前述规定清算组应由股东一人组成。

若该拟解散公司股东为法人股东,则清算组成员应为股东指派的人员组成。

清算组成员人数不限,但应有股东书面指派证明。

3、清算组备案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 42 条的规定: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备案所需要的基本材料:( 1 )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备案申请书》 (填写后需加盖公司公章) ;( 2 )股东签署的关于成立清算组的书面文件;( 3 )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4 )清算组成员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 5 )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公司解散清算组成员以及负责人名单备案是公司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也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监督的手段之一。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73条第2款的规定,公司未依照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备案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以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诉讼中公司注销的处理方案

诉讼中公司注销的处理方案

诉讼中公司注销的处理方案浙江腾智律师事务所侯二朋前不久浙江腾智律师事务所侯二朋律师有幸办理一起杭州公司起诉深圳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件。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深圳公司的股东无意中向代理人侯律师透露深圳公司已经被注销了。

这个信息非常关键,直接关系到案件诉讼主体和诉讼程序的变化。

经过深入研究,侯律师分析了在诉讼过程中公司注销的处理思路,供专业人士参考,有些内容可能需要实践验证。

一、公司注销的直接法律后果根据民法通则第36条的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同时《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44条规定,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公司终止。

由此可见,自公司注销登记之日起,公司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即消灭,公司也就丧失了民事主体资格,就不能再以公司名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公司终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0条第4项的规定,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中止诉讼。

故而在诉讼程序中公司注销的,直接的法律后果是中止诉讼。

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或者依当事人申请裁定中止诉讼。

二、如何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0条第4项的规定,公司终止的,诉讼中止。

恢复诉讼的关键性前提就是确定权利义务的承受人。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公司注销登记前需要进行清算。

所以公司清算程序及实体权利处理是否合法直接关系到承受人的确定。

1、公司依法清算后注销作为原告的公司注销,若清算报告有对涉案债权归属做出分割的,应按照清算报告记载的权利人继续参加诉讼;若清算报告对涉案债权未做分割的,应由公司的全部股东继续参加诉讼。

作为被告的公司在注销前如果依法清算的,股东对已知债务都已处理完毕。

但是如果在清算中,公司、股东与债权人就债务承受问题达成协议后注销的,可以按照协议确定权利义务继受人。

实践中即便未做出处理的,公司全部股东会承诺承担全部责任。

在清算报告或者其他文件中,公司股东之间就债务分担做出的约定,不能约束权利人。

公司注销清算方案范本

公司注销清算方案范本

【策划书】欢迎来到策划栏目,本文为大家带来《公司注销清算方案范本》,希望能帮助到你。

企业注销清算方案公司注销清算方案范本第一篇公司清算方案(正常处理程序)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清算理由(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三)股东会决议解散;(四)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五)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

二、注销工作内容(一)股东会清算决议由公司股东会作出公司解散的决议,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二)成立清算组股东会作出公司解散决议后15日成立清算组。

清算开始之日(决议解散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登记机关、税务部门、劳动部门及开户银行。

1、清算组的组成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由全体股东组成,清算组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2、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1)清算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2)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4)清缴所欠税款;(5)清理债权、债务;(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三)公司清算组备案(工商局、劳动部门)1、公司备案申请表(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加盖公司公章)3、股东会关于成立清算组的决议(全体股东签署)4、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四)刊登注销公告(发行报纸)在工商局认可的报刊上刊登清算公告。

只有在登报一定天数(45日)后才能到企业营业执照发照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五)清产核资、清理债权债务、分配财产1、登记债权债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其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企业清算注销法律案例(3篇)

企业清算注销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成立于2005年,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销售业务。

经过多年的发展,甲公司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也取得了一定的市场份额。

然而,由于市场竞争激烈,以及公司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甲公司自2018年起连续亏损,至2020年累计亏损已达3000万元。

甲公司股东会决定解散公司,并进行了清算。

在清算过程中,甲公司发现存在以下问题:1. 甲公司部分债权未到期,但已进入诉讼程序,可能面临诉讼败诉的风险。

2. 甲公司部分债务存在争议,可能面临债权人追偿的风险。

3. 甲公司存在未缴纳的税款、罚款等行政责任。

鉴于上述问题,甲公司决定申请注销登记,并寻求法律帮助。

二、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因解散、破产等原因终止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缴纳、解缴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三、案件处理过程1. 甲公司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了注销登记申请,并附上了清算报告、债权债务清册、税务登记证等材料。

2.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甲公司的注销登记申请进行了审查,发现以下问题:(1)甲公司存在部分债权未到期,但已进入诉讼程序,可能面临诉讼败诉的风险。

(2)甲公司存在部分债务存在争议,可能面临债权人追偿的风险。

(3)甲公司存在未缴纳的税款、罚款等行政责任。

3.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甲公司在规定期限内解决上述问题,否则不予办理注销登记。

4. 甲公司针对上述问题,采取了以下措施:(1)积极与债权人协商,争取达成和解协议,减轻债务负担。

(2)与税务机关沟通,了解相关政策,争取宽限期缴纳欠缴税款。

诉讼中公司注销如何处理

诉讼中公司注销如何处理

诉讼中公司注销如何处理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侯二朋诉讼中诉讼主体的确定至关重要。

诉讼主体确定是否得当,直接关系到诉讼成败。

诉讼主体的确定,从发生时间顺序看,可以分成提起诉讼时诉讼主体确定和诉讼中诉讼主体确定。

本文主要讨论诉讼中一类特殊情况即公司注销情况下诉讼主体的确定。

一、公司依法注销情形下诉讼主体的确定公司依法注销,是指公司按照公司法、破产法等法律规定的程序履行了清算程序,对公司所有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在此情形下,公司在注销前已经清结债权债务,明确了公司权利义务的承受人。

根据民法有关承继的一般原则,诉讼中公司的权利义务概由承受人承继。

所以诉讼主体可以直接变更为公司权利义务的承受人。

二、公司未依法注销情形下诉讼主体的确定此种注销情形分成两种,一种是“承诺式”注销,即由出资人承诺对公司的所有债权债务承担所有责任,类似于为公司的债务提供的保证担保;一种是虚假清算注销,即实际并未清算,或者只对部分债务进行清算而注销。

对“承诺式”注销中由出资人承诺对公司债权债务承担责任的情形下,由出资人概括承受公司的权利义务,诉讼主体的确定与公司依法注销情形下诉讼主体的确定类似,可以直接变更出资人为诉讼主体。

即便是部分股东做出承诺,其他股东仍得为共同的诉讼当事人。

当然如果公司为原告的话,可以由部分出资人直接应诉。

三、虚假清算注销情形下的诉讼主体确定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公司注销即丧失了主体资格。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在主体资格不存在的情况下,可以裁定终结诉讼。

即便被告公司是以虚假清算骗取的注销登记,其主体资格也已不复存在。

原告如果要求被告公司的股东作为公司权利义务的承受人应诉,可能无法实现其权利主张。

因为此情形下,法院不能审查承受人是否存在侵害债权人的行为。

比较可行的诉讼方案,将是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9条、第20条规定来解决。

第19条规定,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未对公司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公司被依法注销后其享有的财产权益应如何处理的若干问题的解答》

《关于公司被依法注销后其享有的财产权益应如何处理的若干问题的解答》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公司被依法注销后其享有的财产权益应如何处理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沪高法民二[2006]6号)市第一、第二中级法院民三庭、民四庭,各区、县法院民二庭:针对目前本市法院在审理民商事纠纷案件中,对公司被注销登记后,原公司享有的财产权益应如何处理,实践中存在分歧,高院民二庭在调研的基础上对有关问题形成了倾向性的观点。

现将《关于公司被依法注销后其享有的财产权益应如何处理的若干问题的解答》印发给你庭,供你庭在民商事审判工作中参考。

在适用中如遇到新情况和新问题,请及时报告高院民二庭。

附件:《关于公司被依法注销后其享有的财产权益应如何处理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二00六年五月二十五日附件:关于公司被依法注销后其享有的财产权益应如何处理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一、公司办理注销登记后,股东发现公司在清算中遗漏债权或其他财产权益,股东能否对相关债务人或义务人主张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解散后,股东应当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完毕并办理注销登记后,公司归于消灭。

由于经合法清算后的公司剩余财产,由股东依法进行分配后归股东所有,因此,股东在公司注销后,发现公司对外尚有债权或其他财产权益的,可以自己的名义依法提起诉讼,主张权利。

二、股东对外主张原公司的债权或财产权益时,是否应由全体股东作为共同原告提起诉讼?鉴于股东主张原公司对外享有的债权或财产权益,与股东之间就公司剩余财产进行分配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因此,除非原公司全体股东愿意作为共同原告提起诉讼外,法院一般无需追加全体股东作为共同原告提起诉讼。

如多个股东就同一笔债权或财产权益分别提起诉讼,法院可合并审理。

三、股东在公司注销后,取得公司在清算中遗漏的债权或财产权益,其他股东提起诉讼,要求对该财产权益进行分配,法院应如何处理?股东在公司注销后,取得公司在清算中遗漏的债权或财产权益,该债权或财产权益原属于公司财产,应当归属于全体股东,由全体股东按照公司章程或法律的规定进行分配。

公司注销后相关诉讼如何确定案由和管辖

公司注销后相关诉讼如何确定案由和管辖

公司注销后相关诉讼如何确定案由和管辖一、注销公司后相关诉讼案由公司注销后,涉及到的诉讼案由和普通企业存在相似性,一般主要涉及以下几类案由:1. 合同纠纷合同纠纷是在商业和经济关系中常见的纠纷。

当公司注销后,公司可能会有一些未处理的合同诉讼,例如与供应商或客户签订的供货合同,购买合同等。

因此,如果公司注销后仍然有未了结的合同纠纷,可以选择通过诉讼解决。

合同纠纷的案由可以是追索货款、履行合同、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等。

2. 债权债务纠纷公司注销后,可能会遗留下尚未清偿的债务。

债权债务纠纷的案由一般是债权人通过法院起诉债务人,要求清偿债务。

公司注销后,如果债权人需要追讨欠款,则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债权纠纷。

3. 知识产权纠纷知识产权是指商业上的创造性作品,如商标、专利、版权等。

公司注销后,如果其注册的商标或专利被侵权,就会引发知识产权纠纷。

在诉讼中,可以通过起诉侵权人追究其侵权行为并要求赔偿等解决纠纷。

4. 劳动纠纷公司注销后,可能会涉及到公司员工的离职问题或者其他的劳动纠纷问题。

例如,公司注销后未向员工支付工资、社保等问题,就会引发劳动纠纷。

在诉讼中,可以通过起诉公司追究其违约行为并要求赔偿等解决劳动纠纷。

以上四种案由是公司注销后最常见的诉讼案由。

在起诉过程中,需要根据具体案件情况,申请相应的诉讼程序和诉讼请求内容。

二、注销公司后相关诉讼的管辖公司注销后相关诉讼的管辖问题比较复杂,涉及到公司注销时的时间、公司功过等。

因此,在确定诉讼管辖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 公司注销前已经进入诉讼程序公司注销前,如果已经进入诉讼程序,但未宣判或生效,可以按照原有的管辖法院继续审理。

但是,如果公司注销后,原有的管辖法院难以对其裁决产生法律效力,则需要将案件移送至具有司法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2. 公司注销后涉及到的诉讼如果公司注销后涉及到的诉讼,未在注销前进入审理程序,需要根据公司的地址、原告或被告所在地址等因素来确定管辖法院。

劳动争议中公司被注销如何处理

劳动争议中公司被注销如何处理

劳动争议中公司被注销如何处理在现代社会当中企业公司的数量以及在公司企业当中⼯作的⼈不断的增加,这就使得劳动争议的产⽣不可避免,⼤多数情况下,劳动者都可以求助于专门的法律机关以及法律条⽂,可是当作为劳动争议主体的公司不复存在时该怎么处理许多⼈并不清楚,那么劳动争议中公司被注销如何处理?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劳动争议中公司被注销如何处理1、可以要求股东承担责任。

劳动仲裁过程中公司注销,仲裁申请⼈可以要求仲裁庭出具仲裁结果,然后变迁诉讼对象向法院起诉,向相关组织或个⼈追讨劳动报酬。

2、劳动争议主体即劳动争议的当事⼈,包括劳动者和⽤⼈单位,是劳动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

如果在劳动争议过程中企业已进⼊清算阶段,则劳动者应将清算组作为争议的主体。

《劳动⼈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六条发⽣争议的⽤⼈单位未办理营业执照、被吊销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到期继续经营、被责令关闭、被撤销以及⽤⼈单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应当将⽤⼈单位和其出资⼈、开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

⼆、劳动争议中“主体不适格”是什么意思劳动争议中“主体不适格”以下意思:1、是诉讼被告不当;2、是原告与被告不具备主体资格;3、是原告与案件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民事诉讼法中没有规定对不适格当事⼈的处理⽅法:1、主体不合格的处理。

原告与被告均不具备主体资格的对他的起诉或应诉或其他诉讼⾏为,在经其他具备条件的当事⼈追认后,应当确认他的效⼒。

2、委托代理的处理。

如果有条件的当事⼈委托其代为诉讼或代为撤诉的可由其代为诉讼或为代撤诉,如果不委托其代为诉讼或代为撤诉的,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实际上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在我国法律是严格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的,即使在劳动争议过程当中公司被注销,也可以要求公司的主要负责⼈或者是公司清算组承担劳动纠纷的处理责任,⽽如果找不到负责⼈的建议可以联系律师,店铺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法律咨询。

公司注销清算方案(通用3篇)

公司注销清算方案(通用3篇)

公司注销清算方案(通用3篇)公司注销清算计划(通用3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第一篇: 公司注销清算计划1、解散决议。

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公司法》第43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强或者削减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利用';《公司法》第41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该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商定的除外。

股东会应该对所议事项的打算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该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股东会的召集、通知及表决等程序应该符合公司章程或法律的规定,会议召开应提前15日通知全体股,公司股东会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利用,形成解散决议。

2、成立清算组。

股东会作出有效的公司解散决议后15日内成立清算组。

按照《公司法》第183条"公司因本法第180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该在解散事由浮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头清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举行清算的,债权人能够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举行清算。

人民法院应该受理该申请,并准时组织清算组举行清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7条"公司应该依照公司法第184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浮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头自行清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举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举行清算的;(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有意迟延清算的;(三)违法清算可能严峻伤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具有本条其次款所列情形,而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举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关于公司被依法注销后其享有的财产权益应如何处理的若干问题的解答》

《关于公司被依法注销后其享有的财产权益应如何处理的若干问题的解答》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公司被依法注销后其享有的财产权益应如何处理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沪高法民二[2006]6号)市第一、第二中级法院民三庭、民四庭,各区、县法院民二庭:针对目前本市法院在审理民商事纠纷案件中,对公司被注销登记后,原公司享有的财产权益应如何处理,实践中存在分歧,高院民二庭在调研的基础上对有关问题形成了倾向性的观点。

现将《关于公司被依法注销后其享有的财产权益应如何处理的若干问题的解答》印发给你庭,供你庭在民商事审判工作中参考。

在适用中如遇到新情况和新问题,请及时报告高院民二庭。

附件:《关于公司被依法注销后其享有的财产权益应如何处理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二00六年五月二十五日附件:关于公司被依法注销后其享有的财产权益应如何处理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一、公司办理注销登记后,股东发现公司在清算中遗漏债权或其他财产权益,股东能否对相关债务人或义务人主张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解散后,股东应当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完毕并办理注销登记后,公司归于消灭。

由于经合法清算后的公司剩余财产,由股东依法进行分配后归股东所有,因此,股东在公司注销后,发现公司对外尚有债权或其他财产权益的,可以自己的名义依法提起诉讼,主张权利。

二、股东对外主张原公司的债权或财产权益时,是否应由全体股东作为共同原告提起诉讼?鉴于股东主张原公司对外享有的债权或财产权益,与股东之间就公司剩余财产进行分配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因此,除非原公司全体股东愿意作为共同原告提起诉讼外,法院一般无需追加全体股东作为共同原告提起诉讼。

如多个股东就同一笔债权或财产权益分别提起诉讼,法院可合并审理。

三、股东在公司注销后,取得公司在清算中遗漏的债权或财产权益,其他股东提起诉讼,要求对该财产权益进行分配,法院应如何处理?股东在公司注销后,取得公司在清算中遗漏的债权或财产权益,该债权或财产权益原属于公司财产,应当归属于全体股东,由全体股东按照公司章程或法律的规定进行分配。

公司注销后要求股东承担民事责任的管辖问题(收藏)

公司注销后要求股东承担民事责任的管辖问题(收藏)

公司注销后要求股东承担民事责任的管辖问题写在前面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公司出现解算事由后,清算义务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或股东大会确认的人员)负有成立清算组,履行清算义务的责任。

但在实践中,公司股东未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注销登记,以转移财产、终止公司等方式侵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屡见不鲜。

而《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清算责任,又仅属于行为责任,而非财产责任。

为解决这种困境,《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确立了清算义务人的清算赔偿责任,扩大了清算义务人的责任形式,以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债权人选择以“清算责任纠纷”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股东承担清算赔偿责任,不失为救济途径之一。

除“清算责任纠纷”外,“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甚至是“合同纠纷”亦可作为案由选择,结合不同案由下举证责任的要求、管辖法院及该法院以往审判案例的认可度,综合分析后,最终确定以何种案由起诉,最大化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在此,以北京地区审判案例为主、部分参考其他地区审判案例,对公司未经依法清算注销后,债权人选择以“清算责任纠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合同纠纷”起诉,要求股东承担民事责任时的管辖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因公司已经注销,故三种案由下,被告均为股东,依据法律规定,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在三种案由下均无异议。

但实践中,股东住所地可能与债权人所在地相距甚远,为节约诉讼成本,债权人有时希望在原公司所在地、原告所在地或依据双方原来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提起诉讼,这在三种案由下,便未必都能实现。

具体分析如下:一、以“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为由起诉,管辖法院分析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实为侵权之诉,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8 条的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又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公司注销后,债权人起诉股东,作为被告住所地的股东所在地的法院有管辖权并无异议问题在于,侵权行为地如何确定呢?(一)争议焦点一:被侵权人住所地是否可以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

诉讼中公司注销的处理方案

诉讼中公司注销的处理方案

诉讼中公司注销的处理方案在商业活动中,诉讼是解决纠纷的常见手段。

然而,有时会出现这样一种棘手的情况:当诉讼正在进行时,涉案公司却注销了。

这给诉讼的推进和最终的裁决执行带来了诸多复杂问题。

为了妥善处理这一情况,需要综合考虑法律规定、案件具体情况以及相关各方的权益,制定出合理的处理方案。

一、公司注销对诉讼的影响当公司在诉讼过程中注销,首先面临的问题是诉讼主体的变更。

原本作为被告的公司不复存在,可能导致诉讼程序的中断或终止。

其次,公司注销后,其资产的处置和债务的承担成为关键。

如果公司在注销前未对诉讼相关的债务进行妥善处理,那么债权人的权益可能受到损害。

此外,公司的注销还可能影响证据的收集和案件事实的查明,增加诉讼的难度。

二、处理诉讼中公司注销的法律依据我国法律对于公司注销后诉讼的处理有一定的规定。

《公司法》规定,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在报纸上公告清算事宜。

如果清算组未按照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清算组成员应当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三、具体的处理方案1、确定诉讼主体如果公司是依法清算后注销,且在清算过程中对诉讼相关的债务进行了处理,那么可以将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主体列为诉讼当事人,继续进行诉讼。

若公司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应当将公司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列为当事人。

2、审查清算程序仔细审查公司的清算程序是否合法,包括是否通知了已知的债权人、是否在报纸上进行了公告、清算报告是否真实等。

如果发现清算程序存在违法情形,债权人可以要求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

3、清查公司资产对公司注销前的资产进行清查,确定是否存在隐匿、转移资产的情况。

若发现有此类行为,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追回资产,用于清偿债务。

公司解散清算专项法律服务工作方案

公司解散清算专项法律服务工作方案

公司解散清算专项法律服务工作方案针对贵公司拟清算、解散之事宜,经认真分析、研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现推出本工作方案,供参考。

一、工作目标依法办理解散清算事宜,妥善处理公司的债权债务及剩余资产,确保公司解散清算后,股东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再为公司承担不可知的法律责任,避免法律风险,是本所为贵公司的解散清算提供专项法律服务的工作目标。

二、工作内容指派专业律师及工作人员全程负责贵公司的解散清算工作,具体办理与解散清算有关的如下事务:1、为股东和清算组成员提供法律咨询,为公司解散清算事务起草、制订股东会决议、解散通知和公告、清算方案、清算报告等有关法律文件;2、协助公司成立清算组,并协助清算组履行下列职责:(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清算组参与诉讼、仲裁活动。

3、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解散备案、注销登记等有关手续;4、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况下作为清算组代理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并协助股东与法院和破产管理人联系工作;5、办理与解散清算有关的其他工作。

三、工作团队与工作方式本所将指派由周维坤律师、刘佩琪实习律师及其他律师助理组成法律服务团队负责办理,服务团队采用不固定工作方式,服务团队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多种形式联系处理工作。

同时,在必要情况下,服务团队将邀请与我所有合作关系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的专业人员参加,清理财务、税务问题,包括在清算中处置资产和债权债务问题所引起的税务负担,避免法律风险。

四、具体工作计划与步骤1、根据公司章程与法律规定,召集股东会会议,起草、制定公司解散、清算的股东会会议决议。

法律规定:股东会会议的召集、通知及表决等程序必须符合公司章程或法律的规定,会议召开应提前十五日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会议作出公司解散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

公司注销清算方案(精选8篇)

公司注销清算方案(精选8篇)

公司注销清算方案(精选8篇)公司注销清算方案篇1_______________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关于公司注销清算方案范本的规定,我____________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已经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召开的股东会决议解散,并成立公司清算组并于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_日开始对公司进行清算。

现将公司清算情况报告如下。

一、公司登记情况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公司类型:_____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省____________市市中区____________街________号。

公司成立时间: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注册资本:_______________万元、股东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股东出资额:________、_______均出资金额__________万,出资比例__________%;__________出资金额__________万,出资比例__________%。

二、公司已于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成立清算组,清算组成员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组成,由__________担任清算组负责人,并于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向登记机关备案,并取得《备案》,文号:_______________(济)登记内备字[__________]第__________号。

三、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情况,公司清算组于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通知公司债权人申报债权,并于当日在济宁晚报,公告公司债权人申报债权。

公司未清算即注销股东对公司债务应承担清偿责任案

公司未清算即注销股东对公司债务应承担清偿责任案

公司未清算即注销股东对公司债务应承担清偿责任案【案情】原告:徐州凤凰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凤凰公司”)。

被告:郑郁青,女,原徐州市三水水产有限公司股东。

被告:陶修明,男,原徐州市三水水产有限公司股东。

郑郁青、陶修明为夫妻关系,均系原徐州市三水水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水公司”)股东。

1995年12月13日,三水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从凤凰公司借款40万元,双方约定利率为月息10.08‰,还款日期为1996年3月13日,以三水公司房产设定抵押。

协议签订后双方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借款到期后,三水公司付利息至1998年4月,其余本息未付。

三水公司是1994年11月15日经工商部门登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60万元,股东为郑郁青、陶修明,法定代表人为郑郁青。

该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因为徐州淮海玻璃有限公司向银行贷款提供担保,被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资产135万元以偿还银行贷款。

执行后,三水公司遂以公司资产被执行完毕,无法经营为由,于1999年6月10日向工商部门提出公司注销登记申请,并于申请表中注明公司债权债务“清理完毕,如有债务,由郑郁青、陶修明承担”。

此后,三水公司于同年10月6日、10月23日、11月6日在《彭城晚报》上登报声明:“徐州市三水水产有限公司已宣布注销,请予以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同年11月10日,工商部门核准注销了三水公司。

但自公司决定解散至工商部门核准注销期间,三水公司并未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清算,工商部门亦未审查。

1999年10月27日,凤凰公司诉至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要求三水公司还本40万元,付息95 040元。

诉讼中因三水公司注销,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将被告变更为郑郁青、陶修明。

二被告对借款事实不持异议,但辩称:三水公司已注销,其作为公司股东不应对原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另原告起诉已超过两年诉讼时效。

在一、二审诉讼期间,二被告以账册丢失为由,拒不提供公司财务账簿及资产状况。

企业注销后法律诉讼案例(3篇)

企业注销后法律诉讼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科技公司成立于2008年,注册资本1000万元,主要从事软件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业务。

公司股东为张三(持股60%)和李四(持股40%)。

2019年,因经营不善,某科技公司决定注销。

在注销过程中,张三和李四就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产生了纠纷,进而引发法律诉讼。

二、诉讼过程1. 起诉阶段张三以李四未按照公司章程约定分配公司剩余财产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李四支付公司剩余财产600万元。

2. 被告答辩阶段李四答辩称,公司已依法注销,且在注销过程中,双方已就公司剩余财产达成一致意见,由张三全部继承。

因此,其不应承担支付公司剩余财产的责任。

3. 庭审阶段(1)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科技公司已依法注销,且在注销过程中,张三和李四已就公司剩余财产达成一致意见。

然而,该一致意见并未形成书面文件,也未经过股东会决议。

因此,该一致意见不具备法律效力。

(2)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公司注销后,股东之间就公司剩余财产分配达成一致意见,是否具有法律效力?4. 裁判阶段法院认为,根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公司注销后,股东之间就公司剩余财产分配达成一致意见,若未形成书面文件或股东会决议,该意见不具有法律效力。

因此,法院判决李四支付张三公司剩余财产600万元。

三、案例分析1. 公司注销后的财产分配问题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送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根据该规定,公司注销后,清算组应负责处理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问题。

2. 股东之间就公司剩余财产分配达成一致意见的法律效力本案中,张三和李四在公司注销过程中就公司剩余财产分配达成一致意见,但未形成书面文件或股东会决议。

根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该一致意见不具有法律效力。

3. 股东纠纷的处理本案中,张三和李四在公司注销过程中产生纠纷,最终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注销公司后法律纠纷案例(3篇)

注销公司后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科技”)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软件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业务。

由于公司经营不善,亏损严重,股东会决定于2019年12月注销该公司。

在注销过程中,XX科技与供应商、员工、客户等各方产生了法律纠纷。

二、纠纷情况1. 供应商纠纷XX科技在经营过程中,与多家供应商建立了合作关系。

在注销过程中,部分供应商认为XX科技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审理,法院判决XX科技支付货款及相应利息。

2. 员工纠纷XX科技在注销过程中,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员工工资、经济补偿金等。

部分员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XX科技支付相关费用。

经仲裁,XX科技支付了员工工资、经济补偿金等。

3. 客户纠纷XX科技在注销过程中,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导致部分客户遭受损失。

客户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XX科技承担赔偿责任。

经审理,法院判决XX科技赔偿客户损失。

4. 税务纠纷XX科技在注销过程中,未依法缴纳税款,被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及滞纳金。

税务机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XX科技支付税款及滞纳金。

经审理,法院判决XX科技支付税款及滞纳金。

三、案例分析1. 供应商纠纷XX科技与供应商之间的纠纷主要是由于公司经营不善导致的。

在注销过程中,XX 科技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导致供应商遭受损失。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XX科技支付货款及相应利息。

2. 员工纠纷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经济补偿金等。

XX科技在注销过程中,未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员工工资、经济补偿金等,侵犯了员工的合法权益。

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法支持了员工的仲裁请求。

3. 客户纠纷XX科技在注销过程中,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客户遭受损失。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撤销后的法律后果(3篇)

公司撤销后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面临着激烈的竞争和变革。

在某些情况下,公司可能会因经营不善、发展战略错误或其他原因而选择撤销。

本文将探讨公司撤销后的法律后果,包括债权债务处理、员工安置、合同履行等方面,以期为相关当事人提供法律参考。

一、引言公司撤销是指企业因经营不善、发展战略错误或其他原因,经依法程序终止其法人资格的行为。

公司撤销后,将产生一系列法律后果,涉及债权债务处理、员工安置、合同履行等方面。

本文将从这些方面对公司撤销后的法律后果进行分析。

二、债权债务处理1. 债权人权利保护公司撤销后,债权人的权利应得到充分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公司撤销后,其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撤销而消灭。

(1)债权人的权利请求权:公司撤销后,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偿还债务。

若公司无法偿还债务,债权人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2)债权人的权利优先权:在公司撤销后,债权人的债权优先于公司其他债权。

即在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时,债权人可优先受偿。

2. 债务人权利保护(1)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有权以合同约定、法律规定或事实情况为由,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抗辩。

(2)债务人的撤销权:若公司撤销前存在欺诈、恶意串通等情形,债务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撤销决定。

三、员工安置1. 员工权益保护公司撤销后,员工的合法权益应得到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公司撤销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效力。

(1)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公司撤销后,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员工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仍然存在。

(2)经济补偿:公司撤销后,员工可依法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2. 员工安置方案(1)内部安置:公司撤销后,可考虑将员工安置到其他关联企业或子公司。

(2)社会安置:若内部安置无法实现,可考虑为员工提供职业培训、推荐就业等社会安置服务。

四、合同履行1. 合同解除公司撤销后,合同当事人可依法解除合同。

但需注意,合同解除需遵循法定程序,如通知、协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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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中公司注销的处理方案
浙江腾智律师事务所侯二朋
前不久浙江腾智律师事务所侯二朋律师有幸办理一起杭州公司起诉深圳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件。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深圳公司的股东无意中向代理人侯律师透露深圳公司已经被注销了。

这个信息非常关键,直接关系到案件诉讼主体和诉讼程序的变化。

经过深入研究,侯律师分析了在诉讼过程中公司注销的处理思路,供专业人士参考,有些内容可能需要实践验证。

一、公司注销的直接法律后果
根据民法通则第36条的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同时《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44条规定,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公司终止。

由此可见,自公司注销登记之日起,公司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即消灭,公司也就丧失了民事主体资格,就不能再以公司名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公司终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0条第4项的规定,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中止诉讼。

故而在诉讼程序中公司注销的,直接的法律后果是中止诉讼。

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或者依当事人申请裁定中止诉讼。

二、如何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0条第4项的规定,公司终止的,诉讼中止。

恢复诉讼的关键性前提就是确定权利义务的承受人。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公司注销登记前需要进行清算。

所以公司清算程序及实体权利处理是否合法直接关系到承受人的确定。

1、公司依法清算后注销
作为原告的公司注销,若清算报告有对涉案债权归属做出分割的,应按照清算报告记载的权利人继续参加诉讼;若清算报告对涉案债权未做分割的,应由公司的全部股东继续参加诉讼。

作为被告的公司在注销前如果依法清算的,股东对已知债务都已处理完毕。

但是如果在清算中,公司、股东与债权人就债务承受问题达成协议后注销的,可以按照协议确定权利义务继受人。

实践中即便未做出处理的,公司全部股东会承诺承担全部责任。

在清算报告或者其他文件中,公司股东之间就债务分担做出的约定,不能约束权利人。

2、公司未依法清算而注销
(1)原告公司未依法清算而注销
处于原告地位的诉讼当事人作为权利主体,在公司注销后,其权利自然归属于公司股东。

所以公司股东可以作为权利继受人参与诉讼。

(2)被告公司未依法清算而注销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9条、第20条的规定,“公司未依法清算”包括三种情形,一是未经依法清算,制作虚假的清算报告;二是未清算即办理注销,导致无法清算;三是虽未经清算,但股东或第三人承诺承担公司债务。

在此三种情形下,义务人的主体及承担责任的形式均不相同。

具体情况如下表:
三、恢复后的诉讼程序
1、诉讼程序的恢复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6条的规定,在公司终止后权利义务人确定的,即可恢复审理案件。

中止审理案件的裁定不必撤销,人民法院通知或者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准许当事人双方继续进行诉讼时起,中止诉讼的裁定即失去效力。

2、诉讼当事人的变更
在一审程序中,从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方便当事人的角度考虑,诉讼当事人的变更可能存在以下几种情形:
(1)如果系原告公司注销的,无论清算是否合法,由于不涉及外部第三人利益,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或当事人申请,直接裁定变更诉讼当事人。

为了便于查清案件事实,最好是由公司变更为公司全体股东继续诉讼。

(2)被告公司注销前与原告协商,并就涉案债务承受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协议的约定确定权利义务人,据此依职权或当事人申请,直接裁定变更协议约定的权利享有人为诉讼当事人。

(3)被告公司在明知存在涉案债务而予以注销的情况下,其必然未依法清算。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9条、第20条的规定,依职权或当事人申请,直接裁定变更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诉讼当事人。

但是从法律关系的角度分析,权利人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9条对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主张的权利并不是中止诉讼案件中的权利承继,而是一种基于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侵权行为新产生的民事赔偿请求权,人民法院可能会裁定终结诉讼,告知原告另行起诉。

在二审程中,对上述的第一、二种情形,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22条规定,通知被注销公司的权利义务承继者参加诉讼,继续审理案件。

已完成的诉讼行为约束后继的当事人。

但是法院为了保障当事人的上诉权,有可能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将案件发回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作出判决。

对第三种情形,除非注销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对承担债务没有异议,否则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其就未依法清算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上诉权,只能将案件发回重审。

在审判监督程序中,发生公司注销的情形,应根据审理案件的程序是一审还是二审,按照前述分析处理。

3、变更后诉讼当事人不愿意参加诉讼的处理
对于原告地位的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4条的规定,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对于被告地位的当事人,人民可以在依法送达之后依法缺席判决。

公司在诉讼中注销是一个重大法律事实变化,会引起诉讼主体和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化,直接影响到强制执行程序。

所以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均应对此高度关注,防止他人恶意隐瞒公司注销的重大事实,来拖延诉讼程序,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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