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渣购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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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渣采购合同

甲方(购货方):南通市苏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乙方(供货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为了保证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并信守以下条款,共同履行:

我公司都匀市剑江流域综合整治工程第一期源头治理工程2号路部分断面需要20595立方米石渣由乙方供应。

一、价格:石渣价格为 26 元/立方米(运至施工现场单价);

二、供货时间:以甲方通知的到场时间为准;

三、工期:30天;

四、供货地点:绿茵湖项目2号路工程施工现场;

五、运输:装卸方式及费用负担由乙方负担;

六、质量要求及验收标准:

甲方收到货物后应先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如有质量问题应在收到货物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经第三方检测中心确认石渣质量确实不合格的,乙方应将质量不合格的石渣运回,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同时乙方在2日内换送合格石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计量标准:

乙方每车石渣到达甲方施工现场后,甲乙双方共同量方计量,确认方量甲方当场签发每车收料单。

八、结算方式及付款方式:

施工结束后乙方凭借甲方签发的收料单按实结算,凭增值税专用票(抵扣3%)付款。

九、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补充,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甲方:南通市苏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乙方:

代表:代表:

年月日

工矿产品购销合同

需方:

三、出卖人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产品质保期为年。

四、交(提)货方式、地点:

五、运输方式及费用承担:汽运,承担运费。

六、标的物所有权自付清全款时起转移,但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义务的,标的物属于出卖人所有。

七、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和回收。

八、验收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按出厂合格证验收。

九、随机备品、配件及工具数量:按随机装箱单供应。

十、结算方式及期限:

十一、如需提供担保:

十二、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十三、违约责任:按《合同法》相关规定执行。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方式:

有效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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