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建筑设计服务计费指导》
新版《建筑设计服务计费指导》【范本模板】
新版《建筑设计服务计费指导》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建筑设计分会编第一章综述1、总则1.1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形势与需要,维护建筑设计市场秩序,确保设计质量和服务质量,有助于发包人、设计人协商确定设计服务计费,编制《建筑设计服务计费指导》(以下称《计费指导》).1。
2 发包人和设计人依法维护市场秩序,保证建筑设计服务计费的公正性、客观性和合理性。
1。
3 建筑设计服务计费应当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凡在建筑设计中采用本《计费指导》未涵盖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或其它科技成果,有利于提高建设项目经济效益或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的,经发包人和设计人协商,可以在本《计费指导》基础上适当上浮计费额。
1.4 建筑设计服务费按以下方式支付:(1)合同签订后7天内,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20%作为定金;(2)提交方案设计文件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再支付设计费总额的10%;(3)提交初步设计文件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再支付设计费总额的20%;(4)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再支付设计费总额的30%;(5)施工图设计文件通过审查后7天内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提交后3个月内,发包人向设计人再支付设计费总额的10%;(6)工程结构封顶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再支付设计费总额的5%;(7)工程竣工设计验收或投入使用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全部剩余设计费。
1.5 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建筑设计工作较大返工、修改和增加工作量的,发包人向设计人另外支付相应的建筑设计服务费并适当延长设计工期。
1。
6 由于发包人原因,要求设计人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建筑设计周期定额》规定的周期内提前交付设计文件,设计人在确保设计质量与深度的前提下采取措施予以实现时,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赶工费。
1。
7 发包人因非设计人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设计人完成工作量不足一半时,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50%,超过一半时,支付全部设计费。
新版《建筑设计服务计费指导》
新版《建筑设计服务计费指导》建筑设计服务计费指导是指建筑设计师或设计机构为客户提供设计服务时,按照一定的计费方式和标准进行收费的指导文件。
其目的是为了统一建筑设计服务的计费方式,保证设计师和客户的权益,推动建筑设计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
一、计费方式1.固定费用计费方式:根据项目的规模、功能、难度以及设计周期等因素确定一定的设计费用,无论设计师提供的设计服务用时多少,都按照固定费用进行收费。
这种方式适用于设计周期较短、设计任务相对简单的项目。
2.阶段性计费方式:根据项目的设计阶段划分,每个阶段收取相应的设计费用。
例如,前期调研阶段、方案设计阶段、施工图设计阶段等。
设计师需要在每个阶段完成规定的设计任务,并根据完成的质量和工作量确定相应的设计费用。
这种方式适用于设计周期较长、设计任务分多个阶段进行的项目。
二、计费标准1.费率:建筑设计服务的费率可以根据设计师的资质、经验、声誉等因素进行确定。
一般来说,设计师的专业水平越高,费率越高。
设计机构可以根据设计师的资质进行分类,确定不同级别对应的费率标准。
2.项目规模与费用挂钩:设计费用可以与项目的规模挂钩,即项目越大,费用越高。
可以按照建筑面积、建筑体量等因素确定设计费用的比例。
3.技术含量与费用挂钩:设计费用可以与项目的技术含量挂钩,即项目技术难度越大,费用越高。
可以按照设计难度、设计创新性等因素确定设计费用的比例。
4.市场行情与费用挂钩:设计费用可以与市场行情挂钩,即根据市场上的设计费用水平进行确定。
可以参考行业标准、相关项目的设计费用等因素进行调研和确定。
5.补偿机制:如果因为设计方案被修改或撤销等原因导致设计师付出额外的努力和时间,可以与客户商定相应的补偿机制,以保证设计师的利益。
三、其他注意事项1.客户满意度:设计师提供的设计服务应当以客户满意度为导向,不仅要满足基本的设计需求,还要根据客户的意见和反馈进行修改和完善。
2.双方权益保护:建立合同保障设计师和客户的权益,明确设计任务、设计标准、工作时间、设计费用等相关事项,以避免因为合同模糊引起的纠纷。
新版《建筑设计服务计费指导》
新版《建筑设计服务计费指导》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建筑设计分会编第一章综述1、总则1。
1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形势与需要,维护建筑设计市场秩序,确保设计质量和服务质量,有助于发包人、设计人协商确定设计服务计费,编制《建筑设计服务计费指导》(以下称《计费指导》).1。
2 发包人和设计人依法维护市场秩序,保证建筑设计服务计费的公正性、客观性和合理性。
1。
3 建筑设计服务计费应当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
凡在建筑设计中采用本《计费指导》未涵盖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或其它科技成果,有利于提高建设项目经济效益或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的,经发包人和设计人协商,可以在本《计费指导》基础上适当上浮计费额.1。
4 建筑设计服务费按以下方式支付:(1)合同签订后7天内,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20%作为定金;(2)提交方案设计文件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再支付设计费总额的10%;(3)提交初步设计文件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再支付设计费总额的20%;(4)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再支付设计费总额的30%;(5)施工图设计文件通过审查后7天内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提交后3个月内,发包人向设计人再支付设计费总额的10%;(6)工程结构封顶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再支付设计费总额的5%;(7)工程竣工设计验收或投入使用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全部剩余设计费.1。
5 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建筑设计工作较大返工、修改和增加工作量的,发包人向设计人另外支付相应的建筑设计服务费并适当延长设计工期。
1。
6 由于发包人原因,要求设计人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建筑设计周期定额》规定的周期内提前交付设计文件,设计人在确保设计质量与深度的前提下采取措施予以实现时,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赶工费。
1.7 发包人因非设计人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设计人完成工作量不足一半时,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50%,超过一半时,支付全部设计费。
新版建筑设计服务计费指导
新版建筑设计服务计费指导建筑设计服务计费是指根据建筑设计师所提供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来确定收费标准的一种方式。
随着建筑行业的发展,建筑设计服务计费也需要与时俱进,面对新的挑战和需求。
本文将从新版建筑设计服务计费指导的背景和目的、计费方式、计费标准及考虑因素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背景和目的建筑设计是一项复杂而庞大的工作,包括规划设计、方案设计、施工设计等多个阶段。
建筑设计服务计费的目的是为了合理、公平地确定建筑设计师的收费,同时也能够保证设计质量和效益。
由于建筑设计服务无形,难以量化和衡量,因此需要一套客观、科学的计费指导以规范行业内的收费行为。
二、计费方式1.固定费用计费:根据项目的规模和难度确定一笔固定的费用。
这种计费方式适用于规模较小、技术难度较低的项目,设计师可以根据自己的经验和项目情况来确定收费标准。
2.阶段费用计费:根据项目的不同阶段收费,每个阶段的收费标准可以根据设计师所提供的服务内容和工作量来确定。
这种计费方式适用于大型项目或者需要多个阶段进行设计的项目,可以根据不同阶段的工作量和难度来进行差异化的收费。
3.基础费用+变动费用计费:首先根据项目的基础费用确定设计师的收费,然后根据项目的具体要求和变动情况增减费用。
这种计费方式灵活性更大,可以根据项目的具体需求进行调整,比较适合需求较为复杂和变动较大的项目。
三、计费标准及考虑因素1.基于工作量的计费标准:建筑设计师的工作量是决定他们的收费标准的一个重要因素。
工作量包括设计师参与的工作阶段、设计内容的复杂程度、项目的规模等。
设计师可以根据自己的经验和专业水平来确定不同工作量所对应的收费。
2.基于项目成本的计费标准:建筑设计师的设计服务需要一定的成本支出,包括办公用品、设备设施、员工薪酬等。
设计师可以根据自己的成本支出来确定收费,确保自己的利润和经营所需。
3.基于设计师经验和专业水平的计费标准:设计师的经验和专业水平对设计质量和效益有着重要的影响。
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建筑设计分会 《建筑设计服务计费指导》
我国勘察设计协会建筑设计分会《建筑设计服务计费指导》近年来,建筑行业发展迅速,建筑设计服务的质量和计费标准也成为行业关注的热点话题。
为了规范和指导建筑设计服务的计费工作,我国勘察设计协会建筑设计分会推出了《建筑设计服务计费指导》,为建筑设计行业的规范化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指导。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深入探讨我国勘察设计协会建筑设计分会《建筑设计服务计费指导》,以便更全面地理解这一重要指导文件对建筑设计服务行业规范化发展的意义和影响。
1. 背景与意义《建筑设计服务计费指导》是在建筑设计服务市场需求不断增长的背景下制定的。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推进,建筑设计服务的需求不断增加,而建筑设计行业作为服务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服务质量和计费标准的规范化对于整个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建筑设计服务计费指导》的推出,将有助于规范建筑设计服务的市场秩序,提升设计质量,保障设计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2. 《建筑设计服务计费指导》内容《建筑设计服务计费指导》内容丰富,主要包括建筑设计服务计费的基本原则、计费程序、计费依据、计费方式及计费标准等方面的规定。
在这些规定中,不仅明确了建筑设计服务计费的基本原则和程序,还对计费依据和方式进行了具体规定,同时还对建筑设计服务的不同阶段和不同类型进行了详细的计费标准指导,为建筑设计服务的计费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指导和支持。
3. 个人观点和理解对于建筑设计行业来说,规范的服务计费指导是非常重要的。
它不仅可以保障设计师的权益,提升服务质量,还可以促进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对于建筑设计服务公司来说,遵循《建筑设计服务计费指导》不仅可以规避风险,还可以提升公司形象和市场竞争力。
而对于建筑设计服务的需求方来说,规范的计费标准可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同时也可以更好地选择合适的设计服务公司,确保项目的质量和进度。
总结与回顾通过对我国勘察设计协会建筑设计分会《建筑设计服务计费指导》的全面评估,我们可以看到,这一指导文件的发布对于建筑设计行业的规范化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新版《建筑设计服务计费指导》
新版《建筑设计服务计费指导》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建筑设计分会编第一章综述1、总则1.1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形势与需要,维护建筑设计市场秩序,确保设计质量和服务质量,有助于发包人、设计人协商确定设计服务计费,编制《建筑设计服务计费指导》(以下称《计费指导》)。
1.2 发包人和设计人依法维护市场秩序,保证建筑设计服务计费的公正性、客观性和合理性。
1.3 建筑设计服务计费应当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
凡在建筑设计中采用本《计费指导》未涵盖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或其它科技成果,有利于提高建设项目经济效益或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的,经发包人和设计人协商,可以在本《计费指导》基础上适当上浮计费额。
1.4 建筑设计服务费按以下方式支付:(1)合同签订后7天内,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20%作为定金;(2)提交方案设计文件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再支付设计费总额的10%;(3)提交初步设计文件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再支付设计费总额的20%;(4)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再支付设计费总额的30%;(5)施工图设计文件通过审查后7天内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提交后3个月内,发包人向设计人再支付设计费总额的10%;(6)工程结构封顶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再支付设计费总额的5%;(7)工程竣工设计验收或投入使用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全部剩余设计费。
1.5 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建筑设计工作较大返工、修改和增加工作量的,发包人向设计人另外支付相应的建筑设计服务费并适当延长设计工期。
1.6 由于发包人原因,要求设计人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建筑设计周期定额》规定的周期内提前交付设计文件,设计人在确保设计质量与深度的前提下采取措施予以实现时,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赶工费。
1.7 发包人因非设计人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设计人完成工作量不足一半时,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50%,超过一半时,支付全部设计费。
新版《建筑设计服务计费指导》
新版《建筑设计服务计费指导》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建筑设计分会编第一章综述1、总则1.1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形势与需要,维护建筑设计市场秩序,确保设计质量和服务质量,有助于发包人、设计人协商确定设计服务计费,编制《建筑设计服务计费指导》(以下称《计费指导》)。
1.2 发包人和设计人依法维护市场秩序,保证建筑设计服务计费的公正性、客观性和合理性。
1.3 建筑设计服务计费应当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
凡在建筑设计中采用本《计费指导》未涵盖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或其它科技成果,有利于提高建设项目经济效益或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的,经发包人和设计人协商,可以在本《计费指导》基础上适当上浮计费额。
1.4 建筑设计服务费按以下方式支付:(1)合同签订后7天内,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20%作为定金;(2)提交方案设计文件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再支付设计费总额的10%;(3)提交初步设计文件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再支付设计费总额的20%;(4)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再支付设计费总额的30%;(5)施工图设计文件通过审查后7天内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提交后3个月内,发包人向设计人再支付设计费总额的10%;(6)工程结构封顶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再支付设计费总额的5%;(7)工程竣工设计验收或投入使用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全部剩余设计费。
1.5 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建筑设计工作较大返工、修改和增加工作量的,发包人向设计人另外支付相应的建筑设计服务费并适当延长设计工期。
1.6 由于发包人原因,要求设计人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建筑设计周期定额》规定的周期内提前交付设计文件,设计人在确保设计质量与深度的前提下采取措施予以实现时,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赶工费。
1.7 发包人因非设计人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设计人完成工作量不足一半时,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50%,超过一半时,支付全部设计费。
新《建筑设计服务计费指导》
新《建筑设计服务计费指导》建筑设计服务计费指导是为了统一建筑设计服务的计费标准和规范化服务流程,有效地保障服务质量和客户权益。
本指导旨在帮助建筑设计机构和设计师进行合理评估、确定设计费用、提升服务质量,为建筑设计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支持和指导。
一、前期调研和设计策划阶段计费前期调研阶段是建筑设计的前期准备阶段,包括对项目背景、需求、可行性等方面进行全面的调研和分析。
设计策划阶段是在前期调研阶段的基础上,提出设计方案和初步规划。
前期调研和设计策划阶段的计费可以根据以下几个因素进行确定:1.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规模大、复杂程度高的项目需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进行调研和策划,因此设计费用也会相应提高。
2.建筑设计机构或设计师的专业经验和声誉:有丰富经验和高声誉的设计机构或设计师往往会收取较高的设计费用。
3.项目特殊性:对于一些特殊性较高的项目,如文化遗产修复等,设计费用应进行适当调整。
二、方案设计阶段计费方案设计阶段是基于前期调研和设计策划结果,进行具体方案设计和方案优选的阶段。
根据确定的方案进行方案深度设计和方案展示。
方案设计阶段的计费可以根据以下几个因素进行确定:1.技术要求和设计标准:设计要求高、设计标准严格的项目需要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因此设计费用也会相应提高。
2.设计师的劳动力投入:设计师在方案设计阶段的时间和精力投入程度不同,对设计费用也会有所影响。
3.流程和交付物:方案设计阶段的流程和交付物可以根据具体项目进行合理确定,设计费用应与之相匹配。
三、施工图设计阶段计费施工图设计阶段是在方案设计基础上,进行详细设计和施工图绘制的阶段。
根据建筑设计细节进行构造和技术细节的深入研究。
施工图设计阶段的计费可以根据以下几个因素进行确定:1.设计内容的复杂程度:施工图设计阶段设计内容的复杂程度会影响设计费用,例如建筑结构复杂、建筑设备多样化等。
2.设计师的经验和技术水平:设计师的经验和技术水平对设计质量和效率有较大影响,因此也会对设计费用产生影响。
新版《建筑设计服务计费指导》
新版《建筑设计服务计费指导》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建筑设计分会编第一章综述1、总则1.1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形势与需要,维护建筑设计市场秩序,确保设计质量和服务质量,有助于发包人、设计人协商确定设计服务计费,编制《建筑设计服务计费指导》(以下称《计费指导》).1.2 发包人和设计人依法维护市场秩序,保证建筑设计服务计费的公正性、客观性和合理性。
1.3 建筑设计服务计费应当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
凡在建筑设计中采用本《计费指导》未涵盖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或其它科技成果,有利于提高建设项目经济效益或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的,经发包人和设计人协商,可以在本《计费指导》基础上适当上浮计费额.1。
4 建筑设计服务费按以下方式支付:(1)合同签订后7天内,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20%作为定金;(2)提交方案设计文件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再支付设计费总额的10%;(3)提交初步设计文件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再支付设计费总额的20%;(4)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再支付设计费总额的30%;(5)施工图设计文件通过审查后7天内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提交后3个月内,发包人向设计人再支付设计费总额的10%;(6)工程结构封顶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再支付设计费总额的5%;(7)工程竣工设计验收或投入使用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全部剩余设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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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建筑设计工作较大返工、修改和增加工作量的,发包人向设计人另外支付相应的建筑设计服务费并适当延长设计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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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由于发包人原因,要求设计人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建筑设计周期定额》规定的周期内提前交付设计文件,设计人在确保设计质量与深度的前提下采取措施予以实现时,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赶工费.1。
7 发包人因非设计人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设计人完成工作量不足一半时,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50%,超过一半时,支付全部设计费.1.8 本《计费指导》可作为建设项目编制立项报告、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估算设计及咨询服务计费额的参考。
新版《建筑设计服务计费指导》
新版《建筑设计服务计费指导》新版《建筑设计服务计费指导》由XXX编写。
其目的是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形势与需要,维护建筑设计市场秩序,确保设计质量和服务质量,有助于发包人、设计人协商确定设计服务计费。
为保证建筑设计服务计费的公正性、客观性和合理性,发包人和设计人应依法维护市场秩序。
同时,建筑设计服务计费应当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
如果在建筑设计中采用本《计费指导》未涵盖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或其它科技成果,有利于提高建设项目经济效益或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的,经发包人和设计人协商,可以在本《计费指导》基础上适当上浮计费额。
建筑设计服务费的支付方式如下:合同签订后7天内,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20%作为定金;提交方案设计文件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再支付设计费总额的10%;提交初步设计文件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再支付设计费总额的20%;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再支付设计费总额的30%;施工图设计文件通过审查后7天内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提交后3个月内,发包人向设计人再支付设计费总额的10%;工程结构封顶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再支付设计费总额的5%;工程竣工设计验收或投入使用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全部剩余设计费。
如果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建筑设计工作较大返工、修改和增加工作量的,发包人应另外支付相应的建筑设计服务费并适当延长设计工期。
如果发包人要求设计人在XXX颁布的《建筑设计周期定额》规定的周期内提前交付设计文件,设计人在确保设计质量与深度的前提下采取措施予以实现时,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支付赶工费。
如果发包人因非设计人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设计人完成工作量不足一半时,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50%,超过一半时,支付全部设计费。
本《计费指导》可作为建设项目编制立项报告、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估算设计及咨询服务计费额的参考。
建筑设计服务计费指导
新版建筑设计服务计费指导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建筑设计分会编第一章综述1、总则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形势与需要,维护建筑设计市场秩序,确保设计质量和服务质量,有助于发包人、设计人协商确定设计服务计费,编制建筑设计服务计费指导以下称计费指导;发包人和设计人依法维护市场秩序,保证建筑设计服务计费的公正性、客观性和合理性;建筑设计服务计费应当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凡在建筑设计中采用本计费指导未涵盖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或其它科技成果,有利于提高建设项目经济效益或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的,经发包人和设计人协商,可以在本计费指导基础上适当上浮计费额;建筑设计服务费按以下方式支付:1合同签订后7天内,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20%作为定金;2提交方案设计文件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再支付设计费总额的10%;3提交初步设计文件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再支付设计费总额的20%;4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再支付设计费总额的30%;5施工图设计文件通过审查后7天内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提交后3个月内,发包人向设计人再支付设计费总额的10%;6工程结构封顶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再支付设计费总额的5%;7工程竣工设计验收或投入使用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全部剩余设计费;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建筑设计工作较大返工、修改和增加工作量的,发包人向设计人另外支付相应的建筑设计服务费并适当延长设计工期;由于发包人原因,要求设计人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建筑设计周期定额规定的周期内提前交付设计文件,设计人在确保设计质量与深度的前提下采取措施予以实现时,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赶工费;发包人因非设计人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设计人完成工作量不足一半时,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50%,超过一半时,支付全部设计费;本计费指导可作为建设项目编制立项报告、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估算设计及咨询服务计费额的参考;2、建筑设计服务内容本计费指导涉及的建筑设计服务内容包括设计基本服务与设计其他服务;“设计基本服务”指设计人根据发包人的委托,按国家法律、技术规范和设计深度要求向发包人提供编制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含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不含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预算文件服务,并相应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的设计技术问题、参加竣工验收服务;其服务计费为“设计基本计费”;“设计其他服务”是指发包人要求设计人另行提供且发包人应当单独支付费用的服务,包括:总体设计、主体设计协调包括设计总包服务、采用绿色建筑设计、应用BIM技术、采用被动式节能建筑设计、采用预制装配式建筑设计、编制施工招标技术文件、编制工程量清单、编制施工图预算、建设过程技术顾问咨询、编制竣工图、驻场服务;提供概念性规划方案设计、概念性建筑方案设计、建筑总平面布置或者小区规划方案设计、绿色建筑设计标识评价咨询服务;提供室内装修设计、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幕墙深化设计、特殊照明设计、钢结构深化设计、金属屋面设计、风景园林景观设计、特殊声学设计、室外工程设计、地水源热泵设计等服务;其服务计费为“设计其他服务计费”;3、建筑设计服务计费设计服务计费是指设计人根据发包人的委托内容和要求,提供设计基本服务与设计其他服务应计取的费用;设计服务计费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设计服务计费=设计基本计费+设计其他服务计费设计服务可采用以投资费率方式计费,也可在部分项目上以投资费率为参照,采用单位建筑面积方式计费或以工日定额方式计费,具体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确定;按投资费率计费方式计费时,设计计费的“计费额“,可先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中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计取,无投资估算的参照当地同期同类同规模工程项目的经验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计取;按估算“计费额”计取的设计费为暂估设计计费,最终以初步设计概算中的实际“计费额”为依据确定计费;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含工程设备费,即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施工机具使用费含仪器仪表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含检验试验费、利润、规费和税金;建筑单体中采取复用设计的,每个复用单体按照单体设计计费的30%计费;需要重新进行基础设计的,每个复用单体按照单体设计计费的40%计费;4、其他说明建筑工程设计各阶段工作量比例系参照全国建筑设计劳动工日定额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详见附表一设计各阶段工作量分配参考比例表;发包人提供境外设计人提交的设计文件,需要设计人按照国家标准规范审核并签署确认意见的,按照实际发生的工作量,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确定增加的审核确认费;除另有约定外,设计人所编制的设计文件的着作权属于设计人;发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文件,但不能擅自修改或用于与设计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并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并提供给任何第三方;第二章设计基本服务计费设计基本服务计费包括投资费率计费方式、单位建筑面积计费方式和工日定额计费等方式,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确定;1、投资费率计费方式投资费率计费采取按照建设项目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计费额“分档定额计取;投资费率计费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设计基本服务计费=计费基价×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注:计费基价详见附表二计费基价表,计费额处于两个数值区间的,采用内插法确定设计计费基价;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详见附表三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表2、单位建筑面积计费方式部分项目可采用单位建筑面积方式计费,详见附表四部分项目单位建筑面积计费表3、工日定额计费方式项目采用工日定额方式计费,按以下公式计算:工日定额计费=专家等级相应工日费用×定额工日÷÷+辅助工日注1:专家等级相应工日费用详见附表五工程咨询服务工日费用表注2:定额工日、相应系数、辅助工日参见全国建筑设计劳动工日定额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第三章设计其他服务计费设计其他服务包括的内容见第一章条款所述,其计费详见附表六设计其他服务计费表Ⅰ、附表七设计其他服务计费表Ⅱ及附表八设计其他服务计费表Ⅲ;第一章条款未涉及的设计其他服务内容的计费可比照附表六、七、八执行;第四章附表附表一:设计各阶段工作量分配参考比例表%附表二:计费基价表单位:万元注:计费额>2000000万元的,以计费额乘以%的计费率计算计费基价;附表三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表注1:1上述设计均不包含相应的工艺设计内容;注2:改扩建和技术改造含结构加固项目以其投资额为基本设计“计费额”;附表四部分项目单位建筑面积计费表附表五工程咨询服务工日费用表注:不足半天,按照半天计费,超过半天,按照全天计费;以设计基本服务计费乘附加系数计取注1:总体设计指初步设计之前,一些大型、特大型建设项目,由于建设规模大、设计内容多,需要分步建设,但在项目实施前需要有一个总体设想, 以便各建设内容之间相互衔接配合,因此往往需要编制总体设计或称总体规划设计;总体设计的主要内容包括:整个建设项目的组成、功能、目标和规模,建设条件、设计依据和设计原则,总工艺流程、总体布局和总体建设方案,各单项工程的设计概况,工程环保、劳动安全卫生等设计方案,整个工程的初步概算和投资效益分析等;一般建设项目的总平面布置或总图设计不属于总体设计范畴,不应收取总体设计费;注2:主体设计协调指建设项目工程由发包人分别委托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设计人承担,设计总包服务是指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全部设计服务,上述两种情况下,设计人应对建设项目工程设计合理性和整体性负责,发包人应支付主体协调费;注3:同时承担表中序号1、2、3、4、5、6项时,系数相加不大于;以用地面积、建筑面积计取附表八设计其他服务计费表Ⅲ以单项工程投资额计费注:特殊声学设计,当特殊声学装修工程的建筑安装费用不能清晰界定时,可作为“声学技术咨询”按附表五工程咨询服务工日费用表计费;。
最新整编汇总版建筑设计服务计费指导-
新版《建筑设计服务计费指导》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建筑设计分会编第一章综述1、总则1.1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形势与需要,维护建筑设计市场秩序,确保设计质量和服务质量,有助于发包人、设计人协商确定设计服务计费,编制《建筑设计服务计费指导》(以下称《计费指导》)。
1.2 发包人和设计人依法维护市场秩序,保证建筑设计服务计费的公正性、客观性和合理性。
1.3 建筑设计服务计费应当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
凡在建筑设计中采用本《计费指导》未涵盖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或其它科技成果,有利于提高建设项目经济效益或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的,经发包人和设计人协商,可以在本《计费指导》基础上适当上浮计费额。
1.4 建筑设计服务费按以下方式支付:(1)合同签订后7天内,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20%作为定金;(2)提交方案设计文件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再支付设计费总额的10%;(3)提交初步设计文件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再支付设计费总额的20%;(4)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再支付设计费总额的30%;(5)施工图设计文件通过审查后7天内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提交后3个月内,发包人向设计人再支付设计费总额的10%;(6)工程结构封顶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再支付设计费总额的5%;(7)工程竣工设计验收或投入使用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全部剩余设计费。
1.5 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建筑设计工作较大返工、修改和增加工作量的,发包人向设计人另外支付相应的建筑设计服务费并适当延长设计工期。
1.6 由于发包人原因,要求设计人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建筑设计周期定额》规定的周期内提前交付设计文件,设计人在确保设计质量与深度的前提下采取措施予以实现时,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赶工费。
1.7 发包人因非设计人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设计人完成工作量不足一半时,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50%,超过一半时,支付全部设计费。
新版《建筑设计服务计费指导》
新版《建筑设计服务计费指导》xx勘察设计协会建筑设计分会编第一章综述1、总则1.1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形势与需要,维护建筑设计市场秩序,确保设计质量和服务质量,有助于发包人、设计人协商确定设计服务计费,编制《建筑设计服务计费指导》(以下称《计费指导》)。
1.2发包人和设计人依法维护市场秩序,保证建筑设计服务计费的公正性、客观性和合理性。
1.3建筑设计服务计费应当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
凡在建筑设计中采用本《计费指导》未涵盖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或其它科技成果,有利于提高建设项目经济效益或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的,经发包人和设计人协商,可以在本《计费指导》基础上适当上浮计费额。
1.4建筑设计服务费按以下方式支付:(1)合同签订后7天内,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20%作为定金;(2)提交方案设计文件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再支付设计费总额的10%;(3)提交初步设计文件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再支付设计费总额的20%;(4)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再支付设计费总额的30%;(5)施工图设计文件通过审查后7天内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提交后3个月内,发包人向设计人再支付设计费总额的10%;(6)工程结构封顶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再支付设计费总额的5%;(7)工程竣工设计验收或投入使用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全部剩余设计费。
1.5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建筑设计工作较大返工、修改和增加工作量的,发包人向设计人另外支付相应的建筑设计服务费并适当延长设计工期。
1.6由于发包人原因,要求设计人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建筑设计周期定额》规定的周期内提前交付设计文件,设计人在确保设计质量与深度的前提下采取措施予以实现时,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赶工费。
1.7发包人因非设计人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设计人完成工作量不足一半时,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50%,超过一半时,支付全部设计费。
新版建筑设计服务计费指导
新版建筑设计服务计费指导Newly compiled on November 23, 2020新版《建筑设计服务计费指导》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建筑设计分会编第一章综述1、总则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形势与需要,维护建筑设计市场秩序,确保设计质量和服务质量,有助于发包人、设计人协商确定设计服务计费,编制《建筑设计服务计费指导》(以下称《计费指导》)。
发包人和设计人依法维护市场秩序,保证建筑设计服务计费的公正性、客观性和合理性。
建筑设计服务计费应当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
凡在建筑设计中采用本《计费指导》未涵盖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或其它科技成果,有利于提高建设项目经济效益或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的,经发包人和设计人协商,可以在本《计费指导》基础上适当上浮计费额。
建筑设计服务费按以下方式支付:(1)合同签订后7天内,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20%作为定金;(2)提交方案设计文件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再支付设计费总额的10%;(3)提交初步设计文件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再支付设计费总额的20%;(4)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再支付设计费总额的30%;(5)施工图设计文件通过审查后7天内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提交后3个月内,发包人向设计人再支付设计费总额的10%;(6)工程结构封顶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再支付设计费总额的5%;(7)工程竣工设计验收或投入使用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全部剩余设计费。
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建筑设计工作较大返工、修改和增加工作量的,发包人向设计人另外支付相应的建筑设计服务费并适当延长设计工期。
由于发包人原因,要求设计人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建筑设计周期定额》规定的周期内提前交付设计文件,设计人在确保设计质量与深度的前提下采取措施予以实现时,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赶工费。
发包人因非设计人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设计人完成工作量不足一半时,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50%,超过一半时,支付全部设计费。
新版建筑设计服务计费指导
第一章综述1、总则1.1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形势与需要,维护建筑设计市场秩序,确保设计质量和服务质量,有助于发包人、设计人协商确定设计服务计费,编制《建筑设计服务计费指导》(以下称《计费指导》)。
1.2 发包人和设计人依法维护市场秩序,保证建筑设计服务计费的公正性、客观性和合理性。
1.3 建筑设计服务计费应当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
凡在建筑设计中采用本《计费指导》未涵盖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或其它科技成果,有利于提高建设项目经济效益或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的,经发包人和设计人协商,可以在本《计费指导》基础上适当上浮计费额。
1.4 建筑设计服务费按以下方式支付:(1)合同签订后 7 天内,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20%作为定金;(2)提交方案设计文件后 7 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再支付设计费总额的 10%;(3)提交初步设计文件后 7 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再支付设计费总额的 20%;(4)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后 7 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再支付设计费总额的 30%;(5)施工图设计文件通过审查后7 天内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提交后3个月内,发包人向设计人再支付设计费总额的10%;(6)工程结构封顶后7 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再支付设计费总额的5%;(7)工程竣工设计验收或投入使用后 7 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全部剩余设计费。
1.5 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建筑设计工作较大返工、修改和增加工作量的,发包人向设计人另外支付相应的建筑设计服务费并适当延长设计工期。
1.6 由于发包人原因,要求设计人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建筑设计周期定额》规定的周期内提前交付设计文件,设计人在确保设计质量与深度的前提下采取措施予以实现时,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赶工费。
1.7 发包人因非设计人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设计人完成工作量不足一半时,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50%,超过一半时,支付全部设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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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建筑设计服务计费指导》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建筑设计分会编第一章综述1、总则1。
1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形势与需要,维护建筑设计市场秩序,确保设计质量和服务质量,有助于发包人、设计人协商确定设计服务计费,编制《建筑设计服务计费指导》(以下称《计费指导》)。
1.2 发包人和设计人依法维护市场秩序,保证建筑设计服务计费的公正性、客观性和合理性。
1。
3 建筑设计服务计费应当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
凡在建筑设计中采用本《计费指导》未涵盖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或其它科技成果,有利于提高建设项目经济效益或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的,经发包人和设计人协商,可以在本《计费指导》基础上适当上浮计费额。
1.4 建筑设计服务费按以下方式支付:(1)合同签订后7天内,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20%作为定金;(2)提交方案设计文件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再支付设计费总额的10%;(3)提交初步设计文件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再支付设计费总额的20%;(4)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再支付设计费总额的30%;(5)施工图设计文件通过审查后7天内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提交后3个月内,发包人向设计人再支付设计费总额的10%;(6)工程结构封顶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再支付设计费总额的5%;(7)工程竣工设计验收或投入使用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全部剩余设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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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建筑设计工作较大返工、修改和增加工作量的,发包人向设计人另外支付相应的建筑设计服务费并适当延长设计工期。
1。
6 由于发包人原因,要求设计人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建筑设计周期定额》规定的周期内提前交付设计文件,设计人在确保设计质量与深度的前提下采取措施予以实现时,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赶工费。
1.7 发包人因非设计人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设计人完成工作量不足一半时,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50%,超过一半时,支付全部设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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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建筑设计服务计费指导》
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建筑设计分会编
第一章综述
1、总则
1.1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形势与需要,维护建筑设计市场秩序,确保设计质量和服务质量,有助于发包人、设计人协商确定设计服务计费,编制《建筑设计服务计费指导》(以下称《计费指导》)。
1.2 发包人和设计人依法维护市场秩序,保证建筑设计服务计费的公正性、客观性和合理性。
1.3 建筑设计服务计费应当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
凡在建筑设计中采用本《计费指导》未涵盖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或其它科技成果,有利于提高建设项目经济效益或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的,经发包人和设计人协商,可以在本《计费指导》基础上适当上浮计费额。
1.4 建筑设计服务费按以下方式支付:
(1)合同签订后7天内,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20%作为定金;
(2)提交方案设计文件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再支付设计费总额的10%;
(3)提交初步设计文件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再支付设计费总额的20%;
(4)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再支付设计费总额的30%;
(5)施工图设计文件通过审查后7天内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提交后3个月内,发包人向设计人再支付设计费总额的10%;
(6)工程结构封顶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再支付设计费总额的5%;
(7)工程竣工设计验收或投入使用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全部剩余设计费。
1.5 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建筑设计工作较大返工、修改和增加工作量的,发包人向设计人另外支付相应的建筑设计服务费并适当延长设计工期。
1.6 由于发包人原因,要求设计人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建筑设计周期定额》规定的周期内提前交付设计文件,设计人在确保设计质量与深度的前提下采取措施予以实现时,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赶工费。
1.7 发包人因非设计人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设计人完成工作量不足一半时,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50%,超过一半时,支付全部设计费。
1.8 本《计费指导》可作为建设项目编制立项报告、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估算设计及咨询服务计费额的参考。
2、建筑设计服务内容
2.1 本《计费指导》涉及的建筑设计服务内容包括设计基本服务与设计其他服务。
2.2 “设计基本服务”指设计人根据发包人的委托,按国家法律、技术规范和设计深度要求向发包人提供编制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含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不含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预算)文件服务,并相应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的设计技术问题、参加竣工验收服务。
其服务计费为“设计基本计费”。
2.3 “设计其他服务”是指发包人要求设计人另行提供且发包人应当单独支付费用的服务,包括:总体设计、主体设计协调(包括设计总包服务)、采用绿色建筑设计、应用BIM 技术、采用被动式节能建筑设计、采用预制装配式建筑设计、编制施工招标技术文件、编制工程量清单、编制施工图预算、建设过程技术顾问咨询、编制竣工图、驻场服务;提供概念性规划方案设计、概念性建筑方案设计、建筑总平面布置或者小区规划方案设计、绿色建筑设计标识评价咨询服务;提供室内装修设计、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幕墙深化设计、特
殊照明设计、钢结构深化设计、金属屋面设计、风景园林景观设计、特殊声学设计、室外工程设计、地(水)源热泵设计等服务。
其服务计费为“设计其他服务计费”。
3、建筑设计服务计费
3.1 设计服务计费是指设计人根据发包人的委托内容和要求,提供设计基本服务与设计其他服务应计取的费用。
设计服务计费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设计服务计费=设计基本计费+设计其他服务计费
3.2 设计服务可采用以投资费率方式计费,也可在部分项目上以投资费率为参照,采用单位建筑面积方式计费或以工日定额方式计费,具体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确定。
3.3 按投资费率计费方式计费时,设计计费的“计费额“,可先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中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计取,无投资估算的参照当地同期同类同规模工程项目的经验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计取。
按估算“计费额”计取的设计费为暂估设计计费,最终以初步设计概算中的实际“计费额”为依据确定计费。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含工程设备费,即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施工机具使用费(含仪器仪表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含检验试验费)、利润、规费和税金。
3.4 建筑单体中采取复用设计的,每个复用单体按照单体设计计费的30%计费;需要重新进行基础设计的,每个复用单体按照单体设计计费的40%计费。
4、其他说明
4.1 建筑工程设计各阶段工作量比例系参照《全国建筑设计劳动(工日)定额》(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详见附表一《设计各阶段工作量分配参考比例表》。
4.2 发包人提供境外设计人提交的设计文件,需要设计人按照国家标准规范审核并签署确认意见的,按照实际发生的工作量,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确定增加的审核确认费。
4.3 除另有约定外,设计人所编制的设计文件的着作权属于设计人。
发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文件,但不能擅自修改或用于与设计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并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并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第二章设计基本服务计费
设计基本服务计费包括投资费率计费方式、单位建筑面积计费方式和工日定额计费等方式,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确定。
1、投资费率计费方式
1.1 投资费率计费采取按照建设项目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计费额“)分档定额计取。
1.2 投资费率计费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设计基本服务计费 =计费基价×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
注:计费基价详见附表二《计费基价表》,计费额处于两个数值区间的,采用内插法确定设计计费基价;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详见附表三《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表》
2、单位建筑面积计费方式
部分项目可采用单位建筑面积方式计费,详见附表四《部分项目单位建筑面积计费表》
3、工日定额计费方式
项目采用工日定额方式计费,按以下公式计算:
工日定额计费=专家等级相应工日费用×(定额工日÷0.95÷0.85+辅助工日)
注1:专家等级相应工日费用详见附表五《工程咨询服务工日费用表》
注2:定额工日、相应系数、辅助工日参见《全国建筑设计劳动(工日)定额》(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
第三章设计其他服务计费
设计其他服务包括的内容见第一章2.3条款所述,其计费详见附表六《设计其他服务计费表(Ⅰ)》、附表七《设计其他服务计费表(Ⅱ)》及附表八《设计其他服务计费表(Ⅲ)》。
第一章2.3条款未涉及的设计其他服务内容的计费可比照附表六、七、八执行。
第四章附表
附表一:设计各阶段工作量分配参考比例表(%)
附表二:计费基价表
单位:万元
注:计费额>2000000万元的,以计费额乘以1.6%的计费率计算计费基价。
附表三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表
注1:1上述设计均不包含相应的工艺设计内容。
注2:改扩建和技术改造(含结构加固)项目以其投资额为基本设计“计费额”。
附表四部分项目单位建筑面积计费表
附表五工程咨询服务工日费用表
注:不足半天,按照半天计费,超过半天,按照全天计费。
(以设计基本服务计费乘附加系数计取)
注1:总体设计指初步设计之前,一些大型、特大型建设项目,由于建设规模大、设计内容多,需要分步建设,但在项目实施前需要有一个总体设想,以便各建设内容之间相互衔接配合,因此往往需要编制总体设计或称总体规划设计。
总体设计的主要内容包括:整个建设项目的组成、功能、目标和规模,建设条件、设计依据和设计原则,总工艺流程、总体布局和总体建设方案,各单项工程的设计概况,工程环保、劳动安全卫生等设计方案,整个工程的初步概算和投资效益分析等。
一般建设项目的总平面布置或总图设计不属于总体设计范畴,不应收取总体设计费。
注2:主体设计协调指建设项目工程由发包人分别委托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设计人承担,设计总包服务是指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全部设计服务,上述两种情况下,设计人应对建设项目工程设计合理性和整体性负责,发包人应支付主体协调费。
注3:同时承担表中序号1、2、3、4、5、6项时,系数相加不大于 1.0。
(以用地面积、建筑面积计取)
附表八设计其他服务计费表(Ⅲ)
(以单项工程投资额计费)
注:特殊声学设计,当特殊声学装修工程的建筑安装费用不能清晰界定时,可作为“声学技术咨询”按附表五《工程咨询服务工日费用表》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