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教师字〔2009〕2号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山东教育年鉴》2009卷组稿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山东教育年鉴》2009卷组稿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9.01.04•【字号】鲁教办函[2009]1号•【施行日期】2009.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山东教育年鉴》2009卷组稿工作的通知(鲁教办函[2009]1号)各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山东教育年鉴》(以下称《年鉴》)是山东省教育厅组织编纂的逐年反映山东省教育改革和发展情况的大型资料性工具书。
为做好《山东教育年鉴》2009卷的撰稿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深入反映教育系统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学习和实践科学发展观,实施科教兴鲁和人才强省战略,在2008年的教育改革与发展中取得的新成就,深入反映各有关单位贯彻落实山东教育事业“十一·五”规划,求真务实,扎实工作展现出的新风貌。
二、组织领导《年鉴》2009卷的编撰工作实行在厅党组领导下,由厅办公室组织协调,各处室、单位共同参与,教育史志办公室具体负责整理、编撰和出版工作的编撰体制;采用各市教育行政部门、各高等学校及相关单位(部门)分管领导督办与审核,办公室组织协调,指定专门的撰稿人具体负责材料汇集、撰稿和发行的组织形式。
三、撰稿要求《年鉴》(2009)稿件的撰写,要客观、准确地反映本单位、本地区2008年度教育工作发展变化的重要事件和创新成果。
要求资料详尽、内容完整、文字简练平实。
(一)各单位(部门)撰稿负责人,要严格按照《年鉴》(2008)撰稿说明规定的体例撰稿,所撰内容限于200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内。
具体行文要求和撰稿格式、规范见附件。
(二)注意当年度内容与上年度的连续性,认真挖掘典型经验和工作特色,忠实纪录教育改革和创新的历史进程。
(三)正确把握“年度概况”和“具体条目”的关系。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9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教师厅函[2009]2号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9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教师厅函[2009]2号)山西、内蒙古、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和《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编办关于继续组织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通知》(教师〔2009〕1号)精神,现就做好2009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以下简称“特岗计划”)实施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全面推进“特岗计划”实施“特岗计划”是加强农村教师队伍建设,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从事农村教育工作的重要举措。
当前2009届高校毕业生就业在即,各地要在省级政府统筹下,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教师[2006]2号、教师[2009]1号文件精神,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研究制订本省(区、市)全面推进2009年“特岗计划”的方案,并迅速启动实施工作。
二、科学设岗,抓紧做好2009年国家计划的申报工作各地要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按照四部门文件规定的实施范围,尽快摸清拟设岗县教师队伍实际情况(见附件1),研究提出实施计划的县(市)、学校和教师需求数量(见附件2), 并于4月8日前将申报计划报我部。
我部和财政部将根据各地教师队伍实际情况、“特岗计划”实施情况和2009年申报数等予以核定。
三、广泛宣传,动员和激励更多优秀高校毕业生报名要采取多种方式,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向社会公开发布信息,广泛深入地宣传“特岗计划”政策。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本地区高校尤其是高等师范院校,动员和鼓励更多优秀毕业生参加报名。
我部已在全国大学生就业公共服务立体化平台()上开设“特岗计划”窗口,请各地尽快确定并公布用于特岗教师招录报名等工作的网站,并与全国大学生就业公共服务立体化平台链接,做到及时传递招聘信息。
关于开展2009级学生普通话培训测试报名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2009级学生普通话培训测试报名工作的通知2009级本科,2010级专科各班级:
随着国家和山东省语言文字工作的规范化,高校作为普及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的典范单位,语言文字工作越来越受到重视。
根据《教育部、国家语言文字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普及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工作的通知》(教语用[2000]1号)的精神、《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以及《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语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普及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工作的意见》(鲁教语字[2009]1号)的要求,高等院校学生必须全部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并达到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请各班级负责人通知到每位同学,配合校语言文字工作办公室做好本次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
现将此次学生普通话测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与测试范围
高密校区2009级本科、2010级专科学生。
二、报名要求
1. 各班级应认真开展报名组织工作,即日起到教学办(5-106)领取《青岛科技大学高密校区普通话水平测试报名表》,并认真填写“姓名、学号、身份证、性别、民族、出生所在省、出生所在城市、出生所在县区、
3. 培训及测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青岛科技大学高密校区
教学管理办公室
2011.11.24。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2009年山东省普通高中教师新课程全员培训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2009年山东省普通高中教师新课程全员培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中等教育【发文字号】鲁教师函[2009]10号【发布部门】山东省教育厅【发布日期】2009.05.15【实施日期】2009.05.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2009年山东省普通高中教师新课程全员培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教师函[2009]10号)各市教育局: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09年中小学校长和教师培训工作的通知》(鲁教师字[2009]3号)精神,2009年暑期,我省将利用山东省教师教育网高中教师远程研修平台,开展高中教师全员培训。
现将《2009年暑期山东省普通高中教师新课程全员培训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五日2009年山东省普通高中教师新课程全员培训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推进高中课程改革,提升高中学校办学水平和质量,全面推进高中素质教育,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09年中小学校长和教师培训工作通知》精神,在总结2008年暑期高中教师新课程全员培训工作经验基础上,为进一步做好2009年全省普通高中教师新课程全员培训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培训目标2009年暑期普通高中新课程全员培训,通过远程研修与校本培训相结合的模式,在学科课程专家和指导教师引领下,以教师为主体,按照课程模块开展学科教学案例分析和问题研讨,帮助广大教师有效实施高中新课程,促进我省高中课程改革向纵深发展。
二、培训内容与课程资源开发2009年普通高中新课程培训共15个学科。
包括:高中语文、高中数学、高中英语、高中物理、高中化学、高中生物、高中政治、高中历史、高中地理、高中音乐、高中美术、高中体育与健康、高中信息技术、高中通用技术、高中综合实践活动。
培训内容贴近教师,对接教学。
培训课程按课程模块内容设置专题,专题内容包括高中新课程部分必修模块和选修模块,对新课程全程教学和各教学环节优化提供全面跟进的指导和服务。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2009年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项目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2009年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项目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鲁教高函[2009]1号【发布部门】山东省教育厅【发布日期】2009.01.06【实施日期】2009.01.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山东省教育厅关于2009年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项目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鲁教高函[2009]1号)有关高等学校:根据《教育部关于开展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和评审工作的补充通知》(教高[2007]10号)和《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开展普通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工作的意见》(鲁教高字〔2007〕2号)精神,现就2009年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申报评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申报评审工作(一)评审范围和数量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范围涵盖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经济学、管理学、法学、文学、历史学等主要学科领域,包括公共基础实验教学中心、学科大类基础实验教学中心、专业实验教学中心和综合性实验教学中心等不同类型的实验教学中心。
2009年,在2005年至2008年建设基础上,明确了分类评审建设计划,在全省本科高等学校范围内开展物理类、化学化工类、生物类(含生物科学、生物技术、生物工程)、电子电气信息类、力学类、计算机类、土建类(含土建、水利及测绘)、材料类、环境类、地学类(含地理、地质、大气、海洋)、轻工纺织食品类、能源动力类、资源勘探类(主要指地、矿、油的勘探)、交通运输类、航空航天类、农林工程类、临床技能类、中医类、公共卫生类、经济管理类、法学类、传媒类、艺术类、考古类、综合性工程训练中心、文科综合类和其他类共26个类别的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申报评审工作,共评审建设34个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各高等学校要按照择优原则,将教学覆盖面广、形成规模化实验教学环境、具备网上开放教学与开放管理条件、具有高水平教授负责和优秀实验教学团队、教学效果突出的校级实验教学中心推荐上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9年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9年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9.05.29•【字号】•【施行日期】2019.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9年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各高等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鲁教师字〔2009〕1号,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做好我省2019年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定范围我省各类高等学校现担任或拟担任教学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
二、申请条件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教育事业,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二)具备中国公民身份;在我省高等学校担任或拟担任教学工作的港澳台居民,可凭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提出申请。
(三)具有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四)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1.参加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的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并取得《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考试暨教师资格笔试合格证》。
2.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面试办法及标准(试行)》由受委托高校(指受我厅委托认定本校教师资格的高等学校,下同)或省统一组织面试,成绩合格。
3.普通话水平应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4.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高等学校聘任副教授以上教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者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只需具备上述条件中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第1、4项中规定的条件。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09年师范类高校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会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09年师范类高校毕业生就业供需见
面会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
【发文字号】鲁教学函[2009]1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09.02.16
【实施日期】2009.02.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09年师范类高校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会工作的通知
(鲁教学函[2009]1号)
各市教育局,有关高等学校,有关单位:
当前,金融危机对我省就业形势产生不利影响,高校毕业生就业压力增大,任务十分艰巨。
为贯彻落实2009年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视频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通知》(国办发[2009]3号)精神,全力以赴做好2009年我省师范类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促进毕业生充分顺利就业,经研究,定于2009年3月举办师范类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会。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形式
2009年全省师范类高校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会由省教育厅主办,分6场进行。
分别由
鲁东大学、曲阜师范大学、山东师范大学、临沂师范学院、聊城大学和德州学院具体承办。
二、参加人员
(一)参加供需见面会的毕业生:各场供需见面会主要面向2009应届及往届未就业的毕业生。
(二)参加供需见面会的用人单位: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省直有关部门,有关中央驻鲁单位以及省内外教育及其它用人单位。
三、会议地点及时间安排
6场供需见面会分别安排在6所高校校内,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鲁教体字20099号
鲁教体字…2009‟9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公布山东省第三届中小学生艺术展演活动获奖名单的通知各市教育局,有关高等学校:为全面展示我省中小学艺术教育的成果,进一步推动学校艺术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举办全国中小学生艺术展演活动的通知》(教体艺[2008]9号)和《山东省教育厅关于举办山东省第三届中小学生艺术展演活动的通知》(鲁教体字[2009]2号)等文件精神,我厅举办了山东省第三届中小学生艺术展演活动。
本届展演活动共评出优秀组织奖44个;精神风貌奖55个;艺术表演类节目一等奖20个,二等奖133个,三等奖127个,优秀创作奖24个;艺术作品一等奖64个,二等奖362个,三等奖291个;科学论文一等奖40篇,二等奖77篇,三等奖49篇。
其中,艺术表演类节目一等奖、二等奖的指导教师和艺术作品一、二等奖的指导教师,获本届艺术展演活动指导教师奖。
艺术表演类节目、艺术作品一等奖,科学论文一等奖上报教育部,参加全国第三届中小学生艺术展演评选。
现将山东省第三届中小学生艺术展演活动评选结果予以公布。
希望各单位和个人认真总结经验,发扬成绩,为进一步推进我省中小学艺术教育工作健康、持续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九日山东省第三届中小学生艺术展演活动优秀组织奖名单(共44个)市教育行政部门优秀组织奖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潍坊市淄博市枣庄市泰安市聊城市济宁市滨州市日照市威海市东营市莱芜市菏泽市临沂市德州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优秀组织奖济南市槐荫区济南市市中区济南市历下区青岛市市南区青岛市李沧区青岛市城阳区临朐县潍坊市高新区潍坊市潍城区莒县日照市东港区滨州市滨城区博兴县文登市荣成市东营市河口区邹城市济宁市市中区枣庄市中区滕州市茌平县聊城市东昌府区淄博市张店区淄博市临淄区烟台市开发区烟台市芝罘区烟台市福山区山东省第三届中小学生艺术展演活动精神风貌奖名单(共55个)章丘市汇泉小学济南艺术学校济南市经五路小学平阴县安城中学济南师范学校济南市制锦街小学山东省实验中学济南市青少年宫济南市历城区第二中学济南市民生大街小学济南市商河白桥乡菜园小学济南市历下区东方双语学校青岛市文登路小学青岛市第二中学青岛市第三十四中学青岛市太平路小学青岛市第三十九中学青岛市崂山区浮山小学青岛市台东六路小学胶南市张家楼中小学青岛市第五十三中学青岛市第五十一中学淄博市临淄区稷下小学淄博市临淄区皇城第一中学淄博市天才少儿美校淄博市张店区兴学街小学淄博市张店区实验中学蓬莱市大辛店第一中学烟台市双语实验中学蓬莱市第二职业中等专业学校招远市第十六中学烟台市第一职业中等专业学校招远市魁星小学烟台市开发区第五中学烟台市芝罘区芝水小学烟台市牟平区实验小学宁阳县实验高中泰安市泰山外国语学校泰安师范附属学校邹平县特殊教育学校滨洲市滨城区逸夫小学潍坊市第一中学寿光市实验小学潍坊市高新区北海学校潍坊市中新双语学校诸城市第一中学滕州市职业高中枣庄市第三中学枣庄师范附属小学枣庄市立新小学成武县第一中学莱芜市口镇中学日照市第一中学利津县陈庄镇中学东营市第一中学山东省第三届中小学生艺术展演活动艺术表演类节目及指导教师获奖名单一等奖:20个(排名不分先后)二等奖:133个(排名不分先后)器乐类35个舞蹈类65个校园剧(课本剧)类10个三等奖:127个(排名不分先后)山东省第三届中小学生艺术展演活动艺术作品及指导教师获奖名单一等奖:64幅(排名不分先后)绘画作品26幅书法、篆刻作品20幅二等奖:362幅(排名不分先后)绘画作品143幅摄影作品101幅书法、篆刻作品118幅三等奖:291幅(排名不分先后)摄影作品69幅(排名不分先后)山东省第三届中小学生艺术展演活动优秀创作奖名单山东省第三届中小学生艺术展演活动艺术教育科学论文获奖名单一等奖:40篇(排名不分前后)二等奖:77篇(排名不分前后)三等奖:49篇(排名不分前后)。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免费师范毕业生跨省就业及履约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教学发[2014]1号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免费师范毕业生跨省就业及履约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免费师范毕业生跨省就业及履约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教学发〔2014〕1号)各市教育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完善和推进师范生免费教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2号)精神,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山东省免费师范毕业生跨省就业及履约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教育厅2014年5月12日山东省免费师范毕业生跨省就业及履约管理办法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07〕34号)精神,做好山东省免费师范毕业生履约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央编办财政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教师〔2010〕2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相关政策的通知》(教师厅〔2011〕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完善和推进师范生免费教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2号)和《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教师字〔2010〕12号)及《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书》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免费师范毕业生跨省就业条件山东生源的免费师范毕业生一般应回山东省中小学任教,对确有以下特殊情况的免费师范毕业生,经培养学校、外省接收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接收地所在省和山东省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允许其跨省就业;外省生源的免费师范毕业生,符合跨省就业条件的,经山东省教育厅批准后,允许到山东省就业。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09年师范类高校毕业生生源和高校特困家庭毕业生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09年师范类高校毕业生生源和高校特困家庭毕业生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8.10.29•【字号】鲁教学处函[2008]2号•【施行日期】2008.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09年师范类高校毕业生生源和高校特困家庭毕业生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鲁教学处函[2008]2号)各有关高等学校学生处(招生就业处、就业指导中心):为准确掌握2009年全省普通大中专毕业生生源和高校特困家庭毕业生情况,做好2009年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教育部有关要求,现就2009年我省师范类普通高校毕业生生源和高校特困家庭毕业生信息采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毕业生生源信息采集(一)生源采集范围国家计划内招收的2009年教育类毕业研究生、师范类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
(二)生源采集流程2009年生源采集、审核工作在“山东省教育厅高校毕业生就业网”(以下简称“就业网”)上进行。
各学校使用“就业网”本地版软件“山东省教育厅高校毕业生信息采集系统2008版”录入和汇总生源信息。
1、生源信息录入生源信息录入,可通过教务部门现有学生信息导入和下载“就业网”中本校的招生信息修改后导入、使用“山东省教育厅高校毕业生信息采集系统2008版”的基本信息收集等三种方式进行。
“就业网”已提供了2009年毕业生的招生数据信息,学校下载后,使用“山东省教育厅高校毕业生信息采集系统2008版”提供的“更新代码库和招办数据”功能将“就业网”中本校的招生信息保存到本地服务器。
2、生源信息比对生源信息录入后,学校利用“基本信息比对审核”功能,在本地进行生源数据比对审核;审核未通过的,在该生的“ 比对未通过原因”字段选择注明相应的原因。
并可以导出未通过审核的名单,可以批量注明未通过的原因。
3、生源信息上报各学校必须使用“山东省教育厅高校毕业生信息采集系统2008版”一级菜单“数据交换”栏目下“导出上报数据表”功能导出上报的毕业生生源信息(文本文件(制表符分隔)(*.txt)格式)。
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鲁教师字〔2009〕14号
为加强对我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信息化管理,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制度,推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深入开展,根据教育部第七号令《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和《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教师教育工作实际和发展规划,特制定本办法.
一、目标要求
(一)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推进素质教育为核心,坚持“面向全员、突出骨干、倾斜农村”的原则,以“新理念、新课程、新技术”和教师职业道德培训为主要内容,以集中培训、远程研修和校本培训为主要形式,组织实施新一轮中小学教师全员培训。积极推进“山东省教师教育网”全省互联互通,构建“现代远程教育、集中培训、校本培训相结合”的教师继续教育格局,逐步加大远程研修课程在我省各级继续教育课程中的比例。
(九)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其它形式的培训,由承担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对学员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折算为相应学分,由负责举办培训的教育行政部门的信息管理员将学分记入信息管理系统教师个人电子帐户,参加国家级骨干教师培训者的继续教育学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有关机构负责登记学分。
(十)校本培训的考核工作由各中小学校负责,由学校的信息管理员通过“山东省教师教育网”登记学分。
(二)全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分为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两种形式,非学历教育实行学分管理。教师参加各种形式的非学历继续教育,应根据不同形式、内容折算成学分.在职教师具备相应的合格学历后,继续参加与执教学科相关的国民教育系列师范类提高学历(学位)教育,并取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者,视为完成本周期内的继续教育任务。
三、学分计算
(五)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2009至2013年周期内,全省中小学教师必须完成不少于240学时的继续教育,周期内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继续教育学分按2学时折合1学分计。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09年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09年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9.01.15•【字号】鲁教高处函[2009]1号•【施行日期】2009.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09年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通知(鲁教高处函[2009]1号)有关高等学校教务处(成教处):为做好2009年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范围2009年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报对象为:山东省高等学校2008年8月1日至2009年7月31日期间毕业的国民教育系列成人高等教育毕业生(含高中起点本科、专科起点本科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
二、申报条件学位申请者应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掌握本学科、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和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课程学习成绩及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综合考试)成绩优良,本科段各门课程平均成绩70分以上,无不及格课程,无考试作弊记录。
学位授予单位应对学位申请者严格进行资格审查,不合格者不予受理。
三、考试科目、命题及范围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需参加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外语考试和“主干课程”考试。
外语考试由学位授予单位集中组织实施,考试科目为英语、日语、俄语、法语,外语专业本科毕业生须参加第二外语考试。
外语考试的命题工作由省教育厅聘请有关专家参照全日制普通本科教学计划和大纲要求统一组织协调。
“主干课程”包括一门基础课和两门专业课,由学位授予单位参照本校全日制本科教学计划和大纲的要求进行命题并组织考试和阅卷工作。
四、外语考试有关事项(一)报名资格2010年7月31日前可以毕业的国民教育系列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在校学生均可报名参加本次考试,考试成绩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自参加考试之日算起。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鲁教师字〔2009〕1号各高等学校:为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规范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我厅制定《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二月二十日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规范高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国务院《教师资格条例》和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法定的职业许可制度,中国公民在高等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必须依法取得教师资格。
高等学校要把教师资格作为聘用教师和晋升教师职务的基本条件。
第三条 山东省教育厅学生(师范)处负责全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并依法对高校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依法受委托的高等学校认定教师资格应成立专门的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机构,负责本校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人员的认定工作。
未受委托的高等学校,负责本校申请人所提供的认定材料的初审工作。
初审内容为学历核查、普通话测试等级核查、体检结果核查、思想品德鉴定及教师身份核实等。
第四条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每年受理二次。
具体时间为:上半年5月,下半年10月。
以所在学校为单位提交申请。
第五条 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二)具备中国公民身份,拟聘为高等学校教师的人员。
(三)具有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四)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1.达到《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办法及标准(试行)》中所规定的要求。
2.系统地学习过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等课程,并考试合格。
未系统学习过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等课程的,应按规定补修有关课程,并参加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的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教育基础理论知识考试,成绩合格。
山东省教育厅网站信息发布审核表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地方课程建 设与管理工作的通知
鲁教基字〔2008〕9 号
SDPR-2015-0050043
23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建立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学科教学 跟进式指导制度的意见
鲁教基字〔2008〕24 号
SDPR-2015-0050044
24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师德建设规范普通中小学教 师教育教学行为的若干意见
鲁教基字〔2008〕21 号
SDPR-2015-0050087
67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高中各科目教学 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鲁教基字〔2008〕25 号
SDPR-2015-0050088
序号
文件标题
文号
登记号
68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家长委员 会设置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13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属中小学财务管理 工作的意见
鲁教财字〔2009〕53 号
SDPR-2015-0050034
序号
文件标题
文号
登记号
14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银监局关于调整 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
鲁教财字〔2009〕66 号
SDPR-2015-0050035
15
鲁教基字〔2009〕20 号
SDPR-2015-0050045
25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办学水平 评价指导意见的通知
鲁教基字〔2009〕7 号
SDPR-2015-0050046
26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师德建设规范普通中小学教 师教育教学行为的若干意见
鲁教基字〔2009〕20 号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09年度调研工作的通知-鲁教法函[2009]2号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09年度调研工作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09年度调研工作的通知(鲁教法函[2009]2号)各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厅机关各处室:为深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决策水平,大力推进教育改革与发展,对关系全省教育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客观、深入的调查研究,摸清教育发展中的新情况和重点难点问题,现就做好2009年度调研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各单位要紧密围绕省委、省政府工作大局和我省教育中心工作,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深入生活、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全面了解教育发展实际情况,找准问题,查清根源,积极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和建议,大力推动我省教育领域调查研究工作,为各级领导科学决策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2009年,我省教育系统调查研究工作要结合教育改革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重点就以下方面进行调查研究,力争形成调查全面、分析深入、观点鲜明、对策建议可行的调研成果。
重点调研参考选题如下:(一)教育体制改革与创新(二)依法规范教育行政管理(三)教育投入保障机制(四)深入实施素质教育(五)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六)高等教育内涵发展与提高高校经营管理水平(七)完善教育人才培养评价体系(八)教师队伍建设保障机制三、通过调研,各单位要形成专题调研报告。
调研报告要做到有情况、有数据、有分析、有对策,力求进入同级政府和领导决策,指导实际工作,同时报省教育厅政策法规处,我厅将对优秀调研成果进行评选。
二00九年四月十日——结束——。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教师补充工作的通知(教师[2009]2号)
【发布单位】教育部【发布文号】教师[2009]2号【发布日期】2009-03-25【生效日期】2009-03-25【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教育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教师补充工作的通知(教师[200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根据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及《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编办关于继续组织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通知》(教师〔2009〕1号)要求,为切实加强中小学特别是农村学校师资力量,并有效地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现就做好中小学教师补充工作通知如下:一、全面实施“特岗计划”,鼓励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学校任教2006年,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编办下发《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通知》(教师〔2006〕2号),联合启动实施“特岗计划”,公开招聘高校毕业生到“两基”攻坚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任教。
“特岗计划”是教师队伍建设的重大制度创新和有效政策举措,计划的实施有力地缓解了农村地区教师紧缺和结构性矛盾,促进了农村学校面貌的变化,受到各地普遍欢迎。
当前,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严峻,就业压力加大;同时,部分农村学校特别是中西部边远贫困地区农村学校教师仍然紧缺,毕业生下不去,合格教师难以补充的问题仍然突出。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师资力量,并有效地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2009年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编办等四部门决定扩大实施“特岗计划”,并将实施范围由“两基”攻坚县为主扩至中西部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
各地要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33号)的有利时机,全面推进“特岗计划”。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2009年度面向中等以下教育检查评估项目计划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2009年度面向中等以下教育检
查评估项目计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教育厅
•【公布日期】2009.02.11
•【字号】
•【施行日期】2009.02.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
正文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2009年度面向中等以下教育检查评估
项目计划的通知
各市教育局、莱钢教育处,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根据《山东省中等以下教育检查评估管理办法》,经2月10日厅长办公会研究批准,现将《山东省教育厅2009年度面向中等以下教育检查评估项目计划》(以下简称《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本年度除了《计划》所列评估项目外,各处室、各直属单位一律不得自行安排其他对中等以下教育的检查评估项目。
凡检查评估类型中注明委托市评估的项目,由各市按省制定的评估标准,认真组织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我厅相关处室。
我厅将由基础教育处牵头,组成综合小组,对有关检查评估项目集中进行抽查认定,各处室、各单位不再单独检查评估。
省抽查时尽量缩小抽查范围,减少抽查数量。
各市对此项工作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省政府教育督导室反映。
二○○九年二月十一日附件:
山东省教育厅2009年度面向全省中等以下教育检查评估项目计划。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公布第二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公布第二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教育厅
•【公布日期】2011.09.09
•【字号】鲁教法字[2011]3号
•【施行日期】2011.09.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公布第二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鲁教法字〔2011〕3号)
各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为解决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中与教育规划纲要不相适应、不相一致的问题,我厅对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清理,决定2010年9月1日前的印发的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132件,2010年9月1日至2011年8月31日之间新增规范性文件2件,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39件,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我厅的规范性文件共134件。
已废止的规范性文件不再作为教育行政管理的依据。
今后,各单位要按照《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要求,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实施工作,依法行政、依法治教,为教育事业科学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附件:1.山东省教育厅2010年9月1日之前印发、仍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山东省教育厅2010年9月1日至2011年9月9日之间新增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3.山东省教育厅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〇一一年九月九日附件1:
山东省教育厅2010年9月1日前印发、
附件2:
9月1日至2011年9月9日之间新增的
2010年
附件3:。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2009年教育工作综合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鲁政办发〔2009〕5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2009年教育工作综合督导情况的报告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进一步加快教育改革与发展,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完善经费保障机制,着力优化教育结构,全面推进素质教育,2009年4月13日至26日,省教育厅、财政厅、审计厅和监察厅联合组织对2008年度教育工作进行了集中督查;在此之前,对各市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情况进行了随机督查。
根据省政府领导同志意见,现将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2009年教育工作综合督导情况的报告》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对存在问题要抓紧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报省政府教育督导室。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八月三日关于2009年教育工作综合督导情况的报告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监察厅(二★★九年七月二十七日)省政府:根据《山东省教育督导条例》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对2008年度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督导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8〕64号)要求,省教育厅、财政厅、审计厅、监察厅联合组织督导团,于2009年4月13日至26日,对全省17市2008年度的教育工作进行了综合督导,抽查了33个县(市、区)、66个乡(镇)和422所学校,通过座谈、走访、实地查看、查阅账表及档案等方式,对各市自评结果进行了核实验证。
另外,从2008年10月到2009年3月,先后对各市中小学办学行为情况进行了随机督查。
经过汇总分析,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主要成绩和做法(一)政府统筹规划,着力推动教育发展。
2008年以来,各市党委、政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教育优先发展战略,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重点围绕素质教育、教师队伍和学校标准化建设、发展职业教育、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等工作,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公布2009年高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新增本专科专业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公布2009年高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新增本
专科专业的通知
【法规类别】高等教育
【发文字号】鲁教职字[2009]4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09.04.17
【实施日期】2009.04.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公布2009年高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新增本专科专业的通知
(鲁教职字〔2009〕4号)
有关高等学校:
根据《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以函授、夜大学方式举办本专科教育的意见》(教高〔1999〕2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函授、夜大学本专科专业设置的补充意见》(教高厅〔1999〕6号)和《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实行成人高等学历教育专业设置备案制度的通知》(鲁教成字〔1998〕21号)精神,结合我省成人高等教育专业布局情况,现将学校申报,我厅批准设置或同意备案的2009年度高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新增本专科专业名单予以公布。
经同意新增设的专业可自2009年开始招生。
希望有关高校充分利用现有的办学条件,进一步加强专业建设,切实保证成人高等教
育的质量。
二○○九年四月十七日 2009年高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新增本专科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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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教育厅
关于做好2009年面向社会认定中等职业学校
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工作的通知
鲁教师字…2009‟2号
各市教育局,有关高等学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山东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鲁教人字…2001‟22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的通知‣(鲁教人字…2001‟23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做好我省2009年面向社会认定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2009年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的范围是幼儿园
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初级中学教师资格、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申请人员,包括:
(一)各级各类学校已取得教师资格拟申请其他等次教师资格申请人员;
(二)2009年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
(三)其他符合•教师法‣规定学历条件的人员。
二、申请条件
(一)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为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户籍或工作单位在我省的中国公民。
(二)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学历条件:
1.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他中等专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不符合申请条件);
2.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他中等专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不符合申请条件);
3.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者,应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4.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者,应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5.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应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及其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三)取得•山东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并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进行教育教学能力测评合格(符合教师资格认定特许条件即修学教育学、心理学课程成绩合格且参加毕业教学实习成绩合格的普通院校师范类毕业生可免)。
(四)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经申请人所在单位、就读学校或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思想品德鉴定合格。
(五)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并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组织的体检合格。
(六)普通话水平应当取得的普通话水平测试二级乙等以上合格证书(1954年1月1日前出生的申请人员可免)。
三、认定程序
(一)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
除符合教师资格认定特许条件者外,申请教师资格认定人员须到户籍或工作单位、就读学校所在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报名参加教育学、教育心理学(以下简称“两课”)考试,取得•合格证‣。
(二)教育教学能力测评
取得•合格证‣的申请人员参加市、县(市、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组织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评。
(三)体检
取得•合格证‣且教育教学能力测评合格的申请人员和符合教师资认定特许条件的申请人员,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按•山东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及操作规程‣组织体格检查。
(四)本人申请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员填写•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提供身份证件、学历证明、•合格证‣、•山东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格检查表‣、•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及•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向户籍或工作单位、就读学校所在地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符合特许条件者不需提交•合格证‣)。
(五)资格认定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受理申请后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结论。
认定合格者颁发•教师资格证书‣,按要求将文字材料归档保存,并使用“全国网络版教师资格认定信息管理系统”录入认定数据信息。
符合教师资格认定特许条件的申请人员不参加以上(一)、(二)项考试和测评,但普通院校师范类毕业生学习期间缺少教育学或心理学合格成绩的,须参加“两课”考试并取得•合格证‣;缺少毕业教学实习合格成绩的,须参加教育教学能力测评且成绩合格。
普通高校师范类应届毕业生的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由各高校学生处或就业指导中心负责统一组织,参加驻地市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的认定,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确保毕业生离校前向合格人员发放•教师资格证书‣。
四、“两课”考试
2009年“两课”考试由我厅统一组织,分中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小学和幼儿园3个层次。
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高级中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人员参加中学层次考试;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的人员参加小学层次考试;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的人员参加幼儿园层次考试。
考试报名工作采用网上报名与现场报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访问山东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网站()进行网上报名,并在规定的时间到户籍或工作单位、就读学校所在地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交费、采集照片。
“两课”考试准考证由考生于考试前15日内登陆山东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网站自行下载打印,此证做为考试入场的必要证件之一。
考试成绩可在6月5日至6月30日登陆山东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网站进行查询。
“两课”考试合格证由我厅统一制发。
“两课”合格证在5年有效期内只限申请一种种类的教师资格。
五、“两课”补修培训
为提高教师资格认定质量,根据教师资格认定有关规定,不符合认定教师资格特许条件的人员原则上应进行教育学、心理学补修培训(每门不少于32学时)。
“两课”补修培训由省教育学院统一组织,采用远程网上教学方式进行,在各市设教学点。
参加“两
课”考试人员在考试报名时确定是否参加培训补修。
培训的时间和地点,根据报名情况另行通知,并在山东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网站上公布。
六、时间安排
2月25日,各地开始进行宣传发动工作;各市研究制定本市教师资格认定的详细工作日程安排。
3月5日前,各市将本市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日程安排、现场报名点信息(含时间、地点、地址、咨询电话、受理权限等)报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
3月13日至3月16日,进行“两课”考试及补修培训的网上报名及教材征订。
3月20日至3月22日,进行“两课”考试及补修培训的现场报名和网上报名人员照片采集、相关信息及教材征订确认。
3月25日前,各市将参加“两课”补修培训人数、教材预订数报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
3月31日,各市领取“两课”补修教材。
4月4日,开始组织进行全省“两课”补修培训。
4月10日前,各市将报名信息数据报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
4月26日前,各市上报“两课”考试试卷预订单。
5月17日,组织进行全省“两课”考试。
6月5日,公布“两课”考试成绩。
7月10日前,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完成教育教学能力测评、体检;正式受理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对申请教师资格人员做出认定结论;将认定数据录入到全国网络版教师资格认定信息管理系统中,并及时下载已编号数据,以备证书打印;及时上报教师资格证书需求数量。
具体工作进度由各市自行安排,并报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备案。
8月底前,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完成教师资格证书的打印、发放;文字材料归档保存;报送认定信息数据库及认定工作总结。
七、收费标准
教师资格认定考试收费标准按鲁价费发…2009‟28号文件标准执行。
“两课”补修培训由山东省教育学院按省物价局审定标准执行。
认定通过人员的教师资格证书免费颁发,不再收取证书工本费。
八、工作要求
(一)根据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的统一安排,我省2009年全国网络版教师资格认定信息管理系统的开放时间为2009年5月10日—7月10日。
因此,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须在这个时间之内完成教师资格认定(含应届师范类毕业生的认定)信息的录入、编号和数据下载工作,不得延误。
(二)各市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根据全省的统一安排,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详细的工作日程安排,在规定时间内报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
(三)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严格按照教育部•关于做好教师资格证书申领与发放工作的通知‣(教师司…2008‟28号)文件要求,加强教师资格证书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运输、打印过程中的证书耗损,按照“准确预计、适度留存、杜绝浪费、防止流失”的原则,认真做好教师资格证书申领与发放工作。
(四)各市、各有关高校要按照省里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切实加强对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领导,广泛进行宣传,积极发动社会优秀人员和优秀普通高校毕业生申请教师资格,并使申请人员全面掌握各项政策和要求。
(五)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严格执行认定标准和工作程序,加强监督检查,按规定的工作时限完成每个阶段和各个环节的工作任务,保证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顺利进行。
二○○九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