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教育专业讲师【新版】
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系列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doc
桂职办〔2019〕47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系列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改办,自治区各系列、自治区直属各部门职改办(人事、干部处):现将自治区教育厅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系列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办。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19年7月1日谢谢欣赏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系列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中小学职称制度改革,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全面提高中小学教师质量,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中小学教师队伍,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本评审条件为职称评审的基本标准条件,各设区市可在此基础上,制定符合各地实际的评审细化标准条件。
第三条根据国家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要求,广西公办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须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不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
根据人才分类评价要求,对中小学教师开展分类评价,制定县以下乡村教师“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职称评审条件。
第二章基本条件第四条思想政治条件谢谢欣赏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遵守《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对存在师德失范行为的教师实行职称评审“一票否决”。
二、身心健康,能够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一)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5年内有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原则上不得申报。
(二)在申报过程中被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5年内不得申报。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公布日期】2023.06.02•【字号】桂教教师〔2023〕34号•【施行日期】2023.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区直各中等职业学校:为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精神,深化职业院校教师队伍建设改革,培养造就高素质“双师型”教师队伍,健全教师标准体系,根据2022年教育部印发的《关于做好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2023年6月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要求,深化职业院校教师队伍建设改革,培养造就高素质“双师型”教师队伍,健全教师标准体系,结合我区职业教育发展需要,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学习领会教育、科技、人才一体化部署要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服务国家战略和区域发展需要,促进教育链、人才链与产业链、创新链有效衔接,提高教师教育教学能力和专业实践能力,大力提升职业院校“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水平,为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培养更多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能工巧匠、大国工匠提供有力师资保障。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实施全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学历与技能提升计划的通知-桂教师范[2011]5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实施全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学历与技能提升计划的通知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实施全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学历与技能提升计划的通知(桂教师范〔2011〕51号)各市教育局,广西大学、广西师范大学、广西师范学院、区直各中等职业学校:为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教育规划纲要精神,全面提高我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创新行动计划(2010-2012年)〉的通知》(教职成[2010]1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教育发展重点工程和体制改革试点总体方案(2010-2012)的通知》(桂政发[2010]43号)的要求,我厅决定在“十二五”期间全面实施全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学历与技能提升计划。
现将实施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教育规划纲要,适应职业教育扩大规模和提高质量的需要,以实施“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学历与技能提升计划”为抓手,着力提高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特别是学历层次、教学能力与专业技能水平,为职业教育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持。
二、工作目标“十二五”期间,全区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专任教师本科学历教师比例达到90%以上,“双师型”教师比例超过40%。
教师队伍结构进一步优化,高层次人才、“双师型”教师和骨干教师数量进一步增加,教师队伍整体素质进一步提高,基本形成一支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特色鲜明,适应中等职业教育以就业为导向,满足技能性和实践性教学要求的教师队伍。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教育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教育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1.03.31•【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11届第38号•【施行日期】2011.07.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一届第3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教育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1年3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1年3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教育条例(2011年3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发展职业教育,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职业学校教育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职业教育必须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培养受教育者的职业道德和职业能力。
第四条职业教育实行政府统筹、分级管理、社会参与的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职业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教育发展规划,建立职业教育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教育工作,促进职业教育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职业教育工作。
第五条本自治区建立和完善以政府为主导,发挥行业、企业作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公办与民办共同发展的多元职业教育办学体制。
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大众传媒应当重视和加强对职业教育的宣传,提高全社会对职业教育的认识。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2023年度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2023年度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7.07•【字号】•【施行日期】2023.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2023年度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区直各有关单位职改办,各高等学校,厅直属事业单位: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6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1〕1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桂人社发〔2016〕3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度全区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桂职办〔2023〕12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做好2023年度全区中小学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范围和对象(一)凡在广西境内中小学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相应系列或专业申报条件的公办普通中小学(含九年一贯制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含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工读学校,各级教育科研机构、校外教育机构、电化教育机构(现代教育技术机构)等中小学教育教学机构的在职在岗教师、教研员,民办中小学校、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小学校教师和其他在岗的中小学教师。
(二)根据国家、自治区相关职称文件要求,全区公办中小学及相关事业单位按照评聘结合的要求,在岗位结构比例内按照规定推荐符合条件的教师参加评审。
2023年全区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评审岗位名额由各设区市(自治区有关单位)在核定的正高级岗位结构比例内自主确定使用数量(见附件1),对推荐人数不做限制。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公布2024年度广西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公布2024年度广西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公布日期】2024.07.25•【字号】桂教职成〔2024〕40号•【施行日期】2024.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公布2024年度广西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的通知各市教育局,各有关高等学校,区直各中等职业学校:经各单位推荐申报、专家评审、我厅审核,现确定“新质生产力背景下中职烹饪专业迭代升级路径的研究与实践”等738项为2024年度广西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其中,重点项目144项(中职86项、高职54项、社区教育4项),一般项目594项(中职314项、高职269项、社区教育11项)。
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项目经费。
各项目所在单位自行统筹安排项目研究支持经费,建议支持额度为:中职、社区教育重点项目每项2万—3万元,一般项目每项1万—2万元;高职重点项目每项3万—5万元,一般项目每项2万—3万元。
二、项目期限。
2024年度项目一般应于2027年结题,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延期的,由项目所在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并获得同意后可延期至2028年结题。
未按期提交延期申请或未获同意,原则上撤销该项目。
不按时结题且未办理延期、撤销手续的,项目主持人5年内不得申报新项目,减少项目所在单位申报数。
三、项目变更。
项目一经立项,不得私自调整人员、变更研究计划或变更研究内容。
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项目主持人的,需通过广西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系统(网址:https://:8443,账号:账号:zjvpn,密码:zjmm@vpn,按网页提示操作)提交变更申请。
四、项目结题。
项目研究须取得相应成果方能申请结题。
重点项目须在省级或以上刊物发表相关论文至少2篇(其中中职项目主持人须以第一作者发表相关论文至少1篇,高职项目主持人须以第一作者在“北大核心”或“南大核心”期刊上发表相关论文至少1篇),或公开出版1部不少于10万字的教改类著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1.01.25•【字号】桂政发[1991]10号•【施行日期】1991.01.2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继续教育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1991年1月25日桂政发〔1991〕10号)第一条为了使我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走上正常化、制度化、科学化的轨道,不断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简称“继续教育),是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作和干部人事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其任务是使专业技术人员的知识能及时得到更新、补充、扩展和深化,完善知识结构,提高本职业务水平和创造能力,促进我区科技进步、经济繁荣和社会发展。
第三条继续教育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方向,面向现代化、面向未来。
要紧密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事业发展的需要,做到当前与长远、理论与实际、普遍提高与重点培养、知识广博与专深相结合,按需施教,讲求实效。
第四条继续教育的对象,是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包括管理人员)。
继续教育的重点,是具要大专以上学历或担任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中青年业务骨干。
第五条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必需承担继续教育的义务,保证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经费的其它必要条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在继续教育工作中,有权制订本单位继续教育的规划、计划的具体规定,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接受继续教育是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专业技术人员要遵守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服从所在单位的安排,积极参加继续教育活动。
在学习期间,应遵守学习纪律和有关制度,接受检查考核。
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期间。
享受国家和本单位规定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第七条继续教育的学习内容应当根据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的长远发展和近期工作需要,以及专业技术人员的知识结构和业务水平的实际情况确定。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等学校工作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表彰全区高校优秀辅导员优秀班主任的决定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等学校工作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表彰全区高校优秀辅导员优秀班主任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等学校工作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公布日期】2011.04.18•【字号】•【施行日期】2011.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等学校工作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表彰全区高校优秀辅导员优秀班主任的决定各高等学校:近年来,我区高校广大辅导员和班主任爱岗敬业,乐于奉献,在培育和引导大学生健康成长成才、帮助大学生排忧解难、维护学校安全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重要作用,促进了我区高等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从中涌现出了一大批热爱学生工作,默默奉献,勇于开拓创新,业务能力强的优秀辅导员和班主任。
为表彰先进,进一步加强我区高校辅导员和班主任队伍建设,促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经研究,我委、厅决定授予广西大学李海平等10位同志“2010年度广西高校优秀辅导员年度人物”称号,授予广西师范大学练琪等30位同志“2010年度广西高校优秀辅导员”称号;授予广西医科大学冯小瑜等30位同志“2010年度广西高校优秀班主任”称号。
在优秀辅导员评选活动中,广西民族大学李大庆等30位同志获“2010年度广西高校优秀辅导员提名奖”。
希望获表彰的辅导员和班主任珍惜荣誉,继续努力,发扬成绩,以更加高昂的斗志和热情投入到今后的工作中,争取更大的进步。
希望全区高校辅导员和班主任向获表彰的同志学习,深入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精神,进一步增强做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学习,提高素质,扎实工作,开拓创新,努力开创我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新局面,为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做出更大贡献。
各高等学校要大力宣传优秀辅导员、优秀班主任的先进事迹,充分发挥优秀典型的模范带头作用,进一步加强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2023年职业教育国家在线精品课程拟推荐名单的公示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2023年职业教育国家在线
精品课程拟推荐名单的公示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公布日期】2024.03.11
•【字号】
•【施行日期】2024.03.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2023年职业教育国家在线精品课
程拟推荐名单的公示
根据《关于开展2023年职业教育国家在线精品课程遴选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厅函〔2023〕26号)和《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23年职业教育国家在线精品课程初选推荐工作的通知》(桂教办〔2024〕59号)要求,经各学校自愿申报、专家评选、我厅审核,形成了初选评审结果,现将拟推荐名单及相关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天,自2024年3月11日起至2024年3月15日止。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结果有任何异议,均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厅提出。
以单位名义提出的,须在异议材料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并署联系人姓名、联系地址及电话;以个人名义提出的,须在异议材料上署真实姓名、身份证号、工作单位、联系地址及电话。
我厅对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有关信息严格保密,如实反映问题受法律保护。
不符合规定和要求的异议,不予受理。
联系地址:广西南宁市竹溪大道69号教育厅办公楼2423室;邮编:530021;联系电话:0771—5815180。
干部群众如实反映有关问题受法律保护。
附件:2023职业教育国家在线精品课程广西拟推荐名单(略)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2024年3月11日。
2024年广西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企业实践(企业专业实践)鉴定表
2
料,过程材料为建议提供,如实践期 间无成果,则过程材料为必需提供)
实践鉴定
实践指导者签字: 年月日
成绩评定: 优□ 良□ 及格□ 不及格□
实践单位 意见
(公章) 年月日
学校意见
(公章) 年月日
3
附件 7
企业实践(企业专业实践)鉴定表
实践者 姓名
性别
出生 年月
毕业专业 任教专业
学校名称
系(部)
电话
邮箱
实践单位
实践部门
实践 岗位
实践起止 时间
实践内容
鉴定表 医 资格材料:执业医、护、药、技师注 支撑材 药 册登记证。(必需材料)
料列表 卫 成果材料:实践期间获得的成果,材 (用原 生 料需有实践者名字。 件扫描 类 (实践期间如有成果,请提供有效材 或照相, 实 料)
其 过程材料:根据本专业特点,真正到 他 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参加专业实践活 类 动的有效性材料,包括过程、环节、 实 结果等;可从实践期间企业工作安排 践 表、排班表、值班记录、派工单等工
作过程凭证中组合选用,交叉证明实 践过程的真实性,完整性(建议 3 种 及以上凭证组合)。 (如实践期间有成果并提供了成果材
加盖实 践 过程材料:可从工作安排表,排班表,
践单位
执诊病历,随诊记录,查房记录等多
公章)
种工作实际凭证中组合选用,交叉证
明实践过程的真实性,完整性(建议
3 种及以上凭证组合)。
Hale Waihona Puke (如实践期间有成果并提供了成果材
料,过程材料为建议提供,如实践期
间无成果,则过程材料为必需提供)
成果材料:实践期间获得的成果,材 料需有实践者名字。 (实践期间如有成果,请提供有效材 料)
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系列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doc
桂职办〔2019〕47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系列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改办,自治区各系列、自治区直属各部门职改办(人事、干部处):现将自治区教育厅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系列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办。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19年7月1日感谢你的欣赏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系列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中小学职称制度改革,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全面提高中小学教师质量,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中小学教师队伍,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本评审条件为职称评审的基本标准条件,各设区市可在此基础上,制定符合各地实际的评审细化标准条件。
第三条根据国家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要求,广西公办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须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不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
根据人才分类评价要求,对中小学教师开展分类评价,制定县以下乡村教师“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职称评审条件。
第二章基本条件第四条思想政治条件感谢你的欣赏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遵守《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对存在师德失范行为的教师实行职称评审“一票否决”。
二、身心健康,能够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一)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5年内有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原则上不得申报。
(二)在申报过程中被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5年内不得申报。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07.30•【字号】•【施行日期】2010.09.1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2010年7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权利和义务第三章资格和任用第四章培养和培训第五章考核第六章待遇第七章奖励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在本自治区贯彻执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三条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全民族素质的使命。
教师应当忠于人民教育事业。
第四条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公民都有维护教师合法权益的义务,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师工作,依法履行教师的资格认定、招聘录用、职称(职务)评聘、培养培训和考核等管理职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
第二章权利和义务第七条教师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有关规定,自觉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八条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以及学校同意,教师有权拒绝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强制其从事非教育教学活动。
第九条教师应当依法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校园校产不受损害。
实行双导师制培养双师一体化教师
实行“双导师制”培养“双师一体化”教师来源:本站作者:编辑01 时间:2008-07-29 浏览:20次【打印论文】【收藏论文】[摘要]目前,我国正处于大力发展高职教育的大好时期,如何适应和满足市场化的人才培养需求,抓好教师队伍建设是关键。
文章以广西职业技术学院经贸系为例,介绍在培养青年教师的过程中,坚持四个“结合”,实行“双导师制”的做法,探索培养“双师一体化”教师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双师一体化”教师;企业导师;学校导师[作者简介]覃学强,广西职业技术学院经贸系讲师,系副主任;覃扬彬,广西职业技术学院经贸系副教授,系主任:彭民璋,广西职业技术学院教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委员、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广西南宁530226 [中图分类号]G7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434(2007)11-0201-03 我国的高职教育是通过成人高校、高等专科学校、职业大学的改制以及部分中专升格,即“三改一补”院校为主体发展起来的,这是我国根据自身的国情作出的选择。
我国长期以来以学科教育为主,单一的培养目标、单一的办学模式、单一的教育模式、单一的政策和投资导向,深深地影响着“三改一补”院校的改革和政府的管理。
作为办学之本的教师队伍,带着学科教育的“烙印”走上了高职讲台。
要实现真正的改制,办出具有中国特色的高职教育体系,首先要着手于改造、培养、组建适应高职教育的教师队伍。
可喜的是,经过探索,我国政府几年来不断地出台关于发展高职教育的《决定》《意见》等规章和措施。
2000年,教育部启动了“新世纪高职高专教育人才培养模式和教育内容体系改革与建设项目计划”,经教育部高教司组织专家答辩后,下达任务给广西职业技术学院,该院承担了《项目计划》的子项目《高职高专教育师资队伍建设的研究》。
本研究是该子项目的子课题。
“双师一体化”教师是“双师型”教师队伍的主要成分(学校专任教师),要培养他们既具有理论教学,又具有技术指导“双能力”;既具有专业知识又具有教育学、心理学的“双知识”;既具有教师风范,又具有企业、行业岗位职业道德的“双专业素质”;既具有面对学生,处理师生关系,又具有面对企业、社会人际关系,与人共事的非技术性的“双职业素质”,可以说,他们是一类复合型的特殊教师类型。
广西高校教师系列职称评审条件 2023
广西高校教师系列职称评审条件2023摘要:一、引言二、广西高校教师系列职称评审条件概述1.职称评审的重要性2.职称评审的分类3.职称评审的基本条件三、职称评审具体条件1.讲师职称评审条件1.学历与资历2.教学与科研工作3.社会服务与学科竞赛2.副教授职称评审条件1.学历与资历2.教学与科研工作3.社会服务与学科竞赛3.教授职称评审条件1.学历与资历2.教学与科研工作3.社会服务与学科竞赛四、职称评审的程序与要求1.评审程序2.材料要求3.时间安排五、结语正文:【引言】广西高校教师系列职称评审是对高校教师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各方面工作成果的认可,关系到教师的职业发展和社会地位。
为了帮助教师了解职称评审的条件和要求,本文将对广西高校教师系列职称评审条件进行详细介绍。
【广西高校教师系列职称评审条件概述】广西高校教师系列职称评审分为讲师、副教授和教授三个层次。
职称评审的基本条件包括政治思想条件、职业道德条件、业务能力条件和学历资历条件。
【职称评审具体条件】1.讲师职称评审条件讲师职称评审条件包括学历与资历、教学与科研工作、社会服务与学科竞赛。
讲师应具备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讲师资格,并具有2年以上高校教学经历。
在教学方面,讲师应承担一定的教学任务,教学效果良好;在科研方面,讲师应具备一定的科研能力,参与科研项目,并在国内外学术刊物上发表一定数量的学术论文。
在社会服务方面,讲师应积极参与社会服务活动,提高自身的社会影响力。
2.副教授职称评审条件副教授职称评审条件包括学历与资历、教学与科研工作、社会服务与学科竞赛。
副教授应具备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副教授资格,并具有5年以上高校教学经历。
在教学方面,副教授应承担重要的教学任务,教学效果优秀;在科研方面,副教授应具备较强的科研能力,主持或参与重要科研项目,并在国内外学术刊物上发表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
在社会服务方面,副教授应积极参与社会服务活动,提高自身的社会影响力。
广西省教师评职称条件与相关要求
广西省教师评职称条件与相关要求
一、评级条件
1、评职称条件
(1)评职称的资格:申请评职称资格的教师,应具备教师职称资格,持有有效的教师资格证书,具有合格的教学能力,且在本职位上工作满2
年以上。
(2)评职称的年龄:申请评职称的教师,应满足年龄要求:高级教
师35周岁,特级教师40周岁,正高级教师45周岁,副高级教师50周岁,正职教师55周岁,副职教师60周岁以上。
(3)评职称的资历:应满足教师职称资历、绩效和学术水平的要求:应满足具体职称的要求,并积极参加研究工作,发表论文的要求。
2、考核条件
(1)教学质量:评职称教师在本职位满2年以上,教学质量应达到
本职位教育教学共性要求,应具有较强的教学能力和课程组织能力,有独
特的教学技巧,充分利用各类教学手段,激发学生求知欲,注重教与学的
互动,激发学生进行创新性思考。
(2)研究成果:应具有一定的研究成果,能够发表论文,获得省级
以上荣誉或者获得三等以上学术奖励,发表期刊论文,积极参加科研工作,或者取得全国重大学术成果。
(3)科技活动:应积极参加国家、省、市科技活动,获得有关荣誉。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推荐评审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推荐评审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7.06.19•【字号】桂人社发〔2017〕35号•【施行日期】2017.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推荐评审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35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改办,自治区各系列、直属各部门职改办,区直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区职称推荐评审认定工作,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同意,我厅组织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推荐评审认定暂行办法》(桂职办〔2000〕49号),现将修订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推荐评审认定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7年6月1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推荐评审认定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客观科学公正地评价专业技术人才,激励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发展,根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9号)和《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以及《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16〕26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称是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的主要标志,是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除评聘结合的系列外,没有岗位、数量的限制,不与工资等待遇挂钩。
国家和自治区制定、颁布的高、中、初级职称评审条件,是评定职称的标准。
第三条职称评审实行分级管理。
自治区各级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按管理权限,批准组建相应级别的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评审程序和评审条件,对申报人进行评审。
第四条专业技术人员须经相应评委会评审通过,并经相应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取得相应职称。
广西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基本标准
广西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基本标准在广西,职业教育一直是受到重视的领域。
为了提高职业教育教师队伍的素质,广西教育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基本标准,其中就包括了“双师型”教师基本标准。
本文将结合实际情况,深入探讨这一主题,帮助读者更全面、深入地了解“双师型”教师基本标准的重要性和具体内容。
一、概述1.1 “双师型”教师基本标准的重要性广西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基本标准的制定,是为了适应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促进职业院校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教学和产教融合能力,推动学科专业建设,促进产教融合发展。
1.2 “双师型”教师基本标准的主要内容广西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基本标准主要包括教师基本素质和能力要求、教师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教师师德师风等内容。
通过这些基本标准的要求,可以对职业院校教师进行全面评价和培训,提高其教学水平和实践能力。
二、深入分析2.1 教师基本素质和能力要求“双师型”教师需要具备一定的职业素养,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具备与产业需求相适应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具备一定的实践经验和团队合作精神。
这些要求旨在培养一支既懂专业知识,又懂产业需求的教师队伍。
2.2 教师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双师型”教师需要积极参与学校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活动,需要不断提高自身的教学水平和能力,需要与产业界深度合作,了解最新的行业需求和发展趋势,将这些信息融入到教学中,帮助学生更好地适应社会需求。
2.3 教师师德师风在“双师型”教师基本标准中,还对教师的师德师风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教师要严格遵守教育教学纪律,要以身作则,做学生的榜样,要尊重学生,关爱学生,为学生的成长和发展负责。
三、总结回顾通过对广西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基本标准的全面评估和深入分析,我们可以看到这一标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只有建立起一支“双师型”教师队伍,才能更好地适应产业需求,更好地服务学生的成长和发展。
个人观点和理解作为一名教育工作者,我深刻认识到“双师型”教师基本标准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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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教育专业讲师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讲师须对本学科有系统、较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本学科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能独立承担教学工作,具备开展教育、教学等专项课题研究能力;参与教育、教学和职工教育工作改革,公开发表有一定水平的学术论文;在职工教育管理工作中取得较好的业绩成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资格评审条件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内企事业单位从事职工教育教学工作及行政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思想政治条件
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忠诚人民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任现职以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资历年限内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或授课内容违反党的四项基本原则,或教学过程中出现其他违纪情况并造成恶劣影响受到学校通报批评者,延迟一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自下达处分决定之日起延迟两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三年申报。
第三条学历、资历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研究生毕业或双学士学位,并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3年以上;本科、大专、中专毕业学历,并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4年以上。
二、国家机关分流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获得研究生班毕
业或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6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
第四条外语条件
一、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C级)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一、参加全国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二个模块)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本行业及政府人事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七条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职业院校从事职工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须系统讲授一门以上课程。
专任教师每年授课(含实验课、见习课)不少于160课时,兼任行政职务的每年不少于80课时,院校领导及承担职工教育管理工作的人员每年承担不少于40课时的教学工作量。
任助理讲师期间须担任过班主任或学生德育工作辅导员1年以上。
二、企事业单位职工教育培训部门的专任教师,须系统讲授一门以上课程或专题讲座,每年授课(含实验课、见习课)不少于60课时,兼有管理工作的不少于30课时。
三、企事业单位从事职工教育管理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与制订本单位职工教育培训计划2次以上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参与本单位职工培训教育项目开发2次以上;
(三)参与职工教育工作研究2次以上。
第八条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教学效果较好,教学质量评估成绩均在合格以上;
二、在教学改革或产教结合方面有成效,并获市(厅)级以上
奖励;
三、教学、科研成果获得市(厅)级以上奖励;
四、参与市(厅)级以上教育教学改革项目并获市(厅)级以上奖励;
五、在职工教育管理工作中承担主要工作,并获市(厅)级以上奖励。
第九条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公开发行的省(部)级主管部门主办的刊物上发表论文一篇(第一作者);
二、在公开发行的市(厅)级主管部门主办的刊物上发表论文两篇(第一作者);
三、在《广西职工教育》刊物上发表论文一篇(第一作者)。
第十条破格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破学历、资历申报:
一、在教学、管理岗位上获得过地(市)厅(局)级优秀教师、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
二、在参与省部级教育部门组织的学术专著、教材编写活动中,本人撰编部分超过全书四分之一,该著作、教材在自治区内外有较大影响,并经同行专家鉴定确有较高水平者;
三、任现职期间每年在省(部)级公开发行的报刊或专业学术会议上发表或宣读过一篇教学、科研论文(不含综述、知识短文、文艺小品)并经同行专家鉴定达到本专业先进水平;
四、在省部级专业技术操作比赛中获二等奖,地(市)、厅(局)级专业技术操作比赛中获一等奖者的直接培训、指导教师;
五、在科技开发、成果转化、引进新技术、新设备、产业经营等方面担任培训,经地(市)、厅(局)级以上有关部门确认,获得显著经济效益。
第十一条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个人可申报职工教育讲师资格,所在单位按规定的程序送评。
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
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工程技术经济专业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