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八)“危险驾驶罪”之具体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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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刑法修正案(八)之“危险驾驶”罪

浅议刑法修正案(八)之“危险驾驶”罪

浅议刑法修正案(八)之“危险驾驶”罪

作者:陈娜

来源:《商业文化》2011年第06期

摘要:为应对全国各地陆续出现的恶性交通事故给人的生命和财产造成的重大损伤,全国人大常委在刑法修正案(八)中增设“危险驾驶”的罪名,一方面使法律能跟随社会发展的步伐对新出现的现象进行规制,另一方面以刑法的严苛性对行为人产生一定的威慑力,预防犯罪,保障公民的生命及财产权利。尽管,立法者的初衷无可厚非,但是在对罪名的具体内容的设置中,仍有待商议。笔者以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及刑罚为切入点,论述了该罪名的立法缺陷,并提出修改建议。

关键词:刑法修正案(八);危险驾驶;醉酒驾驶;追逐竟驶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117(2011)06-0010-01

近年来,由于醉酒驾驶,飙车行为所造成重大伤亡后果令人触目惊心,同时也使受害人的亲属承受着生命不能承受之重。因而,面对频发的危险驾驶现象,为了保障公民生命权,防止恶性交通事故的发生,确有必要将此行为纳入刑事法律体系,发挥刑法的威慑功能,规制人的行为。根据全国人大常委发布的危险驾驶罪的条文,笔者拟从犯罪构成、刑罚方面来论述其设置合理否。

一、犯罪构成

根据我国刑法,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

(一)客体。一种行为之所以构成犯罪,前提是它一定侵犯了某种法益。犯罪客体就是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越重要,则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也就越大。确定犯罪客体,实质上就确定了犯罪的性质,也为量刑提供了根本依据。

解析危险驾驶罪构成及处罚和量刑

解析危险驾驶罪构成及处罚和量刑

解析危险驾驶罪构成及处罚和量刑

解析危险驾驶罪构成及处罚和量刑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危险驾驶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一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

(一)主观方面

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危害到公共安全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状态的发生。

(二)客观方面

此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且情节恶劣。因此构成此罪要求在客观行为方面,要同时满足四个方面的条件:

(1)行为条件: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这里法律条文采用列举的方式,仅将醉酒和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入罪。

“醉酒驾驶”的行为。醉酒分为生理性醉酒和病理性醉酒,病理性醉酒属于精神病,而生理性醉酒则不属于精神病。在病理性醉酒的情形中,要看行为人是否明知自己有病理性醉酒的生理特点。

如果明知而故意饮酒是自己陷于病理性醉酒的状态后驾驶机动车,根据“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其仍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不知

道自己有病理性醉酒的生理特点,而饮酒后使自己陷于病理性醉酒的状态后又驾驶机动车行驶,根据“主客观一致”的原则,刑罚不应对此种行为人意志无法控制的行为加以处罚。

“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追逐竞驶”是指驾驶机动车相互追逐或以追求速度为目的驾驶的行为,即通俗意义上的“飙车”行为。由于道路限速的不同,那么达到“追逐竞驶”的速度条件也是不一样的。具体要多少码还要根据各地情况的不同而加以具体界定。

危险驾驶罪构成认定

危险驾驶罪构成认定

危险驾驶罪的构成与认定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中将在道路上追逐竞驶情节恶劣及醉酒驾驶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增设的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以及认定方面有待进一步探讨,同时对本罪的认定要注意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

关键词:危险驾驶罪;构成要件;认定

2011 年 2 月 25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其中第二十二条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增设了危险驾驶罪,从而正式把危险驾驶行为定性为犯罪,为打击危险驾驶行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一、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分析

1、危险驾驶罪的客体为复杂客体,此罪侵害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公私财产安全和公路交通运输安全。危险驾驶行为首先想到的就是可能会伤及他人,不仅仅指行人,甚至会造成他人的生命危险,其次才是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公路运输交通安全。也有侵犯国家交通管理秩序学说,个人认为侵犯公路交通运输安全说法更加适合本罪的客体要求。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实施追逐竞驶行

为,情节恶劣或者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包括两种行为方式。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1款第1项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过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例如校园道路、单位道路、社区道路、景区道路、农村道路等。如在非公共道路的旷野追逐竞驶的,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具体有哪些

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具体有哪些

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具体有哪些

在当前社会中,随着私家车出⾏的便利提升,越来越多的不⽂明驾驶⾏为也随之出现,危险驾驶是会构成犯罪的。在法律中规定了,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具体有哪些?下⾯让我们⼀起来看看由店铺⼩编为⼤家进⾏的相应的解答吧。

⼀、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具体有哪些

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具体如下:

1、危险驾驶罪的主体

危险驾驶罪的主体是年满16周岁、精神正常的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的⾃然⼈,⽽申领驾驶证的最低年龄为18周岁的⾝体符合要求的⾃然⼈。笔者认为,对于16周岁到18周岁之间的完全刑事责任能⼒的⾃然⼈,如果此类⼈驾驶汽车,肯定为⽆证驾驶,然⽽危险驾驶罪并没有把⽆证驾驶的⾏为列为危险驾驶罪认定的⾏为,其实,⽆证驾驶的⾏为在笔者看来对公共交通安全的威胁同样也是相当⼤的。因为,机动车驾驶证的取得需要经过严格的程序,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规定》第⼗⼀条规定,申领驾驶证的最低年龄要求为18周岁,所以,对于16周岁⾄18周岁的我国公民来说是不能取得驾驶资格的,那么,这类⼈如果不存在酒后驾驶汽车,即属于⽆证驾驶机动车辆。既然驾驶机动车是⼀种专业技术类⼯作,对于⽆证驾驶汽车对公共交通安全的危害程度也是相当之⼤的,并不会轻于酒后驾驶机动车。所以笔者认为危险驾驶罪应该把⽆证驾驶也认定于其中。这样才会更完善我们此次⽴法的初衷。

2、危险驾驶罪的主观特征

危险驾驶⾏为实际上是⼀种⾏为对某种法益存在⼀种潜在的威胁,是⼀种状态,并不需要⼀定有危害结果的产⽣。⾏为⼈做出该种⾏为时到底是个什么主观状态呢?笔者认为,⾏为⼈是对⾃⼰⾏为的⼀种放任的⼼理状态,对危害结果的发⽣存在着⼀种间接故意,因为就⾏为⼈本⾝来说他⼀定知道他的⾏为会发⽣危害公共交通安全的结果,但是他却希望或者放任此种危害结果的发⽣。同时,危险驾驶罪是⼀种⾏为犯、危险犯,并不是结果犯,法律只要求有危险驾驶⾏为,因此,只要⾏为⼈有此⾏为就⼀定是故意的,不可能是过失或者是意外事件,这正是此罪名与交通肇事罪的本质区别了。

危险驾驶罪认定标准研究

危险驾驶罪认定标准研究
2 1 年 0 1
9 月
辽 宁 警 专 学 报
J U RN A L 0 0F LI A0 NI G P0LI A CAD EM Y N CE
Se . pt 2011
第 5期 ( 第 6 期 ) 总 9
No 5 S m .9 .( u 6 )
危 险驾驶 罪认定标准研 究
驾驶 罪 的犯 罪客 体 为危 险驾 驶行 为所 侵 犯 的社会 关
系 即交通道 路 公共 安全 。
律 效 果方 呵构成 故 意 的 内容 。不 同犯 罪行 为 中故 意
的认识 内容是 不相 同的。一 般认 为 ,“ 意 ”首先 要 故 求 对 符 合构 成要 件 的事 实有 认 识 ,但 不要 求对 所 有 的构 成 要件 事 实都 有 认 识 。 因 为刑 法 分则 中的 罪 名 足 从 社会 中 的各 种犯 罪行 为 中抽 象 、概 况处 理 的 类 型 化 的行 为 ,每 个罪 名所 涵 盖 的犯 罪事 实有 自己 特 定 的行 为方 式及 危 害结 果 。依据 各 个 具体罪 名 的 不 同 ,行 为犯仅 要 求对 实行 行 为有 认 识 即可 ,结 果 犯要 求 对 结果有 认 识 ,而危 险犯 则只 要求 认 识到 行
的驾 驶 行 为 可 能 有 给 公 共 交 通 安 全 造 成 危 害 的危
的选 择 问题 ,而对 行为 如何 规 定 ,则 是作 为立 法技 术 的行 为规 定 模 式 问题 。 因 此 ,对 于危 险驾驶 行 为 的刑 事立 法 的重 点 ,首先 在 于选 择哪 些 行为 以定 义 为危 险驾 驶行 为 ,其 次在 于 如何 界定 危 险驾驶 行 为 。我们 首 先面 临 的一个 问题 是 “ 谓 危险 驾驶 ” 何 。 如 上文 所言 ,危 险驾驶 罪属 于危 害 公共 安 全罪 ,该 危 险应该 是针 对非特 定人 的危 险 。 正如有 学者 所言 ,

试析危险驾驶犯罪行为的刑法界定

试析危险驾驶犯罪行为的刑法界定

试析危险驾驶犯罪行为的刑法界定

[摘要]危险驾驶行为已成为当前危害公共安全的最普遍的行为之一,但我国《刑法》中的交通肇事罪只有造成刑法规定的严重结果才构成犯罪。而对于醉酒等处于危险状态下进行驾驶的行为人,由于没有出现法定后果,基于罪刑法定原则,无法处理此类情况,但其行为客观上已然威胁到公共安全,我国《刑法修正案(八)》专门针对此类行为设定具体条款,即危险驾驶罪。文章以危险驾驶罪提出为论述中心,逐步展开并深入分析危险驾驶罪,罪与非罪的界线,以及论述危险驾驶罪与易混淆的罪名之间的界定。

[关键词]危险驾驶罪;界定;行为;主观过错;交通肇事罪

一、危险驾驶罪的入法过程

施杰作为“孙伟铭案”二审辩护律师在为孙伟铭辩护时就曾提到,孙伟铭的行为在当时现有的刑法规定下仅构成交通肇事罪,并不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虽造成严重后果,但在裁判时我们仍要坚守罪刑法定原则,以维护刑法权威保障当事人权利。而社会舆论普遍认为孙伟铭的行为以“交通肇事罪”定罪有违公平,处罚过轻,这就说明我国关于刑事立法还应该进一步完善。正是此事件促进了危险驾驶罪的确定。在2010年的“两会”期间,施杰向大会递交《关于增加危险驾驶罪的建议》的提案,在此提案中他提出应增设规制危险驾驶行为的具体条款。同年8月,《刑法修正案(八)》的起草工作启动。根据现阶段我国的法治发展状况以及有着广泛社会影响的典型案例,对刑法进行修改,使之更好地调节社会关系适应社会的发展方向和要求。此次对刑法的修改是继1997年后又一次有着重要意义的修改,醉酒驾车等相关内容作为刑法修正草案的重要工作部分,此草案于2010年8月下旬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1]

危险驾驶罪及其量刑标准解读

危险驾驶罪及其量刑标准解读

危险驾驶罪及其量刑标准解读

一、什么事危险驾驶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规定: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1.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2.醉酒驾驶机动车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3.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

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4.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5.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

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危险驾驶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危险驾驶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危险驾驶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日常生活中经常会发生飙车、醉酒驾车、无证驾驶的情况,其实这些危险行为可能导致的后果会非常严重,对他人生命伤害危害非常大,其行为也构成了危险驾驶罪。下面我们就看一下在实际案件中,对触犯了危险驾驶罪的行为人是如何量刑处罚的。

一、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1、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由此看出,我国刑法采取的是择一重处的处罚原则。

2、拘役的期限

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3、拘役的执行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4、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哪些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按照刑法规定,主要由以下四种:

(一)追逐竞驶。

一般来说,追逐竞驶,是指行为人在道路上高速、超速行驶,随意追逐、超越其他车辆,频繁、突然并线,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前的危险驾驶行为。

追逐竞驶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犯,但刑法没有将本罪规定为具体的公共危险犯,而是以情节恶劣限制处罚范围。换言之,

张明楷:危险驾驶罪及其与相关犯罪的关系

张明楷:危险驾驶罪及其与相关犯罪的关系

危险驾驶罪及其与相关犯罪的关系

张明楷

人民法院报

众所周知,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危险驾驶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所谓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如何理解本罪的构成要件以及如何处理本罪与相关犯罪的关系,是司法实践面临的重要问题。

一、危险驾驶罪的行为类型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危险驾驶罪分为追逐竞驶与醉酒驾驶两个类型。(一)追逐竞驶。一般来说,追逐竞驶,是指行为人在道路上高速、超速行驶,随意追逐、超越其他车辆,频繁、突然并线,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前的危险驾驶行为。追逐竞驶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犯,但刑法没有将本罪规定为具体的公共危险犯,而是以情节恶劣限制处罚范围。换言之,只要追逐竞驶行为具有类型化的抽象危险,并且情节恶劣,就构成犯罪。第一,本罪行为不要求发生在公共道路(公路)上,只需要发生在道路上。在校园内、大型厂矿内等道路上,以及在人行道上追逐竞驶的,因为对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身体产生危险,依然可能成立本罪。第二,追逐竞驶以具有一定危险性的高速、超速驾驶为前提,低速驾驶的行为不可能成立本罪。但是,单纯的高速驾驶或者超速驾驶,并不直接成立本罪。换言之,不能将本罪等同于国外的超速驾驶罪。第三,追逐竞驶要求以产生交通危险的方式驾驶,行为的基本方式是随意追逐、超载其他车辆,频繁并线、突然并线,或者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前。第四,追逐竞驶既可能是二人以上其于意思联络而实施,也可能是单个人实施。例如,行为人驾驶机动车针对救护车、消防车等车辆实施追逐竞驶行为的,也可能成立本罪。第五,成立本罪要求情节恶劣。情节恶劣的基本判断标准,是追逐竞驶行为的公共危险性。对此,应以道路上车辆与行人的多少、驾驶的路段与时间、驾驶的速度与方式、驾驶的次数等进行综合判断。在没有其他车辆与行人的荒野道路上追逐竞驶的行为,不应认定为情节恶劣。追逐竞驶的罪过形式为故意,不要求行为人以赌博竞技或者追求刺激为目的。因为基于任何目的与动机的故意追逐竞驶行为,只要产生了抽象的公共危险且情节恶劣,就值得科处刑罚。

2019年最新的危险驾驶罪量刑标准

2019年最新的危险驾驶罪量刑标准

2019年最新的危险驾驶罪量刑标准

危险驾驶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罪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触犯危险驾驶罪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一、2018年最新的危险驾驶罪量刑标准

2011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八)》,危险驾驶罪正式入法。

危险驾驶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罪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触犯危险驾驶罪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且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造成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同时构成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二、危险驾驶罪从重处罚的情形

1、有严重超员、超载或都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

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

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2、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3、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4、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5、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6、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的。

7、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以及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危险驾驶罪构成要件的理解及适用

危险驾驶罪构成要件的理解及适用

危险驾驶罪构成要件的理解及适用

李 影 王佳玉

(上海政法学院,上海 201207)

摘 要:《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危险驾驶罪前后,危险驾驶行为的入罪讨论以及其构成的理解等问题已层出不穷。危险驾驶罪是规范因危险驾驶行为导致的危险状态,并加以预防与规制,本质是对危险犯的处罚。我国刑法理论上对危险犯的认识已有概论,然而对其立法适用却是谨慎。实践中在认定危险驾驶罪多以四要件的构成为标准,因此,对于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的本文以四要件的犯罪构成为体系,围绕危险驾驶罪构成的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的分析,探讨危险驾驶罪的各个构成要件的理解,以及适用的问题。 

关键词:危险驾驶罪;醉驾;司法适用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537X(2021)12.0100-05

一、危险驾驶罪的立法背景

(一)司法实践的迫切需要

据公安部统计,截至2020年9月,全国机动车保有量达3.65亿辆,其中汽车2.75亿辆;机动车驾驶人4.5亿人,其中汽车驾驶人4.1亿人,机动车驾驶人数位居世界前列。在立法之初,全国汽车保有量也是重要的参考因素[1] 。由于一系列的重大的危险驾驶案件的发生,例如,2008年12月在四川发生的孙伟铭案,因醉酒并同时无证驾驶机动车,造成重大交通事故,酿成4人死亡1人重伤的悲剧;2009年6月在南京某岔路口发生的张明宝醉酒驾驶,并与他人追逐竞驶,造成5人死亡,4人重伤,再如“杭州飙车案”等,伴随着媒体结合社会矛盾的渲染,加之社会转型的特殊时期,“酒驾”与“飙车”成立社会热议的焦点。公众也关注着案件的审理与判决,因较大的社会危险性与影响力,因此,立法必然会对此作出回应。危险驾驶罪孕育而生。就立法层面而言,当时对于因机动车发生的交通事故并没有专门的立法,一般适用交通肇事罪与危险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但是,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不能够解决酒驾与飙车等行为带来的危险状态的问题,居高不下的交通事故发生率就是风险的结果化表现。交通肇事罪的认定,刑法理论与实践均以过失犯罪论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需要对公共安全造成一定的危险,但是这些不能囊括因酒驾、飙车行为带来的危险予以规制。例如,如果仅有交通肇事罪定罪,那么,在行为人没有逃逸情节的情况下,只能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即最多不会超过七年,显然,同样违反了刑法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因为,其危险性远远大于其刑罚,更不可能产生刑罚的效果,也不能实现法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目的,因此,危险驾驶罪设立,是司法实践的迫切要求[2]。

危险驾驶罪的定罪与量刑

危险驾驶罪的定罪与量刑

酒驾驶 5 . 4万起 ,同 比降 4 4 . 1 %。在北京 、上海 , 查处的酒后驾驶和醉酒驾驶数量 ,较上年 同期下 降 幅度分别在 5 0 %、 7 0 %以上。随着酒驾 、醉驾 “ 双 降” ,因酒后驾驶导致 的交通事故也明显下降。

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思想 ,也体现了严而不厉的刑事 政策 思 想 。 危 险驾 驶 罪从 犯罪 主观 方 面来 看 ,行 为人 到 底 是故 意 还是 过 失 ?危 险驾驶 罪 中的醉 酒驾 驶行 为 是 否有 危 害结 果 的发 生 ?危 险驾 驶 罪 的主 观方 面是 故 意还 是 过失 ,是一 个值 得 思考 的问题 。刑 法 的基 本 理 论认 为 间接 故 意与 过失 犯 罪 的成立 ,均是 以危 害
区 法 坛
・理论探 索 ・

危; 险 驾 驶 罪 的 定 罪; 与 量 开 ! j
口 袁 晶
内容摘要 危险驾驶罪是《 刑法修正案( 八) 》 新确立的一个罪名 ,对危险驾驶罪的正确理解是实现量刑
均衡 的前提 条 件 。对 于定 罪 方 面 ,首先 区分 罪 与非罪 的界 限 , 回应 曾经 一度 热议 的危 险驾 驶 罪 中的醉 酒 驾 驶 行 为 与 刑法 总则 第 1 3条 但 书之 间的适 用 关 系 ;然 后 区分 了危 险驾 驶 罪 与交 通肇 事 罪 的界 限 ,两者 竞合

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你真的能完全区分吗?

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你真的能完全区分吗?

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你真的能完全区分

吗?

作者:陕西省宝鸡市⼈民检察院王亚芳

危险驾驶罪设⽴之前,先前的⼀些危险驾驶⾏为⼤多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治安管理处

罚法》这些⾏政法规进⾏规制,对于情节特别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往往交由《刑法》中的交

通肇事罪或以危险⽅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进⾏处罚,《刑法修正案(⼋)》之后,危险驾驶罪的

设⽴⼀⽅⾯弥补了法律漏洞,另⼀⽅⾯也有可能造成法律适⽤的混淆,需要对他们之间进⾏区

别认定。

(⼀)与交通肇事罪之⽐较

⽴法者将危险驾驶罪设为刑法第⼀百三⼗三条之⼀的内容,可见,两者之间并不是相互独⽴

的,⽽是具有密切的联系。第⼀、危险驾驶罪有助于完善交通肇事罪存在的疏漏,因为先前的

交通肇事罪对追逐竞驶、校车客车超速超载没有规制,⽽是将其纳⼊交通法规处理范畴,不利

于打击现实中⽇益恶劣的危险驾驶⾏为,因⽽《刑法修正案(⼋)》中设置了危险驾驶罪对此

类⾏为进⾏调整。第⼆、两罪设置的⽬的均是为了打击危险驾驶⾏为,但交通肇事打击的侧重

点是结果犯,对于未发⽣严重后果的⾏为犯并未予以规制,因此危险驾驶罪的设⽴很好的解决

了这⼀问题。有学者主张危险驾驶罪的设⽴将传统的交通肇事罪分成了两种类型:单独过失犯

的交通肇事罪与作为危险驾驶罪结果加重犯的交通肇事罪,前者指交通肇事事故不是由危险驾

驶罪中的任⼀⾏为造成的,对于危害结果,⾏为⼈主观上只是单纯的过失。后者指驾驶员的危

险驾驶造成了实害结果,⽽⾏为⼈对于危险驾驶⾏为的主观⼼理态度是故意,但是对危害后果

持过失⼼态,此时的交通肇事罪是危险驾驶的结果加重犯。[1]也有学者主张两者不是结果加重

危险驾驶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危险驾驶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危险驾驶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日常生活中经常会发生飙车、醉酒驾车、无证驾驶的情况,其实这些危险行为可能导致的后果会非常严重,对他人生命伤害危害非常大,其行为也构成了危险驾驶罪。下面我们就看一下在实际案件中,对触犯了危险驾驶罪的行为人是如何量刑处罚的。

▲一、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1、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由此看出,我国刑法采取的是择一重处的处罚原则。

2、拘役的期限

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3、拘役的执行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4、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哪些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按照刑法规定,主要由以下四种:

▲(一)追逐竞驶。

一般来说,追逐竞驶,是指行为人在道路上高速、超速行驶,随意追逐、超越其他车辆,频繁、突然并线,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前的危险驾驶行为。

追逐竞驶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犯,但刑法没有将本罪规定为具体的公共危险犯,而是以情节恶劣限制处罚范围。换言之,只要追逐竞驶行为具有类型化的抽象危险,并且情节恶劣,就构成犯罪。

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罪名解读

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罪名解读

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罪名

一、危险驾驶罪(原《刑法》第133条、《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

(一)相关法条:

原《刑法》第133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

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罪名解读: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犯罪的客观方面是行为、结果等必备要件以及犯罪时间、犯罪地点和犯罪工具等选择要件的综合体。对于危险驾驶罪这一特定的犯罪,时间、地点和工具等则属于必备要件。道路和机动车都属于犯罪客观方面的内容,犯罪地点和犯罪工具,属于本罪的违法要素,如果不是在道路上竞驾或醉驾,

或者在道路上驾驶的不是机动车辆,都不会构成本罪。

论竞驾还是醉驾,主观方面都是故意。

1、追逐竞驶的认定

这里的“竞”是从行为人角度而言的,只要行为人具备违规赶超他人的故意即可,并不要求被超越者领受行为人的赶超意图。追逐竞驶既可指竞驾者为逞强好胜而追赶其他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也可指竞驾者之间为分出高低而互相追逐,在后一种情况下,竞驾者成立共犯,但既有可能区分主从犯,也有可能均为主犯,应视案件具体情况而定。

危险驾驶罪量刑细则

危险驾驶罪量刑细则

危险驾驶罪量刑细则

一、危险驾驶罪认定要素

危险驾驶罪的认定要素主要包括三个方面:1、被告人的行为必须是

危险驾驶行为;2、被告人必须知道自己的行为可能引发严重后果;3、被

告人的行为必须造成了严重后果。只有同时满足了这三个要素,才能认定

为危险驾驶罪。

二、量刑的原则和标准

在危险驾驶罪的量刑中,最基本的原则是法定刑的原则,即应当以法

定刑为基础,根据具体情节进行裁量。具体的量刑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危险程度

2、主观故意和过失

主观故意是指被告人主动、预谋地实施危险驾驶行为;而过失是指被

告人因过失犯罪,不能预见危险后果。如果是主观故意犯罪,则刑罚将被

加重,而过失犯罪则相对较轻。

3、加重和减轻情节

刑法规定了多种加重和减轻危险驾驶罪刑罚的情节,如酒后驾驶、逃

逸等加重情节可以导致刑罚加重,而及时报警、采取救助措施等减轻情节

则可以导致刑罚减轻。

三、不同情节的刑罚

1、情节较轻

如被告人的危险驾驶行为致人轻伤,那么最高刑罚不超过三年有期徒刑,并可并处罚金。

2、情节一般

如被告人的危险驾驶行为致人重伤、死亡等,那么最高刑罚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3、情节严重

如被告人的危险驾驶行为致使多人重伤、多人死亡等,那么最高刑罚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量刑的裁量权

总结起来,危险驾驶罪的量刑细则主要包括危险程度、主观故意和过失、加重和减轻情节等方面。在具体量刑时,法院会根据案件具体情节进行综合考虑,并依法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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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危险驾驶罪”之具体认定

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危险驾驶罪”,对于其中“追逐竞驶”、“道路”、“醉酒”及其他危险驾驶行为的认定,需要做进一步解读,以保证“危险驾驶罪”的准确司法适用。

我国交通事故死亡人数高居世界前列,其中醉酒驾车、飙车等行为是人为造成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鉴于醉酒驾车、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已经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及社会公共管理秩序造成严重威胁,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下称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危险驾驶罪”。

一、飙车行为的理解与认定

“飙车”是公民对高速危险驾驶行为的俗称,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关于飙车行为的界定是“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该条中特别使用了“追逐竞驶”一词,因此需要注意并非日常所有的“飙车”行为均纳入刑法,两者具有一定差异。

首先,追逐竞驶行为发生的场所是“道路”。该条并未使用“公路”,证明追逐竞驶行为不一定局限于通常的街道、公路、高速路等。该条文中的“道路”应当解释为只要是供不特定人、车等使用的可通行路段均可纳入“道路”范畴。刑法修正案(八)之所以将追逐竞驶的区域扩大为“道路”是由于我国道路交通发展迅速,许多非“公路”性质的道路其路况标准也在提升,为追逐竞驶提供了条件。虽然目前“飙车”行为主要发生在城市公路上,但不排除以后该类行为会发生在非公路上。我国许多高校校内的道路和城市公路相连接,车辆可以较为方便地进入校园,而高校校园又是人员密集的场所,在校园内追逐竞驶其威胁较之在公路上更大。同时,类似的还包括许多单位道路、社区道路、“限行”道路、景区道路、农村道路等。发生在校园内、施工道路上的交通事故往往由于法律的空白而无法及时处理,从立法与司法角度讲,使用“道路”对我国交通刑事法规的完善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

其次,“追逐竞驶”行为不等于“高速行驶”。高速危险驾驶行为并不一定具有追逐竞驶的特征,其可以在没有追逐竞驶对象的情况下单独完成;而追逐竞驶则必须要求有一个以上的追逐竞驶对象,至于驾驶者之间有无事先的意思联络在所不问。如数名司机商定驾驶自己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玩“飙车”,如果在有意思联络和追逐竞驶状态下,且情节恶劣即可以按照本罪处罚。而通常的追逐竞驶者并没有与追逐竞驶对象的意思联络,我们认为只要驾驶者意图使自己的车辆超过其他车辆或者行人,而采用违反相关交通管理法规的方法实施且情节恶劣的即可构成“追逐竞驶”。要严格限定追逐竞驶的行为模式,并不是所有高速行驶的车辆均构成本罪,以免造成打击面过大。

再次,追逐竞驶行为须“情节恶劣”。并非所有的追逐竞驶行为都以犯罪论处,还必须考虑行为人所处的环境、潜在的危险性、行为人心态等情况。若驾驶员以高速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其主观上并没有刻意追求超越其他机动车的意思,但由于车速快客观上形成了“追逐竞驶”的状态。从表面上看似乎符合本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但由于主观恶意很弱,并且加之所处环境并没有对其他法益造成紧迫危险,一般不宜认定为犯罪。另外,由于车辆运送紧急病人、处理特殊紧急事务等情况也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各种因素,不应一概以犯罪论。

二、醉酒驾驶行为的认定

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关于醉驾的界定是“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需要注意的是,目前我国对于“醉驾”的认定并不是根据行为人的意识状态,而是根据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而定。

首先,对“醉酒驾驶”的理解。目前法律中所认定的醉酒并不是根据行为人的意识状态确定,而是依赖驾驶者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我国《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

检验》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g/100“1,小于80“g/100“1属于饮酒后驾车;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g/100“1的驾驶行为。通过计算可以看出,法律上的醉酒标准基本上相当于3两低度白酒。所以“没有喝醉,不会被判刑”、“干喝不醉,驾车无罪”的理解是错误的,从法律角度讲“醉驾”其本质还是“酒后驾车”,与人的意识清晰程度、控制能力无必然关系。

其次,追逐竞驶与醉酒驾驶不同的是前者需要“情节恶劣”的条件,而醉酒驾车无论情节严重与否均可构成本罪。之所以醉酒驾驶不以情节论,主要是考虑到该行为的客观危害性的确定性,即从医学角度考虑在血液酒精含量达到10“g/100“1以上,人的判断力和控制力都会下降,已经不适合驾驶机动车。酒后驾驶的行为人即便是清醒的,但是其机体对客观事物的反应时间已经出现延迟,即判断道路状况的敏感力降低。因此,醉酒驾车无论何种情节均需承担责任,换句话说只要驾驶者被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80“g/100“1即可构成本罪。同时第二款还规定“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也就是说,如果由于危险驾驶行为造成了交通事故等行为,可依据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因此危险驾驶罪的设定是为预防交通事故所设定的安全驾驶模式,是对驾车司机的一个约束性规定。三、本罪有待进一步探讨的问题从目前的规定看,本罪内容上仅限定两种危险驾驶机动车的行为。除此之外,是否还应当增加其他危险行为是值得思考的。从对人的精神影响上看,吸食毒品驾车的客观危害性并不比醉驾低,严重的超载、超速等行为的危害性也不亚于飙车,另外不具有驾驶技能的行为人(未经过培训、肢体严重残疾)驾车其危害性更大,诸如此类的“跳磅”、非规范超车、驾驶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机动车均对交通安全造成极大威胁。因此从这个角度看,本罪在危险驾驶的行为方式上还有待完善。

对于“醉酒驾驶”如果一概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的规定便会产生法律上的矛盾:行为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必须考虑其主观认识和意志因素,“醉酒驾车”和“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g/100“1驾车”在评价行为人主观方面是否有一致的法律效果?是否行为人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g/100“1就一定证明其属于“醉酒”的意识模糊状态?诚然,饮酒后对机体神经的麻痹有必然的客观影响,但是每个人对酒精的反应不一致,对酒精的耐受程度也有较大差异,不能不考虑行为人对酒精的耐受程度,对于醉酒驾驶还应当出台更为完善的检验措施。

从目前的规定看,罪状表述为“危险驾驶机动车罪”,这与我国目前的社会现状有关:道路交通安全与公民生命、财产平安密切相联,将危险驾驶的立法模式限定于这两种行为是可以理解的。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危险驾驶行为也会出现各种新情况,将预期出现的危险驾驶行为纳入刑法规制是有必要的。因此,除了在上述各种道路上危险驾驶的情况外,是否还应将水运、航空、铁路等非道路情形纳入本罪,是值得探讨的。笔者认为,该罪名确定为“危险驾驶罪”更加合适,有利于进一步加强我国道路交通安全保障,以及对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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