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银监分局实施分级属地监管初探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属地联动监管工作机制的补充意见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属地联动监管工作机制的补充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1.04•【文号】银监办发[2008]3号•【施行日期】2008.01.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属地联动监管工作机制的补充意见(银监办发〔2008〕3号)各银监局:为进一步完善股份制商业银行属地联动监管工作机制,增强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有效性,根据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运行情况和“两员”制度建设的有关要求,结合当前部分银监局反映的在属地联动监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相关意见及建议,现提出以下补充意见。
市场准入部分一、进一步明确属地及申请所在地银监局的准入监管职责(一)对于中小商业银行市场准入事项申请,初审银监局和属地银监局要切实履行好监管职责,向银监会提供及时、真实的初审意见或监管意见,该意见将作为市场准入的依据之一。
(二)各银监局在受理和转报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时,应按照银监会发布的《行政许可事项材料目录》,要求银行提供完整的申请材料。
(三)各银监局对相关行政许可事项提供的初审意见或属地监管意见,应当反映对所监管机构的日常监管评价、该申请事项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或标准),同时还要进行必要的实地核查。
具体要求如下:1.审核意见应对照《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及其材料目录规定的条件(或标准),逐条说明,重点分析突出的问题,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明确的“同意或不同意”初审意见或属地监管意见。
2.提供对申请人简要的日常监管评价。
3.实质审核要与形式审查相结合。
如对于商业银行新业务的申请,包括衍生产品交易业务、银行卡等,银监局应对申请事项进行实地核查,在初审意见中反映申请人在系统、人员、风险管理等方面的情况;对于股东资格的审核,银监局应在可能条件下,印证申请人的诚信度,包括到股东单位实地核查,到工商、税务、人行信贷登记系统等进行核查验证等,相关核查情况应在审核意见中予以反映。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查发现案件责任追究实行区别对待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为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查发现案件,有效发挥案件这种机在案件防控工作中的作用,决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查发现案件的责任追究实行区别对待政策。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实行自查发现案件责任追究区别对待政策的基本规定(一)本通知所称自查发现案件,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日常经办业务和经营管理中,通过内部相互监督、管理监督、内审监督和检查监督等途径发现异常情况或线索,并采取得当措施,自行揭露的案件。
(二)本通知所称案件责任,是指发生案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上级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以下简称有关人员)在所发生案件中应负的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查发现案件责任追究区别对待政策只适用于自然人作案,不适用于涉嫌单位犯罪的案件。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查发现案件的情形(一)在业务流程中,关联岗位员工发现异常情况或案件线索,经反映举报并采取后续措施发现的案件。
(二)在业务流程中,通过流程监督机制或IT系统预警功能发现异常情况或案件线索,经向相关部门负责人或本机构负责人报告并采取后续措施发现的案件。
(三)业务流程或工作部门的负责人,在日常管理监督或通过岗位轮换、强制休假等措施发现异常情况或案件线索,经向本机构负责人报告并采取后续措施发现的案件。
(四)在本机构组织的全面检查、专项检查或本机构内审监察部门在常规性、突击性检查中发现异常情况或案件线索,经本机构负责人研究并采取后续措施发现的案件。
(五)在上级机构组织的全面检查、专项检查或上级机构内审监察部门在常规性、突击性检查中发现异常情况或案件线索,责成或会同该机构采取后续措施发现的案件。
(六)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银行业监管机构(以下简称监管机构)的部署,在组织开展全面检查或专项检查中发现异常情况或案件线索,经机构负责人研究并采取后续措施发现的案件。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三个办法一个指引”落实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三个办法一个指引”落实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11.02•【文号】银监办发[2010]325号•【施行日期】2010.11.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三个办法一个指引”落实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325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为进一步推动《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贯彻落实,有效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行为,银监会决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情况开展检查。
现将检查和督促整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辖内银监分局、城市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附件:“三个办法一个指引”检查和督促整改工作方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二0一0年十一月二日附件:“三个办法一个指引”检查和督促整改工作方案一、时间安排2010年11月-12月。
二、检查对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含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三、检查内容“三个办法一个指引”正式施行后,被查机构在制度和操作层面的贯彻落实情况。
主要包括:(一)贯彻落实“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基础性工作,包括贷款人在制度建设、流程改造、组织架构、岗位设置、合同文本、IT系统调整、业务培训等方面所开展的工作及成效。
(二)“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实施后固定资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和个人贷款业务(重点是之前未曾检查过的业务)的实际运行情况,主要关注贷款业务流程各环节是否符合、有无违反或者规避“三个办法一个指引”中提出的各项监管要求。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重要操作风险管理环节检查指南》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重要操作风险管理环节检查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公布日期】2011.07.29•【字号】鄂银监办发[2011]251号•【施行日期】2011.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重要操作风险管理环节检查指南》的通知(鄂银监办发〔2011〕251号)各银监分局、直管办,各政策性银行湖北省分行、国有商业银行湖北省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武汉分行、资产管理公司湖北分公司(武汉办事处),湖北银行,湖北省农信联社,邮储银行湖北省分行,汉口银行,武汉农村商业银行,局直管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为进一步提高案防和内控制度执行力,强化案件风险防范力度,近日,省局城商处和案防办按照防范操作风险“十三条”的有关要求,制定了《重要操作风险管理环节检查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周密部署。
要将操作风险检查工作作为提高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实效和强化案防制度执行力的重要手段,结合本机构、本地区实际,以满足本辖区或特定机构的风险覆盖为标准,制定检查方案和要求,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取得成效。
二、注重方法,讲求实效。
在检查方式上,要采取突击检查、飞行检查、暗查暗访等灵活方式,充分体现检查的突然性、针对性和有效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内审稽核部门每年突击检查覆盖面应不低于所辖机构网点数的10%。
在对象上,要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基层网点和一线柜台为重点,监管部门在突击检查中,既要查基层机构,也要查其上级管理行,特别是上级管理行内审部门的履职情况;既要查银行机构内审部门已经检查过的网点,也要查其未检查过的机构。
在检查内容上,以检查轮岗轮调和强制性休假、银企对账、印证押分管、重要岗位和敏感环节工作人员的行为规范与监察制度执行情况为主,但不局限于“指南”中所规定的内容。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职责分工和工作程序的暂行规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职责分工和工作程序的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监管责任,规范监管行为,提高监管效率,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银行业合法、稳健运行,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管对象包括。
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住房储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邮政储蓄机构、汽车金融公司、外资金融机构以及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
第三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审慎原则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日常营运和市场退出的全过程进行监管,依法查处和取缔擅自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与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的活动。
第四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的监管包括:(一)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的筹建与开业;(二)拟任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查,并对其任职期间行为进行监管(具体办法另行规定);(三)法人机构的注册资本变更、股权变动和改制计划;(四)修改章程;(五)机构更名、升格、降格、迁址等;(六)机构的分立与合并事项;(七)业务范围的调整以及新业务的开办;(八)金融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九)其他变更事项。
第五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通过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的手段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营运进行监管。
非现场监管包括收集、审查、整理和分析银行业金融机构各种报告、统计报表及其他监管信息,生成风险监管指标值并进行风险监测分析、评价与预警,形成非现场监管报告,提出整改措施或作出现场检查决定(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现场检查是直接深入到被监管机构进行实地检查和风险判断分析,包括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报告报表的准确性、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资产质量状况、资本金和资产损失拨备的充足性、会计财务处理的审慎性、管理信息系统的完善性、合规经营情况以及非现场监管和以往现场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等。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6.19•【文号】银监发〔2014〕32号•【施行日期】2014.06.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4〕32号各银监局:现将《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年6月19日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风险监管,完善商业银行同质同类比较和差别监管模式,合理分配监管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
本指引适用于对上述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监管评级,但不适用于当年新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除外)的监管评级。
监管机构可以依据本指引对当年新设立的商业银行进行试评级。
政策性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以及经银监会批准成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管评级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三条商业银行监管评级体系由监管评级要素体系、评级方法体系、评级操作规程体系和评级结果运用体系构成。
第二章评级要素及评级方法第四条商业银行监管评级要素共7项,分别为资本充足(C)、资产质量(A)、管理质量(M)、盈利状况(E)、流动性风险(L)、市场风险(S)和信息科技风险(I)。
第五条商业银行监管评级要素由定量和定性两类评级指标组成。
各监管评级要素的评价结果通过对评级指标的定量、定性评估,结合监管人员的专业判断综合得出。
第六条评级方法主要包含以下核心内容:(一)评级要素权重设置。
7项评级要素的标准权重分配如下:资本充足(15%)、资产质量(15%)、管理质量(20%)、盈利状况(10%)、流动性风险(20%)、市场风险(10%)和信息科技风险(10%)。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村镇银行监管的意见-银监发[2007]46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村镇银行监管的意见-银监发[2007]46号](https://img.taocdn.com/s3/m/9302ee2deffdc8d376eeaeaad1f34693daef106e.png)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村镇银行监管的意见正文:----------------------------------------------------------------------------------------------------------------------------------------------------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村镇银行监管的意见(银监发〔2007〕46号2007年5月17日)各银监局:为促进村镇银行审慎经营和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和《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现就加强村镇银行的监管提出以下意见。
一、监管原则和目标按照“管法人、管风险、管内控和提高透明度”的监管理念,坚持属地监管和联动监管、合规监管和风险监管、法人监管和并表监管、持续监管和分类监管相结合的原则,对村镇银行实施以资本为基础的风险监管,促进村镇银行合法、稳健运行,把村镇银行真正办成以服务“三农”为宗旨,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农村社区性银行。
二、市场准入监管(一)机构准入监管。
属地监管机构要根据当地经济金融发展环境、农村金融服务状况和金融监管资源配置情况,合理确定村镇银行设立地域和数量的计划,逐级报银监会备案。
要严格市场准入标准,按照成熟一个、审批一个的原则,严把市场准入关,不得擅自放宽市场准入标准,确保村镇银行的准入质量。
要坚持自愿原则,积极引导培育,防止行政不当干预,避免盲目追求机构数量。
银行业监管机构要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到农村地区设立村镇银行。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监管。
属地监管机构要加强对村镇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监管,重点审查村镇银行董事长、副董事长、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品行、经营管理能力和工作业绩,切实把好任职资格准入关。
国有商业银行“扁平化”改革后“属地监管”的难点及工作建议

20 0 6年第 4期
J 两 金
融研Biblioteka 究 No 4. 0 6 . 20 Ge e a .9 n rl No 3 5
( 35 ) 总 9期
Junlf o r a a g i i a ca s a c o Gu n x n n i l F Re e r h
行管理 , 给商业银 行县 ( ) 市 支行属地监管部门的 日 常监管 和现场检查调阅资料带来许多不便 , 跨 区扁 “ 平化” 的商业银行这种情况尤显突出。
三是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之 间的情 况沟通和信息 交流渠道不够顺畅。一方面, 由于经营管理和风险控
制决策权集 中在二级分行 ,以及二级分行对支行有 关政策法规 和监管信息 的传导推动不力等原 因, 客
国有 商业银行 “ 扁平化” 改革后 “ 属地监管”的难点及工作建议
黄 陶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防城港监管分局 , 广两 防城港 580 30 1)
摘 要: 国有商业银行 “ 扁平化” 改革后, 其组织机构体制和经营管理机制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 国有商业银
行分 支机 构 的 “ 地监管 ”面临许多新情 况和难点 问题 , 属 应采 取积极 的应对措 施 , 以进一 步加强 和改进 “ 属地监 管”工作 , 提高银行监管效率 。
收稿 日期 :2 0 一 1 8 0 6 O —1
作者简介 :黄
陶( 9 3 , , 1 6 一) 男 壮族 , 广西 巴马 人, 经济 师, 供职于 中 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防城 港监管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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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金融研究) o6 2o 年弟 4 期
进 的 ,各行普遍重视对一级分行营业部 、直属分支 行、 二级 分行及 以下机构 网点进行 “ 扁平 化” 改革 , 尤其是 以二级分行为基点 的 “ 扁平化 ” 改革取得 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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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者单位 : 北经贸大学 】 作 河
有人说我 国不开征遗产税应 该说是一 个 漏洞 , 应该早 日与国际接轨 。 通过遗产税 的征收 , 鼓励 个人 奋斗的公开性 , 另外也 鼓励人去世 前多向社会捐款 ,多少起到 减少贫富差距的作用 。 但是 , 遗产税实施 方案的制定 ,一方面要有利 于保护人们 创造财富 的积极性 。有些 国家征收的遗
成一个上下级 分责有序有效的运行机制 ,因此有必要进行积极
而有效 的实践探索 。 地市银监分局处 在监 管的第一 线 , 其作用 和 效能的发挥将 影响整个银行业监管绩效 的提升 ,如何构建一套 规范有效 的属 地监管体 系,对实现并达到属地监管 的 目标意 义
制的美 国 国会众议 院以 2 2对 12票 通 7 6 过一项法案 , 旨在从 2 1 0 0年起彻底废 除
1 4 经济论坛 2 0 ・ 1 1 0 6 2
量 的投 资和人才流入 。近几十年在 许多
国家 和地 区都 已 纷 纷 停 征 , 加 拿 大 、 如 澳
大利 亚 、新 西兰 、意 大利相继停征遗产 税 。最 近又有媒体报道 美罔由共和党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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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税很高 ,不 允许 你将过 多的财富 留给
后代 , 但是 我国现 阶段 , 人们 的认 识程度 还没有达到西方发 达 国家 的程 度。 以 , 所
资产评估机构的条件和程序 ,严 格规 定 资产评估人员 的专业技术要求 ,确定具 体的资产评 估办法。
3 .遗产税 的征收不利于 民营企业 的 发展和吸引外资 。由于 目前的 “ 富人阶
涉 及 到 很 多 问 题 ,对 于我 国 社 会 正 处 于
断扩大 , 外商来华投 资不断扩大 , 来华 工
作、 生活的外籍人 员越 来越多 , 由此形成 的外国人在华 的资产总额 ( 包括动产和 不动产 ) 已经相当可观, 如果对他们征收
展 比什 么都 重要 ,假如我们 不顺及社会 公众 的意见 ,弄不好会 引起社会巨大 的
段, 有利 于社 会公平 目标的实现 , 是如 但
果开 征 遗 产税 后 没 法操 作 或 者作 用 不 大。 在我 看来 , 决贫 富差距 , 解 缩小 两极 分化 , 不是靠 一个税种 能够解决 的 , 它需 要的是 整个体制 、 度的协调配合 , 制 才可 能平衡调节 收入差距 。而且开征遗产税
混乱 。
遗产税 , 势必会影 响其投资 的积极性 , 进
而影响我们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 。
4社会 认 识 程 度 尚难 以接 受 遗 产 税 。 .
5同外纷纷取 消遗 产税。 . 遗产税在 同 外开征 已经有 几 百年 的历 史了 ,但是近
年来 遗 产税 存 国外 的实行 情 况 并不 乐
你得 允许公 民个人创造 了财富后 ,将相
当一部分财产 留给子孙后代 。 另一方 面 , 就是通过政府 征收遗产税 ,调节社会财 富之 间的分 配 ,将征 收的遗 产税 作 为 家财政收入 , 作为公共 产品 、 共投资来 公 回报社会 , 使老百姓得 到最大 的实 惠 , 使 他们感觉 到我 们所交纳 的税是对 国家 和 自己的子孙后 代有利 的事 情。这里 『 葡值 得一提 的是 ,由于我 同当前 j 处于社会 I
E O O I R C IE 经济工作 ■■■■■ C N MC P A TC ・
重大 。
一
即越是监管 的最前 沿反 而监管力 量最薄弱 ,这正在 目前监 管组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
基层分局属地监管中存在的矛盾与 问题
织体系构建 中的软肋 , 有悖 于增强监管 的有效性 。 大量 的银行 分
支机构和 中小法人 机构 网点在基 层而主要 的监管力量却集 中在 上层 , 管资源与配置不平衡 、 管委托 和行 政代理关 系职 责不 监 监 清可以说是 目前制约监管有效性 发挥 的重要 因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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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工作 ・C N MCP A TC E O O I R CIE
文
\
基层银监分局 实施 分级属地监管 初探
的关键 。财产评估制度应 明确规 定设 立
魏
监
日
属地监管在管理学领域属于地域管辖范畴 ,由于其职责 明 确和委托代 理管理链扁平 且直接 ,已在 国内众多管理领域 中被 广泛运用 , 实行属地监管对 整合 监管 资源 、 提高监管有效性将会 发挥重要作用 。 银行业 属地监管 的理念早 已有 之 , 但始终没有形
联 邦房地产遗 产税 。 目前我 国的香港 地
区于 2 0 0 6年 2月 1 1日起正 式取消遗 产 税, 以加强香 港对投资 者的吸引力 , 动 带 资产管 理业务发展 , 增加就业 机会 , 也可 令金融市场更 畅旺 ,使香港成 为更具 竞 争力的国际金 融中心。 南此可见 , 产税 遗 在同外的实行并不是很乐观 。 总之 ,我认 为尽管开征遗产税具 有 平衡贫富差距 、调 节社会分配 的有效手
转 型 的关 键 时 期 ,经 济 和 社 会 平 稳 的发
层”主要集 中在民营企业家 , 而我国的民
营企业 尚处于资本积 累阶段 ,因此有学 者担心开征遗产税将会抑制 民营资本的 积累 , 利于民营企业 发展 。 不 同时可能会 导致资金 向周边 国家外流 ,从 而有害于 投资环境 。 此外 , 随着我 国对 外开放的不
观 ,为了征收遗产税往往 需要付 出很高 的成本 ,遗 产税并未真 有效提高财政
收 入 ,而 且 遗 产 税 的征 收 不 利 于 吸 引大
转行时期 尤为重要 , 我们必须慎重 考虑。
我 同住各方 面还 不具备 开征 遗产税 的条 件 ,我们 的当务之急是完善 民事方面 的 基本法规 和制 度。在经济 和法律制度都 具备的情况下 , 特别是 经济条件 , 到那 时 我们在 考虑 开征遗 产税 也 为时 不晚 , 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