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坏占用路赔(补)偿规定》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赔(补)偿收费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赔(补)偿收费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交通厅•【公布日期】2004.06.30•【字号】豫发改收费[2004]1074号•【施行日期】2004.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赔(补)偿收费办法》的通知(二00四年六月三十日豫发改收费〔2004〕1074号)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物价局、交通局:《河南省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赔(补)偿收费办法》自二○○二年四月一日试行以来,对保护公路路产路权,挽回公路损失,加强路政管理,保障公路完好畅通起到了积极作用,各地没有不良反映。
结合试行情况,在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我们对原赔(补)偿收费办法进行了补充和完善,现将修订后的《河南省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赔(补)偿收费办法》、《河南省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赔(补)偿收费项目和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尚未涉及的新增高速公路赔(补)偿收费项目,暂由收费单位按实际恢复价格制定收费标准,并报省发展改革委、交通厅备案。
一年后报省发展改革委、交通厅核定正式标准。
河南省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赔(补)偿收费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高速公路路政管理,维护高速公路路产路权,保障高速公路完好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河南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境内的收费经营性高速公路。
第三条省辖市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四条高速公路的路基、路面、桥涵、隧道、构造物、标志牌、绿化带、监控设施、收费设施、通信设施、照明设施、养护施工材料以及高速公路用地等,依法受国家法律保护,严禁非法侵占和破坏。
江苏省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标准
江苏省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标准江苏省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标准赔(补)偿标准项目单位备注 (元)一、路面平方泥沙、脏物 20 米平方玻璃、金属屑类 1、污染路面* 50 米平方油脂、蜡、碱、酸、砼类 200 米平方2、损坏、挖掘砂土路40 面米平方3、损坏、挖掘砂石路80 面米吨/公按车辆最高轴载超限值及行驶公路计(不到1吨按1吨超限运输 8 里计),每车最高赔(补)偿费不超过1000元。
平方4、损坏、挖掘沥青表100 米处路面*5、损坏、挖掘沥青贯沥青、砂石、沙土路面 140 入式路面6、损坏、挖掘沥青混 280 凝土路面*按车辆最高轴载超限值及行驶公路计(不到1吨按1吨超限运输 20 计),每车最高赔(补)偿费不超过3000元。
平方240 厚度小于22CM 米平方280 厚度22CM—24CM 7、损坏、挖掘水泥混米凝土路面平方320 厚度大于24CM 米水泥路面应按损坏板块的面积计算8、腐蚀路面按同类路面损坏标准的90%赔偿平方限国道、省重点干线公路;包括非公路道口(不含公益9、占用公路(路肩、15 边沟、公路用地) 性单位) 米/月10、杆线、管道、渡槽米一级公路取上限 500—800 穿越公路*不论轴载是否超过规定值,不论道路结构,每车最高赔11、车货总重超过40吨/公1 吨车辆的超限运输里 (补)偿费不超过4000元二、路基立方一级公路取上限 1、挖掘路基 60—100 米立方一级公路取上限 2、挖掘路肩 100—150 米立方一级公路取上限 3、挖掘边坡、边沟 60—100 米立方4、挖掘、损坏档土墙、含浆砌边坡 300—350 护坡米米一级公路取上限 5、顶管施工6、在公路下方挖掘造按恢复费用加收系数2。
0赔偿成公路沉陷三、桥涵米钢筋混凝土制品 1、损坏桥栏杆* 400米金属制品 600米花岗岩制品 2、损坏管涵 1000米 350 管径D<50CM米 500 管径D50CM—100CM 米 600—1000 管径D>100CM按实际损坏程度计算 3、损坏桥梁和板涵四、公路绿化株 1、落叶乔木 50X树径树径单位CM株 2、长绿乔木 100X树径株 3、各类灌木/花草 50枝 4、枝条 10—20平方5、草皮 100 米6、特殊植被按恢复费用加收系数5。
北京市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标准.
株
444
118
绿地污染
平方米
10
1、本项费用为人工费用,其他费用另计
2、本项管用为指导价格
50*40
株
15
70*50
株
17
90*70
株
37
100*90以上
株
100
116
落叶乔木胸径7cm以下
株
45
7cm以上
株
89
117
树木伐除费胸径10cm以下
株
40
胸径10—20cm
株
120
序号
项目名称
单位
赔补偿费(元)
备注
胸径0—30cm
株
245
34
混凝土桥栏杆
延.米
600
35
钢管桥栏杆
延.米
600
36
单柱式标志
平方米
1532
37
双柱式标志
平方米
1476
38
悬臂式标志
平方米
2285
39
反光道钉
个
50
40
示警桩
根
120
41
井盖
套
600
42
雨水箅子
个
200
43
大方砖
块
50
44
波形路缘石
块
100
(五)其他补偿、利用费
45
开设路口补偿费
平方米
国道(含一、二级公路)1000
(一)树木损坏赔补偿标准
107
快长落叶乔木胸径<5cm
株.厘米
8
=15—30cm
株.厘米
12
山东省公路赔补偿标准
类别 编号 项目
规格
单位
收费标准 (元)
备注
一 挖掘路基、边坡
损坏附属物分类另计
1 公路用地取石
立方米
100
2 公路用地取土
立方米
50
3 损坏路基边坡
厚度30厘米以内 平方米
20 厚度每增加10厘米增加30%
二 挖掘路肩
损坏附属物分类另计
路 4 圬工材料硬化路肩
平方米
基 及 5 沥青混凝土硬化路肩
46 防撞护栏(直墙式)
47 波形护栏板面
4米/片
单位
收费标准 (元)
备注
株 米 株 株 墩 平方米 株 株
块 立方米 立方米 立方米 立方米 平方米
个 米 米 片
100-190 每增高10厘米增50元;名贵树种按市价的2倍计
160-220
每增高10厘米增80元;宽度按比例折算,不足40厘米按40 厘米计
360
270
270
20-30 料石制作增加60%;基础另加
160 料石制作增加60%;基础另加
130 料石制作增加60%;基础另加
4
收 费 及 交 通 安 全 类设别 编号 项目 施
66 路面标线
67 震荡标线
三 收费及其它设施
68 拦车杆(木质、玻璃钢)
69 拦车杆(铝合金、不锈钢)
70 自动栏杆机柜
58 标志牌、信息板门架横梁
59 轮廓标
收 60 诱导标
费 及 61 道口桩
交 62 示警桩 通
安 63 水泥百米桩
全 设
64 水泥界碑
施 65 水泥里程碑
山东省公路赔(补)偿标准
《江苏省公路赔(补)偿收费标准》使用说明
《江苏省公路赔(补)偿收费标准》使用说明1、路面(1)污染路面①、污染路面面积按最大宽度X最大长度计算。
油污染不分汽油、柴油、润滑油等污染。
②、泥砂、玻璃等污染指除上述酸、碱类腐蚀性污染和油污染外其它形式的污染。
③、对于汽、柴油类带状或块状严重污染沥青路面的情况,按酸、碱类腐蚀性项目取。
严重污染界定标准为带状污染长度>100米,块状污染面积>60 m2。
本项标准只适用于路面污染,同时污染标线等路面附属设施时,按被污染设施相应项目的标准赔偿。
(2)损坏、挖掘路面损坏面积按最大宽度×最大长度计算,总量不足1m2时按1m2计。
按照《高速公路养护管理手册》,路面损坏修复时最小开挖宽度为10cm,计量时损坏宽度不足10cm按10cm计。
对于水泥混凝土路面,损坏面积超过1/3板块按1板块面积计算。
(3)路面划痕赔(补)偿标准适用于缝宽≤1cm、深≤1cm的路面划痕。
缝宽>1cm、深>1cm 的路面划痕按损坏路面赔偿标准赔偿。
2、路基(1)挖掘路基赔(补)偿标准体积按最大平面面积×最大深度计算。
(2)挖掘路肩路肩不分厚度,按同一标准赔偿。
(3)挖掘损坏边坡、边沟、挡土墙边坡、边沟、挡土墙赔偿分为土质、浆砌片石,现浇混凝土和预制混凝土,按立方米单价赔偿。
体积按最大平面面积×最大深度计算。
预制混凝土按预制块个数计算体积,不足1个预制块按1个预制块计算。
(4)堵塞边沟、涵洞长度按边沟、涵洞中心线计算。
3、公路用地(1)占用公路、公路用地面积按最大宽度×最大长度计算。
时间按月数计算,不足1个月时根据占用时间按标准折算。
(2)在公路用地内设置非公路标志①、设置公益性标志,不收取费用;②、标志设置不足1年时,根据设置时间按照标准折算。
(3)在公路用地内倾倒垃圾体积按最大平面面积X最大高度计算。
(4)在公路用地内埋设线缆、管道长度按线缆、管道中心线长度计算。
4、桥涵(1)新泽西护栏和护栏钢管总量不足1m按1m计。
路政赔(补)偿处理流程
一、简易程序:事实确凿,案情相对简单,双方无任何争议,并有法定依据,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一)当场作出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路产损坏赔(补)偿决定。
填写《陕西省公路路政路产修复告知单》(一式两联),告知当事人有自行恢复损坏路产的选择权。
但应当满足公路养护技术标准和安全施工保障公路畅通的相关要求。
(二)路政执法人员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处理的,应当按照以下步骤实施:1.向当事人出示交通行政执法证并查明对方身份;2.收集必要的证据如:现场照片、询问笔录;3.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理理由和依据;4.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与义务;5.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6.制作统一编号的《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路产损坏当场赔(补)偿决定书》。
《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路产损坏当场赔(补)偿决定书》一式两份,并当场交付当事人一份,一份存档备案;当事人为个人的,应填写姓名、住址;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填写单位名称全称和法定代表人姓名;违法事实中的“时间、地点”为发现违法行为的时间与地点;“现场勘验及处理结果”栏,表述对路产损失情况,应用具体数量说明,不得填写与案件无关的事实。
“法律依据”栏,写明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条款;“告知事项”栏填写当事人申请复核的上级机关填写“陕西省公路局”;执法人员签名与证件号栏,由填写执法人员签上本人姓名和执法证件号码,注意填写工整、字迹清楚。
7.当事人在《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路产损坏赔(补)偿决定书》上签字。
(三)制作《陕西省公路路政路产损坏当场赔(补)偿决定书》,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开具《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赔偿收费统一收据》,将《收据》监督联附于《陕西省公路路政路产损坏当场赔(补)偿决定书》背面。
根据案情需要,可使用《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勘验笔录》、《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询问笔录》、《路产赔偿清单》及照片。
(四)票据在填写过程中要填写项目、数量、赔偿(补)金额、执法人员的姓名和执法证号。
《损坏占用公路赔(补)偿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损坏、占用公路路产赔(补)偿规定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依法维护路权、保护路产,保障公路安全畅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境内的所有国、省、县乡公路的国、边防公路。
专用公路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规定的贯彻执行。
第四条公路、公路设施、公路用地和公路养护材料均属国家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和破坏;未经公路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占用。
损坏、占用公路路产的,必须按本规定所列对应项目标准赔偿或补偿。
(标准附后)损坏本规定未列的路产项目,赔(补)偿费按实际损坏的路产修复所需费用计算。
故意破坏、非法占用公路路产、侵犯公路路权的,除按本规定所列标准赔(补)偿外,并按《公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第五条公路路政管理部门收缴路产赔(补)偿费,必须到当地物价、财政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公开赔(补)偿标准和监督举报电话。
第六条收缴损坏、占用公路路产赔(补)偿费,必须使用自治区财政厅印制的“内蒙古自治区损坏、占用公路路产赔(补)偿费专用收据”。
同时加盖“路政收费专用章”。
第七条罚款使用自治区财政厅印制的票据,并按规定上缴同级财政。
第八条路政管理机构收取的损坏、占用公路路产赔(补)偿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必须上缴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接受财政、物价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损坏、占用公路路产赔(补)偿费由各级公路路政管理部门收取,统一由盟市级公路管理部门管理使用。
70%用于修复路产,30%用于办案协作、举报奖励和路政装备。
第十条各级财政和交通主管部门要对损坏、占用公路路产赔(补)偿费的收取和支出进行监督检查,严禁坐支、挪用。
第十一条当事人在接到路政管理机构作出的赔(补)偿通知书后,应按规定期限履行。
第十二条当事人对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作出的赔(补)偿决定或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通知单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管理办法(试行)
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管理办法(试行)发布日期:2005-11—1 16:36:03 信息来源:一、为了加强对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的管理,确保受损公路及附属设施尽快恢复其正常使用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路政管理规定》及市财政局《关于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收缴和使用意见的函》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二、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公路(含县级公路)发生的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适用本办法;乡级及其以下公路参照执行。
三、任何单位或个人造成公路路产损失的,应按照《北京市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标准》向公路管理机构缴纳路产损失赔(补)偿费(以下简称“赔(补)偿费”)。
四、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管理实行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五、收取赔(补)偿费须使用市财政局监制的《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统一银钱收据》(以下简称“收费票据”)。
六、赔(补)偿费收缴范围:(一)损坏公路、公路附属设施的;(二)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的;(三)因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的;(四)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五)在公路用地、建筑控制区内及跨越公路、修、架、埋设管线的;(六)因工程需要砍伐、移植公路行道树的。
七、对赔(补)偿费收费票据实行统一管理:(一)市公路管理机构向市财政局领取赔(补)偿收费票据,并设专人管理;(二)区县公路管理机构所用收费票据向市公路管理机构领取,并设专人管理;(三)区县公路管理机构下设的路政管理部门、财务部门要严格相互间票据领取及交款手续,建立赔(补)偿费收支台帐;(四)区县公路管理机构下设的路政管理部门应将收取的赔(补)偿费及时交到财务部门。
不得截留、坐支、挪用,不得私设小金库;(五)区县公路管理机构收取的赔(补)偿费应单独立帐,按月汇交到市公路管理机构。
八、赔(补)偿费的收取:(一)赔(补)偿费严格按照《北京市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标准》收取,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二)根据损坏公路路产的案件中实际发生数量,收取赔(补)偿费,并应单独组卷,统一编写档案编号;(三)处理公路赔(补)偿案件,应制作、送达《北京市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通知书》,并将《北京市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通知书》附案卷中。
江苏省普通国省道路产损失赔(补)偿费收取规定
江苏省普通国省道路产损失赔(补)偿费收取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普通国省道路产损失赔(补)偿费收取管理,维护公路的完好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江苏省公路条例》、《江苏省普通国省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境内普通国省道路产损失赔(补)偿费的收取管理。
本规定所称路产损失赔(补)偿费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占(利)用、污染或者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以下简称“公路路产”)的行为人,依法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缴纳的赔偿、补偿等费用。
第三条(法律责任)违反公路法律法规规定,造成公路损害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按照不低于该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赔(补)偿;构成行政违法的并应当承担行政责任。
第四条(总体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养护管理机构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普通国省道路产赔(补)偿费的收取和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综合执法机构负责对擅自挖掘、占用、损坏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以及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或者拒绝赔偿、补偿等违法行为的查处。
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路产损失赔(补)偿费收取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占用补偿)公路行政许可事项涉及路产损失的,许可申请人应当与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就保障公路完好安全达成一致,签订公路路产恢复、赔(补)偿协议。
公路路产恢复、赔(补)偿协议应当作为许可申请材料的组成部分提交许可机关审查。
第六条(接报处置)发生公路路产损失时,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指派工作人员到现场处理。
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后,应当摆放警示标志或警示设施,对路产损失情况进行现场勘验,采集路产损坏、涉案车辆的照片等资料,填写《江苏省普通国省道路产损失赔(补)偿勘验记录》,与当事人确认路产损失情况,协商赔(补)偿事宜,达成一致的,签订《江苏省普通国省道路产损失赔(补)偿协议》,收取赔(补)偿费,并出具相关收费凭据。
路政赔(补)偿案件处理流程
路政赔(补)偿案件处理流程路政人员到达事发现场后,摆放安全警示标志封闭事故现场,抢救伤员,进行现场勘验,制作现场法律文书,当事人签字确认。
一、简易程序:事实确凿,案情相对简单,双方无任何争议,并有法定依据,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一)当场作出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路产损坏赔(补)偿决定。
填写《陕西省公路路政路产修复告知单》(一式两联),告知当事人有自行恢复损坏路产的选择权。
但应当满足公路养护技术标准和安全施工保障公路畅通的相关要求。
(二)路政执法人员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处理的,应当按照以下步骤实施:1.向当事人出示交通行政执法证并查明对方身份;2.收集必要的证据如:现场照片、询问笔录;3.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理理由和依据;4.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与义务;5.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6.制作统一编号的《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路产损坏当场赔(补)偿决定书》。
《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路产损坏当场赔(补)偿决定书》一式两份,并当场交付当事人一份,一份存档备案;当事人为个人的,应填写姓名、住址;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填写单位名称全称和法定代表人姓名;违法事实中的“时间、地点”为发现违法行为的时间与地点;“现场勘验及处理结果”栏,表述对路产损失情况,应用具体数量说明,不得填写与案件无关的事实。
“法律依据”栏,写明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条款;“告知事项”栏填写当事人申请复核的上级机关填写“陕西省公路局”;执法人员签名与证件号栏,由填写执法人员签上本人姓名和执法证件号码,注意填写工整、字迹清楚。
7.当事人在《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路产损坏赔(补)偿决定书》上签字。
(三)制作《陕西省公路路政路产损坏当场赔(补)偿决定书》,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开具《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赔偿收费统一收据》,将《收据》监督联附于《陕西省公路路政路产损坏当场赔(补)偿决定书》背面。
根据案情需要,可使用《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勘验笔录》、《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询问笔录》、《路产赔偿清单》及照片。
公路路政及治超赔补偿费罚没收入使用管理统一规定
公路路政及治超赔(补)偿费、罚没收入使用管理规定铜川公路管理局公路路政及治超赔(补)偿费、罚没收入使用管理规定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路路政及治超赔(补)偿费、罚没收入旳使用管理,保证受损公路设施可以及时得到修复,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交通厅《有关公路路产赔(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问题旳告知》(陕财办综[]80号)文献精神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合用于各区(县)交通局、公路管理段、超限检测站收取公路路政及治超赔(补)偿费、罚没收入旳使用管理。
第三条公路路政赔(补)偿费是指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公路法》及有关文献旳规定,对损害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侵占公路路产等行为,使用省财政厅监制旳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赔(补)偿费专用票据,依法收取旳有关费用,重要涉及路产补偿、路产补偿费、超限运送车辆行驶公路赔(补)偿费三项。
第四条公路路政罚没收入是指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公路法》《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旳规定,对损害公路、公路附属设施,侵占公路路产等行为,惩罚收缴旳有关款项。
第五条公路路政及治超赔(补)偿费、罚没收入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各区(县)交通局、公路管理段、超限检测站收取旳公路路政、治超赔(补)偿费,应全额按月上缴公路局财政科,由局财政科上缴市财政局。
各区(县)交通局旳罚没款应准时上交本地财政部门,公路管理段、超限检测站旳罚没款应准时上缴公路局财务科。
二、票据及赔(补)偿费、罚没收入旳管理第六条《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赔(补)偿费专用票据》、《陕西省当场惩罚收据》旳领取实行“统一领取,分级管理”旳原则。
由局财务科按期到市财政部门领取、缴销票据或其她非法票据。
凡不使用统一票据旳,一经查出,没收所有收入并追究有关责任。
第八条执法人员在收取公路路政及治超赔(补)偿费或罚没收入后,连同存根三日内(节假日顺延)交本单位财务部门,财务部门每月5号前将上月收到款项上缴局财务科。
关于公路路产占用、损坏赔(补)偿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公路路产占用、损坏赔(补)偿收费项目及收费
标准的通知》
各地(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局、交通局:
为切实加强公路路政管理,维护路产路权,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根据《西藏自治区公路路产路权保护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号)有关规定,制定全区公路路产占用、损坏赔(补)偿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西藏自治区公路路产占用、损坏赔(补)偿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二、本通知所称公路路产是指西藏自治区管养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村道的公路、公路用地及其附属设施。
三、各级公路管理机构为公路路产占用、损坏赔(补)偿费的执收单位。
四、收费单位应及时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所收费用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路产损坏赔(补)偿费全额用于受损公路的修复或维护,公路路产占用费全额用于修复路产、路政办案及装备、路产损坏价格鉴定以及爱路护路协作奖励。
主动接受价格、财政、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自2009年10月15日起执行。
有效期3年,有效期满后根据具体情况重新核定。
原自治区交通厅、物价局、财政厅藏交发[2002]90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西藏自治区公路路产占用、损坏赔(补)偿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西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交通厅
二00九年九月三十日
附件:
西藏自治区公路路产占用、损坏赔(补)偿。
江西省普通公路路产赔(补)偿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江西省普通公路路产赔(补)偿费项目及收费标准注:长度少于1米,按1米计算;面积少于1平方米,按1平方米计算。
上述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不得上浮。
同时,还应遵循以下原则:1.收费单位应根据公路(桥梁)相关设施实际损害程度收取赔偿费用,其中,收费站设施损毁无法修复的,应按相应收费标准扣除折旧。
如双方对赔偿费额有争议,应委托价格认证评估机构或其他具有资质的相关评估认证机构进行评估、认证,费用由委托方负担。
如赔付方提出委托要求,公路管理部门应根据其要求,协助联系赔付方指定的论证、评估机构。
2.如国家或省的重点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或利用高速公路相关设施,应按低于本文规定标准的20%收取费用。
3.损坏未列的路产(桥梁)项目,赔(补)偿费按实际损坏的路产修复所需费用计算。
4.受损路面的面积按最大宽(高)×最大长度计算,体积按最大平面面积×最大深(高)度计算,长度少于1米,按1米计算;面积少于1平方米,按1平方米计算。
以下情况按下列要求计算:(1)混凝土路面损坏的面积计算方法为:按交通部交工字(89)305号文规定:面积=长度×(损坏宽度+0.5米计算);(2)路面带性污染、腐蚀路面,以及路面划痕深度大于1厘米的面积换算方式为:长度×0.4;(3)对于水泥混凝土路面,损坏面积超过1/3板块按1板块面积计算。
5.开挖造成公路下沉的赔偿应包括所影响的路面以及路面基层、路基、路肩、排水防护工程等的赔偿费用;6.由于占用、利用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导致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的损失,按相应标准赔(补)偿相关费用。
7.在高速公路用地及建筑控制区内设立商业类广告由高速公路经营单位按市场化运作。
8.在普通公路用地及建筑控制区内设立的公共设施(如路灯、候车亭)上设立广告等同于设立广告标志。
9.增设公路平面交叉道口费按平面交叉道口的宽度计算。
道路占用挖及市政设施损坏赔偿标准
附件一
道路占用挖掘及市政设施损坏赔偿标准
附件二
照明设施损坏赔偿标准
附件三
园林绿化及设施损坏赔偿标准
表1:
损坏园林绿化设施赔偿标准
表2:
损坏园林树木、花草赔偿标准
表3:
绿地补偿费标准
表4:
树木砍伐、移植、修剪补偿费用
说明:
1、古树名木、珍稀名贵树木补偿费用另议;
2、干径指地面以上130厘米处树干直径;
3、地径指植物主干基部的直径;
4、园林绿化设施和花卉损坏按市场价计算。
备注:以上赔偿栏目未设置的市政、照明、园林设施的赔偿,按照损坏时成都市所采用的计价定额和实际市场价格计算的费用的150%为赔偿标准。
上海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收费的有关规定
上海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收费的有关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2005.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收费的有关规定为保障公路安全畅通,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发文调整了本市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收费的有关规定,具体如下:一、公路路产受法律保护,造成公路路产损坏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赔(补)偿。
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临时占用公路及公路用地、挖掘公路及公路用地、跨(穿)越公路及公路用地修建桥梁或者在公路及公路用地架设、埋设各类管线、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造成公路路产损坏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适用补偿,此外适用赔偿。
二、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收费标准(详见附件)以赔偿费为基价,补偿费按赔偿费80%计算(超限运输部分除外)。
三、对超限运输在10%以内不予收费,超限运输在10%以上的,对超限部分收取赔(补)偿费。
四、挖掘公路造成公路路产损坏,在上述赔(补)偿收费标准中未涵盖的,按照《上海市公路掘路修复工程结算标准》执行。
(具体可在上海市公路网站查询)五、未列入的公路路产,其赔(补)偿费按相关现行定额执行。
无相关定额的,按同类商品市场价执行。
六、各高速公路项目公司在特许经营期内收取的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费为经营性收费,执行《上海市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收费标准》,但不得收取超限运输对公路造成隐性损坏的赔(补)偿费。
以上规定自2005年8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一、上海市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收费标准(道路)二、上海市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收费标准(桥隧)三、上海市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收费标准(绿化)四、上海市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收费标准(附属设施)五、上海市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收费标准(收费道口)六、上海市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收费标准(超限运输)市物价局市财政局2005年7月附件:一、道路┌──┬──────────┬───┬──────┬───────┬───────────┐│序号│项目│ 单位│代表规格│赔偿价格(元)│备注│├──┼──────────┼───┼──────┼───────┼───────────┤│ 1│ 水泥混凝土路面面层│平方米│ 高等级公路│180│高等级公路是指二级以上│││││││(含二级)公路。
黑龙江省损坏高速公路赔(补)偿标准
序号
项目
单位
标准(元)
备注
挖掘、损坏公路主体结构
1
水泥路面、路肩
平方米
250
按整板算赔偿
2
沥青路面、路肩
平方米
130
3
沙石路面、路肩
平方米
25
4
土路面、路肩
平方米
15
5
挖掘路肩
平方米
25
6
路缘石
平方米
50
7
管
式
涵
洞
直径1米以下(含1米)
延长米
42
设置宣传等非公路标牌
单位/牌/面积
300
不足1平方米按1平方米计算
43
占用建筑控制去区
平方米/天
1
不足1天米按1天计算
44
埋
设
地
下
管
线
在公路及公路用地
范围直径小于10厘米
延长米/年
70
每增加1厘米增收每延长米10元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
直径小于10厘米
延长米/年
40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杆
根/年
40
45
根
1700
22
缆式护栏A型支柱
根
1500
23
钢缆线
根
1200
24
公
路
标
牌
铝
制
反光
平方米
800
不反光
700
铁
制
反光
600
不反光
500
柱
10厘米以下(含10厘米)
根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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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损坏、占用公路路产赔(补)偿规定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依法维护路权、保护路产,保障公路安全畅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境内的所有国、省、县乡公路的国、边防公路。
专用公路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负责
本规定的贯彻执行。
第四条公路、公路设施、公路用地和公路养护材料均属国家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和破坏;未经公路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占用。
损坏、占用公路路产的,必须按本规定所列对应项目标准赔偿或补偿。
(标准附后)
损坏本规定未列的路产项目,赔(补)偿费按实际损坏的路产修复所需费用计算。
故意破坏、非法占用公路路产、侵犯公路路权的,除按本规定所列标准赔(补)偿外,并按《公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第五条公路路政管理部门收缴路产赔(补)偿费,必须到当地物价、财政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公开赔(补)偿标准和监督举报电话。
第六条收缴损坏、占用公路路产赔(补)偿费,必须使用自治区财政厅印制的“内蒙古自治区损坏、占用公路路产赔(补)偿费专用收据”。
同时加盖“路政收费专用章”。
第七条罚款使用自治区财政厅印制的票据,并按规定上缴同级财政。
第八条路政管理机构收取的损坏、占用公路路产赔(补)偿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必须上缴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接受财政、物价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损坏、占用公路路产赔(补)偿费由各级公路路政
管理部门收取,统一由盟市级公路管理部门管理使用。
70%用于修复路产,30%用于办案协作、举报奖励和路政装备。
第十条各级财政和交通主管部门要对损坏、占用公路路产赔(补)偿费的收取和支出进行监督检查,严禁坐支、挪用。
第十一条当事人在接到路政管理机构作出的赔(补)偿通知书后,应按规定期限履行。
第十二条当事人对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作出的赔(补)偿决定或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通知单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期满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赔(补)偿或处罚决定的,由公路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路政管理人员在执行本规定时,要公正廉洁,热情服务,秉公执法。
对敲诈勒索、徇私舞弊、侵吞票款等违法、违纪行为,要按《公路法》第八十七条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调整内蒙古自治区损坏、占用公路路产赔偿、(补偿)收费及罚款标准(内交路发[1992]字第50号)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本规定解释权属自治区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
内蒙古自治区损坏占用公路路产赔(补)偿标准
注:高等级公路指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