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全民健身活动中心体育公园景观工程设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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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全民健身活动中心体育公园景观工程设计项目

询价文件

采购编号:HNLH[2018]HB02

采购人:鹤壁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建设管理局

采购代理机构:河南龙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日期:二0一八年一月

目录

第一章询价通知书 (3)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 (4)

第三章采购项目相关要求 (7)

第四章评审方法 (9)

第五章合同书格式和基本条款(参考格式) (11)

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 (16)

第一章询价通知书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

一、说明

1.适用范围,本询价文件仅适用于本次询价项目。

2. 定义

2.1 “采购人”:鹤壁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建设管理局;

2.2 “监管部门”:鹤壁市开发区政府采购监督科;

2.3 “采购代理机构”是指:河南龙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4 “成交人”是指经询价小组评审推荐,采购单位确认并授予合同的供应商;

2.5 “货物”是指供应商按询价文件规定向采购人提供的一切设备、手册及其它有关技术资料和材料;

2.6 “服务”是指供应商须承担的与本工程有关的以及其它类似附加服务的义务。

3.费用

3.1 供应商自行承担参加询价采购有关的所有费用。不论询价结果如何,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无义务和责任承担此类费用;

3.2成交供应商应向招标代理机构交纳招标代理服务费及其相关费用。

二、保证金

4.保证金说明

4.1 供应商需在递交响应文件时以现金方式向招标代理机构交纳。

4.2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4.2.1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4.2.2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4.2.3 除因不可抗力或谈判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2.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4.2.5询价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响应文件的编制

5. 供应商应编制书面响应文件一式三份,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每份响应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和“副本”。评审时如副本与正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5.1 供应商对报价响应文件的编制应完好装订和封装,未装订入响应文件的部分不做为评审依据;

5.2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均应使用中文;

5.3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本文件的全部内容(包括所有的补充、修改内容),承诺并履行本文件中各项条款规定及要求;

5.4 报价响应文件必须按本文件的全部内容,包括所有的补充通知及附件进行编制;

5.5 因供应商未按“响应文件的构成”编制而给评审造成困难,其可能导致的结果和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四、响应文件的构成

*6. 供应商编制的响应文件应包括但不少于下列内容:

6.1响应书

6.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6.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6.4报价一览表

6.5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

6.6信誉证明材料

6.7服务承诺

6.8类似业绩

6.9供应商无违法违规行为承诺书

6.10其它资料

五、报价及递交要求

*7. 响应文件应在指定处盖章、签字,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效力,供应商未按询价文件编制响应文件或要求处无盖章、签字的,报价无效。

8.供应商的设计成果应达到国家或行业标准。

9.参加询价活动的供应商,应当按照询价文件的规定一次性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报价以人民币表示,单位:元。报价应包含与设计相关的所有费用。

10.响应文件必须用A4纸中文打印,并由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委托人签字。响应文件如有修改的,必须在修改处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11.响应文件不得折叠,装订后正副本装入同一档案袋内密封并在封口处加盖报价单位公章,于询价截止时间前送达询价指定地点现场递交,其他方式递交响应文件、零散件递交响应文件或逾期递交响应文件的,其响应文件无效。

12.报价的有效期:报价有效期为报价之日起60个日历天。供应商承诺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少于此规定时间的,将被视为无效报价。

13.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询价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3.1 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询价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13.2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13.3 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六、其他实质性响应条款

14. 以下内容为实质性响应条款,潜在供应商必须完全响应。否则,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14.1询价文件中所要求的技术要求、工期、售后服务均为实质性响应条款(允许出现正偏差)。

14.2供应商已购买了询价文件,保证金并由供应商按时、足额缴纳。

七、法律责任

1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15.1 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15.2 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15.3 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15.4 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15.5 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

15.6 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

15.7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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