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实施办法
湖南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办法
湖南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乡村建设规划管理,规范乡村规划许可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乡镇、村庄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进行乡村建设活动的规划许可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集体土地上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村民住宅建设的,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手续或者开工建设前,应当取得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核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见附1)。
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规划建设用地内集体土地和乡镇、村庄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城市、镇规划建设用地内国有土地上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的规定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第四条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按下列规定核发:(一)申请人持以下材料向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1.《湖南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见附2);2.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3.占用农用地的,提供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
(二)镇、乡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三)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收到初审意见后,按以下程序办理并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1.审查是否符合乡规划、村庄规划;2.需征求环境保护、国土、水利、林业等部门审查同意的,书面征求相关意见;3.根据需要组织实地踏勘;4.涉及他人利益的,应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5.符合乡规划、村庄规划和相关要求的,提出规划条件;6.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
符合条件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五条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确需占用农用地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核发:(一)申请人持以下材料向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1.申请人户口原件和村民委员会同意建造住宅的书面意见;2.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3.申请建造住宅的面积、层数、高度、结构形式,以及四至范围等文字说明或图纸资料;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
广州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实施办法
广州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引导乡村建设合法有序开展,改善乡村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白云、黄埔、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村庄规划确定的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内村民个人建设非公寓式住宅的规划许可及监管。
公寓式村民住宅、乡镇企业、村留用地、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益事业用房建设的许可按《广州市申请使用建设用地规则》(穗府〔2015〕15号)和《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市政府令第13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村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存量建设用地和新增建设用地。
其中存量建设用地是指已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或依法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包括建设用地批准书、村镇建房许可证、宅基地证等)的土地;新增建设用地是指除上述土地使用权证和用地批准文件用地范围外,需依法办理新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土地。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区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加强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业务的指导、监督检查,提供技术、政策等方面的支持,组织测绘机构提供放线、验线、规划核实测量等方面的服务。
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辖区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核发工作,保障《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实施。
镇、街受市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委托,负责辖区内村民个人非公寓式住宅建设的规划许可审批、批后监管、规划核实等工作。
镇、街应当确定一个工作部门为具体经办部门(以下简称镇、街经办部门),具体负责办理辖区内村民个人非公寓式住宅建设的规划许可审批、批后监管、规划核实等工作,为村民提供地形图等相关资料以及咨询服务。
市发展改革、公安、环保、住房城乡建设、水务、农业、城管、林业和园林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本市实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应当遵循先规划、后许可、再建设,充分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以及简化审批流程、高效便民、公开公正的原则。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1.23•【字号】黔府办发〔2017〕66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城乡规划正文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府办发〔2017〕66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1月23日贵州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乡村建设规划管理,规范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办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实施意见〉的通知》(建村〔2014〕21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村庄规划加强农民建房和宅基地管理促进新农村建设的意见》(黔府发〔2017〕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村建设活动的规划许可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四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初审后,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县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其法定职责范围内,可依法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实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及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实施的难点,问题和完善策略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实施的难点,问题和完善策略发布时间:2021-12-09T00:46:13.184Z 来源:《城镇建设》2021年24期作者:李海玲[导读] 近年来,为了更好地加强我国乡村地区的农房建设管理工作,2008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该项法规的实施将我国的农房建设管理正式纳入了城乡一体化的框架之中,有效提高了乡村规划管理水平李海玲齐河县政务服务中心,山东德州 251100 摘要:近年来,为了更好地加强我国乡村地区的农房建设管理工作,2008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该项法规的实施将我国的农房建设管理正式纳入了城乡一体化的框架之中,有效提高了乡村规划管理水平。
然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实施在取得一定的成绩和突破时,也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和发展困境。
由于农村地区建房情况非常复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制度在农村地区执行的过程中会遇到很多实际上无法推进的矛盾,这也使得基层无法真正使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这项制度来进行农房监管。
因此,本文针对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实施过程中的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进行了分析研究,并提出有效地解决策略。
关键词: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实施难点;问题;完善策略长期以来,我国的规划建设管理都是城乡“二元”体制,城乡发展不均衡现象严重,由于农村地区的建设管理薄弱,许多农村地区出现了大量的危房、空置房和违章建筑。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不断发展,我国城乡的发展不均衡也逐步体现出来,农村地区的发展水平滞后已经成为经济增长的阻力。
《城乡规划法》的颁布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农村建房行为,为我国农村地区的发展提供基础。
但是就目前来看,我国的农房建设还存在很多现状问题,例如:农房建设布局不合理,一户多宅现象严重,危房旧房空置等。
这些问题的长期存在已经成为影响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的阻碍。
1.城乡规划许可制度的内容与意义城乡规划许可是一种基于城市管理的行政许可手段,是政府部门使用公共管理权利对城乡规划区内建设活动进行约束的一种方式。
山东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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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受委托实施乡村建设规划许 可权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 许可决定。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以下 要求进行审查:
(一)审查建设项目房屋设计方案或者简要设计说明是否符 合城乡规划;
(二)根据需要组织实地踏勘; (三)涉及他人利益的,应当依法通过听证等方式征求利害 关系人意见。 符合条件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 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位置、 用地范围和面积、用地性质、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建筑层数和 主要功能等内容,并附经审定的设计方案图纸。 许可机关根据管理实际需要,在作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时, 可以对建设项目的建筑风格、外观形象、色彩等提出要求。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注明许可有效期。 第十六条 村(居)民委员会出具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前, 应当将拟建项目的申请人、用地范围和面积、建筑高度、建筑面 积、用途等在村(居)民委员会公告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 少于 7 日。 许可机关在作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决定前,应当将拟作出的
在设施农用地上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 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的建设,不适用本 办法。
第三条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应当遵循强化管理、高效便民、 因地制宜的原则,依法规范乡村建设秩序,维护村民公共利益, 保持乡村风貌。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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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涉及他人利益的,应依法通过听证等方式征求利害关 系人意见。
符合条件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 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乡镇规划管理办法
乡镇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乡镇及村庄规划管理,统筹城乡同步发展,改善人居环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县城规划区范围除外)制定和实施乡镇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乡镇规划,是指宁乡县行政区域内(县城规划区范围除外)的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第四条县城乡规划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
各乡镇人民政府(不含玉潭镇)依法承担乡镇规划管理职责,应当将乡镇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确定相关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具体工作。
第五条经依法批准的乡镇规划,是镇、乡、村庄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应当符合经依法批准的乡镇规划。
县发改、国土资源、建设、房产、环保、水利、交通等部门应当履行各自职责,做好乡镇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制定第六条县城乡规划局负责乡镇规划业务指导,组织规划技术审查。
乡镇人民政府要积极引导当地村(居)民由散户居住向集中居住转化。
第七条镇总体规划制定:镇人民政府向县城乡规划局提出编制镇总体规划的申请,经县城乡规划局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镇人民政府牵头组织编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镇详细规划制定: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应当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镇人民政府向县城乡规划局提出编制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申请,经县城乡规划局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镇人民政府牵头组织编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镇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由建设单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报县城乡规划局审批。
第九条乡、村庄规划制定:乡镇人民政府向县城乡规划局提出编制乡、村庄规划的申请,经县城乡规划局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牵头组织编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自治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活动,是指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
第三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一)乡规划、村庄规划已经依法批准;(二)设有乡镇建设管理机构或者专职乡镇建设管理人员。
)规定,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四条规划许可机关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必须遵守乡规划、村庄规划,坚持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时,需提交下列材料:(一)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建设项目名称、性质、用地与建设规模、供水与能源的消耗量,运输方式与运输量,废水、废气,废渣排放方式与排放量及处理方式等;(二)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意见;(三)占用农用地的,提供农用地转用的审批文件;(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实行批准、核准或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国家和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申请办理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建设规划许可,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出具接收凭证,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乡规划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后,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审查申请事项是否符合乡规划、村庄规划;(二)申请事项需环境保护、国土、水利、交通、旅游、林业、电力、文物保护、防灾等部门审查同意的,书面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三)根据需要核实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踏勘;(四)对符合乡规划、村庄规划的,提出审查意见和规划条件,交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五)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增城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实施细则
增城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规范我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引导乡村建设合法有序开展,改善乡村人居环境,推进实施我区乡村振兴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广州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我区村庄规划确定的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内村民个人建设非公寓式住宅的规划许可及监管。
已完成整村(合作社)改造、整村(合作社)安置或处于实施方案批复有效期内的旧村不适用本实施细则;已经80%以上经济组织成员表决同意开展旧村全面改造的村原则上不适用本细则。
如经50%以上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表决同意,村集体经济组织向镇、街申请终止旧村全面改造项目的,经镇、街同意后适用本细则。
公寓式村民住宅、乡镇企业、村留用地、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益事业用房建设的许可按《广州市申请使用建设用地规则》(穗府〔2015〕15号)和《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市政府令第133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基本原则本区实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应当遵循先规划、后许可、再建设,节约用地、充分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一户一宅、依法审批、公开公平、遏制违法建设的原则,符合适用、环保、美观的要求,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域特色和乡村风貌。
第四条部门职责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辖区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核发工作,保障《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实施。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增城区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增城区分局)负责本细则的组织实施,对各镇、街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乡村建设规划核实进行审核,加强对镇、街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业务的指导、监督检查,提供技术、政策、信息化等方面的支撑和保障,配合镇、街协调测绘机构提供放线、验线、规划核实测量、地形图等方面的服务,确保乡村建设规划委托审批顺利实施。
XX县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实施办法【模板】
新XX县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我县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引导乡村建设合法有序开展,推动美丽乡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庄建设规划工作的通知》(建村〔2018〕89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实施意见》(建村〔2014〕21号)、《XX市城乡规划技术管理规定》、《XX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县村庄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集体土地进行村民住宅、村民公寓、乡镇企业、公共设施及公益事业等项目建设的规划许可及监管。
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农用地的,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供农用地转用证明。
第三条许可内容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位置、建设范围、建设规模、主要功能和许可有效期等内容,并附经审定的设计方案图纸。
根据各村庄管理实际需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内容还可包括对建筑风貌、结构形式、建筑安全等的要求。
第四条部门职能县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全县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工作,保障《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实施。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对镇(街)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业务指导,监督检查。
并提供技术、政策等方面的支持和保障,依法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审批和管理委托各镇(街)人民政府。
镇(街)人民政府负责实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包括受理、审查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作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决定,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执行批后监督检查和竣工规划核实等工作,为村民提供具有地方特点和乡村特色的住宅设计图件等相关资料及咨询服务。
各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协助镇(街)人民政府做好辖区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规划验收的初审工作和辖区内建设行为日常监管工作,配合镇(街)人民政府开展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监督检查工作。
XX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办法
的,个人或建设单位应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乡村建设规划
许可
的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
(一)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三)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同意、村委会签署的同意项目使用本次集体土地实施建设的意见,无利 害关系人意见;
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农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
产设施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的建设,不适用本办法。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不得用于商品房开发。
第五条XX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是桦甸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规划审批管理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村庄规划的编制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村庄规划的组织 编制、上报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乡(镇)范围内的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 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第三章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九条XX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规划区内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建设项目实施规划管理。
在乡(镇)、村庄规划区内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入市建设项目,依法应当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XX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需要提供该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统一社会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包括1:500或1:1000的能够标明项目拟用地位置的现状地 形图);
(六)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件。
乡(镇)人民政府应自申请材料齐全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建设部关于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的指导意见
建设部关于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1.30•【文号】建规[2008]21号•【施行日期】2008.01.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建设部关于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的指导意见(建规[2008]21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局(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城乡规划法》的重要意义《城乡规划法》是在总结十几年来《城市规划法》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施行的基础上,及在总结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十年来我国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所制定的法律。
《城乡规划法》的施行,将进一步强化城乡规划的综合调控作用,在城乡经济发展与建设中,加强对自然资源和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合理利用,加强对环境的保护,坚持社会的平衡发展,从而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
《城乡规划法》的施行,还将加强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政府及所属各有关部门行政行为的监督检查,提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
要从加强依法执政能力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城乡规划法》的重大意义,增强做好城乡规划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城乡规划工作做得更好。
二、坚持遵循《城乡规划法》的基本原则1、坚持城乡统筹。
《城乡规划法》体现了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城乡、区域协调互动发展机制基本形成”的目标要求。
各地在制定城乡规划的过程中应统筹考虑城市、镇、乡和村庄发展,根据各类规划的内容要求和特点,编制好相关规划。
实施城乡规划时,要根据城乡特点,强化对乡村规划建设的管理,完善乡村规划许可制度,坚持便民利民和以人为本。
《山东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办法》
附件1山东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规范乡村规划许可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山东省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住房城乡建设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实施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乡村建设工程的规划许可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在设施农用地上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的建设,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应当遵循强化管理、高效便民、因地制宜的原则,依法规范乡村建设秩序,维护村民公共利益,保持乡村风貌。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配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做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委托范围内,负责相关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监督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配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做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方式,将与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相关的技术服务等事项,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企业和机构承担。
第六条乡村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七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乡村建设工程以及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除应当执行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有关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风景名胜区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八条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农村集中居住区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建村镇〔2018〕2号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建村镇〔2018〕2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城乡规划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为认真贯彻执行《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规范乡村建设活动,切实保障乡村振兴战略顺利实施,加快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工作,维护村民合法权益,结合我省2017年村镇规划工作检查情况,现就加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落实主体责任,履行法定职责《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明确要求在乡村各项建设活动中实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制度,明确规定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制度实施和管理工作,负有主体责任。
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工作,保证规划的严肃性,促进乡村建设的健康、有序发展;要不断提高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的覆盖率,充分运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制度加强监管;对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要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查处,确保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制度落到实处。
二、完善乡村规划,提供法定依据科学编制和完善乡村规划,提高规划的覆盖率,才能让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有据可依,乡村建设活动有章可循。
截止2017年11月底,全省82个县(市、区)编制了县域乡村建设规划,编制率约为54%;19796个行政村编制了村庄规划,编制率约为43%;建制镇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全部编制完成,其中约19%的镇(乡)已完成新一轮修编。
天津市规划资源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乡村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规划资源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乡村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22.08.16•【字号】津规资发〔2022〕3号•【施行日期】2022.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城乡规划正文市规划资源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乡村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涉农区分局、机关有关处室:经研究,现将《天津市乡村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8月16日天津市乡村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市乡村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管理,深化“放管服”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及乡镇企业的乡村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管理。
农村宅基地建房项目按照《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及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建设单位或个人使用集体建设用地进行乡村建设项目新建、改建、扩建的,应当依法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四条市规划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区规划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和监督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本辖区内的规划许可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申请乡村规划许可涉及新申请使用土地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和建设用地批准手续合并办理,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六条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应坚持先规划、后许可和便民高效的原则,全面提升审批服务效能。
第七条乡村建设项目分为简易低风险项目和一般项目。
简易低风险项目是指建设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建设内容单一,单层且用地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的污水处理、垃圾储运、公厕等公共服务设施或基础设施项目。
乡村规划实施管理
第二节 乡村规划实施管理大纲要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核发程序和要求(熟悉)重点:乡村规划实施管理的总体要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程序、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审查要点和操作要求知识点1:乡村规划实施的总体要求1.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涵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是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在集体土地上有关建设工程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制度的“三个有利于”——有利于保证有关的建设工程能够依据法定的乡规划和村庄规划;有利于为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行使权属管理职能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据;有利于维护建设单位按照规划使用集体土地的合法权益。
2.《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知识点2: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程序主要针对在集体土地上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项目。
(涉及用地性质的调整)1.申请与受理(1)申请——申请方式: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代理人)应当到乡、镇人民政府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再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申请材料①《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规划部门提供的标准格式文书);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代理人)合法身份证明材料和委托授权书;③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按国家投资管理规定需要的);④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限于扩大用地的);⑤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需占用农用地的);⑥经环保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材料(法律、法规要求的);⑦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限于位于文物保护范围及其建设控制地带尚未明确保护措施和要求的、位于地下文物埋藏地区尚未完成文物勘探的);⑧建设项目规划与设计方案;⑨1/500地形图;⑩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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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加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工作,规范乡村建设行为,提出以下意见。
一、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原则
(一)强化管理。
按照先规划、后许可、再建设的要求,依法加强管理,规范乡村建设秩序,维护村民公共利益,保持乡村风貌。
(二)高效便民。
以服务农民为目标,简化程序,明确时限,提高工作效率,做好事前、事中、事后服务,提高服务质量。
(三)因地制宜。
结合实际制定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实施细则,建立切实可行的管理机制,明确适宜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内容和深度。
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适用范围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农村村民住宅、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依法应当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应按本实施意见要求,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确需占用农用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批手续后,应按本实施意见要求,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参照本实施意见,制定规划管理办法。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核发应当依据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
城乡各项建设活动必须符合城乡规划要求。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乡镇企业是指乡、村庄内的各类企业。
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包括垃圾收集处理、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道路、通信、广播电视、公厕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院、文化站、幼儿园、福利院等公共服务设施。
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内容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内容应包括对地块位置、用地范围、用地性质、建筑面积、建筑高度等的要求。
根据管理实际需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内容也可以包括对建筑风格、外观形象、色彩、建筑安全等的要求。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不同类型乡村建设的规划许可内容和深度提出具体要求。
要重点加强对建设活动较多、位于城郊及公路沿线、需要加强保护的乡村地区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
四、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主体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申请主体为个人或建设单位。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接收个人或建设单位的申请材料,报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审查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作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决定,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其法定职责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实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五、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申请
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村民应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
1.国土部门书面意见。
2.房屋用地四至图及房屋设计方案或简要设计说明。
3.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村委会签署的意见。
4.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个人或建设单位应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
1.国土部门书面意见。
2.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地形图(1:500或1:1000),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
3.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村委会签署的意见。
4.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乡、镇人民政府应自申请材料齐全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对个人或建设单位做好规划设计要求咨询服务,并提供通用设计、标准设计供选用。
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或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
六、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审查和决定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自受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依法作出准与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向申请人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七、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变更
个人或建设单位应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不得随意变更。
确需变更的,被许可人应向作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因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或准予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依法变更或撤回已经生效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由此给被许可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依法给予补偿。
八、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保障措施
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工作列入村镇建设的重要内容。
制定切实可行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机制,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探索完善乡村建设管理机制,有条件的地方可开展规划核实工作。
加强宣传教育。
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加大乡村规划建设管理人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力度,推进乡镇建设管理员队伍建设,有条件的地方要落实村级规划建设协管责任人。
要通过各种形式宣传普及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工作,发挥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提高村民遵守规划的意识。
加强监督检查。
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未依
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不符合城乡规划要求、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不得办理房屋产权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未按规定受理申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应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