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直属机关工会筹备组关于推荐评选2014年
2014年我国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
2014年我国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4年,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深化医改,在重点领域取得积极进展,公共卫生和重大疾病防治取得新成效,医疗服务能力进一步加强,单独两孩政策扎实稳妥有序实施,计划生育工作继续加强,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稳中有进,稳中有为。
一、卫生资源(一)医疗卫生机构总数。
2014年末,全国医疗卫生机构总数达981432个,比上年增加7034个。
其中:医院25860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917335个,专业公共卫生机构35029个。
与上年比较,医院增加1151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增加1967个,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增加3874个(见表1)。
医院中,公立医院13314个,民营医院12546个。
医院按等级分:三级医院1954个(其中:三级甲等医院1158个),二级医院6850个,一级医院7009个,未定级医院10047个。
医院按床位数分:100张床位以下医院15474个,100-199张医院3755个,200-499张医院3758个,500-799张医院1504个,800张及以上医院1369个。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34238个,乡镇卫生院36902个,诊所和医务室188100个,村卫生室645470个。
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116948个。
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中,疾病预防控制中心3490个,其中:省级32个、市(地)级407个、县(区、县级市)级2816个。
卫生监督机构2975个,其中:省级31个、市(地)级389个、县(区、县级市)级2532个,另有22个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卫生监督职责。
总计981432 974398 6601214 6181891 医院25860 24709 4961161 4578601 公立医院13314 13396 4125715 3865385民营医院12546 11313 835446 713216 医院中:三级医院1954 1787 1878267 1670000 二级医院6850 6709 2053896 1952214一级医院7009 6473 387207 350272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917335 915368 1381197 1349908#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34238 33965 195913 194241#政府办18306 8488 138717 137143乡镇卫生院36902 37015 1167245 1136492 #政府办36445 36593 1154837 1125098 村卫生室645470 648619 -诊所(医务室) 188100 184050 - 专业公共卫生机构35029 31155 223033 214870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3490 3516 0 0 -专科疾病防治机构1242 1271 37618 38507妇幼保健机构3098 3144 184815 175476卫生监督机构2975 2967 - 其他机构3208 3166 35823 38512 注:①*仅包括原卫生部门主管(不含原计生部门)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② #系其中数。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印发《关于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统方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印发《关于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统方管理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11.20•【文号】国卫纠发〔2014〕1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印发《关于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统方管理的规定》的通知国卫纠发〔201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进一步规范医疗卫生服务行为,加强行业作风建设,严禁为不正当商业目的统方,维护正常工作秩序,根据《关于印发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的通知》(国卫办发〔2013〕49号)及有关法规制度,我们制定了《关于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统方管理的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14年11月20日关于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统方管理的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医疗卫生服务行为,加强行业作风建设,严禁为不正当商业目的统方,维护正常工作秩序,根据《关于印发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的通知》(国卫办发〔2013〕49号)及有关法规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统方,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及科室或医疗卫生人员根据工作需要,通过一定的方式和途径,统计医疗卫生机构、科室及医疗卫生人员使用药品、医用耗材的用量信息。
为不正当商业目的统方,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及科室或医疗卫生人员出于不正当商业目的,统计、提供医疗卫生机构、科室及医疗卫生人员使用有关药品、医用耗材的用量信息,或为医药营销人员统计提供便利。
第三条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加强统方管理,严禁为不正当商业目的统方。
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主要负责人为本机构统方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要加强对医疗卫生人员的法制教育,建立健全风险岗位廉洁监督制度,对涉及统方的关键环节和重点岗位进行重点监督管理,建立重点岗位工作人员定期轮岗制度,建立落实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2014年卫生计生监督执法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2014年卫生计生
监督执法专项稽查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国卫办监督函[2014]167号
【发布部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02.26
【实施日期】2014.02.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2014年卫生计生监督执法专项稽查工作的通
知
(国卫办监督函〔2014〕1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人口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人口计生委:
2013年下半年,我委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卫生计生行政执法文书使用情况,监督人员制、着装管理情况和监督机构“三好一满意”活动开展情况的专项稽查工作。
通过稽查发现,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监督机构制作的文书准确、完整、规范;绝大多数卫生监督员在执行公务时着装规范、形象良好;多数监督机构认真开展“三好一满意”活动,群众满意度不断提升。
但是,基层监督机构存在行政处罚案卷的质量需要进一步提
高,稽查职能有待强化等问题。
针对专项稽查中发现的问题,结合卫生计生综合监督工作重点,2014年我委重点组织对监督员培训项目开展情况和卫生计生行政处罚案卷进行专项稽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委直属和联系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通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委直属和联系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1.22•【文号】国卫财务发[2014]3号•【施行日期】2014.01.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委直属和联系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通知(国卫财务发〔2014〕3号)委直属和联系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和原卫生部、原人口计生委有关经济责任的规定,我委制定了《国家卫生计生委直属和联系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2014年1月22日国家卫生计生委直属和联系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委直属和联系单位主要领导干部(以下简称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正确评价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国家卫生计生委直属和联系单位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一)单位法定代表人;(二)单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1年以上实际履行经济责任的副职领导干部;(三)上级领导干部兼任直属和联系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其所在单位的资产负债、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第四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根据干部管理和干部监督的需要,在领导干部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应当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可以进行任中(含届满)经济责任审计。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201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2014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医务工作【发文字号】国卫基层函[2014]321号【发布部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日期】2014.09.19【实施日期】2014.09.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2014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函〔2014〕3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财政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财务局:为做好2014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提高经费标准调整优化服务项目2014年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标准由30元提高至35元,按照“倾斜基层、优化结构、突出重点、提高质量”的原则,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不增加新的服务类别,重点巩固现有服务项目,进一步扩大服务覆盖面,提高服务规范程度,提高居民感受度。
加大对基层机构支持力度,农村地区新增人均5元经费全部用于村卫生室,城市地区新增经费统筹用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服务站。
新增经费使用和项目调整如下:一是适当增加高血压、糖尿病患者规范管理目标人数,提高随访补助水平。
二是适当增加重性精神疾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目标人数,提高随访补助水平,增加患者随访次数。
三是适当提高村卫生室承担高血压、糖尿病、重性精神疾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和老年人健康管理任务(不包括实验室和辅助检查)比重。
四是提高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开展健康教育、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卫生监督协管服务补助水平。
五是适当降低健康档案服务项目补助水平,取消新建档案补助。
暂不调整预防接种、0-6岁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管理和中医药健康管理项目,对于由于服务对象数量自然增加引起的所需经费的增加,通过减少健康档案补助经费加以解决,不占用新增的人均5元经费。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全国妇女联合会关于印发2014年贫困地区儿童营养改善项目方案的通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全国妇女联合会关于印发2014年贫困地区儿童营养改善项目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公布日期】2014.11.24•【文号】国卫办妇幼函〔2014〕1076号•【施行日期】2014.11.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妇幼健康,扶贫、救灾、慈善正文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关于印发2014年贫困地区儿童营养改善项目方案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函〔2014〕1076号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吉林省、黑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妇联:为贯彻落实《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和《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改善贫困地区婴幼儿营养和健康状况,提高儿童家长科学喂养知识水平,决定在你省(区、市)开展贫困地区儿童营养改善项目。
现将《2014年贫困地区儿童营养改善项目方案》(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妇幼健康频道儿童卫生栏目下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全国妇联办公厅2014年11月24日2014年贫困地区儿童营养改善项目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和《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改善贫困地区婴幼儿营养和健康状况,提高儿童家长科学喂养知识水平,2014年,国家卫生计生委与全国妇联继续合作在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实施贫困地区儿童营养改善项目。
一、项目目标(一)总目标。
为贫困地区6-24月龄婴幼儿补充辅食营养补充品(以下简称营养包),普及婴幼儿科学喂养知识与技能,改善贫困地区儿童营养和健康状况。
(二)具体目标。
1.项目地区县、乡、村相关人员培训覆盖率达到80%以上。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命名2014―2016年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命名2014―2016年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的通知【法规类别】计划生育管理【发文字号】国卫指导发[2016]74号【发布部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6.12.29【实施日期】2016.12.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命名2014-2016年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的通知(国卫指导发〔2016〕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党的十八大以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以实施好全面两孩政策为重点,以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为动力,以增进家庭幸福和谐、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为主线,广泛深入地开展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创建活动,全面提升计划生育工作水平,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不断增强。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新一轮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创建活动的通知》(国卫指导发﹝2016﹞17号),各省(区、市)卫生计生委认真组织第一批新国优的创建和评选工作,严格标准,好中选优,经过县级申报、市级推荐、省级评审,向我委推荐上报了近三年来在落实计划生育政策、改革创新服务管理、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为群众提供优质服务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的560个候选单位。
按照有关规定,我委通过政府网站等渠道对候选单位进行了公示,接受社会评议和监督。
经2016年第102次委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决定授予北京市东城区、河北省清河县等560个县(市、区)“2014-2016年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荣誉称号。
先进单位要继续发挥好示范引领作用,开拓进取,再创佳绩。
各地要认真学习和借鉴先进单位的好经验、好做法,不断探索新形势下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方式方法,依法行政,优质服务,实施好全面两孩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附件:2014-2016年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名单国家卫生计生委2016年12月29日附件2014-2016年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名单北京市东城区朝阳区石景山区海淀区密云区天津市津南区北辰区武清区滨海新区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石家庄市裕华区石家庄市鹿泉区石家庄市晋州市石家庄市新乐市唐山市丰南区唐山市曹妃甸区唐山市迁安市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邯郸市峰峰矿区邯郸市武安市邯郸市涉县邯郸市曲周县邢台市桥东区邢台市邢台县邢台市任县邢台市清河县保定市安国市保定市涞水县保定市高阳县保定市易县保定市顺平县张家口市宣化区张家口市万全区张家口市赤城县承德市平泉县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沧州市任丘市沧州市黄骅市沧州市青县沧州市吴桥县廊坊市香河县衡水市冀州区衡水市景县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太原市尖草坪区太原市古交市大同市矿区阳泉市城区阳泉市矿区长治市郊区长治市武乡县晋城市阳城县晋城市高平市朔州市怀仁县晋中市榆次区晋中市昔阳县晋中市寿阳县运城市万荣县运城市闻喜县运城市新绛县忻州市繁峙县忻州市河曲县临汾市侯马市临汾市乡宁县临汾市蒲县吕梁市孝义市吕梁市交口县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呼和浩特市清水河县包头市昆都仑区包头市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乌海市海勃湾区赤峰市林西县赤峰市克什克腾旗赤峰市喀喇沁旗通辽市霍林郭勒市通辽市库伦旗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呼伦贝尔市新巴尔虎右旗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乌兰察布市丰镇市乌兰察布市兴和县兴安盟突泉县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锡林郭勒盟多伦县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沈阳市大东区沈阳市铁西区大连市西岗区大连市沙河口区大连市甘井子区鞍山市铁东区鞍山市台安县抚顺市望花区抚顺市抚顺县本溪市溪湖区本溪市明山区丹东市东港市锦州市北镇市锦州市黑山县辽阳市太子河区盘锦市兴隆台区盘锦市大洼区朝阳市龙城区葫芦岛市绥中县。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人口健康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人口健康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5.05•【文号】国卫规划发[2014]24号•【施行日期】2014.05.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人口健康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规划发〔2014〕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人口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委机关各司局,委直属和联系单位:为规范人口健康信息的管理工作,促进人口健康信息的互联互通和共享利用,推动卫生计生事业科学发展,我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研究制定了《人口健康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2014年5月5日人口健康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人口健康信息的管理工作,促进人口健康信息的互联互通和共享利用,推动卫生计生事业科学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卫生计生服务机构所涉及的人口健康信息的采集、管理、利用、安全和隐私保护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口健康信息,是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工作职责,各级各类医疗卫生计生服务机构在服务和管理过程中产生的人口基本信息、医疗卫生服务信息等人口健康信息。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人口健康电子信息,与纸质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条人口健康信息管理工作应当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属地管理、责权一致,保障安全、便民高效。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行政部门,下同)是人口健康信息主管部门。
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制订全国人口健康信息发展规划和管理规范,统筹指导全国人口健康信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推进、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人口健康信息管理工作。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4年卫生计生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4年卫生计生工作要点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国卫办发[2014]4号【发布部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4.01.27【实施日期】2014.01.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4年卫生计生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卫办发〔201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人口计生委),委机关各司局,委直属和联系单位:《2014年卫生计生工作要点》已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卫生计生委2014年1月27日2014年卫生计生工作要点2014年卫生计生工作的总体要求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为重点,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取得新突破,推进医疗服务质量得到新提升,推进“单独两孩”政策稳妥扎实有序实施,加强公共卫生工作,更加注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更加注重通过体制机制创新释放改革红利,更加注重科学精准的治理能力建设,进一步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卫生计生事业。
一、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一)积极稳妥推进公立医院改革。
编制《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控制公立医院床位规模和建设标准。
制订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意见及相关配套文件。
改革县级公立医院药品招标采购办法,实行以省(区、市)为单位,采取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双信封制等办法。
鼓励地方根据实际进行不同方式探索,进一步增强医疗机构在药品招标采购中的参与度。
研究制定城市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拓展深化城市公立医院改革,确保每个省份有1个改革试点城市。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全国委员会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全国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妇幼健康技能竞赛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妇幼卫生【发文字号】国卫办妇幼函[2014]426号【发布部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全国委员会【发布日期】2014.05.21【实施日期】2014.05.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全国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妇幼健康技能竞赛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函〔2014〕4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人口计生委),教科文卫体工会、科文卫体工会、医务(卫生)工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人口计生委:为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举办全国妇幼健康技能竞赛的通知》(国卫妇幼发〔2014〕10号)要求,切实做好竞赛组织和实施工作,确保竞赛顺利进行,现将《全国妇幼健康技能竞赛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妇幼健康服务司子站儿童卫生栏目中下载),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全国委员会2014年5月21日全国妇幼健康技能竞赛实施方案一、竞赛目的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妇幼健康技能竞赛,以赛促学、以赛促练,内强素质、外树形象,激励广大妇幼健康服务战线工作人员钻研业务、岗位练兵,切实提高理论水平和操作技能,展现妇幼健康服务系统勤奋学习、精通业务、爱岗敬业、积极向上的精神风貌和良好社会形象。
二、组织机构全国妇幼健康技能竞赛由国家卫生计生委与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举办。
国家卫生计生委妇幼司、委直属机关临时党委和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全国委员会具体承办。
委相关司局、中国健康教育中心(卫生部新闻宣传中心)、国家医学考试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中心、首都儿科研究所、中国妇幼保健协会协办。
竞赛成立组委会(组委会人员组成见附件1),组委会下设办公室、专家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
办公室设在国家卫生计生委妇幼司,负责竞赛的统筹协调、宣传及组织实施工作;专家委员会负责竞赛命题、问题解答和竞赛评判等工作;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整个竞赛过程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计生经济管理队伍建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计生经济管理队伍建设方案(2014―2020年)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国卫办财务函[2014]882号【发布部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4.09.30【实施日期】2014.09.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计生经济管理队伍建设方案(2014-2020年)的通知(国卫办财务函〔2014〕8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委预算单位:为加强卫生计生经济管理队伍建设,提升卫生计生经济管理能力和水平,我们研究制定了《卫生计生经济管理队伍建设方案(2014-2020年)》。
现印发给你们(可从http://下载),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2014年9月30日卫生计生经济管理队伍建设方案(2014-2020年)为贯彻落实《医药卫生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1-2020年)》和《人口和计划生育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年)》等人才培养规划,加强卫生计生系统经济管理队伍建设,提高经济管理水平,制定本方案。
一、卫生计生经济管理队伍基本现状卫生计生经济管理队伍是指卫生计生行业从事预算、财务、审计、资产、收费、价格、政府采购等工作的经济管理人员,是推动卫生计生事业科学发展的一支重要队伍。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人员:(一)各级卫生计生机构主管财务管理或经济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含总会计师、总审计师)。
(二)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所属单位从事财务管理工作的人员。
(三)各级医疗卫生、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经济管理人员,含财务、审计、资产、采购、收费、物价管理等从业人员以及从事医院科室、项目、病种等成本核算人员。
目前,全国各级卫生计生机构有69649个,经济管理、财会人员40万人。
卫生计生经济管理队伍在加强卫生计生经济管理工作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卫生计生系统经济管理水平不断提高,经济管理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通报典型推选宣传工作情况的函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通报典型推选宣传工
作情况的函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国卫办宣传函[2014]421号
【发布部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05.19
【实施日期】2014.05.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通报典型推选宣传工作情况的函
(国卫办宣传函〔2014〕4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人口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人口计生委:
由人民网等5家单位联合主办、国家卫生计生委支持的2013-2014年度“我最喜爱的健康卫士”、“最美在基层--十佳计生工作者”和“群众满意的卫生计生机构”推选宣传活动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推荐阶段已经结束。
截至2014年5月5日,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已报送候选人140名,候选机构270个,主办单位按照活动通知要求对报送名单和材料进行了审核筛选,确定“我最喜爱的健康卫士”候选人57名,“最美在基层--十佳计生工作者”候选人60
1 / 1。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征集2014年国家科学技术奖推荐项目的通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征集2014年国家科学技术奖推荐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11.20•【文号】国卫办科教函[2013]416号•【施行日期】2013.11.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征集2014年国家科学技术奖推荐项目的通知(国卫办科教函〔2013〕4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人口计生委(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委直属有关单位、联系单位,有关社会团体:按照国家科学技术奖推荐工作要求,我委将组织开展2014年度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项目征集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征集推荐奖项的类别和数量推荐奖项类别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非科普类项目和科普类项目)。
各省(区、市)卫生厅局,人口计生委(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人口计生委负责推荐本地区申报项目,委直属有关单位、联系单位负责推荐本单位申报项目。
除中国医学科学院、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外,其余各地区、单位推荐项目不超过2项。
二、征集条件申请项目应当符合《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相关规定,申报项目采用自愿申报方式。
申报的项目应当经过省级科技奖或科技部批准的社会力量设立的科技奖评选程序,并获得二等奖以上奖励。
2012年以前被推荐申报国家科技奖,但在评审过程中落选的项目,可以再次申报。
三、具体要求(一)申报项目应当认真填写国家科技奖励推荐书。
《国家自然科学奖推荐书及填写说明》(附件1)、《国家技术发明奖推荐书及填写说明》(附件2)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推荐书及填写说明》(附件3),可登录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http:///)在科技教育司网页下载相关内容。
(二)申报单位应当为法人单位,拟申报项目名称、内容简介、主要完成人、完成单位名单等应当进行公示,在无异议情况下将申报材料和公式结果证明一并报送推荐单位。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9.20•【文号】国卫办疾控函[2014]853号•【施行日期】2014.09.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函〔2014〕8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总结经验,激励先进,进一步推动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深入开展,经中央批准,国家卫生计生委决定在卫生计生系统内表彰一批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选范围和名额分配(一)评选范围。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各级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从事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集体和个人。
(二)名额分配。
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各200个,名额分配见附件1。
二、评选条件(一)先进集体。
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落实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重大决策与部署。
2.全面深入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认真实施各项工作规划,及时研究工作中的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在推进工作中有新思路、新举措和新成效。
在疾病预防控制工作中成绩突出,各项工作指标处于当地先进水平。
3.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开展精神文明建设、职业道德建设和疾病预防控制文化建设,在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创先争优和“三好一满意”活动中成绩突出,在当地组织的行风评议、群众满意度测评等活动中名列前茅,社会普遍满意。
4.领导班子凝聚力强,作风民主,团结和谐,勤政廉政,密切联系群众,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充分发挥工作人员积极性;单位职工有崇高的职业道德和工作作风,业务素质高,战斗力强,积极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服务,取得了突出的社会效益。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推报示范青年文明号集体和突出贡献青年文明号活动组织单位的函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推报示范青年文明号集体和突出贡献青年文明号活动组织单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3.11•【文号】国卫办党委函[2014]199号•【施行日期】2014.03.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推报示范青年文明号集体和突出贡献青年文明号活动组织单位的函(国卫办党委函〔2014〕19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2014年是青年文明号活动开展二十周年。
根据全国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关于推报示范青年文明号集体和突出贡献青年文明号活动组织单位的通知》(青文字[2014]1号)要求,卫生计生系统“青年文明号”创建活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决定,在卫生计生系统选树一批成绩突出的青年文明号集体和青年文明号活动组织单位,并择优推报给全国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以下简称“全国组委会”)。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推报对象和数量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各推报1家卫生计生行业“示范青年文明号集体”和“突出贡献青年文明号活动组织单位”。
领导小组择优向全国组委会推荐4家示范集体和3家突出贡献组织单位。
二、“示范青年文明号集体”推报原则和基本条件(一)推报原则1.突出示范性。
按照“服务一流、管理一流、人才一流、业绩一流”的标准,注重集体在推动行业发展、促进改革创新、服务民生建设中所作的实际贡献,择优遴选。
2.具有感召力。
践行“敬业、协作、创优、奉献”的精神理念,在服务群众和服务大局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创建事迹生动感人,能够感召和激励广大青年。
3.体现时代性。
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注重向长期扎根艰苦地区、在急难险重任务中发挥关键作用的青年集体倾斜。
(二)基本条件1.获得至少一届次全国级青年文明号,现有条件符合《青年文明号活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通报表扬2014年度企业决算先进单位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通报表扬2014年度企业决算先进
单位的通知
【法规类别】奖惩
【发文字号】国卫办财务函[2015]877号
【发布部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10.15
【实施日期】2015.10.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通报表扬2014年度企业决算先进单位的通知
(国卫办财务函〔2015〕877号)
委预算单位,直属企业:
在各单位共同努力下,2014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和2014年度企业国有资产统计决算(以下简称企业决算)工作已顺利完成。
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对企业决算工作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上报材料规范性显著增强,财务信息质量明显提高。
为鼓励和推动各单位进一步做好企业决算工作,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企业财务信息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我们对2014年度企业决算工作进行了综合考评,现对工作组织得力、报表编制规范、数据真实可靠、材料报送及时等方面较为突出的中国医学科学院等24个先进单位予以通报表扬(排名不分先后)。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5年10月15日附件:
国家卫生计生委2014年度企业决算先进单位名单
一、中国医学科学院
二、北京大学第一医院
三、北京大学人民医院。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14年世界卫生日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14年世界卫生日暨爱国卫生月宣传活动的通知【法规类别】公共场所与环境卫生【发文字号】国卫办国际函[2014]249号【发布部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4.03.26【实施日期】2014.03.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14年世界卫生日暨爱国卫生月宣传活动的通知(国卫办国际函〔2014〕2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世界卫生组织确定2014年世界卫生日(4月7日)的主题为“病媒传播的疾病”,旨在呼吁国际社会和各国政府关注病媒传播疾病的防控工作。
届时,世界卫生组织各成员国将围绕主题开展相关活动。
2014年4月是我国第26个爱国卫生月,主题为“远离病媒侵害,你我同享健康”。
考虑到两者主题相近,国家卫生计生委将两者结合,拟于4月4日在京开展2014年世界卫生日暨爱国卫生月宣传活动,主题采用我国爱国卫生月的主题。
为进一步提高百姓对病媒及其传播疾病的认识,促使家庭和社区采取预防行动,形成全社会关注病媒危害、掌握防控方法的良好局面,请各省级卫生计生(卫生)行政部门同步开展宣传活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结合实际,围绕2014年世界卫生日和爱国卫生月主题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充分组织动员媒体及时进行宣传报道,结合各地特色设计活动宣传海报(活动相关材料及宣传海报样本可自我委网站健康节日纪念日子站下载),并广泛张贴。
二、以世界卫生日和爱国卫生月宣传活动为契机,组织病媒传播疾病防控知识进社区活动。
三、请于2014年5月1日前将活动总结和所收集与本次活动有关的宣传材料、音像资料等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宣传司。
附件:1.2014年世界卫生日暨爱国卫生月宣传核心知识2.宣传海报样本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2014年3月26日附件12014年世界卫生日暨爱国卫生月宣传核心知识病媒生物防制一直是爱国卫生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在机构改革中加强计划生育协会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在机构改革中加强计划生育协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7.02•【文号】国卫指导发[2014]38号•【施行日期】2014.07.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在机构改革中加强计划生育协会工作的通知(国卫指导发〔2014〕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人口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计划生育协会在做好新时期计划生育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推进计划生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建设,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50号)“指导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工作”的要求,现就机构改革中加强计划生育协会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新时期计划生育协会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计划生育协会自成立以来,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宣传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推进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开展生育关怀、青春健康教育、创建幸福家庭等系列活动,加强对外交流合作,为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作出了重要贡献。
计划生育协会组织也不断发展壮大,拥有近100万个基层组织、9400多万会员,成为协助党和政府动员广大群众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促进基层各项事业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改进社会治理方式,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
这就要求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转变工作思路和方法,创新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方式,更加重视发挥计划生育协会等群团组织的作用。
在卫生计生机构改革、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新形势下,计划生育工作要求更高、任务更重、难度更大,同时各级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精简,需要将更多的事务性工作从行政工作中剥离出来,交给社会组织去做。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中国卫生和计划生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中国卫生和计划生育年鉴》2014卷编纂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国卫办综函[2014]490号【发布部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4.06.05【实施日期】2014.06.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中国卫生和计划生育年鉴》2014卷编纂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综函〔2014〕4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人口计生委),委机关各司局,委直属和联系单位,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总后卫生部办公室,全军计生办,武警总部计生办:《中国卫生和计划生育年鉴》(以下简称《年鉴》)是国家卫生计生委主管、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共同编纂的国家级《年鉴》,是全面、系统、准确地总结、记录和宣传我国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进展、成就、经验、信息的重要工具书,是中外读者了解中国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窗口。
为切实编纂好2014卷《年鉴》,现通知如下:一、《年鉴》编纂任务2014卷《年鉴》编发时间紧、任务重,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编纂工作,按照《年鉴》编写体例(见附件1)的具体要求,认真查阅、搜集、考证2013年涉及本单位事业发展的有价值资料,全面总结、记录本单位、本地区2013年卫生计生事业发展成果和经验,以提供高质量的稿件。
(一)委机关各司局请提供2013年本司局主管的主要业务工作和重要会议活动条目、领导讲话、重要发文、照片(3~5幅,jpg格式)等。
具体要求是:1.请各司局提供业务工作概述一条(2000字左右)、具体条目若干(每条500字以内,全国性会议活动可增至1000字),要拟定栏目名称、排定条目顺序、注明作者姓名。
2.请办公厅提供委领导重要讲话(每篇3000字左右)、大事记、重要文献(党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有关卫生计生工作的文件)和部门规章(原卫生部令、国家卫生计生委令)原文、委发文件目录等。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直属机关工会筹备组关于推荐评选2014年度五一劳动奖状和五一劳动奖章的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工会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国卫机工发[2014]8号
【发布部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04.03
【实施日期】2014.04.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直属机关工会筹备组关于推荐评选2014年度五一劳动奖状和
五一劳动奖章的通知
(国卫机工发〔2014〕8号)
委机关各司局、委直属和联系单位工会组织:
根据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关于评选2014年度中央国家机关五一劳动奖状、奖章的通知》(国机工办发[2014]16号)精神,在2014年“五一”国际劳动节前夕,对近5年来为中央国家机关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
经直属机关工会筹备组研究,决定在委机关各司局、各直属和联系单位中开展国家卫生计生委直属机关五一劳动奖状和五一劳动奖章的推荐评选活动,并从中推荐中央国家机关五一劳动奖状和五一劳动奖章的集体和个人。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名额
(一)国家卫生计生委五一劳动奖状和五一劳动奖章的名额:
委机关各司局、各直属和联系单位原则上可推荐1个五一劳动奖状(集体),1个五一劳动奖章(个人);
工会会员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可推荐2个五一劳动奖状(集体)和2个五一劳动奖章(个人);
工会会员人数在500人以上的可推荐1个五一劳动奖状(集体)和2个五一劳动奖章(个人)。
(二)中央国家机关五一劳动奖状和五一劳动奖章的名额:
我委可推荐2个中央国家机关五一劳动奖状(集体)和3个五一劳动奖章(个人)。
各单位可根据情况,双重推荐申报。
二、推荐范围
工会关系在国家卫生计生委机关和直属联系单位的集体和正式职工。
集体一般指机关的司局(编制在30人以下)或处室,直属单位的内设机构。
三、评选条件
五一劳动奖状、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应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执行党的方针政策,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在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先进集体和个人。
具体条件如下:
(一)五一劳动奖状
1.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指示,依法行政,推进职能转变等方面事迹
突出;
2.充分发挥工人阶级主力军作用,广泛开展岗位建功活动,把广大职工的智慧和力量凝聚到完成中央国家机关改革发展稳定各项任务上,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3.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推进机关文化建设,活跃职工精神文化生活,开展丰富多彩、形式多样、职工欢迎的文体活动,增强机关的凝聚力向心力等方面成效明显;
4.全心全意依靠职工、服务职工,认真倾听职工呼声、反映职工意愿,努力建设“职工之家”,在解决职工实际困难,关心职工基本生活,努力为职工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维护职工权益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5.在深入调研,联系实际,发挥参谋助手作用,为党政领导决策做好服务等方面成绩显著;
6.坚持党的群众路线,改进机关作风,开拓进取,廉洁勤政,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和完善职工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团结和调动职工群众积极性,工作有突出业绩;
7.工会组织健全,有完善的工作制度,积极配合党政开展工作,所在部门工会组织按时足额上缴工会经费、经费审查中无重大问题,自身建设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二)五一劳动奖章
1.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立足履行岗位职责,依法行政,推进职能转变等方面事迹突出;
2.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和工人阶级伟大品格,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落实全面深化改革任务,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3.坚持爱岗敬业,在本职工作岗位上勤奋工作,积极进取,竭诚奉献,勇于创新,服务基层,取得优异成绩;
4.带头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在深入调研,了解国情,联系实际,制定政策,为党政领导决策做好服务、积极建言献策等方面成绩显著;
5.保持民主作风,密切联系职工群众,自觉接受批评监督,具有良好的群众基础;
6.自觉加强自身修养,不断提高个人素质,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面发挥模范作用;
7.坚持廉洁自律,带头遵纪守法,弘扬机关正气等方面表现突出。
所在部门工会组织按时足额上缴工会经费。
四、推荐评选工作的原则和方法
(一)推荐评选工作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自下而上、群众公认的原则。
(二)中央国家机关五一劳动奖章候选人应从本单位优秀党员、优秀公务员和其他先进个人中产生,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请人事主管部门审核,所在部门机关党委同意后,报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
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不在推荐评选之列。
(三)曾获中央国家机关五一劳动奖状、奖章荣誉的先进个人和集体,不再重复推荐。
(四)被推荐的各部门直属企事业单位及其负责人,其工作要符合工商、税务、审计、纪检、监察、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计划生育等部门的要求。
凡在上述方面存在重大问题或有未组建工会、未建立职代会、未签订集体合同、拖欠职工工资、欠缴职工社会保险金和工会经费、侵犯职工合法权益、当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等情况之一的,不得作为推荐评选对象。
五、有关要求
(一)各单位工会组织要高度重视推荐工作,及时向党委(总支)报告,严格把关,把真正符合参评条件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评选出来。
要把推选先进典型的过程作为学习先进典型的过程,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本部门推荐评选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模范事迹,弘扬他们的奋发精神,激励广大干部职工为实现全面深化改革的目标而努力。
(二)推荐评选工作要坚持走群众路线,上报的推荐人选须经本单位工会委员会讨论同意或通过其他民主形式充分听取群众意见,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三)各单位推荐为国家卫生计生委五一劳动奖状和五一劳动奖章候选单位、候选人的,同时被推荐为中央国家机关五一劳动奖状和五一劳动奖章的候选单位、候选人,须填写两种《推荐审批表》(附件1、2)。
委直属机关工会筹备组最终审定后,将确定报送中央国家机关五一劳动奖状和五一劳动奖章候选单位、候选人。
(四)各单位要认真撰写事迹材料,突出写实,字数1000字左右。
《推荐审批表》一式三份,含先进事迹材料,加盖单位党组织和工会组织公章(或单位公章)。
《推荐审批表》请在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 http:// )机关党委工会工作栏目中下载。
(五)各单位工会组织认真组织推荐评选工作,于4月9日前将推荐审批表报送国家卫生计生委直属机关工会筹备组。
由于推荐时间紧迫,逾期未报者,视为自动放弃参评。
联系人:陈曦冯妍妍
联系电话:68792782
附件:1.中央国家机关五一劳动奖状、奖章推荐审批表
2.国家卫生计生委五一劳动奖状、奖章推荐审批表
国家卫生计生委直属机关工会筹备组
2014年4月3日附件1
中央国家机关五一劳动奖状推荐审批表
单位名称
单位类型
推荐单位
填报日期年月日
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