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指南(20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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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6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6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6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6.04.29•【文号】人社部发〔2016〕43号•【施行日期】2016.04.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6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务)厅(局):2016年是“十三五”规划开局之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之年。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为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健全全民医保体系,现就做好2016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包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下同)工作通知如下:一、增加筹资,提高基金保障能力(一)合理提高筹资标准。

2016年各级财政对居民医保的补助标准在2015年的基础上提高40元,达到每人每年420元。

其中,中央财政对120元基数部分按原有比例补助,对增加的300元按照西部地区80%、中部地区60%的比例补助,对东部地区各省份分别按一定比例补助。

居民个人缴费在2015年人均不低于120元的基础上提高30元,达到人均不低于150元。

(二)探索完善筹资办法。

各地要按照基金收支平衡的原则,科学确定当地居民医保实际筹资标准,合理确定财政补助与个人缴费分担比例。

要结合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工作推进,实行城乡统一的筹资政策,并逐步均衡城乡居民筹资负担。

结合巩固完善大病保险,合理确定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鼓励有条件地区探索建立个人缴费标准与居民收入相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逐步提高个人缴费在筹资中的比重。

(三)确保资金拨付到位。

各地要按规定及时拨付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省级财政要加大对困难地区的倾斜力度,完善地方各级财政分担办法,确保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在今年9月底前全部到位。

广西居民医保报销标准

广西居民医保报销标准

广西居民医保报销标准广西居民医保报销标准是指广西地区居民参加的医疗保险计划所规定的医疗费用报销范围和比例。

根据广西地区的医保政策,居民医保报销标准主要包括医疗费用报销项目、报销比例、报销限额等内容。

下面将对广西居民医保报销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广西居民医保报销标准涵盖的医疗费用报销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住院费用、门诊费用、药品费用、检查费用、治疗费用、手术费用等。

其中,住院费用包括床位费、护理费、手术费、检查费、化验费等;门诊费用包括挂号费、诊察费、检查费、治疗费、药品费等。

这些费用项目在广西居民医保报销范围内,居民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报销申请。

其次,广西居民医保报销标准规定了不同医疗费用项目的报销比例。

一般来说,住院费用的报销比例较高,通常在70%至90%之间,具体比例根据医保政策而定;门诊费用的报销比例相对较低,一般在30%至60%之间。

对于药品费用、检查费用等项目,报销比例也有所不同。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医保计划可能会有不同的报销比例标准,居民在使用医保时需了解自己所参加的医保计划的具体规定。

此外,广西居民医保报销标准还规定了各项医疗费用的报销限额。

报销限额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居民医保计划对于某项医疗费用的最高报销金额。

超过报销限额部分的费用需要由个人自行承担。

因此,居民在就医时需注意费用的报销限额,避免因超出限额而导致费用无法报销的情况发生。

总的来说,广西居民医保报销标准对于居民参加医保计划后的医疗费用报销提供了明确的规定和保障。

居民在享受医保待遇时,应当了解医保政策,合理选择医疗机构和医疗项目,以充分利用医保报销政策,减轻自身医疗费用负担。

同时,医保部门也应当加强对医保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帮助居民更好地理解和利用医保报销标准,提高医保政策的实际效果和社会效益。

综上所述,广西居民医保报销标准是广西地区医保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居民的医疗费用报销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保障。

居民应当充分了解医保政策,合理利用医保待遇,提高自身的医疗保障水平。

柳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医疗费用申报表

柳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医疗费用申报表

柳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医疗费用申报表
一、如所提交材料另有用途,请自行复印备用。

二、申报外伤住院医疗费用的,另需填写《柳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外伤就医情况表》。

三、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结算年度,跨年度申报费用的,按申报年度政策待遇结算。

四、申报所需材料:
(一)《柳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医疗费用申报表》,原件1份;
(二)社会保障卡或医保本,验原件;
(三)居民身份证(婴幼儿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1份;
(四)医疗费用发票,原件1份;
(五)与医疗费用发票对应的费用结算清单,原件1份;
(六)按医疗费用类别提供相应材料:
1.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费用,提供:
(1)门诊处方,复印件1份;
(2)门(急)诊病历,复印件1份;
2.住院医疗费用,提供:
(1)出院记录(死亡记录),原件1份;
(2)疾病诊断证明,复印件1份;
(3)若为生育住院医疗费用报销,须提供准生证(注明所生育婴儿姓名、出生日等相关信息),复印件1份;(4)若为意外伤害住院医疗费用报销,须提供《柳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外伤异地就医情况表》;
(六)参保人本人的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或其他银行账户(婴幼儿监护人的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或其他银行账户),复印件1份;
(七)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注:1.所提供的复印件均应有申请人本人(代办人)签名。

2. 医疗机构提供的资料,每一页须加盖医疗机构公章或业务印章。

2016居民医保缴费标准

2016居民医保缴费标准

2016居民医保缴费标准
居民医保是我国为了保障居民基本医疗需求而设立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它为广大居民提供了重要的医疗保障。

而居民医保缴费标准作为居民参与医保的重要依据,对于居民参与医保、享受医疗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2016年,我国居民医保缴费标准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做出了调整。

具体来说,居民医保缴费标准主要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个人缴费标准,二是政府补贴标准。

首先,个人缴费标准是指居民个人需要缴纳的医保费用。

按照国家规定,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医保基金支出情况而定,一般是以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为基础确定的。

在2016年,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对个人缴费标准进行了相应调整,以更好地满足居民的医疗保障需求。

其次,政府补贴标准是指政府对居民医保的财政支持。

政府补贴标准的调整直接影响着居民医保的实际缴费金额。

2016年,为了更好地保障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我国各级政府相继出台了相关政策,适当增加了对居民医保的财政补贴,以减轻居民的医保缴费负担。

在居民医保缴费标准的调整过程中,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都充分考虑了居民的经济承受能力和医疗保障需求,努力实现了医保制度的公平与可持续发展。

同时,他们也不断完善医保政策,提高了医保服务水平,为居民提供了更加全面、优质的医疗保障服务。

总的来看,2016年居民医保缴费标准的调整,旨在更好地保障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减轻居民的医保缴费负担,促进了医保制度的公平与可持续发展,为居民提供了更加全面、优质的医疗保障服务。

相信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居民医保制度将不断完善,为广大居民提供更加可靠的医疗保障,促进全民健康事业的发展。

柳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营销策略ppt课件

柳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营销策略ppt课件

促销策略
1、拉式策略
采取间接方式,通过广告宣传和公共宣传等措施吸引最终消 费者,使消费者对保险产品或劳务产生兴趣,从而引起需求,主 动去购买保险产品。
2、人员推广策略
人员促销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在推销过程中,买卖双方当面 洽谈,易于形成一种直接而友好的相互关系。通过交谈和观察,推 销员可以掌握顾客的购买动机,有针对性地从某个侧面介绍商品 特点和功能,抓住有利时机促成交易;可以根据顾客的态度和特点, 有针对性地采取必要的协调行动,满足顾客需要;还可以及时发现 问题,进行解释,解除顾客疑虑, 使之产生信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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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优质产品服务取胜策略
通过创建、推广具有鲜明特色、有代表性的保险产品和优良 的服务来树立其市场形象与市场地位,以占领市场。
3、以廉取胜策略
在保险产品推销阶段,将产品和服务的价格适当定得低一点, 以取得一定的市场份额。同时可以通过让利于民树立良好市场形 象,占领更多市场份额,战胜竞争对手。
价格策略
销售渠道策略
1、直接渠道
产品和服务的销售过程中,与客户是直接面对面的,可借助 电话、互联网、邮件、应刷品、广播媒体等,使保险产品能直接 传递到客户手中。例如,电话营销。
2、间接渠道
可通过保险代理人向保险人收取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范 围内代办保险业务。也可通过保险经纪人为投保人与保险人定立 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

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6〕5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低水平起步的原则,立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重点保障大病医疗需求,兼顾门诊小病医疗,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坚持基本医疗保险费以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坚持统筹协调,做好各类医疗保障制度之间基本政策等衔接的原则。

参保个人不得重复参保和重复享受待遇。

解读:1.坚持以上原则,这既可以保持制度框架的总体一致性,有利于各项政策的衔接和各市政策的综合平衡。

坚持属地管理、市级统筹的原则,主要考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管理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管理都归属同一部门经办,有利用于整合现有的人力、物力、技术信息等管理资源。

强调做好各类(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医疗救助制度)医疗保障制度之间基本政策、标准和管理措施等的衔接,保证各类医疗保障制度互相协调发展。

2.“坚持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是指医疗保险其发生疾病具体风险性和不确定性,但每人每年缴费额相对固定,要求有多少钱办多少事,不同年度待遇有升有降。

同时,“以收定支”要求各地以年度基金预算为依据,对基金支出实行付费总额控制等方式,调整各方利益。

3.“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1)个人参保财政补助以户籍地人口为依据;(2)2017年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财政下拨每人50元(其中卫生院60%,村医40%)以属地户籍人口为基数;(3)参保属地管理,就是要求按户籍所在地登记参保及缴费;流动就业人员应当在就业地所在单位参保;符合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的可以选择职工医保或居民医保之一参保;不属于流动就业人员(异地居住等情形)原则上在户籍所在地参保,不转移医保关系。

柳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用征缴和结算暂行办法

柳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用征缴和结算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柳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用征缴和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委、办、局,基层各单位:现将《柳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用征缴和结算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本暂行办法从2002年7月1日起实行,原《柳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用征缴和结算暂行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柳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用征缴和结算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退役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5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的意见》、《自治区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自治区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实施办法》及《柳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一)柳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包括综合医疗保险(含门诊、住院)和住院医疗保险;(二)柳州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补助保险(以下简称大额医疗补助保险);(三)柳州市城镇职工重病医疗补助保险(以下简称重病医疗补助保险)。

第三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以市为统筹单位,纳入财政专户。

补充医疗保险费列入专户统一筹集、统一管理。

医疗保险费用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市财政预算。

第四条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对柳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用征缴和结算进行具体管理。

第二章医疗保险费的征缴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年度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适用于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补助保险、重病医疗补助保险。

第六条缴费标准和缴费时间(一)基本医疗保险1、综合医疗保险缴费标准(1)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在职职工个人上年度工资总额之和为缴费基数,按7.5%的比例缴纳;在职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2%的比例缴纳。

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保险费,单位为其缴费按《柳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暂行办法》执行。

柳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柳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柳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2011)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1〕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09〕2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桂政办发〔2011〕18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柳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

柳州市市区及市辖六县行政区域内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指政府组织实施,以家庭缴费为主,财政给予适当补助,以大病统筹为主的社会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第四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低水平起步,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重点保障城镇非从业居民的大病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坚持自愿原则,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坚持统筹协调,做好各类医疗保障制度之间基本政策、标准和管理措施等的衔接。

第五条在实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多种形式的补充医疗保险,解决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和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以外的医疗费用问题。

在门诊大病统筹的基础上,逐步推进门诊普通疾病统筹工作,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机制。

第六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管理和监督。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实施。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研究完善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管理办法,并根据发展需要安排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专项建设经费。

柳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2011年发布)

柳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2011年发布)

【法规标题】柳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2011年发布)【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人民政府【发文字号】柳政发〔2011〕69号【适用区域】柳州市【发布时间】2011-11-07【生效时间】2011-11-07【关键词】劳动权益保障【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柳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2010)》的通知(2011年发布)柳政发〔2011〕6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委、办、局,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各企事业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确保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要,经研究,决定对《柳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部分条款作修改。

现将修改后的《柳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2011)》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修改后的《柳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2011)》从2011年7月1日起执行,原《柳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七日柳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2011)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1〕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09〕2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桂政办发〔2011〕18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柳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

柳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营销策略ppt课件

柳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营销策略ppt课件
1、差别价格策略
对不同的目标市场,不同顾客群,采源自不同价格,以获取更 多的销售量。2、 减免补助策略 对于低保人群和低收入家庭采取补助政策,和减免政 策。 3、降低成本策略
保险的费用一般包括损失赔付、理算费用、营销费用 、管 理费用等。只有在经营过程中将这些费用降到最低限度 ,才能 为其产品价格保留充足的浮动空间 。
销售渠道策略
1、直接渠道
产品和服务的销售过程中,与客户是直接面对面的,可借助 电话、互联网、邮件、应刷品、广播媒体等,使保险产品能直接 传递到客户手中。例如,电话营销。
2、间接渠道
可通过保险代理人向保险人收取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范 围内代办保险业务。也可通过保险经纪人为投保人与保险人定立 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
促销策略
1、拉式策略
采取间接方式,通过广告宣传和公共宣传等措施吸引最终消 费者,使消费者对保险产品或劳务产生兴趣,从而引起需求,主 动去购买保险产品。
2、人员推广策略
人员促销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在推销过程中,买卖双方当面 洽谈,易于形成一种直接而友好的相互关系。通过交谈和观察,推 销员可以掌握顾客的购买动机,有针对性地从某个侧面介绍商品 特点和功能,抓住有利时机促成交易;可以根据顾客的态度和特点, 有针对性地采取必要的协调行动,满足顾客需要;还可以及时发现 问题,进行解释,解除顾客疑虑, 使之产生信任感.
缴费标准政府补助个人缴成年居民普通居民180元60元120元低保重度残疾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人180元180元学生未成年居民普通未成年居民学生80元55元25元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员80元80元1直接渠道产品和服务的销售过程中与客户是直接面对面的可借助电话互联网邮件应刷品广播媒体等使保险产品能直接传递到客户手中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各定点医疗机构:现将《柳州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柳州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权益,合理控制医疗服务成本,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根据《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开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意见》(劳社险中心函[2004]58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并与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签订医疗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的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第三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和管理工作。

成立柳州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及医疗服务质量考核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劳动保障工作的副秘书长担任组长,成员由劳动保障、卫生、财政、物价、纠风办、工会、药监及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等部门以及医疗保险专家组成,考核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第四条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的评定和管理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内容包括医疗保险服务质量及管理指标。

一、医疗保险服务质量评分内容:(一)医疗保险相关服务情况;(二)药品管理情况;(三)合理收费情况;(四)医疗管理情况;(五)计算机管理情况;(六)其他。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柳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9.21•【字号】柳政发〔2016〕44号•【施行日期】2016.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柳政发〔2016〕4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委、办、局,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已经2016年9月8日市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6年9月21日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桂人社发〔2016〕43号),为加快推进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分别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两项制度的整合工作,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在全市范围内推进整合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工作,实现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基金管理的有机统一,建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管理的统筹城乡、公平可及、管理规范便民高效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

2016年全面完成市、县、区以及乡镇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的整合工作,2017年1月1日开始实行全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

二、工作原则(一)上下联动、协同推进。

市、县、区以及乡镇同步开展整合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相互配合、密切协作,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全面完成整合任务。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柳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2010)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柳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2010)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柳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201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柳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10•【字号】柳政发[2010]40号•【施行日期】201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柳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柳政发〔2010〕4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委、办、局,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各企事业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规范医疗保险管理,确保广大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要,根据国家、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要求,结合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决定对我市现行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进行整合修改。

现将整合修改后的《柳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2010)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整合修改后的《柳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2010)从2010年7月1日起执行,原《柳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柳政发〔2004〕34号)、《柳州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用征缴和结算暂行办法》(柳政发〔2004〕34号)、《柳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暂行办法》(柳政发〔2004〕62号)、《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问题的补充通知》(柳政发〔2005〕38号)、《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缴交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柳政发〔2004〕64号)、《柳州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柳政发〔2004〕36号)、《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柳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及相关配套文件部分条款和确定2006医保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柳政发〔2006〕28号)、《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柳州市城镇职工基本保险暂行规定〉及相关配套文件部分条款和确定2007年医保年度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柳政发〔2007〕59号)、《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和确定2008年医保年度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柳政发〔2008〕49号)、《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和确定2009医保年度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柳政发〔2009〕38号)10个文件同时停止执行。

柳州2016社保缴费标准

柳州2016社保缴费标准

柳州2016社保缴费标准柳州市是广西壮族自治区的一个重要城市,也是该地区的经济中心之一。

在柳州工作的职工们都需要了解并遵守当地的社保缴费标准,以便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障待遇。

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柳州2016年的社保缴费标准。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柳州市的社保缴费基数。

根据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规定,2016年柳州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为每月3500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每月3500元,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为每月3500元,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分别为每月3500元和每年3500元。

其次,我们来了解一下柳州市职工的社保缴费比例。

根据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规定,2016年柳州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为个人缴费8%,单位缴费20%,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为个人缴费2%,单位缴费7%,失业保险的缴费比例为个人缴费1%,单位缴费2%,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缴费比例由单位全额负担。

再次,我们来了解一下柳州市职工的具体缴费标准。

以某职工的月工资为5000元为例,该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为5000元×8%=400元,单位缴费为5000元×20%=1000元;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为5000元×2%=100元,单位缴费为5000元×7%=350元;失业保险个人缴费为5000元×1%=50元,单位缴费为5000元×2%=100元。

最后,我们需要了解一下柳州市社保缴费的缴纳时间和方式。

柳州市规定,社保缴费按月缴纳,缴费时间为每月的15日前。

职工的社保缴费由单位代扣代缴,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至相关社会保障部门。

综上所述,柳州市2016年的社保缴费标准是按照一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来确定的,职工需要根据自己的实际工资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用,以便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障待遇。

希望以上内容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柳州市的社保缴费标准,做好相关的缴费工作。

柳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柳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柳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则【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柳政发[2004]34号【发布部门】柳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04【实施日期】2004【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修改依据】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柳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及相关配套文件部分条款和确定2007年医保年度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失效]柳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则(柳政发〔2004〕34号)第一条为保证本市医疗保险顺利实施,根据《柳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城镇所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应以单位整体方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以个人方式参加医疗保险,其办法见《柳州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三条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以下程序办理:(一)用人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批准成立证件、营业执照或其他执业证件,机关、事业单位须同时提供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核定人员编制及经费来源的文件,特困企业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破产企业须提供市人民政府批文及人民法院裁决书(上述文件均需提供复印件)。

(二)填写单位参保登记表及新参保职工基本情况登记表(同时报送软盘),提供职工有效身份证或户口复印件2份,正面免冠半身1寸近照1张。

(三)经市医保中心审核后,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签订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协议。

(四)领取《柳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证》(以下简称《医疗证》)、工商银行牡丹社保IC卡(以下简称IC卡),同时按规定交纳《医疗证》工本费和IC卡手续费。

第四条单位参保人员按规定办理参保手续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30天后即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五条新设立或新组建单位正式成立30天内,应按规定为职工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

第六条参保单位名称、所在地、组织机构代码、单位类型、法定代表或负责人、开户银行、账号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参保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及依法终止的,应在30天内到市医保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同时提供有关机关批准变更证明的复印件。

柳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柳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柳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购买商业健康保险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促进柳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购买商业健康保险业务健康发展,维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2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12〕86号)和《关于印发<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各专项小组2020年面上改革任务情况>的通知》(柳改革发〔2020〕3号)等要求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柳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参保人员。

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全市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工作实施行政监督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基金的结余情况,制定本市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可以购买的商业健康保险方案及待遇标准,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公开招标承保商业保险机构。

第三条保险公司经营可用个人账户购买的商业健康保险业务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参保人使用个人账户为本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的,应参加柳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为正常参保状态。

第五条参保人使用个人账户为亲属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参加柳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为正常参保状态。

(二)未办理柳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待遇。

(三)参保人亲属(包括参保人员配偶、子女、父母、配偶父母)参加柳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柳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且为正常参保状态。

第六条参保人应确保使用个人账户购买商业保险时为个人真实意愿。

保险公司应采取有效手段对投保人身份、意愿进行验证。

第七条保险公司向市医保经办机构反馈经参保人确认的投保申请信息,参保人投保时间以其与商业保险保险公司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确认的投保时间为准,市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后,定期将参保人购买商业保险的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划转至保险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问题的补充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问题的补充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问题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柳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7.01•【字号】柳政发[2005]38号•【施行日期】2005.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问题的补充通知(柳政发[2005]3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根据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使用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社会保险计算基数的通知》(桂劳社发[2004]10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医疗保险的运行情况,现将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2007年6月1日以后新参保的人员,缴费年数按实际缴费年数计算,工龄不再视同缴费年数。

二、参保退休人员停止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时,应一次性缴纳大额医疗保险费1440元。

三、单位参保人员缴费基数按个人上年度工资总额确定。

上年工资总额高于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300%为缴费基数;低于60%的,以60%为缴费基数。

本年度参加工作或调入本市工作的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不明确的,以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四、2005年度计算退休人员一次性缴费的增长率仍以2003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增长13%计算,暂不作调整。

五、2005年度计算参保人员起付标准的基数上限按2004年基数上限13072元确定,暂不作调整。

六、考虑到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能力,2005年度灵活就业人员按2004年缴费基数13072元确定,暂不作调整。

退休人员一次性缴费增长率、参保人员起付标准的基数上限、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缴费基数,今后每年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作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本通知自2005年7月1日起实施。

二00五年七月一日。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城镇贫困居民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城镇贫困居民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城镇贫困居民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布部门】柳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07.04.11【实施日期】2007.04.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城镇贫困居民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柳州市城镇贫困居民医疗救助办法》已经2007年第5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七年四月十一日柳州市城镇贫困居民医疗救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使患重大疾病的城镇贫困居民获得基本医疗救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10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5〕7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镇医疗救助制度是政府对城镇贫困居民因患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过重,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服务困难而给予一定资金救助的新型社会救助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建立城镇医疗救助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实行属地管理原则;(二)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原则;(三)多方筹资,量力而行原则;(四)倡导社会互助原则。

第四条城镇贫困居民医疗救助制度实行政府领导、民政部门主管、各相关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市、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贫困居民医疗救助管理工作;财政部门按照规定负责安排落实城镇贫困居民医疗救助资金;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城镇贫困居民医疗救助的有关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城镇医疗救助申请的审批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城镇医疗救助申请的复核和救助金的发放工作。

社区居委会根据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承办本辖区内贫困居民医疗救助申请的受理、入户调查、张榜公布、材料汇总上报等具体工作。

柳州异地就医医保报销流程

柳州异地就医医保报销流程

柳州异地就医医保报销流程
一、报销人群
广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含生育保险) 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以下简称“参保人员”) 在参保统筹地区外、自治区内定点医药机构异地就医购药,实行“免备案”管理服务。

二、报销比例
1、长期异地就医人员、短期异地就医人员办理异地备案后,按参保地就医的报销比例执行。

2、异地转诊人员办理异地备案后,转诊到自治区内住院的,执行参保地住院治疗报销比例;转诊到自治区外住院的,在参保地住院治疗报销比例的基础上降低 10%;转诊到统筹地区外自治区内国家区域医疗中心住院的,按参保地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执行。

3、不符合异地就医 (转诊) 备案条件的参保人员,在统筹地区外自治区内、自治区外住院的,在参保地住院治疗报销比例的基础上分别降低15% 、20%。

三、报销流程
1、通过线上线下途径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

2、主动出示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等有效凭证异地就医。

3、因各类情况需要先行就医的需要补办备案,急诊视为已经备案。

4、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时;未直接结算的医疗费用可回参保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办理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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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指南(2016.8)
一、参保居民缴费标准
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全额缴费,不享受财政补助。

2.缴费标准如有变化,则根据相关文件进行相应调整。

3.城乡困难人员(低保人员、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老人及未成年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采取“先缴再补”原则,按照当年度相应缴费人群标准缴费。

个人缴费补助标准和补助办法,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提高我区城乡困难群众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民发〔2014〕49号)文件要求执行。

备注:每年9月1日至12月28日,持医保本到指定银行缴纳下年度保费,未按时足额缴纳下一年度保险费的,从次年1月1日起自动停止享受待遇,3月31日以前补足欠费的,次日可恢复享受待遇;4月1日后缴纳保费的,从缴费之日起等待30天,待遇生效。

(以上内容仅供宣传使用,未尽事宜以相关政策文件为准,如有变更则依据最新文件执行。


咨询电话:12333 2829729 2803056 柳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015年8月13日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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