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证券仲裁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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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券仲裁法律制度的立法缺陷与完善建议

我国证券仲裁法律制度的立法缺陷与完善建议

效, 又比调解 更具法律效力, 有很大 的优势和合理性 。 ( 二) 中国证券仲裁制度 的立法沿革 我 国的证券仲裁制度 伴随我 国证 券市场 的建立 而诞 生, 随着其发展而不断发展 。在 1 9 9 0年底和 1 9 9 1 年上半 年, 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建立 , 证券仲裁制度也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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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 丽 : 我 国证 券仲 裁 法律 制度 的 立法缺 陷与 完善建议
二、 当前中国证 券仲裁制度的立法缺陷
( 一) 缺 乏 系统 性 , 层 级低 范 围 窄
诞生 。 上海证券交易所于 1 9 9 0年制定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
综观我国证券仲裁 的各项规定 , 除 了《 仲裁法》 之外, 其
①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条例》 第八章 “ 争议的仲裁” 规定两种争议可 以提交仲裁 : 一 是与股票 的发行或者交易有关的争议, 当事人可 以 按照协议的约定 向仲裁机构 申请调解 、 仲裁 ( 第7 9 条) ; 二是证券经营机构之间 以及证 券经营机构与证券交 易所之 间因股票 的发行或 者交 易引起 的争议 , 应 由证券委批准设立或指定 的仲裁机构调解 、 仲裁 ( 第8 0 条) 。
活性、 专业性、 保 密性 和 高效 性 等 特 点 。脚 它 比诉 讼 便 捷 高
2 0 0 4年 1 月, 中国证监会和 国务院法制办联合发布《 关
于依法做好证券、 期货合同纠纷仲裁工作的通知》 , 明确 了 证券仲裁 的重要法律地位 , 规定了对证券仲裁工作的指导 和监督原 则。紧接着又于 3月 1 7日举办 了全国证券期货 仲裁工作会议 , 具体研究和部署证券仲裁 的细节问题 。 Ⅲ 证 监会 的一 系列举措对于推广证券 仲裁制度 具有重要意义 , 也引起 了证券业和仲裁界的极大关注 。

我国证券仲裁程序性法律制度存在的障碍浅析

我国证券仲裁程序性法律制度存在的障碍浅析

我国证券仲裁程序性法律制度存在的障碍浅析我国证券仲裁程序性法律制度存在的障碍浅析摘要:用仲裁的方式解决证券纠纷能实现以最小的代价换取公平和正义最大化,满足了证券纠纷当事人的对公正和效益的双重价值追求,然而我国证券仲裁在发展过程中,在程序性法律制度方面,存在形式要件规定极为苛刻,仲裁裁决执行的财产保障机制单一,司法对仲裁进行监督的模式不尽合理等诸多问题。

关键词:仲裁;证券纠纷;证券仲裁中图分类号:D925.7 文献标识码:A一、证券仲裁协议的形式规定极为苛刻我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该法第十八条进一步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

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虽然2006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多处对仲裁协议效力的确定作了较为宽松的解释,但是由于司法解释的局限性对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仍不能脱离《仲裁法》的框架,因此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标准事实上并没有取得实质性的突破。

这种把对仲裁机构的约定及约定的明确性作为仲裁协议有效与否的做法存在以下不当之处:首先,上述认定仲裁协议无效的规定严重背离了国际社会的实践,与我国己经加入的《联合国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规定也不相符。

已有100多个国家加入的《纽约公约》所规定的关于认定仲裁协议有效的标准有5条:第一,仲裁协议是否采用了书面形式;第二,协议是否表明了提请仲裁解决争议的意愿;第三,仲裁协议中约定提请仲裁解决的争议事项是否属可仲裁事项;第四,当事人是否具有行为能力;第五,根据可适用的法律,仲裁协议是否属于无效协议。

可见,纽约公约并未直接规定对仲裁机构的约定为仲裁协议有效条件[]。

其次,这种非因仲裁协议关键内容的欠缺而无效的做法,不但缩小了我国仲裁机构的受案范围,而且与仲裁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也不相符。

中国证券纠纷仲裁法律制度和构建浅议(3)

中国证券纠纷仲裁法律制度和构建浅议(3)

从仲裁裁决依据的角度来看,包括以《证券法》和《公司法》为核心的法律、法规、规章、自律管理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适用民事、证券等法律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文件,为通过仲裁等途径解决证券纠纷提供了更具可操作性的法律依据和政策规范。

上述《仲裁法》及其他规定构成了我国证券纠纷仲裁制度的基本法律框架,对推动我国证券仲裁的实践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不可否认的是,相关立法的滞后和局限性也使得有效的证券仲裁法律机制尚未真正确立。

其一,立法层次低。

综观我国有关证券仲裁的各项规定,除《仲裁法》之外, 国务院颁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暂行条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属于行政法规;《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和《关于依法做好证券、期货合同纠纷仲裁工作的通知》也仅仅为部门规章;此外,在法律效力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争议仲裁规则》只是一部规范性文件,仅对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具有约束力。

证券仲裁在规范我国证券市场的根本大法——《证券法》中的缺位,致使仲裁制度在证券争议解决中的运用缺乏最直接的法律支撑。

立法层次低,不仅使得证券仲裁缺乏法律制度应有的体系化、系统化,而且导致司法适用上存在障碍,不足以全面支撑证券仲裁的权威性。

其二,适用范围狭窄、立法滞后、可操作性不强。

《仲裁法》是规范我国仲裁制度的基本法,只在宏观层面上指导我国仲裁实践的开展,而非具体细化到各种专业或者行业仲裁之中。

证券仲裁具有极强的专业性和特有的操作性特点,这就决定了它不仅要遵守《仲裁法》的相关规定,还必须有适合自己的具体规则和依据,需要对其整个制度做出统一规定。

如前所述,不仅《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因囿于证券市场当时的发展状况,而仅对股票的发行与交易中的纠纷适用仲裁做出简略、粗糙的规定;之后,也未有能够与时俱进、指导证券仲裁发展的规定出台。

依照《关于依法做好证券、期货合同纠纷仲裁工作的通知》的规定,能够适用仲裁的证券纠纷仅仅限于证券合同纠纷,上市公司与证券市场公众投资人之间纠纷的仲裁,该《规定》则明确“另行研究确定”,但是,至今尚未有相关规定出台。

证券纠纷仲裁制度方案设计

证券纠纷仲裁制度方案设计

证券纠纷仲裁制度方案设计证券纠纷仲裁制度方案设计证券市场是任何国家金融市场中最为敏感和复杂的市场之一,其中不可避免的是会存在一些证券纠纷。

为了解决证券纠纷,我国逐步建立了证券纠纷仲裁制度。

在新颁布的《证券法》中,也明确了证券纠纷可以进入仲裁程序。

在这个制度的建设过程中,我们仍需进一步完善并加强制度的有效性。

本文将围绕证券纠纷仲裁制度方案设计展开探讨。

一、争议纠纷仲裁范围的界定在证券纠纷仲裁中,应该明确争议纠纷的范围,这是整个仲裁制度的基础性问题。

具体地,应该明确涉及哪些证券纠纷可以纳入仲裁程序,而这种范围的界定应该体现实务证券纠纷的典型性和普遍性,而非过于狭隘或者十分模糊的范围。

因此,我们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具体展开:1. 证券纠纷仲裁的基本范围在整个证券纠纷仲裁中,应该明确纳入仲裁程序的基本范围,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范围:a. 证券买卖、认购和赎回的纠纷目前证券市场中最常见的投资方式就是股票买卖,而在这个过程中,难免会涉及一些纠纷。

因此,在证券纠纷仲裁制度中应该明确这个范围。

b. 证券投资顾问与客户的纠纷在证券投资领域中,投资顾问和客户之间也会出现不少纠纷情况,如指导不当、推荐不实等,所以纳入仲裁程序也是必要的。

c. 贷款融资担保证券纠纷在融资融券中,证券往往需要进行担保,而这种担保往往也会涉及到证券纠纷,如抵押、质押等。

2. 其他涉及的证券纠纷在实践中,证券市场存在着非常复杂的投资模式和投资产品,如债券、基金、期货等,这些也可能会导致证券纠纷。

这种情况下,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纠纷仲裁的范畴。

二、仲裁机构的设立和运作在建立证券纠纷仲裁制度中,除了需要界定仲裁的范围外,还需要设立一个独立的、权威性高的仲裁机构,这个机构需要保证运作的公正性和独立性。

具体来说,在构建证券纠纷仲裁制度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 仲裁机构的设立我国已经有了一些较为成熟的仲裁机构,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交通运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等,这些机构有较高的信誉和公信力。

浅议我国证券纠纷仲裁制度的完善

浅议我国证券纠纷仲裁制度的完善

摘 要:近年来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迅速发展以及金融创新的日新月异,证券市场的法律纠纷数量呈几何性增加。

在证券纠纷日益专业化、复杂化、牵涉广大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趋势下,迫切需要建立证券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

证券仲裁制度作为证券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之一,对其制度完善的讨论具有保护证券市场公众投资者合法利益以及证券市场稳健发展的重要意义。

关键词:证券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证券仲裁;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一、我国证券纠纷仲裁制度的产生和发展(一)证券仲裁概念本文所述的证券仲裁是指证券公司、自然人和其他组织等主体,当双方之间发生的有关证券发行和交易的合同权益争议或其他财产权益争议时,根据证券仲裁协议或有关规定,将争议提交给仲裁机构并对其进行裁决的制度。

(二)我国证券纠纷仲裁制度的立法现状1990年上海证券交易所成立并颁布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市场业务试行规则》,首次对我国证券仲裁制度进行了原则性规范,迈开了我国证券仲裁制度发展的第一步。

其中第十二章对券商相互之间以及券商与委托人之间的纠纷规定可以提交上交所解决,并一裁终局。

同年11月,《证券交易自动报价系统仲裁规则》出台,并规定设立STAQ系统仲裁委员会来受理会员之间以及会员与客户之间因利用STAQ系统产生的纠纷。

次年上交所制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仲裁实施细则》,进一步对仲裁范围、程序、时效以及仲裁庭的组成等方面作出规定。

上述三个规则的性质均属于行业自律规则,法律效力较低。

上述规则将仲裁范围局限于股票发行与交易中产生的纠纷,并且规定要有事先约定的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才能提起仲裁,严苛的证券仲裁适用条件使得证券仲裁的作用被大大削弱。

1993年国务院颁布《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这标志证券仲裁制度“首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展现出来。

其中第七十九条确立了“任意仲裁”模式,规定当事人可以按照协议的约定将有关股票发行和交易的争议向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

而第八十条确立了“强制仲裁”模式,规定调解或仲裁机构需为证券委批准设立或指定的,争议主体为证券经营机构之间以及证券经营机构与证券交易所之间,调解或仲裁范围为因股票发行和交易引起的争议。

浅析我国证券仲裁制度

浅析我国证券仲裁制度

我 国 的证 券 仲 裁 制 度 开 始 于 1 9 9 0年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颁 布 的 《 海 证 券 交 易所 市 场业 务 试 行 规 则 》 以 下 称 试 行 规则 )其 中第 上 ( ,
十二章对证券仲裁制度的相关内容做 出了原则性 的规定 。此后 ,
上海 证 交 所 根 据 上 述 《 行 规 则 》 试 制定 了《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仲裁 实 上
较 广
七名 委员 组 成 的仲 裁 委 员 会 . 门处 理 仲 裁 事 项 。 专 19 93年 4月 国务 院颁 布 了 《 票 发 行 与 交 易 管 理 条 例 》 该 股 , 暂行 条 例 第 八 章 以行 政 法 规 的形 式确 立 了证 券 仲裁 法 律 的地 位 , 明确 确 立 了任 意 仲 裁 及 强 制 仲裁 两种 证 券 争 议 仲 裁 方 式 , 规定 该 体 现 了对 上 交 所 《 行 规 则 》 《 施 细则 》 其 他 早 期 经 验 的 肯定 试 、实 及 与 总 结 19 94年 8月 至 1 0月 , 国务 院 证 券 委 员 会 又 先 后 发 布 了
浅 析 我 国证 券 仲 裁 制 度
李 海 源
( 西师 范大 学法 学 院 广 西 广
桂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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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 号:0 8 9 5 (0 )2 0 3 — 2 1 0 — 2 X2 1 1 - 0 7 0 1
摘要: 券仲裁 。 证 亦称 证 券 纠 纷 仲 裁 , 于仲 裁 诸 多类 型 当 中的 一 种具 体 形 态 , 当然具 有仲 裁 的 共 性 , 时 又 不 失其 独 立 的价 属 它 同

证券仲裁若干问题的探讨

证券仲裁若干问题的探讨

证券仲裁若干问题的探讨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证券市场参与各方的关系日趋紧密和复杂各种证券争议也逐渐增多并呈现出显著的专业性和多样性与此同时证券诉讼制度由于种种原因进展缓慢远不能满足解决大量证券争议的要求因此在积极推进证券诉讼制度建设的同时我国应当尽快建立和完善证券争议的诉讼外解决方式(AlternativeDisputeResolutionADR)尤其是应当加快构建证券仲裁制度仲裁(Arbitration)亦称“公断”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给第三方居中进行裁决并约定自觉履行该裁决的一种制度以这种方式解决证券争议即为证券仲裁(SecuritiesArbitration)证券仲裁最早产生于美国起初只是解决证券交易所会员之间纠纷的一种手段带有中世纪商人自治的色彩后来证券仲裁逐步扩大适用于交易所会员与非会员之间的证券争议并且仲裁解决的证券种类也由开始仅限于股票发展到适用于证券法规定的各种证券在美国的判例上证券仲裁甚至可以适用于会员机构内部的劳动关系纠纷美国证券仲裁的适用范围十分广泛并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制度、规则使得证券仲裁真正成为与证券民事诉讼平行发展的纠纷解决方式我国证券仲裁的理论、立法与实践现状我国证券仲裁的立法十分滞后除《仲裁法》对证券仲裁进行了原则性规定之外目前仅有两部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涉及到证券仲裁1、1993年4月22日国务院颁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该条例第七十九条规定与股票的发行或者交易有关的争议当事人可以按照协议的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而第八十条规定证券经营机构之间以及证券经营机构与证券交易所之间因股票发行或交易引起的争议应当由证券委批准设立或者指定的仲裁机构调解、仲裁《股票条例》第一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对证券仲裁进行了规定2、1994年8月27日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以下简称证券委)发布的《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以下简称《必备条款》)该《必备条款》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到香港上市的公司应当将下列内容载入公司章程公司外资股股东与公司之间外资股股东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外资股股东与内资股股东之间基于公司章程、《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发生的与公司事务有关的争议或者权利主张有关当事人应当将此类争议或者权利主张提交仲裁解决该条同时规定申请仲裁者可以选择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也可以选择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按其证券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是终局裁决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关于证券仲裁的文章在论及我国证券仲裁的法律依据时将1994年8月26日证券委发布的《关于指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为证券争议仲裁机构的通知》以及同年10月11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证券争议仲裁协议的通知》(以下简称“两通知”)列入其中然而事实上两通知已自1999年12月21日失效不能作为证券仲裁的法律依据与立法滞后对应我国证券仲裁实践活动也不多见首例申请证券仲裁的案件是1994年9月北京两家证券经营机构因股票发行过程中承销团成员之间承销费用划分问题发生争议而提起的仲裁仲裁委员会受理后按照仲裁规则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在我国证券市场刚刚建立具体法律规范和行业惯例缺失的情况下仲裁庭参考和借鉴了国外关于承销费用划分的规定和习惯做法对该案进行了裁决稍后的证券仲裁主要涉及证券经营机构在交易中造成另一方损失的纠纷、股票发行纠纷及国债交易纠纷与贸易、合资方面的仲裁案件相比证券仲裁案件数量极少囿于立法和实践发展现状我国证券仲裁的理论研究也处于萌芽阶段有关证券仲裁的介绍仅见于某些证券法教程中解决证券争议的章节在近几年来证券纠纷增多而证券诉讼的渠道尚未完全畅通的情况下中国证监会表示将积极推动仲裁机构参与证券民事纠纷的仲裁工作各方面对证券仲裁的研究也逐渐活跃起来现阶段对证券仲裁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其一是有关国外证券仲裁制度尤其是美国证券仲裁制度的介绍和简要分析;其二是对证券仲裁的定义和性质所进行的探索和研究证券仲裁的定义和性质关于证券仲裁的定义有人认为是指根据平等主体的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就其相互间在资本市场上的股票、债券及两者的衍生物的转让、交易发生的合同权益争议或其他财产权益争议由他们双方共同选定的常设仲裁机构依照一定程序判定双方的事实问题或权利问题双方并约定接受此公断约束的一种方式;有人认为是指证券纠纷的当事人在发生争议时自愿达成协议把争议提交给证券仲裁机构由其作出判断或裁决的活动;有人认为是指在证券发行交易中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间发生合同纠纷或发生其他权益纠纷时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把争议提交给第三者由其作出判断或裁决的活动;也有人认为是指仲裁机构根据证券当事人的申请对证券发行人、投资人、证券经营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在证券发行或交易过程中相互之间发生的各种纠纷居中裁决的活动;还有人认为证券仲裁是用仲裁的方式解决证券的发行、交易过程中的及与此相关的证券争议关于仲裁的性质有人认为证券仲裁是任意仲裁即当事人可以约定将他们之间发生的证券争议提交仲裁也可以采取仲裁以外的方式如诉讼方式解决争议有人认为证券仲裁是强制仲裁即因证券发行和交易而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不能采用仲裁以外的手段解决争议还有人认为证券仲裁是证券交易所或证券主管机关根据证券交易当事人的申请对于当事人之间纠纷所作出的裁决这种观点认为证券仲裁实际上是一种行政仲裁而不是商事仲裁笔者认为我国证券仲裁主要属于任意仲裁一些特定的证券争议则适用强制仲裁具体而言证券经营机构之间以及证券经营机构与证券交易所之间因股票发行或者交易引起的争议提交仲裁属于强制仲裁其他当事人之间、其他当事人与证券经营机构之间以及其他当事人与证券交易所之间因股票发行或者交易引起的争议以及任何当事人之间因股票以外的其他证券而引起的争议属于任意仲裁证券仲裁还具有如下特征第一证券仲裁是商事仲裁而不是行政仲裁;第二证券仲裁是机构仲裁不是临时仲裁;第三证券仲裁是依法仲裁不是友好仲裁;第四证券仲裁的事项必须是有关证券发行、交易及持有而产生的权利义务纠纷事项结合上述证券仲裁的性质和特征参考其他证券仲裁的定义笔者试对证券仲裁作如下定义证券仲裁是指当事人根据双方约定的仲裁条款或协议就他们之间基于证券发行、交易及持有而产生的权利义务争议提交仲裁机构并由该机构依法仲裁的活动证券仲裁的优越性证券仲裁具有灵活性由于仲裁是一种协议管辖可以充分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当事人可以决定提交仲裁的证券争议范围可以自主选择仲裁员可以在仲裁规则的范围内约定审理案件的程序和方式由于仲裁是当事人合意的结果是一种较为缓和的争议解决方式既便于争议事项的解决又利于当事人今后的业务往来在法律适用上当事人可以约定适用的法律仲裁庭也可以依据国际惯例、行业惯例及结合公平合理的原则对证券案件作出判断尤其是在目前我国证券立法相对滞后而证券诉讼需要严格的立法给予支撑的情况下证券仲裁更显优越性证券仲裁具有效率性仲裁是一裁终局比证券诉讼更能迅速及时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由于证券市场行情瞬息万变如果解决争议的时间过长如采用诉讼两审终审的冗长程序可能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会更大而且还会因市场变化造成举证困难使争议解决更趋复杂而仲裁程序所用时间较短可以减少证券市场变化带来的不利因素而且证券仲裁所需费用相对较少使当事人既节省了时间又节省了费用具有效率性证券仲裁具有保密性仲裁一般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各国的仲裁法律和规则均规定了仲裁员及仲裁秘书人员的保密义务使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致因仲裁活动而泄漏这一点在处理证券争议时尤为重要证券仲裁具有专业性由于证券争议具有复杂性、专业性和技术性要求对证券争议进行裁判的人员具有相应的专业理论和经验各仲裁机构大都有专业人士担任仲裁员有的仲裁机构如贸仲还拥有证券仲裁员从而能够保证证券仲裁具有专业性和权威性总之证券仲裁对于我国现阶段证券民事纠纷的解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要充分发挥证券仲裁对我国证券业的促进作用就必须尽快构建我国的证券仲裁制度首先健全有关证券仲裁的法律规范依据《股票条例》证券委和证监会曾规定凡是与股票发行或者交易有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证券争议仲裁协议或条款并指定贸仲为证券争议仲裁机构但自中国证监会废止两通知之后《股票条例》规定的证券仲裁更加缺乏可操作性法律的缺失和冲突必然阻碍证券仲裁制度的建立其次仲裁机构应尽快制订专门的证券仲裁规则我国目前尚无一部有效的证券仲裁规则贸仲虽然已在积极拟订相关规则但正式出台尚需时日第三仲裁机构应大力加强自身建设可设立专门的证券仲裁庭吸收证券专业人士作为仲裁员第四加强对证券仲裁的理论研究除了着重对国内的证券仲裁的立法和实践进行理论探索和指导之外还应对外国先进的证券仲裁的法律和规则进行译介和分析最后各种市场主体在其协议性文件中应该多订仲裁条款以便发生争议时启动仲裁程序证券业协会及证券交易所应在其章程或操作规则内制订有关仲裁的标准条款使所有成员之间的仲裁均具有契约的或法律的依据11。

中国证券纠纷仲裁法律制度和构建浅议(4)

中国证券纠纷仲裁法律制度和构建浅议(4)

(一)明确证券纠纷仲裁的受理范围依照《仲裁法》的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都可以仲裁。

证券民事纠纷就其责任性质来说,涉及财产权益的纠纷包括合同缔结或履行纠纷以及侵权赔偿纠纷两种,这两种都应该纳入仲裁范围。

这两种纠纷在证券发行和交易市场中以各种形式出现。

具体而言,发行市场中常见的纠纷包括:(1)证券发行人与承销商之间,因承销产生的纠纷;(2)承销团的承销商之间,因承销费用的划分而产生的纠纷;(3)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与发行人之间因提供服务产生的纠纷;(4)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信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与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之间因提供服务产生的纠纷;(5)上市申请人与证券交易所因暂停上市、终止上市产生的纠纷;(6)买卖首次发行上市、配股、增发的证券过程中,投资者与上市申请人因发行失败产生的纠纷;(7)投资者与经纪交易商、证券市场中介机构因委托所产生的纠纷;等等。

交易市场中常见的纠纷包括:(1)投资者与证券公司之间因委托所产生的纠纷;(2)投资者与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之间产生的纠纷;(3)证券公司与证券交易所之间在证券结算等方面的纠纷;(4)投资者与上市公司、中介机构因虚假陈述产生的纠纷;(5)上市公司、中介机构、投资者之间因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原因而遭受损失所产生的纠纷;(6)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上市公司、登记结算机构及其他证券市场主体之间产生的与证券交易有关的其他合同纠纷;等等。

当然,证券纠纷的仲裁受理的范围也有一定的限制,不能仲裁的纠纷和行政争议有:证券的继承纠纷案件;对公司、证券经营机构的行政处罚案件;证券经营机构内部人员或证券从业人员的劳动争议与行政处罚案件;等等。

(二)证券仲裁机构的设置与选择1.支持一些中心城市的仲裁委员会建立证券行业仲裁一般而言,凡是依据《仲裁法》设立的仲裁委员会都可以承担证券仲裁工作。

但由于证券市场的特殊性和证券业的专业性,需要精通证券理论和具备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仲裁员进行证券仲裁,而目前我国大部分仲裁委员会尚不能达到这种标准;况且,强制性地要求每个仲裁委员会达到前述要求,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仲裁资源的浪费;另外,在处理争议过程中可能存在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等问题。

证券仲裁的范围基本原则与实践

证券仲裁的范围基本原则与实践

证券仲裁的范围基本原则与实践证券仲裁是指以解决涉及证券交易纠纷为目的的一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

在中国,证券仲裁的范围、基本原则与实践主要体现在证券法、证券仲裁规则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和规定中。

首先,证券仲裁的范围主要包括证券市场交易纠纷、非上市公司证券交易纠纷、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的纠纷以及其他与证券交易相关的纠纷等。

其中,证券市场交易纠纷是指在证券市场中发生的因证券交易而引发的纠纷,包括证券交易欺诈、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违法行为。

非上市公司证券交易纠纷是指投资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或债权所引发的纠纷,例如股权转让、债券转让等。

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的纠纷主要包括证券交易、资金划转、账户管理等方面的争议。

其次,证券仲裁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公正、迅速、简便、廉洁等。

公正是指仲裁机构在仲裁过程中应当确保公正公平的原则,保证争议各方的合法权益得到平等对待。

迅速是指仲裁程序应当尽可能地进行高效率的处理,减少纠纷解决的时间和成本。

简便是指仲裁程序应当尽可能地简化,避免繁琐的诉讼程序,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

廉洁是指仲裁人员应当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高度的道德标准,确保仲裁活动的廉洁性和公正性。

最后,证券仲裁的实践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中国证券仲裁机构建设完善,包括中国证券市场综合评价中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全国股权转让系统等,为纠纷解决提供了良好的机制保障。

其次,证券仲裁机构的专业化水平不断提高,通过加强专业培训和评估考核,提高仲裁人员的专业素质,确保纠纷解决的质量和效果。

再次,证券仲裁的应用范围不断扩大,越来越多的证券交易纠纷通过仲裁来解决,有力地保护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此外,证券仲裁的程序和规则也在不断完善,以适应证券市场的变化和需求。

综上所述,证券仲裁的范围、基本原则与实践在中国得到了积极的发展与应用。

随着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和,相信证券仲裁的作用将会更加重要和广泛。

证券市场法律纠纷与仲裁解决年度案例分析与纠纷解决策略

证券市场法律纠纷与仲裁解决年度案例分析与纠纷解决策略

证券市场法律纠纷与仲裁解决年度案例分析与纠纷解决策略在如今日益发展的证券市场中,纠纷不可避免地出现。

为解决这些纠纷,仲裁成为一种重要的解决方式。

本文将通过年度案例分析,探讨证券市场法律纠纷以及仲裁解决,同时提供有效的纠纷解决策略。

1. 市场行为与纠纷案例分析证券市场调控的松动,使得不法分子有机可乘。

通过案例分析,在过去一年中,我们发现以下几种常见的证券市场法律纠纷:1.1 操纵市场案例分析在证券市场中,存在一些个人或机构通过操纵市场价格、发布虚假信息等手段,获取巨额利润。

例如,某公司高层利用内幕消息操纵公司股价,诱导投资者买入。

当股价上涨到一定程度后,高层迅速抛售股票,从而牟取暴利。

这种行为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造成了市场的不公平竞争。

1.2 投资者权益保护案例分析在证券市场中,保护投资者权益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某公司公布了虚假的财务报表,夸大了公司的盈利情况,吸引了众多投资者。

当真相大白后,投资者的利益受到了极大的损失。

这种行为侵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需要得到及时有效的纠正。

2. 仲裁解决纠纷的优势与主要特点在证券市场法律纠纷解决中,仲裁作为一种替代传统诉讼方式的解决方式,具有以下优势和特点:2.1 简便快捷仲裁程序相对于传统的诉讼程序来说更为简便快捷。

仲裁庭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灵活调整程序,可以更快地解决纠纷。

同时,仲裁裁决通常在一年内完成,相比之下,诉讼可能需要更多的时间。

2.2 专业性强仲裁庭的成员通常具备丰富的证券市场知识和经验,能够对案件进行专业的审理。

这使得纠纷的解决更加准确和公正,有利于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3 保密性高与诉讼不同,仲裁程序具有较高的保密性。

当事人可以自愿地选择将争议提交仲裁。

仲裁裁决通常不会公开,保护了各方的商业秘密和隐私。

3. 纠纷解决策略针对证券市场法律纠纷,我们提出以下解决策略,以便当事人能够更好地解决纠纷并维护合法权益:3.1 加强监管加强证券市场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严惩违法行为,减少证券市场纠纷的发生。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争议仲裁协议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争议仲裁协议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争议仲裁协议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证券综合规定经济技术纠纷调解
【发文字号】证监发字[1994]139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证券部门规章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12月21日实施日期:1999年12月21日)废止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1994.10.11
【实施日期】1994.10.1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争议仲裁协议问题的通知
(1994年10月11日证监发字[1994]1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证券管理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了做好证券争议的调解、仲裁工作,维护证券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现将证券争议仲裁协议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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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下载】论仲裁是解决证券纠纷的有效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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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仲裁是解决证券纠纷的有效方式本文讲述了关于仲裁是解决证券纠纷的有效方式的内容,供大家参考,接下来我们一起阅读下吧。

 中国加入WTO后,证券业正在逐步对外开放,中国实现证券市场的完全市场化和逐步国际化的进程正在加快,伴随而来的涉外证券纠纷将会逐渐增多。

但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问题是,一方面,投资者利益保障的社会呼声日益高涨,另一方面,一个注重依法维护广大投资者的权益,秩序稳定、规则完善的证券市场的法制环境还有待加强。

这一问题亟待解决。

同时,市场的迅速发展,证券发行和交易的规模、方式、品种的不断增加,法制建设的滞后和信用基础的薄弱使得各种纠纷亦将随之增多。

 证券纠纷是证券市场发展的副产品,在新兴的证券市场上这一现象尤为突出。

问题在于,面对形形色色的证券纠纷,如何探索和构建证券市场低成本、高效率的解决证券纠纷的机制,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新课题。

我们认为,除了通过诉讼或行政的方式来解决证券纠纷外,采用仲裁的方式来解决证券纠纷是一条有效的途径。

 仲裁解决证券纠纷的法律依据 1994年8月31日颁布的仲裁法关于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的规定,同样适用于证券纠纷,因为证券纠纷大量的属于民事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的纠纷。

 同年10月11日,中国证监会以(证监发字〖1994〗139号文)发布了《关于证券争议仲裁协议问题的通知》,该通知是针对中国证监会管辖范围内的证券经营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因股票发行或者交易引起的争议必须采取仲裁方式解决所作出的规定。

通知指出:一、按照《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七十九条和八十条的规定,凡是与股票发行或者交易有关的争议,需要采取仲裁方式解决的,应当签订证券争议仲裁协议或者仲裁条款。

证券经营机构之间以及证券经营机构与证券交易所之间因股票的发行或者交易引起的争议必须采取仲裁方式解决。

上述机构签订的与股票发行或者交易有关的合同,应当包括证券争议仲裁条款。

证券争议仲裁制度研究(上)

证券争议仲裁制度研究(上)

证券争议仲裁制度研究(上)引言自1990年12月和1991年6月,上海和深圳相继成立了证券交易所,开启了新中国证券市场的先河。

10多年来,我国证券市场飞速发展,对国民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同时也激起了广大投资者的投资热情,证券市场一度被一些投资者视为发财致富的沃土。

[1]但正如一位西方哲学家所言,“最肥沃的土壤最容易滋生莠草”。

[2]作为一个新兴的市场,我国证券市场存在着先天体制的缺陷、法制的不健全、投资者法律意识的淡漠等种种因素,产生了与日俱增的争议。

尤其是近几年来,证券市场上因虚假陈述、操纵股价、内幕交易、欺诈客户等违法行为导致投资者索赔的案件在逐渐增多。

证券市场上广大投资者的法律意识逐渐醒觉,纷纷拿起法律武器,掀起了风起云涌的投资者维权活动,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

鉴于证券市场上的种种不法行为已经严重影响了证券市场的正常运作和国民经济的稳定发展,因此,正确处理各种证券争议,建立一套公正、有效的争议解决机制,是保证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和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的必要前提。

证券争议属于民商事争议,当事人除可以自行协商解决、经由调解解决、法院诉讼外,亦可由仲裁机构以仲裁方式解决。

与调解和诉讼形式相比,证券仲裁以其具备的专业、高效、经济等特点而倍受人们的青睐。

美国是现代证券仲裁制度的发源地,证券仲裁有近200年的历史,仲裁已经成为美国解决证券争议的主要方式。

[3]针对目前我国国情,我们应该深入研究美国的证券仲裁制度及其所依赖的外部环境,借鉴其中适合我国现实及未来发展的制度及思想,修订完善并形成适合我国国情的证券仲裁制度,从而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为证券业的健康发展奠定坚实的制度基础。

第一章证券争议的解决机制分析证券市场的运行离不开自身完善的争议解决机制。

低成本、高效率的争议解决机制,是证券市场有效运行的一个重要保证,也是投资者参与证券市场时所要考虑的成本和风险因素之一。

解决证券争议主要有三条途径:第一条途径是争议双方本着自愿协商的原则,进行调解。

中国证券仲裁制度略论-周成泓

中国证券仲裁制度略论-周成泓

中国证券仲裁制度略论/周成涨中国证券仲裁制度略论周成泓摘要:证券仲裁有着诉讼所不具有的优势,这是它得以产生的原因。

由于缺乏法律依据、成本较高及诉讼和行政处理方式长期居于垄断地位三个方面的原因,我国的证券仲裁仍处T起步阶段。

解决的办法有三,即,设置相关的证券仲裁机构,制定示范性的证券仲裁规则,在证券业内开展仲栽的倡导和推荐工作,营造诉诸仲裁的氛围。

关键词:中国证券仲裁;产生原因;现状;改革目前,中国证券争议法律解决途径主要有民事侵权赔偿诉讼、证券仲裁与调解三种,三者之中,证券仲裁一致未得到广泛采用。

与此相反,在美国等经济发达国家,证券争议主要是依靠证券仲裁解决的。

为与国际接轨,笔者以为,应当对我国的证券仲裁制度予以改革和完善。

一、证券仲裁概述(一)证券仲栽的概念及其历史沿革证券仲裁,是指平等主体的当事人之间就发生在他们之间的有关证券的合同权益争议或其他财产权益争议,依据事先或事后达成的仲栽协议,将争议提交给仲裁机构,由其依照一定的程序进行裁决的制度。

证券仲裁制度是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而逐步产生的。

由于证券法是公私混合法,涉及公共金融秩序与社会安定问题,所以早期判例认为证券纠纷并不具有可仲栽性[1]。

一直到 1987 年的 Shearson/American Express, Inc. v. McMahon 一' 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才确立了所有依联邦证券法律规定的请求均具有可仲裁性。

自此,仲裁始开始在证券领域得以应用[2]。

自1993年起,中国大陆与香港订立协议,决定采用仲栽方式解决H股股东为一方当事人的有关争议,并指定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为大陆方的仲栽机构。

1994年8月26日,国务院证券委员会颁布了证委发[1994]20号《关于指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为证券争议仲裁机构的通知》,中国证监会则以证监发字[1994] 139号文的形式发布了《关于证券争议仲裁协议问题的通知》,推荐采用仲裁方式解决证券争议,2004年初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向各地印发了《关于依法做好证券、期货合同纠纷仲裁工作的通知》,并与该年3月17日召开了“证券期货仲裁工作会议”,对运用仲裁方式解决证券期货合同纠纷的工作进行了系统的研究和部署[3]。

从《仲裁法》看我国的证券仲裁制度

从《仲裁法》看我国的证券仲裁制度

作者: 王存
作者机构: 南京大学法学院
出版物刊名: 法学
页码: 42-44页
主题词: 证券仲裁;证券纠纷;仲裁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当事人;仲裁法;仲裁方式;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证券市场;仲裁时效
摘要: <正> 一、我国证券仲裁制度的立法发展 我国证券仲裁制度的建立起步较晚,自1990年《上海证券交易所市场业务试行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及1991年《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至今也只有短短的几年。

这一方面是因为我国证券发展的历史尚短,另一方面是我国证券制度的构建步伐异常缓慢的缘故。

1.1990年上海证券交易所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制定了《规则》。

该《规则》第12章对证券仲裁的有关内容作出原则性规定。

次年,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规则》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仲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细则》一方面对《规则》中的内容加以具体化;另一方面,对《规。

证券争议仲裁制度研究(下)

证券争议仲裁制度研究(下)

证券争议仲裁制度研究(下)SRO的规那么确立了共同仲裁制度。

假设仲裁程序中的任何一方具有共同的仲裁理由或寻求共同的救济权利,都可以参加共同仲裁。

例如,仲裁的一方可能是通过同一个经纪人进展证券买卖的众多的投资人,也可能是被同一家公司拖欠佣金的数个经纪人。

仲裁委员会的主任(Director)也能将几个独立的仲裁恳求合并审理并作出一个判决。

[1]四、集团诉讼(ClassAction)的仲裁随着仲裁庭审理复杂案件的才能不断进步,许多法庭已经发现仲裁庭有才能审理集团诉讼案件。

然而在证券领域,几个主要的仲裁场所,如NYSE和NASD等,在SEC的和证券业协会的支持下,已经采纳了制止对集团诉讼进展仲裁的规那么。

[2]因此,虽然可能,集团诉讼的仲裁在许多情况下还是被各种自律性组织的规那么所排除。

五、仲裁中的证据规那么(RulesofEvidence)一般情况下,仲裁程序不适用在美国司法程序中严格适用的联邦证据规那么,但这并不意味着仲裁员可以承受任何证据。

在仲裁中其实也适用证据规那么,只是不如在法庭上那么严格。

尽管不同的案件事实有不同的规那么,但以下规那么是必须遵守的:1、该证据在案件中的重要性越高,仲裁员严格适用证据规那么的可能性越高;2、鉴于仲裁的非正式性(Informal),可以以书面的证词代替实物证据(PhysicalEvidence),但仲裁员在仲裁中很少采纳第二手或者第三手传闻证据,仲裁员经常要求律师核实证据的;3、在决定证据可靠性问题时,仲裁员常常依靠自己的法律知识或专业常识。

因此,对于在非重要问题上的传闻证据(HearsayEvidence),仲裁员也经常采纳,然而,对于重要问题的证据,仲裁员那么比较慎重。

[3]4、在第一次开庭前20天内,当事方必须互相交换将要在开庭中出示的证据,否那么在正式开庭时,该证据不得出示。

当事人都有权对提交仲裁庭的任何证据提出反对意见或发表看法,仲裁员一般不会承受单方面的争辩和证据;5、假设当事方以提交证人证言代替证人亲自出庭,仲裁员通常要考虑证人不能出庭的理由和对方当事人是否能有时机对证人进展询问,假设证人不能出庭的理由不能成立或对方当事人失去了询问证人的时机,该证言将不会被采纳;6、在仲裁中,仲裁员经常使用最正确证据规那么(BestEvidenceRu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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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规 定争 议 解决 的条款 , 将仲 裁作 为解 决争议 的方式还 需要 法律 的依 据 。在 参
照证 券仲 裁制 度 比较发 达的 国家如 美国 的证 券仲 裁 的规 则的基 础上 , 如何 更 好
地制 定 符合 中国证 券 市场情 况 的仲 裁规 则仍 是 我 国证 券 仲 裁 业所 面临 的挑 战
和 机遇 。在 聘任精 通证 券和 法律 知识 的 专 门人 员为仲裁 员的 问题 上 , 学者 们似
乎 已达 成共 识 。但 是是 否应 在证 券 交 易所 或证 券 行 业协 会 内设 立仲 裁 专 门机
构, 在证 券 仲裁规 则 中如何 移植 小额仲 裁 、 前和 解 、 据规 则等 问题 一 直 困扰 诉 证
度 却在 我 国发展 缓慢 , 而且 立法 层次 低 、 围窄 、 乏 系统性 。现有 的证券 仲 裁 范 缺
19 93年 4月 2 日国务 院颁 布 的《 票 发 行 与交 易 暂行 条 例 》 7 2 股 第 9条 规
定: 与股票 的发行或 者交 易有 关 的争 议 , 当事 人 可 以按 照 协 议 的 约定 向仲裁 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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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论 争 鸣 3 7
我国证券仲裁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王英 民
[ 内容提 要 ] 券仲 裁在 国外方兴 未 艾 , 迄今 为止 , 证 但 包括 中国 国际 经 济 贸
易仲裁委 员会 ( IT C) 内, 国的仲 裁 机构 还 没有 制 定独 立 的证 券 仲 裁规 CE A 在 我 则 。上 海 、 深圳 两个证 券 交 易所 于 2 0 0 1年 l 2月 1日新 施行 的 交 易规 则 中并 没
构 申请 调解 、 仲裁 。第 8 0条规 定 : 证券 经 营机构 之 间 以及 证券 经 营机构 与证 券
交易 所之 间 因股票 发行 或交 易引 起 的争议 , 当 由证券委 批 准设立 或 者指 定 的 应
仲裁 机构 调解 、 仲裁 。19 94年 8月 2 日国务 院证 券 委 员会 发布 的《 境 外上 7 到
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 13条规定 , 第 6 到香港 上市的公 司应 当将争议或者权 利
主张提 交仲裁 解 决 。20 04年 1月 1 8日, 国证监 会 和 国务 院法 制 办公 室 印发 中
着我 国证券 仲 裁的发展 。
[ 关键词] 证券仲裁规则 小额仲裁 诉前和解
证据规则
20 0 4年美 国 仲裁 论 坛 的 调 查 显 示 : 券 仲 裁 模 式 在 投 资 者 中 越 来 越 流 证
行, 这也 印证 了圣约翰 大学法 学院 Mi al e n 教 授 2 0 c ePr o h i 0 2年 的证券 仲裁 报告 : 1 8 从 9 0年 到 2 0 0 1年 美 国 证 券 仲 裁 纠纷 中 投 资 者 获 胜 的 比 例 是 5 .6 , 20 2 5 % 而 0 0年联邦 法 院受 理 的案件 中只有 3 % 的投资 者最 终赢 得 2
3 仲裁 与 法 律 ・ 14辑 ・ ……… ………… ……… …… …… … ………… … … 8 第 0


证券仲裁的概述
( ) 券 仲裁 的定 义 一 证
正如 美 国著名法 学 家 D maeA iols o k r t e 所言 , st 公平 和 正义是 存 在于 法律 文 字之 外 的 , 择仲裁 而不 是法 庭 更 有利 于 实 现公 平 和 正 义 , 选 因为 法官 只盯着 法 律, 而仲裁 员讲 求 的是公 平 。 ②
造。
中国人 民大学法学院 2 0 0 5级博士研究生 , 现任职于中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 。
① J N w. O L Y,T R IR T RSHA D O K ( 98 . OH C O E HEA BT A O ' N B O 2 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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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 和事实 行 动维护 处 于弱势 地位 的中小投 资者 的利益重 。而 以专业 、 效 、 济等 特点 著称 的证 券 仲裁 制 并 高 经
的立 法规定 如下 :
对证 券争 议 案件 的垄 断性地 位 。但 投 资 者 通过 诉 讼 手 段维 护 自身 权益 的成 本
证券 的发行与交易遵循公平 、 公正、 公开以及诚实信用的原则 , 在实际发行
与交 易过 程 中 , 生各 种争议 不可 避 免 。证 券 争议 属 于 民商 事纠 纷 , 发 当事人 除
可 以自行协商解决、 由调解解决 、 经 法院诉讼外 , 亦可由仲裁机构 以仲裁方式解 决 。证券仲裁③ 是指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 的平等主体之 间发生 与证券发行或 者交 易相关 的争议 时 , 各方 当事人 自愿 达 成协 议 , 请 无 直接 利 害 关 系 的第 三 提 者, 按照一定的审理程序作出对各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的公断或者裁决。作
了 纠 纷 。多 于 2 % 的胜 算 率 像 磁 石 一 样 吸 引 着 投 资 者 选 择 证 券 仲 裁 解 决 0 争 议 。 我 国人 世 的过 渡 期 即 将 结 束 , ① 如何 更 好 地 化 解 金 融 证 券 纠纷 已 为 投 资 者所 关 注 。本 文 以此 为契 机 , 主要 探 讨 证券 仲 裁 的优 势 及 其 相 关 规 则 的 构
为证 券诉讼 之 外解决 争议 的方 式 之一 , 证券 仲裁 具有 专业 、 高效 、 济等 特点 。 经
( ) 二 证券 仲 裁的 法律依 据
中国证 券 市场 发展 十几 年取 得 了令 人 瞩 目的成 就 , 侵 害投 资者 利益 的案 但
件也层出不穷。管理层在追究违规甚至犯罪行为的同时, 却没有足够 的法律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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