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开展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建设管理
南水北调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南水北调工程安全、高效、稳定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南水北调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南水北调工程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全过程,包括工程本体、配套设施、相关设备、施工人员、管理人员等。
第三条南水北调安全管理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全员参与、全过程控制、全天候监管。
第二章安全组织与管理第四条建立健全南水北调工程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明确各级安全管理职责,确保安全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五条工程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单位应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工程安全管理的决策、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调整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
第七条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实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
第八条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确保安全生产知识普及率达到100%。
第三章安全生产措施第九条工程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单位应制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严格执行各项安全规定。
第十条工程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单位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一条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严格执行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施工现场安全。
第十二条加强设备安全管理,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第十三条加强人员安全管理,严格执行人员上岗资格制度,确保人员安全。
第十四条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四章安全生产监督与考核第十五条建立安全生产监督机制,明确监督范围、内容和方法,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各级领导和员工的绩效挂钩。
第十七条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南水北调管理条例
南水北调管理条例南水北调有利于水资源的合理配置利用。
下面是整理的关于南水北调管理条例的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南水北调工程的供用水管理,充分发挥南水北调工程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南水北调东线工程、中线工程的供用水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南水北调工程的供用水管理遵循先节水后调水、先治污后通水、先环保后用水的原则,坚持全程管理、统筹兼顾、权责明晰、严格保护,确保调度合理、水质合格、用水节约、设施安全。
第四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南水北调工程的水量调度、运行管理工作,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南水北调工程的水污染防治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南水北调工程水源地、调水沿线区域、受水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的有关工作,并将南水北调工程的水质保障、用水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对南水北调工程水源地、调水沿线区域的产业结构调整、生态环境保护予以支持,确保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安全。
第六条国务院确定的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具体负责南水北调工程的运行和保护工作。
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省、直辖市政府确定的单位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南水北调配套工程的运行和保护工作。
第二章水量调度第七条南水北调工程水量调度遵循节水为先、适度从紧的原则,统筹协调水源地、受水区和调水下游区域用水,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南水北调工程水量调度以国务院批准的多年平均调水量和受水区省、直辖市水量分配指标为基本依据。
第八条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水量调度年度为每年10月1日至次年9月30日;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量调度年度为每年11月1日至次年10月31日。
第九条淮河水利委员会商长江水利委员会提出南水北调东线工程年度可调水量,于每年9月15日前报送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并抄送有关政府和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
长江水利委员会提出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年度可调水量,于每年10月15日前报送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并抄送有关省、直辖市政府和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
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办法
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办法一、引言南水北调工程是中国政府于20世纪90年代启动的一项重大工程,旨在解决北方地区严重缺水问题。
为了确保工程顺利进行和高效管理,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办法被制定出来,以规范工程的实施和各方的责任。
二、总则1. 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南水北调工程的实施、运行和管理。
2. 目标南水北调工程的管理办法的目标是确保工程的安全、高效运行,最大限度地提供北方地区的水资源。
三、工程建设管理1. 规划与设计南水北调工程的规划与设计应符合国家水资源保护政策和环境保护要求,同时兼顾各地区的水资源需求和生态环境保护。
2. 施工管理南水北调工程的施工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进行,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同时,施工过程中应加强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减少对当地生态系统的影响。
3. 资金管理南水北调工程的资金使用应严格按照相关财务制度进行,并保证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效益。
四、运行管理1. 设备维护南水北调工程的设备维护应按照制定的计划进行,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高效利用。
2. 水源调配南水北调工程的水源应根据相关部门的要求进行合理调配,同时充分满足各地区的用水需求。
3. 运行监测南水北调工程应建立健全的监测系统,对工程的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五、环境保护管理1. 生态恢复南水北调工程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应进行评估,并制定有效的生态恢复措施,保护当地生态系统的稳定和发展。
2. 水资源保护南水北调工程应注重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禁止非法占用和过度开发水资源。
3. 污染防治南水北调工程应严格控制和治理水域污染,防止污染物对水质造成不良影响。
六、责任与监督1. 责任划分南水北调工程的责任应明确划分,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责履行各自的工作,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
2. 监督机制南水北调工程的监督应建立完善,通过建立监测点、开展专项督查等方式,对工程的实施和管理进行监督。
七、附则1.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南水北调工程管理部门所有。
南水北调工程文明工地建设管理规定
《南水北调工程文明工地建设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南水北调工程文明工地管理工作,推动文明工地创建活动,根据《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和国家有关法规要求,结合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南水北调东、中线主体工程建设。
第三条南水北调工程文明工地创建活动坚持“以人为本,注重实效”的原则,在工程建设中全过程、全方位提倡文明施工,营造和谐建设环境,调动各参建单位和全体建设者的积极性,做到现场整洁有序,实现管理规范高效,保证施工质量安全,促进工程顺利建设。
第四条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南水北调办”)负责组织、指导和管理文明工地创建活动,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建设管理司承担文明工地评审等具体组织管理工作。
有关省(直辖市)南水北调办事机构,受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委托,负责文明工地的初评,或参与国务院南水北调办组织的评审考核等工作。
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建设管理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等其他各参建单位开展文明工地创建活动。
第五条南水北调工程文明工地创建活动贯穿工程开工至竣工全过程。
项目建设管理单位(项目法人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委托或代建项目建设管理机构。
下同)应组织施工、监理、设计等参建单位在进场后及时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制定文明工地创建工作计划,在主体工程开工后,正式启动文明工地创建工作。
第六条南水北调工程文明工地按以下标准考核:综合管理:文明工地创建工作计划周密,组织到位,制度完善,措施落实;参建各方信守合同,全体参建人员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倡导正确的荣辱观和道德观,学习气氛浓厚,职工文体活动丰富;信息管理规范;参建单位之间关系融洽,能正确协调处理与周边群众的关系,营造良好施工环境。
质量管理:质量保证体系健全;工程质量得到有效控制,工程内在、外观质量优良;质量缺陷处理及时;质量档案资料真实,归档及时,管理规范。
安全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及规章制度完善;制定针对性和操作性强的事故或紧急情况应急预案;实行定期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无重大安全事故。
河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加强南水北调配套工程运行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加强南水北调配套工程运行管
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水利厅
•【公布日期】2022.12.05
•【字号】豫水调[2022] 12号
•【施行日期】2022.12.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
正文
河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加强南水北调配套工程运行管理工作
意见的通知
豫水调[2022] 12号
南水北调受水区省辖市水利局、南水北调工程运行保障中心(办公室),开封市、驻马店市、商丘市水利局,省南水北调中心:
《河南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南水北调配套工程运行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审核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水利厅
2022年12月5日。
南水北调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调办建管[2005]33号
南水北调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正文:---------------------------------------------------------------------------------------------------------------------------------------------------- 南水北调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5月13日,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国调办建管〔2005〕3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南水北调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质量监督行为,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南水北调主体工程的质量监督,配套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南水北调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采用统一集中管理、分项目实施的质量监督管理体制。
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南水北调办”)依法对南水北调主体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南水北调东线主体工程、中线干线工程委托项目和汉江中下游治理工程项目,其质量监督工作由南水北调办委托有关省(直辖市)南水北调办事机构负责实施。
第五条南水北调工程建设项目法人、项目建设管理、勘测设计、监理、施工、设备供应等单位依照法律法规承担工程质量责任,并接受监督。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第六条南水北调办在质量监督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为:贯彻执行国家和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质量管理行为和有关质量监督实施机构质量监督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重要项目质量监督机构设立的批准和省(直辖市)质量监督站设立的核准;组织交流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经验;组织发布南水北调工程质量监督信息。
第七条南水北调办在南水北调主体工程所在省(直辖市)设立南水北调工程省(直辖市)质量监督站。
省(直辖市)质量监督站的主要任务为:贯彻执行国家和南水北调办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委托项目的质量监督,具体实施东线工程和中线干线工程委托项目、汉江中下游治理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设立项目站或组织巡回检查组并向南水北调办备案;定期向南水北调办汇总报送工程质量监督信息。
北京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专项设施迁建项目变更管理办法
北京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专项设施迁建项目变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北京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专项设施迁建(以下简称迁建)的建设管理,规范迁建工程变更管理程序,保证迁建质量和进度,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参照北京市《市政工程监理规程》(DBJ01-41-2002)等行业规范,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变更是指在迁建实施过程中,与原合同相比,在工程材料、工程质量标准、设施构造、技术指标、施工工艺、施工方法等发生变化时所进行的修改和为配合北京市南水北调主体工程施工临时增加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南水北调工程拆迁办公室(以下简称建设单位)组织实施的北京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专项设施迁建工程变更。
第二章工程变更管理原则第四条工程变更应按照先批准,后实施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工程变更管理遵循程序规范、权责明确、论证科学、审批严格的原则,做到保证迁建质量、工期和安全,合理控制迁建投资。
第三章工程变更审批流程第六条工程变更审批权限在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根据工程变更内容及资金情况,可以其上级主管单位报批。
第七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各方均有权提出变更。
第八条建设单位提出变更,以会议纪要形式下发各参建单位,必要时设计单位依据会议纪要编制设计文件。
监理单位根据会议纪要(或及设计文件)签发《工程变更通知》。
第九条设计单位提出变更,在取得建设单位的同意后下发设计文件至建设单位,建设单位转发监理单位。
监理单位根据设计文件签发《工程变更通知》。
第十条监理单位提出变更,必要时经设计单位同意,以书面形式报建设单位批准后,由监理单位签发《工程变更通知》。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提出变更,应填写《工程变更申请报告》,监理单位审批同意后(必要时经设计单位同意),报建设单位批准同意后,由监理单位签发《工程变更通知》。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接到变更通知后一般应在14天内完成工程变更单的填报工作并逐级上报监理和建设单位、监理和建设单位分别在14天内办理完相关审批手续,签发《工程变更单》。
南水北调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调办建管[2005]33号)
南水北调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5月17日2005年5月13日,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南水北调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调办建管〔2005〕33号),办法全文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南水北调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质量监督行为,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南水北调主体工程的质量监督,配套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南水北调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采用统一集中管理、分项目实施的质量监督管理体制。
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南水北调办”)依法对南水北调主体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南水北调东线主体工程、中线干线工程委托项目和汉江中下游治理工程项目,其质量监督工作由南水北调办委托有关省(直辖市)南水北调办事机构负责实施。
第五条南水北调工程建设项目法人、项目建设管理、勘测设计、监理、施工、设备供应等单位依照法律法规承担工程质量责任,并接受监督。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第六条南水北调办在质量监督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为:贯彻执行国家和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质量管理行为和有关质量监督实施机构质量监督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重要项目质量监督机构设立的批准和省(直辖市)质量监督站设立的核准;组织交流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经验;组织发布南水北调工程质量监督信息。
第七条南水北调办在南水北调主体工程所在省(直辖市)设立南水北调工程省(直辖市)质量监督站。
省(直辖市)质量监督站的主要任务为:贯彻执行国家和南水北调办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委托项目的质量监督,具体实施东线工程和中线干线工程委托项目、汉江中下游治理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设立项目站或组织巡回检查组并向南水北调办备案;定期向南水北调办汇总报送工程质量监督信息。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10号——河北省南水北调配套工程供用水管理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10号——河北省南水北调配套工程供用水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2.10•【字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10号•【施行日期】2016.0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10号《河北省南水北调配套工程供用水管理规定》已经2015年12月3日省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张庆伟2015年12月10日河北省南水北调配套工程供用水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南水北调配套工程的供用水管理,充分发挥配套工程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南水北调配套工程的供用水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南水北调配套工程(以下简称配套工程),是指南水北调中线总干渠分水口门以下、地表水厂或者直供用水户以上的输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配套工程的供用水管理坚持工程统一管理、水量统一调度、水质严格保护、用水总量控制的原则,确保运行安全、调度合理、水质合格、用水节约。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配套工程的水量调度和运行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配套工程水污染防治的监督工作,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配套工程供用水的相关工作。
在配套工程竣工验收前,省南水北调办事机构协调受水区设区的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做好配套工程供用水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受水区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配套工程供用水的相关工作,并将配套工程的水质保障、用水管理、工程设施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六条受水区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配套工程的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负责配套工程供用水的相关工作,南水北调办事机构在配套工程竣工验收前协调做好配套工程供用水的相关工作。
南水北调工程代建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南水北调工程代建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11.24•【文号】国调办建管[2004]78号•【施行日期】2004.11.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南水北调工程代建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国调办建管[2004]78号)第一条为加强对实行代建制管理的南水北调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管理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效益,根据《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南水北调工程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在南水北调主体工程建设中,南水北调工程项目法人(以下简称项目法人)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选择具备项目建设管理能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项目建设管理机构或具有独立签订合同权利的其他组织(即项目管理单位),承担南水北调工程中一个或若干个单项、设计单元、单位工程项目全过程或其中部分阶段建设管理活动的建设管理模式。
南水北调工程涉及省(市)边界等特殊项目需要实行代建制的,经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同意,项目法人可以通过直接指定的方式选定项目管理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南水北调主体工程项目建设,配套工程项目的建设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项目管理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与项目法人签署的委托合同,独立进行项目建设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同时接受依法进行的行政监督及合同约定范围内项目法人的检查。
第五条项目法人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选择南水北调工程项目勘察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其勘察设计合同和监理合同可由项目法人委托项目管理单位管理。
项目管理单位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选择南水北调工程项目施工单位以及重要设备供应单位。
招标文件以及中标候选人需报项目法人备案。
第六条项目法人在招标选择项目管理单位时,按本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资格条件要求,并对有投标意向的项目管理单位进行资格条件审查。
南水北调工程运行管理制度
南水北调工程运行管理制度一、南水北调工程概述南水北调工程是一项规模宏大、水利工程史上的创举,是我国20世纪最伟大的国家工程之一。
南水北调项目始于1952年,1977年开始论证、规划,计划中的南水北调分为东、中、西三条线,工程包括引水工程和配套工程。
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是南水北调项目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目前最大的调水工程,主要解决华北地区水资源匮乏的问题。
南水北调中线工程自2002年动工兴建,历经十余年建设,于2014年全部建成,成功实现了南水北调的目标。
二、南水北调工程的意义1.解决黄淮海干旱地区的严重水资源短缺问题,实现跨区域调水供水,缓解北方城市的用水困难。
2.提高华北地区水资源的利用效率,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增强对干旱地区的防灾减灾能力。
3.提升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促进区域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改善水环境质量,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4.强化水资源调配和管理,实现水资源的平衡分配和综合利用,促进沿线地区共赢发展。
三、南水北调工程运行管理制度1.建立健全南水北调工程管理机构,明确管理职责和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建立专职机构。
2.建立南水北调工程运行管理规章制度,明确运行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实施范围和管理程序。
3.建立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实时监测南水北调工程的运行情况,及时调整管理措施。
4.建立水资源调度调控机制,统筹南水北调工程的水质、水量、水利用等资源利用情况。
5.建立安全保障工作体系,确保南水北调工程的安全运行,防范水源地的恶性事件发生。
6.加强环境保护管理,注重生态保护,减少对沿线环境的影响,维护水生态平衡。
7.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提高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确保南水北调工程的合法运行。
8.加强技术培训和人才队伍建设,提高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和综合能力,确保南水北调工程运行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四、南水北调工程运行管理的挑战1.地质地形复杂,工程建设难度大,运行管理工作面临较大挑战。
2.人员培训和管理水平不高,管理人员素质不稳定,导致工程运行管理不畅。
北京市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4.15•【字号】京调委[2009]1号•【施行日期】2009.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北京市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调委〔2009〕1号)各成员单位: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北京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代章)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五日北京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北京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科学、和谐建设,规范工程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工程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北京市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的精神,以及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和有关规定,结合北京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北京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以下简称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是指纳入《北京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总体规划》中的工程。
第三条凡从事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体制与职能第四条北京市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南水北调建委会)是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建设的决策机构,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和决定,决定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措施和重大问题。
第五条北京市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南水北调办)是市南水北调建委会的办事机构,负责贯彻落实市南水北调建委会的决定事项,对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的建设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北京市南水北调工程拆迁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南水北调拆迁办)负责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征地拆迁总体计划的编制,协调、指导征地拆迁实施工作,并组织专项设施迁建的实施工作。
南水北调工程现行有效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南水北调工程现行有效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日期:2011年6月23日一、综合类1.国务院《关于南水北调工程总体规划的批复》(国函[2002]117号)2.国务院《批转南水北调办等部门关于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治污规划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函[2003]104号)3.国务院《关于成立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的通知》(国发[2003]17号)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丹江口水利枢纽大坝加高工程坝区和库区淹没线以下区域人口增长和基本建设的通知》(国办发[2003]12号)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71号)6. 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调委发[2003]1号)7. 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项目法人组建方案的通知》(国调委发[2003]2号)8. 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建设管理局组建意见的通知》(国调委发[2003]3号)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国办发[2004]69号)1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4]86号)11. 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关于成立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的通知》(国调委发[2004]1号)12. 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关于南水北调中线水源工程项目法人组建方案的批复》(国调委发[2004]2号)13. 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关于南水北调东线江苏境内工程项目法人组建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调委发[2004]3号)14. 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关于南水北调东线山东干线有限公司组建方案的批复》(国调委发[2004]4号)15.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调委发[2004]5号)16.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调委发[2005]1号)17.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关于南水北调工程建设中城市征地拆迁补偿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调委发[2005]2号)18.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关于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有关税费计列问题的通知》(国调委发[2005]3号)19.国务院《关于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规划的批复》(国函[2006]10号)20.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南水北调工程征地移民工作的通知》(国调委发[2006]1号)2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国办发[2008]44号)22.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投资静态控制和动态管理规定的通知》(国调委发[2008]1号)23.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调办综[2003]4号)24. 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公文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国调办综[2003]5号)25.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外事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调办综[2003]16号)26.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加强综合政务信息工作的通知》(国调办综[2005]102号)27.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综合司《关于加强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综综合[2005]74号)28.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综合司《关于印发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网站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综政宣[2004]35号)29.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南水北调东中线第一期工程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国调办综[2007]7号)30.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综合司《关于印发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通知》(综政宣[2008]17号)31.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调办综[2009]18号)32.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司局级及以下人员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的通知》(国调办综[2009]37号)二、投资计划类1.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建设投资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调办投计[2009]31号)2.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加强南水北调工程勘测设计招投标工作的通知》(国调办投计[2006]4号)3.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初步设计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调办投计[2006]60号)4.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加强南水北调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调办投计[2006]67号)5.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加强南水北调东、中线一期工程初步设计工作的通知》(国调办投计[2006]100号)6.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南水北调工程初步设计及重大设计变更审查工作管理的通知》(综投计函[2006]271号)7.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项目管理预算编制办法的通知》(国调办投计[2008]154号)8.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价差报告编制办法的通知》(国调办投计[2008]155号)9.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统计报表制度(2010-2011)的通知》(国调办投计[2011]1号)三、经济财务类1.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综合司《关于印发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机关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等五个管理办法的通知》(综经财[2003]12号)2.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综合司《关于印发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机关合同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综经财[2004]18号) 3.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综合司《关于印发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机关财务部门安全工作规定》(综经财[2004]43号)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对中央直属电厂用水征收水资源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787号)5.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综合司《关于修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综经财函[2009]205号) 6.财政部、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投资控制奖惩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1113号)7.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综合司《关于印发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机关经费支出管理办法的通知》(综经财[2006]109号) 8.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综合司《关于印发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机关财务报销业务流程指南(试行)的通知》(综经财[2006]81号) 9.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综合司《关于印发国务院南水北调办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程序规定的通知》(综经财[2007]89号)10.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务院南水北调办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调办经财[2007]86号)11.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会计基础工作指南的通知》(国调办经财[2007]128号)12.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规范项目法人申请拨付南水北调工程财政性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调办经财[2008]120号)13.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调办经财[2008]135号)14.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竣工(完工)财务决算编制规定的通知》(国调办经财[2008]159号)15.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调办经财[2005]39号)16.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修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综经财函[2009]205号)17.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综合司《关于印发国务院南水北调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综经财[2009]70号)18.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综合司《关于印发国务院南水北调办机关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综经财[2009]71号)19.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综合司《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会计核算科目与工程概算项目衔接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综经财[2009]79号)20.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审计署《关于调整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分年度上缴额度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9]21号)21.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9]90号)22.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审计署、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加强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财综[2010]21号)四、建设管理类1.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调办建管[2004]72号)2.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代建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调办建管[2004]78号)3.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委托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调办建管[2004]79号)4.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调办建管[2005]33号)5.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南水北调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国调办建管[2005]103号)6.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加强南水北调工程科技项目管理工作的意见》(国调办建管[2005]80号)7.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验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调办建管[2006]13号)8.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文明工地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国调办建管[2006]36号)9.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加强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建设管理的意见》(国调办建管[2006]89号)10.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南水北调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调办建管[2007]54号)11.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质量监督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调办建管[2007]56号)12.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渠道混凝土衬砌机械化施工管理的通知》(国调办建管[2007]73号)13.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加强南水北调工程跨渠桥梁施工质量和安全管理的通知》(国调办建管[2007]101号)14.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南水北调工程建筑市场管理的通知》(国调办建管[2007]136号)15. 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南水北调工程跨渠桥梁建设与管理有关意见的函》(国调办建管函[2008]31号)16.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调办建管[2008]83号)17.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南水北调工程施工招标标段划分的指导意见》(国调办建管[2008]113号)18.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水北调东中线一期工程建设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的通知》(国调办建管[2008]141号)19.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建设期完工项目运行管理与维修养护办法的通知》(国调办建管[2008]173号)20.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南水北调工程施工单位信用管理的意见》(国调办建管[2008]179号)21.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南水北调工程质量管理和质量监督工作的意见》(国调办建管[2009]241号)22.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水泥搅拌桩质量管理的通知》(国调办建管[2010]17号)23.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质量监督导则的通知》(国调办建管[2010]20号)24.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南水北调工程监理单位信用管理的意见》(国调办建管[2010]27号)25.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建设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国调办建管[2010]45号)26.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南水北调工程跨渠桥梁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10]113号)五、环境保护类1.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丹江口库区及以上游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发改地区[2006]2188号)2.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水利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划定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总干渠两侧水源保护区工作的通知》(国调办环移[2006]134号)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水土保持项目前期工作的通知》(发改办农经[2007]514号)4.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综合司《关于南水北调工程水土保持有关事宜的通知》(综投计函[2007]204号)5. 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综合司、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交通运输部办公厅、环境保护部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南水北调东线京杭运河航运水污染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综环移函[2008]277号)6.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发展改革委、监察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关于印发南水北调东线一期工程治污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国调办环保函[2010]68号)7.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综合司、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环保部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治污工作的通知》(综环保函[2010]223号)六、征地移民类1.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严格控制南水北调中、东线第一期工程输水干线征地范围内基本建设和人口增长的通知》(国调办环移[2003]7号)2.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监理暂行办法>及<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移民安置监测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调办环移[2005]58号)3.财政部《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征地移民资金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会[2005]19号)4.国土资源部、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10号)5.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做好南水北调干线工程征迁安置验收工作的通知》(国调办环移[2006]81号)6.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做好南水北调工程征地移民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调办环移[2006]99号)7.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公安部《关于做好南水北调安全保卫和建设环境工作的通知》(国调办环移[2007]119号)8.国家文物局、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水北调东、中线一期工程文物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物保发[2008]8号)9.国家文物局、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建设文物保护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物保发[2008]10号)10.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综合司《关于维护丹江口库区社会稳定促进移民安置工作的通知》(综环移[2009]27号)11.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做好丹江口库区移民搬迁安置后的生产生活后续工作和有关稳定工作的通知》(综征地[2009]60号) 12.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综合司《关于开展南水北调工程丹江口水库移民工作领域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综征地[2009]62号)13.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做好南水北调工程征地移民有关工作的通知》(综征地[2009]94号)14.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南水北调中线总干渠压覆矿产影响问题处理原则等有关事宜的通知》(国调办征地[2009]195号)15.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干线工程征迁安置验收办法的通知》(国调办征地[2009]19号)16.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征地移民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调办征地[2010]57号)17.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综合司《关于定期报送丹江口水库移民安置实施进展情况的通知》(综征地函[2010]37号)18.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做好南水北调丹江口库区移民安置有关工作的通知》(综征地[2010]78号)19.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水北调丹江口水库大坝加高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调办征地[2011]30号)七、监督管理类1. 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建设项目举报受理及办理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调办监督[2004]52号)2. 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稽察办法的通知》(国调办监督[2004]66号)。
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制度
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南水北调工程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南水北调工程特点和实际需要制定。
2. 本制度适用于南水北调工程的所有参与方,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建设单位、运营管理单位、沿线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
3. 南水北调配套工程的目标是确保工程安全、高效运行,促进受水区与供水区的协调发展,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二、组织管理1. 成立南水北调工程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工程的重大事项,制定相关政策,解决工程实施过程中的问题。
2. 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南水北调配套工程的日常管理和运营维护工作。
3. 明确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职责,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三、规划建设1. 制定科学合理的规划,确保配套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实施。
2. 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水利工程建设的标准和规范,确保工程质量。
3. 强化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工程建设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
四、运营维护1. 建立健全运营维护体系,确保工程设施长期稳定运行。
2. 定期对工程进行检查评估,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3. 加强应急管理,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五、监督管理1. 加强对南水北调配套工程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规章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2. 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机制,接受社会监督,提高透明度。
3. 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严肃追究责任。
六、资金保障1. 确保南水北调配套工程所需资金的及时足额到位。
2. 建立多元化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工程建设和运营管理。
3. 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管,确保资金专款专用,防止挪用和浪费。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南水北调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2. 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办法(2008年9月5日)
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办法2008年9月17日2008年9月5日,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办法全文如下: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切实管好、用好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资金,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财经制度,结合南水北调工程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南水北调主体工程是指由南水北调东线江苏水源有线责任公司、南水北调东线山东干线有线责任公司、南水北调中线水源有线责任公司、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建设管理局负责建设管理的主体工程以及湖北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局负责建设管理的汉江中下游治理工程(上述单位统称项目法人)。
南水北调主体工程中的东线治污工程和截污导流工程、中线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工程除外。
南水北调主体工程中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程的资金管理按照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南水北调办)颁发的《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国调办经财[2005]39号)执行。
第三条工程建设资金管理的原则是:统筹安排,分级管理;制度健全,程序规范;专款专用,讲求效益;职责清晰,各负其责。
第四条项目法人应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对工程建设资金实行全过程管理,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一)依法筹集、拨(支)付、使用资金;(二)按工程概算和项目管理预算控制投资;(三)执行投资计划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四)依据合同按程序结算支付价款;(五)依据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核算工程成本;(六)加强监督检查。
第五条项目法人对资金的筹集和使用负总责,实行代建制和委托制建设管理单位对所负责建设管理工程的资金使用负责。
项目法人和建设管理单位要建立资金管理责任制度。
第六条项目法人和建设管理单位应设置专门的财务管理机构,负责工程建设资金管理。
第二章筹资管理第七条工程建设资金通过中央预算内资金(含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下同)、南水北调工程基金、银行贷款等多渠道筹集。
南水北调管理制度汇编
南水北调管理制度汇编南水北调工程的管理制度是保障工程建设和运行的关键,同时也是保障水资源利用的重要举措。
严格的管理制度可以有效地保障工程的安全稳定运行,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利用,保障生态环境的良好状态。
下面将就南水北调工程的管理制度进行汇编,包括管理体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监督制度等内容。
一、管理体制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体制主要包括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等部门。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负责统一规划、指导和协调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和运行工作;水利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运行管理和技术支持;长江水利委员会负责具体实施中线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
此外,还设立了南水北调办公室,负责协调各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工作,推动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
二、法律法规为了保障南水北调工程的建设和运行,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进行监管。
其中,最为重要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南水北调工程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明确了水资源管理、水利工程建设和水资源保护的基本原则和政策,为南水北调工程的建设与运行提供了法律依据;《南水北调工程管理条例》则是具体针对南水北调工程的管理进行了规范,包括水资源调度、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内容。
三、技术标准南水北调工程的建设和运行涉及到大量的技术标准,包括水质标准、水量调度标准、工程建设标准、设备运行标准等。
这些技术标准是保障工程安全运行和水资源合理利用的基础,必须严格执行。
水质标准保证了输水水质符合饮用水卫生标准,水量调度标准保证了不同地区的用水需求得到满足,工程建设标准和设备运行标准保证了工程的安全运行和设备的有效利用。
四、监督制度南水北调工程的建设和运行监督制度是保障工程安全的重要保障。
监督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国家监督,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和水利部负责对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和运行进行监督检查;二是社会监督,由相关专业机构和媒体开展对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和运行的监督报道和评价。
河南省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建设管理局监理管理细则
河南省南水北调受水区供水配套工程监理管理细则(试行)河南省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建设管理局二○一三年元月目录1 总则 22 一般规定 33 质量控制 54 安全管理 65 进度控制86 造价控制97 监理文件128 附录161 总则1.0.1 为加强河南省南水北调受水区供水配套工程施工监理活动的管理, 规范监理工作行为,提高项目管理水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工程建设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1.0.2 本细则适用于河南省南水北调受水区供水配套工程施工监理(含管道监造)。
1.0.3 监理单位应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维护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
1.0.4 施工监理应以合同管理为中心,有效控制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资金、进度等目标,加强信息管理,并协调建设各方之间的关系。
1.0.5 监理单位应依照监理合同约定,建立项目监理机构,并在监理合同约定时间内,将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他主要监理人员派驻到监理工地,根据监理工作任务派遣监造工程师常驻管道生产厂家履行监造职责;应及时将监理机构及其主要人员名单提交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将监理机构及其人员名单、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授权范围通知施工单位和管道生产厂家,实施期间有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施工单位和管道生产厂家;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主要监理人员应征得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同意。
1.0.6 监理人员应符合相应规定和监理合同约定的要求,各级监理人员应持证上岗。
1.0.7 监理单位应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和岗位责任制。
1.0.8 监理单位应加强合同管理,按照监理合同授权范围行使职责,并督促承包人按照施工合同的要求开展相应活动。
1.0.9 监理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依据合同约定的质量目标,做好工程质量控制工作。
1.0.10 监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依据合同约定的安全目标,做好工程安全控制工作。
1.0.11 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合同的要求,协助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编制合同项目的付款计划,做好工程造价控制工作。
滕州南水北调续建配套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浅析
滕州南水北调续建配套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浅析摘要:文章介绍了滕州市南水北调供水单元工程自开工以来的工程实施、初期运行及经验总结情况,为类似工程建设提供借鉴。
关键词:滕州市;南水北调;建设管理1、工程概况南水北调东线一期枣庄市续建配套工程(滕州供水单元)是山东省41个供水单元之一。
工程的主要包括取水、输水、泵站和调蓄水库工程,任务是从南四湖上级湖取水,经引水、加压和输配送江水配置给滕州市用水企业,为滕州市水资源合理优化配置提供强劲的替代水源保证。
2、组织实施办法滕州市水务发展有限公司为滕州供水单元工程的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工程招标、质量、安全、进度、投资管理以及验收后的工程运行管理工作。
市委市政府成立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建设管理处进行项目管理,下设办公室、建管科、财务科、征迁科、安保科,制定了建设等规章制度。
统一领导工程所涉及相关镇、街及行业部门负责配合征地拆迁、保障施工环境、手续办理等方面的工作。
监理单位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组织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对工程的关键工序和关键部位采取旁站监理,协助项目法人组织协调工程建设的投资、质量、工期及合同管理,协调各方,维护各单位的合法权益。
设计单位组织设计代表,在工程现场进行了测量控制网移交,设计交底,参加工地技术会议,参加工程验收,编制技术要求,解决设计问题。
各施工单位以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为指挥核心,下设安质部、工程技术部、物质设备部、计财部、综合管理部及试验室等主要部门,下辖土方作业队、砌石作业队、木工作业队、钢筋作业队、砼工程作业队、金属结构安装作业队、机电安装作业队、管道焊接施工作业队等独立工作队。
充分利用已有的水利项目施工管理经验,保证工程施工质量、安全和施工进度。
跟踪审计单位,对工程施工、材料和设备的采购等全面进行跟踪审计、工程结算审核、工程决算审计、项目工程财务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质量检测单位配备了检测人员,及时提交检测方案,及时完成了合同规定范围内工程质量检测任务。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合 同 管 理 是 贯 穿 于建 设 管 理 全 过 2 . 对易发 、 高 发 或 难 管 控 问题 制定
针 对措 施
水管道工程共 l 1 个 单 项 工 程 .估 算 总
投资约 3 0 0亿 元 。截 止 目前 , 配 套 工 程
程. 整 个 工 程 实施 都 要 落 实 到 每 一 份 合
南水 北调 追踪
规范 开展 南 熬 调; 配 套 程 建 被 管 理
口 张传 奇 葛 保 森
南 水 北 调 工 程 是 我 国 水 资 源 配 置 的 战略 性 工 程 . 兴建 南水 北 调 中线 工 程
建设管理的习惯。创立 、 形 成 良好 的 工 程 建 设 管 理 环 境 和 秩 序
题 .改 变 华 北 地 区严 重 缺 水 的 状 况 , 而 且 有 利 于提 高 沿 线 地 区的 供 水 能 力 . 保
推进依法治 国. 作 为 配 套 工 程 的项 目法
人. 河 北水 务 集 团始 终 坚 持 依 法 开 展 工 程建设管理工作 . 贯 穿 南 水 北 调 配 套 工 程 建 设 全 过 程 。 经 粗 略 统计 . 工 程 建 设 从 立项 、 设 计到验 收 、 投 人 运 行 所 涉 及 到 的法 律 法 规 、 部 门规 章 、 地 方 性 法规 、
实 施 管 理 方 面 下 大力 气 . 深 耕 细 作 是 规
范 南 水 北 调 配 套 工 程 的建 设 管 理 必 要
手 段
据南水北调 工程线路 长 、 穿越多 . 建 设
环 境 复 杂 的特 点 。加 大 协 调 工 作 力 度 .
理, 相信监理 . 发 挥 其 主 动 性 和 责 任感 .
党 的 十 八 届 四 中 全 会 提 出 了 全 面
关 法 律 规 定 开 展各 项 招 标 工 作 把 握 好 关键程序 : 按 规定合理 划分标段 . 并 按 程 序 报 审 批 部 门批 准 : 严 格 招 标设 计 报
是 党 中央 、 国 务 院根 据 我 国经 济 社 会 发 展 需 要 做 出 的重 大 决 定 。 工程 的实 施 将 有 利 于 解 决 华 北 地 区 水 资 源 短 缺 的 问
管理 , 严 格 执行 会 签 程序 。二 是 明确 合 同管 理 责 任 .集 团对 合 同 统 一 掌 握 . 公 平、 公正 , 切 实 发 挥 建 管 单 位 的作 用 . 将
合 同管 理 基 础 工 作 做 扎 实 . 严 格 控 制 合 同增 加 投 资 . 严 格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质量 管 理 。认 真 做 好
把 好 合 同管 理 的第 一 关 . 杜 绝 工 程 转 包
建 立 了 省 市 县 3级 协 调 机 制. 明确 专 人 负责 , 定期督导 , 现场 办 公 。 各 有关 部 门
同上 。首 先 . 对 合 同按 照 内容 进 行 分 类
建设任 务整体 已完成约 8 O % .部 分 管 线 已建 成 通 水 . 石 家庄 、 保 定 两 市 市 民
已喝 上 长 江 水 今 年 6月 底 配 套 工 程 将
基 本 建 成 通 水
2 . 1依 法 开 展 征 迁 安 置
个县( 市) 。 水 厂 以上 输 水 工 程 分 4条 大 型 输 水 干 渠 和 7个 设 区市 水 厂 以 上 输
作, 同时 , 集 团结 合 工 程 实 际 。 制 定 了建 设 管 理 工 作 规 范 .按 制 度 实 施 建 设 管
理
督。 真 正把 那 些 信 誉 好 、 实力 强 、 水 平 高 的 队伍 选 拔 到 南 水 北 调 工程 建 设 中来
业 监 督 部 门 和监 察 部 门等 机 构 全 程 监
障经 济 社 会 发 展 对 水 资 源 的需 求 . 有 利 于 改善 受 水 区 的生 态 环 境 . 促 进经 济 社
会 协 调 发 展
文 件 等 近 百 项 为确 保 按 计 划 完 成 配 套 工程建设任务 . 集 团严 格 履 行 基 本 建 设
在 省委 、省 政 府 的正 确 领 导 下 . 在
沿 线各 级党 委 、政 府 的强 力 推 动 下 . 在 有 关部 门 的 大力 支 持 和 团结 协 作 下 . 围
法 律 法 规 是 实 施 工 程 建 设 管 理 行
为的基本依据 . 也 是 衡 量 工 程 建 设 管 理
质 量 的 基 本 准 绳 。 加 强法 制观 念 、 严 格 依法管理人手 . 坚 持 不 懈 地 在 依 法 依 规
告审查 . 抓 好 工 程 实 施 前 最 为 重要 的关
键设计阶段 . 为 下 一 步 招 标 文 件 编 制提 供技术 支撑 ; 严格招标 文件审查 . 重 点
审查合同条款 . 为 下 一 步 合 同 签 订 打下 基础 ; 严格程序 , 在 工 程 招标 过 程 中 , 按
照公 开 、 公平 、 公 正 和透 明 、 诚 信 的 原 则 。严 格 招 标 投 标 过 程 中 的 监 督 和 管 理, 开标 、 评 标 过 程 有行 政监 督 部 门 、 行
程 序 .依 法 开 展 工 程 建 设 管 理 各 项 工
河 北 省 南 水 北 调 配 套 工 程 是 南 水
北 调 中线 工 程 的重 要 组 成 部 分 . 是 我省
经 济社 会 发 展 的重 大 基 础 工 程 、 民 生工 程 。涉 及 邯 郸 、邢 台等 7个 设 区市 、 9 2
绕 南水 北 调 工 程 建 设 大 局 . 认 真做 好 征
迁工作 . 最大 限度维护 群众利益 . 严 格 资 金 管 理程 序 , 及 时 足 额 兑付 资金 。根
现场管理工作 . 坚决 杜绝 管 理 型 问 题 造
成 投 资 损 失 浪 费 .杜 绝 发 生 质 量 问题 . 杜 绝 发 生 安 全 事 故 。 三 是 充 分 依 靠 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