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理期待原则与格式保险合同解释保
论保险合同解释的合理期待原则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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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中的合理期待原则
保险法中的合理期待原则【摘要】“合理期待原则”的产生和存在有其历史背景和理论基础,传统合同救济办法不能对被保险人提供有效救济是其产生的直接动因,保险合同为射幸合同,其所具有的悬殊的对价特征是其产生的根源,在本质上是公平原则的必然要求和延伸,其法律价值目标是实现合同实质自由和公平正义。
在我国保险法上有必要确定合理期待原则。
【关键词】格式条款合理期待原则由于格式保险合同存在加重合同相对人的责任和不合理地分配合同风险的弊端,各国法律均对格式保险合同进行司法规制,确立对格式保险合同的不利解释原则,以对格式保险合同的相对方提供救济。
一、合理期待原则的产生“满足被保险人合理期待”的观念最早由英国大法官stormon·darling 勋爵在1896 年提出,他主张“保险单应根据被保险人的合理期待进行解释”,但保守的英国法院始终未采纳这一建议[1]。
可以说基顿法官关于合理期待法理思想的创新发展,不仅是一种保险合同解释方法论的变革,而且作为一种新的保险合同法理分析模式,已在世界范围内引领了一种新的优先而周全地保护保险消费者权利的思潮。
二、合理期待原则的内涵所谓合理期待原则,是指当保险合同当事人就合同内容的解释发生争议之时,应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于合同缔约目的的合理期待作为出发点对保险合同进行解释。
法院应重视并尊重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对保险合同条款的客观合理的期待,即使保单中严格的条款术语并不支持这些期待。
合理期待规则作为一种新兴的合同解释规则,与传统的合同解释规则完全不同,要求法官从一个合理的外行的被保险人的角度去考察他的合理期待应当是什么,保险合同应根据被保险人的合理期待进行解释,即根据一个未经保险或法律等专门训练的人的理性预期来解释。
尽管合同文字可能已经清楚地排除了某种赔付,但如果一个理性的人预期保险合同会对某一种损失提供保障,法院就会要求保险人赔付。
由此可见,合理期待原则超越了传统的不利解释原则,在保险合同条款文义明确并无疑义,法院仍然可以探求被保险人的合理期待而作出与条款文义不同的解释,即合理期待原则的适用,并不以保险合同有疑义为前提。
合理期待原则在保险合同中的运用
合理期待原则在保险合同中的运用--------------------------------------------------------------------------------2012-12-28 09:09:07◇王民克【案情】2009年11月23日,原告陈某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附加08重大疾病保险”,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为陈某,保险金额为20000元,保险期间自2009年11月26日至2029年11月25日。
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第5项为:“冠状动脉搭桥术(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等其他非开胸的介入手术、腔镜手术不在保险范围。
”2011年6月13日,陈某因病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冠心病和不稳定性心绞痛”,实施了“冠状动脉支架置入术”,共支付医疗费5万余元。
出院后,陈某向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以“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不属于合同规定的重大疾病为由拒赔。
【分歧】在审理过程中,围绕陈某实施“冠状动脉支架置入术”是否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范围,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陈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签订的保险合同有效。
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不在保险范围,不属于合同约定的赔偿范围,陈某签订保险合同时,应当是知悉合同内容的。
因此,保险公司不承担支付保险金的责任。
另一种观点认为,虽然保险条款约定了“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不在保险范围内,但陈某所投保的是重大疾病保险,而非重大疾病治疗方式保险。
“冠状动脉搭桥术”和“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都是冠心病的治疗方式,名称不同,功效相同。
陈某所患疾病从症状、治疗及支出情况来看,应当属于普通人所理解的重大疾病,保险人以具体手术方式限制重大疾病的范围,没有合理依据。
因此,保险公司应按约履行保险责任。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1.以具体手术方式限定重大疾病范围不符合一般人的通常理解。
保险合同中的合理期待原则之浅析
( ) 生 背 景 一 产
1 历史 溯源 . 按 照马 克思 唯 物 史 观 , 物产 生 是 社 会发 展 事 到一定 阶 段 的产 物 , 着 客 观 的历 史 必 然 性 , 有 那 么, 合理 期待原 则 的产 生有 着怎样 的历 史背 景 呢?
Ab t a t T r u h u h itr fi s r n e s se n e eo me t n u a c a s r c : h o g o tt e h soy o u a c y t ms a d d v l p n i s r n e l w.t e r o a s ft e s n b e e p ca in i e e i — n f o h o tc u e o r a o a l x e tto s t x s he h t e c f t e s n a d c a e n h a g t t sg p b t e n un e wr e n oi y h l e .No ma y c u tis a p o e r a o a l x e tt n, n e o h t d r lus s a d t e lr e sa u a e w e d r i ra d p lc o d r a t w n o n re p r v e s n e e p c i b a o b t te n c oda tu d rtnd n n tn ad i p l a l o d t n .Asa r s l.t e d b t r u d t i p i c p e h sn t tp e u h r a e o a c r n n e sa i g a d sa d r n a p i b e c n i o s c i e u t h e a e ao n h s rn i l a o o p d.T i s hs a t l lu ta e s me o i i n a o ta p ia l o d t n y u e o 8 e h n t e v l a in i o h p st e a d n g t e a p c .T e p r ri e il sr t o p n o b u p l b ec n i o s b s fa c s .T e h r i a e au t n b t i v e ai s e t h u - c c i e s o o i n v p s ft i a e sSv o e e t h a l e eo me t fC i a’ n u a c ,e p cal ef u e d v lp n f h n u a c a o e o s p p ri l es me b n f st t t e e r d v lp n h n si s r n e h i oo y o s e il t t r e e o me t e i s r n lw. y o h ut ot e
17 保险合同解释的合理期待原则浅析
保险合同解释的合理期待原则浅析仵媛(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2009级硕士研究生)【内容摘要】合理期待原则作为“事后救济机制”,是保险合同解释中非常重要的原则之一,是缔约说明义务不足或缺失时的一种补充。
该原则规定当保险合同当事人就合同内容的解释发生争议时,应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于合同缔约目的的合理期待为出发点对保险合同进行解释。
本文通过对保险合同解释的合理期待原则的探讨,期待对我国保险立法有所裨益。
【关键词】合理期待原则保险合同格式合同合同解释原则一、合理性期待原则的内涵合理期待原则(Doctrine of Reasonable Expections),即指“购买保险单的社会大众有权获取满足其合理期待所必需的保护”。
合理期待原则是指当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合同的保障存在客观上合理的期待时,无论保险合同条款是否明确地将所期待的保障排除在外,法院都应当保护该种期待的合同利益。
美国保险法学界大师Keeton教授在其《保险法基础》一书中,曾将合理期待原则总结为:“即使保险单规定的条款完全否定将投保人或受益人所期待的危险承包在内,但其就保险单条款所存有的客观上的合理期待仍须尊重。
”1合理期待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的条款是清楚的,对承诺范围的限制是明确的,并不存在合同含义的模糊,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被保险人所合理期望的保险范围不是保险合同规定的范围。
其理论依据是:保险入在保险交易所具有的不公平,不合理的优势应当遭到拒绝,投保人对保险合同条款的客观期待应当给予落实。
二、合理期待原则在英美法系的使用及评价合理期待原则在美国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在美国根据这个原则已经做出了很多的裁判,法院在适用合理期待原则上,主要有以下三种模式:1、合理期待原则只有在保险合同条款或术语模糊不清时才能适用。
采纳这种做法的法院只有在保险合同条款出现模糊时,才保护保险人的合理期待。
在保险合同条款不存在疑义的情况下,这些法院通常情况下不会做出与合同条款相反的裁判,无论条款的规定是怎样的不公平。
论保险法合理期待原则
论保险法合理期待原则论保险法合理期待原则摘要:保险合同具有特殊性,强调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平等和自由意志原则。
然而,保险关系所涉及的信息不对等和保险人的专业知识优势,常导致被保险人处于弱势地位。
因此,保险法合理期待原则应运而生,旨在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合理期待原则的理论基础、适用范围以及在实践中的作用等方面进行探讨。
1. 引言保险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合同,其特点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等和保险人的专业知识优势。
在保险合同的订立中,保险人通过合同条款约定保险责任与责任免除,而被保险人在签订合同时难以事先了解到所有的约定,这导致了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处于弱势地位。
为了平衡保险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保险法纳入了合理期待原则。
合理期待原则是指在保险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被保险人有权基于合理预期依赖于保险人的陈述、承诺和促成合同订立的行为,要求保险人按照被保险人的合理预期履行合同。
2. 合理期待原则的理论基础合理期待原则的理论基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解释。
首先,作为一种合同,保险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即平等和自由意志原则。
被保险人在签订合同时可以合理期待保险人遵守合同条款,履行其承诺的义务。
其次,保险合同的不对称信息关系决定了被保险人很难获取完整和准确的信息。
在保险人的专业知识优势下,被保险人只能依赖于对保险人的合理期待。
合理期待原则保障了被保险人对保险人的陈述和承诺所产生的合理预期。
最后,合理期待原则也是保险法调整保险人行为的一种结果。
保险法立法旨在调整保险市场的秩序和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合理期待原则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3. 合理期待原则的适用范围合理期待原则适用于保险合同的各个阶段,包括合同订立、解释和履行阶段。
在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应当使用准确、明确的语言,保证被保险人能够清晰了解合同的内容和约定。
保险人在履行合同时,应当按照被保险人的合理期待履行合同,不能扩大和变相解释合同条款。
合理期待原则在保险合同解释中的适用
合理期待原则在保险合同解释中的适用关于合理期待原则在保险合同解释中的适用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保险法律关系的协议。
保险合同的相关知识大家了解多少?下文是关于合理期待原则在保险合同解释中的适用内容,欢迎阅读。
正当性(一)保险合同附和特性的突破保险合同一般均由保险人事先拟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虽然拥有可以选择保险人的权利,但保险合同所载条款均难以更改,因此保险合同为典型的附和契约。
保险人如能在拟定格式条款时不仅考虑自身,还能从公平正义的角度兼顾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利益,保险合同便无附和之说。
然保险人绝非处于超然的地位,反而以契约自由为名,利用自身丰富的经验和优势,漠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利益。
契约自由是契约生命之所在,面对此等格式合同,合理期待原则将其规制的着眼点前置于合同拟定和缔约环节。
在保险单条款的拟定环节,法院通过贯彻和推行“按外行人的内心的理性预期”来对待保险合同的原则,实质上向保险人宣示不得滥用其制度性的不平等优越地位和合同自由的公共政策,督促保险人须持诚信与公平交易观念来设计保险条款。
在缔约环节,合理期待原则强调保险人的信息披露义务,促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对保险条款内容了解的基础上按计划和需求购买适合的险种,进而实现契约的实质自由。
(二)传统合同救济办法的突破对合同纠纷进行解释时,首先应该运用的是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比较解释、目的解释等一般解释方法。
问题在于:如果合同约定条款的内容清晰明了,仅是从字面理解作出裁判就发现会明显不公,法官在此情形下只能坐视不管?合理期待原则在司法实务中产生和存在的直接原因源于上述传统合同救济办法的局限性,传统保险法或司法实务大多援用显失公平、说明义务、不利解释等法则直接或间接对保险条款的效力作出否定性评价,这在某种程度上救济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权益,却未能对保险条款中不公平问题产生的本质原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市场上不能作出合乎自己意思自由的选择进行探讨。
保险合同中合理期待原则法律研究
保险合同中合理期待原则法律研究保险合同中的合理期待原则是保险法中一个重要的法律原则,它是为了保护保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
该原则强调在保险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保险人应当按照被保险人的合理期待来解释约定的内容,保障被保险人的权益,提高保险合同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合理期待原则的主要作用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合理期待原则能够帮助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达成共识。
在订立保险合同之前,保险人应当充分了解被保险人的需求和合理期待,确保保险合同的条款和内容能够满足被保险人的合理期待。
这样一来,保险合同的订立将更加公平、合理,并且能够充分保护被保险人的权益。
其次,合理期待原则有助于保险合同的解释和执行。
根据该原则,保险人在履行保险合同时应当按照被保险人的合理期待来解释合同条款,确保保险责任的履行符合被保险人的预期。
同时,如果保险合同的条款存在模糊不清或含糊其辞的情况,法院在解释合同内容时也应当参考被保险人的合理期待,以保护被保险人的权益。
再次,合理期待原则能够预防保险合同的不公平条款。
合理期待原则要求保险合同的条款和内容应当符合被保险人的合理期待,不得设置不公平的条款,以防止保险人利用合同的不平等地位对被保险人进行不公平的限制和剥夺。
这有助于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提高保险合同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最后,合理期待原则对保险合同的解除和修改也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在保险合同的解除和修改过程中,保险人应当充分考虑被保险人的合理期待,并在解除或修改合同时尽量保护被保险人的权益。
这样可以避免因解除或修改合同而给被保险人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综上所述,保险合同中的合理期待原则是为了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法律原则。
它在保险合同的订立、解释、执行、以及解除和修改过程中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应当充分了解和遵守该原则,以提高保险合同的公平性和合理性,保障双方的权益。
保险法合理期待原则适用分析
保险法合理期待原则适用分析【】合理期待原则对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然其在适用中存在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降低保险业经济效益,理性外行人范围不确定的问题。
通过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尺度,构建保险业有效的运作机制,明确适用理性外行人应排除的范围的措施,为实践中有效处理保险合同纠纷提供参考。
【关键词】合理期待原则;格式条款;保险合同一、合理期待原则概述合理期待原则针对的是保险合同发生争议时,当缔约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对合同的具体条款的解释之间产生不同意见时,应当按照投保主体对于签订保险合同时所抱有的合理期待为准则来对相关问题进行解释。
基顿法官指出:“从投保人及其未来受益人的维度而言,在客观上,他们已经产生了保险合同条款的期待,并且该期待已经获得了满足。
但是,经过深入的分析却发现,这种保单条款并未将他们的期望纳入保障范围内。
”在该界定中,共分为三个意义:(1)具备清晰的保险合同条款,但是却不包括被保险人的期待;(2)在针对合同条款的解释中,双方极易由于意见不一致而引发冲突;(3)被保险人一方的期待是客观合理的。
在英美等国中,其保险合同法里面的合理期待原则,具备独特的内涵意义,即“即便在合同条款中,并不把被保险人的期待纳入保障范围内,但是法院却对被保险人这种合理期待尤为关注和重视,并且给予其法律保障”。
二、合理期待原则适用中存在的问题(一)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尺度不明确。
与传统合同法主张的严格履行命似的合同条款有所不同,合理期待原则强调根据参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的内心期待是否合理来进行判断。
这就带来一个问题,即所谓的“合理”没有确切的,法官根据相关原则进行判断时可能拥有过大的自由裁量权。
法律的一个关键特性就是确定性,尤其是有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更是固定的,在一定条件下不会发生变化。
针对此确定性,行为人可以变更自我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或者规避可能违法的相关行为。
但是合理期待原则带来的过大的不确定性可能改变这种状况。
保险合同的解释(四):合理期望原则
保险合同的解释(四):合理期望原则合理期望原则是保险法在处理保险合同解释时所使用的最新原则。
作为一个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它最早为美国保险学者柯顿(Keeton)在1970年所提出。
他在总结了美国从四十年代到六十年代的保险案例之后,发现很难以传统的对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解释这些判例。
按照他的总结,保险人在保险交易中所具有的极不公正、不合理的优势会遭到拒绝;投保人和预期受益人对保险合同条件客观合理的期望应当予以落实,即使经过仔细研究,保单条款也不包含这些期望。
这种情况表明一个人可能会对承保范围具有合理的期望,它产生于保单以外的其他来源,这种外在期望可能非常强有力,足以推翻保单条款,无论这种条款多么清晰。
柯顿对合理期望原则做了如下的表述:一般而言,法庭应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预期受益人对有关保险合同所提供的承保范围的合理期望,即使仔细研究保单条款表明这种期望违背了保险人的明示意图。
换句话说,保险合同条款是清楚的,对承保范围的限制在保险合同中是明确的,并不存在合同含义的模糊,保险合同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被保险人所期望的保障范围不是保险合同书面规定的保险责任。
如果一个合理的人在当时的情况下并不需要阅读保单,被保险人的合理期望就不能被保单的语言排除在外。
在这种情况下,法庭会支持被保险人的合理期望,即要求保险人承担本不属于保险合同规定的承保责任。
这是因为:首先,载于保单中的书面保险合同通常都是冗长复杂的文件,保险人知道保单持有人本来并不阅读,至少不会仔细阅读保单。
另外,许多保险合同没有专家的分析是很难读懂的。
其次,大部分保险所使用的营销方式使保险的购买者在保险合同订立之前没有机会阅读保单。
以人寿保险为例,保险的购买者通常是在提交了投保单、支付了首期保费、保险公司批准了投保单并出具了保单之后才看到保单条款的。
这就使得从投保到收到保单之间往往有几周甚至几个月的时间。
这种情况无疑会促成保单持有人不愿认真甚至根本不愿阅读保单。
简析保险法中合理期待原则与格式条款的关系
简析保险法中合理期待原则与格式条款的关系作者:李磊来源:《博览群书·教育》2014年第02期一、合理期待原则所谓合理期待原则(Doctrine of Reasonable Expectations),即指当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保险合同的保障存在客观上合理的期待时,不管保险合同条款作何规定,即使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所谓的期望与保险合同条款所明确表达意思表示相矛盾,法庭也会满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保险合同所提供保障范围的合理期望。
合理期待原则是通过判例逐步发展起来的保险合同解释新原则,通过在一定条件下否定保险合同条款所明确的约束力,以保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合理期望利益,从而实现合同交易的实质正义。
合理期待原则虽然说是一种新的合同解释原则,但对于合同解释救济机制来说一种理论上的突破。
合理期待原则不仅能在发生纠纷后对当事人的权益起到救济的作用,而且能促使保险人履行保险信息披露义务,禁止保险人利用其垄断地位获得不正当利益,有利于促进法律的实质公平,在世界范围内掀起了一股优先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法律思潮。
首先,合理期待原则相对于传统合同解释原则来说能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其次,合理期待原则从理论发展到运用于实践,引领了一场美国保险业的“自我革命”——保险公司纷纷重新设计保险条款,认真斟酌保险合同术语,并主动向投保人介绍保单的相关信息,及时告知投保人需要承担的义务和可能发生的风险,这对保险业的发展无疑是一种积极的促进。
合理期待原则不同于传统的合同解释原则,它具有自己独有的显著特征,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合理期待原则不以保险合同条款存在疑义为前提。
不利解释原则和合理期待原则都适用于格式合同,但它们的适用前提却截然不同。
适用不利解释原则时,保险合同条款必然存在矛盾、含糊之处,保险人没有在制定格式合同时提供准确、无歧义的文本,故需要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
在当今的法律实践中,当格式合同提供方与格式合同相对方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法院一般都会做出不利于格式合同提供方的解释,这样做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相对弱势方的利益,这种原则在保险合同中也同样适用。
试论保险法中的合理期待原则
试论保险法中的合理期待原则作者:韩爽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9年第05期摘要:合理期待本身作为新型保险合同的一种解释原则,能够促进我国保险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并且能够缓解社会风险的相关功能,因此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并且提醒了普遍的实用。
本文主要围绕保险法中的合理期待原则展开分析和论述,首先介绍合理期待原则的起源,然后分析合理期待原则的概念和内涵,最后提出合理期待原则的相关争议。
关键词:保险法;合理期待原则;发展内涵;有效途径在保险法中规定了合理期待的这一原则,能够确定保险合同双方的一些权利义务关系,并且能够明确相关的责任和义务,避免出现缺失的现象,同时合理期待原则已经被许多的国家和地区所认可,并且成为了一种全新的保险合同解释原则,从而推进了和保险行业的自我革命,因此应该充分的了解合理期待原则的概念,并且深入的了解其发展历程,才能够充分的发挥合理期待原则的应有作用,全面推进保险法的应用。
一、合理期待原则的发展历程分析随着现代社会风险的不断增多,面临着日益复杂的现状,人们也需要分担保险来抵御相关的损失,因此保险行业取得了快速稳定的发展。
为了实现自身经济利益的最大化,需要对各市的风险进行评估,必须要推进保险合同向技术化和标准化的方向发展,而通过建立格式化的保险合同能够较好的抵御风险,全面降低交易的成本。
所以这已经成为保险合同的一种常规形态。
在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只能选择接受或不接受一些格式化的保险合同,而缺乏对合同条款的发言权所,所以保险合同本身具有格式化、专业化和复合化等相关的特点。
在签订保险合同的过程当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往往处于劣势地位,而在保险核心发展的过程当中,格式化保险合同的订立往往存在着一定的弊端,这样就使得保险行业高度发展的一些先进国家产生了合理期待的原则。
合理期待原则主要是指使得被保险人能够熟知保单中的相关责任和额外的条款,但是不能以此为理由来剥夺被保险人持有除外责任不会是保险交易主要目的落空的一些合理期待。
保险合同中合理期待原则的适用性分析
保险合同中合理期待原则的适用性分析摘要:保险合同是一种典型具备附和性的合同,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专业术语使得在发生保险合同纠纷时,被保险人处于不利地位。
随着保险纠纷的不断增加,传统的保险合同解释原则往往无法使用。
于是于上世纪60年代,美国的基顿大法官提出了“合理期待原则”作为在发生保险合同纠纷时对合同的解释原则。
关键词:合理期待原则;格式条款;疑义解释原则一、合理期待原则的产生、发展及定义(一)合理期待原则的产生和发展合理期待原则的产生有着极其丰厚的历史原因与社会原因。
在保险业发展初期,保险合同是作为具备平等协商与议价能力的合同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后的结果。
随着保险市场的快速发展和大量标准化合同的使用,市场中签订的保险合同大多是由保险人事先拟定好的内容固定的格式化条款。
在此种情况下,投保人几乎只能挑选由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化条款而不能与保险人在平等的条件下协商保险合同内容。
因此保险人对合同的解释就占有优势,而对投保人不利,违背了合同的平等原则。
由此有必要对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加以规定来解决这个现象。
这一规则最早是由英国著名法官Stormon・Darling 勋爵于1896年提出,这一观点主要是“满足被保险人合理期待”,主要是站在被保险人的利益解释保险合同,应符合被保险人的合理期待。
1952年,合同法学者Karl Llewellyn 教授提出在法院审阅标准化合同时,应当具体分析处于合同弱势一方的当事人对合同的合理期待是什么,并且提出当投保人在购买保险合同后有权利且应当得到所期望的权利与义务,而不应该过多的考虑保险单当中的除外规定。
到20世纪中期,“合理期待”学说再次被学术业界所倡导。
在美国保险法判例上,“合理期待”这个概念首次出现于1947年的“garnet案”中。
在该案例中,投保人已经向保险人支付了投保的寿险费用,保险代理人在向被保险人的出具的“附条件保费收据”约定:“被保险人须经健康体检合格并经保险人核保及批单后,本保险合同随即成立。
论保险消费者保护中的合理期待原则
论保险消费者保护中的合理期待原则保险消费者保护中的合理期待原则是指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消费者合理的期待为其提供保险服务。
保险消费者购买保险产品时,往往根据自己对保险的理解和期望来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而保险公司则应当根据消费者的合理期待来履行合同约定,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首先,合理期待原则要求保险公司向消费者提供明确和准确的信息。
保险公司应当向消费者提供关于保险产品的详细信息,包括保险责任、免责条款、保险期限、保费等方面的内容,以便消费者能够全面了解保险产品的特点和约定,做出明智的选择。
如果保险公司提供的信息虚假或不完整,导致消费者在购买保险产品时发生了误解或遭受损失,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其次,合理期待原则要求保险公司按照消费者的合理期待履行合同约定。
当保险消费者在购买保险产品时,往往期望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按时支付给付。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条款约定的条件和程序,及时、足额地支付保险金,以满足消费者的合理期望。
如果保险公司拒不支付保险金或迟延支付,违背了消费者的合理期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后,合理期待原则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尽职勤勉地履行合同义务。
保险公司作为专业的保险服务提供者,应当以诚信为基础,尽职履责。
保险公司应当对消费者提供专业的咨询和建议,帮助消费者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
同时,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保险代理人和销售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其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保险行业的规范,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合理期待原则在保险消费者保护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保险公司应当尊重消费者的选择和合理期待,在履行合同约定时不得违背消费者的合理期望,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消费者也应当在购买保险产品时,积极了解保险条款和相关信息,合理规划保险需求,以减少潜在的风险和纠纷。
合理期待原则是保险消费者保护的核心原则之一,其目的是保障消费者在购买保险产品时能够得到适当的保障和利益,并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争议。
协议中的合理期待原则解析
协议中的合理期待原则解析在许多合同和协议中,合理期待原则被广泛运用,以确保合同各方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合作和交易的利益。
本文将对合理期待原则进行解析,初步了解其概念和应用。
一、合理期待原则的定义和内涵合理期待原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其核心概念是对合同各方的合理期待进行保护。
合理期待指的是当事人依据对方的表示或行为,合理地预期对方将会履行某种义务或承担某种责任。
合理期待原则的目的是保护交易双方的合理权益,维护合同交易的公平和信义原则。
二、合理期待原则的适用范围合理期待原则适用于各类合同和协议,无论是书面合同还是口头协议,都应当受到该原则的约束。
不论是商品销售合同、劳动合同、租赁合同还是其他各类合同,当事人都对对方的合理期待负有保护义务。
三、合理期待原则的适用条件合理期待原则的适用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对方的表示或行为:当事人的预期必须基于对方的明示或暗示表示,或是交易过程中的一些明确行为。
2. 合理性:预期必须是合理的,即依据通常情况下的交易习惯、商业常规和诚实信用原则来判断。
3. 重要性:预期必须对合同当事人的权益或合同履行的关键部分具有实质性意义。
四、合理期待原则的运用示例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示例来说明合理期待原则的运用情况:1. 鉴于甲方在合同中明确承诺按时交付货物,乙方有理由预期货物将在约定的交付期限内送达,合理期待甲方履行合同的义务。
2. 在一份就业合同中,如果乙方根据甲方的招聘需求、面试过程中的许诺和薪资协商的结果,合理期待将在约定时间内获得一份具有挑战性和高薪资的工作。
3. 若甲方在租赁合同中承诺提供设备的维修和维护服务,乙方合理期待设备能够保持正常运行并随时得到甲方的维修支持。
四、合理期待原则的限制尽管合理期待原则对当事人的合理期待给予了一定程度的保护,但也有一些限制。
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合同明确约定的限制:当合同明确规定了某些义务和责任时,合理期待原则并不会削弱或取代这些明确约定。
合同之保险合同中合理期待原则适用性分析
保险合同中合理期望原那么的合用性剖析摘要:保险合同是一种典型具备附和性的合同,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专业术语使得在发生保险合同纠葛时,被保险人处于不利地位。
跟着保险纠葛的不停增添,传统的保险合同解说原那么常常没法使用。
于是于上世纪60年月,美国的基顿大法官提出了“合理期望原那么〞作为在发生保险合同纠葛时对合同的解说原那么。
重点词:合理期望原那么;格式条款;疑义解说原那么一、合理期望原那么的产生、展开及定义〔一〕合理期望原那么的产生和展开合理期望原那么的产生有着极其丰厚的历史原由与社会原由。
在保险业展开早期,保险合同是作为具备同等磋商与议价能力的合同两方当事人进行磋商后的结果。
跟着保险市场的迅速展开和大批标准化合同的使用,市场中签署的保险合同大多是由保险人预先制定好的内容固定的格式化条款。
在此种状况下,投保人几乎只好精选由保险人供给的格式化条款而不可以与保险人在同等的条件下磋商保险合同内容。
所以保险人对合同的解说就据有优势,而对投保人不利,违反了合同的同等原那么。
由此有必需对保险合同的解说原那么加以规定来解决这个现象。
〔二〕合理期望原那么的定义合理期望原那么,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得益人在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由保险人所供给的保险保障产生客观上的合理期望,这时那么不论保险人能否以除外责任而将这类合理期望从保险合同中清除在外,法院都应当优先保护被保险人或得益人合理期望的一种合同解说原那么。
法院应当保护并重视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得益人对保险合同中格式条款的客观合理期望,即使保单中标准且意思明确的条款术语其实不支持这些期望。
这也就是说,即使保险合同中的条款已经明确清除了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得益人的此种期望,只需期望是客观且合理的,法院就应当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得益人的此种期望。
由此,合理期望原那么是对传统的解说原那么一次重要突破。
在保险合同条款中并无歧义时,法官仍旧能够依据合理期望原那么做出与保险合同条款不符的解说。
从合理期待说谈保险合同“疑义利益”解释规则的适用
从合理期待说谈保险合同“疑义利益”解释规则的适用疑义利益解释规则的适用对规避保险人利用拟制格式条款的优势使其利益最大化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司法实践中的不合理适用却也使得保险人“总是受伤”,通过合理期待说来阐释疑义利益解释原则的适用,探讨如何平衡保险交易双方的利益。
标签:合理期待说;疑义利益解释规则;限缩解释保险合同的疑义利益解释规则,又称不利解释规则,是指格式合同的语句存在歧义或者模糊时,应对格式合同的提供方或拟定方做出不利的解释,其目的是针对于格式条款附和性的弊端,对保险交易中弱势主体一方的利益保护,对于该规则的依据亦有多种学说,其中合理期待说则饱受争议,通过分析合理期待说的争议焦点和现实价值,探究如何更好的阐释和适用疑义利益解释规则。
一、合理期待说下疑义利益解释规则的内涵合理期待说起源于20世纪60年代英美法系国家,其认为保险合同作为格式条款合同,具有专业性和技术性的特征,在这种合同中,没有参与条款制定的一方只能被动选择接受或者不接受,使平等交易的主体地位流于形式,因此确立了“满足被保险人的合理期待”和“不允许被保险人的任何不合理利益”的规则。
基于此,疑义利益解释规则的内涵也被定义为:当保险合同的格式条款存在多种解释时,应从被保险人的合理期待角度出发,当其期待的利益为合理利益时,应作出不利于保险人的解释。
其价值在于不仅尊重了格式条款下被保险人的真意表达,同时,随着电子保险、电话保险等新型保险的出现,保险双方交易时间的急剧缩短,在难以证实保险人履行过格式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时,可以评价被保险人期待利益的合理程度,做出公正判断。
二、合理期待说下疑义利益解释规则的争议合理期待说法理阐释下的疑义利益解释规则的争议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
第一,疑义利益解释规则隐含的适用前提是只有在格式条款存在多个解释时,法院才能做出不利于保险人的解释,但当该条款清晰明确或虽存在多个解释,但其中有固定法律解释或专有术语解释,且该解释置于合同中是合理的,法院就不应再作出不利于保险人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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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理期待原则与格式保险合同解释案号一审:(2010)渑民一初字第838号【案情】2005年6月7日,李红民经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绳池支公司业务员介绍投保了康宁定期保险一份,双方签订了保险合同。
该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时,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即行终止。
重大疾病为心脏病等10 种疾病。
该保险合同所附《康宁定期保险条款(99版)》第23条释义第(一) 项为心脏病(心肌梗塞)约定,心脏病(心肌梗塞)是指因冠状动脉阻塞而导致部分心肌坏死,其诊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一是新近显示心肌梗塞变异心电图;二是血液内心脏酶素含量异常增加;三是典型的胸痛病状(但心绞痛不在本合同的保障范围之内)。
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40000元,保险期满日为2038年6月7日,年保险费为1280元。
但业务员就该保险合同条款未向李红民作详尽说明。
合同签订后,李红民每年按照合同约定交纳了保险费。
2010年元月7日,被保险人因心悸入院治疗,被诊断为阵发性室上性心动过速心脏病。
出院后向保险公司申请重大疾病保险金理赔,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所患疾病不属丁•保险责任范畴为由做出拒绝给付保险金的决定,被保险人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原告诉称,其与被告签订了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交纳了保险费,被诊断为患阵发性室上性心动过速心脏病。
被告对其提供的格式合同没有尽到如实说明义务,违反了保险法的有关规定,现诉求被告立即赔付其重大疾病保险金40000元。
被告辩称,原告患阵发性室上性心动过速心脏病,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10种疾病,不予理赔。
原告不但是保险公司的客户,还是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其诉称对保险条款不理解是不真实的,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理】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于2005年6月7日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
根据合同约定,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初次发生、并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 时,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40000元。
该保险合同第23条虽然对重大疾病中的心脏病做了详尽说明,但是被告业务员在向原告推介该保险业务时未向原告作详尽说明,使一个毫无医学知识的原告对此产生误解。
根据合同法和保险法的规定,被告作为格式保险合同条款的提供方未向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尽明确说明义务的,依法应当作出不利于被告的解释,因此,原告作为被保险人诉求被告保险金理由正当,应予支持。
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十条和保险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保险金40000乂 U o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己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一、本案适用不利解释原则不妥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告所患的阵发性室上性心动过速心脏病是否为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
原告认为被告对其提供的格式合同没有尽到如实说明义务,违反了保险法有关规定,被告应赔付重大疾病保险金40000元。
被告则辩称原告患阵发性室上性心动过速心脏病,不属丁•保险合同约定的10种疾病,不予理赔。
理由是条款对心脏病(心肌梗塞)进行了定义,明确了心肌梗塞的概念和条件,并未提及其他心脏病,上下文逻辑也显示涉案条款仅保障心肌梗塞一种心脏疾病。
法院认为被告作为格式保险合同条款的提供方未向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尽明确说明义务的,依法应当作出不利丁•被告的解释,并依据合同法和保险法关于格式条款的说明义务和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责任。
笔者认为,虽然我国保险法与其他国家一样,针对格式保险合同存在的免除或限制条款制定者的责任、加重合同相对人的责任和不合理地分配合同风险的弊端,对格式保险合同进行立法和司法规制等,确立了不利解释原则,即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但本案适用不利解释原则值得探讨。
因为不利解释原则有其适用的限制性条件,即存在两种以上解释。
而本案所涉条款释义和注释部分对心脏病(心肌梗塞)的定义是清楚明晰的,并不存在两种以上解释,排除了不利解释原则的适用。
另外,本案适用保险法第十七条和合同法第四十条也值得商榷,因为该保险合同对心脏病(心肌梗塞)的定义,是保险责任范围的界定,不能认定为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而且法院并没有充分的理由认定该保险合同存在违反公平原则无效的情形。
二、该案实质适用了合理期待原则(一)合理期待原则的产生及含义。
据有案可稽的史料记载,满足被保险人合理期待之观念,最早是由英国大法官Stormon Darling励爵在1896年提出的,他主张“保险单应根据被保险人的合理期待进行解释”。
[1]在1925年,合同法学者Karl Llewellyn教授认为法院在阅读标准合同的时候,应当深入分析处子弱者地位的一方当事人希望合同中究竟包含什么内容,并进一步主张,投保人在购买保险合同后有权得到其所期待的保护,不应过多考虑保险单的除外规定。
[2]到20世纪中叶,合理期待学说被再度发现和倡导。
在美国保险法判例上,合理期待这个概念首次出现_7' 1947年的garnet案中。
罗伯特•基顿(robert •keeton)法官在garnet案之后,于1970年撰文指出:“许多保险判例的判决名义上分别以疑义条款解释法则、显失公平、公共政策、禁止反悔等法理作为裁决的理由,但它们实际上体现了一种共同的理念和判断,这就是以满足被保险人的合理期待为导向。
”[3]自从上述奠基性论文发表后,合理期待原则逐渐为美国大多数州法院接受和采纳。
英国法院长期以来对合理期待原则所持的谨慎而保守的态度,在20世纪末也开始发生变化,处理保险合同的律师也已经开始讨论保护当事人的期望。
可以说,满足被保险人合理期待学说所倡导的优先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的法益思潮被接受后,已经逐渐发展成为一种全新的保险合同解释原则。
所谓合理期待原则,是指当保险合同当事人就合同内容的解释发生争议之时,应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于合同缔约目的的合理期待作为出发点对保险合同进行解释。
法院应重视并尊重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对保险合同条款的客观合理的期待,即使保单中严格的条款术语并不支持这些期待。
合理期待规则作为一种新兴的合同解释规则,与传统的合同解释规则完全不同,要求法官从一个外行的被保险人的合理角度去考察他的合理期待应当是什么,保险合同应根据被保险人的合理期待进行解释。
尽管合同文字可能已经清楚地排除了某种赔付,但如果一个理性的人预期保险合同会对某一种损失提供保障,法院就会要求保险人赔付。
由此可见,合理期待原则超越了传统的歧义解释原则,当保险合同条款文义明确并无疑义,法院仍然可以探求被保险人的合理期待而作出与条款文义不同的解释,即合理期待原则的适用并不以保险合同有疑义为前提。
(二)该案的判决实质上适用了合理期待原则。
本案所涉保险合同对心脏病(心肌梗塞)等10种重大疾病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原告所患的阵发性室上性心动过速心脏病,并非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本不应承担保险责任。
但法院以被告作为格式保险合同条款的提供方未向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尽明确说明义务,应当作出不利于被告的解释为由,依法判决被告对保险合同没有约定的疾病承担了保险责任。
可以说,该案在名义上适用了不利解释原则,在实质上是运用了保险法上的合理期待的法律理念。
因为在本案中,保险合同对心脏病(心肌梗塞)的定义是清楚明晰的,并不存在两种以上解释,而法院通过不利解释原则的扩张适用,否定了保险合同中明示条款的清晰文字的效力,重新界定了合同内容,即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之外的疾病也要承担责任。
但笔者认为,我国属于成文法国家,法官并不具有造法的功能,因此,该案适用合理期待原则并没有法律上的依据,显示了我国保险法还存在缺陷。
三、我国保险法有必要确立合理期待原则(一)合理期待原则产生和存在的理论基础。
从合理期待原则产生之初,不少学者和法官围绕其存在的合理性发表了各自不同的见解和主张。
一般认为,合理期待原则是一种新兴的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法益思潮,合理期待学说的产生,是以保险合同的附合性为前提条件的。
美国的基顿法官认为,保险合同的附合性,保险人对于条款用语的随意控制以及被保险人在理解保险合同专业术语时所面临的困难,都支持了合理期待原则的适用。
[4]并进一步提出,在保险实践中出现了许多用传统理论无法解释的案件,但是可以用以下两条原则解释上述案件:一是在保险交易中,保险人不能获得任何不合理的利益;二是投保人与受益人的合理期待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即使上述期待与保单的明示规定相违背。
美国等国法院依据上述原则适用合理期待理念作出的判决,对类似案例具有法律效力。
但在成文法系国家,则需要探讨合理期待原则产生和存在的理论基础并制定为法律。
因此,在以保险合同附合性为前提的基础上,国内学者提出,合理期待原则的产生有利于实现契约自由,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合理期待原则产生与存在的合理性。
因为在保险合同订立的过程中,保险人和投保人的信息处丁•不对称的状态,保险人常常利用其制度性优越地位,在保险条款的用语上使用某些诱导性的词汇,使没有专业保险知识的保险消费者很难真正理解保险合同的条款,合同的实质自由难以真正实现。
而合理期待原则要求应根据被保险人的合理期待进行保险合同解释,有利于督促保险人以诚信与公平交易观念来设计保险条款,并在缔约环节,主动履行格式保险条款的提示与说明义务,使投保人在完全理解保险条款的前提下,作出真实的缔约意思表示,从而实现整体的实质契约自由。
可以说,合理期待原则对格式保险合同当事人这种的事后司法救济,实质上发挥了事前规制的作用。
笔者认为,在对保险合同进行疑义解释时,固然也会借助当事人的合理期待这个概念来作出不利于格式保险合同条款提供方的解释,但这种解释并没有超出保险合同约定内容的范畴。
而在保险合同不存在歧义的情况下适用合理期待原则进行保险合同解释,则超越了保险合同当事人的约定,会使保险人承担保险合同以外的责任。
从这个角度讲,保险合同的附合性等不能充分说明合理期待原则存在的合理性。
合理期待原则产生和存在的直接原因是传统合同救济办法有其局限性,无法提供有效救济,如不利解释原则有其适用的条件限制,即必须是格式保险合同条款存在两种以上解释。
而在有的情况下如本案,格式保险合同条款的含义非常清晰,并不存在两种以上解释,排除了不利解释原则的适用。
而且,在保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特殊情况下,其他合同救济方法如合同撤销制度和缔约过失责任等,也难以消除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利益的失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