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分公司核赔案例汇编(2010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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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十大行政诉讼典型案例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十大行政诉讼典型案例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十大行政诉讼典型案例2015年12月11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十大行政诉讼典型案例。

案例一:(2014)赣行终字第7号瑞金市钟氏北关族钟启川太嗣孙钟仁山、钟仁茂、钟义淦等人诉瑞金市人民政府房屋行政登记案【案情】坐落于瑞金市象湖镇谢洞口64号原钟启川太祠堂内的房产,在1950年代初用于驻军后,于1953年被收归国有。

1988年12月8日,瑞金市人民政府向瑞金市房产公司和钟子波、黄凤英、钟枝津、赖月英、谢长生等5户颁发了房产证,确定了谢洞口64号房产所有权。

2013年11月4日,钟仁山、钟仁茂、钟义淦等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瑞金市政府颁发上述房产证,判令其将相关房产确定给钟启川太嗣孙共同所有。

【裁判】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瑞金市政府1988年12月8日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的行为,至钟仁山、钟仁茂、钟义淦等人2013年12月12日起诉时已经超过法定期限;且本案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故裁定对该案不予受理。

钟仁山、钟仁茂、钟义淦等人上诉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钟仁山、钟仁茂、钟义淦等人认为瑞金市政府颁发谢洞口64号房屋所有权证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提起行政诉讼,却没有提交必要的证据证明其对涉案房产仍享有合法权益,其提起诉讼事实根据不足,且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评析】本案是关于行政诉权的典型案件。

行政诉权是法律赋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尊重和保障。

但同时,行政诉权的行使也要符合一定的条件,以便将那些不必通过诉讼或者通过诉讼无法解决的行政争议过滤掉。

因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和起诉期限,才能予以立案审理。

立案登记制所涉及的“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并不能理解为法院对任何一个起诉都必须照单全收。

曾晓娟、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曾晓娟、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曾晓娟、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江西省赣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西省赣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1.17【案件字号】(2019)赣07民终436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婷李鸿王丽琼【审理法官】李婷李鸿王丽琼【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曾晓娟;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当事人】曾晓娟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当事人-个人】曾晓娟【当事人-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代理律师/律所】付少天江西明理律师事务所;吴丹江西明理律师事务所;严林福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彭斌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付少天江西明理律师事务所吴丹江西明理律师事务所严林福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彭斌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付少天吴丹严林福彭斌【代理律所】江西明理律师事务所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曾晓娟;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本院观点】曾晓娟一审要求确认自2018年2月28日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一审判决予以支持,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对此未提出异议,本院二审予以确认。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合同约定证据不足诉讼请求【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曾晓娟2018年1月、2月的工资分别为5306.68元、3024.58元。

另查明,2017年江西省一类区域最低工资标准为1530元/月。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曾晓娟一审要求确认自2018年2月28日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一审判决予以支持,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对此未提出异议,本院二审予以确认。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龚子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龚子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龚子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8【案件字号】(2020)赣01民终325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吴红龙周朝阳李恒【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龚子国;龚来弟;樊苏凤;吁园秀;杨鹏【当事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龚子国龚来弟樊苏凤吁园秀杨鹏【当事人-个人】龚子国龚来弟樊苏凤吁园秀杨鹏【当事人-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王平江西华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平江西华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平【代理律所】江西华赣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被告】龚子国;龚来弟;樊苏凤;吁园秀;杨鹏【本院观点】根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并结合被上诉人的意见,本院归纳本案争议焦点并分别陈述如下:一、各方当事人在本次事故中应当承担的责任比例。

【权责关键词】无效代理侵权鉴定意见证据不足新证据诉讼请求撤诉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死者龚良其系居民家庭户口,该区域属城镇区域。

事故发生时龚良其年满69周岁。

樊苏凤系龚良其的妻子,二人育有女儿龚来弟、儿子龚子国。

吁园秀系龚良其的母亲,已年满88周岁,除龚良其外,还育有二个儿子、四个女儿。

再查明,赣A×××××小型普通客车所有人是杨鹏,杨鹏为该车在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义营销服务部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中华联合财险江西分公司投保了1000000元不计免赔的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赣A×××××二轮电动车登记在李小芳名下。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肖换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肖换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肖换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7【案件字号】(2020)赣02民终86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慧莲曹谨超胡志勇【审理法官】王慧莲曹谨超胡志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肖换银;张新凯;张凯雲;张小雲;王建钟;浮梁县财政局【当事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肖换银张新凯张凯雲张小雲王建钟浮梁县财政局【当事人-个人】肖换银张新凯张凯雲张小雲王建钟【当事人-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浮梁县财政局【代理律师/律所】翁传辉江西博太律师事务所;金文杰江西晨天律师事务所;戴桥生江西晨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翁传辉江西博太律师事务所金文杰江西晨天律师事务所戴桥生江西晨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翁传辉金文杰戴桥生【代理律所】江西博太律师事务所江西晨天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浮梁县财政局【被告】肖换银;张新凯;张凯雲;张小雲;王建钟【本院观点】保险人主张非医保费用扣除的,需就对保险合同中关于非医保用药免赔条款向投保人尽到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进行举证,且有充分证据证明非医保用药具体项目和数额。

被上诉人张新凯、张凯雲、张小雲、肖换银提交的上述证据,可印证张有胜在涉案交通事故发生时已在城镇居住满一年的事实,上诉人虽提出应按照农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但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原判综合双方对各自主张的举证情况,认定应按照城镇标准进行赔偿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谢某1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谢某1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谢某1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江西省上饶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西省上饶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8.10【案件字号】(2021)赣11民终164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少琴杜依霖蔡霞【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谢某1;徐耀红【当事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谢某1徐耀红【当事人-个人】谢某1徐耀红【当事人-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肖小平江西博太律师事务所;刘三福江西时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肖小平江西博太律师事务所刘三福江西时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肖小平刘三福【代理律所】江西博太律师事务所江西时空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被告】徐耀红【本院观点】关于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徐耀红存在离开事故现场的行为,上诉人是否可据此主张商业险免责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法定代理合同过错免责事由法定代理人鉴定意见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2-24 02:09:50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谢某1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赣11民终1646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赣江中大道1218号南昌市新地中心办公酒店式公寓楼5301、5302、5303、5305、5306、5308室(第5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5MA35J20D2W。

法定代表人:钟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小平,江西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陈德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陈德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陈德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29【案件字号】(2020)赣09民终188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苏安平赵东李福星【审理法官】苏安平赵东李福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陈德琴;陈建春【当事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陈德琴陈建春【当事人-个人】陈德琴陈建春【当事人-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潘方云、李东坡江西博太律师事务所;童辉义江西瑞州律师事务所;罗志辉江西守一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潘方云、李东坡江西博太律师事务所童辉义江西瑞州律师事务所罗志辉江西守一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潘方云、李东坡童辉义罗志辉【代理律所】江西博太律师事务所江西瑞州律师事务所江西守一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被告】陈德琴;陈建春【本院观点】一、关于本案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过错特别授权书证鉴定意见证明力重新鉴定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关于本案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的问题。

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后,丰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认定陈建春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陈德琴不承担事故责任。

陈建春并未向交警部门申请复核,一审庭审中仍表示对事故没有异议。

中华联合财险公司虽上诉称交警事故责任划分错误,但其并未提供任何证据否定或者推翻交警事故责任认定。

因此,一审判决确认丰城市交警大队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维持。

二、关于被上诉人陈德琴误工期的认定问题。

邬仁敏、江西核电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邬仁敏、江西核电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邬仁敏、江西核电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16【案件字号】(2021)赣04民终25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罗柳军单伶俐李进【审理法官】罗柳军单伶俐李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邬仁敏;江西核电有限公司【当事人】邬仁敏江西核电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邬仁敏【当事人-公司】江西核电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钟辉成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钟辉成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钟辉成【代理律所】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邬仁敏【被告】江西核电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江西核电有限公司制定了《薪酬管理》制度,目的是规范公司工资管理,建立以岗位价值为核心的基本工资制度,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实现公司的发展目标,该制度适用于该公司所有员工。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江西核电有限公司制定了《薪酬管理》制度,目的是规范公司工资管理,建立以岗位价值为核心的基本工资制度,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实现公司的发展目标,该制度适用于该公司所有员工。

上诉人在2017年、2018年连续两年年度绩效考核为优秀,应加一薪档,邬仁敏从15级3档的工资本应加至15级4档,又因职务晋升,公司将邬仁敏的工资就近就高变动为16级1档并无不当。

邬仁敏认为应先调薪级再晋档,系对公司薪酬管理制度的理解错误,故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邬仁敏负担。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谢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谢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谢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06【案件字号】(2020)赣04民终151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江晓芹张涛毛江东【审理法官】江晓芹张涛毛江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谢宏日;曹光永【当事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谢宏日曹光永【当事人-个人】谢宏日曹光永【当事人-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程爵全江西准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程爵全江西准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程爵全【代理律所】江西准星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被告】谢宏日;曹光永【本院观点】关于被上诉人谢宏日护理依赖费用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过错鉴定意见重新鉴定关联性诉讼请求另行起诉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被上诉人谢某某护理依赖费用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本案中被上诉人谢某某因事故造成二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一处,存在长期护理依赖的情形,一审根据被上诉人谢某某实际年龄、伤残情况计算其护理依赖费用并无不当。

关于被上诉人谢某某误工费的问题。

误工费是受害人在误工时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具有补偿受害人应得利益的性质。

被上诉人谢某某事故发生前虽已超过60岁,但是仍然具有劳动能力,从事农业生产活动,一审按照农林牧渔业的行业标准支持其误工费损失并无不当。

合伙纠纷索赔判决案例

合伙纠纷索赔判决案例

合伙纠纷索赔判决案例案例标题:合伙纠纷索赔判决案例事件概述:本案涉及一宗关于合伙纠纷的索赔案件。

涉事合伙协议签订于2007年,当时的合伙人包括甲、乙、丙三人。

他们共同投资于一家物流公司,并商议共同经营该公司,并按照约定分享利润。

然而,在合作初期事件发生了诸多变故,最终导致合伙协议解除,进而引发纠纷。

事件经过:2007年1月1日,甲、乙、丙三人签订了《物流公司合伙协议》。

根据协议,每位合伙人应按照出资比例分担日常经营费用,并共同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

同时,合作期限约定为5年。

2008年3月,由于公司运营不善,甲提议将其份额转让给其他股东。

然而,乙和丙都坚持继续经营公司。

甲因无法与乙和丙达成一致,随即提出解除合伙关系,并要求提取其出资的本金及相应的收益。

2008年4月,甲在合伙协议规定的通知期限内向乙和丙发出书面通知,解除合伙关系。

乙和丙两人不同意解除合伙协议,认为公司目前正在努力调整业务,解除合伙将给公司带来更大的损失。

因此,乙和丙拒绝了甲的解除请求。

2008年7月,因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甲提起法律诉讼,要求乙和丙解除合伙关系并偿还相应利润和本金。

乙和丙立即委托律师,对此表示异议,并提出反诉,要求甲继续履行合伙协议。

法庭审理:本案在2009年3月进入法庭审理阶段。

法庭收集了甲、乙、丙三人的证言和相关证据,并就以下问题进行了审议:1.是否应该解除合伙协议?2.如解除合伙协议,解除该合伙关系是否对其他合伙人造成不公正的不利影响?3.合伙协议规定了甲解除合伙关系的程序,该程序是否得到甲完全遵守?在法庭审理中,甲主张公司目前的业务情况无法满足其预期收益,且乙和丙未能充分履行其合伙责任。

乙和丙则辩称公司正努力调整经营,解除合伙将给公司带来更大的损失,并且甲的提前解除协议违反了合伙协议的规定。

法庭判决:在2010年2月,法庭作出以下判决:1.不支持甲解除合伙协议的请求,协议将继续有效。

2.乙和丙需要继续履行其在合伙协议中承担的责任,包括提供合理的努力确保公司的持续经营和实现预期的利润。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程喜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程喜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程喜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15【案件字号】(2020)赣02民终47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阎志海曹谨超陈苾铃【审理法官】阎志海曹谨超陈苾铃【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程喜英;刘兴隆【当事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程喜英刘兴隆【当事人-个人】程喜英刘兴隆【当事人-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被告】程喜英;刘兴隆【本院观点】程喜英自2018年7月15日租住在昌明社区,户籍地登记为鱼山下慈义,有昌明居委会及鱼山镇慈义村委会证明,且根据其提交的房屋租赁合同、生活缴费证明、公司住、公司住所地工商登记信息以及一审庭审答辩意见定程喜英经常居住地为城镇,一审法院以城镇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本院予以支持。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过错无过错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程喜英自2018年7月15日租住在昌明社区,户籍地登记为鱼山下慈义,有昌明居委会及鱼山镇慈义村委会证明,且根据其提交的房屋租赁合同、生活缴费证明、公司住、公司住所地工商登记信息以及一审庭审答辩意见定程喜英经常居住地为城镇,一审法院以城镇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本院予以支持。

中华联合保险江西分公司主张核减误工费及护理费,程喜英虽过退休年龄,但中华联合保险江西分公司未能举证证明程喜英已丧失劳动能力,护理费计算符合相关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江西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西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西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其他侵权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江西省赣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西省赣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11【案件字号】(2020)赣07民终314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林姗宋玉玲沈象筠【审理法官】林姗宋玉玲沈象筠【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江西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刘金茂【当事人】江西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刘金茂【当事人-个人】刘金茂【当事人-公司】江西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张横永江西锦成律师事务所;曾繁明江西明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横永江西锦成律师事务所曾繁明江西明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横永曾繁明【代理律所】江西锦成律师事务所江西明理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江西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被告】刘金茂【本院观点】该组证据不属于新证据,本院不予审查。

关于被上诉人刘金茂对于案涉财产保全是否存在过错的问题,申请财产保全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目的在于保障未来生效判决的执行,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行使诉讼权利具有一定的容忍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申请保全错误损害赔偿适用过错原则,以申请保全人主观上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作为承担侵权责任的要件,法院应审查申请保全人对于保全是否尽到了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不以申请保全人的诉讼请求是否得到法院。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违约金过错证据不足自认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后果财产保全诉讼请求撤诉不予受理按撤诉处理查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被上诉人刘金茂对于案涉财产保全是否存在过错的问题,申请财产保全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目的在于保障未来生效判决的执行,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行使诉讼权利具有一定的容忍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申请保全错误损害赔偿适用过错原则,以申请保全人主观上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作为承担侵权责任的要件,法院应审查申请保全人对于保全是否尽到了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不以申请保全人的诉讼请求是否得到法院全部支持作为判断标准,否则不利于诉讼制度功能的发挥。

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王洪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王洪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王洪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0.08【案件字号】(2021)鄂05民终269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继雄曹斌聂丽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王洪生;程长琴;向金;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当事人】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王洪生程长琴向金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当事人-个人】王洪生程长琴向金【当事人-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杨大维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杨倩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杨大维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杨倩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杨大维杨倩【代理律所】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被告】王洪生;程长琴;向金;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权责关键词】代理不当得利合同侵权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1-21 01:06:47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王洪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鄂05民终2692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红角洲赣江南大道278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339341349。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新余市分公司、罗爱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新余市分公司、罗爱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新余市分公司、罗爱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7【案件字号】(2020)赣09民终160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付剑李福星赵东【审理法官】付剑李福星赵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新余市分公司;罗爱文;高安市圆梦物流有限公司;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西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幸大刚【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新余市分公司罗爱文高安市圆梦物流有限公司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西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幸大刚【当事人-个人】罗爱文幸大刚【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新余市分公司高安市圆梦物流有限公司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西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傅小平江西浩坤律师事务所;余香成江西锦城律师事务所;刘峰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傅小平江西浩坤律师事务所余香成江西锦城律师事务所刘峰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傅小平余香成刘峰【代理律所】江西浩坤律师事务所江西锦城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新余市分公司;罗爱文【被告】高安市圆梦物流有限公司;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西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本院观点】上诉人财保新余分公司提供的司乘人员雇主责任保险条款附表中关于十级伤残赔偿5%的约定及保单中关于医疗费免赔率10%的约定,均免除了保险人依法承担的义务,排除了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属于免责条款。

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梁祖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梁祖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梁祖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0.08【案件字号】(2021)鄂05民终269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继雄曹斌聂丽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梁祖平;向金;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当事人】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梁祖平向金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当事人-个人】梁祖平向金【当事人-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杨大维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杨倩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杨大维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杨倩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杨大维杨倩【代理律所】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被告】梁祖平;向金;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第款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权责关键词】代理不当得利合同侵权诚实信用原则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第款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喻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喻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喻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12【案件字号】(2021)赣02民终21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锋胡志勇程丽君【审理法官】李锋胡志勇程丽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喻斌;高雄百惠;李诚晨【当事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喻斌高雄百惠李诚晨【当事人-个人】喻斌高雄百惠李诚晨【当事人-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被告】喻斌;高雄百惠;李诚晨【本院观点】结合各方的诉辩情况,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1.本案精神损害抚慰金认定为5000元是否恰当;2.一审未扣除15%非医保用药费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过错合同约定鉴定意见新证据重新鉴定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结合各方的诉辩情况,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1.本案精神损害抚慰金认定为5000元是否恰当;2.一审未扣除15%非医保用药费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认定问题。

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保江西分公司主张一审认定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应按3000元认定。

结合本案案情,喻斌为十级伤残,原判决根据喻斌伤残等级、侵权人承担责任经济能力以及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5000元并无不当。

关于15%非医保用药费用应否扣除的问题。

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保江西分公司主张,双方签订合同约定,应扣除15%非医保用药费用。

然涉案合同为保险合同,且合同双方系采用格式条款订立,依照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以及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胡童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胡童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胡童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08【案件字号】(2020)赣01民终102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吴红龙张燕周朝阳【审理法官】吴红龙张燕周朝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胡童金;胡春燕【当事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胡童金胡春燕【当事人-个人】胡童金胡春燕【当事人-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余波江西锦成律师事务所;姚懿江西卓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余波江西锦成律师事务所姚懿江西卓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余波姚懿【代理律所】江西锦成律师事务所江西卓天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被告】胡童金;胡春燕【本院观点】根据上诉人的上诉意见并结合被上诉人的答辩意见,本院归纳本案争议焦点并分别陈述如下:一、被上诉人胡童金的各项赔偿款项是否应当适用城镇标准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侵权鉴定意见新证据诉讼请求【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法院一致,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上诉人的上诉意见并结合被上诉人的答辩意见,本院归纳本案争议焦点并分别陈述如下:一、被上诉人胡童金的各项赔偿款项是否应当适用城镇标准的问题。

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人的经常居住地或者主要收入来源地在城镇的,按照城镇标准认定赔偿。

本案中,被上诉人胡童金提供了继承位于进贤县房屋的公证书,该公证书注明了被上诉人胡童金是居住在该房屋内、且该房屋所在社区居委会出具证明也表明被上诉人胡童金一直居住在该小区房屋内,结合被上诉人胡童金提供的部分缴纳水电费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在案涉事故发生前被上诉人胡童金居住在江西省进贤县,一审法院采信上述证据并确定被上诉人胡童金的各项赔偿适用城镇标准,并无不当。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程华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程华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程华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15【案件字号】(2020)赣05民终10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葳熊剑简永辉【审理法官】张葳熊剑简永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程华英;陈建国;陈建华;陈建军;黄牛牙;谌会川【当事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程华英陈建国陈建华陈建军黄牛牙谌会川【当事人-个人】程华英陈建国陈建华陈建军黄牛牙谌会川【当事人-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张横永江西锦成律师事务所;陈华江西弘杰律师事务所;廖辉勇江西弘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横永江西锦成律师事务所陈华江西弘杰律师事务所廖辉勇江西弘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横永陈华廖辉勇【代理律所】江西锦成律师事务所江西弘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被告】程华英;陈建国;陈建华;陈建军;黄牛牙;谌会川【本院观点】本案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首先,交警部门做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未认定谌会川存在逃逸的情形,其次,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做出的不起诉决定书亦未认定谌会川存在肇事逃逸情形,且太平保险江西分公司亦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实谌会川存在肇事逃逸的情形,故太平保险江西分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一审认定太平保险江西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死者陈金苟在事故发生前一年一直在双林镇经营鱼类摊位,其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故受害人陈金苟死亡赔偿金一审按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陈金苟因侵权行为致死,程华英、陈建国、陈建华、陈建军、黄牛牙请求精神。

【权责关键词】侵权证据不足新证据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公司与杨某1、程伯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公司与杨某1、程伯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公司与杨某1、程伯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14【案件字号】(2021)苏02民终100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薛崴张朴田杨曦【审理法官】薛崴张朴田杨曦【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公司;杨某1;程伯初【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公司杨某1程伯初【当事人-个人】杨某1程伯初【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储宁上海恒量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储宁上海恒量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储宁【代理律所】上海恒量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公司【被告】程伯初【本院观点】人民保险上诉意见与一审辩称一致,一审判决已作充分阐述,论理和结论正确,本院予以确认,不再赘述,对人民保险的上诉意见不予支持。

【权责关键词】法定代理合同侵权法定代理人鉴定意见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人民保险上诉意见与一审辩称一致,一审判决已作充分阐述,论理和结论正确,本院予以确认,不再赘述,对人民保险的上诉意见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人民保险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2 02:25:00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公司与杨某1、程伯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苏02民终1004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红旗大道3号。

江西赣东北供电公司“8[1].19”人身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摘要)

江西赣东北供电公司“8[1].19”人身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摘要)

附件:江西赣东北供电公司“8.19”人身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摘要)2010年8月19日8时30分,江西赣东北供电公司所属的集体企业——乐平赣东北新星实业总公司变电工程分公司在赣东北供电公司垱岭220kV变电站改造工程消缺工作中,更换10kVⅠ段母线电压互感器时,发生触电事故,2人当场死亡、1人严重烧伤,伤者经医院抢救无效于8月27日13时死亡,构成较大人身伤亡事故。

一、事故经过(一)工程概况江西赣东北供电公司220kV垱岭变电站技术改造是2009年江西省电力公司大型技改项目,工程主要内容为全站综合自动化改造,其中包含更换10kV高压柜及其它部分一次设备(均为2009年省公司第三批集中招标采购产品)。

赣东北供电公司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为赣东北供电公司所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乐平赣东北新星实业总公司;设计单位为赣东北电力设计有限责任公司;监理单位为江西科能工程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其中10kVⅠ段母线设备是铠装移开式金属封闭开关设备,型号:KYN28A-12;制造厂家: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0年5月;投运日期:2010年6月7日。

10kVⅠ段高压柜于2010年5月21日开始施工(当时10kV Ⅰ段电压互感器高压柜安装也是此班组施工),乐平赣东北新星实业总公司变电工程分公司于2010年5月27日向赣东北供电公司生产技术部提交了10kVⅠ段高压柜的竣工报告。

5月28日,生技部组织变电运行分公司、变电检修试验分公司、电力调度中心相关人员对垱岭变电站10kVⅠ段电压互感器进行了验收,当时发现电压互感器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二次补偿绕组,后告知厂家,厂家答应重新发货(带二次补偿绕组电压互感器)。

由于该缺陷暂不影响运行,考虑到10kVⅠ段母线带有重要负荷,6月7日18时37分10kVⅠ段母线电压互感器投入运行。

在厂家发送带二次补偿绕组的电压互感器到货后,赣东北供电公司8月17日安排由技改施工单位乐平赣东北新星实业总公司变电工程分公司,8月19日对电压互感器进行更换。

各县上半年核赔案例

各县上半年核赔案例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各县上半年经典核赔案例汇编吉安中支营运部二0一0年七月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一、金泰人生B+悠然人生案例(峡江)-----客户车祸身故赔付13万元投保情况:被保险人谢某,男性,28岁,家住峡江县巴邱镇。

2009年10月7日投保我司《金泰B》10份,《悠然人生》意外险3份,总共保费6291元,总共意外身故保额13万元,保单亲笔签名,受益人为其母亲。

案情简介:2010年2月25日我司接到客户家属报案,称被保险人于10年2月23日晚19时不幸发生车祸,导致头部重伤,送至井冈山大学附属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后于2月24日死亡。

接报案后,我司调查人员即刻前往出险地点与交警取得联系,探访慰问客户家属,并指导帮助来我司办理理赔,10年3月8日客户家属正式提出理赔申请,经调查核实上报总、分公司,公司做出理赔决定,3月12日结案,整个案件只进行了不到4天!13万元理赔款打入受益人帐户中,由太保为客户延续着对家人的关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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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分公司营运部二0一0年八月一、用心承诺、用爱负责——记太保寿险鹰潭中心支公司60万赔案纪实360622195905254***。

2008年1月,吴某某为其本人投保我司《金丰利》保险200份,基本保额20万。

条款约定:如被保险人因发生交通意外身故,我司将按基本保险的3倍予以赔付(即给付保险金60万元)。

2009年5月25日,被保险人的弟弟向我司鹰潭中心支公司理赔部门报案称:5月12日,被保险人吴某某在前往河北石家庄市洽谈生意途中,途经该市高速公路鹿泉段时发生交通意外,所乘的轿车不慎侧翻至路边沟渠中,被保险人经抢救无效死亡。

接报案后,与问候,并叮嘱其家人节哀顺变、安心治丧。

公司及时送上的关的浓浓情意更是感动不已。

在灾难面前,人文关怀固然重要,但我们更深知:只有以最快的速度将保险金送到家属手中才是对死者在天之灵的最大告慰,才是对死者家属最大的人性关怀。

基于此,公司理赔人员深感责任重大,一方面向客户家属详细告知了理赔须知及理赔流程,请他们准备好相关材料;另一方面积极委托河北兄弟公司代为了解事发情况。

2009年6来我司申请理赔,因公司上下高度重视、查勘核实等各项工作在前期均已完成,案件在送总公司3天后即审核通过,赔付身故金、红利共计60.9万元。

结案后,为体现公司对客户的持续关爱,我司工作人员亲自将工商银行开出的60.9万余元转账支票送到被保险人儿子手中(见上图)。

此笔赔确的理赔,充分体现我司“用心承诺、用爱负责”的企业宗旨。

此情此景,不由让人感叹:车祸不幸身故去,留下保险暖家人;天灾人祸本无情,太保赔付还有爱。

二、赣州重大疾病给付案例被保险人黎某,25岁,男,家住江西省信丰县嘉定镇。

2008年9月2日投保我司《岁岁登高》保险10份、附加《岁岁登高重大疾病》保险10份,其中重大疾病保险金额100000元。

2010年3月29日,我司赣州中心支公司理赔部接被保险人报案称:其已于2010年3月11日在中国医学科学院阜外心血管病医院行“胸降主动脉臵换术”现根据条款的约定,特向公司申请重大疾病保险金。

经了解,被保险人前些年一直在广东南海、佛山等地工作,后回到当地从事理发业。

自2009年12月起,被保险人因常感“胸闷、胸痛”,在赣南医院学附属二医院做CT检查诊断为“胸主动脉瘤”,考虑手术风险大,医生建议到转至上级大医院。

黎某在多方打听、权衡后于2010年3月到中国医学科学院阜外心血管病医院,并于3月11日行“胸降主动脉臵换术”,前后医疗费用花费十几万元。

鉴于案情无异常,在接到索赔后15天内,我司便向客户支付重大手术保险金10万元整。

我司及时、准确的理赔,使客户十分感动,在身体治疗尚未痊愈的情况下,来到我司当地服务部,亲自送上“真诚服务、一诺千金”的锦旗,表示感激之情。

“重大疾病”是指医治花费巨大且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严重影响患者及其家庭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的疾病,一般包括:恶性肿瘤、需要进行重大器官移植的手术……等。

医学科学已证明,人类各年龄段均面临罹患重大疾病的风险。

为转嫁因患重大疾病而给自己及家庭带来身体、经济上的痛苦及压力,购买充足的重大疾病保险无疑是最明智的选择,我司为不同年龄段客户“量身定做“的多款重大疾病保险可充分满足这一需求,为国民的身心健康保驾护航。

三、人间世事无常,保险关爱永恒----记赣州卢某某车祸身故赔付28.4万元案被保险人卢某某,男,24岁、赣州市赣县梅林大街人。

2002年9月---2009年11月间,其母亲刘某分四次在我司赣州中心支公司为其分别投保《长虹两全》保险20份,《长健医疗A》保险20份、《华彩人生》保险120份、《悠然人生意外伤害》险80份,累计身故保额28万元。

2010年3月16日,我司赣州中心支公司理赔人员接报案称:3月14日,被保险人卢某某因交通意外不幸死亡。

接案后,理赔人员快速反应。

经向处理该次交通事故的信丰县高速交警葛某某了解到: 3月13日晚12时,高速巡警发现赣定高速里仁遂道口前离高架桥护栏不远处出现碰撞痕迹,且有黑色物体,近前发现一车牌号为赣D805**的货车在上下行线之间坠入山堑。

拨打“120”急救中心电话后,龙南妇保院“120”急救中心医生及时赶到,但经现场诊断,被保险人卢某某已当死亡,尸体被直接送到了龙南殡仪馆。

事后经向被保险人家属、亲朋了解到,被保险人为一名刚从名牌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毕业的青年,出险前,被保险人陪同一同乡运送矿石去某地,中途不幸发生车祸。

在交警事故认定书出来后的第三天,我司即将理赔款(含红利)合计283937.12元送到被保险人父母手中。

再也无法享受到天伦之乐的亲情,也失去了对未来生活的寄托与期盼,不免让人痛惜扼腕!面对灾难,我们抗衡自然的力量或许还显单薄,但我们却可以规划生活,防范未然。

保险就为我们架起了一座从未知风险通往安定生活的桥梁。

有了保险,能使我们把灾害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有了保险,我们能为未知的生活提供稳定的生活保障;有了保险,让我们心灵有了多一份的慰藉……保险,面对灾难的一面盾牌;保险,我们另一个守护神。

四、太平洋保险为抗洪殉职的村支书给付保险金年6月21日晨,太平洋寿险江西分公司接到报案称,身为新干县溧江乡沧洲村党支部书记的我司被保险人刘某某在抗洪救灾时殉职。

接到报案后,太平洋寿险高度重视,立即安排当地机构营运部分管总、营运经理及理赔人员赴新干县慰问客户家属,并到水灾现场了解详细案情。

太平洋保险的业务人员得知,刘某某殉职前已带人在抗洪第一线连续奋战了两天两夜。

20日凌晨3点钟左右,因担心水库泄洪口阻塞,被保险人独自冒雨前往清理杂物。

由于连夜奋战,疲惫的刘某某被洪水冲走,20日上午,刘某某的遗体被找到。

收集到相关理赔材料后,太平洋保险快速开通理赔绿色通道,在第一时间办理好保险金给付手续。

6月22日上午,太平洋寿险江西分公司党委委员、吉安中心支公司总经理邓伟等人组成的慰问小组,将4万元给付款送到受益人手中(见上图)。

当前,我国长江流域、松花江流域、淮河流域正在经历自1998 年以来最大洪水的考验,全国各行各业都积极支援到抗洪救灾工作中。

作为一家有强烈社会责任感的上市保险公司,太平洋寿险正在以实际行动饯行“一流的服务质量、一流的工作效率、一流的公司信誉”的服务宗旨,并为社会的和谐稳定作出自己应尽的贡献。

五、洪水无情太保有爱----鹰潭太保以人为本、快速理赔纪实2010年6月28日,太平洋人寿鹰潭中心支公司营运经理协同当地营销部经理一行四人驱车来到余江县春涛乡东门村,将9万元的理赔款交到受益人周某手中。

周某紧紧握住我司工作人员的手,连声称道“真是太快了!真是太快了!感谢太保,感谢你们!”。

逝者为周某丈夫陈某,其于2007年9月19日为投保了我司《长泰安康B》保险1份、2009年9月24日续保了《综合保障88》保险1份,累计身故保额9万元。

2010年6月19日,鹰潭市余江县遭遇罕见的特大暴雨袭击,强降雨导致县城内白塔河河水漫过堤岸,全县共有12万余人被洪水围困。

这次洪水灾害中,被保险人陈某在从余江县往春涛乡方向回家时,被洪水冲走。

22日晚7时左右,陈某被人发现遇难。

中心支公司领导高度重视,第一时间做出反应,要求理赔人员快速理赔、恪守承诺,并再三叮嘱理赔人员“太保作为一家负责任的寿险公司,一定要站在客户的角度上替他们多想想,要急他们所急,一定要让客户感受到洪水无情,太保有爱!”。

25日,客户材料收集齐全,公司迅速做出理赔决定,赔付受益人9万元。

考虑到家属心情悲恸,善后事情很忙,鹰潭中心支公这就出现了前面的一幕。

在整个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太平洋人寿始终本着“主动、及时、准确、合理”的原则,充分体现了公司“快速、便捷、可信赖”的理赔服务精神,充分展现了太平洋人寿作为一家大型寿险公司的良好社会形象。

客户家属将绣着“理赔快捷诚信天下”的锦旗赠予我司。

六、车轮滚滚猛于虎,金钱损失保险来弥补----记上饶横峰客户刘某悠然人生医疗获赔8900元案被保险人刘某,男,31岁,家住上饶横峰县港边乡。

2009年3月28日,刘某投保我司《悠然人生意外伤害》20份,保额20万;《附加意外伤害医疗费用》8份,保额8000元;《意外医疗住院补贴》5份,住院补贴50元/2009年11月4日15时许,被保险人刘某驾驶赣E24***号车在从上饶返回横峰路上,行驶至320国道579KM+600M处时,与相向而来的赣E59847、赣E24731两车发生碰撞,造成刘某等两人受伤、三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当时被保险人刘某伤势严重,120救护车将其急送到横峰县人民医院住院,诊断为:肠系膜挫裂伤、胫腓骨开放性骨折等,住院18天好转出院,共用医疗费3万余元。

2009年11月6日,该案业务员向我司95500报案。

我司理赔人员通过核实,以上交通事故属实,明确的责任划分。

根据条款的约定,我司全额赔付被保险人医疗费用8000元、补贴900元,共计8900元,充分保障了其权益。

七、平日注入一滴水,难时拥有太平洋----赣州中心支公司谢某医疗赔付案件被保险人谢某,男,41岁,赣州市章贡区人。

2003年8月,谢某投保我司《个人住院补贴医疗保险》二档1份、附加《个人手术医疗保险》二档1份,现均每年续保至2010年8月20日。

2010年6月7支公司接被保险人的报案称:其于5月25日因上腹部疼痛到赣州市人民医院就诊,经住院行手术治疗,确诊为“胃窦癌”。

现向我司申请个人住院补贴费用及个人手术医疗费用理赔金。

接案后,我司赣州中心支公司理赔人员迅速联系客户,赴医院向客户表达公司的问候,随即向客户了解到:被保险人谢某因2009年始发现中上腹部反复隐痛,在当作普通的“胃病”自行口院行胃镜检查,结果示:胃窦癌。

2010年5月25日始入院,5月28 日在全麻下行“胃窦癌”根治术,术后给予抗炎、抑酸及支持等治疗。

通过治疗,目前身体及精神状态一切良好。

因客户多年以来一直在我司投保,可谓“忠诚”客户,为感谢客户多年来对我公司的支持,公司领导对该案非常重视。

在案件核实完成后,公司理赔人员随即将赔案上报,上级公司第二天便审核通过,赔付手术费及医疗费合计7760元。

风险,诸如意外的、医疗的、养老的……既然有些风险无法避免,那就在经济上为我们爱的人减轻一点负担吧! “平日注入一滴水,!该案中,被保险人谢某通过持续的购买保险,最终在危难之时得到了来自太平洋保险公司真诚的回报。

八、高科技公司总经理伤残赔付案件被保险人范某,男,56岁,南昌市某私营科技公司总经理。

2008年5月12日在我司投保《翡翠卡》1份,保险费168元,保险期限1年,身故残疾保额80000元、住院补贴保额2500元。

我司南昌中心支公司于2009年7月17日接到报案称:被保险人于2008年11月15日因车祸造成多处受伤在九四医院住院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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