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卫平《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民事裁判权的范围)【圣才出品】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第三人)【圣才出品】
第九章 第三人【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1.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概念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而参加诉讼的人。
2.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地位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第三人参加之诉中的地位就是原告,是诉讼的当事人。
在诉讼中,有独立请求权的人既对抗本诉的原告,又对抗本诉的被告。
诉讼请求的理由是,他们对自己权利的主张侵害了自己的权利,因此对他们提起独立的请求,将他们同置于被告的地位。
3.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设立目的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概念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地位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制度设立目的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无独立请求权的类型辅助型第三人的诉讼地位 辅助型第三人 辅助型第三人的参加诉讼的条件 辅助型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程序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被告型第三人的诉讼地位被告型第三人制度设立目的被告型第三人 被告型第三人一般被动地参加诉讼 应作为被告型第三人的情形不应作为被告型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情形第三人设立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目的在于,维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实现诉讼经济。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对本诉的原告和被告主张独立的实体权利,如不允许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出独立请求权而参加诉讼,法院将本诉和参加之诉加以合并,就有可能作出损害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实体权利的判决。
4.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1)对本诉中的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主张独立的请求权。
这一条件也是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
所谓独立的请求权,是指第三人所主张的请求权不同于本诉原告向被告主张的请求权,而是同时直接针对本诉原告和被告的。
(2)所参加的诉讼正在进行中(诉讼系属中)。
正在进行的诉讼应从何时起到何时止,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但从第三人参加的性质看,应从被告应诉起,到诉讼审理终结止。
原则上第三人参加诉讼应在第一审程序中参加,但作为例外,法院也允许在第二审程序中参加诉讼。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圣才出品】
第十四章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证明对象1.证明对象的概述根据某一实体法规范的规定,当存在一定法律要件事实时,就会引起某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在现代民事诉讼中,是否存在这些法律要件事实必须由当事人加以主张并予以证明。
法院在审理中对这些事实的真伪加以认定,依此并根据法律对有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作出裁判。
这些需要证明的事实就是证明的对象,也称之为证明客体或证明标 证明对象的概述证明对象 证明对象的范围无需证明的事实证明证明与疏明疏明证明责任概述证明责任 理解证明责任应注意的问题 证明责任分配的涵义 证明责任的分配 证明责任分配的原则 证明责任的倒置 证明标准概述 证明标准 证明标准的意义 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民事诉讼中的证明的。
2.证明对象的范围(1)事实事实的分类①主要事实,构成法律要件的事实称为“主要事实”。
②间接事实,证明主要事实的事实称为“间接事实”。
③辅助事实,用于证明证据能力或证据力的事实称为“辅助事实”。
(2)法规对外国法、地方性法规以及习惯规则,法官则未必了解,因此就需要当事人对此加以证明。
(3)经验法则①概念经验法则,是指人们从生活经验中归纳获得的关于事物因果关系或属性状态的法则或知识。
②经验法则的内容a.一般人日常生活所归纳的常识b.某些专门性的知识3.无需证明的事实(1)众所周知的事实众所周知的事实,是指在一定范围内为人们所知晓的事实。
这里所指“一定范围内为人们所知晓”,当然包括了案件审理的法官,既然是众所周知的事实,也就无需加以证明。
(2)自然规律及定理①自然规律客观事物在特定条件下所发生的本质联系和必然趋势的反映。
②定理在科学上,于特定条件下已被反复证明属于发生一定变化过程的必然联系,因而被人们普遍采用作为原则性或规律性的命题或公式,如几何定理。
(3)推定的事实推定的事实可以分为事实上的推定和法律上的推定。
①事实上的推定法官利用已知的事实为前提,以经验法则推论待证事实的过程或行为,又称为“裁判上的推定”。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圣才出品】
圣才电子书 十万种考研考证电子书、题库视频学习平台
是将裁判机关置于中立的地位,通过当事人双方的诉讼对抗,查明争议的焦点和案件事实, 作出正确的裁判。人民法院在诉讼中的中立地位是民事裁判公正的保证。
三、辩论原则 1.现行《民事诉讼法》中的辩论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 12 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该规定被认为是民事诉讼法对辩论原则的原则性规定,是辩论原则的法律依据。对此,可以 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1)辩论权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即当事人也包括第三人对诉讼请求有陈 述事实和理由的权利。相应地,也有对对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诉讼请求进行反驳和答辩的权利, 当事人借此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2)当事人行使辩论权的范围包括案件的实体方面、对如何适用法律和诉讼程序上争 议的问题。 (3)辩论的形式包括口头和书面两种形式。口头辩论又称“言辞辩论”或“言词辩 论”,主要集中在法庭审理阶段。书面辩论主要在其他阶段。 (4)辩论原则所规定的辩论权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除特别程序以外,在第一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中,均贯彻着辩论原则,允许当事人行使辩论叔。 (5)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应当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辩论权。 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辩论原则,虽然要求法院充分保障当事人双方辩论的权利,但 由于法院的保障行为仅仅是让当事人能够实施辩论行为,而没有使当事人的辩论结果形成对 法院裁判的约束。可将这种形式上的辩论原则称之为“非约束性辩论原则”。 2.约束性辩论原则 (1)在大陆法系国家,例如德国、日本的民事诉讼法中明确将辩论原则作为民事诉讼
圣才电子书 十万种考研考证电子书、题库视频学习平台
第二章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知识框架】
涵义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民事诉讼概述)【圣才出品】
民事诉讼法 规范的种类
民事诉讼中的判例、指体制的概念
民事诉讼体制作为一种分析工具的价值
民事诉讼体制 民事诉讼体制的两大类型
我国民事诉讼时体制的转型
我国古代的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法沿革 清末至 1949 年的民事诉讼法
新民主主义时期解放区的民事诉讼制度
1991 年《民事诉讼法》的制定以及至今《民诉法》的修改
对制度目的的研究有助于我们认识制度应有的目的,即目的设定的科学性问题,防止人们主
观的偏识和臆想。
2.民事诉讼制度目的
(1)概念
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是指人们在设计民事诉讼制度时,要求或期望该制度达到的目标。
(2)民事诉讼制度目的与民事诉讼的任务
①相同之处是目的和任务都是人们主观上的设定。都是一种主观上的追求。
【重点难点归纳】 一、民事纠纷 1.民事纠纷的概念 民事纠纷是指由于人们之间主观意识的差异和人们所处的客观环境的不同,必然不可避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圣才出品】
第三章 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合议制度1.合议制度的概念合议制度,是指由三名以上为奇数的审判人员组成审判庭,以人民法院的名义,具体行使民事审判权,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也称为合议制。
合议制度作为一种基本制度,规定了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的基本审判组织形式。
合议制度的概念 合议制与独任制的区别第一审程序中的合议庭合议庭的构成 第二审程序中的合议庭合议制度 再审程序中的合议庭合议庭的内部关系合议庭与法院审判委员会的关系 回避制度的概念回避的主体范围和情形 回避制度回避的方式和程序 公开审判制度的涵义公开审判制度 公开审判制度的意义公开审理的例外 多审级制度的涵义两审终审制度 多重审级制度的优缺点两审终审制的概念两审终审制两审终审制的例外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2.合议制与独任制的区别合议制是与独任制相对的。
独任制,是指一名审判员独立地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裁判的制度,只适用于简易程序审理和简单的民事案件。
(1)优势合议制与独任制相比,具有可以发挥集体智慧,克服单个审判人员个人认识的片面性和知识的局限性,防止个人专断,有利于提高案件审判的质量,更能体现审判形式公正的优势。
(2)缺陷合议制的缺陷在于提高了审理的成本,因此,以合议制为主的大陆法系国家也在探讨如何实现两种审理形式的互补。
3.合议庭的构成合议庭是根据合议制度由三名以上为奇数的审判人员组成的审判组织。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议庭的构成因审理程序不同而有所不同。
(1)第一审程序中的合议庭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时,可以由审判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也可以全部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但不能全部由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陪审员与审判员的比例各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陪审员在诉讼中与审判员有同等权利义务,陪审员在审判中的地位和作用与审判员相同,与合议庭的审判员一起共同认定事实,适用法律。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当事人)【圣才出品】
第七章 当事人【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当事人当事人的概念当事人当事人的分类 诉讼权利能力概念诉讼权利能力诉讼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关系 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诉讼行为能力的概念诉讼行为能力 诉讼行为能力和诉讼权利能力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诉讼行为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当事人的诉讼义务诉讼行为的特点取效性诉讼行为当事人的诉讼行为 当事人诉讼行为的种类 与效性诉讼行为当事人适格的概念当事人适格判断当事人适格与否的标准 当事人变更的概念当事人的变更 法定的当事人的变更当事人变更的特征任意的事人变更原告和被告的概念 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原告和被告的确定 原告和被告的主体 法人 其他组织 企业歇业企业法人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企业被撤销 企业被注销登记当 事人1.当事人的概念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
要求法院行使民事裁判权的人。
2.当事人的分类(1)狭义上的当事人和广义上的当事人狭义上的当事人,仅指原告和被告。
广义上的当事人,除原告和被告以外,还包括共同诉讼人、第三人。
(2)形式上的当事人和实质上的当事人。
形式上的当事人是纯粹诉讼上的概念,与实体法律关系没有联系。
而实质上的当事人,也称为正当当事人,则是从实体法的角度观察的结果,通常作为诉讼标的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就是正当当事人。
引起诉讼程序开始的当事人,只能是形式上的当事人。
二、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1.诉讼权利能力(1)诉讼权利能力概念诉讼权利能力,也称为当事人诉讼权利能力或者当事人能力,是指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享有民事诉讼权利和承担民事诉讼义务所必需的诉讼法上的资格。
当事人必须具备当事人能力,是实体判决要件之一。
(2)诉讼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关系一般而言,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才具有诉讼权利能力,如公民、法人。
在某些情况下,没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也可以有诉讼权利能力,成为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人大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1章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概述【圣才出品】
圣才电子书
多时间。
十万种考研考证电子书、题库视频学习平 台
4.技术性要求
这使得人们不能方便适用民事诉讼程序,也使得诉讼技术有可能成为遮蔽案件真实的
障碍。
六、民事纠纷解决与 ADR 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是指能够替代民事诉讼解决民事纠纷的 方式。人民调解制度、仲裁制度以及其他行政机关、团体、组织有关解决纠纷的机制都属 于这种替代方式。除了这类可称为“裁判外的 ADR”以外,国内外也在尝试“裁判内的 ADR”的各种方式及其建构和完善。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诉讼调解就是一种裁判内的 ADR 制度。 1.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的特性 (1)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的含义 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是审判外或者诉讼外解决纠纷的各种方法、程序和制度的总称。 其含义有广义说和狭义说两种。 ①狭义说将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限定在“非诉讼、非仲裁的纠纷解决方式”范围内。 ②广义说不仅包括狭义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而且包括仲裁及行政机关准司法纠纷 解决程序。 (2)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的特点 ①替代性。在纠纷解决上,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是对审判或者诉讼方式的替代。但替 代性并不等于私力救济性;也不意味着它可以取代诉讼。 ②选择性。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以当事人的自愿选择为前提。
圣才电子书
十万种考研考证电子书、题库视频学习平
台
第 1 章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概述
1.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概念
民事争议 特点
解决方式
民事诉讼的含义
民事诉讼的必要性
民事诉讼的特色
程序的刚性化
民事诉讼的局限性 事实认定的形式化
成本较高
存在如何诉讼的技术性要求
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的含义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人大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2章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圣才出品】
第2章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2.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概述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功能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体系诉讼当事人平等原则的含义诉讼当事人平等原则诉讼当事人平等原则的依据辩论原则的含义辩论原则 约束性辩论原则的基本含义约束性辩论 约束性辩论原则的合理性理解约束性辩论原则应注意的问题处分原则的含义处分原则的具体表现处分的种类处分原则 处分原则的重点处分原则与辩论原则的关系处分原则的背景及依据我国现有处分原则的误区诚实信用原则的缘起与认识基础诚实信用原则的意义当事人真实陈述的义务促进诉讼的义务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情形 禁止以欺骗方法形成不正当诉讼状态 禁反言诉讼上权能的滥用诉讼上权能的丧失我国的司法语境与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重点难点归纳】一、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概述1.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含义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整个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过程的根本性、指导性规则。
(1)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是贯穿整个民事诉讼法的根本性规则。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根本性体现在它对民事诉讼法最基本的问题作出了高度抽象的规定。
(2)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对民事诉讼法的实施具有指导性。
民事诉讼法中的各项具体的制度和关于权利、义务的具体规定是对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落实和具体化。
(3)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与具体制度和规范相比,具有不确定性和模糊性。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不确定性和模糊性与民事诉讼法具体规定的确定性和精确性的统一,使民事诉讼法构成了一个科学的法律系统。
(4)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是宪法原则在民事诉讼领域中的具体落实。
宪法原则是针对整个法律体系而言的,具有更高的抽象度和涵盖性,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比宪法原则更具体化,能反映本法域的基本特点。
(5)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作为一种原则性规范,也是对诉讼主体的基本要求,不过它与民事诉讼的基本价值要求仍有所不同。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人大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7章 当事人【圣才出品】
第7章 当事人7.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形式上的当事人和实质上的当事人 当事人的概念当事人的称谓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当事人适格与诉讼权利能力当事人适格的含义当事人适格 当事人适格与作为纯粹形式上的当事人 判断当事人适格的标准当事人死亡法定的当事人变更 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或分立法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当事人的变更 民事权利义务转移任意的当事人变更原告与被告的概念原告与被告 原告和被告的确定企业法人下落不明、歇业、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下诉讼主体资格问题当事人【重点难点归纳】一、当事人的概念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要求法院行使民事裁判权的人。
狭义上的民事诉讼当事人,仅指原告和被告。
广义上的民事诉讼当事人,除共同原告和共同被告以外,还包括第三人。
1.形式上的当事人和实质上的当事人(1)形式上的当事人是纯粹诉讼上的概念,与实体法律关系没有联系。
引起诉讼程序开始的当事人,只能是形式上的当事人。
(2)实质上的当事人,也称为正当当事人,通常作为诉讼标的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就是正当当事人。
(3)没有形式上的当事人概念,便无法确定管辖法院。
如果当事人仅仅是形式上的,而不具有实质意义,将使进行的诉讼没有实际意义,不能够解决实际存在的实体争议。
2.当事人的称谓(1)在第一审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中,起诉和被诉的主体称为原告和被告。
(2)在第二审程序中,原一审中的当事人称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
(3)在审判监督程序中,如果适用第一审程序再审,原审的原告和被告仍称为原告和被告;如果适用第二审程序再审,原审的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仍称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
(4)在特别程序中,通常称为申请人,但在选民资格案件中,则称为起诉人。
(5)在督促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中,称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6)在公示催告程序中,称为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
二、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1.诉讼权利能力(1)诉讼权利能力的含义诉讼权利能力,又称当事人诉讼权利能力或者当事人能力,是指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享有民事诉讼权利和承担民事诉讼义务所必需的诉讼法上的资格。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普通程序)【圣才出品】
第二十章 普通程序【知识框架】起诉的概念 起诉概述 起诉的条件 一事不再理起诉和受理 起诉的方式和起诉状的内容 起诉的法律效果受理开庭审理前的准备工作 开庭审理的概念 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的主要程序法庭笔录开庭审理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延期审理的概念延期审理延期审理的情形审结期限 法院调解的概念法院调解概述 法院调解的性质 法院调解的范围 法院调解 法院调解的意义 法院调解的原则法院调解的实施调解协议及效力 调解的消极作用 撤诉的概念撤诉的条件 撤诉 撤诉的法律效果 按撤诉处理的情形缺席判决概念缺席判决 缺席判决适用情形 反诉的概念和性质 反诉 反诉的要件反诉的程序 诉讼上的抵消 诉讼终止的概念诉讼终止 诉讼终止的事由诉讼终止和诉讼终结 诉讼终止的程序和法律效果 诉讼终结的概念诉讼终结 诉讼终结的事由 诉讼终结的程序和法律效果 普 通 程 序【重点难点归纳】一、起诉和受理1.起诉概述(1)起诉的概念起诉,是指原告实施的要求法院启动审判程序,审理裁判自己提出的特定诉讼请求的诉讼行为。
(2)起诉的条件①起诉的积极条件所谓起诉的积极条件,是指起诉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起诉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a.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所谓“直接利害关系”,一般是指原告与被告之间争议直接涉及自己的民事权益。
b.有明确的被告。
“有明确的被告”,是指原告在起诉中已经使被告特定化、具体化。
c.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这里的“事实和理由”是原告所认为的事实和理由,是一种形式上的要求。
法院在审查受理时并不确认其真实性。
d.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②起诉的消极条件所谓起诉的消极条件,是指起诉不应具有法律、司法解释或审判惯例所确定的情形。
主要有:a.不属于“一事再理”。
b.不属于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或期间内不得起诉的情形。
c.双方当事人没有就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的。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涉外民事诉讼程序)【圣才出品】
第二十六章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概述1.涉外民事诉讼(1)概念涉外民事诉讼,是指涉外民事争议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在双方 涉外民事诉讼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概述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立法体例和渊源形式 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原则同等对等原则适用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原则 涉外民事诉讼的一般原则 司法豁免原则使用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原则 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原则 确定原则 涉外民事诉讼的管辖 一般规定 地域管辖 特殊规定 专属管辖集中管辖诉讼竞合期间:答辩/上诉/审限涉外民事诉讼的期间和送达 送达对象:住所地标准 送达 送达方式:7种概述司法协助 一般司法协助特殊司法协助涉外民事诉讼程序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裁判涉外民事争议的程序和制度。
(2)内容涉外因素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①主体涉外。
即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
②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涉外。
即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
③诉讼标的物涉外。
即诉讼标的物在外国。
凡是具有以上三个涉外因素之一的民事案件,就是涉外民事案件。
(3)适用法律凡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适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
2.涉外民事诉讼程序(1)概念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审判和执行具有涉外因素民事案件所适用的诉讼程序。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具有不同于国内民事诉讼的特点,因此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编对其作了特别规定。
(2)特点①涉外民事诉讼往往涉及国家主权。
涉及若干国家的主权的民事纠纷的解决不能只依靠一个国家的力量,而需要各国在相互尊重对方国家主权和当事人利益的前提下,进行司法协助。
而国内民事纠纷只依靠国内的力量就能解决。
②涉外民事诉讼,涉及多国,在文书送达、当事人传唤等程序问题上耗时比国内民事诉讼多,期间设置比国内民事诉讼长。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人大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3章 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圣才出品】
第3章 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3.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民事审判基本制度概述合议制度的概念合议制度 第一审程序中的合议庭第二审程序中的合议庭合议庭的构成 再审程序中的合议庭合议庭的内部关系合议庭与法院审判委员会的关系回避制度的概念回避制度 应当回避的主体范围回避事由回避的方式和程序公开审判制度的含义公开审判制度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公开审理的几种特殊情况 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离婚案件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多重审级制度的利弊与审级的多元化两审终审制度 两审终审制的含义两审终审制两审终审制的例外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重点难点归纳】一、民事审判基本制度概述1.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主要规定了民事审判的基本方式和结构,具有界定民事审判自身特色的作用。
2.民事审判基本制度与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相比更加具体化,更具有可操作性,是民事审判基本价值要求的制度化。
3.民事审判基本制度的规定主要依据宪法和法院组织法,是宪法和法院组织法有关制度在民事诉讼法领域的体现。
4.民事审判基本制度侧重于从审判主体的角度加以规范。
二、合议制度1.合议制度的概念(1)合议制的含义合议制度,是指由3名以上审判人员组成审判庭,以人民法院的名义,具体行使民事审判权,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
(2)合议制与独任制①独任制的概念独任制,是指一名审判员独立地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裁判的制度。
独任制只适用于依简易程序审理的简单的民事案件。
独任制只适用于依简易程序审理的简单的民事案件。
②合议制与独任制的比较与独任制相比,合议制可以发挥集体智慧、克服单个审判人员个人认识的片面性和知识的局限性,防止个人专断,有利于提高案件审判的质量,更能体现审判的形式公正;但提高了审理的成本。
2.合议庭的构成合议庭由3名以上、人数为奇数的审判人员组成。
合议庭的构成因审理程序不同而有所不同。
(1)第一审程序中的合议庭①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时,可以由审判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也可以全部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但不能全部由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第三人撤销之诉)【圣才出品】
第二十五章 第三人撤销之诉【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目的和意义1.概念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案外第三人申请撤销他人之间已经生效的、错误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以维护自己民事权益的制度。
2.法律依据有独立请求权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 概念 法律依据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目的和意义 目的意义第三人权利救济实现方式的争议 形成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性质与特征 特殊救济程序 事后救济程序 概念与分类 原告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格当事人 其他国家的规定 被告概念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客体内容提起的期限和管辖法院第三人撤销之诉提起的程序及裁判 审查和受理裁判第三人撤销之诉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3.目的(1)追求实质正义通过撤销他人之间已经生效的错误判决、裁定、调解书,以维护案外第三人的民事权益。
(2)追求程序正义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当事人须是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原诉讼程序中该第三人因未参诉而使程序权利没有保障,所以允许第三人以诉的方式撤销他人之间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也是基于维护第三人的程序权利,具有程序保障的目的。
4.意义(1)现实需要现实中借助司法程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现象普遍存在。
例如,通过虚假诉讼、恶意诉讼、冒名诉讼侵害当事人或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给予第三人程序救济。
(2)学术层面设置该制度有助于防止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损害第三人权利,台湾地区“第三人撤销诉讼”制度源于法国的“tiérce opposition”,即第三人撤销判决异议制度。
5.第三人权利救济实现方式的争议(1)第三人撤销之诉撤销他人前诉中形成的错误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实现对第三人民事权益的救济。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人大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5章 民事裁判权的范围【圣才出品】
第5章 民事裁判权的范围5.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审判权与裁判权概述民事诉讼的首要问题法院民事裁判权的行使范围民事裁判权范围的变化的决定因素 民事裁判权范围的政策调整民事裁判权范围的政策调整的实现方式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的界定 界定的难点民事争议与内部争议的界定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职权【重点难点归纳】一、概述1.审判权与裁判权(1)审判权包括了法院审理和裁判两个方面的权力和权能。
(2)在法院“主管”的问题上,是法院有无裁判权的问题。
2.民事诉讼的首要问题判断争议是否属于民事争议,是民事裁判或民事诉讼所面临的首要问题。
二、法院民事裁判权的行使范围1.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争议。
(1)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争议属于法院适用民事诉讼程序,依照民事诉讼法审理和裁判的对象。
(2)平等主体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争议属于法院适用民事诉讼程序,依照民事诉讼法审理和裁判的对象。
2.劳动争议属于民事裁判权行使的范围,适用一般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和裁判。
3.适用特殊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属于民事案件,不属于民事裁判权行使的范围。
三、民事裁判权范围的政策调整1.民事裁判权范围的变化的决定因素(1)实体法律的规定法院裁判权的行使需要依赖法律的明确规定,即需要在法律上明确其调整的关系发生争议,可向法院起诉时,法院才能受理并作出裁判。
(2)审判机关的审判政策的影响法律关系上的争议往往与其他因素如政治、经济等有着密切的联系,审判机关裁判功能的发挥必须顾及争议解决与国家经济、政治等各方面的关系。
2.民事裁判权范围的政策调整的实现方式裁判权范围的政策调整是一种司法机关的行为,调整主要是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实现的。
司法解释以“意见”、“批复”、“通知”、“座谈会纪要”等形式限制某一时期法院裁判权行使的范围。
四、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的界定1.界定的价值该争议是民事争议还是行政争议。
2.界定的难点行政争议往往也涉及经济利益,而经济利益又牵连民事权利、义务。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简易程序)【圣才出品】
第二十一章 简易程序【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简易程序的概念和意义1.简易程序的概念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所适用的程序。
通常来讲,对简易程序的概念可从以下四个方面来理解:(1)传统意义上的民事简易程序这就是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简易程序,它既包括狭义的民事简易程序,又包括简易程序的概念 简易程序的概念和意义简易程序的意义 简易程序的适用法院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 起诉和答辩 举证期限的特殊规定 审理前的准备 对简易程序异议的处理 简易程序中的调解 开庭审理 对当事人的告知 简易程序的主要内容 法庭调查和辩论庭审笔录当庭宣判宣判 定期宣判裁判文书的简化小额案件诉讼的特别规定简 易 程 序小额诉讼程序。
从目前世界各国的情况来看,传统意义上的民事简易程序已经分为了上述两类简易程序。
(2)狭义的民事简易程序狭义的民事简易程序不仅排除了其他简易化的程序,而且也排除了小额诉讼程序。
(3)小额诉讼程序小额诉讼程序是从传统意义上的民事简易程序中分化出来的,专门用于审理诉讼标的额更小的案件的程序。
(4)最广泛意义上的民事简易程序这种简易程序是民事诉讼中所有简易程序的总称,它既包括通常程序中的简易程序,也包括特别程序中的简易程序;既包括整个的简易程序,也包括局部适用的简易程序;既包括初审程序中的简易程序,也包括上诉审程序和再审程序中的简易程序。
我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简易程序包括了一般简易案件审理程序和小额案件的特别诉讼程序。
简易程序依然适用两审终审原则,而小额案件的诉讼则一审终审。
2.简易程序的意义(1)方便当事人进行诉讼,减少诉讼成本。
(2)提高审判效率。
二、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1.简易程序的适用法院只有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法庭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均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
2.简易程序的适用案件(1)简易程序主要用于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
民事诉讼法读书笔记(张卫平教授)
民事诉讼法笔记(王亚新)★要求:掌握现行民事诉讼法的主要规定,法规的体系框架、基本概念★主要参考书目:《对抗与判定》(第六章、第三章、第十章,有关证明、起诉和诉权、执行程序)《社会变革中的民事诉讼》(我国为何强调审理过程中的口头、直接、公开原则?;强制执行与说服教育)******************************************************************************* 第一部分概述●民事诉讼概述一,民事纠纷是指涉及民事权利义务的社会冲突或争议二,民事诉讼1,概念:是指民事争议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裁判民事争议的程序和制度。
2,特征:(1)中立性:法院作为国家的司法机关在民事诉讼中处于中立的地位,以保证裁判的实体公正和形式公正。
法院的中立地位不同于调解和仲裁,一方面,对法院对民事诉讼程序有进行控制的权利;另一方面,法院不能在当事人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拒绝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
(2)强制性:民事诉讼依靠国家强制力来解决民事纠纷。
这体现在:被告不能拒绝法院的审判,不到庭的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不能强制到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审判,即被告应诉的强制性;法院作出的决定、裁定和判决,当事人必须服从,履行裁判所确定的义务,不主动履行的,法院可以在当事人的申请下,强制执行。
(3)诉讼对象:从诉讼对象来看,民事诉讼解决的争议是有关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
法院在解决民事争议时,必须适用实体法的规定,如果没有实体法的规定,便无根据可以适用。
(4)严格性:民事诉讼是依照一定的法律规范,严格按照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的。
相比之下,民事调解和仲裁在程序和方式的严格性上就不如民事诉讼。
三,民事诉讼与其他相关制度1,人民调解制度特点如下:(1)主体:主持调解的主体是作为群众自治性组织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而不是司法机关。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诉)【圣才出品】
1 / 14
圣才电子书 十万种考研考证电子书、题库视频学习平台
起诉是实现诉的具体方式和形式,诉是起诉的基础和内容。起诉的功能是启动一审程 序,使诉的目的能够具体得以实现。
3.诉与诉讼请求的关系,国外学者主要有三种观点: (1)一种观点认为,不管是诉,还是诉讼请求,二者都是原告向法院所实施的诉讼行 为。但诉讼请求只是一种实体主张,而诉则是要求法院对诉讼请求进行审理裁判的请求。 (2)另一种观点认为,诉是原告要求法院进行审理和裁判的请求,诉讼请求则是原告 向被告提出的实体法上的权利主张。 (3)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将诉讼请求分为狭义和广义,狭义的诉讼请求其涵义与第一 种观点相同,广义的诉讼请求除了狭义的诉讼请求的涵义外,还包括原告对法院提出的要求 审理和裁判的请求。 二、诉的种类 根据诉即诉讼请求的性质和内容可以将诉分为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和形成之诉。 1.确认之诉 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要求法院确认其主张的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请求。主张其法律 关系存在的确认之诉是积极的确认之诉;主张其法律关系不存在的确认之诉是消极确认之诉。 2.给付之诉 (1)涵义 给付之诉,是指原告向被告主张给付请求权,并要求法院对此作出给付判决的请求。 这里所谓的给付,并不仅仅指被告对原告金钱或实物的交付,还包括被告履行原告所要求的 行为(作为或不作为)。 (2)前提 原告享有给付请求权是给付之诉成立的前提,原告的给付请求权的产生是因为在原告
即在物理属性和经济价值上具有共同性,并且可以用一定的方式加以度量,相互之间可以替 代的物。
c.行为给付之诉,是指权利人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4)确认之诉与给付之诉的关系 ①产生的时间 a.给付之诉先于确认之诉存在,当时诉讼的作用只限于变更私人之间现实存在的利益 关系。 b.确认之诉对解决现在民事争议亦有积极作用。即通过确认,有可能防止相关民事争 议的发生,具有补充性质。 ②两者的关系 给付之诉的审理要求法院首先对给付的权利义务关系存在与否予以确认,因此,确认 之诉就成为给付之诉的前提。也可以说,任何其他类型的诉都包含着确认的因素和前提。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人大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19章 裁 判【圣才出品】
第19章 裁 判19.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判决的概念、种类、内容判决 判决书的补正、公开判决的效力 种类判决的既判力民事裁定的含义民事裁定 民事裁定的适用范围民事裁定的效力民事决定的含义民事决定民事决定的适用范围裁判【重点难点归纳】一、判决1.判决的概念(1)判决是人民法院在诉讼中所作出的裁判的一种类型,在我国,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和非讼案件审理程序终结时对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的权威性判定。
(2)判决人民法院代表国家对争议的民事实体问题所作出的判定。
其他任何机关都无权审理和作出判决,也不能干涉法院进行审理和作出判决。
(3)判决是人民法院在对案件审理之后作出的终局性判定。
判决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只有在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阶段之后才能作出最后的判定。
一旦人民法院对争议的权利义务关系作出判决,当事人便不能再对已经确定的权利、义务进行争议。
(4)判决是人民法院具体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体现,具有法律的权威性,对社会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任何人都不得推翻判决所认定的事实和法律关系。
2.判决的种类(1)根据判决所裁决的诉的不同种类或不同性质,可以分为给付判决、确认判决和形成判决。
这种划分与诉的种类是一致的。
①给付判决。
给付判决是在认定原告请求权存在的基础上,判令对方履行义务的判决。
②确认判决。
确认判决是单纯确认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判决。
③形成判决。
形成判决是指变动现存法律关系的判决。
形成判决确定时,不需要通过强制执行便自动发生法律状态的效果,一般情况下,形成判决的效果是使已经存在的法律关系不再存在。
形成判决在法律效力方面具有形成力,这种形成力具有绝对效力,不仅及于当事人,也及于一般第三人。
在诉的种类上,我国早期的民事权利理论中没有形成权的概念,历来只承认变更之诉,而不承认形成之诉。
但现在,我国的实体法理论已经承认和肯定了形成权概念,在逻辑上应对形成判决予以肯定,与此相应的逻辑应当是形成权——形式诉权——形成之诉一—形成判决——形成力。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诉权)【圣才出品】
第十一章 诉 权【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诉权的涵义1.诉权的概念诉权是指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法院对民事争议进行裁判的权利。
诉权是人们的一项基本权利,没有这项权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便不能启动民事诉讼程序获得司法裁判,实现实体权利。
2.对诉权的理解(1)诉权是一种要求司法裁判的权利,因而相对于当事人的实体权利而言,诉权是一种程序性权利。
诉权的存在不是由实体权利所决定的,而是根本法直接赋予的,是国家赋予当事人保护自己民事权益的一种手段。
(2)诉权与诉讼上请求的关系。
诉权是一种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限,而诉讼上请求是当事人行使这种权能的诉讼行为。
诉权是实现实体权利的一种手段,是一种潜在的权限。
(3)诉权与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关系。
诉权不是当事人诉讼权利的集合和概括。
某些诉 诉权的概念诉权的涵义 对诉权的理解诉权的概念起源双重诉权说诉权的学说 私法诉权说 诉权的学说 公法诉权说诉权否定说诉 权讼权利与实现诉权有关,是诉权的具体表现,例如,起诉权、上诉权、再审诉权(在再审之诉的场合)。
(4)诉权具有自由性。
所谓自由性,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诉权的行使是由本人决定的,是否行使不是一种义务;二是即使当事人不当地行使了诉权,给对方造成了损失也不会承担责任。
二、诉权的学说1.诉权的概念起源诉权的概念是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理论中特有的概念,关于诉权的各种认识构成了诉权的各种学说。
由于诉权这一概念在民事诉讼理论中的基础性,因此,诉权理论也成为民事诉讼理论中重要的组成部分。
又由于诉权概念的抽象性,也使诉权理论成为民事诉讼理论中最为复杂和最有争议的理论,可与证明责任、当事人适格、既判力、诉讼标的等并称为民事诉讼理论中的“猜想级问题”。
2.诉权的学说(1)双重诉权说①内容a.程序意义上的诉权,是指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和被告针对原告请求的事实和法律根据进行答辩的权利。
通常称为起诉权和答辩权。
b.实体意义上的诉权,是指原告可以通过人民法院向被告提出实体上要求的权利和被告可以通过人民法院反驳原告提出的实体上请求或提出反诉的权利。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五章 民事裁判权的范围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法院裁判权:
1.法院裁判权的含义
(1)法院裁判权行使的范围,实质是法院可以通过裁判解决纠纷的范围。
理论上,只有法律上的争议才能成为法院裁判的对象。
(2)在我国,由于不同的裁判对象,必须通过不同的诉讼程序,并由法院内部分工不同的裁判机构具体行使,因此,法院的裁判权又具体分为:民事裁判权、刑事裁判权和行政裁判权。
2.裁判权与审判权的区别
(1)审判权包括了法院审理和裁判两个方面的权力和权能,而在法院“主管”的问题
法院裁判权的含义
裁判权与审判权的区别
法院裁判权的范围
法院裁判权的分类
法律规定的范围
民事裁判权范围界定的标准 理论上认定的范围
判断标准 民事裁判权范围的政策调整 范围变化的原因 表现形式 区分的意义
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的界定
区分方法
民事争议与内部争议的界定
民事裁判权的范围
上,实质不是有无审理权的问题,而是法院有无裁判权的问题,即法院有无权力裁决这些纠纷。
(2)在诉讼开始后,关于法院是否对当事人提起的争议拥有裁判权的问题,往往要经过审理后才能判断。
也就是说,法院裁判权行使范围的本质是法院能够作出裁判的争议范围,如果将法院主管的范围等同于审判权的范围,则有可能混淆了审理权和裁判权的界限,因为即使法院对该争议没有裁判权,但并不等于法院没有对该案件是否具有实体裁决要件(诉讼要件)进行审理的权力。
3.法院裁判权的分类
(1)分类标准
①该争议是否属于法院裁判权的对象;
②该争议是否属于特定裁判权行使的对象,即该争议的性质。
(2)分类
①属于民事方面的争议,法院适用民事诉讼程序,作出的裁判是民事裁判;
②属于刑事方面的争议,适用刑事诉讼程序,作出的裁判是刑事裁判;
③属于行政方面的争议,适用行政诉讼程序,作出的裁判是行政裁判。
一、民事裁判权范围界定的标准
1.法律规定的范围
《民事诉讼法》第3条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角度,对法院民事裁判权的行使范围予以了抽象的界定,即“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按照这一规定,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争议都属于法院适用民事诉讼程序,依照《民事诉讼法》审理和裁判的对象。
2.理论上认定的范围
在理论上,判断是否属于民事裁判的对象,主要是看该争议是否属于民法、劳动法调整的范围,以及是否属于法律特别规定属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加以裁决的案件。
广义民法调整的范围十分宽泛,民事争议的表现形式也多种多样,因此,很难予以穷尽或加以明确、具体地表述。
只能抽象地按照实体法关系类别的不同加以表述,常见的如:因物权关系、债权关系、婚姻关系、继承关系、收养关系、商事关系、海事关系等发生的争议,涉及这些关系所发生的争议都属于民事裁判权行使的对象。
3.判断标准
(1)是否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在裁判权范围的判断方面,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标准。
在涉及某类纠纷是否应当纳入民事裁判的范围时,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断标准就是,该争议是否属于平等主体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争议。
(2)特殊规定
①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争议也属于民事裁判权行使的范围。
法律规定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案件就一定适用一般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和裁判。
②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程序除了一般的民事诉讼程序外,还包括其他特殊程序,这些程序与一般程序有很大的差异,甚至根本就不是民事诉讼程序。
例如,关于选民名单案件审理的程序。
这类案件也不属于民事案件的范畴,在逻辑上自然也不属于民事裁判权行使的范围,而是非民事裁判权裁决的对象。
为了节约立法资源,立法者将这些争议的裁决权交给了民事裁判机构行使,是一种特殊情形。
二、民事裁判权范围的政策调整
在我国的民事司法实务中,民事裁判权范围并不是恒定的界限,会因为法律的制定和形
势的变化有所扩展。
1.范围变化的原因
(1)受实体法律的规定的影响
在我国司法的传统上,法院裁判权的行使需要依赖法律的明确规定,即需要在法律上明确该法律所调整的关系发生争议时才可向法院起诉,法院也才能受理并作出裁判。
一般表述为,“认真把好立案关,对法无明文规定由法院受理的案件,一般不要受理”。
与此不同,在许多国家,只要该争议属于法律关系上的争议,法院就有权裁判。
(2)受审判机构的审判政策的影响
①在我国,由于法律关系上的争议往往与其他因素有着密切的联系,例如政治、经济等,因此特定或特殊的争议就不是审判机关能够最终解决的。
“要充分考虑国家经挤转型时期社会矛盾繁杂,个案处理不慎会引发危及社会稳定的重大事件等特点,对有些敏感性很强的案件的立案受理要十分慎重,以免造成工作被动甚至严重的后果。
”
②又由于审判机关与其他国家权力机构之间的特定关系,审判机构最终解决争议的权限和作用也取决于审判机构在国家权力关系的位置。
审判机构裁判功能的发挥必须顾及争议解决与国家经济、政治等各方面的关系。
审判机构的政策考虑是,一些案件因涉及国家政策因素,如果由审判机构裁决,审判机构将受到承担纠纷不能彻底解决所带来的负面影响。
基于上述原因,某些争议即使是法律关系上的争议,在审判实务中也未必会实际作为裁判权的对象。
由于裁判权范围受上述因素的影响,因此,审判实务中裁判权的范围是经常变化的,但总的趋势是裁判权范围日益扩大,而不是缩小。
扩大的部分原因是因为法律越来越多,而且规定具有可诉性的法律也越来越多。
2.表现形式
裁判权范围的政策调整是一种司法机关的行为,调整主要是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
释实现的。
司法解释以“意见”、“批复”、“通知”、“座谈会纪要”等形式限制某一时期法院裁判权行使的范围。
三、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的界定
1.区分的意义
由于在我国,民事争议和行政争议的审理和裁决是不同的程序,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是不可以通过适用民事诉讼,由民事审判机构来加以判断的。
反之,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也不可以适用行政诉讼程序,由行政审判机构来裁决。
因此,在民事裁判的实践中,如何判别该争议是民事争议还是行政争议就成了比较突出的问题。
2.区分方法
(1)通过争议涉及的权利义务性质判断
在理论上讲,区分两类争议是很容易的,该争议涉及的是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就是民事争议;该争议涉及的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争议,就是行政争议。
但在实践中,两者有时是不太容易界定的。
原因在于,行政争议往往也涉及经济利益,而经济利益又牵连民事权利义务。
应当注意的是,复杂的争议中往往涉及多个主体,也有可能包含多种利益,因此,必须正确识别争议的主要矛盾和焦点所在,注意该争议的实质问题。
在识别是否属于行政争议时,主要判断该争议是否涉及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如果涉及的是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就只能是行政争议。
(2)从法律关系的公私法性质来加以判断
①一般情况
如果双方当事人处于平等的权利地位,并成为争议的对立当事人的,此种关系就是私法关系,属于民事争议。
反之,如果一方当事人依公权力支配他方,命令或禁止对方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即属于公法关系,由此引发的争议属于公法争议。
②“复合型争议”
当主体之间存在不同性质的争议时,即所谓“复合型争议”时,需要正确识别哪一种争议是另一种争议发生的前提。
如果作为前提的第一层次的争议不解决,次层次的争议也就不可能得以解决。
在实践中,较多的情形是,“复合性争议”中,行政争议往往是民事争议解决的前提,行政争议不解决,民事争议就无法正确解决。
但人们往往忽视或有意识地回避作为前提的行政争议,而直接审理裁决次层次的民事争议问题,这就有可能发生行政裁决和民事裁决的矛盾和冲突。
因此,这样的问题应当尽量予以避免。
法院在立案时如果发现这种情形应当告知当事人首先通过行政争议解决的途径解决行政争议。
立案后发现的,也应当告知当事人行政争议的解决途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6条的规定,中止本案民事诉讼的审理,待作为前提的行政争议裁决以后恢复民事诉讼的审理。
四、民事争议与内部争议的界定
1.内部争议的概念
在法理上,行政机关、法人和其他组织内部的争议,裁判权是不能介入的,只有属于法律加以调整的外部行为,才能作为裁判权行使的对象。
实践中,往往容易发生作为外部行为的民事争议与行政机关、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内部争议混淆的问题。
因为人们有时不太容易判断某争议究竟是因为机构、组织的管理行为,还是机构、组织与其人员之间的民事行为所导致的。
容易误判的情形通常是,把机构、组织与机构组织工作人员的矛盾一概视为是非平等主体之间争议,即所谓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矛盾,因此将这些争议视为内部争议。
2.民事争议与内部争议的界定
识别的关键在于该争议是否涉及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而不是单纯地看双方一方是否是机构、组织,而另一方是否是被管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