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伴网南京律师李翔:男子称“被案底”:办证被告知12年前在京偷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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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伴网南京律师李翔:男子称“被案
底”:办证被告知12年前在京偷窃
律伴律师:李翔律师
律师名言:把委托人的事当做自己的事来做,把委托人的权益当作自己的权益来维护。
律师律所:江苏锐逸律师事务所
新闻回顾:
如果不是去办理暂住证,陈红方怎么都想不到,自己身份信息里竟有一宗12年前发生的“案底”。
8月15日,他到北京门头沟区色树坟派出所办理暂住证,被告知“有案底不能办理”。
随后,他到派出所查询得知,自己2004年在北京偷过三轮车。
“当年我还是个初中生,连县城都没去过,更别说北京了”。
来自河南安阳内黄县的陈红方回忆。
昨日,朝阳警方回复新京报记者称,此事正在工作中。
事件:
办暂住证被告知“有案底”
8月15日,对于万丰路投递局的邮递员陈红方来说,是“极其揪心”的一天。
当天,因工作需要,来自河南安阳市内黄县宋村乡的他,到北京门头沟区色树坟派出所办理暂住证。
当警务人员核对他的身份证信息后,意外发生了。
“警察说我有案底,不能办理暂住证。
但具体是什么案底,警方并没有透露。
”陈红方回忆。
作为“来自农村的老实人”,这个莫名的“案底”令他惶惶不安。
随后,陈红方来到登记有自己“案底”的派出所——来广营派出所查询。
“经过查询,警方说,2004年6月,我在北京偷过一辆三轮车。
”陈红方称,但当时自己还是初中生,正在安阳县北郭乡一中复读,“连县城都没有去过,更别说北京了。
”
陈红方还提供了自己2004年时的照片,“警务人员将我的照片和登记的犯罪嫌疑人的外貌特征进行对比后,说跟我不符合。
”
是否因为身份证丢失被冒用?陈红方回忆,2004年时自己还没有身份证。
“我当时15岁,所以没有身份证。
而且在村子里也用不到,所以一直拖到2006年因为高考需要才办理身份证。
”
回应:
相关程序需逐步核实处理
陈红方表示,自己多次致电来广营派出所,希望警方进行核实,消除自己的“案底”,还经常拨打市长热线进行投诉,“但现在仍未核对,警方说是需要时间。
”期间,他去来广营派出所进行过两次指纹采集,“上周六进行了第二次采集,采完后,警方让我回去等通知,到现在仍没有结果。
”
因为有“案底”,陈红方觉得自己低人一等,“始终抬不起头”。
“上次一个同事的手机丢了,我感觉特别紧张,就怕被莫名怀疑是自己偷的;还有一次我的银行卡被领导捡到,当我去领取时,领导再三询问是不是我的。
”陈红方称,这几件事情让自己“很受伤”。
陈红方告诉新京报记者,2007年自己高中毕业,才第一次来到北京打工,“不知道为什么,就有了莫名其妙的案底。
”
按照登记时间来算,陈红方已经背负“案底”12年,但之前的生活没有受到任何影响,“父亲托人在我们老家的派出所查了,那边查不出案底。
”
10月25日,朝阳警方表示,此事正在工作中,相关程序需逐步核实处理,有结果会第一时间通知陈先生。
■ 追问
1、为何会出现“被案底”?
或因身份信息遭冒用、警方错录、一代身份证技术局限等
按陈红方所说,没到过北京,为何会出现“案底”?海淀区一派出所的王姓警官告诉记者,发现上述情况,有可能是居民身份信息遭到他人伪造并冒用。
中闻律师事务所董小静律师表示,此类情况多有发生。
2013年11月24日,一女子在高铁站买票时,被青海警方带走。
警方认为她涉嫌一起盗窃案,后来发现该女子的身份信息被他人冒用,并公开承认抓错人。
本次事件中,如果陈先生的“案底”确实被录错,那录错行为属于警方的失职行为。
本案中因为没有对当事人造成重大的损失伤害,所以警方的行为不能构成刑事上的玩忽职守。
但从过错上讲,录错行为也是比较严重的,因为录错可能会导致居民被错抓等严重后果,因此警方是有责任的。
但以前身份证上的技术还没那么全,不能指纹识别等,所以有些情况下仅凭犯罪分子携带的身份证,年龄、照片等确实可能出错,而且一般是没有抓住犯罪嫌疑人,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还处于在逃,所以也无法核实。
此前,某一线民警向新京报记者透露,如果同一个村内存在同名同姓现象,就可能会闹出乌龙,将两人的信息搞混。
“此外,一代身份证没有读卡功能,有些偏远地区的数据也没有上网,可能会给信息冒用提供空间。
”
2、如何消除“乌龙”案底?
若确系公安机关错录,犯罪记录需当事派出所逐级上报
如果确系“乌龙”,案底应如何消除?董小静律师建议,一旦发现有相关情况后,当事人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澄清事实,以消除自己的不良记录。
同时可就警方的错录行为投诉,要求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有权要求警方对因此给自己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新京报记者从知情人处了解到,如果确实是公安机关的错录,犯罪记录需要当事派出所逐级上报,从分局到市局一层一层认定,最终裁定后,再发回当事派出所整改,需要较长时间。
北京律师张新年此前在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也指出,在案件的办理过程中,仔细核实当事人信息,确保无误,是司法机关的义务。
如果因为司法机关的疏忽,导致无辜公民背负犯罪记录,那么,应当向当事人道歉,并作出相应的补偿。
“作为当事人,也可向司法机关提出申请,在弄清事实真相后,合理维权。
”
此外,董小静律师表示,根据《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规定,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 链接
湖南男子“被服刑”3年警方致歉
新京报记者梳理发现,“乌龙案底”情况多有发生。
相关案件多由身份信息冒用而引发,被错抓的当事人多有身份证遗失情况,处理这类案件多以赔偿道歉、消除犯罪记录为主。
去年初,湖南人陈俊杰报名学习驾驶时,发现自己有刑事罪案记录,不能参加考试,也不能办驾驶证件。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出具的一份判决书显示,被告人“陈俊杰”于2008年6月9日,在番禺区桥南街德兴大桥中段抢劫路人杨某某挂包,并以抢劫罪判处“陈俊杰”有期徒刑三年。
陈俊杰表示,这份判决书中的姓名、户籍、身份证号等信息与自己一致。
但“自己从来没去过广州,2008年以来一直在深圳卖菜,更没有坐过牢”。
经新京报报道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分局称确认陈俊杰的犯罪记录系“误报”。
今年5月18日,警方启动纠错程序,向陈俊杰致歉,并于5月20日撤销了其犯罪记录。
律伴律师点评:
李翔律师分析: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最后定罪要经过公安侦查、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审理三个阶段,相较于民事案件在程序中被告败诉要严格很多,是因为刑事案件的处罚更加严厉。
因此,在本案中,无论是什么原因导致的陈红方的身份信息被冒用,公安机关都要承担一部分侦查不严的责任,而且只有在经过完整的程序确定犯罪嫌疑人确实犯罪,才能以“罪”来定。
而新闻中的陈红方既没有被调查,也没有被审判,就以“盗窃罪”定罪留下案底,是不合理的,也是不合法的。
[李翔律师]
李翔律师认为:在思考公安机关的职责同时,我们也要提醒自己,在平时的生活当中要注意保护自身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尽量不要向陌生人提供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家庭住址等重要信息,从根源排除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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