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安全技术方案审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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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安全技术方案审批审查制度
一、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初稿完成后,由项目总工组织本单位技术、工程、质量、安全、经营等人员进行内部会审,并根据内部会审的意见进行修改补充,补充完善。
二、分包单位编制的施工方案经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签字后,报送总包单位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
1.质量目标、工期目标、安全文明施工目标等是否符合合同要求
2. 施工进度计划是否满足总包单位的要求,计划是否合理,与其他分包单位的计划有无交叉或冲突,总包应进行协调。
3. 施工技术措施是否可行、合理。
4. 质量、安全及文明施工措施是否满足总包单位的要求。
由总包单位将分包单位编制的施工方案汇总在总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或作为总包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的附件。
三、项目总工审批施工方案必须包括分包单位编制的施工方案。
四、施工组织设计必须经过总工审批。审批者必须填写施工组织设计审批表,审批意见和补充修改意见亦与施工组织设计内容具有同等效力。施工组织设计必须履行审批手续,项目实施工程中不得擅自变更已通过预审和评审的方案。施工组织设计由公司总工审批,即成为施工的依据文件,基层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不得任意变更。并认真做好层层技术交底工作。若有情况变化,原施工组织设计内容与实际不符时,可允许补充修改,补充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须重新报公司技术开发部审批后,方可执行。项目总工审批的施工方案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