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司法鉴定的诉讼程序立法
司法会计鉴定及其流程及其流程
司法会计鉴定及其流程及其流程司法会计鉴定及其流程司法会计是司法人员在办理经济案件时,应用专门技术方法,通过对案件资金运用规律的分析,从会计资料中收集会计证据,证明与资金相关案件事实的诉讼活动。
司法会计鉴定是指司法机关为了查明案情,在解决案件中的会计问题时,指派或聘请有会计专业知识的人对会计问题进行判断和验证,并作出司法会计鉴定结论的诉讼活动。
一、司法会计鉴定范围法律上并无明文规定的司法会计鉴定的范围,实践中,一般在下列情况下提出司法会计鉴定:1.在侦察过程中,侦察人员对有关会计资料无法解释;2.在计算犯罪数额时,需要会计核算原理和方法;3.侦察人员对有关会计资料证明案件事实的认识有分歧意见;4.案情复杂,涉及的会计资料众多;5.被告人提出有正当理由的申请,要求指定进行司法会计鉴定;6.被告人的辩护人有正当理由的提出进行司法会计鉴定;7.其他需要司法会计鉴定的事项。
二、司法会计鉴定业务的流程司法会计鉴定是侦察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必须按诉讼的有关规定进行。
司法会计鉴定的程序是否合法,将直接影响到鉴定结论的证明效力。
根据实践中形成的惯例和刑事诉讼法的精神,司法会计鉴定一般要经过鉴定的指定、进行鉴定和作出鉴定结论三个必要的程序。
8一)鉴定的指定鉴定的指定包括鉴定的指出、选用司法会计鉴定人、发出鉴定通知书和送交鉴定材料等内容。
司法人员在决定鉴定并选择好司法鉴定人员后,和聘请的司法鉴定的会计师事务所签定鉴定通知书,并提供相关的资料。
9二)进行鉴定司法会计鉴定人员接受鉴定任务后,应在指定地点进行鉴定,不得将鉴定资料带出指定地点。
司法会计鉴定人员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1.分析、检查送检的会计资料;2.检查被告所在单位的会计资料。
如果需要从中调取有关的凭证,应由侦察人员进行,而不能由司法会计鉴定人员直接调取;司法会计鉴定人员还可参加侦察活动中的勘验检查,并在勘验检查笔录中注明;3.询问被告人。
在询问过程中,应有侦察人员在场,有侦察人员主持进行询问,司法会计鉴定人员不能单独询问被告人;4.要求进行笔记鉴定。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条例解析
责任追究
《决定》第十三条: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 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整改。
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 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 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一)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
(一)绝密级 (二)机密级 (三)秘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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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个人隐私秘密?
所谓隐私或生活秘密,是指公民个人生活中 不愿为他人知悉的秘密,包括个人私生活中 的事实、日记、信件、财产状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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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回避原则)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 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应当依照有关诉讼 法律和本通则规定实行回避。
《决定》第九条第三款:鉴定人应当依照诉讼法律规定实行回避。 《民诉法》第四十五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 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司法鉴定的程序范文
司法鉴定是指公安机关或法院委托专门机构或专家对案件相关证据或鉴定对象进行技术分析和检验,提出专业意见,为法院审判提供科学依据的过程。
司法鉴定属于司法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程序必须遵循法定程序,以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一、鉴定程序概述一般而言,司法鉴定程序包括接受申请、确定鉴定范围、收集、检验和分析证据、撰写意见书、展示和控辩及出具结论等多个环节。
1.接受申请阶段接受申请是司法鉴定程序的起点。
公安机关或法院收到鉴定申请后,必须对鉴定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核。
如果鉴定内容符合法规要求,申请受理后即可进入下一步。
2.确定鉴定范围阶段鉴定目标一旦确定,就要明确鉴定范围,遵循证据法的原则和方法,准确、全面地掌握和理解所要鉴定的事实与问题,为该案提供实际可行的鉴定方案。
3.收集、检验和分析证据阶段鉴定人员在收集证据和鉴定对象的基础上,根据鉴定的相关法律规定,对证据进行鉴定,进行实物、文书、人证和技术检验等,以确定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获取可靠的事实作为鉴定基础。
4.撰写意见书阶段鉴定人员应当根据法律和职业道德规范,客观、真实地提出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书应当详细叙述鉴定事实、论证过程和对相关问题的结论,准确表达鉴定人员的专业意见。
5.展示和控辩阶段鉴定人员按照鉴定意见书的内容和鉴定结论,进行展示和控辩,接受当事人和辩护人提出的质询和异议,并对质询和异议做出解答。
6.出具结论阶段鉴定人员是在现场进行鉴定,还是进行测试后出具鉴定意见书,其结论应该是科学、专业、准确、公正、中立的。
二、司法鉴定程序要求司法鉴定程序中注意以下几点:1.遵循法律制度:司法鉴定人员必须遵循法律和职业道德规范,进行鉴定工作,维护司法公正和公正。
2.专业、准确、公正:司法鉴定人员必须具备专业技能,对鉴定对象进行准确全面地鉴定,避免影响鉴定结论的不恰当行为。
3.保证鉴定程序中的公正:在整个鉴定程序中,应当确保公正,明确权利和限制,遵循程序性保障原则,确保诉讼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司法鉴定法
司法鉴定法一、引言司法鉴定法是中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它规定了司法鉴定的基本原则、程序和效力等方面的内容。
司法鉴定作为司法实践中不可或缺的环节,对维护司法公正、确保证据的科学性和可靠性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司法鉴定法的立法背景、基本原则、程序和效力等方面对其进行全面、详细、完整且深入地探讨。
二、立法背景司法鉴定法于2000年经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并于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法的颁布实施,是为了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工作,确保司法鉴定的科学性和独立性,提高司法鉴定的质量和效果,维护司法公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本原则司法鉴定法明确了司法鉴定的基本原则,包括公正、科学、独立、保密、及时和协作原则。
1. 公正原则司法鉴定必须依法公正进行,鉴定人员必须保持中立、客观的态度,不受任何人的干扰和影响,确保司法鉴定结论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2. 科学原则司法鉴定必须遵循科学的方法和原理进行,鉴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运用科学的手段和技术进行鉴定,确保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3. 独立原则司法鉴定必须独立于诉讼当事人和审判机关,鉴定人员必须独立行使鉴定职权,不受他人的指挥、干涉和影响,确保鉴定结论符合事实和法律。
4. 保密原则司法鉴定必须保守鉴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信息,鉴定人员必须对鉴定过程和鉴定结论进行保密,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 及时原则司法鉴定必须及时进行,鉴定人员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时限进行鉴定,确保鉴定结论能够在诉讼活动中及时发挥作用。
6. 协作原则司法鉴定必须与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协作和配合,鉴定人员必须与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互相配合,共同推进鉴定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程序司法鉴定的程序包括鉴定申请、鉴定机构的选择、鉴定程序、鉴定结论的报告和鉴定结果的使用等环节。
1. 鉴定申请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提出鉴定申请,鉴定申请应当包含有关当事人、鉴定事项、争议焦点和相关证据的基本情况。
司法鉴定程序
司法鉴定程序司法鉴定是指司法机关为了解决案件中涉及的专门技术问题,借助专业机构或个人的技术力量,通过科学实验、检验、评价等方法,对争议事实进行审查和认定的过程。
司法鉴定程序是一系列有条不紊且严格规范的步骤,下面将介绍司法鉴定的主要程序。
1. 申请鉴定当案件中存在需要专业技术力量解答的问题时,当事人可以向有关部门或机构提出申请鉴定的请求。
申请人应当提供详细的案件事实、争议问题、所需鉴定的项目和指定的鉴定机构等相关信息。
申请书应当具体、清晰,描述准确,以确保鉴定机构能够理解案件的要点和问题。
2. 受理申请鉴定机构收到申请后,会进行初步审查,确认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是鉴定机构受理申请的首要考虑因素。
如申请不符合条件,鉴定机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 确定鉴定项目和专家在受理申请后,鉴定机构会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和争议的焦点,确定具体的鉴定项目,然后从其专家库中选派适合的专家进行鉴定。
选定的专家应当是在相关领域具备丰富经验和高水平的专业人员。
4. 鉴定调查和实验专家确定后,鉴定机构会与当事人联系,安排鉴定现场,进行必要的调查和实验。
调查和实验过程中,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鉴定结论的可信度和准确性。
5. 编写鉴定书鉴定结束后,专家应当根据调查和实验的结果,编写鉴定书。
鉴定书应当客观、准确地记录鉴定过程、鉴定结论以及相关的科学依据和证据。
同时,鉴定书应当根据司法鉴定规范要求,以正式的、规范化的文字格式进行编写。
6. 送达鉴定书编写完成的鉴定书由鉴定机构负责送达给申请人或其他相关人员。
鉴定书的送达应当及时、准确,并确保有法定的送达凭证。
被鉴定人可以就鉴定书内容提出异议,异议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以书面形式提交给鉴定机构。
7. 鉴定结果的审查和采纳鉴定书送达后,相关当事人可以对鉴定结果进行审查,并根据需要提出质疑或异议。
法院在对鉴定结果进行审查时,应当重视科学、技术、专业性等因素,并根据案件实际需要综合鉴定结果以及其他证据作出裁决或者判决。
民事诉讼的角度看司法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现今,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中民事案件的基数最大,类型最多,司法实践中需要鉴定解决的专业问题也是最多的。
例如医疗事故、人身损害、工程质量及造价、产品质量、笔迹、侵权类因果关系、财务审计等专业问题均需鉴定解决。
所以司法鉴定工作引起法院各级领导和相关机构的高度重视。
2005年在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决定》。
对司法鉴定中暴露的管理体制、机构设置、鉴定标准等问题均提出质疑,法院针对这些质疑,按最高院要求停止了内设鉴定机构的鉴定工作,设立了司法技术辅助机构并制定了相关鉴定实施细则等改革措施用以规范法院内部司法鉴定程序。
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实施四年来,除司法鉴定制度本身存在的一些老问题外,在与民事诉讼制度、证据规则等制度的衔接过程中又暴露出一些问题。
总结如下:一、鉴定机构责任不明、缺乏相关制约机制。
例如,1、到已确定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的事项属于该鉴定机构注册登记的范围,但鉴定机构告知不能进行鉴定,既不给法院出具不能鉴定的说明,又说不出令人信服的理由,法院只好让当事人重新协商来确定鉴定机构,如双方当事人协商不成,很容易导致当事人之间的矛盾集中到法院身上。
这种情况下,在给当事人诉讼带来不便的同时也增加法院的工作难度。
2、鉴定机构属于社会中介组织,其性质决定了盈利的可能,往往由于利益驱动使鉴定人对鉴定结论不负责任,其所出具的结论缺少科学性和公正性却不能追究责任,仅凭“入册”管理无法收到理想的效果。
3、鉴定结论存在瑕疵需要补充意见的情况。
在法院收到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不能准确解答法院当时委托鉴定时需要解决的事项,鉴定机构既不出具补充意见,又不返鉴定费,或长期不出具补充意见,其随意性大,法院亦无任何制约的措施。
这样情况下,很容易导致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转移集中到法院身上,从而导致信访案件的发生。
二、鉴定人员不出庭接受质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九条的规定,鉴定人应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
法院司法鉴定的程序是哪些?
法院司法鉴定的程序是哪些?1、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
2、申请鉴定时,要预交鉴定费用,并提供相关材料。
3、当事人申请鉴定经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指定。
在一些诉讼案件中,对于案件的证据需要做相关的司法鉴定,这种鉴定是需要有鉴定资质的司法机关通过专业知识进行的,诉讼中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要求司法鉴定,法院司法鉴定的程序是哪些?那下面的小编给大家介绍下相关内容。
法院司法鉴定的程序是哪些?一、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
二、申请鉴定时,要预交鉴定费用,并提供相关材料。
三、当事人申请鉴定经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指定。
四、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五、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司法鉴定合法性原则,是指司法鉴定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它是评断鉴定过程与结果是否合法和鉴定结论是否具备证据效力的前提。
这一原则在立法和鉴定过程中主要体现为:鉴定主体合法;鉴定材料合法;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步骤、方法、标准合法;鉴定结果合法五个方面。
1、司法鉴定机构必须是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经过省级以上司法机关审批,取得司法鉴定实施权的法定鉴定机构,或按规定程序委托的特定鉴定机构。
司法鉴定人必须是具备规定的条件,获得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的执业许可证的自然人。
2、司法鉴定材料主要是指鉴定对象及其作为被比较的样本(样品)。
鉴定对象必须是法律规定的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法律未作规定的专门性问题不能作为司法鉴定对象。
浅议司法鉴定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论文
浅议司法鉴定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论文浅议司法鉴定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论文当前我国法律仅在三大诉讼法中对司法鉴定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且各自的适用范围较为有限,我国司法鉴定制度中的鉴定机构的成立及其管理、鉴定人员的从业资格、司法鉴定的程序规则等等方面的内容都缺乏统一的规定,不利于我国审判工作的正常开展。
一、司法鉴定概述司法鉴定,指的是在我国诉讼过程中,为了查明案件的相关事实,当事人申请或法院依职权委托或指派司法鉴定机构中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案件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的活动。
鉴定意见是我国诉讼证据的种类之一。
证据问题是所有诉讼活动中的核心问题,对于人们法院案件审判意义重大。
鉴定结论是诉讼证据之一。
证据问题是诉讼活动的核心问题,与诉讼的实体内容直接相关,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证据制度中的专门性问题的司法鉴定,司法鉴定制度越完善,证据审查越科学,对案件处理越有帮助。
如果司法鉴定制度有缺陷,在证据审查中将出现大量问题,当事人对案件结果不服,必然会多诉诸法律。
二、当前司法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当前我国法律中归于司法鉴定的法律法规还较为欠缺,还没有统一的司法鉴定法律,仅在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中对司法鉴定的程序和部分问题做了零散规定。
为了与我国司法实践领域实务相匹配,我国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分别就司法鉴定事宜作出了部分规定,这些规定虽然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完善,但是由于部门之间的利益不同,不同部门的规定存在在互相矛盾和适用范围下载的问题,且这些规定多为部位规章,效力层次较低。
当前,我国除了司法精神疾病和法医鉴定外尚没有形成一部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的司法鉴定行业标准,且不同部门的鉴定标准大多依据经验制定,存在科学性的质疑,同一事项的鉴定,依据不同行业标准将产生较大的结果差别。
(一)司法鉴定机构设置不合理当前我国司法鉴定机构设置非常多,管理杂乱,没有专门同一的部门进行领导和监督。
简述我国的司法鉴定制度
简述我国的司法鉴定制度文/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李洪江【摘要】本文试图从我国民事诉讼领域关于司法鉴定的法律规定、启动主体、性质、证明力等方面论述目前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基本现状,进而探讨司法鉴定的中立性对民事案件判决结果的影响。
考虑到民事、刑事、行政诉讼领域的区别,本文仅将民事诉讼领域的相关司法鉴定制度作为研究对象。
【关键词】司法鉴定鉴定结论证据证明力司法鉴定结论已经成为影响民事诉讼判决结论的重要证据形式,特别是涉及专门性问题时,法官或者当事人会借助“司法鉴定结论”作为其诉讼主张的重要依据,在专利侵权诉讼、商业秘密侵权诉讼、著作权侵权诉讼等领域屡见司法鉴定结论的身影。
司法鉴定结论在协助法官理解专门性问题方面确实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某些案件先后出现两份甚至多份完全相反的鉴定结论的情况屡见不鲜,可以说司法鉴定在发挥其积极作用的前提下,也颇被当事人诟病。
一、我国关于司法鉴定制度的法律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相应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5条至第29条以及第71至72条对司法鉴定做了更加细致的规定,主要涉及委托鉴定、重新鉴定、鉴定结论的审查、证明力等内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1条对司法鉴定的内涵做出了规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该条规定是迄今为止关于“司法鉴定”作出的具有规范性法律文件性质的解释,具有一定的权威性。
二、我国司法鉴定程序的启动主体1、职权型司法鉴定制度在大陆法系国家,司法鉴定人被认为是“法官的科学辅助人”,鉴定人参加诉讼的目的是为了弥补法官对专门性知识的不足,因此法官为了实现案件的正常审理常常“依职权”委托鉴定机构对专门性问题出具鉴定结论,《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04条规定:鉴定人的选定与其人数,均由受诉法院决定。
诉讼案件司法鉴定管理规定
诉讼案件司法鉴定管理规定一、引言诉讼案件司法鉴定管理规定是为了加强我国司法鉴定工作的管理,确保司法鉴定工作的公正、独立和科学,维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司法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促进公正司法的实施。
二、司法鉴定范围涉及民事、行政、经济和刑事案件中需要对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认罪和辨认等进行科学鉴定的;涉及知识产权纠纷、技术鉴定、司法会计、司法计量和司法心理等领域的案件;涉及特殊鉴定要求的案件,例如:DNA鉴定、尸体鉴定、毒品鉴定等。
三、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依法设立,由国家主管部门进行批准和管理;机构内部应当设立专业鉴定人员,具备相应的学历和从业经验;鉴定人员应当具备独立和客观的态度,不受任何利益干扰。
四、司法鉴定程序诉讼当事人可以申请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申请应当包括鉴定的目的、要求和证据材料;鉴定机构应当在接到鉴定请求后,根据鉴定的具体情况进行审查,确定是否符合鉴定条件;在鉴定过程中,鉴定机构应当保证鉴定人员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鉴定机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制作鉴定意见,并将意见书面化,提交给申请方和法院。
五、司法鉴定结果的审查和使用为了确保司法鉴定结果的可靠性和科学性,鉴定结果应当经过审查和使用的程序,包括:法院对鉴定结果应当进行审查,对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和合法性进行评估;鉴定结果应当作为判决和裁定的重要参考,但不是唯一的依据;诉讼当事人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提起质证,并要求重新鉴定。
六、司法鉴定的监管和追责为了保证司法鉴定工作的规范和纪律,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应当接受监管和追责的措施,包括:鉴定机构应当受到国家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机构的合法运作和规范操作;鉴定人员应当接受职业道德和纪律的约束,遵守相关的职业规范;对于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鉴定人员,应当依法进行追责和处罚。
七、总结诉讼案件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的出台,有助于确保司法鉴定工作的公正、独立和科学,维护诉讼当事人的权益,提高司法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司法鉴定规定
司法鉴定规定司法鉴定是指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等有关机关指定的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依法对案件中需要科学技术鉴定的问题进行鉴定。
司法鉴定工作在我国的司法体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司法鉴定的规定也非常重要。
本文将重点介绍我国的司法鉴定规定。
司法鉴定的种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鉴定法》的规定,司法鉴定分为以下几种:1.技术鉴定:采用各种科学技术手段,对证据、物证、文书等进行检验和分析,以达到查明事实、认定问题的目的。
2.鉴定意见书:指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因鉴定职责所做出的对鉴定事项的结论性文件。
3.鉴定证据:指经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审查鉴定事项有关的记录、物品及其他证据,该等记录、物品及其他证据所做出的有关鉴定结论。
4.辅助鉴定:指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有关机关调查案件所需要了解的与案件相关的科学技术问题,在调查取证过程或诉讼过程中需要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进行鉴定的。
司法鉴定的适用范围司法鉴定是在我国司法体系中起到重要作用的,但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需要司法鉴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下事项需要进行司法鉴定:1.查明案件事实的问题;2.识别、鉴别、检验、检查、鉴定、分析等需要科学技术知识的问题;3.对领域内专门问题的鉴定需要专门知识和技能,并掌握相应的鉴定方法,有关领域的知识和技能,及鉴定规范和操作规程;4.涉及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案件,有关机关需要鉴定。
司法鉴定的程序司法鉴定是在我国的司法体系中进行的,因此鉴定程序也应该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鉴定法》的规定,司法鉴定的程序如下:1.条件审查: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应审查是否具备开展鉴定的基本条件;2.材料审查: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应审查需鉴定的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3.现场勘查: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应对案件管辖区域内的现场进行勘查;4.检验、检查、鉴定:按照鉴定规范和操作规程,采用各种科学技术手段进行鉴定;5.鉴定意见书:对鉴定事项做出结论并出具《鉴定意见书》;6.鉴定结果传送:将鉴定结果送交有关机关、当事人和其代理人。
浅析民事诉讼中关于司法鉴定制度的问题和立法建议
远 埋藏起 来 , 凸湿不 出法律是 伸 张正义 的工具 , 由此可 见鉴 定的 理案 件过程 中担当重任 的法 官是具备 良好知 识素质 的优秀人才 , 作 用是 巨大 的 。通 晓 鉴定方 面 的知识对 于 司法工 作者 来讲 是非 在解 决 民事 纠纷 的过 程中 , 依 据证据进 行组织 调查 和相关 的辩 论
( 二) 简单 化 的鉴定表 述
鉴 定结论往 往是 以书面 形式展示给 法院 , 它既表现 了科学性
是相 辅相成 的 。 案件 以及案 件 的审理过程 是非 常重要 的 , 每一个
环节 出现错 误 就有可 能导 致在 案件 的侦破 或者 审理 过程 中出现 又 体现着 客观 性 。 但是 , 在 实际情 况中遇 到 的问题往 往是 非常 复 问题 , 不能还 给当事 人的清 白, 也会损 失法律 的威 严 , 所 以在案件 杂 的, 并 且鉴定 机 构的鉴 定水 平有 限, 鉴定后 得 出的结 论总是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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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 的判 决 , 影响 案件 的审理 。
裁决, 所 以一种 健全 的制度 是必不 可少 的 , 科学 且具 备规则 性的
鉴定程 序 , 鉴 定结论 三方面 的 内容 , 这三方 面 的内容 是相互 补充 司法鉴 定制度对于 查明真 相 , 从而 更好的解 决 民事 纠纷是 非常必
的, 其 中鉴定人 所起 的作 用是实施 鉴定 , 贯穿活动 的始终 ; 进 行鉴 要 的 。
常 必要 的 。
一
活 动, 通常情 况下 法官 的判 断力是 毋庸置 疑 的, 所 以法 官能够 做 到 查明案 件真 相并将 事实 公布 于众 。 这是 从理论 上来 说, 但是 现 实 的世界 却是 复杂 多样 的, 离奇案件 更是 数不诉讼 中司法鉴定 制度概念
我国司法鉴定实施程序制度的重构分析
2控 辩双 方 对 鉴定 活 动 的 参 与权 重 视
鉴定结论一 旦用作定案 的根据 , 直接决定控 辩双方 的主张 或权 利 将 能否 得到法律认可 , 因此 , 强化 控辩 双方 对鉴 定活 动的 参与 权无 论是 对 于客观真 实的发现 , 还是 对于正 当程序的维护 , 都具有 非常重要 的意 义。 而我 国法律 对此几乎未 作任何规定 , 不仅辩护 方对公 、 、 检 法三机 关进 行 的鉴定 活动 无权参与和 发表意见 , 侦控机关对 法院进行 的鉴定 活动亦 无 任何参与权 , 结果导致 坚定活动 基本 上都 是暗 箱操 作 , 少 必要 的公开 缺 性和透明度 。当事人甚 至是侦查机 关对鉴定结论 不服 的现 象非常 普 遍。 此 外 , 于 鉴 定 结 论 的 告 知 , 国也 具 有 强 烈 的 职 权 主 义 色 彩 。 因 此 , 对 我 强 化控辩双方 对鉴定活动 的参与权包括 对鉴定 活动的知情权 、 在场 权和 发 表意见权也应 是我国改革和 完善 刑事 诉讼 司法 鉴定 程序 的一 个 重要方
面。
( ) 二 明确鉴定 期限 。效 率和效益 是现代 刑事 诉讼 追 求的 一个重 要 价值 目标 , 为了提高刑事 诉讼 的效率 和效 益 , 多国家 都 明确规 定 了鉴 许 定 的期限 。为了给法官和 控辩 双方对 鉴 定程 序的 参与 提供 方便 并避 免 因鉴定的拖延 导致有些检 材的 变质 或灭 失给 案件 实体 真实 的 发现带 来 困难 , 建议我 国在未来进 行鉴定 立法时确 立鉴定期限制 度 。 ( ) 善鉴定 人回避制度 。与案件 或案 件 当事人 有法 定利 害关 系 三 完 的鉴定 人必须 回避 , 这是 保证刑事诉 讼司法鉴 定客观公 正的需 要。但 由 于我 国法律规 定 , 只有到 审查起诉 或审判阶段 当事人才 有可能 获知鉴 定 人姓名 , 这必然 会使有些 本应在侦查 阶段 回避 的鉴定人 到审查起 诉或 审 判阶段 才被 申请 回避 。我 国在未 来修 改 刑事 诉讼 法和 进行 司法 鉴定 立 法时应 明确规定 , 鉴定启 动机关 一经 初次 选任 鉴定 人 , 必 须将姓 名通 就 知控辩 双方 , 并告知控辩 双方可 以申请回避 。 ( 确 立非法鉴 定无效规 则。为 了杜绝 刑事诉 讼 司法鉴 定程 序 申 四) 的非 法行为 , 国外许 多国家普遍确 立 了非 法鉴 定行 为无效 制 度 , 违 反 即 诉讼程 序的鉴定 结论即使查 证属实 , 也不得作 为定案的根 据。非 法鉴 定 无效制度 作为一 种程 序内 的制裁 , 对于 遏止非法 鉴定行 为的出现具 有作 为程序 外的制裁 的鉴定人责 任制度所 不具有 的作用力 , 建议我 国在未 来 立法时 也确立非 法鉴定无效 制度 。但 考虑 到我 国追 求实 体真 实的 诉讼 传统 , 可将这一制 度限制于一 定范 围 , 即只对严 重违法行 为 , 如鉴 定人收
委托司法鉴定程序是怎样的?
委托司法鉴定程序是怎样的?1、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
2、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
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
相信大家对于司法鉴定并不陌生。
无论是民事诉讼还是刑事诉讼都有可能需要进行司法鉴定,像人身损害案件、交通赔偿案件等都出现了司法鉴定的身影。
司法鉴定可以由个人、也可以由法院委托。
那委托司法鉴定程序是怎样的?小编提供了以下相关内容,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委托司法鉴定程序是怎样的?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规定,申请司法鉴定应遵循以下程序:(一)委托1、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
2、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
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
(二)受理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如下决定:1、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能够即时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2、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在收领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内对是否受理作出决定;3、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退回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明理由;4、对于函件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
(三)初次鉴定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指定的司法鉴定人、或者由委托人申请并经司法鉴定机构同意的司法鉴定人完成委托事项。
(四)补充鉴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1)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2)原鉴定项目有遗漏(五)重新鉴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1)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超越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进行鉴定的;(2)送鉴的材料虚假或者失实的;(3)原鉴定使用的标准、方法或者仪器设备不当,导致原鉴定结论不科学、不准确的;(4)原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5)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6)原司法鉴定人因过错出具错误鉴定结论的;(六)复核鉴定对鉴定结论有异议需进行复核鉴定的,其他资质较高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复核鉴定。
林业司法鉴定的主要内容、程序及方法
随着社会生活的复杂化和诉讼案件技术含量的提高,司法鉴定对于查明事实真相、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需要进行司法鉴定和通过司法鉴定而审结的案件日益增加。
LI前,司法鉴定所涉及的专业项口或门类非常广泛,主要有人身伤残方面、产品质量方面、知识产权方面、珠宝文物方面等等。
林业作为社会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与其它行业不同的特点,也有一系列本行业的专门性问题,许多林业案件也需要就本行业的专门问题进行技术鉴定。
司法鉴定的主要特征是,合法的鉴定主体通过合法程序,运用科学合法手段对与诉讼案件有重大关系的客观事实作出科学公正的判定,为司法机关正确裁判案件提供确凿证据。
司法鉴定与诉讼代理虽然在某些方面有一定的相似之处,但在司法过程中二者有着根本的区别。
诉讼代理可以由诉讼当事人委托(委托代理),也可以山人民法院指定(指定代理),或是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自然形成(法定代理和法定代表);诉讼代理人只能为一方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禁止同时接受双方当事人的委托;在诉讼过程中的质证阶段,诉讼代理人可以对各种证据提出质疑,并有权要求出示新的证据或要求重新进行司法鉴定;在诉讼过程中,诉讼代理人可以就案件的裁判结果提出意见和建议,努力使诉讼结果向有利于被代理人的方向发展。
司法鉴定只能经过委托而进行,委托人既可以是当事人的一方,也可以双方当事人同时委托,还可以由司法机关进行委托;在诉讼过程中,鉴定人只能作为证人参加诉讼,并有义务对诉讼主体就鉴定结论提出的质疑做出解答,无权对其它证据提出质疑;鉴定结论中,只能就委托的鉴定事项做出符合事实真相的客观结论,而不能对案件的裁判结果提出带有倾向性的意见或建议。
也就是说,司法鉴定只是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的取证过程,鉴定过程中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应遵循的根本原则之一就是中立与公正,司法鉴定结论只是案件审理的一项重要证据,而不能是案件裁判的结论。
山于林业及林业案件的特殊性,林业司法鉴定也具有与其它司法鉴定不同的特点。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鉴定程序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鉴定程序(1) [司法鉴定程序]2022修订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变化解读2022修订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变化解读司法部发布了修订后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32号,以下简称修订版《通则》),自2022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与2022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相比,主要有六大方面的变化。
变化一明确了“司法鉴定”的概念及特性1、概念上,启用了2022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一条的规定。
本次修订,司法部将《决定》第一条之“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完整置于修订版《通则》第二条,作为该条的前半句。
2、修订后的“司法鉴定”具备三个特性:①启动程序的法定性,是指“司法鉴定”仅发生于诉讼活动中,包括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
修订版《通则》第二条、第十一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之规定,已显然明确了司法鉴定程序只能由办案机关委托而发动,将来司法鉴定机构恐不再受理司法机关以外的鉴定委托。
办案机关指的是办理诉讼案件的侦查机关、审查起诉机关和审判机关。
②待解决问题的专门性,且是针对已进入诉讼程序后所涉及到的专门性问题。
这体现在修订版《通则》第二条前半句。
前言之“已进入诉讼程序”,在民事诉讼中,包括法院正式立案受理,也包括法院接受起诉材料后未正式受理之前,即先行启动鉴定程序,待鉴定意见出具后再正式受理案件之情形。
③鉴定意见的辅助性,这一点是司法鉴定的本质所决定的。
变化二对鉴材的审查有所不同1、旧版规定。
根据2022版《通则》,鉴定机构对送检的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有审查义务。
实践中,对鉴定材料真实性有异议的,有的法院会将此问题一并提交鉴定机构审查判断。
如此,此种审查具备了实质性的司法审查的性质。
2、新版的变化之处。
民诉法解释关于司法鉴定的规定有哪些法律条文
民诉法解释关于司法鉴定的规定有哪些法律条文民诉法是我国为了保证相关公民的合法权益设立的一类法律,对我国相关公民的合法权益有着积极的保护作用。
我国的相关法律对案件中的鉴定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下面小编就民诉法解释关于司法鉴定的规定有哪些法律条文,这类问题为大家进行解答。
民诉法是我国为了保证相关公民的合法权益设立的一类法律,对我国相关公民的合法权益有着积极的保护作用。
我国的相关法律对案件中的鉴定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下面小编就▲民诉法解释关于司法鉴定的规定有哪些法律条文,这类问题为大家进行解答。
司法鉴定是指司法机关以及当事人对诉讼中的专门性问题,委托有鉴定权的机构或者鉴定人依法进行检验、评断的活动。
2005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并于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
这是我国第一次从管理立法的角度,对司法鉴定制度中所涉及的司法鉴定业务管理范围、管理主体、各类司法鉴定机构与司法鉴定人的管理,以及诉讼主体、鉴定主体在司法鉴定活动中若干行为的管理等问题作了比较全面地规范。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鉴定的相关规定,如符合法定条件,可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第二十九条原告或者第三人有证据或者有正当理由表明被告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鉴定结论可能有错误,在举证期限内书面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第三十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一)鉴定部门或者鉴定人不具有相应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式解决。
第三十一条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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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 5年 2月 2 8日通过 、并 于同年 l 0月 1日正式施
行 的 《 于司法 鉴定 管理 问题 的决定 》下 文 简称 “决 关 ( 《 定》 ) ”是我 国司法鉴定管理立法取得重大进步的标志。但 是, 正如有关专家所指 出的 ,《 “决定》 还只能是一个我 国进 行 司法 鉴定改革 的初 步成果或 阶段性成果 ,离一些 司法 鉴定制 度 比较完善 的国家还有 相当 的差距 ,还需 要在 实
一
密的关联, 为保证《 决定》 的全面实施 , 司法部司法鉴定体制
改革工作办公室负责人霍宪丹 司长明确指 出:司法部将积 “
极推动对涉及《 决定》 顺利实施的有关法律的修改和完善, 如三大诉讼法的修改, 相应证据规则以及司法解释的修改 和完善 , 尤其是在刑事诉讼中 , 如何根据法治的宗 旨和与之
上述领域在立法上的缺失并非《 决定》 规定不完善所致 , 而 是亟需诉讼法作 出相应 的调整 和规范 。正如有学者所指 出
的, 司法鉴定问题是一个涉及到鉴定体制、 诉讼程序和证据 制度等多方面的复杂工程。 了司法公正的实现 , 为 除了严格 地执行 《 决定》 , 外 我们还应抓紧三大诉讼法的修改 , 司 完善 法鉴定程序 、 建立专家辅助人制度等配套措施 。
5
【 作者简介】 卞建林(92 ) 教授, 15-  ̄, 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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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的启动主体, 也没有明确规定鉴定人的有关权利 , 更没有
我 国的大部分学者一致认为 , 鉴定人的地位既非 “ 法官
规定 当一个 案件 中出现多个鉴定结论时如何采信 的问题 。
段, 借助科学技术设备进行科学鉴别判断活动; 鉴定的结果
直接涉及的是从科学角度推理 、概括的结论而非法律性 的
评价 。所谓法律性是指 , 鉴定主体必须具有法定的资格 ; 鉴 定人 的鉴定活动不能脱离法律 程序 ;鉴定 的结果必须依照
法律规定的方式提 出并终将被运用到法律性质的活动即诉 讼 中。实际上 , 司法鉴定是一种 以科学性 为基础 , 以法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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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的 诉讼活动。 这一特殊属性要求, 司法鉴定不仅要遵
循科学定律 , 而且要受诉讼程 序的调整与制约。 这就对完善 与司法鉴定有关的诉讼程序提 出了直接要求 。 ( ) 和完善司法鉴 定 的诉讼程 序是深化 司法鉴 二 规范 定体制改革的要求 《 决定 》 司法鉴定管理体制作 了重大改革 , 出了相 对 提 应的举措 。但是 , 能否真正健全完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 , 从
的辅助人 也非 当事人一方 的“ ’ , 专家证人”而是 独立 的诉 , 讼参与人 。鉴定人虽是帮助司法机关解决诉讼 中的专门性 问题的专家 , 但他们仅是刑事诉讼 中的诉讼参与人之一 , 并 不居于优越于其他诉 讼参 与人的特殊 的诉讼地位 。鉴定人 提 出的鉴 定结论 , 虽然 具有一定 的“ 科学性 ”但并 不具有 , “ 科学判决 ” 的性质 , 它作为法定 的证据种类之一 , 同其他种 类的证据资料如证人证言、 被害人陈述等一样, 都有待于审
I 日期】 06-7 1 收稿 20- -2 0
司法鉴定的改革既包括鉴定体制改革 ,也包括鉴定程 序改革 , 还包括与鉴定结论有关 的证据制度改革。 决定》 《 虽 然解决了许多长期 以来 司法鉴定 实践中比较 突出的问题 , 如统一管理 、 定机构社会化 、 人中立 等 , 鉴 鉴定 但是也遗留 下—些 问题尚未解决 ,其 中最明显的就是缺乏与司法鉴定 的诉讼程序有关 的规定 , 如 ,决定》 例 《 中没有涉及到司法鉴
( ) 范和完善司法鉴定 的诉讼程序 是全面推进 司 三 规
法鉴定改革的迫切要求
《 决定》 第一条明确规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 “
中鉴定 人运用科学技术 或者专 门知 识对诉讼涉及 的专 门 性 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该规定 重新 定位 了司法鉴定 的概念 , 了其诉讼属性 , 强调 即明确 了司法鉴定必须存在 于诉讼活 动中 , 而不是“ 涉及 诉讼 ” , 这就将 司法鉴定 与一般 的鉴定 区别开来【这就是说 , “ 。 司法
相适应的现代司法理念 , 主动适应审判方式的改革要求。 进
一
、
规范 和 完 善 司 法 鉴 定 诉 讼 程 序 的 必 要性
步保护双方当事人平等的诉讼地位, 保障当事人的 诉讼
( ) 一 规范和完善 司法鉴 定的诉讼 程序是司法鉴 定活
动 的本质要求
权利。 圈 ”由此可见, 规范和完善司法鉴定的 诉讼程序也是深 化司法鉴定体制改革所必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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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司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鉴 定 的 诉 讼 程 序 立 法
卞建林 。 郭志媛 ( 国 大 , 北 o 8) 中 政法 学 京 ̄ o o8
鉴定既有科学性 的内容 , 又有 法律性的要求 , 体现了科学
性与法律性的统一 。 所谓科学性是指 , 具体的鉴定活动是 由 掌握专门科学知识 和技能的鉴定人运用科学知识、 、 方法 手
而实现为司法公正提供有效保障的目 , 标 则与“ 是否具备良 好 的诉讼环境 、程序公正能否成 为法律职业群体乃至全社
会 的共识” 有着密切 的关系回 。正 因为二者之 间存在如此紧
践中不断摸索 , 不断完善。” 以刑事诉讼为视角, 司法鉴定
的改革 包 括静 态制 度 的改革 与 动 态制度 的改革 两 个方 面 , 者即司法鉴定 的管理 , 前 主要涉及 司法行政活动 , 后者 则是司法鉴定 的程序 , 主要涉及诉讼 活动 。除 了应 当在司 法鉴定活动 的规范管理方 面继 续深化 改革 之外 ,当前 最 为突 出的 问题 是加快 司法 鉴定诉 讼 程序 的规范 与完 善 , 使司法 鉴定改革 的两个 主要方 面获得平衡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