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市县财政企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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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
法》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湖北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7(000)0S1
【摘要】鄂财预规[2017]21号省直各预算单位,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湖北省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11月7日湖北省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
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总页数】7页(P122-12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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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05.28•【字号】鄂财行发[2014]29号•【施行日期】2014.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鄂财行发〔2014〕29号)各市、州、县财政局,省直各行政单位:为推进现代财政制度建设,加强行政单位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构建清廉透明、高效节约的服务型行政机关,省财政厅制定了《关于加强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各地各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附件:关于加强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意见湖北省财政厅2014年5月28日关于加强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要求,进一步加强行政单位财务管理,明确财务主体责任,规范财务行为,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构建清廉透明、高效节约的服务型行政机关。

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强化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主体责任行政单位是独立的法人机构,是承担一定法律责任的主体。

行政单位使用财政资金就应对纳税人负责,独立承担财务管理的主体责任。

行政单位应当承担的财务管理主体责任主要包括:单位预算编制、预算执行、政府采购行为的主体责任;执行国家政策,规范支出行为、维护财经纪律的主体责任;加强和规范单位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的主体责任;及时、完整、细化单位预决算及“三公”经费(指因公出国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费)公开的主体责任;以提高预算资金使用效益和政府工作效率为先导的项目绩效管理的主体责任;职权分离、权责对等、风险可控、监督有力的内部控制主体责任。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08•【字号】鄂政办发[2009]115号•【施行日期】2009.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115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8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文〔2009〕18号)精神,设立湖北省财政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挂湖北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

一、职责调整(一)将烟叶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职责划给省地方税务局。

(二)将省国家税务局对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财务管理的职责划入省财政厅。

(三)改革完善预算和税政管理。

逐步将政府非税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完善政府预算体系,充分发挥各部门在预算编制中的作用,完善支出标准,健全工作机制,细化部门预算,提高预算管理的科学化和透明度。

健全税政管理决策、执行、监督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运行机制。

(四)围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建设,完善公共财政体系。

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合理界定财政保障范围和标准,重点增加基本公共服务的投入,加大对禁止开发区域和限制开发区域的支持力度。

严格控制一般性开支,降低行政成本。

(五)强化财政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责,完善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制度体系,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政税收政策,缩小区域之间、行业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促进社会公平。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政府采购财务监督检查【发文字号】鄂财采发[2002]5号【发布部门】湖北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02.12.29【实施日期】2003.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鄂财采发[2002]5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单位):现将《湖北省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政府采购法》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 )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全面、准确地执行《政府采购法》,加强我省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专设职能机构执行《政府采购法》,加强政府采购制度的监督和管理。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和采购代理机构(集中采购机构或中介机构,下同)依法分别履行职责(附件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和采购代理机构工作职责)。

第三条湖北省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以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简称目录及标准),由省财政厅拟定,报省人民政府确定公布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省财政厅负责各地目录及标准的审查事宜。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同级预算编制的布置和安排,根据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组织编制、批复政府采购预算。

各级应在财政国库开设“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用于政府采购资金的财政直接支付工作。

第五条采购人应当根据批准的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按月或季填制《政府采购计划表》(附件二),并报经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必须委托同级集中采购机构执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省管县(市)财政体制改革的通知-鄂政发[2004]20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省管县(市)财政体制改革的通知-鄂政发[2004]20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省管县(市)财政体制改革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省管县(市)财政体制改革的通知(鄂政发[2004]20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了进一步理顺和规范省以下财政分配关系,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省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从2004年起改革现行省管市、市管县(市)的财政体制,在全省实行省管县(市)的财政体制。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行省管县(市)财政体制改革的必要性1994年国家实施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以来,我省逐步实行了省管市、市管县(市)的财政体制,有效调动了市、县(市)增收节支、当家理财的积极性,促进了全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政府职能的转换,迫切需要对现行财政体制进行改革。

一是财政部明确提出了进一步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的要求;二是目前县(市)财权与事权不对称,财政供养人员过多,县乡政府债务沉重,资金调度困难,绝大部分县(市)依靠省财政转移支付才能保证国家规定工资和津补贴的正常发放;三是部分市由于自身财政比较困难,不同程度地集中县(市)财力,导致省对县(市)财政的一些政策扶持、资金补助等难以及时落实到位;四是省对县(市)财政信息缺失,难以有效加强对县(市)财政的监管。

因此,实行省管县(市)的财政体制,有利于进一步理顺和规范省以下财政分配关系,调动省、市、县(市)加快发展的积极性;有利于掌握县(市)财政实际状况,有针对性地加大对县(市)财政支持力度,指导县(市)提高管理水平;有利于增强县(市)对经济社会事务的调控能力,推动市级财政改革创新,加快城市和县域经济发展。

湖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关于改革和完善县乡财政管理方式试行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关于改革和完善县乡财政管理方式试行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关于改革和完善县乡财政管理方式试行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2.26•【字号】鄂政发[2005]50号•【施行日期】2005.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关于改革和完善县乡财政管理方式试行意见的通知(鄂政发[2005]50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现将《省财政厅关于改革和完善县乡财政管理方式的试行意见》批转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省财政厅关于改革和完善县乡财政管理方式的试行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县乡财政收支行为,提高县乡财政保障能力和管理水平,加快建立覆盖农村的公共财政体制,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现就改革和完善县乡财政管理方式提出以下试行意见。

一、科学界定和合理划分县乡政府的事权及支出责任(一)科学界定县乡政府事权。

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县乡政府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职责范围。

县(市、区)政府不得把应承担的事权转嫁给乡镇政府,必要的事权调整,必须配备相应的财力。

合理界定乡镇政府事权,乡镇政府不该管、管不了的事务,应纳入上级政府的事权范围,逐步将乡镇政府的主要职能转变到加强社会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上来,建设服务型基层政府。

(二)合理划分县乡政府支出责任。

凡属县(市、区)政府事权、应由县(市、区)承担的支出,县级财政要全额保障经费,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嫁给乡镇;县(市、区)委托乡镇承办的事务,也要足额安排经费;对不应由集体承担和农民负担的公共支出,应逐步纳入县乡财政支出范围。

(三)不断优化县乡财政支出结构。

县乡财政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框架的要求,调整支出结构,增加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的投入,为农村提供更多的公共产品和服务。

鄂财办发[2014]10号《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全省财政目标责任制管理考核验收办法》附表

鄂财办发[2014]10号《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全省财政目标责任制管理考核验收办法》附表

附件1:
财政收入质量目标任务考核表考核单位:国库处预算处
附件2:
中央和省委、省政府要求的重点支出政策及资金落实情况考核表
考核单位:厅内相关单位
注:1、考核内容及等次:“一”代表政策落实方面存在问题;“二”代表各类检查中发现问题;“三”代表社会(含新闻媒体)反映问题经核查属实。

2、社会(含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由监督处、考核组会同相关处室核实。

3、发现问题在相应空格内打“√”。

附件3:
省政府向全省人民承诺“十件实事”涉及财政部门完成情况考核表考核单位:综合处行政政法处教科文处经济建设处农业处社会保障处商贸处
注:各项任务均完成者为A 等,否则为B 等。

附件4:
预算执行情况考核表考核单位:国库处预算处
附件5:
财政暂付款回收率考核表考核单位:国库处
附件6:
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目标任务考核表考核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处
附件7:
完善乡镇财政专管员制度目标任务考核表考核单位:农村财政管理处
附件8:
财政法治化建设目标任务考核表考核单位:法规税政处
附件9:
财政预算信息公开目标任务考核表
考核单位:预算处国库处
附件10:
财政专项资金公开情况目标任务考核表
考核单位:监督处
附件11:
工作作风及违法违纪情况考核表考核单位:厅内相关单位。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县域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县域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县域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经济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7.31•【字号】鄂财企发[2008]61号•【施行日期】2008.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县域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企发[2008]61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财政局、经委(经贸局):为支持县域经济发展,规范县域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和省经委联合制定了《湖北省县域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县域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二○○八年七月三十一日附件:湖北省县域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在新的起点上推进县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鄂发[2008]11号)精神,支持县域经济发展,帮助企业解决短期资金周转困难,支持有潜力、有市场、有效益的企业做大做强,支持工业基础较好、实力相对较强的县市又好又快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建立支持县域经济发展专项资金。

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确保财政资金规范运作、安全运行,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域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利用间歇资金,通过超调方式拨付给县市财政,县市财政再借给企业短期周转,年底必须收回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筹集、项目资金确定、资金拨付和资金结算,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经委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会同省财政厅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核,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面向县域企业,支持工业基础较好的县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原则;坚持突出重点,集中培育龙头企业做大做强的原则;坚持规范运作、短期周转,确保资金安全、高效的原则。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财政评审质量控制办法》的通知-鄂财投评规〔2021〕2号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财政评审质量控制办法》的通知-鄂财投评规〔2021〕2号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财政评审质量控制办法》的通知正文:----------------------------------------------------------------------------------------------------------------------------------------------------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财政评审质量控制办法》的通知鄂财投评规〔2021〕2号各市、州、省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为规范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及协作机构开展财政评审,提高财政评审工作质量和效率,防范评审风险,根据《预算法实施条例》等规定,我厅制定了《湖北省财政评审质量控制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财政厅2021年1月26日湖北省财政评审质量控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开展财政评审,保证评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基本建设财务规则》《湖北省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等法规和制度,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各级财政部门、经政府采购确定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协作机构)及评审人员,在从事财政评审工作时,适用本办法。

财政部门所属的财政评审机构自主评审时,比照对协作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评审工作,是指根据职能要求履行财政评审管理的行为,或接受财政部门委托承担财政性资金项目评审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部门项目支出预算评审,财政性资金项目概、预、决算评审,专项资金核查等。

第四条财政部门和协作机构在开展财政评审时,应遵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准则规范、技术标准,遵循客观、公正、高效原则。

协作机构和评审人员对评审结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条协作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条件。

(二)承接财政评审任务所需的相应资质。

(三)稳定的满足财政评审要求的专业团队。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05.29•【字号】鄂财教发[2014]51号•【施行日期】2014.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鄂财教发〔2014〕51号)省直各部门,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县(市区)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要求,省财政厅制定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可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本地实施细则。

湖北省财政厅2014年5月29日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要求,加强和改进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根据《预算法》、《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财政部令第72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财会[2012]21号)、《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会[2012]22号)等财经法规制度,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加强预决算管理强化预算约束1、单位应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按规定编制部门预算。

要将单位所有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细化预算编制,强化预算管理,逐步实现预算编制完整、规范、细化、透明。

2、单位依法依规取得的各项收入都应完整地编列收入预算。

要加强和完善单位财务收支报告和财务分析制度,逐步做实单位取得的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3、单位支出应分别编制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

基本支出预算反映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所需的基本支出计划,原则上按照定员定额的方法,分别编制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

项目支出预算反映单位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免费下载】鄂财办发[2014]10号《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全省财政目标责任制管理考核验收办法》附表

【免费下载】鄂财办发[2014]10号《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全省财政目标责任制管理考核验收办法》附表

附件1:财政收入质量目标任务考核表考核单位:国库处 预算处税收收入占地方公共预算收入的比重,市州超过70%的为A 等,否则为B 等;县(市、区)超过60%的为A 等,否则为B 等。

考核内容及标准被考核单位AB备注广水市附件2:中央和省委、省政府要求的重点支出政策及资金落实情况考核表考核单位:厅内相关单位考核内容及等次行政政法口教科文口经济建设口农业口社会保障口企业口商贸口农发口备注被考核单位一二三一二三一二三一二三一二三一二三一二三一二三广水市注:1、考核内容及等次:“一”代表政策落实方面存在问题;“二”代表各类检查中发现问题;“三”代表社会(含新闻媒体)反映问题经核查属实。

2、社会(含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由监督处、考核组会同相关处室核实。

3、发现问题在相应空格内打“√”。

附件3:省政府向全省人民承诺“十件实事”涉及财政部门完成情况考核表考核单位:综合处行政政法处教科文处经济建设处农业处社会保障处商贸处考核单位综合处行政政法处教科文处经济建设处农业处社会保障处商贸处支持新开工建设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40 万套,基本建成20万套,分配入住13万套。

1、支持为29个贫困县50万农村适龄妇女免费进行“两癌”检查。

2、支持为困难群众和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

1、支持公开招聘8000名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支持新(改、扩)建500 所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学校食堂,解决500 所寄宿制学校学生的饮水、洗浴问题。

2、支持建设20 个县级公共图书馆、文化馆;支持完成贫困地区5370个行政村智能广播网建设;支持新建农民体育健身工程1200 个。

1、支持完成农村危房改造和渔民上岸安居工程5.27 万户。

2、支持新建农村公路12000公里,支持改造农村公路危桥210座,支持实施农村危险路段安保工程10000 公里。

1、支持再解决农村300 万人的饮水安全问题。

2、支持在809 个贫困村实施扶贫开发整村推进;支持实施“ 绿满荆楚”行动,完成人工造林200 万亩以上,完成200 个“绿色示范乡村”的建设任务。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鄂财监规[2010]16号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鄂财监规[2010]16号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鄂财监规[2010]16号)各市(州)、林区、县(市)财政局、财政监督检查局,厅内各处室,厅驻各地监督检查办事处:为贯彻实施《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办法》(财政部令第58号),规范我省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行为,强化内部控制,防范管理风险,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湖北省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十一月二十九日附件:湖北省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财政部门内部监督,规范内部监督检查行为,强化内部控制,防范管理风险,提高管理绩效,根据财政部《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办法》(财政部令第58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是指财政部门统一领导、财政监督机构具体组织实施的,对本部门内部各业务管理机构和派出机构履行财政管理职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财务与资产管理,本部门内部控制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财政部门应当按照依法监督、注重预防和规范管理的原则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工作,促进本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遵守国家法律制度、强化内部控制、防范管理风险、提高管理效能、推进廉政建设。

第四条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

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工作负总责,分管财政监督工作的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

财政部门应当成立内部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由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监督检查、人事教育、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财政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通知-鄂政办发〔2018〕11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财政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通知-鄂政办发〔2018〕11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财政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通知正文:----------------------------------------------------------------------------------------------------------------------------------------------------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财政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通知鄂政办发〔2018〕11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意见》(国发〔2017〕54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管理机制统筹使用财政专项资金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14〕11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财政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推进省级层面财政专项资金整合(一)清理整合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

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省级在预算编制环节继续推进专项转移支付源头整合,对行业内交叉重复的专项转移支付予以清理整合归并。

对清理整合归并后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进一步明确政策目标、扶持对象、补助标准、实施期限、绩效管理等。

继续推进跨部门资金整合,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和资金用途,逐步实现同一工作事项按照部门职责分工由一个行业部门统筹负责。

(二)探索建立“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模式。

在清理整合归并专项转移支付的基础上,省有关部门根据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应当保障的政策内容设立任务清单。

任务清单区分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给予地方不同的统筹权限,实施差别化管理。

约束性任务主要包括省委、省政府明确要求的重大事项、重大规划任务、新设试点任务以及农业生产救灾、对农民直接补贴等,其他任务为指导性任务。

充分赋予市州县自主权,允许各市州县在完成约束性任务的前提下,根据当地实际,区分轻重缓急,在同一大专项内调剂使用资金。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财政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财政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财政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3.10.23•【字号】鄂财综规[2013]12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票据正文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财政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鄂财综规〔2013〕12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财政票据管理,强化财政财务监督,维护国家财经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服务全省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根据财政部《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政发〔2006〕60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湖北省财政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财政厅2013年10月23日湖北省财政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财政票据行为,加强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和单位财务监督,维护国家财经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服务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财政部《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湖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鄂政发〔2006〕60号)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财政票据,是指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各级财政部门发放、管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

财政票据是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财政票据的印制、购领、发放、使用、保管、核销、销毁及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四条财政部门是财政票据的主管部门。

财政票据实行分级管理。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推进全省融资性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推进全省融资性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推进全省融资性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2.28•【字号】鄂政办函[2012]18号•【施行日期】2012.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推进全省融资性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函〔2012〕18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充分发挥财政政策的撬动作用,推动我省融资性担保体系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财政厅《关于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推进全省融资性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关于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推进全省融资性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湖北省财政厅)“十一五”期间,按照省委、省政府的总体工作部署,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和各有关方面的支持下,我省融资性担保体系建设得到了长足进步,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全省基本形成了多元化投资参与,多类型经营形式并存,覆盖工业、农业、科技、文化和商贸等多个领域中小企业,省、市、县(市)三级联动互补的融资担保服务体系。

但是,我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结构性、经营性的双重性矛盾依然存在,中小企业贷款难的瓶颈问题依然没有根本解决,受保企业占全省中小企业的比重仍然偏低,应引起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融资性担保体系建设,省政府于2012年1月17日建立了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制度,明确了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鄂政办函〔2012〕6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信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08〕8号)精神,现就“十二五”时期推进我省融资性担保体系建设有关财政支持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市县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市县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市县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8.09.16•【字号】•【施行日期】2008.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市县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08]21号)精神,为推进市县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规范市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编制原则市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按照“五个统一”的原则进行:统一收支范围,统一编制程序,统一编制主体,统一编报时间,统一收支科目。

各级财政部门应逐步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推进”的原则,市州从2008年开始试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县(市、区)从2009年开始试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二、收支范围(一)收入范围。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包括以下六个方面:1、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上交的利润;2、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国有股应分得的股息、红利和股利;3、企业国有产(股)权转让净收入;4、国有独资企业清算净收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清算净收益中国有股应分享的净收益;5、其他按规定应上交的国有资产经营收益,根据情况纳入收入范围;6、一般预算安排的企业改革与发展支出。

(二)支出范围。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资本性支出。

根据本地产业发展规划、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企业发展等要求安排的资本性支出。

2、费用性支出。

用于弥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企业发展等方面的支出。

3、其他支出。

具体支出范围依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以及不同时期企业改革和发展的任务,统筹安排确定。

三、编制主体各级财政部门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部门。

主要职责:负责制(修)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各项管理制度、预算编制办法和预算收支科目;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季报,报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汇总编报国有资本经营决算;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办法;收取企业国有资本收益。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会计管理工作的意见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会计管理工作的意见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会计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9.03.30•【字号】鄂财会发[2009]11号•【施行日期】2009.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会计管理工作的意见(鄂财会发[2009]11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为了进一步提高我省会计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水平,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公共财政以及会计人员服务,按照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建立“六型财政”的要求,现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健全会计管理体制(一)健全会计管理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要根据《会计法》的要求,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并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加强会计管理队伍建设,健全机构,明确职能,充实人员,提高素质,完成各项会计管理工作任务,不断发挥会计管理在财政管理和经济管理中的基础作用。

(二)转变会计管理工作的职能。

各级财政部门要围绕服务公共财政、服务市场主体、服务公众需求的目标,转变职能,创新服务方式,制定会计工作发展规划,通过法规约束、政策引导、业务指导、信息服务、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等措施,不断提高会计工作水平。

二、进一步贯彻落实会计法规制度(三)进一步做好《企业会计准则》贯彻实施工作。

一是加大力度做好宣传工作,实行分层次、分行业、分专题、有针对性地培训;二是对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情况进行跟踪调研,建立统计分析数据库,并及时反馈执行中的问题;三是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加大重点企业实施新企业会计准则的推进力度。

(四)做好实施《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各项工作。

加强宣传培训,为贯彻实施基本规范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广泛开展内部控制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为企业按照基本规范的要求,建立结构合理、层次分明、责任明确、衔接有序、内容完整、方法科学的内部控制体系提供条件。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的通知(2011修改)【法规类别】资本项目综合【发文字号】鄂财投评发[2011]1号【发布部门】湖北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1.05.20【实施日期】2011.05.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的通知(鄂财投评发[2011]1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为指导财政部门及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工作,规范我省财政投资项目预算、竣工决算和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的投资评审行为,结合实际工作情况,我们对《湖北省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暂行)(鄂财办发[2003]15号)有关内容进行了修改。

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函告我厅投资评审处。

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附件:湖北省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二O一一年五月二十日湖北省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工作,保证评审工作质量,加强项目支出管理,根据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 648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财政投资项目是指运用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资金、政府性基金、政府性融资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和各类财政专项支出项目等。

第三条本规程是我省财政部门所属投资评审机构或由财政部门通过政府采购确认的有资质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财政投资项目预算、竣工决算评审以及对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进行核查的行为规范。

第四条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在开展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时,应当遵循合法性、公正性、客观性的原则,并对投资评审结论负责。

第二章项目评审的依据和程序第五条项目评审的依据(一)国家关于投资、财政和财务管理、政府采购、招投标、工程建设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推进部门所属单位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鄂财预发〔2021〕22号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推进部门所属单位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鄂财预发〔2021〕22号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推进部门所属单位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正文:----------------------------------------------------------------------------------------------------------------------------------------------------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推进部门所属单位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鄂财预发〔2021〕22号各省直预算单位,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为推进部门所属单位预决算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财政部关于推进部门所属单位预算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财预〔2021〕29号)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部门所属单位预决算公开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各部门所属单位的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部门批复后20日内由单位向社会公开”。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扩大部门预决算公开范围,各部门所属预算单位预算、决算及相关报表应当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

推进部门所属单位预决算公开,是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提高预算透明度的重要举措,有助于更好地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强化社会监督,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和政府职能转变,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牢固树立预决算公开观念,提高对推进部门所属单位预决算公开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以不公开为例外,明确和落实工作责任,切实履职尽责,做好相关工作。

二、切实做好部门所属单位预决算公开工作(一)公开主体和范围。

部门所属单位预决算公开的主体为负责编制本单位预算、决算的预算单位,公开的范围主要是经部门批复的单位预决算,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系列制度的通知-鄂财绩发〔2020〕3号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系列制度的通知-鄂财绩发〔2020〕3号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系列制度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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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系列制度的通知
鄂财绩发〔2020〕3号
省直各预算单位,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精神,在我省加快建成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实现预算和绩效管理一体化,切实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修订了《湖北省省级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省级预算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省级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暂行办法》,调整了《湖北省省直专项、省对市县转移支付绩效管理暂行办法》,补充了《湖北省省级预算事前绩效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省级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管理暂行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湖北省省级预算事前绩效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2.《湖北省省级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
3.《湖北省省级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管理暂行办法》
4.《湖北省省级预算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5.《湖北省省级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暂行办法》
6.《湖北省省直专项、省对市县转移支付绩效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财政厅
2020年7月30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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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市县财政企业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司企业财务管理
【发布部门】湖北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9.09.10
【实施日期】2009.09.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市县财政企业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
为适应经济发展需要,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全省市县财政企业工作,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促进市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现就加强市县财政企业工作通知如下:
一、大力支持经济发展
(一)主动参与发展规划制定。

主动参与市县经济发展规划的研究和制定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支持经济发展的财政企业工作措施。

(二)扎实推进财源建设。

调查了解本地经济发展状况,按照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的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业财源建设发展规划和工作措施,扎实推进财源建设工作。

(三)积极参与财政企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和审核工作。

对县域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工业生产调度资金、促进产业集群发展激励性转移支付资金、中小企业成长工程以奖代
补资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技术改造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县域经济奖励经费、生物产业扶持资金、汽车零部件发展专项资金、装备制造业专项资金、重大新产品开发专项资金、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专项资金、重大科技专项资金、科技研究与开发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资金、电动汽车发展专项资金、安全生产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军民结合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三峡库区电力扶持专项资金、三峡库区污水处理补助资金等,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项目申报工作;加强申报项目的财务审核工作力度,包括企业财务会计制度是否健全、纳税信用和会计信息是否良好、有无违反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问题、是否报送财务会计信息,审核申报项目的经济效益情况等。

对促进产业集群发展激励性转移支付资金、中小企业成长工程以奖代补资金中涉及的如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户数、就业人数、销售收入、上交税收等相关数据,认真审核,真实报送。

对邮政普遍服务补助资金,加强使用的监督管理。

(四)积极参与和服务招商引资工作。

积极参与地方政府招商引资工作,按照同级政府的安排,认真落实相关政策、资金和措施。

二、认真落实各项财税政策
(一)落实支持国有企业改革政策。

配合有关部门认真审核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加强财政补助资金管理,采取行之有效的财政政策措施,帮助企业解决改革中遗留的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通过资产重组、授权经营、“债转股”等措施,优化资源配置,支持国有资产向优势企业集聚。

充分利用国家出台的有关政策,支持国有困难企业改制、分离社会职能、政策性破产等,落实相关资金,促进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

(二)落实支持企业发展政策。

认真做好“武汉城市圈”建设、“两型”社会试验区建设、县域经济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推进企业上市、重大工业项目、工业园区和产业集群建设等相关政策的落实工作。

(三)落实支持企业自主创新优惠政策。

认真落实国家、省出台的支持企业自主创新的财政政策和措施,鼓励和引导企业增加研究开发投入,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逐步建立财政支持企业自主创新的投入机制,搭建科技创新平台,支持企业创业投资和科技创新,促进产学研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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