旬阳县民政局文件
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15.12.08•【文号】民发〔2015〕230号•【施行日期】2016.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婚姻登记管理正文本篇法规中与《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关婚姻登记规定的通知》(民发〔2020〕116号)不一致的,自2021年1月1日起以民发〔2020〕116号为准。
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民发〔2015〕2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为进一步规范婚姻登记工作,我部对《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民政部2015年12月8日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婚姻登记规范化管理,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各级婚姻登记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本规范,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婚姻登记工作。
第二章婚姻登记机关第三条婚姻登记机关是依法履行婚姻登记行政职能的机关。
第四条婚姻登记机关履行下列职责:(一)办理婚姻登记;(二)补发婚姻登记证;(三)撤销受胁迫的婚姻;(四)建立和管理婚姻登记档案;(五)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倡导文明婚俗。
第五条婚姻登记管辖按照行政区域划分。
(一)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乡(镇)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二)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确定的民政部门,办理一方常住户口在辖区内的涉外和涉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华侨的婚姻登记。
办理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特别区域内居民婚姻登记的机关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陕西省民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加强婚姻登记信息化建设的通知》的通知-陕民办发[2013]88号
陕西省民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加强婚姻登记信息化建设的通知》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民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加强婚姻登记信息化建设的通知》的通知(陕民办发[2013]88号)各设区市民政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韩城市民政局:现将《民政部关于婚姻登记信息化建设的通知》(民函[2013]183号)转发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并做好以下工作:一、加强婚姻登记历史数据补录工作各县(市)区民政局要合理确定年度目标任务,安排专人负责婚姻登记历史数据补录工作,2013年底前,完成2003年10月1日以来的婚姻登记历史数据补录;2014年底前完成1994年2月以来的婚姻登记历史数据补录;2015年底前完成1990年以来的婚姻登记数据补录;各设区市要对数据进行格式校验并筛查清理后统一导入省厅婚姻登记数据库。
省厅将在每年年底前进行核查,并对核查情况进行通报。
二、积极推动相关信息数据交换共享各设区市民政局要加强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沟通协调,积极推动建立婚姻状况相关信息数据交换共享机制,实现互利共赢。
积极商请人民法院建立判决(调解)离婚、撤销婚姻和公告配偶死亡等信息通报制度,争取人民法院将向关生效法律文书寄送至婚姻登记机关;要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协调,充分利用公安人口信息,核查公民身份信息,提高婚姻登记质量。
婚姻登记信息化建设是一项关系到千家万户的系统工程,任务十分艰巨,各地要认真组织相关人员认真研读通知精神,明确责任,落实任务分工,列出时间表,确保信息化建设健康发展。
陕西省民政厅2013年7月9日——结束——。
民政部关于表彰全国贯彻实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民政部关于表彰全国贯彻实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09.12.16•【文号】民发[2009]173号•【施行日期】2009.12.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民政部关于表彰全国贯彻实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民发〔2009〕173号)2009年12月26日是1989年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居民委员会组织法)颁布20周年纪念日。
该法颁布实施20年来,我国城市居民自治制度体系逐步完善、自治组织逐步健全、自治活动逐步规范,为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城市基层社会管理体制进行了成功的探索,为维护居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进步做出了巨大贡献,为扩大人民民主、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积累了宝贵经验,进一步坚定了居民群众跟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心和决心。
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进一步贯彻实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民政部决定:授予北京市民政局基层政权建设处等169个单位为全国贯彻实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先进单位荣誉称号,王秀琴等321人为全国贯彻实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希望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谦虚谨慎,戒骄戒躁,以此次表彰为新的起点,发扬成绩,再接再厉,在贯彻实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工作中继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希望各地以受表彰单位和个人为榜样,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进一步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把城市居民自治实践引向深入,为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作出新贡献。
附件:全国贯彻实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名单民政部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六日附件:全国贯彻实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名单全国贯彻实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先进单位北京市北京市民政局基层政权建设处东城区民政局西城区民政局崇文区民政局房山区民政局天津市和平区民政局河西区民政局河东区民政局河北区民政局南开区民政局塘沽区民政局河北省石家庄市民政局保定市民政局唐山市民政局邯郸市民政局秦皇岛市海港区民政局山西省山西省民政厅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长治市民政局太原市小店区民政局阳泉市矿区民政局应县民政局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呼和浩特市社区工作办公室包头市民政局通辽市科尔沁区民政局卓资县民政局辽宁省辽宁省民政厅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沈阳市民政局大连市民政局鞍山市民政局调兵山市民政局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民政局吉林市丰满区民政局辽源市西安区民政局通化市二道江区民政局白山市八道江区民政局黑龙江省黑龙江省民政厅哈尔滨市民政局伊春市民政局七台河市民政局黑河市爱辉区民政局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民政局上海市黄浦区民政局徐汇区民政局闸北区民政局虹口区民政局嘉定区民政局江苏省南京市民政局南通市民政局南京市白下区民政局无锡市崇安区民政局张家港市民政局浙江省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上城区民政局宁波市民政局嘉兴市民政局绍兴市越城区民政局丽水市莲都区民政局安徽省安徽省民政厅合肥市民政局芜湖市民政局马鞍山市民政局萧县民政局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民政局厦门市思明区民政局漳州市芗城区民政局泉州市民政局三明市梅列区民政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民政局赣州市章贡区民政局吉安市吉州区民政局景德镇市珠山区民政局新余市民政局山东省山东省民政厅济南市槐荫区民政局青岛市民政局烟台市芝罘区民政局潍坊市民政局泰安市民政局济宁市民政局河南省郑州市民政局济源市民政局平顶山市卫东区民政局开封市顺河回族区民政局三门峡市湖滨区民政局湖北省湖北省民政厅武汉市民政局黄石市黄石港区民政局十堰市茅箭区民政局荆州市沙市区民政局宜昌市民政局襄樊市民政局湖南省湖南省民政厅长沙市民政局株洲市民政局湘潭市民政局常德市民政局邵阳市民政局岳阳市民政局广东省广东省民政厅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广州市民政局深圳市民政局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佛山市民政局惠州市惠城区民政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南宁市民政局柳州市民政局桂林市象山区民政局宜州市民政局北海市海城区民政局贺州市八步区民政局海南省儋州市民政局琼海市民政局海口市龙华区民政局海口市秀英区民政局重庆市重庆市民政局万州区民政局九龙坡区民政局北碚区民政局永川区民政局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民政局内江市市中区民政局乐山市市中区民政局华蓥市民政局自贡市自流井区民政局贵州省贵州省民政厅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贵阳市民政局六盘水市钟山区民政局云南省昆明市民政局曲靖市民政局玉溪市民政局大理市民政局香格里拉县民政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民政局昌都县民政局乃东县民政局江孜县民政局札达县民政局陕西省陕西省民政厅西安市民政局宝鸡市金台区民政局汉中市汉台区民政局咸阳市杨陵区民政局旬阳县民政局甘肃省兰州市民政局张掖市民政局天水市秦州区民政局会宁县民政局岷县民政局兰州市七里河区民政局武威市凉州区民政局青海省西宁市民政局海北藏族自治州民政局格尔木市民政局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民政局平安县民政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石嘴山市民政局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民政局银川市兴庆区民政局银川市金凤区民政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阜康市民政局阿克苏市民政局乌苏市民政局博乐市民政局富蕴县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石河子市街道社区管理办公室二二二团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全国贯彻实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先进个人北京市王秀琴北京市民政局赵凌云东城区民政局朱建民西城区民政局李学会崇文区民政局赵巍宣武区民政局王野丰台区民政局李玉峰顺义区民政局杨洪达昌平区民政局田守信大兴区民政局王鹏怀柔区民政局天津市郑燕翔天津市民政局韩学谦天津市民政局李金铸天津市民政局阎鸿意天津市民政局李学敏和平区民政局孟广伟河西区民政局张自革河东区民政局宋纪凤河北区民政局刘丽南开区民政局张震红桥区民政局张清武大港区民政局张树生东丽区民政局张玉强西青区民政局孙金旭津南区民政局温广林北辰区民政局河北省王满魁河北省民政厅王六一河北省民政厅唐金亭石家庄市桥西区民政局穆小燕保定市民政局林瑞国承德市民政局王建勋张家口市桥东区民政局赵陆为廊坊市安次区社区建设办公室李树广沧州市民政局马继墩衡水市民政局胡新元邢台市桥东区民政局山西省何耀光山西省民政厅吉立民山西省民政厅刘建成山西省民政厅文武全阳泉市民政局班兵太原市民政局刘文生运城市民政局王彦兴长治县民政局王一鸣晋中市榆次区民政局杨志刚大同市矿区民政局内蒙古自治区张俊江呼和浩特市民政局张聚凤包头市民政局肖淑华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民政局张权乌兰浩特市民政局马旭丛赤峰市红山区民政局苏伊拉图锡林郭勒盟民政局卢丽文鄂尔多斯市民政局潘明杭锦后旗民政局杜鹏举乌海市民政局刘志刚阿拉善盟民政局辽宁省常美云抚顺市民政局任锐本溪市民政局XXX 丹东市民政局陶兴发锦州市民政局马晓微营口市民政局赵伟阜新市民政局杨斌辽阳市民政局汪洋朝阳市双塔区民政局王自良盘锦市民政局王鹏葫芦岛市民政局吉林省曲殿芳吉林省民政厅唐天正长春市民政局吴刚吉林市民政局张福春四平市民政局杜学贵白山市民政局张哲松原市民政局林玉波通化市民政局李来喜东辽县民政局刘涛大安市民政局任德发汪清县民政局黑龙江省袁绍志黑龙江省民政厅于颖牡丹江市民政局曹志大庆市民政局王慧英双鸭山市民政局王文欣绥化市民政局陈桂荣哈尔滨市道里区民政局牟英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民政局李作权伊春市伊春区民政局汪永堂黑河市民政局梁青七台河桃山区民政局上海市朱银山黄浦区民政局张宇闸北区民政局施永週虹口区民政局许国祯普陀区民政局胡震华闵行区民政局王建芳宝山区民政局程坚浦东新区民政局张锦良嘉定区民政局汪大海青浦区民政局龚春耕松江区民政局江苏省王元刚江苏省民政厅赵军南京市民政局陈福泉南京市鼓楼区民政局王振祥扬州市民政局常建东南京市民政局刘晓琴常州市民政局唐建志盐城市民政局李忠军苏州市民政局张勇徐州市民政局李军镇江市京口区民政局浙江省周伟华杭州市民政局於国荣杭州市滨江区民政局马丽华杭州市上城区社区建设办公室许义平宁波市民政局胡修勤宁波市北仑区民政局钱彬温州市民政局邱柏林湖州市吴兴区社区管理办公室吴建表金华市民政局洪勇刚衢州市民政局邬雅婷岱山县民政局杨洪顺台州市黄岩区民政局安徽省凌建东蚌埠市民政局王世平铜陵市民政局李军芜湖市三山区民政局王应民阜阳市民政局王会民淮北市民政局李军淮南市民政局童学生望江县民政局王善和黄山市屯溪区民政局黄玉茹合肥市庐阳区民政局福建省林振福建省民政厅张宏炎福州市鼓楼区民政局赵丽娟厦门市思明区民政局许吉成漳州市民政局高爱民泉州市鲤城区民政局陈云娟永安市民政局余文中莆田市荔城区民政局林清力南平市民政局邱远梁龙岩市民政局吴华宁德市民政局江西省刘国水南昌市民政局朱祖顺赣州市民政局康宽生万安县民政局吴江上饶市信州区民政局李江志乐平市民政局刘凌云萍乡市安源区民政局赵凤林九江市浔阳区民政局黄高孙抚州市民政局袁小荣分宜县民政局卢春生万载县民政局山东省田志梅山东省民政厅邹东光淄博市民政局刘振枣庄市市中区民政局纪梅英东营市民政局孙少虎威海市民政局金光明日照市民政局李智笃莱芜市钢城区民政局孙孝建临沂市民政局焦焱德州市民政局张明国聊城市民政局张玲玲滨州市民政局张丽菏泽市民政局河南省胡启明河南省民政厅王武兴洛阳市民政局杨会昌安阳市民政局张志宏鹤壁市民政局王振录新乡市民政局毋志强焦作市民政局张群才漯河市民政局邢明轩南阳市民政局何岚岚信阳市民政局李守斌周口市民政局湖北省徐昌洪湖北省民政厅屈家斌武汉市民政局田华纲武汉市民政局林勤武汉市民政局褚兰新黄石市民政局陈道华十堰市民政局陈代发荆州市荆州区民政局范江丽荆州市沙市区民政局陈天义襄樊市樊城区民政局张立杰荆门市民政局吴耀武孝感市民政局汪亚军赤壁市民政局肖作华宜昌市民政局邹德元黄冈市民政局湖南省高景然湖南省民政厅熊定华湖南省民政厅周义中长沙市民政局陈云桂浏阳市民政局张金华株洲市民政局陈金荣湘潭市民政局黎易堂邵阳市民政局周洪勇岳阳市民政局瞿文平资兴市民政局吴开清常德市民政局张觉礼益阳市民政局李益张家界市民政局江帆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民政局广东省李进民广东省民政厅刘润华深圳市民政局巫碧芬梅州市民政局黄容开东莞市民政局韩锡江中山市民政局陈可养湛江市民政局周梅声肇庆市民政局卢士郎广州市海珠区民政局吴柏林珠海市香洲区民政局屈炳坚江门市新会区民政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叶佐斌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李炜明柳州市民政局王晓静桂林市民政局陈著南宁市青秀区民政局苏新盛梧州市蝶山区民政局黄卫群百色市民政局李汉炯贵港市民政局林明红合浦县民政局杨胜良贺州市八步区民政局黄朝森北流市民政局覃绍知南宁市兴宁区民政局海南省韩珍元海口市民政局黄爱光海口市民政局刘小琴海口市秀英区民政局谢玉照儋州市民政局陈运伟万宁市民政局林征前东方市民政局重庆市李新慧重庆市民政局杨伟鸣大渡口区民政局杜东北渝北区民政局黄庆合川区民政局丁翠碧璧山县民政局谭川丰丰都县民政局李晓宁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四川省王绪恩四川省民政厅余曼泸州市江阳区民政局陈明辉广汉市民政局马太广元市利州区民政局何光伟西充县民政局王定禄南江县民政局王凡雅安市雨城区民政局张卉仁寿县民政局李光元资阳市雁江区民政局郭由春西昌市民政局贵州省闵曦贵州省民政厅黄筑森贵阳市云岩区民政局陆宏英六盘水市民政局陈关祥黔西县民政局万加厚万山特区民政局云南省马云峰云南省民政厅杨虹云南省民政厅刘惠萍云南省民政厅任玉昆明市民政局王丕丽保山市民政局杨春华丽江市民政局罗兴禄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民政局张金明文山县民政局高美兰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民政局李春明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民政局西藏自治区泽永拉萨市城关区民政局才拉米林县民政局卓嘎日喀则市民政局尼玛次仁聂拉木县民政局米玛旺久山南地区民政局巴桑那曲县民政局钢次仁班戈县民政局罗军昌都地区民政局四郎多登昌都县民政局曲达普兰县民政局陕西省高静陕西省民政厅李西岭西安市民政局顾建军西安市碑林区民政局刘安申宝鸡市渭滨区民政局王文军咸阳市渭城区民政局阎殿杰渭南市临渭区民政局卢双坤铜川市民政局高文斌延安市民政局郝文栋榆林市民政局贾健康丹凤县民政局王代全石泉县民政局甘肃省权保社甘肃省民政厅樊作勇武威市民政局马勤学天水市民政局王鹏嘉峪关市民政局彭永福酒泉市民政局苏明焕庆阳市民政局马振峰临夏回族自治州民政局XXX 合作市民政局吴悦成县民政局高春萍平凉市崆峒区民政局钱有武金昌市金川区民政局潘琦兰州市城关区民政局鱼天俊张掖市民政局常镦文兰州市西固区民政局青海省曲丕霞西宁市民政局姜正琼西宁市城北区民政局刘雁梅西宁市城东区民政局郑玉秀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民政局赵临江民和县社区管委会办公室万玛黄南藏族自治州民政局格宝共和县民政局杨栽林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民政局何秀芳德令哈市民政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张燕翔银川市民政局马万永兴庆区民政局王英灵武市民政局胡兴成青铜峡市民政局杨福平罗县民政局马蓉吴忠市民政局林致华中卫市民政局王斌中宁县民政局李延宏固原市民政局杨志梅彭阳县民政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杨作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纪红萍乌鲁木齐市民政局崔芳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民政局杨林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民政局童晓霞库尔勒市民政局范羽翔昌吉市社区建设办公室张树焕哈密地区民政局孙克刚喀什市民政局阿地力·卡日阿图什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刘丽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连秋瑾农二师民政局金波石河子市民政局卢友忠农八师一二一团社区建设办公室黄明辉五家渠市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王世军农八师二二二团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公布民政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公布民政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正文:----------------------------------------------------------------------------------------------------------------------------------------------------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公布民政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民政局,厅机关各处(室、局):根据《河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要求,省民政厅对截止到2019年12月31日前以省民政厅名义印发的现行所有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社会组织行政处罚罚没物品管理制度〉等四项制度的通知》(豫民〔2011〕1号)等76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
二、《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人事厅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民间组织党的建设和人事劳动保障管理工作的通知》(豫民管〔2003〕20号)等9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凡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民政局要充分认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对本部门印发的规范性文件抓紧进行清理,废止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以及已被新规定涵盖或替代、调整对象已消失、工作任务已完成或适用期已过的规范性文件,需要修改的一并进行修改,保证所立规范性文件的合法(宪)性、适当性,符合宪法规定、原则和精神,促进民政事业健康发展。
附件:1.河南省民政厅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76件)2.河南省民政厅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9件)2020年5月9日附件1河南省民政厅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名称文号社会组织管理 1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社会组织行政处罚罚没物品管理制度》等四项制度的通知豫民〔2011〕1号 2 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开展全省社团组织规范化建设的意见豫民管字〔2004〕5号 3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做好社团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清理工作的通知豫民文〔2007〕42号 4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民文〔2008〕163号 5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重大活动管理的通知豫民文〔2012〕195号 6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全省性社会组织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民文〔2012〕332号7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取消全省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民文〔2014〕229号8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塑造品牌与服务社会活动的通知豫民文〔2015〕118号9 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河南省商务厅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河南省工商业联合会关于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建设工作的通知豫民文〔2015〕155号10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规范民办非企业登记前置许可条件的通知豫民文〔2016〕129号11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社会组织“两随机、一公开”检查审计工作规程》的通知豫民文〔2016〕186号12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公益性社会组织创品牌项目树公益形象活动的通知豫民文〔2016〕229号13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民文〔2016〕304号14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推动在全省社会组织中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的通知豫民文〔2016〕306号15 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档案局关于印发《河南省社会组织档案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豫民文〔2016〕365号16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规范指引》的通知豫民文〔2016〕436号17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社会团体登记规范指引》的通知豫民文〔2016〕435号18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基金会登记规范指引》的通知豫民文〔2016〕437号19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组织成立登记时同步开展党建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民〔2017〕2号20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全省性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和注销清算审计有关工作的通知豫民文〔2018〕5号21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引导和动员全省性社会组织参与脱贫攻坚的通知豫民文〔2018〕107号22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民文〔2019〕15号社会救助23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通知豫民〔2017〕4号24 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豫民〔2018〕2号25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完善“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的通知豫民文〔2018〕250号26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的通知豫民文〔2018〕277号27 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扶贫办关于提高2019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财政补助水平及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豫民文〔2019〕17号28 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民文〔2019〕194号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29 河南省民政厅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关于推进社区减负增效工作的通知豫民文〔2016〕144号30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村务公开规范(试行)》的通知豫民文〔2016〕489号31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市社区服务站服务大厅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豫民文〔2017〕22号32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深入推进城乡社区协商工作的通知豫民文〔2017〕91号33 河南省民政厅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中共河南省委政法委河南省文明办河南省司法厅河南省农业农村厅河南省妇联关于转发《民政部中央组织部中央政法委中央文明办司法部农业农村部全国妇联关于做好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豫民文〔2019〕69号区划地名34 河南省民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区划调整申报程序的指导意见》豫民文〔2016〕111号35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行政区划调整专家论证制度》《河南省行政区划调整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的通知豫民文〔2016〕407号36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中国地名文化遗产古县申报审查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豫民文〔2015〕80号37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加强老地名保护工作的通知豫民文〔2016〕160号38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市、县两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民文〔2005〕255号39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护办法的通知豫民文〔2007〕24号40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平安边界线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民〔2007〕5号41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市、县两级行政区域界线界桩更换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民文〔2015〕124号42 河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河南省平安边界线建设考核细则》的通知豫界管〔2008〕3号社会事务43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经营性公墓年检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民〔2013〕4号44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规范公墓用地的通知豫民〔2014〕1号45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殡葬设施数量布局规划》的通知豫民文〔2014〕167号46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经营性公墓管理的通知豫民文〔2015〕330号47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做好我省停征婚姻和收养登记费有关工作的通知豫民文〔2017〕67号48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的通知》豫民文〔2018〕108号49 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豫民文〔2016〕390号50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推动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康复辅助器具产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民文〔2017〕289号51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为贫困残疾人免费安装假肢和为福利机构配置辅助器具的通知豫民文〔2015〕188号52 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河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加快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豫民〔2018〕3号53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做好取消福利企业资格认定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豫民文〔2016〕414号54 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河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河南省残疾人服务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民文〔2018〕241号55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做好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项目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豫民文〔2018〕271号养老服务56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在全省各类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机构推广使用民政标志的通知豫民文〔2016〕238号57 河南省民政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河南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推进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工作的意见豫民文〔2016〕47号58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养老领域社会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豫民文〔2016〕462号59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大力推进城市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的通知豫民文〔2018〕56号儿童福利60 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公安厅河南省司法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卫生厅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河南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孤儿弃婴安置相关工作的通知豫民文〔2013〕276号61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儿童福利保障工作的通知豫民〔2014〕114号62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儿童福利机构安全管理规范》的通知豫民文〔2016〕497号63 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档案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孤儿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民文〔2017〕226号64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外国收养组织在华开展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民文〔2017〕196号65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福利机构安全管理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通知豫民文〔2017〕290号66 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孤儿养育工作的通知豫民文〔2019〕6号67 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公安厅河南省司法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河南省医疗保障局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河南省委员会河南省妇女联合会河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民文〔2019〕174号68 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河南省“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豫民文〔2019〕180号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69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发展社会工作助力脱贫攻坚的意见豫民文〔2016〕290号70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开展慈善组织相关工作的公告豫民公告〔2016〕5号71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利用福利彩票公益金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豫民文〔2015〕28号72 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民〔2013〕3号73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豫民〔2015〕4号74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本级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豫民文〔2014〕338号75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推动全省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孵化基地建设的指导意见豫民文〔2016〕133号76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养老领域社会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豫民文〔2016〕462号附件2河南省民政厅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名称文号 1 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人事厅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民间组织党的建设和人事劳动保障管理工作的通知豫民管〔2003〕20号 2 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工作的通知豫民文〔2012〕327号 3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民〔2013〕7号 4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下放非公募基金会登记管理权限的通知》豫民文〔2014〕305号 5 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联合下发《关于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豫民〔2015〕2号 6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明天计划”救治工作的通知豫民文〔2016〕405号7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申请慈善组织认定办法指南》《慈善组织申请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办事指南》的通知豫民文〔2016〕410号8 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福利彩票业务费比例的通知豫民文〔2016〕464号9 河南省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豫民通告〔2019〕1号——结束——。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实施细则》的通知
婚姻登记区应当设置足够的登记窗口。 登记窗口采取半隔离措施,保持相对独立互不 干扰,保护婚姻当事人隐私。婚姻登记员与当 事人之间无隔离屏障。
档案室应当配备满足婚姻登记档案保存 需求的档案柜,备有防潮、防火、防虫、防盗等设 备。
为加强和规范婚姻登记管理,维护婚姻当 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婚姻家庭和谐稳定,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婚姻登记条例》、 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及其他相关规定, 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婚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登记机关
第一条 各市(州)应当积极推动婚姻登
记管理体制改革,实行县(市、区)集中办理婚姻 登记。少数交通不便,距县城较远,户籍人口 密集的乡镇人民政府可设婚姻登记处,但必须 符合《婚姻登记工作规范》中婚姻登记处的设 置条件和登记工作规范要求。
颁证厅应当悬挂国徽,设置颁证台,颁证 台前体现婚姻登记处名称和颁证日期,配备音 像、灯光设备,设置亲友观礼席。
婚姻家庭辅导室应具有较强的私密性,设 在相对安静的区域并设有明显标志,应当配备 桌椅、电脑等办公设备,营造温馨、舒适的良好 氛围。婚姻家庭辅导员在群众自愿的前提下, 开展婚前辅导,婚姻关系辅导、家庭关系辅导、 离婚调适辅导。婚姻家庭辅导室应有相应的 资料储存柜,以保障前来辅导个体的隐私性材 料保密。
(二)负责省级婚姻信息数据库、部省数据 交换系统省级端口、婚姻登记管理信息应用系 统及相关软硬件和网络环境的建设运行维护;
(三)加强婚姻登记管理信息应用系统的 授权管理;
(四)加强部省数据交换系统省级节点巡 检和日常监控,确保婚姻登记增量数据即时、 准确交换至全国婚姻信息数据库。
陕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社会组织管理综合执法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陕民发〔2017〕101号
陕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社会组织管理综合执法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正文:----------------------------------------------------------------------------------------------------------------------------------------------------陕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社会组织管理综合执法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陕民发〔2017〕101号省级各有关部门,各设区市民政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西咸新区人社民政局、韩城市民政局,神木市、府谷县民政局: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陕办发〔2017〕26号),进一步加强对社会组织活动、资金和负责人的监督管理,我厅制定了《陕西省社会组织管理综合执法联席会议制度》。
经征求各成员单位意见,并报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请各成员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各地市民政局参照制定相关制度。
2017年12月14日陕西省社会组织管理综合执法联席会议制度为贯彻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16〕46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对社会组织活动、资金和负责人的监督管理,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陕办发〔2017〕26号)的工作要求,建立省社会组织管理综合执法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职责及活动形式联席会议制度下设立联席会议。
联席会议是社会组织管理综合执法监督议事机构,其职责和活动形式如下:(一)联席会议的职责1.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社会组织执法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定,会同有关职能部门,明确任务分工,加强协调配合。
2.指导全省社会组织管理综合执法工作。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陕政办发[2009]58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陕政办发〔2009〕58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五月十四日陕西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23号),设立省民政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的职能。
1.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组织建立农村储金会、储粮会并指导开展工作。
(二)划入和增加的职能。
1.加强社会救助职责,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2.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干部的表彰工作。
3.促进慈善事业发展。
4.指导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
(三)转变的职能。
将社会福利资金资助项目评审工作交给社会中介组织。
二、主要职责(一)拟订全省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及规章制度,编制全省民政事业发展规划,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承担对全省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及其分支(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责任。
(三)拟订全省救灾减灾工作的政策办法,承担全省灾民生活救助工作,实施减灾计划,开展减灾合作与交流。
(四)负责全省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拟订社会救助政策、规划和标准,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
(五)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全省城乡社区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
旬阳县人民政府文件
旬阳县人民政府文件旬政字〔2010〕12号旬 阳 县 人 民 政 府关于表彰2009年度交通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2009年,全县各级各部门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交通工作摆在突出位置,以加快通村水泥路、通乡油(水泥)路建设为突破点,以加强公路养护管理、治理超限管理及水上安全管理为着力点,以加大高速路、铁路复线建设环境维护为工作重点,强化领导,精心组织,创新措施,夯实责任,狠抓落实,各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全年建成通村水泥路456公里,续建、新建通乡油路157公里,确保了小康高速和襄渝二线顺利通车,促进了十天高速公路和西康铁路二线工程顺利开工,干线公路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均取得了新成效,治超工作完成了省上的目标任务,水上交通安全实现零事故目标,为县域经济突破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为表彰先进,推动工作,县政府决定对2009年度在通村水泥路建设、县乡公路建设、公路养管、治超、水上安全和重大交通项目建设等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甘溪镇等20个先进单位和乐荣等31名先进个人予以表彰。
希望受表彰的乡镇戒骄戒躁,继续努力,再创佳绩。
各乡镇要以先进典型为榜样,大力弘扬“三创”精神,加大工作力度,真抓实干,努力探索和开创交通工作新局面,为县域经济突破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附:旬阳县2009年度交通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名单二〇一〇年三月四日主送: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县直属机构。
抄送:县委各部门,人大办,政协办,县纪委,人武部。
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中省驻旬各单位。
旬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3月4日印发共印170份旬阳县2009年度交通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名单一、2009年度通村水泥路建设先进单位(各颁发奖牌一面,奖励人民币10000元)甘溪镇人民政府 城关镇人民政府双河镇人民政府 蜀河镇人民政府旬阳县交通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站二、2009年度县乡公路建设先进单位(各颁发奖牌一面,奖励人民币5000元)石门乡人民政府 仙河镇人民政府三、2009年度旬阳县公路养管先进单位(各颁发奖牌一面,奖励人民币5000元)旬阳公路管理段 旬阳县农村公路管理局红军乡人民政府 关口镇人民政府小河镇人民政府 沙阳乡人民政府四、2009年度水上安全先进单位(各颁发奖牌一面,奖励人民币5000元)旬阳县海事局 吕河镇人民政府段家河镇人民政府 构元乡人民政府五、2009年十天高速环境保障先进单位(各颁发奖牌一面,奖励人民币5000元)金寨镇人民政府 神河镇人民政府六、2009年度治超工作先进单位(颁发奖牌一面,奖励人民币10000元)旬阳县道路运输管理所七、2009年度交通工作先进个人(各颁发荣誉证书一个,奖励人民币500元)乐 荣 麻坪镇镇长李文芳 张坪乡乡长刘宏涛 城关镇副镇长程贤德 小河镇基础设施建设助理员刘清章 石门乡副乡长李春明 段家河镇副镇长敖中波 金寨乡副乡长张先锋 棕溪镇副镇长陈显会 神河镇副镇长张友国 庙坪乡人大副主席李德安 双河镇人大副主席武善谦 仙河乡经济办主任王 涛 甘溪镇副镇长刘其恩 红军乡副乡长鲁绪涛 吕河镇纪检副书记袁昌喜 赤岩镇武装部部长张成贵 麻坪镇副镇长刘 俊 县政府办副主任乐荣彪 县交通局党委书记潘文森 县交通局法规股股长高明军 县交通局规划股副股长李 锋 县交通局行政股科员张 锋 县农村公路管理局站长梁胜利 县农村公路管理局副站长孙 锋 县交通局通村办主任康 涛 县交通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站站长朱新平 县交通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站助理工程师 全 飞 县道路运输管理所综合股股长马洪波 县道路运输管理所综合执法大队队长 陈昌家 旬阳公路管理段副段长毛 锐 旬阳公路管理段副段长。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扎实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扎实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1.02.04•【字号】鄂民电发〔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最低生活保障正文湖北省民政厅关于扎实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鄂民电发〔2021〕1号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1〕2号)《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扎实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民电〔2021〕4号)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部署安排,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确保他们度过一个温暖祥和的春节,现通知如下:一、明确任务,落实落细各项救助政策(一)及时足额发放救助金和慰问金。
按月足额发放低保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有条件的地方可提前发放。
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及时发放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的价格临时补贴。
对2020年12月在册低保对象按当月补助水平增发一个月补助金,对特困供养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2020年12月份特困供养基本生活标准、基本生活养育标准发放一个月慰问金。
所需资金从各地困难群众救助资金中统筹安排。
(二)全力做好受疫情影响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工作。
对曾患新冠肺炎的家庭特别是有家庭成员因疫死亡的,以及因疫情防控影响缺乏监护或照料的老年人、残疾人、儿童等特殊群体,加强走访探视、摸底排查,做好主动发现、及时救助工作。
对受疫情影响无法外出务工、经营、就业,导致收入下降、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城乡居民,及时将符合条件的纳入救助范围,做到应保尽保。
对失业农民工等生活困难未参保失业人员,符合条件的由务工地或经常居住地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帮助其渡过生活难关。
加强对已脱贫人口和边缘人口的监测排查,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救助范围,确保社会救助兜底保障不遗漏。
民政部关于开展民政行政执法检查的通知-民办函[1994]214号
民政部关于开展民政行政执法检查的通知正文:---------------------------------------------------------------------------------------------------------------------------------------------------- 民政部关于开展民政行政执法检查的通知(民办函[1994]214号1994年9月1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为贯彻落实第十次全国民政会议关于“要认真做好行政执法工作,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精神,我部决定在全国民政系统中开展民政行政执法检查工作。
第十次全国民政会议指出,民政部门是政府进行社会管理的重要职能部门之一,其基本职责是依据国家赋予的职能,解决社会问题。
调节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依法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为党的中心任务服务。
各级民政部门,要紧紧围绕我们的基本职责,在民政部的统一部署下,有重点地做好民政行政执法检查,逐步解决民政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促进各项工作严格依法办事,按照法律规定的职权、程序行使民政管理职能,提高民政执法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加强法制。
现将执法检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内容(一)《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执行情况。
1.本行政区域内五保供养对象的确定情况及应保未保的原因;2.五保供养内容的落实情况;3.五保供养对象和敬老院的经费来源和落实情况;4.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敬老院的院办经济给予扶持和照顾的情况;5.分散供养的五保对象和集体经济组织、受委托的扶养人签订五保供养协议的情况;6.五保供养款物有无被贪污、挪用的情况;7.县以上民政部门制定五保供养工作的监督管理制度的情况。
(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执行情况。
1.本行政区域内婚姻登记率和登记合格率的情况;2.婚姻登记档案管理的情况;3.对婚姻登记监督管理的情况;4.对婚姻登记搭车收费清理的情况。
陕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各设区市民政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为规范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与管理,维护群众基本殡葬权益,推进殡葬改革,特制定《陕西省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及时上报落实情况。
陕西省民政厅2012年8月2日陕西省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实施方案为深入推进殡葬改革,扎实做好公益性公墓建设工作,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09]170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乡殡葬改革和公益性公墓建设的意见》(陕政发[2012]2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利民为民便民服务主题,依法强化殡葬管理和推进殡葬改革,树立健康、文明的殡葬新风,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全面建设和谐社会营造良好的氛围。
二、目标任务按照“绿色殡葬”、“生态殡葬”“人文殡葬”和“惠民殡葬”的要求,从今年6月份启动公益性公墓建设,到“十二五”末,基本实现全省城市公益性公墓全覆盖的目标。
三、总体要求(一)建设原则。
坚持节约土地、绿化环境、经济适用、方便群众的原则;坚持合理规划、分步实施、逐年投入的原则。
(二)建设标准。
公益性公墓应综合考虑服务区域和当地人口数量等因素,按照城镇总人数6‰的死亡率计算,以至少20年为一个使用周期规划建设规模。
城市公益性公墓以骨灰堂(壁、墙)安放以及深埋、树葬、草坪葬等生态安葬为主要形式。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民政厅行政执法责任制度》的通知-鄂民政发[2015]34号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民政厅行政执法责任制度》的通知正文:----------------------------------------------------------------------------------------------------------------------------------------------------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民政厅行政执法责任制度》的通知鄂民政发[2015]34号厅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经厅领导同意,现将《湖北省民政厅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民政厅2015年9月2日湖北省民政厅行政执法责任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省委十届五次全会精神,进一步规范民政行政执法行为,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民政行政执法体制和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奖惩分明、制约有效的民政行政权力运行机制,保障民政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湖北省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省政府令第214号),结合我省民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依法公示行政执法依据、明确行政执法职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监督行政执法活动、实施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和实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制度。
民政行政执法是指民政行政执法主体依照有关民政法律法规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给付等行政行为。
民政行政执法主体为湖北省民政厅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直属事业单位。
第三条省民政厅负责领导、组织、实施本厅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直属事业单位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厅政策法规处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开展、具体指导、监督、协调和评议考核工作。
第四条民政行政执法责任制包括以下工作制度:(一)民政执法公示制度;(二)民政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三)民政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四)民政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五)民政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陕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建立我省困难群众殡葬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建立我省困难群众殡葬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2.06.14•【字号】•【施行日期】2012.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正文陕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建立我省困难群众殡葬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各设区市民政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局: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建立我省困难群众殡葬救助制度的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2年6月14日关于建立我省困难群众殡葬救助制度的意见为深化殡葬改革,进一步健全完善我省社会救助体系,切实发挥殡葬改革在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精神,现就在全省建立困难群众殡葬救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宗旨,以完善我省社会救助体系、切实减轻困难群众丧葬负担为目标,以规范管理、完善措施为重点,大力推行困难群众殡葬救助制度,充分发挥民政工作在“保障民生、维护稳定、促进发展”中的基础作用。
二、基本原则殡葬救助是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殡葬救助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自愿申请”的原则;坚持积极推进火葬、改革土葬、文明节俭办丧事的原则;坚持便民、快捷、高效的原则。
三、救助对象、标准和程序(一)救助对象救助对象为具有本省户籍,2012年1月1日以后去世的以下人员:1.城乡低保对象;2.按照国家现行规定享受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重点优抚对象;3.流浪乞讨人员;4.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允许火化证明的无名尸体;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需要救助的城乡特殊困难群众。
(二)救助标准凡救助对象自愿选择火化的,对遗体接运、存放、火化、骨灰寄存四项基本殡葬费按每人1000元进行救助:1.遗体接运(含抬尸)200元;2.遗体存放(3日内)240元;3.遗体火化(普通火化炉)260元;4.骨灰寄存(2年内)300元。
陕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民政数据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民政数据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8.12.04•【字号】陕民发〔2018〕79号•【施行日期】2018.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民政数据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民发〔2018〕79号各设区市民政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西咸新区人社民政局,韩城市民政局,神木市、府谷县民政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陕西省民政数据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厅党组会议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陕西省民政厅2018年12月4日陕西省民政数据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民政数据采集、共享、开放、使用和维护等管理工作,切实保障民政数据安全,充分发挥民政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在深化改革、转变职能、创新管理、提升服务中的重要作用,促进民政事业改革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西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陕西省推进公共信息资源开放实施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数据,是指民政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直接或者通过第三方采集、产生或者获取的,由民政政务信息系统存储的民政服务对象、民政服务机构等有关工作数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省级民政政务信息系统,是指由省民政厅建设或管理,省市县三级民政部门开展业务工作应用的信息系统。
本办法所称省级民政数据共享,是指存储在省级民政信息系统的数据,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在省民政厅各业务处室及直属事业单位内部、省民政厅和各级民政部门、省民政厅和其他部门间开展的交换共享。
第四条数据管理与应用总体遵循以下原则:(一)归口管理原则。
民政数据的采集、储存、共享、公开和安全管理等工作由省民政厅办公室统筹管理。
陕西省民政厅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
陕西省民政厅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6.02.01•【字号】陕民发〔2016〕6号•【施行日期】2016.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婚姻登记管理正文陕西省民政厅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各设区市民政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韩城市民政局,神木、府谷县民政局:为了进一步规范婚姻登记工作,民政部印发了《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现就贯彻执行《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婚姻登记机关建设,营造良好环境婚姻登记机关是依法履行婚姻登记行政职能的机关。
具有办理婚姻登记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要求设置婚姻登记处。
各级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婚姻登记工作,把婚姻登记机关建设列入议事日程,加强宣传工作力度。
要从办公场所、人员配备、工作经费等方面给予保障。
提供独立的场所办理婚姻登记,并设立候登大厅、结婚登记区、离婚登记室、档案室、婚姻家庭辅导室、结婚颁证厅,切实保护当事人隐私。
配备复印机、传真机、扫描仪、证件及纸张打印机、计算机、身份证阅读器等办公设备和必要的公共服务设施。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安装具有音频和视频功能的设备。
要重视婚姻登记员队伍建设,参照《婚姻登记机关等级评定标准》,根据辖区人口数量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婚姻登记员,婚姻登记员应当具有专科以上学历,并保持人员相对稳定。
要重视婚姻登记员身心健康,适时组织婚姻登记员参加心理疏导培训,提高婚姻登记员心理素质,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各地要积极创建国家3A、4A、5A级婚姻登记机关,营造宽敞、庄严、整洁、温馨、和谐的登记环境,为婚姻登记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周到的登记服务。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公开招募志愿者等方式聘用婚姻家庭辅导员,并在坚持群众自愿的前提下,为有需求的当事人免费提供一对一的法律咨询、情感辅导、心理疏导、纠纷处理、婚前教育等服务,促进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
带你了解旬阳县2018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实施方案
带你了解旬阳县2018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实施方案根据《陕西省医改办转发国务院医改办关于做好2017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陕医改办发[2017]13号)、《安康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2018年城乡居民(新农合)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运行方案的通知》(安医改办发[2018]2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基金运行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按照“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坚持“政府主导、有序推进、市级统筹、政策统一、体制不变、收支平衡、以人为本、方便群众、整户参保、不重参保”的基本原则。
二、参保对象具有本县户籍的所有城乡居民和进城务工、进城落户的可在居住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参保,谁参保谁受益,力争应保尽保,严禁重复参保和重复补助(现役军人、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服刑人员和已享受国家政策性补贴的医疗保险者,可不计入户内人口数中)。
三、基金筹集(一)基金来源。
以县级统收、市级统筹、个人缴费、集体扶持、政府资助、社会捐助等方式筹集,年度参保率稳定在98%以上。
(二)筹资时间。
实行年度一次缴费制,原则上每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下年度缴费的集中办理时段,逾期不参保者视为自动放弃。
1、当年出生的新生儿可随参保父亲或母亲一方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各项补助,享受时间从出生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
下年度必须以家庭成员身份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后方可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保补助政策。
2、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计生特殊困难家庭、重度残疾的学生儿童、丧失劳动能力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三无”人员、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及未成年人等参保对象按相关政策规定资助参保。
3、婚迁管理。
在参保期间因婚配参保人户籍省内迁转的,凭迁出地城乡居民基本医保部门开具参保证明及费用补助情况,在迁入地享受同等医保待遇,次年在迁入地参合缴费。
陕西省民政厅关于进行婚姻登记员资格证书年度审核的通知-陕民办发[2013]89号
陕西省民政厅关于进行婚姻登记员资格证书年度审核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民政厅关于进行婚姻登记员资格证书年度审核的通知(陕民办发[2013]89号)各设区市民政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韩城市民政局:为了进一步加强婚姻登记机关建设,提高婚姻登记员业务素质,省厅决定7月中旬开始对婚姻登记员进行年度考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核对象及内容安排(一)考核对象取得婚姻登记员资格证书,仍在婚姻登记员岗位工作的人员。
(二)内容安排1.对婚姻登记员进行心理辅导。
聘请心理辅导专家讲授婚姻登记员如何做好自己的心理调适,以良好的精神状态和微笑服务树立民政窗口形象,更好地为婚姻当事人服务。
2. 现场互动共同探讨婚姻登记工作中的常见问题及处理方法。
3.进行婚姻登记法律法规及行为礼仪规范考核,婚姻登记员资格证书年度审核,加盖年度审核合格印章。
二、方法步骤及时间安排(一)方法步骤1.婚姻登记员填写《婚姻登记员资格年度审核登记表》(见附件);2.县(市)区民政局在“年度考核意见”栏填写年度考核意见;3.以设区市为单位组织进行培训考核。
(二)时间安排7月至8月分别在各市进行,具体时间如下(如有变动另行通知):7月8月时间16日18日19日24日25日30日6日8日13日15日地点西安宝鸡咸阳商洛安康汉中渭南榆林延安铜川培训地点由各设区市确定,每市安排1天。
三、要求1.各市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及时通知到每个婚姻登记员,各单位除留1名值班登记员外,其余人员均必须参加;2.参加年度审核人员务必携带《婚姻登记员资格证书》、贴有本人照片的《婚姻登记员资格年度审核登记表》;3.年审结束后,省厅统一清理婚姻登记员账号,对未参加年度审核或年度审核不合格的登记员,将采取关闭账号处理。
旬阳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方案
旬阳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方案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旬阳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旬阳县人民政府2018年12月29日旬阳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8〕32号)、《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安政发〔2018〕32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发展残疾人事业,加强残疾康复服务的重要部署,加快健康旬阳建设,着力保障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不断改善残疾儿童康复状况、促进残疾儿童全面发展。
抢抓残疾儿童0-6岁最佳康复期,坚持做到早预防、早筛查、早转介、早治疗、早康复,通过科学、及时、有效的抢救性康复服务,为其将来入学、就业、融入社会创造条件。
到2020年,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残联组织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格局,基本实现残疾儿童应救尽救;到2025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体系更加健全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供给能力显著增强,服务质量和保障水平明显提高,残疾儿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二、康复救助对象康复救助对象主要为符合以下条件的0-6岁(含6周岁)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1.具有旬阳县户籍或居住证;2.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具备医疗诊断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3.具有康复服务适应指征,通过康复服务可能达到功能重建或改善;4.生命体征平稳,有康复需求且家庭成员(监护人)配合。
7-14岁主要救助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残疾儿童,由县残联会同残疾儿童户口所在地的镇政府及相关部门会商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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旬阳县民政局文件
旬民发〔2011〕111号
旬阳县民政局
旬阳县财政局
关于印发旬阳县城乡居民临时救助
标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
现将《旬阳县城乡居民临时救助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旬阳县城乡居民临时救助标准
为规范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工作,及时有效解决城乡居民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根据《旬阳县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标准。
一、突发性事件救助标准
(一)因火灾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每户救助0.5——1.0万元。
1、烧毁生活房屋1间,财产损失在0.5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救助0.5万元;
2、烧毁生活房屋2--3间,财产损失在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救助0.8万元;
3、烧毁生活房屋3间以上,财产损失在2万元以上的,救助1.0万元。
(二)家庭成员中有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在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救助0.5万元。
二、危重疾病救助标准
(一)城乡低保家庭成员中有患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较大,直接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方可申请救助。
1、个人支付医疗费在0.1万元——1.0万元的,按剩余费用(含门诊费用)的50%救助;
2、个人支付医疗费在1.0万元以上的,按剩余费用的60%救助;最高救助金额1.0万元。
(二)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中有患危重疾病,大病医疗救助后,个人支付费用在0.5万元以上(含0.5万元)的,方可申请救助。
1、个人支付医疗费在0.5万元——1.0万元的,按剩余费用(含门诊费用)的40%救助;
2、个人支付医疗费在1.0万元以上的,按剩余费用(含门诊费用)的50%救助;最高救助金额1.0万元。
城乡低保家庭教育救助标准
三、城乡低保家庭教育救助标准
(一)高中阶段经各种救助措施帮扶后,仍然无力支付教育费用的,每学年救助0.1万元;
(二)被国家国民教育正式录取的应届二本以上(含二本)大学生,家庭无力支付赴学校报到费用的,救助0.3万元。
四、其他困难家庭救助标准
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城乡困难家庭,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救助0.1——0.3万元。
五、具体要求
(一)临时性、突发性困难必须为当年所发生的以上四类困难;
(二)火灾对象,镇人民政府必须出具房屋、财产损失登记表、灾后现场照片等证明;
(三)溺水、车祸、矿难对象,必须附相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证明;
(四)因疾病提出申请的,必须附合疗办结算单据原件(单据原件已缴大病医疗救助的,要注明救助后个人自负数额)和门诊药费发票原件。
(五)其它对象,必须附镇人民政府证明。
以上标准从2011年6月1日起执行,如有调整,以发文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