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剧著作权归编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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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作品版权

影视作品版权

影视作品版权

影视作品版权是指对于电影、电视剧等影视作品所享有的权利,它

包括了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和相关权利。影视作品版权的保护是为了鼓

励创作者进行创作,并且保护他们的创作成果不受侵权。

一、影视作品版权的定义

影视作品版权是指对电影、电视剧等影视作品享有的权利,包括著

作权和相关权利。著作权是指作品创作完成后,创作者对其享有的原

创权益。相关权利是指与影视作品有关的其他权益,如表演者的表演权、录音制作者的录音制作权等。

二、影视作品版权的保护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电影、电视剧等影视作品属于著作权法

保护范围内的作品,享有著作权。著作权的保护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权利人: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属于作品的创作者,即导演、编剧等。在特定情况下,制片方或者著作权转让方也可能成为影视作品的著作

权人。

2.权利内容: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

览权、表演权、放映权等。

3.权利限制:著作权也有一定的限制,例如,他人可以以合理的方

式引用影视作品中的部分内容,以评论、批评、研究、教学等为目的

使用。

三、影视作品版权的申请与保护

创作者可以通过申请版权登记来证明自己对影视作品的拥有关系,

并且使其更加容易得到法律保护。申请版权登记的过程包括填写申请

表格、提供作品样本、支付申请费用等步骤。一旦申请被接受并登记

成功,著作权保护起始于登记日期。

为了更好地保护影视作品版权,创作者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明确合同约定:在影视作品创作过程中,创作者可以与制片方或

其他合作方签订版权转让协议或许可协议,明确双方对于作品版权的

电影、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谁

电影、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谁

电影、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谁电影、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谁

中国《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乐等可以单独使⽤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使其著作权。”

制作⼈的权利主要包括以下⼏项:

1、复制权,即制作拷贝的权利,包括转换录相带⽤于电视播放;

2、放映权,将影视作品公开上映的权利;

3、播放权,通过电台、电视台将影视作品的影像、声⾳或者声像同时播放的权利;

4、发⾏权,即将影视作品的复制品以出售或出租⽅式推进流通领域的权利;

5、改编权,将影视作品戏剧化、⼩说化、美术化。

影视作品中可以单独使⽤的作品的著作权,其作者有权单独使⽤其作品。这些作品指剧本、⾳乐等,单独⾏使著作权指脱离影视作品以其他使⽤⽅式加以使⽤。如:剧本可以作为⽂字作品的刊物上发表,⾳乐可以出歌曲集或在别的作品中再使⽤。剧本、⾳乐等作者的著作权不因其作品与整个影视作品的关系⽽受到影响,剧本、⾳乐等不管是专门为电视、电视或录像创作的,还是后来加进去的,作者都享有著作权,可以单独使⽤。

视听作品著作权归属模式的选择

视听作品著作权归属模式的选择

视听作品著作权归属模式的选择

林秋萍

【摘要】随着我国视频作品的多样化,“视听作品”的定义蕴育而生,随之而来的视听作品著作权归属问题引发争议.我国现行法中对电影作品著作权的归属规定,存在矛盾与缺失,一方面直接简单规定电影作品著作权归制片者所有,另一方面又将署名权赋予导演、编剧等人.电影作品的作者是制片者还是导演、编剧等人?不能转让人身权利为何发生了转让?比较分析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在视听作品著作权归属模式的规定,其既符合国家著作权法的基本理论,又通过逻辑理顺视听作品的归属例外,值得我国借鉴.考虑到《著作权法》的意义目的以及视听作品的特殊性,应当一方面明确视听作品的创作者才是视听作品的作者,为视听作品整体作出独创性贡献的创作者为视听作品的作者,可以是导演、编剧、摄影、剪辑等人;另一方面,为激励投资,应赋予视听作品的制片者财产权,如无相反书面约定,视听作品的财产权利由制片者享有.

【期刊名称】《宁波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年(卷),期】2019(017)003

【总页数】4页(P75-78)

【关键词】视听作品;作者;制片者

【作者】林秋萍

【作者单位】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福建宁德35210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3.41

早在《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第二条第一款中,就把“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表现的作品”纳入著作权的保护客体,包括中国在内的各个国家也在立法中明确对电影作品以及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表现的作品(以下简称“类电作品”)进行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是随着现代科技和网络的发达,电影作品和类电作品的类别已不足以涵盖新出现的作品形式,如微电影、短视频、网络直播等作品。“视听作品”也就蕴育而生了。早在《视听作品国际注册条约》中也有过“视听作品”概念,①在美国、英国、日本等国的立法中也早已规定“视听作品”的保护,我国在《著作权法》的几次修改草案中,也都引入了“视听作品”。不管是国际公约还是各国立法对于“视听作品”的定义都没有太大分歧,视听作品是指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画面组成,并且能够借助技术设备被感知的作品,包括电影、电视剧以及类似制作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存有分歧的主要是视听作品著作权的归属模式,不同的国家采用不同的归属模式。我国在立法中欲引入“视听作品”的定义,也必须需要解决视听作品著作权的归属问题。

著作权的归属

著作权的归属

三、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 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 同享有。(《著作权法》第13条) • 期限:著作权的保护期为最后死亡的作者的有生 之年加死后50年。 • 合作作品的构成要素: 1、合作作者具有共同创作某一作品的合意。判 定合作作品的标准是,两个以上的作者在创作作品 的时候,具有将自己的创作成果合并为一个整体的 “意图”。 2、合作作者具有共同创作的行为。合作作品的 作者,必须在合意的基础上,为作品的完成付出了 直接的和实质性的劳动。
海南经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不管是在 认定事实上还是在适用法律上都是完全错误的。海南经天公 司认为,原告已在一审庭审中以大量的证据证明被告的数据 库在八个方面与原告的数据库完全一样。除两方面外,被告 对原告指控其侵权的举证没有提出任何异议与反驳证据,但 一审判决仅仅提及其中两个方面,而对其他六个方面只字不 提,这属于认定事实的错误;一审判决以原告与被告“双方 (法规数据库)在分类与用语上还是存在不同”为理由,认 定被告的法规数据库不构成对原告的法规数据库的侵权是认 定事实与适用法律错误;一审判决以被告的法规数据库在某 些特征上不仅与原告的法规数据库相同亦与案外人的法规数 据库相同,认定被告是复制了案外人的数据库,而不是复制 了原告的数据库,是严重的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被告 的法规数据库在归纳的八个方面与原告的法规数据库相同, 相应的证据原告在一审开庭前已提交法院并经当庭质证,除 了个别点,被告并未提出任何异议与反驳证据,因此恳请二 审法院予以认定。

影视作品的署名权保护

影视作品的署名权保护

版权管理与立法保护

banQuan guanli yu liFa baoh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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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作品的署名权保护

詹晓清

[摘 要] 署名权是表明作者与作品之间的关系的权利,不限于以“作品”为载体,在作品上署名的行为,而应当以行业惯例作为判断标准。另外,是否侵犯署名权包含了是否为作者署名以及是否正确署名两个方面。是否正确署名,取决于署名是否正确反映了作者对作品的贡献。

[关键词] 署名权;作者;影视作品[作 者] 詹晓清,华东政法大学。

一、问题的提出

电视剧《芈月传》的编剧和影视公司署名权侵权纠纷使得影视作品的署名权问题再次进入人们的视野。影视作品署名权的纠纷经常发生。这与影视作品的权利归属紧密相关。

我国著作权法承袭于大陆法系国家。与美国直接将影视作品的制片人视为作者不同,大陆法系国家注重对实际参与创作的人,即作者的保护,一般不承认通常以法人形式存在的制片人可以成为作者或者原始取得版权。法国著作权法规定,电影作品视为合作作品,导演、编剧等实际创作的自然人,才能视为共同作者并享有最原始的版权(包括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而制片人不能够被视为作者,也并非著作权人。但为了方便电影作品的利用,保护制片人的经济投入,只要这些作者和制片人之间签订了制作合同,制片人就享有对电影作品的独占使用权。但并非所有的大陆法系国家对作者的权利予以极致的保护。以德国为例,“电影作品的版权从理论上而言原始属于作者,但这些作者的权利被视为自始已交给制片人行使”。①

而我国《著作权法》第15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因此,我国著作权法在判断电影作品作者时,借鉴了大陆法系的做法,视编剧、导演、摄影和词曲作者为合作作者,但是在著作权归属上借鉴英美法系的做法,制片人享有电影作品的整体著作权,而编剧、导演等作者仅享有署名权。因此,影视作品中上存在多个主体的权利,容易产生权利冲突。

谁是影视作品真正版权人 出品人、导演 、制片人等职责各为何

谁是影视作品真正版权人 出品人、导演 、制片人等职责各为何

谁是影视作品真正版权人出品人、导演、制片人等职责各

为何

影视作品版权人又叫电影视作品著作权人,是对一部影视作品享有所有权的人。在出品人、导演、投资人等一长串名单中,我们不禁会疑惑,这些署名分别代表了怎样的职责和权利,谁才是电影的版权人?

每部影视剧的片头片尾,都会有一长串的署名,除了主要演员尚能理解外,其他的署名如:第一出品人、出品人、联合出品人、总制片人、制片人、执行制片人、制片主任、摄制单位、联合摄制单位、协助摄制、总导演、执行导演、导演、某某作品、投资人、出资人、总监制、执行监制、监制……我们不禁会疑惑,这些署名分别代表了怎样的职责和权利,谁才是电影的版权人?接下来,笔者将从行业和法律的角度,为大家来扒一扒这些让人凌乱的署名,以兹正本清源。(需要说明的是,这些称谓以及相应的职责,主要还是根据行业习惯来确定的,故而笔者也只能根据业内人士的通常理解,结合法律法规政策的相关规定做个大概阐述,非笔者糊弄大家,实为无法精准,越精准,可能越有失偏颇。)一、影视作品版权的法定归属国外规定影视作品版权人又叫电影视作品著作权人,是对一部影视作品享有所有权(包括精神权利和物质权利)的人。由于法系和版权法的

立法主旨不同,不同国家对影视作品版权的归属也有不尽相同的规定。版权体系国家以英国、美国为代表,以“激励说”为立法原则,保护作者的著作权旨在鼓励作者为社会创作更多有价值的作品,是实用主义的“社会本位”立法。故而,承认自然人和法人可以同为作者,并将影视作品这种由制片商出资和主导,由大量人员参与集体创作的作品视为法人作品或雇佣作品,将著作权归为制片人,这更加符合影视作品的集体创作的属性和制片人中心制的实际需求。法国导演吕克·贝松而以法国、德国为代表的作者权体系法国家更加注重著作权的自然属性,强调个人的“天赋人权”,立法上体现出对自然人著作权的无微不至的关照。故而只承认自然人可以成为作者,其背后的法律逻辑是认为著作权是基于创作产生的,而创作只可能是自然人的智力行为。故而这类国家法律规定导演、编剧、词曲、摄影等主要创作者为著作权人。但这些国家通常规定了详细完整的法定转让条款,个人创作者法定的将著作权转让给了制片人,仅保留署名权和相应的收益权,故而实际上的著作权人还是制片人。中国规定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第15条:“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电影管理条例》第15条,电影制片单位对其摄制的电影片,依法享有著作权。

电影编剧创作授权许可协议

电影编剧创作授权许可协议

电影编剧创作授权许可协议

一、协议目的

本协议旨在明确电影编剧与电影制片方之间的权益和责任,确保双方在编剧创作过程中的合法利益和合作关系,促进优秀电影作品的创作和推广。

二、双方权益和义务

1. 电影编剧

电影编剧是指具有创作电影剧本能力和经验的个人或团队。

电影编剧有权享受创作著作权的权益,并根据协议约定,取得合理的稿酬。

电影编剧应确保其创作内容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和合法利益。

电影编剧应按期完成编剧工作,并尽可能协助电影制片方在创作过程中的合理需求。

2. 电影制片方

电影制片方是指拥有电影制作和发行权的个人或企业。

电影制片方有权在合作期间使用电影编剧创作的剧本,并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剪辑。

电影制片方应根据协议约定,及时支付电影编剧的稿酬,并给予电影编剧合理的署名权和荣誉权。

电影制片方应尽力保护电影编剧的创作成果,防止未经授权的侵权行为。

3. 共同义务

双方应在签订本协议后严格遵守协议约定,并互相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

双方应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及时解决合作中的问题和争议。

双方不得擅自转让或授权本协议约定的权益和义务。

三、合作期限和终止方式

1. 合作期限

本协议的合作期限自双方签字之日起,至电影制作完成并首次公开展映之日止。

2. 提前终止

若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提前终止本协议,但应书面通知对方,并详细说明终止原因和后续处理办法。

若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约定,经多次提醒无果,对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3. 终止后处理

若合作终止前电影剧本已完成并已付稿酬,双方保留已完成的合作成果,并尊重彼此之前的权益。

视听作品著作权归属研究

视听作品著作权归属研究

视听作品著作权归属研究

视听作品著作权归属是知识产权领域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对于保护创作者权益、促进创作活动的良性开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围绕视听作品著作权归属的研究展开讨论,探索其现状、问题与对策。

首先,视听作品著作权归属的现状是多样的。一方面,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原则是“作品的创作人享有著作权”。这意味着,无论是导演、编剧、演员还是音乐创作者,都可以主张对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另一方面,根据实际情况和合同约定,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可能归属于制作方、发行方或投资方等。因此,著作权归属的现状具有多样性,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其次,视听作品著作权归属存在一些问题。首先,视听作品的创作通常是多方合作的结果,涉及到导演、编剧、演员、音乐创作者等多个创作者的贡献。如何公正地确定著作权归属,避免创作者之间的权益冲突,是一个难题。其次,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可能涉及到版权合同的解释和执行,这需要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和完善。此外,随着新技术的不断发展,如互联网、人工智能等,视听作品的创作与传播方式也在不断变化,这给著作权归属带来新的挑战。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可以提出一些对策。首先,可以通过明确的合同约定来规范视听作品著作权归属。在合同中明确各方的创作贡献、权益分配等,以避免后期的纠纷和争议。其次,可以在法律层面进一步明确著作权归属的规定,尤其是对于多方合作创作的情况下,建立相应的分配原则和程序。此外,可以通过完善版权管理体系和技术手段,加强对视听作品著作权的保护和管理。例如,可以采用数字水印技术等手段,对视听作品进行溯源和监控,以提高版权保护的效果。

完整的著作权主体

完整的著作权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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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的著作权主体

在我国直接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著作权的原始主体。所谓直接创作的作品就是作者通过自己的独立构思,运用自己的技巧和方法,直接(包括书面的、口头的和立体的形式表现)反应自己的思想与感情、个性与特点的作品。帮助作者修改稿件、编辑、校对、审稿等不能成为作者,因为他们是在作者创作基础上进行修改的。那么卖完整的著作权主体是怎样的?下面就让赢了网小编为大家讲解吧。

著作权主体

1、简述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作者

我国《著作权法》第11条之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为作者。由此,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作者可以分为两类,自然人和法人及其他组织。首先,自然人是原始作者。一般而言,创作是指作品从构思到表达完成的过程,这个过程只有具有思维的自然人才能完成,因此只有自然人才能够直接创作作品。自然人作为作者在创作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过程中,付出了艰辛的劳动,因而其作为最直接和最基本的著作权主体,应当享有原始和完整的著作权。其次,法人和其他组织是法律拟制的作者。自然人以外的社会组织事实上不可能成为作品的创作者。但是我国著作权法第11条明确规定法人甚至非法人的其他组织均可以被视为作者,而获得相当于自然人作者的原始著作权主体地位。一方面,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被视为作者,但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作者,作者只能是自然人这一原则并没有被改变;另一方面,法人和其他组织被视为作者需要符合必要的条件,如创作作品的活动是由其组织的,所创作的作品代表的是组织的意志,应当由该组织承担责任等。

“电影作品”的重新定义及其著作权归属与行使规则的完善

“电影作品”的重新定义及其著作权归属与行使规则的完善

“电影作品”的重新定义及其著作权归属与行使规则的

完善

“电影作品”的重新定义及其著作权归属与行使规则的完善

导言:

电影作品作为一种集图像、音频和剧本等多种元素于一体的艺术形式,具有独特的创作和表达方式。然而,随着科技的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传统的电影创作与传播方式受到了诸多挑战。为了适应这一新的环境,对于电影作品的定义、著作权归属与行使规则的完善是必要的。

一、重新定义“电影作品”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电影创作方式出现了革新。传统的电影创作主要依赖专业电影制作机构和院线发行,而现在的创作模式更为多样化。网络平台使得任何个人都能以较低成本制作电影作品,并面向全球范围内的观众进行传播。因此,我们应重新定义“电影作品”。

电影作品的定义应该扩大至任何通过图像和音频等多媒体形式进行表达的创作作品,不再局限于传统的院线电影。这样的定义能够包括网络电影、短片、微电影、纪录片等多种形式的电影作品,并使得更多人能够享受到电影艺术的乐趣。

此外,电影作品应该与传统文学作品和音乐作品等艺术形式一样,被赋予相应的知识产权。因此,电影作品不仅仅是娱乐产业的一部分,更是一种文化和艺术的表达方式。这样的定义有助于提升电影作品的地位,加强对其著作权的保护与管理。

二、著作权归属与行使规则的完善

在重新定义“电影作品”后,著作权的归属与行使规则需

要进行相应的完善,以适应新的形势。

1. 著作权归属的界定

电影作品往往是多人合作创作的结果,包括导演、编剧、演员、制片等多方参与。因此,著作权的归属需要明确规定。

首先,导演作为电影作品的艺术创作核心,应该享有著作权的主体地位。导演在电影制作过程中发挥着决定性的作用,对于电影艺术的表达有着直接的影响。同时,编剧也应享有相应的著作权,因为剧本是电影创作的基石。

影视作品著作权归属的法律分析

影视作品著作权归属的法律分析

以下三 个原则: 一是尊重 作品创作者的权利 ; 二简化各 主体 间的法 律关系 ;三便于影视剧 相关权利的行使与保护 。
我 国著 作权法 关于影视 作 品著作权 归属 的规 定与德 国 著作权 法相似 ,我 国 《 著作权法 》规 定:“ 影视类 作品著作 权 由制 片者 享有 ,但编剧 、导演 、摄影 、作词、作 曲等 作者 享有署 名权 , 并有权按照 与制 片者签订 的合 同获得报酬 。影 视作 品中的剧本 、 音乐等可 以单独 使用的 , 作 品的作者有权 单独行 使其著作权 ” 。之所 以这 样规定是 因为一部 影视 作品 的制作 、运营需要大量 的投 资,投资者还面临较大 的商业风 险 ,这样规定 明确 了影视 作品著作权的主体 , 便于权利 的行 使和保护 ,简化影视剧创作者之 间的法 律关系 。 2 .编剧 ( 演绎 作者 )的著作权 编 剧是 以文字表 述 的方 法来对 影视剧进 行故 事剧情 的 设置 ,一方面可 以进行原创创 作,另一方面也可 以改编 已存 作 品。 编 剧进行剧本 的原始创 作,那么编剧就是剧本 的原创 作者 ,剧本 的著作权 在无 特别约 定的情 况下就属 于编剧本 人, 如对 原创剧本进行 改编须 尊重原创作者 的权利 。 如 果编 剧对 已存作 品进行 改编 首先就要 尊重 已存 作 品原 创作者 的 著作权 , 在改编之前必须获得 原创 作者的授权许可 , 改编完

挂靠范本影视制作公司与剧本编写人员的合作方式

挂靠范本影视制作公司与剧本编写人员的合作方式

挂靠范本影视制作公司与剧本编写人员的合

作方式

在当今繁荣的影视产业中,剧本是影视作品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剧

本编写人员则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为了更好地实现资源共享和互

利合作,越来越多的剧本编写人员选择与影视制作公司进行挂靠合作。本文将就此合作方式进行探讨,并提供一个挂靠范本,以期为相关人

员提供参考。

一、挂靠合作的定义和意义

挂靠合作是指剧本编写人员与影视制作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使编剧

人员成为制作公司的一员,获取更多的资源、平台和保障。这种合作

方式有助于提升编剧人员的创作能力和专业水平,同时也为制作公司

提供了更多优秀的剧本资源。

二、挂靠合作的具体内容

1. 合作期限:合作期限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协商确定,一般建议为一年,也可视合作双方的需求而定。

2. 合作权益:剧本编写人员在挂靠期间享有制作公司提供的资源和

平台,包括但不限于资金支持、创作场地、创作指导和监督等。制作

公司在获取优秀剧本的同时也有义务为编剧提供相应的报酬和保障。

3. 著作权归属:在挂靠合作期间,编剧人员所创作的剧本著作权归

属于制作公司,但在该挂靠合作期满后,双方可重新商定著作权的归属。

4. 保密义务:双方应对挂靠合作过程中所涉及的商业机密和保密信息保持机密,不得对外披露或擅自使用。

三、挂靠合作范本示例

挂靠合作协议

甲方:范本影视制作公司(以下简称“制作公司”)

乙方:剧本编写人员(以下简称“编剧”)

合作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一、合作权益

1. 制作公司将为编剧提供资金支持、创作场地、创作指导和监督等资源和服务,以帮助编剧完成创作任务。

2. 制作公司将协助编剧推广作品、发掘合作机会,提供参与宣传和推广活动的机会。

著作权法中的电视剧与编剧权益保护

著作权法中的电视剧与编剧权益保护

著作权法中的电视剧与编剧权益保护在著作权法中,电视剧是一种具有较高创作性的作品形式,它不仅

仅是一种娱乐方式,更是编剧们辛勤创作的成果。因此,保护电视剧

的著作权和编剧的权益成为了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本文将探讨著作

权法中有关电视剧与编剧权益保护的相关规定和实践。

一、电视剧的著作权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电视剧作为一种表现形式固定在某种介质上

的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保护。无论是剧本、拍摄过程还是最终的播放

影像,都可以被视为电视剧的一部分。这意味着编剧们可以享有关于

电视剧作品的复制、发行、展览、表演等著作权利益。这些权益可以

为编剧们带来一定的经济回报,同时也对他们进行了合法保护。

二、编剧的权益保护

编剧是电视剧的创作者,他们的辛勤工作和智慧成果应该得到合理

的回报和保护。著作权法明确规定,编剧有权要求在电视剧的复制、

发行和表演过程中标明其署名。这一举措是为了保护编剧的人身权益

和经济权益,为他们在电视剧创作中获得合理的荣誉和利益提供保障。另外,编剧还可以通过与制作方签订合同等方式,约定相关权益的分

配和获得经济回报。

三、侵权行为和维权途径

当电视剧的著作权和编剧的权益受到侵犯时,编剧有权采取法律手

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侵权行为可能包括未经许可的复制、发行、

表演或侵犯编剧的署名权等行为。当发生侵权时,编剧可以通过起诉

侵权方、要求赔偿、禁止侵权行为继续等方式来进行维权。同时,编

剧还可以寻求一个公平的解决方式,如与侵权方进行协商和解等。

四、实践案例

在实践中,电视剧的著作权和编剧的权益保护面临着一些挑战和争议。例如,一些电视剧在制作过程中涉嫌抄袭他人作品。在这种情况下,原作者可以提起侵权诉讼,并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和赔偿损失。另外,由于电视剧创作中涉及多个创作角色,编剧的权益保护也与导演、演员等其他创作方的权益存在冲突和协调问题。因此,在实践中需要

著作权的主体

著作权的主体

1998年上半年,为庆祝建市四十周年,市局 党委宣传部特安排《中国石油画报》社新疆记者 站负责拍摄本市人民广场等重点工程的图片任务。 记者站站长刘宪广安排原告何新城负责拍摄人民 广场照片。为完成拍摄任务,7月2日下午,原 告何新城携带单位配发的尼康相机和自购的柯尼 卡相机攀上群艺馆楼顶,首先用尼康相机拍摄了 人民广 场白天照片一组,即第二组接片。而后, 原告何新城等到夜晚,又从同一角度拍摄了人民 广场夜景照片一组,即第一组接片,但使用何种 相机拍摄,无法查清。
三、被告克拉玛依市茂源城市信用社、 中国石油摄影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于本 判 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 何新城经济损失1000元,二被告对上述 1000 赔偿 款项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何新城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定照片的著作权属于何某,改判: 一、维持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第一 项、第二项、第四项。 二、变更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第三 项为:“被上诉人克拉玛依市茂源城市信 用社、中国石油摄影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赔偿原 告何新城经济损失3000元,二被上诉人对 上述赔偿款项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著作权法》第十七条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 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 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 权属于受托人。
二、周振威诉新四军纪念馆委托作品著作 权归属及侵权纠纷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是为了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而制定的。根据宪法,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都享有著作权。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同样受到本法的保护。

第二章著作权规定了著作权人及其权利,著作权归属,权利的保护期以及权利的限制。其中,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时,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章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规定了著作权的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

第四章出版、表演、录音录像、播放分为图书、报刊的出版,表演,录音录像和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

第五章法律责任和执法措施对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进行了规定,并明确了相关的法律责任和执法措施。

最后一章是附则,其中第二十六条规定,以著作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本法经过多次修改和修正,旨在更好地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促进文化和科学事业的繁荣发展。

根据本法,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作品在中国首次出版即享有著作权。如果这些作品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或者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则这些作品也受到本法的保护。

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形式的创作,如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

影视剧本编剧合同书

影视剧本编剧合同书

影视剧本编剧合同书

甲方(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编剧方):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甲方拟制作影视剧本名称为“_________”,现委托乙方担任编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

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剧本内容及要求

1. 乙方应根据甲方提供的故事大纲或创意,编写符合甲方要求的影视

剧本。

2. 剧本应具有原创性,不得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

3. 剧本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含有违法违规内容。

第二条工作期限

1. 乙方应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天内完成初稿,并提交给甲方审阅。

2. 甲方应在收到初稿后____天内提出修改意见,乙方应根据甲方意见

进行修改,并在____天内提交修改稿。

第三条稿酬及支付方式

1. 甲方同意支付乙方稿酬共计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元整

(¥__________)。

2. 支付方式:甲方在合同签订后____天内支付乙方定金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元整(¥__________),余款在剧本最终稿提交并

通过甲方审核后____天内一次性支付。

第四条著作权归属

1. 乙方创作的剧本著作权归甲方所有,乙方享有署名权。

2. 甲方有权对剧本进行修改、改编、发行、演出等,无需再征得乙方同意。

第五条保密条款

1. 乙方应对剧本内容及与甲方的合作事宜保密,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

2. 保密期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剧本公开发布后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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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剧著作权归编剧吗

放假在家,看电视剧绝对是放松的最佳选择之一,我们都知道每一部电视剧的背后都有一个为了剧本夜以继日的编剧,不少人以为电视剧的著作权归编剧所有,那么电视剧的著作权究竟归谁呢?

一、电视剧著作权归编剧吗

著作权通常归作品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有,但是还是存在以下几种特殊情况

一、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著作权归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

二、两人共同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归合作创作人共同享有;

三、合作创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单独享有著作权;

四、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

五、电影作品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人享有;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造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可单独行使著作权;

七、职务作品,除应归法人或者其他人享有的除外,其著作权归职务作品的作者享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二、著作权的客体

著作权的对象是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作品特征

作品是思想、情感的表现形式,不是思想、情感本身

作品应当具有独创性

该表现形式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范畴

受保护对象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不受保护对象

不具备作品实质条件,主要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为保护国家或社会公众利益的需要,不适宜以著作权法保护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二)时事新闻(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的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单纯事实消息。)

三、著作权的版权主体

权利人包括:

(一)作者;

(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继受者指通过赠与、继承、遗赠等继受方式取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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