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8.06.15•【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施行日期】2018.06.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8年6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度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欠税公告办法(试行)2.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3.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4.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6.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7.税收执法督察规则8.网络发票管理办法9.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10.税务登记管理办法11.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12.税务行政复议规则13.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14.机动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15.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16.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17.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18.邮寄纳税申报办法19.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20.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21.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22.税收会计制度23.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发〔2018〕17号),税务部门规章规定的国税地税机关的职责和工作,调整适用相关规定,由新的税务机关承担。
经对税务部门规章进行清理,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23部税务部门规章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具体内容如下:一、将《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公布)第六条第三款中“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将第十二条中“《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人事部关于国家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标 签】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通知【颁布单位】陕西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陕地税发﹝2006﹞145号【发文日期】2006-11-17【实施时间】2006-11-17【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个人所得税各设区市、杨凌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自行申报纳税工作。
自行申报纳税是个人所得税的重要征收方式,是衡量一个国家公民素质的重要标志,是社会文明的具体体现。
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特别是加强高收入个人所得税管理,对构建和谐社会,调节居民个人收入,缓解社会收入分配不均矛盾,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个人收入的职能作用,提升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管理水平等具有重要意义。
对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实行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重要法律规定,涉及广大纳税人的切身利益,对地税部门来说,是一项全新的工作。
各级地税机关要站在构建和谐社会、依法治税的政治高度,充分认识做好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工作的重要性,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依法、有序、顺利开展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工作。
二、开展各种形式的税法宣传,使纳税人掌握有关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规定,正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涉及的人员范围较广,分散于各个行业,各级地税机关要通过税务网站、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的范围、申报内容、税款计算、申报地点、申报期限、申报方式、申报管理、法律责任等规定。
基层地税机关要将自行申报有关规定制作成宣传单,放置于纳税服务厅,张贴于自行申报人员比较集中的厂矿、企业、高等院校、科研单位、街道等地段,便于纳税人获取有关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国税发[2000]84号文全文失效
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国税发〔2000〕84号文全文失效发布时间:2010年12月08日来源:中国税网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2010年第23号令,对税务部门现行政策法规进行了清理。
共确认有效规章41份,失效或废止规章18份,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规章4份。
其中,《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也被明确宣布全文废止。
而此前,有很多纳税人认为,新企业所得税法下,国税发[2000]84号文件中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部分程序性规定仍然有效。
法规失效问题一直是个让人困扰的问题,尤其是企业所得税的法规。
国税发[2000]84号文件是新企业所得税法执行前,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关于成本、费用等项目如何税前扣除的重要执行文件。
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执行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55号)第三条规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和征管问题对新税法实施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有关管理性、程序性文件,凡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在没有制定新的规定前,可以继续参照执行;对新税法实施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有关的政策性文件,应以新税法以及新税法实施后发布的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
因此,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文件中的政策性规定不再执行,而有关管理性、程序性的规定,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在没有制定新的规定前,可以继续参照(注意是参照而不是依照)执行。
比如:国税发[2000]84号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规定: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应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
会议费证明材料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
此次发布的“23号令”明确指出,国税发[2000]84号文件全文废止。
关于税前扣除各项目如何确认,目前还没有一个系统的、全面的规范性文件,而是散见在相关的单个税收法规中。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广告市场个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黑地税发﹝1996﹞176号
【发文日期】1996-09-20
【实施时间】1996-09-2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4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局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8.06.15•【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施行日期】2018.06.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8年6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度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欠税公告办法(试行)2.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3.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4.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6.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7.税收执法督察规则8.网络发票管理办法9.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10.税务登记管理办法11.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12.税务行政复议规则13.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14.机动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15.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16.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17.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18.邮寄纳税申报办法19.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20.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21.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22.税收会计制度23.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发〔2018〕17号),税务部门规章规定的国税地税机关的职责和工作,调整适用相关规定,由新的税务机关承担。
经对税务部门规章进行清理,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23部税务部门规章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具体内容如下:一、将《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公布)第六条第三款中“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将第十二条中“《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人事部关于国家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国税办发〔2011〕95号国税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问题宣传口径》的通知
国税办发〔2011〕95号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问题宣传口径》的通知国税办发〔2011〕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为保证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顺利施行,落实纳税服务,税务总局编写了《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问题宣传口径》。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做好宣传工作。
二○一一年八月五日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问题宣传口径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同日,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48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7月19日,温家宝总理签署第600号国务院令,发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
为确保新个人所得税法的顺利实施,现将此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问题的宣传解释口径明确如下:一、此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主要背景和必要性?答:个人所得税法自1980年施行以来,在调节收入分配、组织财政收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形势发展变化,现行个人所得税制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如采用分类税制模式,税率结构较为复杂,工薪所得税率级次过多,低档税率的级距较短,难以充分体现公平负担的原则等。
其中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减除费用标准偏低,工资、薪金所得税率结构不尽合理等问题较为突出。
按照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对收入分配调节作用的要求,切实减轻中低收入者税收负担,适当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缩小收入分配差距,有必要对个人所得税法做相应修改。
二、此次修改税法将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确定为3500元/月的主要依据是什么?答:从国际上看,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一般是参考一定时期居民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情况来确定,并随着居民基本生活费用支出的变化而适时动态调整。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标 签】广告市场【颁布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京地税个﹝1996﹞579号【发文日期】1996-12-16【实施时间】1996-12-16【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个人所得税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4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广告市场的情况,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扣缴人支付本单位人员:承揽广告业务的提成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纳税。
二、纳税人在广告设计、制作、发布过程中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使用而取得的所得,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计算纳税。
三、在图书、报刊上发布广告,使用个人作品并由出版单位支付的个人所得,按稿酬所得项目计算纳税。
四、纳税人违反《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税务机关可依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本通知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六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我局制定了《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实施。
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九日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广告中提供名义、形象或在广告设计、制作、发布过程中提供劳务并取得所得的个人以及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或受托从事广告制作的单位和广告发布者,均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个人所得税有关事宜。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
法》的通知
【标 签】所得税征收管理
【颁布单位】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沈地税个﹝1998﹞74号
【发文日期】1998-04-23
【实施时间】1998-04-23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地税局:
现将《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地税个[1998]6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广告制作单位、广告经营者能够如实提供个人在设计、制作过程中通过提供名义、形象、劳务取得所得,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查实征收其个人所得税;否则可按广告主所支付广告费全额的3%实行附征,由广告制作单位、广告经营者代扣代缴。
二、广告发布者能够如实提供经办人员名单及其所得的,当地地方税务机关可实行查实征收。
否则可按客户支付的广告发布费全额的1%附征其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市局决定和平分局在5月份对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进行重点检查清理。
对偷税数额较大、情节恶劣、屡查屡犯的单位和个人,要坚决依法惩处。
检查清理情况6月中旬报市局。
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关联知识:
1.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7]4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1997年3月26日)国税发〔1997〕43号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12号)精神,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我局制定了《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第一条为适应对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个体户)税收实行查帐征收的需要,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实行查帐征收的个体户,均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个体户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据此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及损失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第四条个体户的收入总额是指个体户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第五条个体户的各项收入应当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定。
第六条成本、费用是指个体户从事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损失是指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
第七条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是指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备品配件、外购半成品、燃料、动力、包装物等直接材料和发生的商品进价成本、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折旧费、修理费、水电费、差旅费、租赁费(不包括融资租赁费)、低值易耗品等以及支付给生产经营从业人员的工资。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16.05.29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0号
•【施行日期】2016.05.29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部门
规章目录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对现行有效的税务部门规章进行了清理。
清理结果已经2016年5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度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将《全文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予以公布。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
2016年5月29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标 签】征收管理暂行通知,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颁布单位】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粤地税发﹝1996﹞244号【发文日期】1996-10-25【实施时间】1996-10-25【 有效性 】条款失效【税 种】个人所得税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4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广告发布者向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发布广告的数量及其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名单的具体期限由各市地方税局确定。
二、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未按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及有关资料、未按规定期限解缴税款或采取偷税手段、不缴少缴已扣税款的,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广东省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粤府[1995]43号)第八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1 三、各征收机关要对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检查,建立健全征管资料档案,规范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6年8月29日 国税发[1996]148号)(略)废止内容: 1.第二点废止依据: 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粤地税发[2007]186号)规定,本文废止内容自2007年8月17日起废止。
根据《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地方税务局相关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珠地税发[2007]253号)的规定,本文废止内容自2007年11月2日起失效或废止。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广告收入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广告收入和有线电视费收入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标 签】广告收入,所得税处理问题,广播电视事业单位,有线电视费收入
【颁布单位】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晋地税税二发﹝2004﹞19号
【发文日期】2004-02-11
【实施时间】2004-01-15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广告收入和有线电视费收入所得税前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二OO四年二月十一日。
《应用写作(汉语)》形考任务一答案
《应用写作(汉语)》形考任务一答案答:实用型文章的特征就分别体现在以下这四个方面:(二)材料多样、真实、有力。
材料是构成文章内容,形成支撑并表达主旨的各种事实与理论;多样是指材料可以有事实材料(第一手材料)和理论材料(第二手材料)等,多样是就其总体特征而言;真实指材料要符合客观情况,是使文章具有真实性的首要条件;有力是指材料能为主旨所统帅,为主旨表达需要,要典型。
比如写,我们必须收集全年或一段时间所做的工作,从方方面面汇总真实情况,材料多样、内容丰富,具有典型性才能说明问题,才有力。
(三)结构合理、谨严、固定。
材料是构成文章内容,形成支撑并表达主旨的各种事实与理论;多样是指材料可以有事实材料(第一手材料)和理论材料(第二手材料)等,多样是就其总体特征而言;真实指材料要符合客观情况,是使文章具有真实性的首要条件;有力是指材料能为主旨所统帅,为主旨表达需要,要典型。
比如写总结,我们必须收集全年或一段时间所做的工作,从方方面面汇总真实情况,材料多样、内容丰富,具有典型性才能说明问题,才有力。
(四)语言准确,简明、平易、庄重。
语言准确是指措辞造句恰当、贴切、得体,使用大量的专业术语和行业用语,合理使用一些经核查无误的数据,多用长句、复句;语言的简明指能用尽可能少的语言材料,把尽可能多的信息明明白白地传递给读者;平易即平实自然,晓畅易懂,用语直白、朴实;语言的庄重正是形成文章的庄重风格的最为重要的因素之一,多用严整的句式,严格把握用词的分寸和界限,注意不宜使用和需要慎重使用的词语。
例如写通知等。
总之,主旨单一、集中、明确、材料多样、真实、有力,结构合理、谨严、固定,语言准确、简明、平易、庄重,是应用文所应具备的基本特征,也是对应用文写作的基本要求。
结合自身学习经历与体验,谈谈范文阅读对提高实用型文章写作水平的重要性。
(25分)答:“熟读唐诗三百首,不会作诗也会吟”,是前人的写作经验之谈,道出了写作的普遍规律。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转发《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股息、红利个人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乐税网( / )邮箱: Jiufu@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转发《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股息、红利 个人所得税缴纳地点的函》的通知
【标 签】缴纳地点,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 【颁布单位】西安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市地税发﹝1999﹞171号 【发文日期】1999-07-05 【实施时间】1999-07-05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市地税各分局,各区县地税局: 现将《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缴纳地点的函》(陕地税 函[1999]070号)转发给你们。如有类似情况,请认真比照执行。
国家公务员(申论)77_真题无答案
国家公务员(申论)77(总分100, 做题时间150分钟)仔细阅读给定的资料,按照后面提出的“申论要求”依次作答。
1.2005年7月2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上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并决定该草案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此次个人所得税法在两处进行了修改: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由现行的800元提高至1600元,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加强了对高收入者的税收征管,要求高收入者自行申报纳税。
2.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详解为何最终将费用扣除标准确定为1600元时说,实行该标准主要考虑了以下几个因素:根据国家统计局有关资料测算,2004年全国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6024元,城镇居民年人均消费支出为7182元,按人均负担率1.91计算,城镇职工年人均负担家庭消费支出为13718元,每月为1143元,具体包括衣、食、住、行等方面的开支。
因此,在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 (草案)中,将扣除标准确定为1500元,考虑了城镇居民生活水平,兼顾了东西部差别和各地财政承受能力,扣除标准调整至每月1500元后,工薪阶层纳税人数占总人数的比例将从现在的60%降至30%左右,纳税人数减少一半左右,有利于减轻中低工薪收入者的税收负担。
《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后,立法机关进行了充分酝酿,并召开立法听证会直接听取意见,最终将扣除标准确定为1600元。
按照这个扣除标准,工薪阶层纳税面进一步降至26%左右,财政总体减收280亿元左右。
这个扣除标准综合考虑了各方面的因素,也是适当的。
3.据国家统计局的统计,2003年我国年收入超过6万元的高收入阶层约有5000万人,最保守的推断,其交纳个人所得税可达1750亿以上,但事实上,2003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总收入仅为1417亿元,而其中工资、薪金所得成为个人所得税的主体。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_财税〔2011〕5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对企业和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以下简称企业)在营销活动中以折扣折让、赠品、抽奖等方式,向个人赠送现金、消费券、物品、服务等(以下简称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二、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第二条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年(卷),期】1996(000)012
【摘要】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广告中提供名义、形象或在广告设计、制...
【总页数】2页(P27-2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2.42
【相关文献】
1.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J], ;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J],
3.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J],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J],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转发《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转发《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系统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征收
营业税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行政事业性收费,民航系统,不征收营业税
【颁布单位】西安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市地税发﹝2003﹞322号
【发文日期】2003-10-17
【实施时间】2003-10-17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营业税
市地税各分局、稽查局,各县地税局:
现将《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系统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陕财税[2003]46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求是》杂志社等单位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求是》杂志社等单位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07.03.21
•【文号】国税函[2007]345号
•【施行日期】2007.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求是》杂志社等单位广告费和业务宣传
费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7]3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规范执行统一的税收政策,经研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求是杂志社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847号)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329号)第四条关于业务宣传费与广告费合并计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自2007年1月1日起,上述企业及所属分支机构业务宣传费和广告费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标准,按企业所得税的统一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义、形象而取得的所得,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算纳税。
纳税人在广告设计、制作、发布过程中提供其他劳务取得 的所得,视其情况分别按照税法规定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 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应税项目计算纳税。 扣缴人的本单位人员在广告设计、制作、发布过程中取得 的由本单位支付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纳税。 第六条 纳税人以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以外的其他形式
2
取得所得,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其所得的形式和价值,核定其应 纳税所得额,据以征税。 对于不能准确提供或划分个人在广告设计、制作、发布过 程中提供名义、形象及劳务而取得的所得的纳税人,主管税务 机关可以根据支付总额等实际情况,参照同类广告活动名义、 形象及其他劳务提供者的所得标准,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据 以征税。 第七条 劳务报酬所得以纳税人每参与一项广告的设计、 制作、发布所取得的所得为一次;稿酬所得以在图书、报刊上 发布一项广告时使用其作品而取得的所得为一次;特许权使用 费所得以提供一项特许权在一项广告的设计、制作、发布过程 中使用而取得的所得为一次。上述所得,采取分笔支付的,应 合并为一次所得计算纳税。 第八条 分笔取得一次所得和扣缴人应扣未扣或少扣税款 以及没有扣缴人的纳税人,应当于取得所得的月度终了后七日 内,向扣缴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纳税。 第九条 扣缴人和纳税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 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第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 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可以根据本办法 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税 务总局备案。
3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 1996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广告市场个人所得
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标 签】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
【颁布单位】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陕地税发﹝1996﹞182号
【发文日期】1996-11-01
【实施时间】1996-1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6]148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为了加强源泉控管,扣缴义务人在每项广告制作前十日内应当向所在地主管
税务机关报送《陕西省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有关情况报告表》(格式附后)详细填写
扣缴义务人、纳税人的有关资料和情况。
二、纳税人在广告设计、制作、发布过程中,提供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由主管
税务机关视其情况分别按照税法规定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等应税项目计算纳税。
三、文中的"广告"适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各类形式的广告。
四、接到通知后,各地应结合今年财税大检查和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对当地广
告市场的有关情况及扣缴税款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摸底,并要加强对广告市场个人所得
税的宣传辅导和信息反馈工作。
五、各地可以结合本地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可以及时向
省局反映。
附件:陕西省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有关情况报告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