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浅谈目前司法会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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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会计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建议

司法会计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建议

司法会计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建议作者:王鸣洪来源:《时代金融》2015年第36期【摘要】在经济司法实践过程中,国内司法领域开展了会计业务,比如处理重大经济类案件时,司法部门通常会聘请专业会计人员、审计人员调查财务业务,并协助司法机关(检察机关)获得证据。

本文将对司法领域的会计发展问题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就如何进行有效应对这些问题,谈一下自己的观点和认识,仅供参考。

【关键词】司法会计问题对策研究目前国内司法会计方面的理论研究依然比较薄弱,无法有效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和司法实践。

在该种情况下,积极探索现阶段的司法会计发展问题,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现阶段国内司法会计问题(一)司法会计准则有待健全和完善虽然国内现行了司法鉴定法律法规和制度措施,但较之于社会客观需求,仍有需要完善之处。

如在贪污以及经济类案件处理过程中,多依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以及行政诉讼法中的一般性司法鉴定规定,进行定性分析和处理问题。

目前来看,没有统一的法规、鉴定程序以及鉴定报告模式,司法会计检查、司法会计鉴定方面均缺乏实际可操作性,以至于鉴定结论评断与运用缺乏科学规范性,甚至同一案件在不断的机构进行司法鉴定,所得到的结果大相径庭。

(二)人才培养科学性差近年来,随着高校不断扩招,法律、会计方面的招生人数不断增加,部分高校均设置了司法会计专业。

虽然高校在培养司法会计人才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导师制度限制了高深理论水平的教授参与司法实践。

同时,值得注意的是公务员制度,限制了大量有实战经验的司法检察官和法官等,参与人才培养。

司法会计这门学科的综合性非常的强,一方面要熟知法律方面的专业知识,另一方面也要精通审计、会计以及逻辑学等领域的内容。

理论应当以实践为基础,纵观当前国内人才培养现状,效果并不理想。

(三)司法会计机构混乱,缺乏司法会计环境现阶段国内司法会计机构形式主要有三种,即内部非专业人员、专业司法会计人员以及外聘注册会计师。

我国司法会计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我国司法会计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我国司法会计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自20世纪50年代从苏联引进司法会计理论至今已有60余年,但由于真正从事司法会计专题研究的人员较少,司法会计理论在我国发展非常缓慢。

自1985年我国检察机关重新开展司法会计鉴定工作,司法会计实践在我国已发展20余年,期间,司法会计理论在实践中得到了充分的发挥,同时也产生了许多实践问题。

针对目前我国司法会计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笔者抓住平时重点关注的几个略作总结,并提出一些自认为有效的对策。

一、我国司法会计研究的现状目前在我国司法会计理论界,司法会计定义的主流观点是:司法会计是指司法机关在侦查、审理涉及财务会计业务的案件中,为了查明案情,对案件所涉及的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财物进行的检查活动或对案件中的财务会计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判定的诉讼活动。

与其定义相对应的对司法会计的认识是“二元论”司法会计观。

“二元论”司法会计观的核心思想是: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将司法会计定义为诉讼活动,并依据刑诉法和刑事侦查学原理,将司法会计活动的基本内容概括为司法会计检查和司法会计鉴定。

二、我国司法会计现阶段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司法会计相关法律法规建设滞后。

目前我国尚未制定出统一的司法会计基本准则和技术标准、司法会计鉴定制度、专家证人制度、司法会计法律法规和司法会计人员工作规范,导致出现许多问题:1、对鉴定人员的资格没有明确限定,造成鉴定人员素质良莠不齐。

20__年5月8日,被称为“银广夏第二”的ST大地案在昆明市中院庭审,出具本案司法会计鉴定书的鉴定人出庭作证,辩方律师就鉴定人员的鉴定资格、鉴定程序是否合规、鉴定方法是否恰当、鉴定结论是否合法等多个问题质疑。

我国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但相关法律以及高检院等司法部门的有关文件内容,都没有明确规定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应具备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资历,造成司法实践中司法会计鉴定人员的素质良莠不齐,当事人双方对鉴定人的鉴定资格和鉴定意见经常发生争执。

法院财务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法院财务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法院财务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一、引言法院作为司法机构,其正常运转和公正裁判离不开财务工作的支持与保障。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必须承认,法院财务工作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本文将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二、财务制度落后的问题1. 财务制度落后导致工作效率低下在当前信息化高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一些法院仍然使用传统的手工账目记账方式,存在冗余、繁琐和易出错等问题。

这种传统方式要求大量人力物力投入,且容易产生漏洞和不公。

2. 财务预算管理不规范部分法院在财务预算编制过程中缺乏科学性和规范性,往往只重视年度总额预算而忽略了具体项目的预算安排。

这导致了资源的浪费和分配不均衡现象。

三、审计监督缺失的问题1. 缺乏独立审计机构目前,一些地方法院没有独立的审计机构进行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监督。

这就使得财务管理环节中可能出现违纪违法行为无人察觉,容易滋生腐败问题。

2. 缺乏审计监督的工作机制在一些法院中,审计监督工作并未进行有效的规范和制度化,缺乏长效机制对财务管理过程中的问题进行及时发现和纠正。

这使得潜在的风险无法被有效识别和解决。

四、财务人员素质不高的问题1. 缺乏专业知识和经验部分法院财务人员对于会计准则和审计程序了解不够深入,对相关政策法规了解有限。

这就导致了事务办理过程中可能出现错误和违规行为。

2. 忽视职业道德与廉洁从业一些财务人员存在品行不端倾向,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等违规行为屡见不鲜。

这种情况严重损害了法院的形象和信誉。

五、完善法院财务工作的建议1. 引入信息科技改革推动各级法院加快信息化建设进程,引入先进的财务软件系统以提高工作效率,并加强数据安全保障措施。

同时,优化财务流程,简化各类手续,提高审核的效率和准确性。

2. 加强财务预算管理建立科学、规范、透明的财务预算制度,注重对具体项目的合理安排和控制。

同时,要加强预算执行过程中的监督与评估,确保资源分配公平合理。

3. 建立独立审计机构各级法院应设立独立的审计机构,加强对财务工作的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纠正。

法务会计运用存在的问题分析

法务会计运用存在的问题分析

法务会计运用存在的问题分析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和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企业法务活动越来越复杂和多样化,企业内部对法务会计人员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法务会计是将法律与财务结合起来,为企业提供法务风险管理和财务数据处理、分析、报告等服务的重要职能部门。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法务会计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一、法务会计的工作范围不够明确法务会计的职责涵盖了财务关系的法律监督、财务纠纷的调解、法律风险的评估、涉诉财务案件的处理等多个方面。

然而,在企业组织结构中,不同部门之间存在协调不足、职责不清的情况,导致法务会计往往需要为其它部门的工作提供支持,而部门间的工作重叠和责任模糊给法务会计带来了巨大的工作压力。

二、法务会计的专业技能需进一步提升法务会计职位要求人事部门能够在会计专业和法律专业之间进行平衡,既具备会计核算能力,又要有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

而现实中,不少法务会计受制于自身的业务能力和知识结构,导致其无法在法务风险评估、法律诉讼、财务数据分析等方面提供有效的服务。

三、法务会计执行的风险管理需增强法务会计职位要求人才必须具备有效的风险管理能力,以辅助公司制定长期战略的决策。

而现实生产生活中,尤其在复杂的经济环境中,企业面临的风险和挑战日益增多,法务会计人员在执行风险管理工作时还需进一步加强,不能简单认为法务会计只是一个会计人员、一个法律顾问,同时具备风险控制的意识和技能,才能真正地保护企业不受损失和风险。

四、数据分析技能还有待提高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各类数据信息都在呼之欲出,企业的运营活动越来越依赖于数据分析,而法务会计作为财务会计的延伸,需要有强大的数据分析能力,这一点企业越来越重视。

然而,在现实中,企业并不缺乏数据分析人才,但是大多数人缺乏实践经验,也许他们懂得分析方法和工具,但是在分析时却缺乏敏锐的洞察力和深刻的理解力。

综上所述,法务会计作为企业的重要职能部门,需要在实际工作中不断优化完善自身的服务能力和素质,以更好地为企业和法律服务。

浅谈目前司法会计实务中存在的相关问题

浅谈目前司法会计实务中存在的相关问题

引言 上世 纪 八 十 年代 我 国 在 检 察 机 关 设 立 司法 会 计 专 业 开 经经 过 了很 长 一段 时 间 的发 展 。在 这 段 时 间里 ,司 法会 邀做 越 大 ,也逐 渐 从 局 部地 区发 展 到 全 国 范 围 内 ,并 且 串司法 会 计技 术 的重 要 性也 越 来 越 突 出 ,可 以说 司 法会 和 进 步 是 空前 的 。但 是 由 于我 国在 司 法会 计 专 业标 准 奎缺 ,导 致 司法 会 计 工 作 中 出现 了诸 多 的 问题 影 响 了 司 实务 的发 展 进 步 。本 文 将 主要 就 司法 会 计 中存 在 的一 些 亍 _ 分 析 ,并探 讨 其解 决对 策 。
经济与法

z h i g o … n g … f a n ~ j 一
浅 谈 目前 司法会 计实务 中存在 的相关 问题

4 5 3 2 0 0 延 津县人 民检 察院



河南 新乡)
河 南 延 津
2 . 4 5 3 0 0 0 新 乡市卫滨 区人 民检 察院
要 : 司法 会 计 从起 步 到实 践 在 我 国 已经有 二十 几 年 的 可 以说 经 过 这 些年 的发 展 正在 逐 渐 走 向成 熟 。但 是 我 法会计 实 务 中 尚存 在许 多不 足 的 地方 ,主 要 原 因就 是 司 块少 相 关 的专 业标 准 ,导 致在 我 国 司法 会计 实践 中缺 少 统一操 作 ,工 作 效 率 大 大降 低 , 因此 执 业 风 险 也提 高 , 夹 这 些 问题 对于 我 国的 司法 会计 实务 发展 显得 至 关重 要 。 建 词 :司法会 计 实务 ;司法会计 鉴定 ;实 践 ;问题 ;对 策

浅谈我国司法会计的现状与发展

浅谈我国司法会计的现状与发展

浅谈我国司法会计的现状与发展本文简单回顾了我国司法会计的起源与发展,探讨了我国司法会计理论研究及司法会计发展过程中几种典型的“司法会计观”,总结归纳了我国司法会计目前存在的问题,并对今后司法会计的发展提出了有益的建议。

司法会计作为一种新兴的取证技术和鉴定手段,正是为了适应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有力打击危害国家经济秩序、政府行政秩序的经济犯罪、职务犯罪应运而生并篷勃发展起来的。

借助于现代会计学的发展和计算机等高新技术的广泛应用,司法会计已成为司法鉴定技术领域内的一支生力军,其在司法机关诉讼中准确“认定事实”方面,发挥着重要的“证据”功能。

值得注意的是,司法会计的发展,远不如象法医技术、物证技术那样备受关注。

探讨司法会计的“历史”与发展,解读制约司法会计发展的因素,以期让更多的司法界同仁们来了解它、关注它,是本文的主题。

一、司法会计的起源与发展与一些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司法会计起步较晚。

据现有资料记载,司法会计活动及司法会计学在我国出现还属当代的事情。

80年代后期,一些法院在审理涉及财务会计业务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时,开始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等进行相关的司法会计活动。

个别地方的法院还与银行、审计等部门联合成立了开展司法会计业务的机构。

到二十世纪末,一些地方的公安、法院等部门为了侦查和审判工作的需要,也开始酝酿建立司法会计专业技术门类,配备司法会计人员,开展司法会计工作。

司法会计是基于司法机关侦查、审理涉及财务会计业务案件的需要而产生的,并已在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民事、经济和行政案件中发挥了其他技术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司法会计理论研究的争鸣与勃兴由于受司法会计实践的影响,我国司法会计理论研究起步较晚。

现有资料记载,在80年代以前我国没有人专门从事司法会计理论研究,只有极少数的会计人员和高校的教学人员对司法会计实践和司法会计教学进行了一些经验总结。

从80年代开始,我国的司法会计理论研究才真正开始。

1985年检察机关的司法会计专业技术门类建立后,检察机关的司法会计工作者,结合司法会计实践开始了司法会计理论研究,并逐渐成为我国司法会计理论研究的主力军。

浅谈司法会计问题及对策

浅谈司法会计问题及对策

浅谈司法会计问题及对策摘要:随着法律社会的发展,使司法在会计中的应用越来越多,并形成专门的专业和学科——司法会计,成为司法机关进行经济案件审查重要技术,提高了司法机关的经济案件审查效率。

司法会计的工作内容不但包括了司法会计检查和鉴定,还包括了司法会计检验、文证审查以及涉法涉诉专项资金的管理及使用。

关键词:司法会计;问题;对策虽然司法会计技术已经在司法机关以及其相关企业、单位中得到了广泛应用,但因起步晚的原因,我国司法会计领域中还存在司法会计标准化不够、高素质司法会计人才供求矛盾凸显和理论研究层次不深等问题。

所以本文就这些问题,简要分析并提出几点对策。

一、存在的问题(一)还没有形成高标准的司法会计规范。

虽然我国经济的发展推动了会计行业的发展,也逐渐实现了法制社会,但法律却在20世纪末才在会计工作中得以应用,所以司法会计专业的形成也比较晚,导致我国很多领域中司法会计工作都没有健全司法会计工作标准规范,高标准的司法会计工作标准规范更是少之又少,进而引起司法会计运用出现散乱,相关操作流程达不到相应工作标准。

特别是对于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中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专项经费、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的专项管理方面还缺乏进一步的规范。

(二)严重缺乏高素质司法会计专业人才。

人才一直是各行各业在市场上竞争力大小的关键指标,即人才的专业素质、专业能力、综合能力、实践能力及创新能力等越高,则意味着企业的市场竞争力越大,相应的市场份额就越大。

司法会计企业作为会计行业中的新型企业类型,其人才专业素质、专业能力、创新能力及综合能力等,直接关系到整个会计行业的发展,因其具有法律性,所以司法会计人才的素质及能力也关系到社会的发展,理应得到相关企业、工作人员及培养机构等的重视与关注。

但在实际司法会计领域发展中,高素质司法会计人才出现了严重的供求矛盾,即需求量大,而供应量小,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司法会计发展。

二、对策(一)加强司法会计领域理论研究力度。

会计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会计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会计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会计工作作为企业管理中重要的一环,承载着财务管理和监管的重任。

然而,会计工作中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我们重视。

本文将从会计工作中存在的缺陷和困难出发,提出问题解决的对策,以期为会计工作发展提供启示。

一、存在的问题1. 人工会计存在疏漏性传统的人工会计工作既费时又容易出现错误。

由于人的精力和体力是有限的,在繁琐的数据处理的环节中,难免会出现一些疏漏。

这在财务工作中会带来严重的后果。

2. 人工会计无法满足大规模数据处理的需求随着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数据量也呈现出几何级别的增长,如果仍旧采用传统的人工会计方法,就难以满足大数据处理的需求。

3. 会计信息化程度不高对于部分中小型企业,会计信息化程度不高是会计工作存在的一大问题。

许多企业仍使用传统的簿记账本管理财务,即便使用了会计软件,也只是把传统的账簿电子化而已。

4. 税务风险的存在由于税收政策的不断变化,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难免会面临一些税务风险,这需要会计人员在日常工作中高度敏感,及时掌握最新税法政策,保证企业的税务合规性。

二、对策1. 推广会计智能化会计信息化是解决传统人工会计中存在的问题的一种途径。

其中包括了人工智能和机器学习,这些技术可以辅助会计人员进行数据处理和分析。

通过使用这些工具,可以大大提高会计工作的效率,减少错误和疏漏的出现。

2. 实施大数据管理实施大数据管理是指通过先进的数据处理技术来管理企业的大量数据。

这种方法是应对大规模数据处理需求的重要解决方式,能够更好地支撑企业的数据需求。

3. 推进会计数字化程度要解决会计数字化程度不高的问题,需要投入人力、财力和物力等资源。

对于中小型企业,应鼓励其采用成本低廉且操作简便的会计软件,提高会计数字化水平。

4. 提高税务风险意识会计人员要密切关注税法政策的变化,加强税收合规性管理。

除此之外,企业还应定期进行税务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避免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结语随着信息化等领域的发展,会计工作也正在发生着变革。

浅议法务会计现状及策略

浅议法务会计现状及策略

浅议法务会计现状及策略一、我国法务会计的现状由于现阶段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初期阶段,各种有关制度尚不完备,法务会计的理论研究相对还比较滞后。

就司法机关这一需求主体而言,在法制建设的过程中诉讼证据的确凿性、公允性要求日益明显,而在诉讼的过程中,往往涉及到许多与会计相关的法律问题,法官鉴于会计学问的缺乏,法庭因缺乏相关的专业学问,面对简单的财务事项往往束手无策,使得案件悬而不决或不能客观公正地作出裁决,损害了法律的威武,不能有效地遏制违法犯罪现象的发生。

首先,高校法务会计人才培养不足,我国高等院校本科专业中进行法务会计选修课教育主要集中在少数政法院校和政法管理学院,很少有正规的法务会计或法务会计方向的本科教育体系,而研究法务会计方向的研究生和博士生就更是微乎其微。

其次,具备专业基础学问、职业道德品质和各种能力的法务会计人员严峻不足。

培养的注册会计师、律师往往是“单型”的人才。

注册会计师普遍缺乏法学、证据学等方面的学问,在处理法务会计题时往往只重视会计报表,忽视会计调查,只重视会计信息,忽视法律程序和证据规章。

律师只通晓法律,缺乏必要的会计、审计学问与技能,不能察觉当事人会计信息中违规、违法的蛛丝马迹,也不能依据凋查结果做出合理的职业推断。

二、法务会计产生的缘由(一)虚假会计信息的泛滥虚假会计信息给社会经济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同时也给会计行业的生存和发展带来了巨大的隐患。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时期,金融犯罪案件增多,贪脏金额日益加大,舞弊方式也日趋隐藏和简单。

会计学问与法律学问的简洁结合也无法达到预期的效果,因此,人们开始意识到只有将这两种学问加以有效结合并且同时加入更多的理论和实践支持,才能有效地解决问题,满意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二)法律和会计自身职能的局限性法学的主要任务是处理法律规范,其裁判的准则是探讨实证法的规范意义、规范效力的内容以及法院的判决。

法官、律师等专业人士是法律的专家而不是会计专家,无法准确地推断会计专业的相关问题,法律人的经验与学问无法成为证据与事实的.连接点,所以将部分权能让渡给另一类专业人员,法务会计正是这样的角色。

目前司法会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全文)

目前司法会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全文)

目前司法会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全文)摘要:司法会计在我国应用于司法实践已有十余年的历史了,然而不容忽视的是目前司法会计并不为很多司法界人士所熟悉,造成实践中出现了许多不合法现象。

笔者从对司法会计的认识、司法会计鉴定主体、鉴定客体(资料)、鉴定要求、鉴定范围、鉴定依据、鉴定结论及鉴定技术标准等方面进行了总结,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帮助。

关键词:司法会计、司法会计检查、司法会计鉴定自八十年代中期,我国在检察机关设置司法会计专业技术门类至今已有十余年的历史。

十几年来,司法会计工作从无到有,从局部、部分省市地区而遍及全国;司法会计专业技术队伍也日益壮大;司法会计技术在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也日益突出,司法会计也得到了较大的发展。

然而,不容忽视的是,司法会计工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一方面严重影响了司法会计在诉讼中作用的充分发挥,另一方面也严重阻碍了司法会计学科的发展。

笔者对此略作一总结,以期引起重视。

一、对“司法会计”的认识问题。

对“司法会计”,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一些误解。

有人认为,“司法会计”就是“司法会计鉴定”;有人认为,“司法会计”只是司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事情;更有人认为,案件破了是侦查工作搞的好,案件破不了,是司法会计技术没跟上,是“司法会计”确定的方向不准确,是司法会计鉴定结论定性没定准。

这些认识,不仅是错误的、片面的,而且在司法实践中也有很大的危害。

司法会计是司法技术中的一个专业门类,它是指司法机关在侦查、审理涉及财务会计业务的案件中,为了查明案情,对案件所涉及的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财物进行的检查活动或对案件中的财务会计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判定的诉讼活动。

从这一概念可以看出,司法会计简单来说就是指司法机关依法主持进行的会计检查和会计鉴定活动。

这就说明,司法会计不仅仅是司法会计鉴定,它还包括司法会计检查活动。

实际上,在一个具体的案件中,往往不一定需要进行司法会计鉴定,而需要进行司法会计检查,也就是常说的查帐和查物。

司法会计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司法会计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司法会计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司法会计鉴定是对诉讼案件中所涉及的会计问题进行鉴定的活动。

司法会计鉴定工作在我国市场经济中一直有着重要地位,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这些问题对行业发展带来了不利影响,要推动司法会计鉴定走上法制化发展道路,就要敢于正视存在的问题,并对其积极采取有效对策。

一、司法会计鉴定的含义司法鉴定属科学实证活动,其鉴定结论往往成为主要法律依据之一,对刑事案件的审判形成了重大甚至决定意义的影响。

所以,司法鉴定构成司法活动关键的一部分。

司法会计鉴定内涵应从不同角度来理解,首先,从组织鉴定者角度来看,司法会计鉴定是诉讼机关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的财务会计问题时,应当指派或聘请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机构或人士进行鉴别、判断,并由其提供鉴定意见的诉讼措施。

其次,从鉴定实施者角度看,司法会计鉴定是司法会计鉴定人运用司法会计专门知识和技能,对诉讼中涉及的财务会计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诉讼活动。

司法会计鉴定是由于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的大量出现,而且是在重视证据的过程中产生和发展起来,它发生在诉讼活动中,且为诉讼服务。

二、司法会计鉴定程序及鉴定材料司法会计鉴定是侦察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必须按照诉讼有关的法律规定执行。

司法会计鉴定程序是否合法,将直接影响鉴定结论的效力。

根据司法实践和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司法会计鉴定一般要经过鉴定的指定、进行鉴定和出具鉴定意见三个必要程序。

首先,司法会计鉴定的指定,通常包括鉴定提出、选用司法会计鉴定人、发出鉴定通知书和送交有关鉴定材料等内容。

其次,实施鉴定,司法会计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接受鉴定委托后,应在指定地点进行鉴定工作,一般不得将鉴定资料带出指定地点。

鉴定工作一般涉及分析、检查会计资料,在侦察人员在场主持时询问有关涉案人员,在侦察人员陪同下查看经营场所等。

最后,出具鉴定意见,司法会计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完成鉴定程序,对案件涉及的会计问题进行分析整理后,出具鉴定意见。

司法工作总结存在不足

司法工作总结存在不足

司法工作总结存在不足
司法工作是国家的重要职能之一,其公正、高效、公开的原则对于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当前司法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加以改进和完善。

首先,司法工作中存在的不足之一是司法资源分配不均。

在一些地区,司法资源相对匮乏,导致案件积压、审判周期过长等问题。

这不仅影响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司法公正和效率。

因此,需要加大对这些地区的司法资源支持,确保司法资源的公平分配。

其次,司法工作中的不足还表现在审判过程中存在的程序不规范和程序违法现象。

一些法官和法院工作人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严重损害了司法公正和公信力。

因此,需要加强对法官和法院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的内部监督机制,严惩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司法审判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另外,司法工作中的不足还体现在司法公开和透明度不够。

一些案件的审理过程和判决结果缺乏公开透明,导致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度不高。

因此,需要加强对司法公开的规范管理,推进司法公开的制度化和常态化,让公众更加了解司法工作的全貌,增强对司法的信任和支持。

综上所述,当前司法工作中存在的不足主要包括司法资源分配不均、审判过程中的程序不规范和程序违法现象,以及司法公开和透明度不够等问题。

为了更好地保障司法公正和效率,我们需要加大对司法资源的支持和投入,加强对法官和法院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推进司法公开的制度化和常态化,不断完善和提升司法工作水平,确保司法工作更加公正、高效和公开。

2023年法务会计运用存在的问题分析

2023年法务会计运用存在的问题分析

2023年法务会计运用存在的问题分析2023年,法务会计作为知识跨领域的重要学科,将会继续得到广泛应用和发展。

然而,与之相关的问题也将不断涌现,以下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法务会计的专业性不足法务会计作为一门复杂的知识领域,在发展过程中应该强化自身专业性,提高专业水准。

但现实中,普遍出现的问题是,法务会计人才的专业性不够,甚至存在着一些人完全没有经过相关专业的培训或考试就进入了该领域。

这种情况对于法务会计专业的发展和行业的健康发展造成很大的困扰。

二、法务会计的技术应用不足法务会计作为一门交叉学科,需要不断地融合各种技术手段,才能够更好的发挥其作用。

但现实中,很多法务会计人员尚未掌握或者应用不足,这严重制约了法务会计的进一步发展。

例如,在信息化程度较低的环境下,无法有效地利用互联网、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进行数据分析和挖掘。

三、法务会计的法律意识薄弱法务会计人员必须要具备比较全面和深入的法律常识,才能够更好的应对复杂的法律案件。

但现实中,很多法务会计人员法律意识薄弱,只注重数据分析和处理,忽视了法律风险的预防。

这就导致了一些法务会计案件某些细节上的疏漏,为案件下发埋下了危机。

四、法务会计行业监管不够完善法务会计作为一种服务性行业,需要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等相关方面进行有效的监管,以确保法务会计人员的专业水准和服务质量。

但现实中,由于行业监管机构缺失或者监管不力,就导致了行业乱象频发,客户权益难以得到及时和有效的保障。

综上,法务会计在应用过程中仍面临着多方面的问题,需要相关方面不断加强对其技术应用、人才培养和行业监管的投入和管理,促进其整体质量水平的提高。

会计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结论

会计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结论

会计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结论会计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结论一、会计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1.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会计工作中存在信息不真实、不准确的问题,主要原因包括:财务报表审计不严谨、会计人员不专业、财务数据的误录入等。

这些问题导致财务信息的可靠性受到质疑,给企业管理和决策带来风险。

2.内外部信息不对称会计工作中存在内外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内部人员可能掌握更多的财务信息,而外部人员可能无法准确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

这种内外部信息不对称给企业的合作伙伴、投资者等带来不确定性。

3.遵循的法律法规不完善会计工作依赖于法律法规的规范和约束,但目前会计领域的法律法规不完善,容易出现规定不清、适用不准确等问题。

这给会计工作带来不确定性,难以保证财务报表的合规性。

4.内部控制不完善内部控制是保证会计工作准确性和可靠性的重要手段,但目前存在的问题包括:制度设计不完善、内部控制执行不到位等。

这些问题导致会计工作容易出现失误、漏洞等情况。

5.技术应用不足会计工作中的技术应用相对滞后,大部分企业仍然采用传统的手工记账方式,缺乏自动化、数字化的管理手段。

这导致会计工作效率较低,容易出现错误和延误。

二、对策结论为了解决会计工作存在的问题,提高会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以下是一些对策结论:1.加强财务报表审计针对信息不真实、不准确的问题,需加强财务报表审计,提高审计的严谨性和准确性。

加强对审计人员的培训和监督,完善审计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合规性和真实性。

2.提高会计人员专业素养会计人员是保障会计工作准确性的重要环节,需提高其专业素养。

加强会计培训和考核,提高会计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

同时,加强对会计人员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会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3.完善法律法规为了解决法律法规不完善的问题,需要加强对会计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工作。

充分借鉴国际经验,完善会计法律法规,提高其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同时,加强对会计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推广,提高广大会计人员的法律意识和合规意识。

浅谈我国司法会计领域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谈我国司法会计领域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众所周知 ,法律适用 和认定事实是贯穿于司法机关诉讼过 程中两个 核心问题。司法机关 要正确认定事实 ,并从认识到准确适用法 律的前提 是 掌 握 充 足 的 证 据 。 当 前 , 司法 会 计 已发 展 成 为 一 种 新 型 的 司 法 鉴 定 手 段和取证技术 ,目前 我 国已经开 展的 司法会 计活 动主要 有 司法会 计检 查 、司法会计 鉴定和司法会计检验 、司法会计文证审查 四类。为了能够 有力的打击危害市场经济秩序 ,损 害人 民群众切身利益 的经济犯罪 ,我 国的司法会计 应运而生,这符 合我 国经济 、社会 、文化 、政治等各方 面 的现实需求。 我 国 司 法 会 计 领域 存 在 的 问 题 ( 一) 高层次 的司法会计审查体 系缺乏运行 基础。长期 以来 ,我 国 司法部门的执法人员 、审判人员 、侦查人员及律师均缺乏 对司法会计 的 深 入 了 解 ,这 导 致 在 司 法 实 践 中 司 法 会 计 鉴 定 后 不 送 检 ,且 时 常提 出不 合相关会计规范的鉴定要求 ,有的甚至没有收集必要司法会计检材 ,进而促 使 司法会 计鉴 定工 作不 能正 常进 行等 问题 。 由此可见 ,我 国司 法会 计 技术 的 广泛 、规范应用尚缺乏相应的基础和环境 ,这也是导致我国司法会计体系水 平较低的重要原因。由于高层次的司法会计体系缺乏运行基础 ,我 国司法机 关在较为复杂的经济案件中往往很难履行其正常职责。 ( - ) 高标 准的司法会计规范准 则尚未真 正形成 。毫 无疑 问,由于 起 步 较 晚 ,我 国司 法 会 计 T 作 仍 缺 乏 统 一 的 标 准 和 规 范 。 在 日常 的 司 法 实践 中,司法会计的运用较为散乱 ,相关操作流程远远 达不到 司法会 计 体系规定的标准 。例如 ,过渡的引用一些证人的证词作 为司法会计 检查 的结论依据 ,部分需要验证的鉴定事项常常会出现漏洞 ,进而导致 司法 会 计 审 查 结 论 不 完 整 、不 规 范 、不 严 谨 ,最 终 超 范 围 的 解 决 一 些 法 律 定 性 问 题 。此 外 , 由于 我 国司 法 会 计 领 域 缺 乏 统 一 的 权 威 性 规 范 ,因 此 司 法 领 域 内部 对 于 司 法 会 计 的 重 视 程 度 、执 行 规 范 均 存 在 差 异 ,影 响 了 司 法 会 计 的权 威 性 和 科 学 性 ,从 而 造 成 司 法 会 计 工 作 缺 乏 规 范 和 统 一 。 ( 三 )高素质的司法会计 专业人 才供求矛盾 突 出。人 才是科技 发展 的关 键 , 司法 会 计 的发 展 亦 是 如 此 。 由于 我 国 司 法 领 域 缺 乏 高 素质 的 司 法会计人才资源 ,限制 了我 国司法会计的有序 、稳步 、可持续 发展。据 不完全统计 , 目前我 国公 、检法 以及其它机构对司法会计的人 才需 求达 到一万多名 。然而 ,当前司法体系 的高级司法会计人才不到 五千人 ,而 检察机关 中的专业 司法会计人才不足两千人 ,其它相关 部 门机关 的司法 会计人员更是寥寥无几 。要特别提 出来的是 ,从司法会计人才 培养 的角 度 来 讲 ,长 期 以来 我 国在 司 法 会 计 人 才 培 养 领 域 几 乎 还 是 一 片 空 白。 教 育 部 门 尚未 建 立 司法 会 计 人 才 教 育 培 养 体 系 ,有 司 法会 计 专 业 的学 校 也 仅 仅 只培 养 出 了极 少 的司 法 会 计 方 向的 研 究 人 员 ,这 与 司 法 会 计 人 才 需 求 极 不 相 称 ,严 重 的制 约 了司 法 会 计 的 发 展 。 ( 四 ) 高 水 平 的 司 法 会计 理 论研 究 和 实 践 经 验 缺 乏 。 在 司 法 会 计 的 理 论 层 面 , 司法 会 计 领 域 尚未 引 起 教 育 科 研 部 门 的 重 视 ,司 法 会 计 缺 乏 高素质人才 ,司法会计的理论体系研究不够活跃和深入 ,这些都是 影响 司法会计发展 的理论 因素 。由于人员不足和资源缺乏 ,某些 司法会 计领 域 内的重要理论问题 目前仍未达成一致的认识。与此同时 ,司法会 计学 术交流不够通畅也是我 国缺乏高水平司法会计理论研究 的重要 原因。在 司法 会 计 的实 务 层 面 , 目前 我 国从 事 司 法 会 计 的 人 员 多 是 司 法 机 关 的 会 计人员 、大专 院校会计 的科研人员 以及社会机构 中注册 的会计 师。从财 经 院校 审计 、会计 以及一些经济学专业所毕业的司法会计工作 人员对会 计科 目的了解 十分透彻 。但在司法领域 ,他们的专业水平往往 较低 ,大 部分人缺乏 司法会计 中所必要 的侦查学 、司法鉴定学 、司法会计 学以及 法学等专业 的理论知识和社会实践 ,他们专业水平普遍不足 ,导致司法 会计实践 中违法检查 以及技术性错检 。譬如 ,对于同一经济案 件中 同一

法院财务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

法院财务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

法院财务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一、引言法院作为司法机关,负责审理案件和保障公正,也需要进行财务管理以确保正常运转。

然而,过去的实践中发现了一些主要问题和不足。

本文将对法院财务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改进措施。

二、资金管理不够规范1. 财务数据缺乏透明度在一些地方的法院中,财务数据的透明度较低。

这意味着很难获取到详细的资金流动情况和相关支出信息。

这种不透明性容易隐藏潜在的腐败问题,损害司法公正信誉。

2. 预算管理不科学部分法院在预算编制与执行过程中存在问题。

预算编制时往往没有充分考虑实际需求和资源限制,导致资金分配不合理;同时,在执行预算时缺乏有效监督与控制手段,容易导致浪费和超支现象。

三、会计核算存在问题1. 会计准则应用不规范对于法院而言,准确的会计核算是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控制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一些地方的法院中,会计准则的执行存在不规范的情况。

缺乏统一标准和明确流程容易产生数据错误和不一致性。

2. 内部控制机制薄弱内部控制是财务管理的基础,但在一些法院中,相关机制并不健全。

缺乏有效的内部审计和风险评估体系,容易导致资金管理过程中的欺诈和损失问题。

四、资金监管问题突出1. 监管手段不完善当前,一些地方对法院财务进行监管时存在手段不完善的问题。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往往缺乏有效手段来监督法院资金使用情况,无法提供及时指导和防范措施。

2. 资金用途难以核实在一些案件中,法院可能需要动用特殊资金进行调查或执行工作。

然而,在现实中由于缺乏相应核算机制,无法保证这些特殊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消耗情况。

五、改进措施与建议1.加强财务数据公开透明化通过推行电子账户系统等方式,在全国范围内将法院财务数据公开化,并建立专门的网站或平台进行信息披露。

这将有助于提高资金使用的透明度,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

2. 完善预算管理制度加强法院对预算编制与执行过程的规范化管理,建立科学的预算核算模式,确保资源的合理分配和监督。

刍议司法会计鉴定存在的问题及解决路径

刍议司法会计鉴定存在的问题及解决路径

2023(8)总第1489期济与法刍议司法会计鉴定存在的问题及解决路径丁珏镇江之源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摘要:在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司法体系也愈发完善。

现阶段在经济犯罪、经济纠纷等案件解决过程中司法机构往往需要专门的鉴定机构鉴定会计事实,从而为审判工作提供更加科学的参考依据。

我国司法会计鉴定起步较晚,因而现阶段仍旧存在较大的可进步的空间。

故应当加大力度剖析司法会计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并积极探寻与之对应的解决措施,不断提升司法会计鉴定水平。

关键词:司法会计鉴定;问题;成因;解决思路司法会计鉴定在我国诉讼领域发挥着极为显著的作用。

司法会计鉴定指的是在诉讼过程中为了将案情查明,司法部门会聘请或指派具有相关资质的工作人员针对案件中财务会计性问题进行判断并鉴别,而后得出鉴定意见的司法诉讼活动。

我国司法体系最初对司法会计鉴定的应用可追溯到20世纪80年代。

在30多年的发展历程中,我国司法会计鉴定工作实现了从无到有,且应用频率逐年增加。

但该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会对司法会计学科的整体发展产生阻碍。

因而在司法体系发展的过程中应当加强对司法会计鉴定工作的重视程度,并不断完善司法会计鉴定工作相关体系。

一、司法会计鉴定概述司法鉴定在广义层面上是指公安部门、法院、律所等机构与部门在对案件审理、执行、侦查过程中,根据职权或当事人申请或案情需要,应评估、鉴定专门性问题,而后由律所、仲裁委等机构委托双方所认可的司法鉴定机构完成鉴定。

司法鉴定在狭义层面上是指受当事人或司法机关委托依法获取相关司法鉴定资格的鉴定人或机构借助会计学的方法与原理,通过计算、验证、鉴定等方式检查、判断会计报表、账簿等财务情况,而后将鉴定结论提出的方法。

权威司法鉴定指的是鉴定人在诉讼活动中运用专门知识或科学技术对诉讼中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司法会计鉴定旨在对案件所涉及的财务会计问题进行解决,并在诉讼过程中将所形成的鉴定意见作为证据,从而达到将会计事实查明的目的。

会计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会计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会计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环境的变化,会计工作的压力也与日俱增,各种问题也逐渐浮现。

本文就会计工作常见问题进行分析,同时提出一些应对措施以助于解决这些问题。

一、会计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1.信息化建设不足: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越来越多企业开始重视信息化建设。

但是,在大多数企业中,会计信息系统还未能得到很好的发展,导致会计工作遇到一些极大的问题,包括重复劳动、易出错等。

2.人员流动性大:由于行业竞争激烈、人才不断流失以及员工想要更好的职业发展,导致整个企业的人员流动性大,尤其是会计人员。

这种情况下,企业需要不断招募和培养人才,不仅浪费了成本,而且给其他员工带来额外的工作量。

3.财务数据重复录入:单纯采用纸质账本或Excel记录,缺乏与其他部门的数据交流,使得财务数据重复录入问题长期存在。

4.合规性问题:很多企业缺乏对实质性会计原则的深入理解和适当应用,甚至存在不当会计处理、虚假报表、造假和违规操作等行为,严重影响了财务状况的真实反映和企业形象的信誉度。

5.准确性问题:会计工作存在披露、推算、估计、计算等一系列步骤,如果出现差错会产生连锁反应。

当经理人或合作方怀疑财务报表准确性时,会造成不良的影响,可能导致企业失去合作伙伴甚至损失市场。

二、应对措施1.强化信息化与数字化建设:如采用现代会计管理软件,实现自动化处理,减少由人的参与带来的误差率;采用云服务,互联网等技术,允许数据的快速、低成本、高效的管理与应用。

2.培养稳定和专业的人才:制定合理的薪酬制度,吸引稳定的人才,同时加大对员工的培训和发展,提供间歇性跨职能交流和拓展机会,以增加员工对企业的忠诚度和归属感。

3.数据集成和共享:在公司内部,应建立ERP(企业资源计划系统)以集成企业所有功能模块,包括采购、财务、销售等,在不同部门之间相互共享数据,以消除数据重复录入问题。

4.加强风险管理以保持合规性:制定合理的内部控制规范,并不断监测和调整,加强对财务数据的内部核查,不断提高会计人员的风险意识和内部监督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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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目前司法会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浅谈目前司法会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作者庞建兵摘要:司法会计在我国应用于司法实践已有十余年的历史了,然而不容忽视的是目前司法会计并不为很多司法界人士所熟悉,造成实践中出现了许多不合法现象。

笔者从对司法会计的认识、司法会计鉴定主体、鉴定客体(资料)、鉴定要求、鉴定范围、鉴定依据、鉴定结论及鉴定技术标准等方面进行了总结,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帮助。

关键词:司法会计司法会计检查司法会计鉴定自八十年代中期,我国在检察机关设置司法会计专业技术门类至今已有十余年的历史。

十几年来,司法会计工作从无到有,从局部、部分省市地区而遍及全国;司法会计专业技术队伍也日益壮大;司法会计技术在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也日益突出,司法会计也得到了较大的发展。

然而,不容忽视的是,司法会计工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一方面严重影响了司法会计在诉讼中作用的充分发挥,另一方面也严重阻碍了司法会计学科的发展。

笔者对此略作一总结,以期引起重视。

一、对“司法会计”的认识问题。

对“司法会计”,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一些误解。

有人认为,“司法会计”就是“司法会计鉴定”;有人认为,“司法会计”只是司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事情;更有人认为,案件破了是侦查工作搞的好,案件破不了,是司法会计技术没跟上,是“司法会计”确定的方向不准确,是司法会计鉴定结论定性没定准。

这些认识,不仅是错误的、片面的,而且在司法实践中也有很大的危害。

司法会计是司法技术中的一个专业门类,它是指司法机关在侦查、审理涉及财务会计业务的案件中,为了查明案情,对案件所涉及的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财物进行的检查活动或对案件中的财务会计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判定的诉讼活动。

从这一概念可以看出,司法会计简单来说就是指司法机关依法主持进行的会计检查和会计鉴定活动。

这就说明,司法会计不仅仅是司法会计鉴定,它还包括司法会计检查活动。

实际上,在一个具体的案件中,往往不一定需要进行司法会计鉴定,而需要进行司法会计检查,也就是常说的查帐和查物。

在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中,司法会计检查是必不可少的一种十分有效的侦查取证措施和技术手段,它的目的就是为了发现犯罪线索,收集犯罪证据,同时也为进行司法会计鉴定提供检验资料。

司法会计检查和司法会计鉴定作为司法会计的基本内容,它们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区别。

从法律依据上说,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

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这是司法实践中依法进行司法检查的法律依据,对司法会计检查来讲也是适用的。

从本条的立法本义来看,法律规定了进行司法检查的主体是侦查人员。

因此,司法会计检查的主体也只能是侦查人员。

只是在某些案件的侦查过程中,对于一些专业技术性的问题,当侦查人员解决不了的时候,往往需要指派或聘请具有司法会计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

也就是说司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受指派或聘请参加检查,但是即使在这种情况下,司法会计技术人员仍然不能成为司法会计检查的主体,其所进行的检查活动是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之下所进行的,是一种司法会计技术协助。

而司法会计鉴定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进行的,该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或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从本条来看,进行鉴定活动是有专门知识的人在受指聘后依法独立进行的活动,也就说明司法鉴定活动的主体是鉴定人员。

上述分析说明,司法会计检查与司法会计鉴定的法律依据和实施主体是明显不同的,必须加以区分。

那种认为“司法会计”就是“司法会计鉴定”的认识是极其片面的,它不仅削弱了司法会计在司法实践中的功效,而且也混淆了司法会计检查和司法会计鉴定的主体,致使在司法实践中形成了案件破不了或定性不准时就一味地归结到司法会计技术人员身上的错误看法。

针对目前司法实践中对“司法会计”了解不多、认识不清的这种状况,应加强对司法人员的有关司法会计知识的培训。

对于侦查人员的培训,重点应放在司法会计检查方面,主要使其掌握基本的司法会计检查方法和检查技巧,使其在案件侦查过程中能够进行查帐、查物,以提高其侦查取证能力,以便全面、及时地收集证据。

同时还应培训一些司法会计鉴定的基本知识,主要使其了解鉴定的范围、鉴定所能解决的问题、鉴定的有关程序和手续、鉴定资料的收集、提取和送检等知识。

对于起诉人员和审判人员应重点培训有关司法会计鉴定和司法会计文证审查的基本知识,使其掌握基本的鉴定原理,了解司法会计鉴定的范围、司法会计鉴定结论的审查评断内容和方法,使其在审查起诉和审判过程中,能够顺利地审查案件中包括司法会计检查笔录、司法会计检验报告、司法会计鉴定结论等在内的文字证据资料和有关的财务会计资料,正确地运用证据进行起诉和审判。

二、司法会计鉴定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1、鉴定主体不合法。

我国法律虽然规定了鉴定的权限,但没有明确相应的监督管理机制,致使鉴定主体资格规定不具体,随意鉴定、擅自鉴定的现象较为普遍。

在司法会计鉴定中,鉴定主体不合法的主要的表现有:1)不具备鉴定资格的人进行的鉴定。

司法会计鉴定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技术工作。

只有具有司法会计专门知识并经过有关部门考核认可,并授予鉴定权的人才能依法进行鉴定。

司法会计鉴定不同于一般的会计鉴定和审计鉴定,它不仅需要掌握会计、审计的专门知识,而且要具备有关的法律知识如诉讼法、证据法、刑法、民法,还需要具有一定的侦查知识和鉴定知识。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应严格按照有关的规定指聘具有鉴定资格和相应专业技能的人员来进行,以保证鉴定的客观、真实、可靠,以维护法律的尊严。

2)无鉴定决定权的主体指聘的鉴定。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于案件中的鉴定结论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

在实践中,当犯罪嫌疑人对鉴定结论不满或认为对自己不利时,往往要求重新鉴定。

对于犯罪嫌疑人和亲属所提出的鉴定或重新鉴定的要求或申请,司法人员往往不能够正确地行使权力,而片面地理解了刑事诉讼法关于“犯罪嫌疑人对鉴定结论的知情权”,让犯罪嫌疑人自己或亲属、辩护人找鉴定人,由其自己送检。

这样做的后果是形成了对犯罪嫌疑人十分有利的鉴定结论,有的鉴定结论甚至与司法机关委托的鉴定结论截然相反,给案件的正确处理带来很大的阻力和困难,加之一些人为因素,往往使犯罪嫌疑人没有受到应有的惩罚。

根据鉴定原理,在刑事诉讼中,有权决定鉴定的只能是司法机关。

犯罪嫌疑人和其亲属有提出鉴定要求和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而没有自己决定鉴定的权力。

在司法实践中,司法人员应很好地把握这一原则,对于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提出的鉴定申请或要求应进行认真的审查,认为申请、要求合理的,理由正当确需鉴定或重新鉴定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指聘鉴定或重新鉴定;经审查认为不需要鉴定或重新鉴定的,则驳回请求、要求,并告知其理由,而不应让犯罪嫌疑人、亲属及辩护人选择鉴定部门、鉴定人,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给案件处理带来不利的影响。

3)侦查、审判部门的自侦自鉴、自审自鉴。

自侦自鉴、自审自鉴是违背法制原则的违法行为,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还很普遍。

尤其是在司法会计工作中,由于很多人不了解司法会计工作,认为“司法会计”无所不能,司法会计技术人员既可以参与案件的侦查活动,又可以进行鉴定活动。

实际上,就刑事诉讼的侦查阶段来讲,如果司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与了侦查活动,参与了讯问、调查取证工作,进行了查帐、查物工作,那么,该司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从实质上讲已经是一个侦查人员了,他所进行的活动是侦查活动,这就象一个懂电脑的侦查人员对计算机犯罪案件进行侦查一样,只是具有某一个方面的专业知识,其活动是侦查活动。

这种情况下,如果案件需要进行司法会计鉴定,该司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则不具备鉴定主体的法律要求,而应另行聘请鉴定人员来进行鉴定。

这是一个法制原则。

在另外一种情况下,如果司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受指聘参加了查帐、查物工作,进行了司法会计检查活动,那么在这个案件中如果需要进行鉴定,该司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仍可以进行鉴定,这符合法律的要求。

因为其虽然参与了查帐、查物,但其活动是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的,是以自己的专业知识为侦查人员提供司法会计技术协助,他本身在案件中无侦查权、调查权,不是侦查主体,所以他作鉴定是合法的。

在司法实践中,应明确区分进行司法会计检查和司法会计鉴定的主体,严格把握“侦鉴分开”、“审鉴分开”的原则,以促进司法的公正。

2、鉴定资料不完备、不齐全。

在司法会计鉴定中,鉴定结论的可靠性、真实性是建立在鉴定人员对完备、充足的资料进行客观检验的基础之上的。

鉴定资料是鉴定的客观物质基础。

资料不完备、不充分所作出的鉴定结论也就不全面、不客观、不真实。

司法实践中,由于送检人员一般对司法会计鉴定不了解,不知道应该送检哪些资料,往往所送检验的资料不充分、不齐全,对所需要确认的会计事项不能构成完整的记录,从而退卷或需要补充鉴定资料,影响了鉴定的顺利进行,拖延了时间,不利于案件的及时处理。

鉴定资料完备、充足且具有可检验性是司法会计的前提之一。

办案人员在送检中,应根据需要解决的问题,合理取舍送检资料。

在司法实践中,案件中涉及到的财务会计资料很多,但并不是所有的财务会计资料都可以做为司法会计鉴定的资料。

送检人员在送检时应把握好以下三个原则:第一,鉴定资料是在案件所涉及的财务会计活动中形成的财务会计资料。

这一原则体现了证据的相关性。

案件所涉及到的财务会计活动所形成的财务会计资料往往客观、全面地记录着犯罪行为人的犯罪行为以及会计行为、财务行为。

对这些财务会计资料进行检验是司法会计鉴定人员的主要任务,也是形成司法会计鉴定结论的主要依据。

第二,鉴定资料必须是由司法机关经法定程序提取的财务会计资料。

这是财务会计资料客观、真实的法律保证。

在司法会计鉴定中,鉴定人员本身并不对送检资料的客观真实性进行审查,这应由司法机关来保证。

因此,在送检时,送检的资料应该是经司法机关认可、收集和提取的财务会计资料。

第三,鉴定资料必须是有必要而且是经过运用司法会计专门知识能够解决专门性问题的财务会计资料。

这是保证司法会计的可能性的一个原则。

司法会计鉴定有其自己独特的方法和原理,运用这些方法、原理必须能够解决所送检材中的专门性问题。

如果通过运用司法会计的方法和原理不能够解决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那这些资料不能作为司法会计鉴定的资料。

如对于财务会计凭证中有关涂改、填写字迹和签名字迹的认定问题,运用司法会计知识显然解决不了,而只能运用文验技术来解决。

3、鉴定要求太笼统,不明确、不具体,有些鉴定要求甚至超出了鉴定人员的职责范围。

实践中,这一问题表现的较突出。

送检人员在送检时,往往提不出一个恰当的鉴定要求,很笼统,很不明确,如“要求对某某案进行司法会计鉴定”、“要求对某某案中的财务会计专门性问题进行司法会计鉴定”、“要求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贪污还是挪用及其数额进行司法会计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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