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设计变更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制度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制度
一、引言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制度是指在公路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需要对设计方案进行调整或修改,并对变更方案进行审批的相关管理制度。在公路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工程施工、环境变化、设计要求等方面的影响,往往会出现设计变更的情况,为了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有必要建立健全的设计变更制度。
二、设计变更的介绍
1.设计变更的定义
设计变更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工程施工、设计要求、环境变化等原因,需要对原设计方案进行调整或修改的情况。设计变更可能影响到工程的质量、安全、施工进度、投资等方面,因此应该在经过严格审批和评估后才能实施。
2.设计变更的原因
设计变更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工程施工需要: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可能会出现设计方案无法实施或需要调整的情况,必须对设计方案进行变更以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
(2)设计要求变化:由于规划要求、技术标准的更新或者审查部门的意见等原因,需要对设计方案进行修改。
(3)环境因素影响:工程建设过程中,可能会受到自然环境、社会环境等因素的影响,需要对设计方案进行调整。
(4)其他原因:如工程投资、政策变化等原因也可能导致设计变更的发生。
3.设计变更管理的重要性
设计变更管理是工程建设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对于提高工程质量、保障工程安全、优化施工进度和控制工程投资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设计变更管理应该在项目初期就进行规划和设计,并在实施过程中严格执行,确保设计变更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三、设计变更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1.设计变更制度的建立意义
建立和完善设计变更制度,能够规范设计变更的程序和流程,保证设计变更的合理性和有效性,防止设计变更对工程建设产生不利影响。同时,建立设计变更制度还可以提高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的配合度,确保设计方案的落实。
江苏省公路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规定(送审稿)
江苏省公路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规定(送审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公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规范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保障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省境内依法进行招投标的公路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拆除、加固等建设项目,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管理原则)公路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应当遵循规范计取,科学计划,合理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费用的组成
第四条(费用计取)发包人在编制工程招标文件时,应当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合理确定项目所需的安全生产费用比例,并且在清单中予以单列。
发包人确定的安全生产费用比例不得低于国家有关规定,并且总金额不得低于1万元。
第五条(费用使用范围)公路工程安全生产费用应当在以下范围内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费用。主要包括:
1、警示、照明等灯具的完善、改造和维护等费用。警示、照明灯具主要指施工车辆、船舶、机械、构造物的示警灯、危险报警闪光灯、施工区域内夜间警示灯、照明灯等灯具。
2、警示标志、标牌的完善、改造和维护等费用。警示标志、标牌主要指各类警告、提醒、指示等标志、标牌。
3、安全用电防护设施的完善、改造和维护等费用。安全用电防护设施主要指各种用电专用开关、室外使用的开关与插座外装防水箱、高压安全用具、漏电保护等设施。
江苏省海堤工程管理
江苏省海堤工程管理
江苏省,位于中国的东部沿海,拥有丰富的海洋资源和独特的海岸线。海堤工程是江苏省重要的基础设施之一,旨在保护沿海地区免受风暴潮、海啸等自然灾害的侵袭,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对海堤工程的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一、江苏省海堤工程管理的现状
江苏省的海堤工程管理主要由江苏省水利厅下属的海洋渔业局和各
地方水利部门负责。目前,全省已建成海堤约公里,其中大部分集中在苏北和苏中地区。这些海堤在保障沿海地区经济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随着全球气候变化的加剧,自然灾害的发生频率和强度不断增加,对海堤工程的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江苏省的海堤工程管理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如海堤老化、风暴潮和海啸的威胁等。
二、加强江苏省海堤工程管理的措施
1、建立完善的海堤监测系统
为了及时掌握海堤的安全状况,需要建立完善的海堤监测系统。该系
统应包括水位、潮汐、风浪、海流等数据的监测,以及海堤工程的实时监控。通过数据分析,可以及时发现海堤的异常情况,为采取相应的措施提供依据。
2、加强海堤工程的维护保养
海堤的维护保养是保证其安全运行的重要措施。应定期检查海堤的主体结构和附属设施,及时修复损坏的设施,确保其正常运行。同时,应定期清理海堤上的杂草、淤泥和其他障碍物,保证海流的畅通。3、提高海堤工程的抗灾能力
为了应对气候变化和自然灾害的威胁,需要提高海堤工程的抗灾能力。应加强海堤的防浪墙、消浪结构和排涝设施等附属设施的建设,提高其抵御风暴潮和海啸的能力。同时,应加强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确保在灾害发生时能够迅速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
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现场监理机构管理办法
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
现场监理机构管理办法
(2012年8月16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施工监理管理,规现场监理机构工作,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环境保护,合理控制工期和投资,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监理资质管理规定》、《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现场监理机构和人员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是指新(改、扩)建公路工程、水运工程及其附属工程。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现场监理机构是指中标的监理单位委派的代表监理单位履行监理合同的监理机构。根据监理规和项目情况可以设置一级监理机构或者二级监理机构。
一级监理机构,是指项目设置“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以下简称“总监办”)一个级别的监理机构;二级监理机构,是指项目设置“总监办”及“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以下简称“驻地办”)两个级别的监理机构。
第五条监理单位应当对其委派的总监办或者驻地办的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管理,并承担相应的施工监理责任。
第六条设置二级监理机构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总监办应当加强对驻地监理工程师及驻地办工作的领导、检查和管理。
驻地监理工程师和驻地办应当服从总监理工程师、总监办的领导和管理。
第七条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和省有关施工监理办法和施工监理规,履行监理服务合同,并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和省有关规定向交通运输质量监督机构提供本单位的基本情况,承接工程情况和其他动态信息,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质量安全责任清单
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质量安全责任清单
总则
1 为了更加深入细致地落实公路水运建设项目从业单位质量安全管理责任,依据《江苏省打造公路水运品质工程实施方案》、《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创建行动计划》及《江苏省交通运输厅2018年公路水运品质工程创建工作指导计划》等文件要求,结合省交通运输厅现行规范性文件,编制了《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质量安全管理责任清单》(以下简称《清单》)。《清单》列出了参建各方的质量、安全责任,用以落实各方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推进公路水运工程品质工程创建。
2 清单中有关名词定义
2.1 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质量安全管理责任: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参建各方应履行的义务,份内应做的事,以及没有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义务应承担的后果或强制性义务。
2.2 清单以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时间为轴线,划分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阶段,确定责任事项、参建主体。根据建设阶段逐条梳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中有关质量安全责任事项、工作要求,按参建主体分类各责任事项,明确工作要求。
2.3 阶段划分:根据项目基本建设程序与相关规范标准的定义,建设项目质量安全责任事项主要集中在项目实施阶段,具体按建设前期、招投标期、施工准备阶段、施工期、验收及缺陷责任期几个阶段来划分,各阶段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可能有相互交叉关联的时间段。
建设前期:项目立项后,开始实施现场具体工作前的时间段。
招投标期: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参建单位的时间段。
施工准备期:施工招标工作完成后至监理工程师按合同约定发布的《开工令》中指明的应开工之日止。
施工期:即施工工期,从监理工程师按合同约定发布的《开工令》中指明的应开工之日起,至工程交工验收证书签发之日为止。
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质量安全责任清单
附件:
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质量安全责任清单
总则
1 为了更加深入细致地落实公路水运建设项目从业单位质量安全管理责任,依据《江苏省打造公路水运品质工程实施方案》、《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创建行动计划》及《江苏省交通运输厅2018年公路水运品质工程创建工作指导计划》等文件要求,结合省交通运输厅现行规范性文件,编制了《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质量安全管理责任清单》(以下简称《清单》)。《清单》列出了参建各方的质量、安全责任,用以落实各方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推进公路水运工程品质工程创建。
2 清单中有关名词定义
2.1 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质量安全管理责任: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参建各方应履行的义务,份内应做的事,以及没有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义务应承担的后果或强制性义务。
2.2 清单以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时间为轴线,划分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阶段,确定责任事项、参建主体。根据建设阶段逐条梳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中有关质量安全责任事项、工作要求,按参建主体分类各责任事项,明确工作要求。
2.3 阶段划分:根据项目基本建设程序与相关规范标准的定义,建设项目质量安全责任事项主要集中在项目实施阶段,具体按建设前期、招投标期、施工准备阶段、施工期、验收及缺陷责任期几个阶段来划分,各阶段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可能有相互交叉关联的时间段。
建设前期:项目立项后,开始实施现场具体工作前的时间段。
招投标期: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参建单位的时间段。
施工准备期:施工招标工作完成后至监理工程师按合同约定发布的《开工令》中指明的应开工之日止。
施工期:即施工工期,从监理工程师按合同约定发布的《开工令》中指明的应开工之日起,至工程交工验收证书签发之日为止。
《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信用评价实施细则》《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服务类单位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信用评价
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信用评价工作,营造
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江苏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建
设单位信用评价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公路水运工程包括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干线航道、沿江沿海港口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设单位是指依法承担本省公路水运
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组织、协调和管理的项目法人、项目管理机构或者项目代建单位。
第三条建设单位信用评价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定期评价和动态评价相结合。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
当按照《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和本实
施细则的规定,负责建设单位信用评价工作。
第五条建设单位信用评价内容包括法定义务履行和合
同履约。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
当按照职责权限,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标准的规定,依据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检查结果、处罚决定、奖惩通报等相关信息,按照《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信用行为评
定标准》(详见附件,以下简称“《评定标准》”),对建
设单位法定义务履行进行评价。
评价内容包括综合管理、招标管理、合同管理、计划进度、投资控制、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生态环保、廉政建设和其他。
第七条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从业单位应当按照合
同约定,依据建设单位合同履约过程中形成的相关信息,按照《评定标准》对建设单位合同履约进行评价。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公布日期】2019.06.12
•【字号】苏交规〔2019〕2号
•【施行日期】2019.07.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
正文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
通知
苏交规〔2019〕2号
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交通运输局,厅机关有关处室(部门)、厅属有关单位,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省港口集团、南京市公共工程建设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健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长效机制,规范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国家和省新近出台的信用体系建设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修订了《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并经第20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本办法自2019年7月15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2.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3.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4.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5.主要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
6.信用承诺书(格式)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2019年6月12日附件1
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规范公路水运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和《江苏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公布日期】2011.06.07
•【字号】苏交规[2011]2号
•【施行日期】2011.08.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运
正文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建设
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交规〔2011〕2号)
各市交通运输局、港口局,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厅属有关单位:为加强公路水运重点工程建设监督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航道建设管理规定》、《港口建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我厅制定了《江苏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经第43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并请转发各有关单位。
特此通知。
附件:《江苏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二〇一一年六月七日
江苏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
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交通运输建设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加强我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建设监督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省交通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改、扩)建的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项目的建设活动,以及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项目的建设活动是指公路水运建设的基本建设程序执行和建设市场行为。
建设过程中的质量、安全、财务、廉政等监督管理不在本办法适用范围内,执行省厅其他相关规定。
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及使用指南
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
规范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保障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总局《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进行招投标的公路水运工
程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拆除、加固等建设项目,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
称安全生产费用)是指由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发包人)列支,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以下简称承包人)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使用,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第四条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规范计取、合理计划、计
量支付、确保需要的原则进行管理。
安全生产费用不得作为投标的竞争性报价,施工阶段应当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侵占或者挪用。
第五条发包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单列安全生产
费用,且不得低于最低标准,并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费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承包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及合同约定规范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禁止采用虚报等手段套取安全生产费用。
第七条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人)应当对承包人安全生产费用的计划、使用、计量等进行监理,监督承包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及合同约定组织安全生产。
第八条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并按照《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指南》(以下简称《使用指南》,见附件)明确的原则、范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合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是指经依法审批、核准或者立案旳公路、水运基础设施旳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
本规定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是指有关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原则、经同意旳设计文献以及工程协议对建设公路水运工程旳安全、合用、经济、美观等特性旳综合规定。
本规定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业务活动旳单位。
第四条交通运送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交通运送部长江航务管理局按照规定旳职责对长江干线航道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送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旳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旳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交通运送主管部门委托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详细实行。
第五条交通运送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完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政策措施,依法加强质量监督管理,提高质量监督管理水平。
第六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鼓励和支持质量管理新理念、新技术、新措施旳推广应用。
第二章质量管理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强化工程质量管理措施,完善工程质量目旳保障机制。
公路水运工程施行质量责任终身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书面明确对应旳项目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从业单位旳有关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承担对应旳质量责任。
苏交规〔2012〕9号-附件2:《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指南》
苏交规〔2012〕9号-附件2:《江苏省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指南》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
使用指南
2012-12-18 发布
2013-2-1 实施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发布
为了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规范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保障施工安全,制定《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指南》。
《指南》根据《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规定》编写,是对其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范围与计量支付规定的具体定义与说明。
《指南》编写单位: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工程质量监督局(定额站)、江苏交通工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指南》主要编写人:姜竹生、金志强、黄淞文、成红、孙立新、汪宜军、顾祥、刘步景、周柳卿、万璐、徐云辉、徐兴路、曹嘉瑞、韩冬樱。
一、基本原则................................................. 2..
二、安全生产费用范围.......................................... 4.
(一)设置、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
施设备支出 (4)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
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6)
(三)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
整改支出 (7)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咨询和标准化
建设支出 (8)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
品支出 ............................... .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10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
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11)
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围标串标问题治理工作方案
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围标串标问题治理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和遏制围标串标行为,根据交通运输部统一安排和工作部署,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围标串标的表现形式
围标串标行为已成为当前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突出问题之一。围标串标行为表现形式复杂,除投标人外,还涉及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等单位和人员,其主要表现形式包括:一是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一般由一个投标人或法人同时借用多家企业资质投标,有的组成相对固定的投标联盟相互陪标,有的通过与投标人谈判购买投标权进行围标等;二是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串通投标,一般为招标人通过预设资格条件、透露招标信息等提高投标人中标概率;三是投标人与评标专家之间串通投标,一般为投标人买通评标专家,评标时通过倾向性评分或对其他投标人废标,谋取中标;四是投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投标,一般为招标代理机构为投标人预设资质资格条件、透露招标信息等。
产生围标串标的主要原因,一是招标管理混乱,有关单位和人员无视法律规定;二是部分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招标人谋取非法利益,不讲诚信,不讲公德,违规操作;三是市场竞争激烈,供需关系失衡;四是监管不到位,对围标串标行为治理失之于宽、失之于软,惩处力度不大。
二、工作目标与步骤
结合“公路建设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水运工程与交通支持系统工程招标投标及设计变更行为专项市场检查”,针对围标串标行为进行集中整治和严厉打击,总结推广各地有效做法和经验,健全规章制度,建立预防和治理围标串标的长效机制。
(一)深入研究(2015年7月-8月)。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属单位组织建设项目法人、招标代理机构、市场从业企业等主体开展座谈、调研活动,深入了解、掌握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手段和形式,结合本地实际与特点,进一步细化工作方案和措施。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强化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职责履行、落实质量安全责任的通知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强化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职责履行、落实质量安全责任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公布日期】2018.08.08
•【字号】苏交质〔2018〕22号
•【施行日期】2018.08.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正文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强化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职责
履行、落实质量安全责任的通知
苏交质〔2018〕22号
各市交通运输局、港口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交通运输局、港口局,厅公路局、航道局、港口局,省交建局,南京市公建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强化质量责任制工作,全面落实《江苏省打造公路水运品质工程实施方案》,积极打造我省交通品质工程,现就加强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职责履行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健全工程质量责任体系
(一)全面落实各方主体工程质量责任,特别要强化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和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
(二)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实行工程质量责任登记制度。公路水运建设从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填写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
(三)公路水运建设的各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依法对所从事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工作负责。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主要指承担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项目建设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
(四)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开工建设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明确本单位项目负责人。
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管理,规范工程变更行为,保证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航道建设管理规定》、《港口建设管理规定》、《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省交通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及省有关部门批准初步设计的新(改、扩)建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的设计变更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概念定义)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包括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修改完善、征地拆迁增减及材料价格调整的统称。
第四条(管理原则)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设计变更活动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设计变更活动的行业管理,具体由其设置的建设管理机构或者由其设置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
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港口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配合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设计变更活动的相关协调和保障工
作。
第二章变更原则和条件
第五条(设计变更原则1)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交通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符合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的要求,符合工程项目合同文件条款的相关约定。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总监负责制实施办法》的通知-苏交规[2014]1号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总监负责制实施办
法》的通知
正文:
----------------------------------------------------------------------------------------------------------------------------------------------------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总监负责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苏交规[2014]1号)
为了保障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提高监理服务水平,推进工程建设项目监理制度的实施,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有关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等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总监负责制实施办法》,经第72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4年2月1日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总监负责制实施办法》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2014年1月14日
附件
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总监负责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监理制度,有效落实监理职责,提高监理服务水平,保障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
施工监理规范》、《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应当实施总监负责制。
第三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监理合同及《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现场监理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设置“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以下简称“总监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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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设计变更
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管理,规范工程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航道建设管理规定》、《港口建设管理规定》、《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省交通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及省有关部门批准初步设计的新(改、扩)建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的设计变更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包括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修改完善、征地拆迁增减及材料价格调整的统称。
第四条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设计变更活动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设计变更活动的行业管理,具体由其设置的建设管理机构或者由其设置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
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港口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配合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设计变更活动的相关协调和保障工作。
第二章变更原则和条件
第五条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交通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符合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的要求,符合工程项目合同文件条款的相关约定。
第六条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应当尊重原设计,保持设计文件的稳定性和完整性。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设计变更:
(一)保持原设计标准质量,可以降低投资或者节省土地;
(二)由于规划调整,需求、功能变化,建设环境条件变化,必须变更设计方案;
(三)由于地质、水利、文物等方面的原因或者其他不可预见因素,必须变更设计方案;
(四)保持原设计标准质量,投资得到控制,有利于解决特殊的技术问题;
(五)投资得到控制,有利于改善行车(船)条件、路容景观、提高使用寿命或者节省工程的维修、养护费用;
(六)投资得到控制,有利于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标准、提高功效和促进技术进步;
(七)施工图文件有错误、疏漏或者设计明显不合理;
(八)其他经批准确需进行设计变更的情况。
第八条设计文件一经批准,应当严格遵照执行,不得擅自修改、变更。确需变更的,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应当依法经有权部门审查批准。
第三章公路工程设计变更
第九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1、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2、特大桥的数量或者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3、特长隧道的数量或者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
4、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5、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
6、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
1、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2、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3、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的;
4、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
5、大、中桥的数量或者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6、隧道的数量或者方案发生变化的;
7、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者方案发生变化的;
8、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9、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
10、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11、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的;
12、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
(三)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他设计变更。
第十条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复后,重大设计变更应当单独办理审批手续。
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初步设计的公路工程项目,重大设计变更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较大设计变更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并报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由省有关部门批复初步设计的公路工程项目,设计变更按以下规定审批: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设计变更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
1、互通式立交、隧道、服务设施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2、超过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总概算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高速公路设计变更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具体由省交通运输建设管理机构负责:
1、连续长度5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2、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3、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
4、隧道的方案发生变化的;
5、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者方案发生变化的;
6、特大桥的数量或者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7、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规模发生变化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普通国省干线公路项目设计变更,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具体由省公路管理机构负责:
1、连续长度5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2、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3、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
4、隧道的方案发生变化的;
5、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者方案发生变化的;
6、特大桥、大桥的数量或者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7、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规模发生变化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设计变更应当经省有关建设单位或者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并应当在15日内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其中,普通国省干线公路项目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设计变更应当同时报省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1、连续长度5公里以下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2、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的;
3、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
4、高速公路大中桥、普通国省干线公路中桥的数量或者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5、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6、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
7、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的;
8、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