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五项社会保险全部实现市级统筹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20•【字号】南府办[2010]130号•【施行日期】2010.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南府办〔2010〕13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日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宁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南发〔2010〕3号),设立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的职责将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取消的职责1.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制订适用于各类企业职工惩处的基本准则。
(三)加强的职责1.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
2.加强统筹城乡就业社会保障政策职责,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确保基金安全。
3.加强统筹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职责,加快建立全市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4.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职责,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5.加强促进就业职责,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促进社会就业更加充分。
6.加强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和协调农民工工作职责,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7.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促进劳动、人事关系和谐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基本养老保险中央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和实行自治区级统筹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基本养老保险中央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和实行自治区级统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8.18•【字号】桂政发[1998]48•【施行日期】1998.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基本养老保险中央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和实行自治区级统筹的通知(1998年8月18日桂政发〔1998〕48号)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中央驻广西各部门:根据全国基本养老保险中央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和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会议精神,为了深化我区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增强调剂能力,保证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从1998年9月1日起,原实行基本养老保险中央行业统筹的中央驻广西企业(不含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下同),按照先移交后调整的原则,其养老保险直接纳入自治区级统筹,由自治区社会保险机构按中央、自治区直属企业现行办法管理,不再下放到地、市、县。
二、从1998年9月1日起,全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自治区级统筹,取消地、市级统筹。
自治区级统筹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桂政发〔1997〕101号)规定实行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
三、为了建立起能在全区范围内保证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自治区级养老保险调剂金制度,各地、市社会保险机构除按桂政发〔1997〕101号文件规定的,从1998年7月起,按地、市所辖全部职工缴费工资总额的1%,按月向自治区社会保险机构缴纳调剂金以外,1998年9月15日前,各地、市社会保险机构从养老保险历年结余基金中拿出两个月的养老保险支付金额上缴自治区社会保险机构,作为自治区级调剂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劳动厅关于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工作意见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劳动厅关于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工作意见的通知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劳动厅关于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工作意见的通知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劳动厅《关于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七日关于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工作的意见自治区人民政府:为了贯彻落实全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及《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1999年第259号令)和《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1999年第258号令,以下简称两个条例),切实做好我区的社会保险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认清形势,明确任务,增强紧迫感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广覆盖、多层次的社会保险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促进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措施,也是实现和巩固两个确保的重要保证。
近十年来我区社会保险事业得到较快发展,社会保险体系框架已基本形成,为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目前我区社会保险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是非国有企业尚未全部参加社会保险,基金的收缴也遇到了困难,有的地方出现当年基金收不抵支的情况。
为完成1999年上半年基本实现社会保险全面覆盖,社会保险基金收缴率达到90%以上的任务,当前我区社会保险工作的具体目标是:到1999年6月底止,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人数从目前的221万人扩大到256万人,净增35万人;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人数,要从目前的148万人扩大到302万人,净增154万人;上半年养老保险基金收入要比去年同期增加8000万元,失业保险基金要比去年同期增加10830万元(与基金征缴及管理相关的各项任务指标由自治区劳动厅负责分解下达);医疗保险要随着医疗保险改革方案的实施,从一开始就要覆盖应参加单位的全体职工。
广西壮族自治区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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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鸿 昌
Q B u
毕 业生 、返 乡农 民工 、就业 困难 群体 为重 点 的就业 政策
栏辑基 目:勇 编潘
2 1 年 1 月号 总第 14 01 1 6 期
专栏 2 十一五” 时期广西社会保障情况一览表 :“
指标名称 单位 “ 十一 五”期末 比 “ 十五”期末
等职业 院校培养企业急需的技能型人才 ,实现职业培训与
促进 就 业 的相 互 促进 。与 职业 培训 相 适应 的职业 资格 证 书
1 .就业工作成效显著 ,就业局势保持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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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进一步建立,覆盖全区的职业资格鉴定网络基本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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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规模不断扩大 。“ 十一五 ”期 间,全 区城镇
“ 十一五” 时期 ,我 区以保障和改善 民生为主线 ,实 施积极就业政策 ,完善社会保 障体系 ,调节收入分配 ,加
强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建设 ,推进就业 和社会保 障公共服务 体 系建设 ,就业和社会保障事业取得重大进展 ,主要预期
目标顺 利 实现 。
制度全 面推行。职业院校建设进一步加强,依托技工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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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0 4 39 1
6 . 2 72 6. 2
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初步建立。建立
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制度 ,制定
社会保 障水 平和 管理服 务能力不 断提 高。到 2 1 00
支持体系。设立返乡农 民工创业就业基金 ,为返乡农 民 工量身打造 了创业扶 持 、就业吸纳扶持 、创业 就业培
实现值
增 长%
训 、参与家园建设等四个板块的组合型扶持政策。国际
金融危机期间 ,全区培训返乡农民工 3 万人 ,28 万 6 8. 6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7.18•【字号】南府规〔2017〕25号•【施行日期】2017.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的通知南府规〔2017〕2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南宁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7月18日南宁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16〕178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6〕7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面开展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在全市建立城乡统筹协调、资金来源稳定、政策配套完善、工作机制健全、服务管理规范、救助程序便捷,与相关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将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全部纳入救助供养范围,切实维护他们的基本生活权益。
第三条坚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分级负责,强化政府托底保障职责,做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坚持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救助供养标准科学合理,保障适度,实现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保基本、全覆盖、可持续;坚持与相关社会保障制度有效衔接,确保特困人员获得必需的社会保障;坚持城乡统筹发展,建立城乡一体化救助供养保障机制;坚持发挥社会力量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中的重要作用,鼓励、引导、支持社会力量通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慈善捐赠以及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为特困人员提供服务和帮扶,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力量参与的良性互动。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05•【字号】南府发[2012]45号•【施行日期】2012.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12]4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现将《南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二年六月五日南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完善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切实保障广大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实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通知》(桂政发[2010]3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坚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的原则;坚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坚持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的原则;坚持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坚持统筹协调,做好各类医疗保障制度之间基本政策、标准和管理措施等衔接的原则。
第三条南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
市、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二章参保范围第四条南宁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南宁市教育局、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宁市考试招生与评价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宁市教育局、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宁市考试招生与评价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教育局,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1.11.25•【字号】•【施行日期】2011.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南宁市教育局、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宁市考试招生与评价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区、开发区教育局、人社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精神,根据《南宁市贯彻国家、自治区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实施方案》和《南宁市教育体制改革五项任务和教育发展十大工程总体方案(2011-2015年)》的要求,市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制定了《南宁市考试招生与评价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宁市教育局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南宁市考试招生与评价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切实发挥教育评价制度与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对推动和保障教育课程改革的重要作用,根据《南宁市贯彻国家、自治区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实施方案》和《南宁市教育体制改革五项任务和教育发展十大工程总体方案(2011-2015年)》的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符合基础教育课程改革要求的教育质量评价体系,完善初中毕业升学考试与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制度,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我市教育教学质量。
二、工作目标(一)完善各类教育教学质量监测评估方案,建立比较完备的基础教育质量评价体系,以评促教,规范学校常规管理,促进全市教育教学质量稳步提高。
(二)制定科学有效的教师课堂教学评估方案,完善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探索发展性的师生评估体系,推进素质教育实施和创新人才培养。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南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南府发[2013]40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南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南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南府发〔2013〕4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12〕8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参保职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待遇条件的问题(一)我市参保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下同)在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办理退休手续或申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25年及以上的(在本统筹地区实际缴费年限须满5年以上),用人单位和职工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待遇。
参保职工未达到上述规定缴费年限的(含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可按规定一次性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待遇。
(二)已根据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确认享受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待遇的退休人员,按规定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待遇。
(三)符合《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南宁市关闭破产改制国有企业自谋职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问题的通知》(南府办〔2011〕196号)文件规定,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办理退休手续或申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本通知施行前退休的,按照南府办〔2011〕196号规定执行;在本通知施行后退休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宁市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宁市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6.10•【字号】南府办〔2020〕38号•【施行日期】2020.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宁市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单位:《南宁市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0年6月10日南宁市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49号)、《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全面推开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的通知》(财资〔2019〕49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20〕8号)精神,为做好我市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机构为做好我市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由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对应副秘书长和市财政局局长任副组长,市国资委、市人社局、南宁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为成员单位。
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划转工作,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有序实施。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负责组织领导、协调推动全市划转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要对本辖区划转工作负总责,按照本方案要求抓好贯彻落实,确保按要求完成划转任务。
南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宁市实施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方案》的通知
南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宁市实施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9.07.01•【字号】南劳社字[2009]26号•【施行日期】2009.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南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宁市实施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方案》的通知(南劳社字〔2009〕26号)各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了顺利实施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制度,增强工伤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快实施全区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劳社发【2009】126号)要求,现将《南宁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方案的要求开展相关工作,确保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顺利启动。
二〇〇九年七月一日南宁市实施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方案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工伤保险管理体系,顺利实施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制度,增强工伤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快实施全区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劳社发【2009】12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在我市建立政策体系法制化、工作程序规范化、业务标准统一化,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工伤康复相结合,抗风险能力强的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制度。
二、工作目标工伤保险基金收支实行全市统一,即:统一筹集、统一使用、统一管理。
工伤保险业务经办流程和管理制度实现全市“六统一”即:统一参保范围和对象、统一缴费基数和费率标准、统一基金财务账户管理、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统一业务流程和业务信息系统。
三、组织机构为了加强对实施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全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和领导全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工作。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工作的意见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2.06•【字号】南府发[2007]112号•【施行日期】2007.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工作的意见(南府发〔2007〕11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为了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工作,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同意南宁市开展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工作的批复》(劳社部函〔2006〕278号)和《南宁市开展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的要求,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加快落实统筹城乡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认识做好统筹城乡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促进社会和谐。
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通过两年的试点工作,到2008年底,全市建立起比较完善的促进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基本建成城乡一体化的人力资源市场,进一步改善就业结构和就业环境,不断扩大就业规模,提高就业质量,努力实现比较充分就业的目标。
为此,要完善我市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指导各县区、部门的工作,及时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各县区要相应建立由政府领导挂帅的工作机构,组织、协调本县区的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工作,分解落实工作目标任务。
各县区及相关部门要创新工作思路,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加快推进我市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工作,开创首府南宁统筹城乡就业工作的新格局。
二、建立健全“三大体系、两项制度”,促进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工作深入开展(一)建立健全城乡统一的就业组织体系建立统筹城乡就业工作的责任体系。
在继续做好城镇就业工作的同时,把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统筹城乡改革推进城乡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一体化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统筹城乡改革推进城乡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一体化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2.15•【字号】南府办[2012]32号•【施行日期】2012.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统筹城乡改革推进城乡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一体化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南府办〔2012〕3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南宁市统筹城乡改革推进城乡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一体化发展实施办法》已经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五日南宁市统筹城乡改革推进城乡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一体化发展实施办法根据《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改革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的实施意见》和《南宁市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实施方案》,结合南宁市城乡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目标任务到2020年,村级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水平达到“四个有”:有一套适应农民生产生活居住方式转变要求、城乡统筹的基本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标准体系;有一个保障有力、满足运转需要的公共财政投入保障机制;有一个民主评议、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公共服务的管理机制;有一支协同配合、管理有序、服务有力的村级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队伍。
建立城乡统一的公共服务制度,基本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文体类。
到2013年,在试验区各乡镇建立村级服务中心,设立“农家(社区)书屋”、“村庄绿色网吧”,完成镇、村文化体育站标准化建设。
到2015年,全市基本完成所有镇、村文化体育站标准化建设。
--教育类。
到2013年,出台《南宁市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建设基本标准评估细则》,加快推进全市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建设,试验区每个乡镇建成1所公办中心幼儿园、普及高中,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实现城乡均等,全市普及高中阶段义务教育。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十一五”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十一五”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0.08•【字号】南府发[2006]109号•【施行日期】2006.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十一五”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南府发[2006]10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现将《南宁市“十一五”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六年十月八日南宁市“十一五”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一、“十五”期间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回顾“十五”期间,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及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总体要求,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围绕就业再就业、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劳动关系调整和劳动保障维权等中心工作,创新思路,突出重点,稳步实施,协调推进,初步建立起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就业促进体系、社会保障体系和劳动保障维权服务体系,劳动保障事业取得了显著的进展,为维护首府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和社会经济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一)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初步形成,就业再就业工作取得突出成效。
“十五”期间,市委、市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把新增就业岗位和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作为每年为民办实事项目之一,建立了目标责任制。
我市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为契机,制定了一系列的就业和再就业扶持政策。
通过发展经济,调整结构,发展社区服务业,鼓励灵活就业,加大政府资金投入,落实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公益性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等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建立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强化就业服务等有力措施,积极创造就业岗位,拓宽就业渠道,使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取得重大进展。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2018年自治区和市级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2018年自治区和市级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4.02•【字号】南府办函〔2018〕111号•【施行日期】2018.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印发南宁市2018年自治区和市级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府办函〔2018〕11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2018年自治区和市级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4月2日南宁市2018年自治区和市级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建设实施方案2018年是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改革开放40周年,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施“十三五”规划承上启下的关键一年,也是自治区成立60周年。
为深入贯彻中央、自治区经济工作会议以及市委十二届五次全会和市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精神,充分发挥重大项目在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的引领作用,努力扩大有效投资,确保完成2018年固定资产投资目标任务,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16号)和《南宁市重大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中央和自治区经济工作会议、市委十二届五次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全力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加快推进实施“六大升级”工程,把各项目标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单位、具体到项目、细化到岗位、量化到个人,统筹推进一批重大项目建设,确保完成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全力推进区市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建设,争取完成投资750亿元以上”的目标任务,为加快建设“四个城市”,勇当广西持续营造“三大生态”、加快实现“两个建成”的排头兵做出新贡献,以优异成绩迎接改革开发40周年和自治区成立60周年。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与全国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指标分工方案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与全国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指标分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4.23•【字号】南府办[2013]63号•【施行日期】2013.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与全国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指标分工方案的通知(南府办〔2013〕6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南宁市与全国同步建成小康社会指标分工方案》已经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3年4月23日南宁市与全国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指标分工方案党的十八大提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到2020年国内生产总值和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
为贯彻落实十八大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2011年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指标任务实现情况为监测全国及各省区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程度,国家统计局于2008年提出了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生活质量、民主法制、文化教育、资源环境6个大类23项具体监测指标。
结合实际,我市增加生产总值指标,并把其中的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指标分解为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民人均纯收入两项指标,即具体监测指标调整为6大类25项。
根据国家统计局测算标准,监测指标总体实现程度达90%为“基本实现”,95%以上为“全面实现”。
2011年我市全面小康总体实现程度为80.4%,比全国(83.1%)低2.7个百分点,其中11项指标达到95%以上,4项处于90%-94.9%,3项处于60%-89.9%,7项低于60%,任务十分艰巨,需要付出更大努力。
二、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任务及分工(一)经济发展类1.生产总值。
2011年为2211.44亿元,2020年目标为5937亿元,比2010年翻1.72番。
南宁市社会保障支持精准脱贫实施方案(调整完善版)
南宁市社会保障支持精准脱贫实施方案(调整完善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1.01•【字号】•【施行日期】2017.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南宁市社会保障支持精准脱贫实施方案(调整完善版)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全力打赢精准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实现“社会保障兜底脱贫一批”的要求,特制定本方案,由市民政局牵头组织实施。
一、目标任务按照到2020年全市农村贫困人口整体脱贫的总体目标,以全市421个贫困村为政策覆盖重点区域,通过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代缴基本养老保险等政策措施,解决因病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生存条件恶劣或其它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无法维持,以及无法通过产业扶持和就业帮扶实现脱贫的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困难,实现“社会保障兜底脱贫一批”的工作目标。
二、政策措施(一)强化农村低保工作1.精准确定保障对象。
充分运用精准识别贫困人口的成果,对于已经被识别为贫困人口的低保对象,继续纳入低保范围;对于被识别为不是贫困人口的低保对象,以及被识别为贫困人口但还没有纳入低保范围的对象,严格按照低保对象的认定标准,全部进行复核复审,精准确定农村低保对象,凡是符合低保条件的贫困人口要100%纳入保障范围,不符合条件的对象要100%清退,实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2.提高农村低保标准。
根据《关于提高我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桂民发〔2012〕123号)的要求,建立农村低保标准自然增长机制,严格按照农村居民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法制定并公布新的农村低保标准。
2017—2020年,综合考虑全市农民人均纯收入增幅、农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增幅以及物价上涨等因素,逐步提高农村低保标准。
3.提高农村低保平均补助水平。
2017年,各城区(开发区)农村低保平均补助水平在2016年每人每月130元的基础上,提高到每人每月150元;2017年—2020年,视经济发展和财力情况,逐年提高农村低保平均补助水平。
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就业促进百万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决定-
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就业促进百万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决定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6.04.29施行日期2006.04.29文号主题类别就业促进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就业促进百万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决定(2006年4月29日)为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市委九届十二次全会精神,统筹城乡发展,更好地解决“三农”问题,增加农民收入,推进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现就统筹城乡就业,促进百万农村劳动力转移作如下决定:一、统筹城乡就业,促进百万农村劳动力转移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1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破除城乡二元结构,推进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坚持工业反哺农业,城市反哺农村方针,通过转移就业、减少农民来富裕农民。
坚持规划先行,科学决策,分步实施,扎实推进。
强化农村劳动力培训,不断提高劳动者的整体素质。
建立和完善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统筹城乡就业,推进农村劳动力就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加强服务引导,加大政策扶持,加快制度创新,促进百万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实现增加农民收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推进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2基本原则。
坚持“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原则,充分调动和发挥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共同做好统筹城乡就业工作;坚持培训与转移就业相结合原则,以就业指导培训,以培训促进就业;坚持向非农产业转移和向城镇转移相结合原则,拓展劳动力转移就业空间,增加农民非农收入;坚持就地转移与向外输出相结合原则,拓宽劳动力转移就业渠道;坚持突出特色与打造品牌相结合原则,加快形成劳务品牌,巩固和拓展劳务市场;坚持外出务工与回乡创业相结合原则,引导有条件、有能力的外出务工人员回乡创业,带动更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
广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政策解读
广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政策解读编者按:最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实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通知》(桂政发〔2010〕30号),决定从今年起,在全区范围内实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
8月1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召开全面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视频会议,蒋明红厅长对推进全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进行全面的动员和部署。
为加强对新政策的学习宣传,我们约请有关专家对这一新政进行了解读。
一、广西实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目的是什么?答:为了进一步完善广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体系,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保障和抗风险能力。
二、广西实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指导思想是什么?答:按照统筹安排、协调发展、完善措施、规范管理、稳步推进的工作思路,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进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确保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健康稳定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广西实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工作目标是什么?答:将现行的市、县(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两级统筹从2010年起统一实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设区市市级统筹,实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参保范围和对象、缴费基数和缴费费率、待遇标准和费用结算、经办流程和业务标准、资金管理和调剂金使用以及政策和信息系统管理的统一,确保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监控的功能和水平切实得到有效提升。
四、广西实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工作进度如何?答:2010年第三季度末,各设区市做好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前期准备工作;2010年第四季度末,各设区市全面启动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制度。
各地在实行市级统筹前,应完成以前的欠费清缴工作。
五、广西实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五统一”包括哪几方面?答:“五统一”具体包括:同一统筹地区统一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统一缴费基数和比例;统一基金管理使用;统一医疗待遇;统一业务规程和信息系统。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府办[2008]187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府办〔2008〕18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南宁市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一日南宁市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制度实施方案为提高我市失业保险基金统筹层次,完善失业保险管理工作制度和基金监管制度,确保失业保险基金安全运行,增强失业保险社会保障功能,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制度的通知》(桂政发〔2008〕1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全市失业保险基金实行统一筹集、统一使用、统一管理,失业保险业务实行统一经办流程和统一管理制度。
二、工作内容(一)调整编制基金预决算方式。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根据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统一编制和组织实施全市失业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
(二)调整基金核算和管理模式。
将失业保险基金市、县两级核算和管理模式改为市级统一核算和管理模式。
实行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制度后,原有的滚存结余基金上交市级管理,各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征收的失业保险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部上缴市级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三)调整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办法。
实行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制度后,各县统一按市级失业保险缴费基数的核定办法征缴失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