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法全文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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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全文解读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全文解读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全文解读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全文及解读社会保险法的实施细则是为了更好地落实社会保险制度,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而制定的一系列具体规定。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全文及解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全文解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九条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的研究,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与职工社会保险权益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解读PPT课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解读PPT课件
▪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
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 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
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 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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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第三人原因不支付的先行支付。规定由 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 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 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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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案例的掌握及工伤待遇竟合的问题(法 院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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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失业保险待遇
▪ 在《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失业保险待遇基础上, 《社会保险法》进一步规定:
▪ ——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 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 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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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缴费不足十五年的人员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 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 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 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 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 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 津贴。
▪ ——非职工按国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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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社会保险法》规定了各项社会 保险的待遇项目和享受条件
▪ (一)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一,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
▪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 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 ——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现行制度中称 为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年最专业社会保险法全文解

年最专业社会保险法全文解

年最专业社会保险法全文解《社会保险法》是我国的一部专门规定社会保险制度的法律。

该法自2004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经历了多次修订和完善,目前已是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支撑法律。

在这篇文章里,我们将对《社会保险法》做全文解读,包括其主要内容、适用范围、保险制度、缴费、统筹和治理等方面。

一、《社会保险法》的主要内容1、立法目的《社会保险法》的立法目的是确立和完善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建立健全的社会保险体系,使所有劳动者都能获得相应的社会保险,保障基本医疗、养老、失业、工伤和生育五大方面的权益,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和幸福感。

2、适用范围社会保险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境外单位和个人在我国境内的劳动关系,其中公民的社会保险是强制性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社会保险是义务性的。

3、保险制度社会保险法规定了五大社会保险制度,分别是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是最重要的两个制度,也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基础。

4、缴费社会保险法规定了社会保险的缴费标准、缴费基数和缴费方式等。

缴费标准是由国务院规定的,缴费基数是根据参保人的工资或收入确定的,缴费方式可以采用单位垫付或个人交纳的方式。

5、统筹和治理社会保险法规定了社会保险的统筹和治理机制。

社会保险的统筹由国家和地方政府负责,主要是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管理和监督。

社会保险的治理是对社会保险制度进行管理和监督的过程,包括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社会保险机构的管理和社保数据的管理等。

二、《社会保险法》适用范围1、社会保险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境外单位和个人在我国境内的劳动关系。

其中,公民的社会保险是强制性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社会保险是义务性的。

2、社会保险法适用于以下劳动关系:(1)在农村地区从事非农业自营个体经营或其他非农业就业的劳动者;(2)在城市和农村地区从事各种形式就业的劳动者;(3)参加城市和农村居民社会保险的居民;(4)特定群体的劳动者,如离退休人员、残疾人、学生等。

详解《社会保险法》的内容

详解《社会保险法》的内容

详解《社会保险法》的内容一、五险跟社保是不是一样法律常识:五险和社保是一样的。

因为五险指的是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而社保指的也是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

所以它们只是不同的说法而已,实际上代表的意思都是一样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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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社会保险法》规定了什么社会保险制度想要了解更多关于《社会保险法》规定我国建立哪些社会保险制度的知识,请看下面的介绍。

一。

《社会保险法》规定了什么社会保险制度《社会保险法》第二条规定,我国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

二。

用人单位应该履行哪些社会保险义务?用人单位是指招用劳动者进行有组织的劳动,且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单位。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该履行的社会保险义务可归纳四个方面:一是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的登记义务。

二是申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三是代扣代缴职工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四是向职工告知缴纳社会保险明细的义务。

三。

用人单位享有哪些社会保险权利?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条一款、第七十四条第四款、第八十条一款,第八十三条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后,享有以下权利:一是有权免费查询、核对其缴费记录;二是有权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三是可以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社会保险工作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实行社会监督;四是对侵害自身权益和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事务的行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此外,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二条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还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条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条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条例「全文」1、有关在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支付的各项费用,根据1973年5月15日财政部财企字第41号文的规定,改在营业外支付。

2、有关医疗待遇的规定,与劳动部、全国总工会1966年4月15日《关于改进职工劳保医疗制度几个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有抵触时,均按1966年通知的规定执行。

3、有关养老待遇和因工、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待遇的规定,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原则批准、1978年6月3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中的规定有抵触时,应按1978年两个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1951年2月26日政务院发布1953年1月2日政务院修正发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工人职员的健康,减轻其生活中的困难,特依据目前经济条件,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的实施,采取逐步推广办法,目前的实施范围暂定如下:甲、有工人职员一百人以上的国营、公私合营、私营及合作社经营的工厂、矿场及其附属单位;乙、铁路、航运、邮电的各企业单位与附属单位;丙、工、矿、交通事业的基本建设单位;丁、国营建筑公司。

关于本条例的实施范围继续推广办法由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根据实际情况随时提出意见,报请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决定之。

第三条不实行本条例的企业及季节性的企业,其有关劳动保险事项,得由各该企业或其所属产业或行业的行政方面或资方与工会组织,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及本企业、本产业或本行业的实际情况协商,订立集体合同规定之。

第四条凡在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内工作的工人与职员(包括学徒),不分民族、年龄、性别和国籍、均适用本条例,但被剥夺政治权利者除外。

第五条见在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内工作的临时工、季节工与试用人员,其劳动保险待遇在本条例实施细则中另行规定之。

第六条本条例适用范围内的企业,因经济特殊困难不易维持,或尚未正式开工营业者,经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与工会基层委员会双方协商同意,并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机关批准后,可暂缓实行本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释义十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释义十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释义十一
1.社会保险:国家为全体劳动者和其他人员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以解决劳动者和其他人员在生产和生活中所遭受的各种社会风险。

2.基本医疗保险:国家为全体参加职工和居民建立的保障医疗费用的社会保障制度。

3.失业保险:国家为劳动者解决因失业造成的丧失收入的社会保障制度。

4.工伤保险:国家为劳动者解决因工作受到意外伤害、职业性疾病或者死亡所造成的经济问题的社会保障制度。

5.生育保险:国家为妇女解决生育所需医疗费用和产假期间的收入问题的社会保障制度。

6.企业年金:企业为职工按照一定比例提取部分工资,给予职工退休后的一定养老金待遇。

7. 社会保险基金:国家和地方、企业以及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所形成的专项资金,用于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和管理社会保险基金。

8.社会保险费:职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

9.保险待遇:社会保险制度对劳动者和其他人员所提供的用于解决其在生产和生活中遭受的各种社会风险所需的现金和实物等风险保障待遇。

10.社会保险费率:职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比例。

11.社会保险关系:社会保险制度中,用于确定缴纳义务人及其义务、享受权利人及其权利、履行责任的社会关系。

社保法全文[新版]

社保法全文[新版]

社保法全文[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第四章工伤保险第五章失业保险第六章生育保险第七章社会保险费征缴第八章社会保险基金第九章社会保险经办第十章社会保险监督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解读摘要:一、《社会保险法》的基本情况和意义二、《社会保险法》确立的医疗保险制度三、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内容和相关规定四、用人单位和个人的权利义务五、社会保险财政保障和基金管理六、违反《社会保险法》的法律责任正文:【一、《社会保险法》的基本情况和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是我国建国以来第一部规范社会保险制度的综合性法律。

该法于2010年10月28日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第35号主席令签署予以颁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对于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更好地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社会保险法》确立的医疗保险制度】《社会保险法》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

其中,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医疗保险。

这一制度的确立,为全体国民提供了医疗保障,有利于实现全民健康覆盖。

【三、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内容和相关规定】基本医疗保险主要涵盖职工和城乡居民两大群体。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类型单位的所有职工。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为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的资金来源主要是用人单位和个人的缴费,以及政府补贴。

【四、用人单位和个人的权利义务】根据《社会保险法》,用人单位应当为其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

用人单位和个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有利于保障医疗保险制度的运行。

【五、社会保险财政保障和基金管理】《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社会保险财政保障是政府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支持和保障。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统筹层次进行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中 华人民共和国社 会保障法全文

中 华人民共和国社 会保障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全文社会保障,是关乎国计民生的重要制度安排,它犹如一张坚实的安全网,为每一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面临生活风险和不确定性时提供了可靠的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旨在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这部法律涵盖了多个方面,从社会保险到社会救助,从社会福利到优抚安置,构建了一个全面、系统的保障体系。

在社会保险方面,养老保险确保劳动者在退休后能够维持基本的生活水平。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医疗保险为公民在患病时减轻经济负担,提供必要的医疗保障。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工伤保险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失业保险为失业人员提供一定期限的生活保障,并促进其再就业。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失业人员符合法定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生育保险保障职工在生育期间的合法权益,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全文)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社会保障基金- 第三章基本养老保险- 第四章基本医疗保险- 第五章失业保险- 第六章工伤保险- 第七章生育保险- 第八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第九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第十章社会保险待遇- 第十一章社会统筹与服务- 第十二章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本法为保障全体公民的社会保险权益,规定社会保险的制度和运行机制,促进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加强社会保障工作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的关系。

第二章社会保障基金第一节建立和使用第一条为满足公民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的需要,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基金。

第二条社会保障基金主要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 社保费的缴纳- 国家财政补助- 社会捐助及其他合法来源第三条社会保障基金用于支付社会保险待遇、保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运行费用、开展社会保险事业以及其他用途。

第二节收入与支出管理第四条社会保障基金的收入使用应当公开透明,经济合理,依法使用。

第五条国家对社会保障基金的收入和支出进行动态管理和调节,确保收支平衡。

第三章基本养老保险第一节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第六条建立和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化、个人化、市场化的养老保险制度。

第七条养老保险制度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等。

第二节养老金待遇第十条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

第十一条基本养老金待遇按照一定的比例和标准确定,并根据参保人员的缴费年限、工资水平、退休年龄等因素进行计算。

第四章基本医疗保险第一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第十二条建立和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行个人缴费、政府补助的医疗保险制度。

第十三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等不同人群。

第二节医疗保险待遇第十六条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包括医疗费用的报销和给付、门诊费用的报销和给付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全文)(此文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全文的摘要)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第三章失业保险第四章工伤保险第五章医疗保险第六章生育保险第七章社会救助第八章社会福利第九章社会保险经办第十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提高全民社会保障水平,保障人民享有基本的社会保障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社会保障,是指根据国家的规定,为满足社会成员在社会保障制度规定的风险发生时所需要的基本生活和社会保障服务提供经济和其他支持。

第三条社会保障制度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以及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制度。

第四条工人、职员、农民、个体工商户、城市居民和其他社会成员在社会保障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享有社会保障权益。

第五条国家应当维护和发展公共社会保障事业,鼓励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参加社会保障事业。

第六条国家采取措施保障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性和稳定性,促进社会保障事业向全覆盖、多层次、可持续方向发展。

第七条具有社会保障待遇资格的人员享有权利,但必须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第八条国家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推行全民参保。

第九条凡在国家规定的年龄、工龄和其他条件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第十条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照国家的统一标准和办法确定,并随经济和物价变动相应调整。

第十一条社会保险费由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

第十二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各类社会保险基金的发展,推行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制度。

第三章失业保险第十三条国家建立失业保险制度,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给予一定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帮助。

第十四条失业人员按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在失业服务机构登记,参加职业介绍和求职培训,按时申请并参加失业保险待遇审查。

第十五条失业保险金按照国家的统一标准和办法确定。

第十六条失业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

详解《社会保险法》的内容

详解《社会保险法》的内容

详解《社会保险法》的内容社保中的医保是⼴⼤⽹友最为关注的社保话题之⼀。

《社会保险法》于2011年7⽉1⽇实施,医保在这⼀次新社保法中做了哪些重变⾰呢?亮点⼀:⾃由职业、个体户等这些没有固定劳动关系的群体能买医保吗?案例:⼩林没有固定的职业,所以⼀直没有参加社保。

⽽随着物价的飞猛上涨,加上医疗费⽤⾼昂,⼩林现在正愁着去哪⾥办医保,好享受医保的待遇。

解读:《社会保险法》第⼆⼗三条规定,⽆雇⼯的个体⼯商户、未在⽤⼈单位参加职⼯基本医疗保险的⾮全⽇制从业⼈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员可以参加职⼯基本医疗保险,由个⼈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像⼩林这种情况,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农村新型合作医疗。

亮点⼆:异地看病,医疗费⽤咋报销?案例:⼩王买了社保,结果回⽼家湖南那⼏天刚好病了,去医院看病,花了⼀千多块钱,他现在愁着如何报销这医院费。

解读:《社会保险法》第⼆⼗九条规定,社会保险⾏政部门和卫⽣⾏政部门应当建⽴异地就医医疗费⽤结算制度,⽅便参保⼈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像⼩王这种异地就医的情况,可直接在看病所在地直接报销。

亮点三:⼯作变动,医保关系咋转移?案例:⼩陈⼀毕业在深圳⼯作了5年,并公司给他购买了医保,因为家⾥原因,⼩陈辞职回到⾃⼰的故乡辽宁⼯作。

⼩陈现在正愁着医保关系能不能转到辽宁来。

解读:《社会保险法》第三⼗⼆条规定,个⼈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转移,缴费年限累积计算。

如⼩陈这⾥例⼦,⼩陈在深圳购买的5年医保可转⼊故乡辽宁,并把这5年算在缴费年限累计⾥⾯。

亮点四:连玷污第三⽅医疗费医保基⾦可垫付案例:⼩孙在回家的路上因遭抢劫⽽被捅两⼑,必须住院治疗。

⽽抢劫者逃逸,公安机关还在侦查,其住院的医疗费⽤,该谁来负责呢?解读:《社会保险法》第三⼗条规定,医疗费⽤依法应当由第三⼈负担,第三⼈不⽀付或者⽆法确定第三⼈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先⾏⽀付。

基本医疗保险基⾦先⾏⽀付后,有权向第三⼈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第四章工伤保险第五章失业保险第六章生育保险第七章社会保险费征缴第八章社会保险基金第九章社会保险经办第十章社会保险监督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九条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的研究,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与职工社会保险权益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解读
社会保险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保护劳动者权益、推动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而制定的法律。

该法旨在确保劳动者和其家庭成员在失业、养老、医疗、工伤、生育等方面享有基本保障,并促进社会保障的公平和可持续发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包含了以下几个重要内容:
1. 保险范围:社会保险法明确了社会保险的范围,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这些保险有助于为劳动者提供全方位的保障,减轻由于意外事故或生活变故所带来的经济负担。

2. 缴费义务和金额:社会保险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缴费义务和金额。

用人单位应按照规定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同时从劳动者的工资中扣除相应的个人缴费。

这有助于形成持续的社会保障基金,为劳动者提供持久的保障。

3. 保险待遇和权益:社会保险法明确了劳动者享受各项社会保险的具体待遇和权益。

例如,退休人员有权享受基本养老金,失业人员有权享受失业保险金,受伤劳动者有权享受工伤医疗和伤残津贴等。

这些待遇和权益的保障将有效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和社会保障程度。

4. 组织和管理:社会保险法还明确了社会保险的组织和管理机构,包括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及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等。

这些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的实施、管理和监督,确保社会保险制度能够顺利运行并为劳动者提供保障。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制定和实施为劳动者提供了基本的社会保障,促进了社会的公平和稳定。

正确理解和遵守社会保险法的内容对于劳动者维护自身权益、享受社会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释义
摘要: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定义和作用
2.社会保险法的主要内容
3.社会保险法的实施和影响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是我国为规范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失业、工伤、生育等情况下获得社会帮助而制定的一部法律。

该法律明确了国家、单位和个人在社会保险中的权利和义务,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平,保障人民生活具有重要的作用。

社会保险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五个方面。

其中,养老保险是为了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医疗保险是为了保障公民的医疗需求,失业保险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工伤保险是为了保障工伤人员的医疗和康复费用,生育保险是为了保障妇女在生育过程中的权益。

社会保险法的实施,使得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更加完善,保障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同时,也对企业和用人单位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使得他们在用人过程中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 社会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社会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是我国国家制定的一部重要法律,旨在保障全体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益,确保他们在生老病死面前能够得到充分的保障和帮助。

社会保险是现代社会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是对全体劳动者的一种保障和帮助,也是国家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

社会保险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一、社会保险法的定义和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一条的规定,社会保险是国家基础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统称,是国家和社会对劳动者因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等经济困难情况给予的帮助和保障。

这一定义清晰地揭示了社会保险法的本质,即为全体劳动者提供一种保障和辅助,使他们在遭遇经济困难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帮助。

社会保险法的意义在于体现了国家对全体劳动者的关心和保护,体现了社会的公平正义,也是促进全体劳动者的幸福感和获得感的重要手段。

社会保险是对劳动者的一种保障,是国家和社会的责任和义务,有助于使劳动者在面对生老病死等困难时能够得到全面的保障和帮助;另社会保险也能够增强全体劳动者的生活质量和安全感,有助于激发全体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力,促进社会繁荣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二、社会保险法的内容和保障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明确了国家基础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和标准,确保全体劳动者在遭遇经济困难时能够得到及时和有效的帮助。

其中,国家基础养老保险是为全国所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提供基本养老金的一种制度安排,旨在保障他们在年老之后能够享有基本生活保障;基本医疗保险则是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提供基本的医疗保障,以应对大病和意外等突发医疗支出;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则是分别为失业和工伤的劳动者提供相应的经济帮助和保障。

社会保险法的内容和保障范围的明确和详细,有助于保证全体劳动者在遭遇各种不利情况时能够及时获得帮助和保障。

新社会保险法全文解读

新社会保险法全文解读

《社会保险法》全文逐条解读按:《社会保险法》于10月28日通过,并定于7月1日起正式实行。

这标志着中国在保持对经济发展高度关注旳同步,对民生旳关注已经提高到更高旳立法层面。

因存在不少笼统和原则性旳条款,导致《社会保险法》旳操作性局限性,但仍不能抹煞其在社会保障法治进程中旳重要意义。

其实《社会保险法》旳出台更像是一种宣誓,其将来旳实行效果,仍需大量旳后续配套法治建设。

本文内容更多旳是作者在《社会保险法》旳学习过程中形成旳学习笔记,重要源于中国法制出版社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解读》一书,该书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编著。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与社会保险和享有社会保险待遇旳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增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解读】本条系有关《社会保险法》立法宗旨旳规定。

我国《宪法》第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旳状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协助旳权利;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旳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障体系涉及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社会优抚和社会救济等。

而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旳重要构成部分,在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

本法对于规范社会保险关系,增进社会保险事业旳发展,保障公民共享发展成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举足轻重旳作用。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状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协助旳权利。

【解读】本条系有关国家建立社会保险制度旳规定。

1、社会保险旳特点(1)社会共济。

社会保险在全社会范畴内统一筹集资金,建立保险基金,实行互助共济,集合多数人旳力量来均衡分担少数人遭遇旳社会风险。

(2)责任分担。

社会风险应由全体社会成员共同承当,个人、用人单位、国家都应承当社会保险责任。

(3)国家干预和主导。

最新社保法实施规定全文

最新社保法实施规定全文

People with pure hearts live full of sweetness and joy.(页眉可删)最新社保法实施规定全文第一章关于基本养老保险第一条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统筹养老金,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

第二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

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第三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四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__〕66号)有关待遇领取地的规定确定继续缴费地后,按照此规定第二条办理。

第五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__〕66号)执行。

第六条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

个人在达到法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社保法实施细则全文

社保法实施细则全文

社保法实施细则全文2022社保法实施细则全文以下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2022最新社保法实施细则全文,想要了解得更多,欢迎大家前来浏览以下小编提供给大家的关于社保法实施细则的全部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九条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的研究,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与职工社会保险权益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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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新施行社会保险法全文解读2011年03月08日来源:人社部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称《社会保险法》)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35号主席令予以颁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社会保险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重要法律,是一部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法律。

它的颁布实施,是我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中的又一个里程碑,对于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更好地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社会保险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第一,《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

胡锦涛总书记深刻指出:“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工作,是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重要任务,也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条件。

”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要求,坚持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并对加快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作出了全面部署。

《社会保险法》对各项社会保险作出了全面的制度安排和规范,将党中央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决策和战略部署转化为根本性、稳定性的国家法律制度,必将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发挥重要的保障和推动作用。

第二,《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使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发展全面进入法制化轨道。

《社会保险法》规范了社会保险关系,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强化了政府责任,明确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责,确定了社会保险相关各方的法律责任。

《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使社会保险制度更加稳定、运行更加规范,使相关各方、特别是广大劳动者有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并必将带动一系列单项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实施,从而使社会保险体系建设全面进入法制化的轨道。

第三,《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为推动整个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科学发展提供了进一步的法制保障。

《社会保险法》不仅对社会保险工作是极大的促进,也将对整个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社会保险法》确立了广覆盖、可转移、可衔接的社会保险制度,从法律上破除了阻碍各类人才自由流动、劳动者在地区之间和城乡之间流动就业的制度性障碍,有利于形成和发展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社会保险法》进一步规范和明确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有利于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与和谐。

《社会保险法》的出台,与以前颁布实施的劳动法、公务员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一起,构成了我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完整的顶层架构,对推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在法制轨道上实现科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社会保险法》的立法原则《社会保险法》从草案起草,到国务院审议,再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修改,始终坚持了以下原则: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央对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和事业发展做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特别是关于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等带有根本性、管长远的基本方针,关于社会保险要独立于用人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管理服务社会化以及加强基金管理监督的要求等,都在法律制定中得到充分体现。

二是使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到2020年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目标,《社会保险法》确立的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框架,把城乡各类劳动者和居民分别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努力实现制度无缺失、覆盖无遗漏、衔接无缝隙,使全体人民在养老、医疗等方面有基本保障,无后顾之忧。

三是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适应。

《社会保险法》从我国基本国情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出发,在政府主导的社会保险制度上,优先体现公平原则,做出适当的普惠性安排,通过增加政府公共财政投入,加大社会财富再分配力度,防止和消除两极分化,促进社会和谐;同时体现激励和引导原则,坚持权利与义务相适应,把缴费型的社会保险作为社会保障的核心制度。

四是确立框架,循序渐进。

《社会保险法》全面总结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发展的实践经验,借鉴世界各国社会保险的有益做法,确立了我国社会保险体系建设的总体框架、基本方针、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同时,基于我国社会保险体系建设正处在改革发展过程中,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需要继续探索和实践,《社会保险法》也保持了必要的灵活性,作出了一些弹性的或授权性的规定,为今后的制度完善和机制创新留出了空间。

三、《社会保险法》确立了我国社会保险体系的基本框架《社会保险法》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一,基本养老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本法总结二十多年来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经验,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基本模式、资金来源、待遇构成、享受条件和调整机制等作了比较全面的规范,并规定了病残津贴和遗属抚恤制度。

根据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这一重大实践进展,本法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主要制度作出规范。

此外,本法还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同时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为逐步建立统筹城乡的养老保障体系奠定了法律基础。

第二,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本法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资金来源、待遇项目及享受条件、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等作了比较全面的规定,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作了原则规定,并授权国务院规定管理办法。

第三,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经过十多年的实践,已经比较成熟。

本法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也分别单独成章,对其覆盖范围、资金来源、待遇项目和享受条件等作了具体规定。

四、《社会保险法》明确了各项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社会保险法》将我国境内所有用人单位和个人都纳入了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具体是:第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了我国城乡全体居民。

即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农村居民可以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未就业的居民可以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覆盖了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第三,被征地农民按照国务院规定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

被征地农民到用人单位就业的,都应当参加全部五项社会保险。

对于未就业,转为城镇居民的,可以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继续保留农村居民身份的,可以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四,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也应当参照本法规定参加我国的社会保险。

五、《社会保险法》规定了社会保险制度的筹资渠道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

《社会保险法》规定了各项社会保险制度的筹资渠道,明确了用人单位、个人和政府在社会保险筹资中的责任。

具体是:第一,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是社会保险缴费。

本法规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第二,居民社会保险基金主要由社会保险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

本法规定,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第三,明确了政府在社会保险筹资中的责任。

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在社会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给予补贴;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中,政府对参保人员给予补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国家设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中央财政预算拨款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构成,用于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

六、《社会保险法》规定了各项社会保险的待遇项目和享受条件为了保障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及时足额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社会保险法》在现行规定基础上,分别概括地规定了各项社会保险的待遇和享受条件,并总结实践经验有所发展。

(一)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第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现行制度中称为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缴费不足十五年的人员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第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

(二)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由于我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医疗服务提供能力和医疗消费水平等差距都很大,国务院只对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等作了原则规定,具体待遇给付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按照以收定支的原则确定。

考虑到这个实际,本法没有对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项目和享受条件作更为具体的规定。

需要特别指出的有两点:第一,为了缓解个人垫付大量医疗费的问题,本法规定了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直接结算制度。

参保人员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中,按照规定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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