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林业厅所属事业单位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林业厅关于修订辽宁省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条文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林业厅关于修订辽宁省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条文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林业厅
•【公布日期】2018.05.07
•【字号】辽财农〔2018〕167号
•【施行日期】2018.05.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森林资源,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林业厅
关于修订辽宁省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条文的
通知
辽财农〔2018〕167号
各市(不含大连)财政局、林业局:
为加强和规范中央财政林业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6〕196号),现将省财政厅、省林业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农〔2017〕280号)第二十六条中“(三)贴息申报程序及要求”和“(四)贴息补助兑现”相关内容修订通知如下:
一、“(三)贴息申报程序及要求”修订内容
1.符合贴息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向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提出贴息申请,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各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申请贴息的林业贷款项目进行严格审核,对其真实性、合规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申请贴息的贷款资金使用管理要符合相关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同一笔贷款不能重复申请其它财政贴息。各市县应将银行征信查询纳入审核环节,实行林业贷款贴息项目公告公示制度(包括贴息对象名称、项目内容、贷款及贴息额度、举报电话等)。
2.各市县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逐级联合行文按时上报林业贷款贴息项目申请文件,并附相关申报材料(包括林业贷款贴息申请表和项目明细表、林业贷款贴息申请承诺书、林业贷款贴息项目申请报告书、银行征信查询报告、借款合同、借款凭证、付息凭证等)。省林业厅对各市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将初步审核意见反馈各市林业主管部门。各市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省林业厅初步审核意见,组织中介机构对本地区申请贴息的全部林业贷款项目进行审核(主要包括贷款是否真实存续、贷款投向是否符合贴息条件、项目建设情况等),并将经中介机构审核和各市复核合格的林业贷款贴息项目申请文件按时报送省林业厅和省财政厅。
辽宁省林业厅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
根据省政府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员⼯作有关规定,国家公务员考试现将辽宁省林业厅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作⼈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招聘单位
辽宁省林业厅外资项⽬办公室
⼆、招聘条件
1.要求2011年森林培育专业应届博⼠研究⽣;
2.通过英语六级考试;
3.男性,可以适应野外⼯程项⽬管理。
应聘以上岗位⼈员,除符合上述表中规定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具有良好的品⾏、具备岗位所需专业和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体条件;
5.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曾因犯罪受过各类刑事处罚,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的其他⼈员,均不得报考。
三、招聘组织
省林业厅按照省⼈社厅的统⼀要求,会同所属事业单位实施公开招聘⼯作。
四、招聘程序
(⼀)公布招聘信息
即⽇起在辽宁⼈事考试()公布辽宁省林业厅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员计划信息表。
(⼆)报名及资格审查
1.报名时间
⾃公告之⽇起5个⼯作⽇。
2.报名
凡符合条件的应聘者可通过电⼦邮件报名,报名时请下载并如实填写《报名登记表》,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报名登记表》以电⼦邮件的形式发送给辽宁省林业厅外资项⽬办公室。
联系⼈:⽩⽼师、苏⽼师
联系电话:(024)86842201
电⼦信箱:******************
3.资格审查
时间:报名结束次⽇上午9时⾄11时。
地点:辽宁省林业厅外资项⽬办公室。
地址:沈阳市皇姑区长江街126号(富林酒店405房间)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林业厅行政公文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2009年修订)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林业厅行政公文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2009年修订)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宁省林业厅
•【公布日期】2009.04.24
•【字号】
•【施行日期】2009.05.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林业厅行政公文处理实施办
法》的通知
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
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家林业局行政公文处理办法》和《辽宁省行政机关公文格式细则》的规定和要求,结合省林业厅实际,对《辽宁省林业厅行政公文处理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将原来的七章五十五条,修订为九章六十八条,进一步增加了行政公文格式和规范公文报送工作等内容。现将修订后的《辽宁省林业厅行政公文处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OO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辽宁省林业厅行政公文处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省林业厅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促进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家林业局行政公文处理办法》和《辽宁省行政机关公文格式细则》的规定和要求,结合省林业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林业厅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省林业厅根据省政府赋予的职能,在行使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相互关联衔接、有序运转的工作。本办法适用于全厅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四条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执行政策、精简、高效、精益求精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统一,并严格执行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2022年辽宁省应急管理厅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公告【11人】
【导语】2022年辽宁省应急管理厅所属事业单位⼯作⼈员招聘公告【11⼈】已发布,络报名时间为:2022年1⽉6⽇9时⾄2022年1⽉16⽇17时,现将招聘公告原⽂发布如下:
辽宁省森林草原防灭⽕应急保障中⼼(辽宁省应急救援航空站)为辽宁省应急管理厅所属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单位⼈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辽宁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员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拟⾯向社会公开招聘⼯作⼈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招聘对象
符合报考基本条件和招聘岗位具体资格条件的普通⾼等院校2021年应届毕业⽣及社会在职、⾮在职⼈员。
⼆、招聘基本条件
(⼀)具有中华⼈民共和国国籍;
(⼆)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年满⼗⼋周岁,具有良好的品⾏;
(四)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和技能条件,适应岗位要求的⾝体条件;
(五)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详见《辽宁省森林草原防灭⽕应急保障中⼼公开招聘⼈员计划表》。
曾因犯罪受过各类刑事处罚,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的其他⼈员,均不得报考。
应聘⼈员年龄不超过35周岁(1986年1⽉1⽇及以后出⽣)。招聘岗位对年龄条件有特殊要求的,按岗位要求的年龄条件执⾏。
应聘⼈员⼯作经历、其他资格条件或相关资历的计算⽇期为报名起始之⽇。海外院校毕业⽣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应获得国家教育部认证。2021年普通⾼校应届毕业⽣可先⾏报名及考试,经考试、体检、考察、公⽰并于2021年12⽉31⽇之前取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可按规定聘⽤,否则不予聘⽤。
辽宁省财政厅、省林业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森林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省林业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森林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林业厅
•【公布日期】2010.07.21
•【字号】辽财债[2010]661号
•【施行日期】2010.07.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财政监督
正文
辽宁省财政厅、省林业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森林保险保费补贴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财债〔2010〕661号)
各市财政局、林业局,省直有关林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安华农业保险公司辽宁分公司:现将《辽宁省森林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厅。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林业厅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一日辽宁省森林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惠农政策,做好森林保险工作,规范和加强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中央财政森林保险保费补贴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09〕25号)和《财政部关于2010年度中央
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10〕4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森林保险保费补贴”,是指各级财政部门对确定的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开展的特定品种森林保险业务,按照保费的一定比例,为投保的林农、国有和集体林场、林业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投保户”)提供的补贴。
第三条森林保险应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量力而行、协同推进的原则。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驻沈厅直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的通报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驻沈厅直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的通报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辽林办字[2007]18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林业厅
【发布日期】2007.02.27
【实施日期】2007.02.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驻沈厅直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的通报
(辽林办字〔2007〕18号)
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
2月14-15日,按照厅领导的安排,厅办公室、监察室、计财处的有关负责同志组成厅安全生产检查组,对林职院、规划院、林科院、培训中心(长江街126号办公楼)、服务中心(长江街150号办公楼)、林产公司、沈阳天德人造板有限公司(隶属实验林场)等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受检单位的主要做法
(一)强化领导,落实责任。各单位对安全生产工作高度重视,都成立了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
工作的领导。林职院把安全工作当作头等大事来抓,成立了以安全生产管理为主要职责的“学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和“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委员会”,书记、院长任主任、分管副院长任副主任,并层层落实责任,分管副院长与各部门的行政一把手签订了消防安全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状,明确了各部门对安全工作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明晰了各部门安全工作责任及安全工作奖惩内容,严格实行一票否决制。同时,各部门又与所属科室、班组、实验室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状,真正把安全生产的责任落到实处。规划院、林科院、培训中心在每次中层干部会上都将安全生产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加以强调,切实把安全生产工作摆上了日程。林产公司、天德人造板有限公司也都落实了防火、防盗等安全生产的责任,确保万无一失。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省林业厅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省林业厅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方
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宁省林业厅
•【公布日期】2007.04.27
•【字号】辽林办字[2007]39号
•【施行日期】2007.04.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森林资源
正文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省林业厅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的通
知
(辽林办字〔2007〕39号)
厅内有关处室、厅直有关单位:
为加快全省林权登记发证工作进程,进一步提高林权登记发证工作质量,省厅制定了《省林业厅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二OO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省林业厅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
2007年是全省林改工作关键之年,也是推进全省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关键之年。为认真贯彻落实全省市林业局长会议和2007年第二次厅长办公会议的部署要求,确保年底完成林改林权登记发证率80%,当年退耕当年发证的工作目标,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主要任务
全年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点是林改确权发证和退耕还林林权登记发证。年底前全省集体林权主体改革登记发证率达到80%,退耕还林做到当年退耕当年发证。
二、实施步骤
1.组织发动。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林权登记发证管理工作的通知》,部署市、县加快推进各地林权登记发证工作。要求县(区)对林改和退耕还林外业结束的地块,以村为单位,逐组、逐户进行审核,验收合格后要及时发证、建档。
2.分工协作。召开省林业厅林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会议。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加强协作,推进工作。
3.督导检查。加强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指导监督。由资源处、林改办和退耕还林工程中心组成工作指导组,强化对各市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指导监督。
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事业单位考试真题
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事业单位考试真题第一部分常识判断
1.1928年6月,中国共产党在共产国际的帮助下在()举行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香港莫斯科上海柏林
A.上海
B.莫斯科
C.香港
D.柏林
【答案】:B
2.马克思把资本划分为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其意义在于:()
A.揭示了以生产资料形式存在的资本
B.为资本有机构成理论奠定了基础
C.揭示了以劳动力形式存在的资本
D.揭示了剩余价值的基本来源
【答案】:D
3.京剧《贵妃醉酒》根据哪部古代戏曲作品改编而成()。
A.《长恨歌》
B.《桃花扇》
C.《西厢记》
D.《长生殿》
【答案】:D
4.根据选举法,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产生。
A.间接选举
B.直接选举
1/ 15
C.上级任命
D.下级委派
【答案】:A
5.“决定”这一公文形式不适用于()。
A.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
B.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
C.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
D.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
【答案】:C
6.近期几家境外液晶面板企业,因在中国内地实施价格垄断被发改委依法查处,这几家企业依据晶体会议协商的价格或相互交换的有关信息,操纵市场价格,损害了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这几家液晶面板企业通过垄断高价占有了非垄断企业的部分利润
B.这几家液晶面板企业的价格垄断行为消除了竞争
C.这几家液晶面板企业的垄断价格等于生产成本加垄断利润
D.这几家液晶面板企业制定垄断价格的基础是价值规律
【答案】:A
7.著名的西双版纳泼水节一般是在每年的四月中旬,约在公元十二世纪末至十三世纪初经()随佛教传入。随着佛教在傣族地区影响的加深,泼水节成为一种民族习俗流传下来,又称()节。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辽宁省林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辽宁省林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
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林业管理
【发文字号】辽政办发[2000]74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0.10.25
【实施日期】2000.10.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辽宁省林业厅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0]74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辽宁省林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审核,并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辽宁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5号)和省委、省政府决定。设置辽宁省林业厅,正厅级建制。辽宁省林业厅是主管林业工作
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能
水利厅承担的在宜林地区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的政府职能。
(二)转变的职能
1.不再承担山区综合开发项目的审批职能。
2.不再承担森林和林木采伐更新方式及森林结构调整的审核职能。
3.将林地调查、定级、估价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承担。
4.将三北防护林工程建设事务性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承担。
5.取消对木材生产、木浆造纸、森林旅游、木本药材、林木花卉等林业产业的管理职能。
6.取消管理非统配木材和松香(含松脂)的经销职能。
7.取消规划指导林产品市场建设职能。
8.取消指导林业经济体制改革职能。
9.取消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村能源发展、农村综合开发和扶贫等组织指导工作职能。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林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我省森林生态环境建设、森林资源保护和国土绿化政策、法规,并监督实施。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辽林字[2009]11号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正文:
----------------------------------------------------------------------------------------------------------------------------------------------------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辽林字〔2009〕11号)
各市林业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直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中央中央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深化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在规范完善主体改革的基础上,重点推进配套改革,现就我省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总体目标
用5年左右的时间,通过完善政策、健全服务、规范管理,初步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现代化林业体制,逐步达到森林资源增长、林业经济发展、林农收入增加、森林生态良好、林区社会和谐的目标。具体工作概括为:一个抓住、两个健全、三个扩大、四项制度、五项措施。
一个抓住
就是抓住主体改革规范收尾。一是进一步加大林权纠纷调处力度。对本次林改前的不规范流转留下的后遗症和历史遗留的林权纠纷等问题,要求各地都要建立党委、政府领导下的法院、检察院等多部门参加的林权纠纷调处联席会议制度。对各种林权纠纷,要加大排查力度,一件一件的研究,逐步加以解决,明确权属。二是加快林权证发放。要集中人力物力,采取有效措施,尽快将林权证发放到位。三是加快建立和规范林改档案。要按照省林业厅和省档案局联合下发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市、县、乡、村四级建档,按照县、乡、村三级建立林改专业技术档案,市建立文书档案的要求,抓紧建立和完善。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辽林字〔2012〕26号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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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辽林字〔2012〕26号
各市、绥中县、昌图县林业局,厅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全省公益林和天然林管理,省林业厅研究制定了《辽宁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辽宁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实施细则
根据《辽宁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辽林办字[2018]3号)修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辽宁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58号),切实加强我省生态公益林和天然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现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生态公益林是指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包括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无立木林地和宜林地。纳入省级天然林保护范围的天然商品林参照省级公益林管理。
第三条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遵循政府主导、统一规划、分级管理、保育结合、依法补偿的原则,按照生态优先、严格保护、积极营造、科学经营、合理利用的要求开展各项工作。
第四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生态公益
关于《林业局所属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方案》的说明(精简篇)
关于《林业局所属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方案》的说明
关于《林业局所属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方案》的说明
根据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精神,现对《林业局所属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说明如下:一、基本情况市林业局现有科级事业单位个,事业编制823名,其中,财政核拨16名,财政核补19名,经费自筹788名。实有200人(在编171人,聘用29人)。《方案》要求保留1个单位,调整8个单位,整合、重组3个单位。调整后,要求核定总编制135名,其中财政补助事业编制135名(公益一类51名,公益二类84名),经费自理事业编制0名。二、关于任务调整将市林业局目前实际承担的造林绿化总体规划和设计职责交给事业单位承担;加强对生态公益林的管护和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的建设、管理,加强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防控工作,加强林业信息、技术、科研服务等工作。三、关于改革内容我局属下目前共有个科级事业单位(其中一个属于挂靠性质,没有专门编制),在我局这次拟定的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方案中,除1个单位保留外,其他单位都不同程度地进行了改革调整(或名称更改,或职能、编制调整,或机构整合等),改革调整后变为10个事业单位,具体如下:(一)XX市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正科级。现有事业编制3名(财政核拨3名、财政核补0名),实有在编3人,其中站长1名(由市林业局总工程师兼任)。 1、机构调整及名称变更。根据职能调整后的需要,要求更名为XX市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站。 2、主要任务及分类。主要调整为:负责重点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程组织实施与监督;处置全市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和重大外来有害生物灾害应急事件。根据其职能任务,定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正科级。定为公益一类的理由:(1)《森林法实施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植物检疫实施办法》、《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赋予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行政执法和行政管理职能。(2)市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的工作任务和工作实践,体现其具有行政类事业单位性质,包括有:林业有害生物检疫、防治管理的行政决策、行政许可、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行政监督等,目前是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3)从当前生态防灾减灾形势和我市林业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林业厅直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林业厅直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
见的通知
正文:
----------------------------------------------------------------------------------------------------------------------------------------------------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林业厅直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厅直各单位: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辽宁省人事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辽人发〔2008〕15号)和《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辽宁省人事厅关于全省事业单位实施岗位设置管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辽人发〔2008〕16号)文件精神,结合省林业厅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关于辽宁省林业厅直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关于辽宁省林业厅直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
根据《辽宁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辽人发〔2008〕1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关于全省事业单位实施岗位设置管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辽人发〔2008〕16号),以下简称《处理意见》,为做好我厅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结合林业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及对象
1.厅直属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拨款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厅直属事业单位,都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林业厅政务网站信息发布规范的通知-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林业厅政务网站信息发布规范的通知
正文:
----------------------------------------------------------------------------------------------------------------------------------------------------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林业厅政务网站信息发布规范的通知
各市林业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
《辽宁省林业厅政务网站信息发布规范》已经辽宁省林业厅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六月二日
辽宁省林业厅政务网站信息发布规范
为加强辽宁省林业厅政务网站建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辽宁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辽宁省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大林业政务信息发布力度,规范辽宁林业政务信息发布程序,增强林业信息的时效性和准确性,提高林业信息的发布质量,特制订本规范。
一、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辽宁省林业厅政务网站群(包括厅机关和厅直各单位及各市、县林业局子网站)信息的采编、审核和发布。
二、采编原则
1. 坚持以正面宣传为主,积极发挥正确舆论导向的原则。
2. 坚持紧密围绕林业中心工作,服务林业发展全局的原则。
3. 坚持突出实效性、确保准确性、把握敏感性、体现艺术性的原则。
4. 坚持合法、便民和保密性的原则。
三、信息内容
1. 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的信息应围绕全厅的中心工作展开,主要包括造林绿化、林权改革、林业经济、资源管护、科技兴林、政策法规、林业基层基础建设和林业行风建设等。宣传国家林业局和省委、省政府对我省林业建设的重要部署、重大决策、工作要求;全省林业建设中涌现的先进经验、先进事迹。
辽宁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辽林办字〔2018〕3号
辽宁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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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辽林办字〔2018〕3号
各市林业局、厅机关各处室、省森林公安局、厅直各单位:
根据《辽宁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辽政办明电[2017]56号)要求,按照“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原则,省厅决定对《辽宁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体林产权制度的意见》(辽林办字[2006]76号)等2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现通知如下:
一、《辽宁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辽林办字〔2006〕76号)
1. 删除第十四条。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二、关于印发《辽宁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辽林字[2012]26号)
1. 将第二条中“本细则所称生态公益林是指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公益林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修改为:“本细则所称生态公益林是指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2. 将第七条中“省林业厅设立省生态公益林项目中心;”修改为:“省林业厅设立省生态公益林管理中心;”。
3. 将第八条中“负责本级管理范围内的管护队伍建设、人员招聘及考核工作;”修改为:“负责本级管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调整辽宁省凭证运输木材(树木)名录的通知-辽林字[2013]35号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调整辽宁省凭证运输木材(树木)名录的通知
正文:
----------------------------------------------------------------------------------------------------------------------------------------------------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调整辽宁省凭证运输木材(树木)名录的通知
(辽林字〔2013〕35号)
各市、绥中县、昌图县林业局,厅机关有关处室、森林公安局、厅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林业局关于规范木材运输检查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13〕96号)精神,依据《辽宁省森林法实施实施办法》规定及《辽宁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林业厅关于做好“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发〔2011〕32号)要求,省林业厅对2012年公布的《辽宁省凭证运输木材名录》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辽宁省凭证运输木材(树木)名录》(详见附件)予以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执行。其中,木制家具及工艺品成品、半成品和苗圃地苗木不再列入凭证运输及检查范围。运输进口且直达进口目的地的木材不需办理木材运输证明。需要再次运输的进口木材,凭进口木材合法来源证明和检疫证明办理木材运输证明。辽宁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凭证运输木材名录的通知》(辽林办字〔2012〕169号)同时废止。
辽宁省林业厅
2013年9月29日
附件:
辽宁省凭证运输木材(树木)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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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填表说明:此表须如实填写,并须与所报考的岗位条件相符,如不相符,将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后果由本人负责。
二、个人声明:此表所填的内容及提供报考所需的证件材料真实有效,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将由本人负责。
三、此表一式三份,正反面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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