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林业厅所属事业单位
辽宁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实施细则实用一份
辽宁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实施细则实用一份辽宁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实施细则 1第一条为了加强森林和野生动类型自然保护区的管理,保护自然资源,改善生态环境,根据__批准由林业部公布的《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结合辽宁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辽宁省境内的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均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各级林业行政部门是自然保护区的主管机关。
第四条对自然保护区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自然保护区分为国家自然保护区和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地方自然保护区。
地方自然保护区的划定,由各级林业行政部门分别按《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七条规定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由市、县批准的,须报省林业厅备案。
自然保护区性质的改变和范围的'调整,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条各级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机构是隶属于同级林业行政部门的事业单位,其主要任务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自然保护区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规章;(二)对植物、动物、土壤、气象和地质等进行科学研究和观测,探索自然演变规律和合理利用动植物资源的途径;(三)拯救濒于绝灭的动植物物种,驯养、繁育珍贵稀有和有特殊价值的野生动植物。
第六条自然保护区分为核心区和实验区。
核心区只供进行科学研究和观测。
不准采捕动植物,不准放牧、采石、采砂、挖土、垦殖及从事其它有碍自然资源保护管理的活动。
实验区除按《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执行外,对林木可以进行卫生伐、抚育和小面积的更新改造。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采集标本、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拍摄影(视)片、登山等活动,必须按自然保护区和动植物保护的分级管理权限,报经主管部门批准。
对新发现的物种,严禁采捕。
对发现者应予表彰或奖励。
在自然保护区从事上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有关法令和规章,服从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并要交纳保护管理费。
辽宁省林业厅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
根据省政府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员⼯作有关规定,国家公务员考试现将辽宁省林业厅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作⼈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招聘单位 辽宁省林业厅外资项⽬办公室 ⼆、招聘条件 1.要求2011年森林培育专业应届博⼠研究⽣; 2.通过英语六级考试; 3.男性,可以适应野外⼯程项⽬管理。
应聘以上岗位⼈员,除符合上述表中规定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具有良好的品⾏、具备岗位所需专业和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体条件; 5.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曾因犯罪受过各类刑事处罚,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的其他⼈员,均不得报考。
三、招聘组织 省林业厅按照省⼈社厅的统⼀要求,会同所属事业单位实施公开招聘⼯作。
四、招聘程序 (⼀)公布招聘信息 即⽇起在辽宁⼈事考试()公布辽宁省林业厅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员计划信息表。
(⼆)报名及资格审查 1.报名时间 ⾃公告之⽇起5个⼯作⽇。
2.报名 凡符合条件的应聘者可通过电⼦邮件报名,报名时请下载并如实填写《报名登记表》,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报名登记表》以电⼦邮件的形式发送给辽宁省林业厅外资项⽬办公室。
联系⼈:⽩⽼师、苏⽼师 联系电话:(024)86842201 电⼦信箱:****************** 3.资格审查 时间:报名结束次⽇上午9时⾄11时。
地点:辽宁省林业厅外资项⽬办公室。
地址:沈阳市皇姑区长江街126号(富林酒店405房间) 内容:报名者的⾝份证、毕业证、学位证书、和招聘岗位所需的其它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份)。
并准备近期正⾯免冠⼆⼨彩⾊照⽚2张。
(三)⾯试 采⽤结构化⾯试,⾯试成绩总分为100分,⾯试时间为每⼈15分钟,低于60分的不被录取。
⾯试结束后,按⾯试成绩从⾼到低的顺序确定参加体检⼈员。
(四)体检 由省林业厅会同⽤⼈单位按照招聘岗位数额的1:1⽐例确定参加体检⼈选,共同组织体检⼯作。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辽林字[2009]11号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正文:----------------------------------------------------------------------------------------------------------------------------------------------------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辽林字〔2009〕11号)各市林业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直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中央中央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深化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在规范完善主体改革的基础上,重点推进配套改革,现就我省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总体目标用5年左右的时间,通过完善政策、健全服务、规范管理,初步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现代化林业体制,逐步达到森林资源增长、林业经济发展、林农收入增加、森林生态良好、林区社会和谐的目标。
具体工作概括为:一个抓住、两个健全、三个扩大、四项制度、五项措施。
一个抓住就是抓住主体改革规范收尾。
一是进一步加大林权纠纷调处力度。
对本次林改前的不规范流转留下的后遗症和历史遗留的林权纠纷等问题,要求各地都要建立党委、政府领导下的法院、检察院等多部门参加的林权纠纷调处联席会议制度。
对各种林权纠纷,要加大排查力度,一件一件的研究,逐步加以解决,明确权属。
二是加快林权证发放。
要集中人力物力,采取有效措施,尽快将林权证发放到位。
三是加快建立和规范林改档案。
要按照省林业厅和省档案局联合下发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市、县、乡、村四级建档,按照县、乡、村三级建立林改专业技术档案,市建立文书档案的要求,抓紧建立和完善。
要做到有存放场所、专柜保管,有专兼职人员管理。
2009年建档达标率要达到90%以上。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辽林字〔2012〕26号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辽林字〔2012〕26号各市、绥中县、昌图县林业局,厅直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辽宁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全省公益林和天然林管理,省林业厅研究制定了《辽宁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辽宁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实施细则根据《辽宁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辽林办字[2018]3号)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辽宁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58号),切实加强我省生态公益林和天然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现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生态公益林是指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包括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无立木林地和宜林地。
纳入省级天然林保护范围的天然商品林参照省级公益林管理。
第三条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遵循政府主导、统一规划、分级管理、保育结合、依法补偿的原则,按照生态优先、严格保护、积极营造、科学经营、合理利用的要求开展各项工作。
第四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生态公益林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和检查监督,实行工作目标责任制。
第五条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资金,各级生态公益林管理机构的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要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管理职责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态公益林建设和保护工作的领导,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领导为主要责任人,实行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四落实,层层签订责任状,确立各方责、权、利相统一的关系。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林业厅政务网站信息发布规范的通知-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林业厅政务网站信息发布规范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林业厅政务网站信息发布规范的通知各市林业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辽宁省林业厅政务网站信息发布规范》已经辽宁省林业厅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六月二日辽宁省林业厅政务网站信息发布规范为加强辽宁省林业厅政务网站建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辽宁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辽宁省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大林业政务信息发布力度,规范辽宁林业政务信息发布程序,增强林业信息的时效性和准确性,提高林业信息的发布质量,特制订本规范。
一、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辽宁省林业厅政务网站群(包括厅机关和厅直各单位及各市、县林业局子网站)信息的采编、审核和发布。
二、采编原则1. 坚持以正面宣传为主,积极发挥正确舆论导向的原则。
2. 坚持紧密围绕林业中心工作,服务林业发展全局的原则。
3. 坚持突出实效性、确保准确性、把握敏感性、体现艺术性的原则。
4. 坚持合法、便民和保密性的原则。
三、信息内容1. 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的信息应围绕全厅的中心工作展开,主要包括造林绿化、林权改革、林业经济、资源管护、科技兴林、政策法规、林业基层基础建设和林业行风建设等。
宣传国家林业局和省委、省政府对我省林业建设的重要部署、重大决策、工作要求;全省林业建设中涌现的先进经验、先进事迹。
2. 各市、县的信息应重点反映各地党委、政府关于林业工作的重大决策,发展林业的重大举措;林业重要工作进展情况;各地贯彻落实省厅有关工作部署落实情况;典型经验、先进人物(经省级或省级以上机构认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带有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各项林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综合性情况反馈等。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林业厅直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林业厅直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林业厅直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直各单位:根据《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辽宁省人事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辽人发〔2008〕15号)和《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辽宁省人事厅关于全省事业单位实施岗位设置管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辽人发〔2008〕16号)文件精神,结合省林业厅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关于辽宁省林业厅直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四月二十八日关于辽宁省林业厅直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根据《辽宁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辽人发〔2008〕1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关于全省事业单位实施岗位设置管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辽人发〔2008〕16号),以下简称《处理意见》,为做好我厅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结合林业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及对象1.厅直属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拨款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厅直属事业单位,都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2.厅直属事业单位现有在编在册在岗的各类人员都纳入岗位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岗位设置类别3.厅直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以下简称三类岗位)。
4.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和从事一般性的普通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调整辽宁省凭证运输木材(树木)名录的通知-辽林字[2013]35号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调整辽宁省凭证运输木材(树木)名录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调整辽宁省凭证运输木材(树木)名录的通知(辽林字〔2013〕35号)各市、绥中县、昌图县林业局,厅机关有关处室、森林公安局、厅直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林业局关于规范木材运输检查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13〕96号)精神,依据《辽宁省森林法实施实施办法》规定及《辽宁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林业厅关于做好“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发〔2011〕32号)要求,省林业厅对2012年公布的《辽宁省凭证运输木材名录》进行了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辽宁省凭证运输木材(树木)名录》(详见附件)予以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执行。
其中,木制家具及工艺品成品、半成品和苗圃地苗木不再列入凭证运输及检查范围。
运输进口且直达进口目的地的木材不需办理木材运输证明。
需要再次运输的进口木材,凭进口木材合法来源证明和检疫证明办理木材运输证明。
辽宁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凭证运输木材名录的通知》(辽林办字〔2012〕169号)同时废止。
辽宁省林业厅2013年9月29日附件:辽宁省凭证运输木材(树木)名录1.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所列的原木、原条、锯材。
2. 单板,指接板(集成材),细木工板,未抠槽或刨光的地板毛料。
3. 木片(包括颗粒状削片),木炭,托盘,大柴。
4. 采挖移植的树木。
5. 需要再次运输的进口木材。
——结束——。
2014辽宁省林业厅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61人公告
辽宁中公教育:
更多公务员资料详情:/?wt.mc_id=bk6403 2014辽宁省林业厅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61人公告
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人社厅”)《关于印发〈2014年省政府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人社〔2014〕33号),现将辽宁省林业厅所属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招聘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六)具备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曾因犯罪受过各类刑事处罚,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人员,均不得报考。
报考人员不得报考聘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招聘职位。
二、 招聘计划及具体条件
招聘计划及具体条件请下载:
1.省林业厅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计划信息表
2.《省林业厅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报名登记表》(以下简称“报名登记表”)。
三、招聘组织方式
招聘硕士研究生及以下学历的岗位招聘采取考试考核方式;招聘博士研究生学历岗位的招聘采取考核方式。
省林业厅按照省人社厅的统一要求,会同用人单位组织公开招聘的笔试、面试、考核等项工作。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辽宁省林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辽宁省林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10.25•【字号】辽政办发[2000]74号•【施行日期】2000.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辽宁省林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辽政办发[2000]74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辽宁省林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辽宁省林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辽宁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5号)和省委、省政府决定。
设置辽宁省林业厅,正厅级建制。
辽宁省林业厅是主管林业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入的职能水利厅承担的在宜林地区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的政府职能。
(二)转变的职能1.不再承担山区综合开发项目的审批职能。
2.不再承担森林和林木采伐更新方式及森林结构调整的审核职能。
3.将林地调查、定级、估价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承担。
4.将三北防护林工程建设事务性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承担。
5.取消对木材生产、木浆造纸、森林旅游、木本药材、林木花卉等林业产业的管理职能。
6.取消管理非统配木材和松香(含松脂)的经销职能。
7.取消规划指导林产品市场建设职能。
8.取消指导林业经济体制改革职能。
9.取消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村能源发展、农村综合开发和扶贫等组织指导工作职能。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林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我省森林生态环境建设、森林资源保护和国土绿化政策、法规,并监督实施。
(二)拟定全省林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管理省级林业资金;监督全省林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三)组织开展植树造林和封山育林工作;编制全省全民义务植树发展规划和重点绿化工程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防沙、治沙工作;负责防治荒漠化有关国际公约在我省的履约实施工作;指导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及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07.01.10•【字号】辽林办字[2007]5号•【施行日期】2007.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辽林办字〔2007〕5号)厅机有关处室、厅直有关单位: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全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辽财综〔2006〕917号)精神,省厅决定在全厅范围内组织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开展本次资产清查工作的重要意义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是全面摸清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数量、状况,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合理优化配置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工作。
同时将为各单位建立资产管理基础数据库提供初始数据,为科学编制部门预算和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创造有利条件。
二、认真组织开展好本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本次资产清查以2006年12月31日为清查基准日,具体工作时间为2006年12月22日至2007年6月30日。
各单位要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改革的总体工作要求和《辽宁省林业厅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方案》的要求认真开展好本次资产清查工作。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资产清查工作顺利完成省厅成立由副厅长侯喜丰任组长,厅计财处、办公室、监察处、人教处为成员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厅计财处,计财处处长任办公室主任。
资产清查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本次资产清查工作。
资产清查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单位要加强领导,提高认识,认真做好准备,精心组织实施清查,狠抓工作落实,确保清查结果真实、可靠,全面、完整,切实做到账账、账实相符。
保质保量地按期完成资产清查各项工作任务。
省厅将对本次资产清查工作进行总结。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林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林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11•【字号】辽政办发[2009]44号•【施行日期】2009.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林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辽政办发〔2009〕44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辽宁省林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六月十一日辽宁省林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4号),设立辽宁省林业厅,正厅级建制,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组织指导林业改革和农村林业发展,依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的合法权益的职责。
(三)加强保护和合理开发森林、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优化配置林业资源,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的职责;加强全省湿地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林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我省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相关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起草相关法规并监督实施。
组织拟订有关地方标准和规程并指导实施。
组织开展全省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和荒漠的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估,并统一发布相关信息。
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
(二)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省造林绿化工作。
制定全省造林绿化的指导性计划,拟订相关地方标准和规程并监督执行,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造林绿化工作。
承担辽宁省绿化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林业厅行政公文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2006年修订)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林业厅行政公文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2006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06.09.19•【字号】辽林字[2006]35号•【施行日期】2006.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林业厅行政公文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辽林字〔2006〕35号)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家林业局行政公文处理办法》和省政府办公厅有关公文处理的规定,结合省林业厅实际,对《辽宁省林业厅行政公文处理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辽宁省林业厅行政公文处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附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行政机关公文格式细则》的通知(辽政办发〔2004〕52号)(略)二OO六年九月十九日辽宁省林业厅行政公文处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一、为使省林业厅机关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家林业局行政公文处理办法》和省政府办公厅有关公文处理的规定和要求,结合省林业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省林业厅公文是省林业厅根据省政府赋予的职能,在行使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三、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并严格执行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保密规定。
四、公文处理要充分利用现代化办公手段,逐步实现公文印制、办理、储存、检索等环节的自动化。
五、省林业厅各处室(含厅直各单位,下同)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遵守本办法并加强对本处室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六、省林业厅办公室是省林业厅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机关公文的处理工作;各处室主要负责人要负责本处室的公文初审工作。
第二章公文种类七、行政公文(以下简称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命令(令)适用于发布行政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
辽宁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辽宁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8.01.17•【字号】辽林办字〔2018〕2号•【施行日期】2018.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辽宁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辽林办字〔2018〕2号各市林业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直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2016〕34号)精神,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6〕66号)和省物价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政府法制办《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委<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辽价发〔2017〕104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要求,为规范政府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推进林业事业的有序发展,省林业厅决定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现结合林业工作实际情况,提出要求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认真组织学习《实施细则》为保障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顺利开展,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效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从审查机制和程序、审查标准、社会监督、责任追究等方面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相关规定进行了解释和细化,是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制定机关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约束,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和实用性。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直有关单位要结合国发〔2016〕34号、辽政发〔2016〕66号等文件认真组织学习《实施细则》,不断提升公平竞争审查意识,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
特别是业务工作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相关处室、单位,要学深学透、全面掌握。
二、全面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一)严格审查增量。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林业厅办公自动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林业厅办公自动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林业管理【发文字号】辽林办字[2006]20号【发布部门】辽宁省林业厅【发布日期】2006.03.08【实施日期】2006.03.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林业厅办公自动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林办字〔2006〕20号)厅机关各处室、厅直有关单位:为切实加强省林业厅办公自动化工作,省林业厅决定对行政处室、厅直单位的有关工作部署、政务调度和公文处理、信息传递,以及部分档案查询等工作,自下发通知之日起,利用厅办公自动化网络实行无纸化办公。
现印发《辽宁省林业厅办公自动化管理暂行办法》,请链入厅办公自动化网的处室、单位切实加强领导,明确具体责任,认真贯彻执行;各处室、单位的办公自动化管理员(名单附后)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认真遵照此办法做好办公自动化管理工作,确保省林业厅政令畅通,为进一步提高厅机关建设水平做出积极的贡献。
二00六年三月八日辽宁省林业厅办公自动化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省林业厅办公自动化工作,切实提高全厅电子政务建设水平,结合厅办公自动化网络的实际功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厅办公自动化是全厅电子政务建设中的重要基础工作。
省厅有关工作部署、政务调度和公文处理、信息传递,以及部分档案查询等工作依托厅办公自动化网络(厅政务办公内网),实现网络化、无纸化,加快办公自动化进程。
第三条厅办公自动化成员单位由厅机关行政处室和入厅办公自动化网络的厅直单位组成(下称成员单位)。
第四条厅领导、各成员单位及负责同志、工作人员都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办公自动化内容第五条运用办公自动化网络实行公文处理无纸化。
各成员单位进行公文拟稿、负责人审签,相关部门会签、办公室审核、厅领导审定,文件编号、文稿排版、文字校对、缮印发布等公文处理环节,利用厅办公自动化计算机软件辅助运行,停止运行纸式公文处理模式。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在厅直属科研院所开展“科技产业年”活动的通知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在厅直属科研院所开展“科技产业年”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06.07.10•【字号】辽林办字[2006]83号•【施行日期】2006.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在厅直属科研院所开展“科技产业年”活动的通知(辽林办字〔2006〕83号)厅直各科研院所:为认真贯彻落实全省科学技术大会精神,省林业厅决定在厅直科研单位实施“科技产业年”活动,促进林业科研单位增强自身发展实力,积极为全省林业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发挥科技支撑作用,为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做出新的贡献。
一、实施“科技产业年”活动的重要意义科技成果转化率低是我国各级政府所属科研单位目前存在的共性问题,在我省更是严重制约厅直科研单位发展科技产业的瓶颈问题。
通过实施“科技产业年”活动,实行产业依靠科技、科技促进产业的发展战略,充分依靠先进的科学技术,进一步加快产品开发,促进林业科技产业取得新发展,真正实现林业科技服务于辽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于林业两大体系建设、增强自身能力,对促进全省林业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指导思想、目标、原则和步骤(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林业产业项目为载体,以科技创新为依托,以参与市场竞争为目标,以加快自身发展为目的,积极促进科研院所各项事业的不断发展,为全省林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二)活动目标利用3-5年时间,在为全省林业建设和辽宁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同时,创立一批有市场竞争能力的产业项目,进一步增强科研院所自身实力。
(三)活动原则实施“科技进步年”活动要坚持四结合、四促进原则。
一是结合全省经济社会的发展,促进区域财政增收、农民脱贫致富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是结合“十一五”期间全省林业发展战略布局,促进辽东林地经济开发、辽西北防沙治沙、辽中南村屯绿化及其他产业与生态工程效益的不断提高。
辽宁省林业厅办公室转发国家林业局关于换发《林业行政执法证》的通知
辽宁省林业厅办公室转发国家林业局关于换发《林业行政执法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07.06.14•【字号】辽林办字[2007]55号•【施行日期】2007.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辽宁省林业厅办公室转发国家林业局关于换发《林业行政执法证》的通知(辽林办字〔2007〕55号)各市林业局,厅内有关处室、厅直有关单位:根据国家林业局开展《林业行政执法证》换发和申领工作部署,自2008年1月1日起,各级林业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时,必须持有并按规定出示统一换发的新版《林业行政执法证》。
现将《国家林业局关于换发〈林业行政执法证〉的通知》(林策发〔2007〕13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具体要求如下:一、各市、各单位要认真对待此项工作,加强领导,认真组织,严格把关,确保换发工作的顺利完成。
各市林业主管部门接到本通知后,应当迅速转发至所属县级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做好《林业行政执法证》换发和申领的准备工作。
二、各市、各单位要指定一人专门负责系统管理工作,于7月6日前将管理员姓名、职务、单位、联系方式和无上网能力的县(区)数量统计结果报送政策法规处。
并将县级系统管理员情况一并报省厅备案。
三、各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和厅直单位的登陆用户名和初始密码,待“全国林业行政执法人员管理系统”使用培训班结束后下发使用。
四、各市、各有关单位务于8月6日之前完成信息采集和提交工作。
各市林业局做好县区发证工作的预审提交和本级提交工作;厅直各有关执法单位负责本单位执法人员信息的采集和提交工作。
书面信息需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
由管理员统一录入、上传。
联系人:张丽秋联系电话:************二OO七年六月十四日。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林业厅政务工作督办督查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林业厅政务工作督办督查办法》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林业厅政务工作督办督查办法》的通知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切实抓好工作落实的意见》(国办发〔2008〕120号)精神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的要求,进一步促进政务督办督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省林业厅研究制定了《辽宁省林业厅政务工作督办督查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00九年四月七日辽宁省林业厅政务工作督办督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上级机关和厅党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全面落实,进一步促进政务督办督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切实抓好工作落实的意见》(国办发〔2008〕120号)精神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以及厅党组的要求,结合我厅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督办督查的原则:(一)领导授权原则。
督办工作以调查了解、监督检查和反馈情况为主。
要严格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根据领导授权开展工作。
(二)实事求是原则。
督查人员要全面、准确地了解情况,讲真话,报实情。
要善于发现和勇于反映工作落实中需要上级机关解决的带有全局性、倾向性的问题。
(三)注重实效原则。
要把注重实效作为督办督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贯穿于督办工作的全过程。
要讲效率、求质量、重效果,防止和克服形式主义。
(四)公道正派原则。
督办人员要本着对党、对人民负责的精神,勇于坚持真理,坚持原则,公道正派,不徇私情。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务督办督查事项,主要包括:(一)省委、省政府、国家林业局等上级机关要求贯彻落实的重大决策、决议和重要工作部署以及交办的工作;(二)上级机关和本厅领导同志的批示件(包括领导同志在文件、报刊、资料、简报及个人信件上的批示);(三)省委督察室、省政府督察室、国家林业局办公室下达的督办任务;(四)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五)全省性重要会议工作部署及决定事项;(六)厅党组会、厅务会、厅长办公会等会议确定的重要事项;(七)厅领导同志到基层调研、现场办公决定事项;(八)每年确定的年度重点工作及各季度重点工作;(九)群众来信来访有关重要事项;(十)安全生产及应急处置工作;(十一)其他需要督办的事项。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林业系统新闻发布实施办法》的通知-辽林办字[2006]92号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林业系统新闻发布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林业系统新闻发布实施办法》的通知(辽林办字〔2006〕92号)各市林业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政府新闻发布制度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06〕19号)和《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新闻发布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林宣发〔2006〕119号)精神,省林业厅制定了《辽宁省林业系统新闻发布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市将贯彻落实情况于8月底前报到省林业厅宣传办公室。
二00六年七月二十七日电话:************电子信箱:*******************辽宁省林业系统新闻发布实施办法为使林业新闻发布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提高林业工作水平和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政府新闻发布制度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06〕19号)和《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新闻发布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林宣发〔2006〕119号)精神,结合全省林业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林业新闻发布工作的原则和要求加强新闻发布工作,是推进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提高执政能力的重要措施;是推进林业政务公开,提高政务工作透明度,加强林业主管部门自身建设的重要方式;是推进林业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展示全省林业系统良好形象的重要途径。
其主要工作原则和要求:(一)林业新闻发布工作,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坚持贴近林业、贴近实际、贴近生活,做到全面、准确、主动、及时;坚持以正面宣传为主,正确把握和引导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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