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家庭暴力中受虐杀人的法律责任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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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母案总结范文

杀母案总结范文

一、案件背景近年来,我国社会治安状况总体稳定,但各类刑事案件仍然时有发生。

其中,杀母案因其残忍、恶劣的性质,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本文将对一起典型的杀母案进行总结,以期提高公众对家庭暴力和心理健康问题的认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案件经过2019年,某市发生了一起令人痛心的杀母案。

犯罪嫌疑人李某,因家庭矛盾与母亲产生争执,一时冲动,竟持刀将母亲杀害。

案件发生后,社会舆论哗然,人们对李某的行为表示强烈谴责。

(一)家庭矛盾据了解,李某与母亲关系紧张,矛盾主要源于家庭教育、生活习惯等方面。

母亲对李某要求严格,导致李某心理压力较大。

随着时间的推移,矛盾逐渐升级,最终导致了悲剧的发生。

(二)犯罪过程案发当晚,李某与母亲因琐事发生争执。

在情绪激动的情况下,李某拿起厨房的菜刀,朝母亲头部连砍数刀。

母亲受伤后,李某并未停止犯罪,而是继续对其进行攻击,直至母亲死亡。

随后,李某将母亲的尸体藏匿于家中,企图逃避警方追捕。

(三)作案动机经调查,李某作案动机复杂。

一方面,家庭矛盾是导致犯罪的主要原因;另一方面,李某自身心理素质较差,缺乏自我控制能力,在情绪失控的情况下,做出了极端行为。

三、案件处理案件发生后,警方迅速展开侦查,将犯罪嫌疑人李某抓获归案。

经审理,法院依法对李某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并赔偿母亲家属经济损失。

四、案件启示(一)加强家庭教育家庭教育是培养孩子健全人格的重要环节。

家长应关注孩子的心理健康,尊重孩子的个性,引导孩子正确处理家庭矛盾。

(二)提高心理健康意识心理健康问题不容忽视。

社会应加强对心理健康知识的普及,提高公众的心理健康意识,使人们在遇到心理困扰时能够及时寻求帮助。

(三)强化法律法规宣传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使人们在遇到家庭矛盾时,能够依法维护自身权益,避免因一时冲动而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

五、总结杀母案的发生,给我们敲响了警钟。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家庭和谐是社会稳定的基础。

家庭暴力下受暴女性犯罪量刑问题的相关思考

家庭暴力下受暴女性犯罪量刑问题的相关思考
第1 2期 ( 第 4 总 8期 )
No 2 G n r sp y hl o h o
21 第 1 00年 2期
No.1 2 201 0
家庭暴力下受暴女性犯罪量刑问题的相关思考
李 小芹
( 中央 民族 大 学 北 京 10 8 ) 00 6 摘要: 家庭 暴 力 , 别是 针 对 妇 女 的 家庭 暴 力是 一 个 国 际 性 问题 。近 年 来 , 特 家庭 暴 力 在 我 国 已成 为社 会 的 一 个 热点问题 , 家庭暴力 下受暴女性犯 罪问题也 日益受到关注。现今 , 多起 受虐妇女 以暴 制暴的案件在 学术界 引起 了激 烈争论 , 对现行 司法体制也形成 了不小的冲击。而实践 中 , 针对 同一类案件 , 法院作 出的判决却是 大相径庭。那 么, 在量刑时应该考虑我们 能否将其 受暴 的情 况作 为法定 的从 轻、 减轻或 免除 处罚的量刑 情节? 司法界 观点 不一。本
( ) 点 二 特
( ) 罪类 型 1犯 家庭 暴力 导致 受暴 女 性 犯 罪 的总 量 呈 上 升 趋 势 , 严 重 暴 力 犯 罪表 现 突 出 , 多 数 女 性 是 在 长 期 遭 受 家 庭 暴 大
力的情况下 , 最终采 取 以致暴 的手段 , 对施 暴人 实施犯 罪行为 。在实 践 中, 罪类型 主要 体现在 故 意杀 人 、 犯 故 意伤害 、 投毒 、 放火 和爆炸等 涉及 人身 安全的犯罪 , 现 表 出 犯 罪性 质 的严 重 性 。 ( ) 罪 动机 2犯 受暴 女性 长期处于家庭暴力 的 阴影 之下 , 身心受 到 极大的伤害。长期 遭受 暴力 的女性 多数 在精 神上 处 于 惶恐 和惊 吓中 , 在一 定程 度上 丧失 了 自信 和 自尊 , 性格 敏感 、 脆弱 、 僻 、 孤 自我封 闭 。同时 由于各方 面 的原 因 , 或者 没 有 , 者 无 法 寻 求 社 会 或 法 律 的 帮 助 , 了摆 脱 或 为 家庭 暴 力 使 自己免 受 暴 力 的 威 胁 和 侵 害 , 暴 女 性 最 终 受 实施 了犯罪行 为。可见其 犯罪 动机 是在 自己的合法 权 益、 人身安全 受到严重 侵 害时产 生 的, 目的是为 了维 护 自身的安全 , 一般 而言 , 受暴 女性罪犯 的主观恶 性不大 ,

论家庭暴力的法律分析

论家庭暴力的法律分析

论家庭暴力的法律分析引言家庭暴力是一种严重的社会问题,在不同国家和文化中都被广泛关注。

作为一种违法行为,家庭暴力在法律层面上受到严格的制约和处罚。

本文将对家庭暴力的定义、法律框架和对家庭暴力的法律处理进行探讨和分析。

家庭暴力的定义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实施或威胁实施身体、心理或经济上的虐待行为。

这些行为可能导致受害者身心受损甚至危及生命。

家庭暴力通常发生在亲密关系中,包括夫妻、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

它可以体现在不同形式的暴力行为,如言语辱骂、打击、恐吓、限制自由、财产侵害等。

国际法在国际层面上,家庭暴力被视为侵犯人权的行为,违反了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等国际人权法律文件。

这些国际法律文件明确规定了对家庭暴力的制止和惩治。

国家法不同国家对家庭暴力有不同的立法和法律处理方式。

以中国为例,家庭暴力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规范和约束。

该法律定义了家庭暴力的范围和性质,并为受害者提供了法律保护和支持。

家庭暴力的违法性分析家庭暴力行为涉及了多个法律领域的违法行为,包括刑法、民法和家庭法。

在刑法上,家庭暴力属于对人身安全的侵害和侵权行为。

根据不同国家的法律规定,家庭暴力可以被归类为各种罪行,如虐待、伤害或侵犯人身自由等。

这些罪行在法律上都被视为违法行为,必须受到刑事责任和处罚。

民法违法性通过家庭暴力行为造成的身体损害,受害者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获得经济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民法在此方面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护,以确保受害者的权益得到维护。

家庭法违法性家庭暴力也涉及到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

家庭法律制度通常会对家庭暴力提供特定的保护措施,如禁止令、保护令和临时庇护。

这些措施旨在帮助受害者脱离暴力环境,保护其身心健康和安全。

家庭暴力的法律处理对家庭暴力的法律处理通常包括预防、制止和惩治三个方面。

预防预防家庭暴力需要加强社会教育和宣传,倡导性别平等和家庭和谐的观念。

学校和社区应提供相关培训和教育,以提高公众对家庭暴力的认识和了解。

探究受虐妇女弑夫行为的量刑

探究受虐妇女弑夫行为的量刑
[参 考 文 献 ]
[1]杨佳. 受虐妇 女 杀 夫 案 的 量 刑 问 题 研 究[D]. 哈 尔 滨 商 业 大
学,2018.
[2]张霞. 家庭暴力下受暴女性杀夫行为轻刑化研究[D]. 安徽大
学,2017.
我国对于受虐妇女杀夫案一般都以故意杀人罪定 罪,但在量刑上标准不一,从有期徒刑缓期执行到死刑 缓期二年执行都存在判决,且此类案件一般都会经二 审终审,上诉率高说明被告人很难服从一审判决; 二审 改判率也 很 高,说 明 各 级 法 院 的 量 刑 标 准 也 不 一 样。 此类案件存在众多情节较轻的情形,下文将对受虐妇 女弑夫案中量刑方面存在的问题加以阐述,希望对以 后的案件有所借鉴。
·250·
2019 年 06 月( 中) 法制博览 法 律 经 纬
探究受虐妇女弑夫行为的量刑
于立芳 兰州大学,甘肃 兰州 730000
摘 要: 近年来,受虐妇女“以暴制暴”杀死丈夫的事件屡见不鲜。对于此事件中的杀人行为该如何定罪量刑成为各地各级司法机关
的难题,因我国没有明文规定,各地相似案件的定罪量刑标准不一,所以当事人之间的相对公平难以保证。
本文认为被害人存在的明显过错必须具备以下条 件: ( 1) 被害人对其配偶或配偶的家人或配偶及其家 人使用暴力,导致他们受伤或同时使他们的生命安全 遭受威胁。( 2) 受虐妇女杀死被害人的情形发生在自 己被殴打,身体遭受损伤的时候。( 3) 受虐妇女自己 本身不存在过错。国家司法机关在对受虐妇女杀夫案 作出判决时应考虑被害方的过错,对受虐妇女做出从 轻减轻的判决,给他们一个较为公正的判决。
二、受虐 妇 女 故 意 杀 人 案 不 同 于 一 般 的 故 意 杀
人案
本文认为受虐妇女杀人案与一般的故意杀人案具 有一下不同之处: ( 1) 被害人与行为者之间的关系不 同。受虐妇女故意杀人案中,行为者( 受虐妇女) 杀死 的是自己的丈夫,两者之间为夫妻关系; 一般故意杀人 案中,行为者与被害人往往是邻里关系、家庭关系、毫 无关系等,他们之间的关系明显没有前者之间那么亲 密。( 2) 行为者的主观恶性不同。前者的主观恶性较 小,而后者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较大。( 3) 行为者的行 为目的不同。受虐妇女杀夫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她 自己的人身安全或者为了保护其家人的人身安全。但

反家庭暴力的法律论文:反家庭暴力的法律分析

反家庭暴力的法律论文:反家庭暴力的法律分析

反家庭暴力的法律论文:反家庭暴力的法律分析摘要: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觉醒,家庭暴力—这个曾被视为私权领域的“家务事”渐渐引起人们的关注,各国纷纷加强对其的立法。

面对我国家庭暴力严峻的现实状况,法律更应为受害者提供有效的保护。

关键字:家庭暴力以暴制暴法律救济反家庭暴力法家庭是组成社会的基本细胞,是一个本应温馨和睦的空间,然而它却不时被内部成员的暴力所侵蚀。

据调查发现,我国每年约有40万个家庭解体,1/4缘于家庭暴力,并且因家庭暴力引发的社会问题不断升级,自杀、他杀、以暴制暴等现象层出不穷,故保障人权共建和谐不可忽视反家庭暴力。

摆脱家庭暴力之困境,法律救济至关重要。

一、家庭暴力的特征幸福的家庭是相似的,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幸,家庭暴力导致众多家庭的不幸。

随着人们对家庭暴力的关注,家庭暴力的特征渐渐为人所认知:(一)家庭暴力的广泛性国内外的研究表明,家庭暴力的发生不受地域、经济发展和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存在于不同国家、地区、民族、种族、学历等人群中,并且它并不像通常所认为的—家庭暴力是文化素质低的特有产物,近年来高层次家庭暴力现象呈上升趋势,施暴者中教授、博士等高素质人才不在少数。

(二) 家庭暴力的隐蔽性家庭暴力的隐蔽性主要表现在:一方面家庭暴力发生在具有婚姻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间,发生在家里,地方隐蔽鲜为人知;另一方面,施暴者担心影响形象极力隐瞒自己的行为,而受害者受传统文化影响,认为“家丑不可外扬”,不到万不得已也绝不向外透漏自己的悲惨经历。

(三)家庭暴力诱因的多样性在我国家庭暴力的存在与激化有其特定的原因,如男权文化、夫权思想的根深蒂固。

同时家庭经济困难及男女收入不平衡、婚外情等都是众所周知的家庭暴力诱因。

家庭暴力另一重要诱因—精神暴力即表现为对对方漠不关心,将语言交流降到最低程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等也渐渐引起人们的关注。

(四)家庭暴力的严重危害性家庭暴力并不是人们所认为的“夫妻小打小闹”,而是轻则眼青鼻肿,重则伤及生命,严重侵犯受害者健康权、生命权等基本人权的大事。

对于家庭暴力中“以暴制暴”行为的刑法学研究

对于家庭暴力中“以暴制暴”行为的刑法学研究

对于家庭暴力中“以暴制暴”行为的刑法学研究作者:臧萌来源:《法制与社会》2019年第28期摘要近年来,暴力妇女抵抗家庭暴力所形成的各种罪过不断增加。

由于在家庭暴力的特殊环境中,暴力妇女抵抗家庭暴力的难以被认为是合法的辩解。

司法实践中的过度量刑既不契合大众的正义感触,也不契合公正与人民的利益。

在今日的司法实践中,在家庭暴力案件中,构成暴力犯罪的一方经常因蓄意杀人或故意伤害而被判刑和判刑。

在刑法范畴,对于这些主体是否都适用于此类指控和量刑标准,存在不同意见。

因此,本文对此问题进行了研究,最后提出了可行的建议,希望能为未来相关工作的开展提供帮助。

关键词家庭暴力以暴制暴正当防卫作者简介:臧萌,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办公室干警。

中图分类号:D92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 ;DOI:10.19387/ki.1009-0592.2019.10.099正当防卫作为国家赋予公民的一种权利,在实践中被广泛用于在面临紧迫不合法侵权时制止不合法侵权。

但是,当合法的过防和家庭暴力相结合时,他们将面临新的困难和使用困难。

家庭暴力是家庭内部的暴力行为,这种行为给受害妇女造成了严峻的身心伤害,并对其他家庭成员产生了不可磨灭的负面影响。

它甚至直接影响到家庭调和与社会稳定。

(一)家庭暴力概述歌德曾经说过,“和平的暴力有两种,即法律和礼仪”。

家庭暴力作为当前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违背了法律和礼仪。

由于经济和文明要素的影响,不同国家对家庭暴力的界说不同。

加拿大将家庭暴力界说为“使用罪犯的肋骨,优待,懒散或疏忽来危害受害者的心思和身体完整性或其权力,安闲和情感的行为。

”《美国家庭暴力标准法》规定,家庭暴力是对成员的暴力行为。

家庭成员,并对他们形成身体损害或惊骇。

2001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实施后,“家庭暴力”一词在我国法令中初次出现,其中第3条明确禁止家庭暴力。

论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对家暴受虐儿童的保护

论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对家暴受虐儿童的保护

论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对家暴受虐儿童的保护尤玉婷【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庭暴力法》)从家庭暴力的预防、发现、事后处置等方面对儿童利益的保护做出了积极的规定,但本次立法缺少儿童视角,未设立家暴受虐儿童保护专章,未充分体现对儿童利益特殊保护的原则。

为更好地保护儿童权益,从实体视角对《反家庭暴力法》提出增加儿童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类型、建立完善的强制报告制度、建立专门的儿童庇护所、建立国家监护制度、明确对受虐儿童隐私权的保护等建议;从程序视角提出完善家事法庭的建设、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建立专门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等建议。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ti-Domestic ViolenceLaw”(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Domestic Vio-lence Law”)in our country gives positive provisions for prevention,discovery and after-violence disposal to protect the interests of the children,but the legislation lacks the children's perspective,not establishing the chapter of children's family violence protection.The relevant provisions of children's family violence are involved in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of adult family violence and do not fully reflect the special protection principle for the interests of the children.To better protect the rights of children,this thesis proposes the addition of relevant chapters from the enti-ty perspective,including children family violence types,establishment of perfect mandatory reporting system,es-tablishment of specialized children'sshelter,establishment of national guardianship system,and clearing the protec-tion of the privacy right to the abused children.This thesis also putsforward proposals to improve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family court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procedures,the procuratorial organs filed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the establishment of civil evidence rules of special recommendations.【期刊名称】《镇江高专学报》【年(卷),期】2016(029)003【总页数】4页(P87-90)【关键词】《反家庭暴力法》;儿童家庭暴力;强制报告;儿童庇护所;家事法庭【作者】尤玉婷【作者单位】扬州大学法学院,江苏扬州 225127【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2.71.1 有利于完善儿童保护的立法体系,增强执法力度在《反家庭暴力法》出台前,我国对儿童权益保护的规定集中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等法律中,笔者对这些法律做一梳理后发现,散见于各个部门法的对儿童权益保护有关表述只停留在一种想保护的意愿的宣示性表达,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规定,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但对家庭暴力救济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1]。

对家暴受虐妇女杀夫案件量刑的实证分析--以某省女子监狱24起案例为样本

对家暴受虐妇女杀夫案件量刑的实证分析--以某省女子监狱24起案例为样本

《犯罪研究》2019年第5期实践探索对家暴受虐妇女杀夫案件量刑的实证分析——以某省女子监狱24起案例为样本李波阳贾敏**李波阳,甘肃政法大学公安分院教授。

贾敏,甘肃政法大学公安分院2018级侦査学硕士研究生。

本文系甘肃政法大学 重大项目“酌定量刑情节作用机制实证研究”(项目号2016XZD06)课题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内容摘要:通过梳理某省女子监狱24起因受家庭暴力杀夫判刑的案件,发现存在整体 量刑过重、刑期差异较大、假释较少等突出问题.此类案件通常以故意杀人罪量刑,没有 充分考虑妇女受虐事实,显然与罪责罚相适应原则不符,也没有很好地践行刑法谦抑性原 则.通过分析当前量刑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应适当考虑被害人过错及受虐妇女综合症表现, 正确认定正当防卫,进一步明确量刑起点和基准刑,贯彻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公正合理量 刑,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关键词:家庭暴力;受虐妇女;量刑在现代法治社会,家庭暴力案件仍然普遍存在,尤其集中在农村。

2016年我国颁布实 施了《反家庭暴力法》,这部法律通过填补我国家庭暴力立法方面的空白对这类行为进行法 律规制,但此类案件的发生仍然层出不穷。

很多长期遭受凌辱、毒打的妇女不堪忍受家庭 暴力选择自杀或者杀夫来寻求解脱,此类案件不能简单定义为一般的杀人案件而不加区别 地罪量刑,更多应该考虑被害人过错因素,根据具体案情有区别地现轻刑化。

案件中的受 虐妇女既是犯罪人同时也是受害人,具有社会危害性不大、人身危险性较小的特点,一律 按照普通杀人案件判处较重刑罚不仅不能很好地挥刑罚的目的,还会带来很多社会问题。

量刑问题具有实践性,因此本文主要采用实证研究方法。

由于受虐妇女杀夫案件的犯罪人 是女性,而这些妇女的刑事判决书能够直观表现出量刑情况,所以本文以某省女子监狱中 部分受虐妇女杀夫案件的判决书为对象,旨在发现受虐妇女杀夫案件量刑中存在的问题。

通过分析某省女子监狱近十年受虐妇女杀夫案件的判决书可以发现,近十年中,受虐妇女 杀夫案件的刑罚总体上有减轻的趋势,但是仍然存在量刑过重、量刑的刑期差异较大、适 用缓刑较少等问题。

杀夫杀妻量刑标准

杀夫杀妻量刑标准

杀夫杀妻量刑标准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家庭暴力事件也逐渐凸显出来。

其中,夫妻之间的杀人案件时有发生。

在这些案件中,如何确定合理的量刑标准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任何一起杀人案件都是不可饶恕的罪行。

但在夫妻之间的杀人案件中,因涉及到夫妻关系,必须考虑到一定的特殊性。

一般情况下,对于夫杀妻或妻杀夫的案件,应当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来确定量刑标准。

如果是因为一时冲动或者情感纠葛导致的杀人,应当从轻处罚,但必须保证对于罪行的惩罚力度,以维护法律的公正性和尊严性。

如果夫妻之间的杀人案件属于有预谋性的,或者情节特别恶劣,比如酒后斗殴致人身亡等,应当从重处罚,以示对于罪行的严肃态度。

总之,对于夫妻之间的杀人案件,应当在保证法律的公正性和尊严性的基础上,考虑到其特殊性,确定合理的量刑标准,以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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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婚姻家庭矛盾引发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

因婚姻家庭矛盾引发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

因婚姻家庭矛盾引发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刘某故意伤害案裁判要旨对因婚姻家庭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要综合全案情况考虑,对具有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事责任的情节应酌情从宽处罚。

案情被告人刘某于2009年12月15日22时许,在其暂住的北京市丰台区南宫建筑公司民工宿舍平房内,因感情问题与其丈夫程某发生口角。

争吵中刘某持剪刀刺扎程某胸部右侧锁骨上方,造成程某右锁骨下动脉破裂及右肺上叶破裂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刘某作案后于当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裁判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不能正确处理婚姻家庭矛盾,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

刘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达成和解,故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根据被告人刘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一审宣判后,公诉机关未抗诉,被告人未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据有关数据统计,我国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致死的案件占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的60%左右。

人民法院依法正确好处理上述案件,对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少杀、慎杀,控制死刑适用及维护社会和谐安定都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是我国一贯的刑事政策。

人民法院在办理刑事案件,特别是办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的刑事案件过程中,本着惩治与宽大相结合的原则,根据案件不同情况,适时依法对此类案件作出公正判决,确保了社会稳定和经济建设的持续发展,为和谐社会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随着社会形势、治安刑事的重大变化,呼唤社会管理、刑事政策与时俱进发展创新的声音日渐高涨。

被家暴怎么追究刑事责任

被家暴怎么追究刑事责任

Don't think that doing something that seems trivial with your whole heart is a waste. Small things are done handily, and big things will come naturally.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被家暴怎么追究刑事责任导读:1、虐待罪。

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引起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2、侮辱罪。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

3、故意伤害罪。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被家暴怎么追究刑事责任严重的家庭暴力会构成刑法中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侮辱罪等罪。

1、虐待罪。

家庭暴力实施者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强迫超体力劳动、限制自由等方式,从肉体、精神上摧残、折磨,情节恶劣的,构成“虐待罪”,应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引起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2、侮辱罪。

家庭暴力实施者使用暴力公然贬低其他家庭成员人格,破坏其名誉,情节严重的,构成侮辱罪,应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

3、故意伤害罪。

家庭暴力实施者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构成故意伤害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4、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根据法律法规,家庭暴力实施者以暴力手段干涉家庭成员结婚和离婚自由的,同样触犯刑法,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二、家暴问题在法律上面如何认定1、一般认定家庭暴力需要主张家庭暴力的一方负责举证,有证据就可以认定。

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制

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制

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制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发生的一种暴力行为。

这种行为涵盖了心理暴力,身体暴力,性侵犯和经济控制等形式。

家庭暴力在不同的家庭中普遍存在,对受害者的身心健康造成了极大的摧残,许多人在经历了家庭暴力后都感到无助和恐惧。

因此,大部分地区都已制定了有关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制,以保护那些遭受家庭暴力的人们,并惩罚施暴者。

在中国,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文件。

这些法律文件规定了家庭暴力的范围、受害者的权利以及施暴者的惩罚。

接下来,我们将介绍家庭暴力法律规制的具体内容。

一、家庭暴力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发生的一种恶性侵犯行为,包括身体、心理、性侵犯和经济控制等形式。

家庭成员包括夫妻、亲属、祖父母、子女、外祖父母、外孙女等。

二、受害者的权利家庭成员在受到家庭暴力时,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律规定受害者有权利获得到法律帮助和保护,具体包括:1. 受害者有权申请紧急保护令。

紧急保护令可以规定暂时脱离施暴者,保护受害者的安全和财产。

2. 受害者有权申请法律援助。

如果受害者无力承担诉讼费用,法院将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3. 受害者有权获得医疗和心理援助。

医院将为受害者提供急救和治疗,并提供心理援助,以帮助受害者恢复身心健康。

三、施暴者的惩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施暴者的惩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1. 提供教育和法律援助。

对于通过家庭暴力而被发现的人,公安机关应该对其进行惩罚,同时向其提供法律教育和心理援助。

2. 罚款。

对于被判定有家庭暴力行为的人,法律规定其应该受到罚款的惩罚,并根据行为的严重性,处以不同的罚款金额。

3. 拘留。

在家庭暴力导致轻微伤害或其他较为轻微的后果时,法律规定可以采取拘留的手段进行惩罚。

4. 刑事处罚。

如果家庭暴力导致严重后果,如致死、致残或其他严重后果,施暴者将受到刑事处罚,通常是徒刑。

法律案例分析--因婚姻家庭矛盾激化引发的惨案

法律案例分析--因婚姻家庭矛盾激化引发的惨案

法律案例分析--因婚姻家庭矛盾激化引发的惨案一、案例简介被告人黄某与丈夫唐某(男,殁年69岁)结婚40余年,因性格不合及相互猜疑对方有生活作风问题等原因,两人经常争吵,黄某曾喝农药试图自杀、要求离婚均未果,造成黄某对唐某积怨已久。

2017年2月21日凌晨5时左右,黄某因琐事在位于镇某街某组老宅西头房内与唐某发生口角,后其乘唐某不备,持斧头将其脑后部砍伤,见唐某呼救,又持斧头、菜刀、镰刀等对唐某头面部、身上、下身等多处砍杀直至唐某死亡。

当天上午,黄某因对唐某怨恨未消,又返回老宅持上述工具对唐某砍杀数刀。

2月22日夜,被告人黄某再次至老宅内,将唐某尸体肢解后掩埋在自家院内西南角枯井处。

2月23日下午,黄某在女儿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经鉴定,唐某符合颈动脉离断致大出血合并颅脑损伤死亡。

二、典型意义本案是典型的因婚姻家庭矛盾激化引发的惨案,且作案手段残忍,在命案防控案例中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

综合分析发案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家庭责任缺乏是产生婚姻家庭矛盾的主要原因。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感情基础薄弱,婚后为家庭琐事时常争吵,未能相互忍让和宽容,致使家庭矛盾不断升级。

黄某与唐某虽然结婚40余年,但因婚前没有感情基础,婚后经常吵架,黄某曾喝农药自杀或要求离婚。

二是家庭观念淡薄,双方互不信任。

唐某喜欢唠叨,经常骂人,而黄某则在发生争吵时会动手打人,双方长期怀疑对方与他人有不正当性关系。

2、法律意识淡薄是产生最后结局的必然结果。

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未走调解渠道。

案件发生原因纯属家庭纠纷,如果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或相关机构说服教育,讲明事理,家庭矛盾有可能缓解,不至于产生恶劣后果。

二是未走诉讼渠道。

家庭矛盾愈演愈烈,达到不可调和的地步,理应求助法律诉讼解决争端,但当事人都缺乏法律意识,导致矛盾恶化。

三是遇事冲动,不惜以身试法。

案件的被告人,遇到问题不能冷静思考,更不懂得依靠法律化解矛盾,首先想到的是靠暴力解决,暴力的介入往往导致矛盾的进一步升级甚至演变成恶性事件。

家庭暴力分析及防治的法律思考

家庭暴力分析及防治的法律思考

摘要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敦睦、安宁的家庭关系,不仅是每个家庭成员人生幸福的重要内容,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底之一。

值得存眷的是,关于家庭暴力问题的法律理论研究及司法实践,已经日益成为我国法律工作的热点。

家庭暴力作为一个全球性的社会现象,是家庭成员中的一方对另一方施暴的行为,是一方动用武力和权利来控制另一方的行为。

其最主要的受害者是女性。

不仅直接对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构成严重伤害和威胁,而且还破坏了家庭的不变和安宁,这是与和谐社会的开展要求背道而驰的。

2000年新发布的婚姻法中已把“禁止家庭暴力〞作为重要条文载入此中,这意味着“家庭暴力〞不仅仅是一种社会现象,已经作为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

为了赐与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更全面、更具体、更适当的协助以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必需成立法律、社会、心理各层面的社会撑持体系。

以引起全社会的共同存眷。

关键词:家庭暴力现状危害成因群防群治一、家庭暴力的内涵及特征一〕国外和国内的不同认识在国外,关于家庭暴力的研究及立法较我国进行得早,并已经有了多年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

有代表性的,如英国学者认为:“家庭暴力是指男性伴侣为了支配和控制女性,在他们关系存续期间或终止之后对女性所施行的暴力和虐待行为〞。

从英国学者不雅点看出:“家庭〞不仅指有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的生活共同体,而且还包罗同居关系及婚姻关系终止后呈现的暴力行为,“暴力〞主要指男性对女性实施的有害行为。

在我国,一般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在以婚姻,血缘和法律关系为根底而构成的家庭中,家庭成员以暴力、胁迫、摧残、熬煎或其它手段侵害家庭成员身体、精神和性等人身权利的强暴行为。

二〕社会学的认识社会学者认为:家庭暴力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社会问题。

要有效遏止家庭暴力,必需在点窜现有法律的同时,开展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反家庭暴力公众运动,通过培训、宣传等社会手段改变传统文化中的性别歧视,转变社会公众对家庭暴力的认识。

为家庭暴力受害者〔主要是妇女〕提供有效的社会救助,以及增进两性在家庭内部的平等,将反对家庭暴力作为维护家庭的敦睦与社会和谐的重要内容。

棒棍下的救赎——从家暴中受虐儿童司法保护机制研究出发

棒棍下的救赎——从家暴中受虐儿童司法保护机制研究出发
得刑 罚 ,主 要 目的 是 为 r制 止 虐 待 行 为 ,于是 在 庭 审 的 心 理

由于我 国传统文化 的影 响 ,加上 我国对受虐儿童的人权 保 障意识的缺乏以及现行 的司法保护 机制上的严重不足 ,受 虐儿童的保 护现状非常不尽人意。
( 一 )现 行 立 法 保 护 的 相 对 滞 后
博弈 中一直处于攻击和 防守 的徘徊状 态 ,这一状况使法官很 难对一些事实做出准确判断 。 最后是判决难 。有 调研 发现 ,虐待案件绝大多数都是 以 调解或者撤诉结案 。尽管法律规定 了在某 此. 情况下可 以剥夺 父母 的监护权 ,但 实践操作 中 ,这样 的判决结果 很难 实现。 因为一旦剥夺 了父母对孩 子的监护权 ,受虐儿童 以后 的衣食 住行很难解决 ,这无疑将受虐儿童置于另外一个火坑 。
首先是立 案难 。虐待罪一般属于告诉才处理 的案件 , 不 满1 4周 岁的儿 童是没有 独立 的诉 讼能力 的 ,侵权人 一般又 是其法定 代理人 ,被侵权人 的近亲 属一般不 会来法 院告 诉 , 所以法院受理虐待案件 的非 常少。就算有其近亲属告诉 ,但 由于很多情况下 自诉人 提供 的证据达不到立案 的标准 ,无法 证明伤害 的事实存 在。公诉 案件也同样如此 ,只有符合 了要 求才能予 以立案 。然而事实上 ,对于儿童受虐案件 ,证据往 往 比较匮乏 ,甚至 在性 虐待的案件 中,有些儿童根本不 知道 自己受到 了伤 害 ,于是 很多儿童受虐案件被挡在 了冰冷 的程 序前 。 其次是庭 审难 。一 是庭审 中证 据认 定难。 自诉 案件 中,

( 二 )司法 实践 运 行 的 相 对 保 守
第一 ,缺少受虐儿童人身安全保护 的替代性监护制 度及 专 门机构 。调研发 现 ,就算 是受虐儿童 已经致残 ,法 院也没 有取消父母 的监护 权。虽说 按照相关 的法律规定 ,受虐儿 童 除 了父母之外 ,还 有近亲属等可 以监护 ,但如果他们都 没有 能力或者 不愿 监护 ,就只能要求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 ,或 未成年人住所 地居 民委员会 、村 民委员会承担监护 职责 ,可 是 ,这些组织 没有固定经费来源及专 门人员 ,不具备 实际监 护能力 ,这对 于受虐儿童的保护显然也是无效 的。受虐儿童 没有 专门的保 护机构 ,只能呆在原来 的生 活环境 ,继续 承受 着煎 熬。 第二 ,缺乏受虐儿 童国家救 济制 度。受虐儿童是被害人 中的特殊群体 ,其 以后生存 、生 活的所有 经济来源可能就是 那个 施虐者 。如果案件进入 司法程序 ,那 么他 ( 她 )也等于 将 自己或者家人陷入 了另外 的地 狱。尽管 中央政法委等八部 委下发 了 《 关于开 展刑事被 害人救助 工作 的若 干意见 》 ,但 其 中没有 明确未成年被 害人 的救 济责任 、条件及标准 ,而且 由于各地经济水平及 司法 资源的限制 ,实践操作 的标准及成 效也相 差甚远 ,大部分地 区只有 民政 部 门进 行适 当的救 济 。 救济 的方式也 比较单一 。 二、建立我国受虐儿童司法保护机制的基本法理依据

丈夫刺死辱妻者致一死三伤,法院判丈夫正当防卫无罪

丈夫刺死辱妻者致一死三伤,法院判丈夫正当防卫无罪

丈夫刺死辱妻者致一死三伤,法院判丈夫正当防卫无罪编者按:于欢案二审已经落下帷幕,法院最终认定于欢成立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其五年有期徒刑。

同样是造成侮辱自己亲人的人一死多伤,三亚市的两级法院却顶住了被害人、检察院的多方压力,坚持对实施伤害行为的丈夫作出无罪判决。

并在终审判决书中载明“作为一个男人,一个丈夫,在自己的妻子被调戏,自己被辱骂并被围殴之时,用小刀刺、划正在围殴其的容浪等人,符合特殊防卫的条件”。

尽管两案在案情上有所区别,于欢在实施伤害行为时并未被被害人围殴,因此在防卫的紧迫性和必要性上的确应当商榷,但在下面的判例中,三亚法院判决书的说理部分充分了结合了法理与情理,亦确实值得肯定。

被告人陈天杰犯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2016)琼02刑终28号抗诉机关(原公诉机关)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XX,男,黎族,1991年3月7日出生,住乐东黎族自治县千家镇XX村民委员会X组,农民。

系本案被害人。

原审被告人陈天杰,男,1986年11月14日出生于重庆市云阳县,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重庆市云阳县养鹿乡XX村XX组XX号,捕前住三亚市荔枝沟XXXX附近出租屋,建筑工人。

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3月13日被抓获并于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被逮捕。

2016年1月9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北平,重庆周立太(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审理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天杰犯故意伤害罪暨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6年1月6日作出(2014)城刑初字第7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原公诉机关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三亚市人民检察院支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的抗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三亚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海涛出庭履行职务。

原审被告人陈天杰及其辩护人张北平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论配偶暴力中受虐妇女杀夫案的量刑

论配偶暴力中受虐妇女杀夫案的量刑

高于 1 2 8 人, 也就是说有一半以上 的杀夫女犯是因 为忍受不 了来 自 丈夫( 男友 ) 的虐待而杀死对方 的。
( 二) 我 国对受 虐杀 夫妇 女 的量刑 现状
对于受虐妇女杀夫案 , 因承办法官对家庭暴力 行为认识不 同 , 量刑各异 : 从死刑 、 无期 徒刑 、 有期 徒刑监禁执行 到缓刑 , 量刑差距相当大 , 情节却很 相似。在 已有判例中 , 目前 了解判决最轻的是北京 妇女李某因不堪前夫骚扰 , 用铁锤砸死对方被判处
1 0 01 01
针对妻子的配偶暴力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形式 ,
世界 各 国普遍存 在 。配 偶暴 力 的危害 主要 表现 为手
的女J l 生 犯 罪人 员每 年 以 2 0 %至 3 0 %的速度 上升 。 而
段残酷 、 后果严重 、 危害时间长。 长期遭受配偶暴力 的受虐妇女可能在沉默中爆发 , 由于种种原 因发生

庭暴力导致的以暴制暴而犯罪。 ” 辽宁省鞍山市妇 联 统计 : “ 6 0 %的女刑 事犯 罪人 员是 因不堪 忍 受家庭 暴力而导致 以暴制暴的恶性案件。” [ 5 1
笔 者 对 四川 省某 女 子监 狱 的调查 结 果 也证 明 , 遭受 家庭 暴 力是 大 部分 妇女 杀 害 、 伤 害被 害人 的主
“ 2 3 7 个女犯家庭存在家庭暴力问题 , 其中 1 2 5 人的
犯 罪 直 接 与家 庭 暴 力 有 关 , 9 3人 长期 受 丈 夫 的殴
打 、虐待 ; 6 2 人因抗拒家庭暴力犯故意杀人罪。” [ 3 1
福 州 市 妇 联对 女 监 重 型 犯 的调 查 发 现 , “ 监 狱 里 犯 有重伤害 、 杀 人 罪 的 女性 罪 犯 , 大约 8 0 %是 因 为 家

浅析家庭暴力中的正当防卫权

浅析家庭暴力中的正当防卫权

浅析家庭暴力中的正当防卫权摘要:本文以两个判例为背景,从受虐妇女综合症视角,对我国家庭暴力中的正当防卫权进行理性分析。

通过对“家庭暴力”、“正当防卫”、“受虐妇女综合症”概念及特征的阐释,为优化我国正当防卫制度提出建议。

关键词:正当防卫权;家庭暴力;受虐妇女综合症近年来,家庭暴力的现象在我国不断发生和蔓延, 解体家庭中有1/4起因于家庭暴力,[1]因家庭暴力引发的伤害甚至杀人等刑事案件屡见不鲜,给司法实践带来了新的困扰。

本文试图对家庭暴力中妇女的正当防卫权进行讨论,以寻找司法公正与保护家庭暴力中受虐妇女的平衡点。

伴随问题的提出,笔者引入两个判例:(一)2003年1月17日,河北省宁晋县苏家庄乡东马庄村发生了一起杀人案,在丈夫暴力阴影下生活了12年的刘栓霞,用事先准备好的14瓶毒鼠强放在杂面糊里,摊成了咸食饼给丈夫张军水吃,张吃后中毒抢救无效死亡。

[2]宁晋县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经审理,宁晋县法院认为刘栓霞杀人动机的形成,是因为丈夫张军水长年家庭暴力所致。

刘栓霞犯罪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不大。

7月10日,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刘栓霞有期徒刑12年。

(二)1995年2月,在台湾地区也发生了一起相似的案件,有硕士学历的大陆新娘赵岩冰,因丈夫长期家暴愤而杀夫。

[3]一审法官因此认定,赵岩冰早有受虐妇女的创伤症候群,平日相信丈夫确会杀死她,她的行为该当正当防卫,可阻却违法,不过,她杀死人,已逾越正当防卫手段的必要程度,已属防卫过当。

仅判刑1年零6个月,赵上诉坚称是义愤杀人,请求免刑。

但台湾高等法院认为,赵虽符合正当防卫,但防卫过当而杀人,不宜免刑,只可减轻其刑。

相比两地判决,处罚轻重悬殊巨大,其中主要原因是能否认定受暴妇女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行为。

这就需要我们把家庭暴力与正当防卫结合考虑。

一、如何认定正当防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杭州杀妻案法律知识点

杭州杀妻案法律知识点

杭州杀妻案法律知识点杭州杀妻案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在这起案件中,一名丈夫因涉嫌杀害妻子而被起诉。

这样的悲剧引发了公众对家庭暴力、婚姻关系以及法律在其中的作用的思考。

本文将围绕“杭州杀妻案”展开讨论,列举相关的法律知识点,帮助我们更好地了解案件,并进一步探讨如何预防和应对类似事件的发生。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婚姻关系中的家庭暴力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而杀妻案则是家庭暴力的最极端形式。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故意杀人罪是一个严重的犯罪行为,如果罪行成立,犯罪嫌疑人将面临法律的严惩。

其次,我们需要了解婚姻关系中的家庭暴力问题。

家庭暴力并不限于肢体上的伤害,还包括言语、心理上的虐待。

在杀妻案中,据报道,丈夫在夫妻关系中多次使用暴力,并威胁妻子的生命安全,最终导致悲剧的发生。

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将其视为家庭暴力的一种极端表现。

与此相关的是婚姻法中对家庭暴力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章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婚姻关系中的家庭暴力是丈夫和妻子都应该尽量避免的行为,双方有权利要求对方立即停止暴力行为。

如果家庭暴力情况较为严重,被害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要求采取保护措施。

如果婚姻关系无法再修复,受害人也可以向法院提出离婚申请。

然而,我们也要注意,在处理类似案件时,法律并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

刑法和婚姻法提供了保护受害人的制度和措施,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些障碍。

例如,受害人可能因为婚姻的依赖和经济的困境而无法离婚或采取其他适当的行动。

此外,由于家庭暴力问题常常存在证据不足的困难,一些案件可能无法得到应有的惩罚。

因此,为了更好地预防和应对家庭暴力问题,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治理措施。

一个重要的方面是加强社会对家庭暴力问题的关注和意识。

政府可以通过开展宣传活动、提供相关的教育和培训,增加公众对家庭暴力问题的认识和了解。

同时,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家庭暴力的预防和处理机制,提供积极的法律援助和咨询服务,帮助受害人尽早摆脱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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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初 衷相 背离 。
关键词 : 家庭暴力 ; 受虐杀人; 受虐妇女综合症 ; 严相济刑事政策 宽 摘 要: 从刑事法律角度关注 因家庭暴力 导致 杀人 的这 一特 殊刑 事犯罪人 群 , 受虐 人杀人量刑 一般都较 从 重 的立场 出发 , 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及我 国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 鉴国外的“ 借 受虐妇女综合症” 理论 , 充分考 虑杀人 的动机和原 因, 寻求 一种符合我 国立法精神 的处理 思路和制度模式。 中图分 类号 :9 3 9 D 1 .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6 2- 75(00 0 02 o 17 4 5 2妇 女综 合 症 ” 论是 形 成 于西 方 受 理 国家 , 家庭 暴力 的受 害一 方并 不 一 定是 妇女 , 可 而且 还 能是 老人 和孩子 , 时甚 至也 可 能是 男性 , 有 另外 我 国现 行 的法定证 据 中并 无 专家证 言这 一 类型 , 以 “ 所 受虐 妇 女综 合症 ” 这一理 论并 不能 在 我 国全部 适用 , 是其 中 但 也有 一些合 理部 分值得 在我 国刑 事 司法 中借 鉴 : 先 , 首 “ 力循环 ” 一特 征说 明受虐 者面 临施暴 者 的不法 侵 暴 这 害是连续性 、 紧迫性和长期性的; 其次, 苛求受虐者在 施暴者 开始 实施家庭 暴 力时 进行 防卫才 符合 防卫 的时 机条 件 , 不符 合常理 , 并 受虐 者 与施 暴者 一般 在 力量 对 比上都 比较悬 殊 , 暴时 , 在施 受虐 者 一般 根本 无 法或 是 不敢进 行 防 卫 ; 次 , 于 遭受 连 续性 、 再 对 紧迫 性 和长 期 性不法 侵害 的受 虐 者 , 承认 施 暴 者 的不 法 侵 害行 为 不 已经着 手实施 , 者 现 实 对她 们 合 法 权 益 的威 胁 已经 或 迫在眉睫, 不给予受虐者相应的救济制度 , 明显与罪责 刑 相适应 和刑 法 面 前 人 人 平 等 的基 本 原 则 相 背离 , 与 刑法确立正当防卫制度用以保护弱者 自救的刑事政策
近年我 国这类 案 件来 呈上 升 趋 势 , 引起 人们 及 法 律 界 的关 注 。但我 国 目 对 于家庭 暴 力 的研 究 刚 刚开 前 始 , 论层 面 多 , 理 司法 实 践少 ,2 0 0 0年后 , 国公 安 机 全 关 才 陆续 成 立 10家 庭 暴力 投 诉 中 心。 以 昆 明为 例 , 1 近年来 昆 明市 各 县 ( ) 市 区的家 庭 暴 力率 呈 上 升 趋 势 , 在 妇联 的信访 接 件 中有 一半 以上 是 反 映婚 姻 问题 , 其 中又有 5 %来 自家庭 暴力 。 0 家庭 暴 力导致 以暴制 暴的成 因分 析 由于大部 分家庭 暴力 都有 持 续性 、 常性 的特点 , 经 而且 施暴 者与 受 虐 者 的 角色 一 般 都 是 恒 定 不变 的 , 所 以在 一个 家庭 中受虐 者往往 是 长期 或 是具 有 周期 性 的 遭受 到暴 力 的侵害 。在这种 环 境之 下 受虐 者 往往 会 变 得 消极 、 动 , 们 认 为 自 己无 法 改 变 遭 受 暴 力 的 现 被 他 状 。当这 种 暴 力 的程 度 超 过 了他 们 的 承 受 能 力 的 时 候, 往往都会采取像 自杀或者是杀 死施暴者 的极端手 段让 自己从 那 种 遭 受暴 力 侵 害 的 生 活 环 境 下 解 脱 出 来 。这种 情 形 颇 似 西 方 学 者 提 出 的 “ 虐 妇 女 综 合 受 症 ” 。 “ 受虐 妇女 综合症 ” 自于 16 代 末 17 源 90年 90年代 初在 西方兴 起 的女权 主义法 律 改革 运 动 。最 先提 出这 理论 的美 国心 理 学 者 、 性 主 义 先锋 雷妮 ? 沃 克认 女 为, 长期 生活在 受 虐关 系下 的女 性 , 有 “ 虐 妇 女综 患 受 合症” 。其 特征 在理 解 女 性 的 防卫 行 为 中具 有 重 要意 义: 一是 “ 暴力 循环 ” 即在暴力 关 系下 的女 性 能够 预见 , 下 一轮暴 力 事 件发 生 时 间及 其 严 重 程 度 , 性 能 够从 女 常规 的暴 力 方式 的细微变 化 中感 受 到更 为 危 险暴 力侵 害的 即将 来 临 ; 二是 “ 学会无 助 ” 屡 屡 受虐 使 她们 变得 , 消极、 被动 , 再相信 自己的努 力将 会 或 可 能导 致 任何 不 有 益 的结 果 , 单 的 说 就是 长 期 遭 受 家庭 暴 力 虐 待 的 简 女性, 常常会 表 现 出一 种 ” 来顺 受 ” 逆 的心 理 和行 为 模 式 。当受 虐者 遭受 的暴 力侵 害 程度 超 过他 们 的承受 范 围时, 会采取以暴制暴的手段来结束 自己的受虐生活。 “ 虐妇 女综合 症 ” 论就 是 美 国 、 拿 大 等西 方 国家 受 理 加 对于 受虐妇 女杀 夫案件 在一 定 范 围 内对 受 虐 妇女 采 取 的救 济方式 , 以此理 论作为 辩 护理 由 , 照 法 律规 定 给 按 予他们 应有 的 处罚 , 同时 在 法律 允 许 的范 围之 内给予 相 应 的救济 。
第2 5卷
第1 期
Ju a o un nFnne& E oo isU ie i or l f na i c n Y a cnm c nvr t sy
V 1 5 N . o 2 .o1 .
关于家庭暴力中受虐杀人的法律责任分析
郭维丽 王嘉 懿
(. 1云南 警 官学 院 禁 毒学 院 , 云南 昆 明 6 02 ;. 5232 昆明市公 安局 局办 , 云南 昆明 602 ) 50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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