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述职评议工作的试行办法
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北京市消防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北京市消防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见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1.05.27•【分类】修改意见的报告正文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北京市消防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见的报告——2011年5月27日在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2011年3月31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北京市消防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分组审议,会上有11位常委会组成人员和1位列席人大代表发表了意见。
大兴“4·25”火灾发生后,根据市委领导批示,法制委员会就火灾事故情况及此次火灾暴露出的农村地区自建房屋的消防安全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在此基础上对条例内容进行了补充完善。
5月16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对修订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提出了进一步修改的意见。
现将修改情况报告如下:一、进一步明确公安派出所的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职责,以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与公安派出所的指导、配合关系,将第五条修改为:“市和区、县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公安派出所依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依法处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指导辖区内的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与公安派出所应当在人民政府和公安机关领导下明确职责范围,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消防监督工作。
”同时,增加一项作为第十条第五项:“对公安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定期对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消防监督业务培训。
”二、进一步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将第九条第四款修改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的部署,统筹负责本辖区的消防安全工作;建立消防安全管理领导机制,监督辖区内政府部门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指导辖区内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各自的消防安全职责。
清华大学-林来梵-本科《宪法》教学案例-2009修订版
2、如何看待公民与国家的关系?
3、政府信息公开有利于保护公民的什么权利?
11、全国人大法工委解释新《律师法》与《刑诉法》之间的冲突
自2008年6月1日新的《律师法》实施以来,由于《刑事诉讼法》(下称《刑诉法》)与新修订的《律师法》在律师会见、阅卷、调查取证等问题上规定不一,致使实践中法律适用上出现不少问题。
1、何为法律冲突?立法权是什么?
5月27日,洛阳中院作出判决,支持原告的主张,认为:“《种子法》实施后,玉米种子的价格已由市场调节,《条例》作为法律阶位较低的地方性法规,其与《种子法》相冲突的条款自然无效……”;判决被告伊川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97001元。判决后双方均不服,上诉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这一判决使该案的审判长李慧娟惹祸上身。河南省人大常委会认为,洛阳中院的行为“实质是对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的违法审查,违背了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侵犯了权力机关的职权……是严重违法的行为”。据此,分别向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洛阳市人大常委会发出通报,要求省高院对洛阳中院的“严重违法行为做出认真严肃的处理”,请洛阳市人大常委会“纠正洛阳中级人民法院的违法行为,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依法作出处理,通报洛阳市有关单位”。
1、运用此案例简述民主精神与价值。
2、此事件与我国宪法精神有何体现与作用?
9、土地承包经营权将允许流转
2008年10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推进改革发展的行动纲领,该决定规定允许农村土地流转。
1、何为公民权利和国家利益?什么是公民表达权?
2、简述国家机关和人民的关系?
8、国务院为5.12死难者设立国难日
2008年5月18日,国务院发布公告宣布,为表达全国各族人民对四川汶川大地震遇难同胞的深切哀悼,国务院决定,2008年5月19日至21日为全国哀悼日。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0.03.09•【字号】•【施行日期】1990.03.0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国家机构组织正文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1990年3月9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结合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具体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理,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二章会议的举行第三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四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每年第一次会议一般于第一季度举行。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五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六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进行下列准备工作:(一)决定开会时期;(二)提出会议议程草案;(三)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提出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财政预决算审查委员会以及议案审查委员会、法规审查委员会等需要设立的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名单草案;(四)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七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
临时召集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临时通知。
第八条市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举行前,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托区、县人大常委会和北京卫戍区政治部召集全团代表,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
1.关于医院职称评审细则方案(精选)
关于医院职称评审细则方案(精选)目录关于医院职称评审细则方案(精选) (1)一、指导思想 (2)二、评审原则 (2)三、评审对象 (2)四、评审条件 (3)(一)基本条件 (3)(二)专业条件 (3)五、评审程序 (4)1.个人申报 (4)2.资格审查 (4)3.材料审核 (4)4.专业考试 (5)5.述职答辩 (5)6.评审委员会评审 (5)7.公示 (5)8.审批 (5)六、评分细则 (5)(一)医德医风(20分) (5)(二)学历与资历(20分) (6)(三)专业能力(40分) (6)(4)未承担教学工作(0分)。
(7)(4)不关注新技术、新项目的发展,缺乏业务创新意识(0分)。
(7)(四)业绩贡献(20分) (7)(4)工作业绩不突出,表现一般(0-3分)。
(8)七、附则 (8)一、指导思想以科学人才观为指导,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遵循人才成长规律,建立科学、客观、公正的职称评审制度,充分发挥职称评审的激励和导向作用,鼓励医务人员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为医院的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持。
二、评审原则1.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评审程序和标准进行评审,确保评审过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2.注重医德医风、临床实践能力和业绩贡献,突出对医务人员实际工作能力和职业素养的评价,引导医务人员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3.鼓励创新和科研,对在科研、教学、医疗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适当倾斜,激发医务人员的创新活力和进取精神,推动医院的学科建设和发展。
4.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评价方式,综合考虑医务人员的专业知识、技能水平、工作业绩等因素,确保评审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三、评审对象医院内符合相应职称申报条件的医务人员,包括医疗、护理、医技、药学等专业技术人员。
四、评审条件(一)基本条件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无违法违纪行为。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人大工作的领导总结材料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人大工作的领导总结材料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人大工作的领导总结材料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人大工作的领导总结材料中共__县委始终坚持以*****和“****”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文明和谐新自流井的目标,切实加强和改进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全力支持人大正确履行职责,积极推进民主法制建设,形成了“党委重视、人大主动、政府支持、各方配合”的工作格局。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一是认识上深化。
有人认为人大是老干部养老的地方、在换届时只是举举手、无实权,起不到多大作用。
针对这些模糊认识,县委通过采取召开干部大会、举办人大成果展览等多种形式,提高了干部群众对人大及其常委会性质、地位和作用的认识。
县委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推进民主政治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人大工作的重要性,牢固树立人大意识,把坚持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这一根本政治制度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途径,作为共产党执政和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制度和有效形式。
以人民代表大会为法定平台,领导和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充分发挥职能,使人大及其常委会真正成为代表人民意志、维护人民合法权益、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保证,更好地体现人民当家作主职能,推进依法治县进程。
二是制度上保障。
县委坚持以制度建设为保障,及时召开县委人大工作会,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的意见》,建立健全了定期通报制度、联系会议制度、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列席县委书记会议和常委会议制度以及县委办、政府办负责人列席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制度等。
县委每年听取人大工作汇报不少于三次,及时研究解决人大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四大班子工作联系通报会,通报县委工作。
定期听取县政府、法院、检察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和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情况汇报。
在重大决策和干部推荐工作中,坚持事先向人大常委会党组征求意见和人大常委会参与干部任命前考察的原则,取得人大的理解和支持,使人大围绕县委中心工作依法行使职权。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属国有企业法治建设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属国有企业法治建设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字号】京国资发〔2018〕8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市属国有企业法治建设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市属国有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依法管理,全面提升市属国有企业法治能力和水平,依据《关于全面推进市属国企法治建设的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市属国有企业法治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市国资委负责组织实施企业法治建设考核评价工作(以下简称"考评工作")。
第四条考评工作坚持依法依规、量化评估、客观公正、奖惩分明的原则。
第二章考评内容第五条考评指标根据中央、北京市及市国资委有关企业法治建设的要求设置,主要包括企业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落实情况、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情况、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及法律顾问队伍建设情况、合规经营情况、案件管理情况等内容。
第六条考评分值采取扣分制为主、加分制为辅的计分方式,其中待扣分值为100分。
第七条考评结果设四个等级,分别是:优秀(90分及以上)、良好(75-90分,含75分)、一般(60-75分,含60分)、较差(60分以下)。
第八条具体指标设置及分值在《市属国有企业法治建设考核评价指标体系》(以下简称"指标体系")中规定。
市国资委根据工作需要对指标体系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组织实施第九条市国资委每年年初对企业上一年度法治建设情况开展一次考评工作。
第十条市国资委成立由主任任组长,分管政策法规、纪检监察和业绩考核工作的领导任副组长,相关处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考评工作领导小组。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区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和《北京市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委,各区、县政府,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各总公司,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北京市区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和《北京市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0年1月14日北京市区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中共北京市委加强全市党政领导班子建设(1998*2003年)规划纲要》,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全面履行职责,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中办发[1999]20号)以及干部管理、监督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区、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是指区、县直属的党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的党政正职领导干部;街道工委、办事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正职领导干部(以下统称领导干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部门、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第四条 领导干部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应当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未经审计不得解除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
第五条市审计机关是本市实施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主管部门。
第六条根据干部管理、监督工作的需要和党委、人民政府的意见,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于每年的11月底前向审计机关提出对领导干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委托建议,由审计机关列入下一年度审计项目计划,适时组成审计组,依法实施审计。
在人大代表述职评议会上的讲话
在人大代表述职评议会上的讲话开展人大代表述职活动,有利于增强代表意识和履职意识,激励代表努力工作,认真履行职务。
下面是店铺给大家整理的在人大代表述职评议会上的讲话,仅供参考。
在人大代表述职评议会上的讲话篇1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各位代表、同志们:根据县人大会的工作安排,今天在这里召开述职评议动员大会,其中县人民检察院一名副检察长也是这次述职评议对象。
为配合县人大会搞好述职评议工作,我代表县人民检察院向大会作如下表态:一、正确对待,充分认识述职评议的重要意义。
述职评议,是人大会根据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对选举、任命的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审议和评价的监督活动。
县人大会对其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述职评议,不仅是依法行使监督职权,推进民主政治建设,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举措,而且也是支持我们检察机关依法开展法律监督工作的重要途径。
作为由县人大会产生和任命的检察机关工作人员,有责任,有义务向县人大会进行工作述职,自觉地把各项检察工作置于人大及其会的监督之下,在人大及其会的支持和监督中依法开展好各项检察工作。
二、积极配合,确保述职评议工作顺利开展。
要做到三个到位:一是领导到位。
把搞好述职评议作为一项密切联系群众,展现检察工作整体形象的工作抓紧抓好,切实加强对述职评议工作的组织领导,从纪检、监察、政工抽调人员组成专门的工作组,负责与人大的联系协调工作。
二是支持到位。
积极主动地查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实事求是地向县人大会和人大代表介绍情况,提供资料,接受咨询,向人大代表提供客观、准确、全面的情况。
三是程序到位。
严格按照县人大会关于开展述职评议活动的相关程序和要求,扎扎实实抓好述职评议的每个环节,确保述职评议不走过场,不流于形式。
三、虚心接受,针对问题认真整改。
诚恳接受县人大会和人大代表的评议整改意见,做到对待意见要虚心,接受意见要诚心,整改意见要实心。
积极配合被评议对象对评议整改意见进行自我反思和自我批评,消除其思想顾虑,主动“提问题”,认真“开药方”。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4年度北京市职称评审工作安排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4年度北京市职称评审工作安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3.12.29•【字号】京人专技发[2013]305号•【施行日期】2013.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4年度北京市职称评审工作安排的通知(京人专技发〔2013〕305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部门,各有关单位:为保障我市职称评审工作顺利进行,现将 2014年度北京市职称评审工作安排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时间要求(一)2014年度北京市各系列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审、备案等工作于2014年12月31日前完成。
(二)承担各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及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各评审服务机构,应在评审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评审结果报送市人力社保局专技处验收。
二、专业实务考试要求(一)因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全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试、全国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全国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安排在每年第三季度实施,请相关专业参评人员在申报年度之前提早参加考试。
(二)申报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高级统计师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提交申报材料时,请提供2011年-2013年专业实务考试合格证书、2013年年底前取得的职称外语合格证书或2013年的外语成绩。
三、申报材料要求(一)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人员按原要求填写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表,其电子版可从市人力社保局网站下载(网址:/ download);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审的人员,须在市人力社保局网站进行网上申报并经初审通过后,用申报系统生成并打印申报表(网址:/bjpta )。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国家行政机关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国家行政机关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15•【字号】京政发[2009]23号•【施行日期】2009.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国家行政机关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9〕23号)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近年来,本市建立并实施了从严治政工作目标督查考核制度,对提升政府执行力、促进部门协调配合、强化基础工作和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提升本市市级国家行政机关行政管理水平,现将《北京市市级国家行政机关绩效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实施政府绩效管理,是市委市政府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推行体制机制创新的重要举措;是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主要负责同志统筹指挥各项工作、狠抓决策落实的重要手段;是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促进勤政优政的有力保障,对于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具有重要意义。
各单位要切实转变观念,加强组织领导,积极研究探索,尽快适应新的管理模式,既要重视落实结果,更要注重履职过程;既要重视目标管理,更要注重效果评价;既要重视内部管理,更要注重外部监督。
二、健全工作机制,务求管理实效政府绩效管理是一项重要的常态工作,各单位要切实落实本通知的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绩效计划落实、日常监控管理、内部考评奖惩等工作机制,完善本部门、本系统绩效管理实施的工作流程,按照“月底自查、季度抽查、半年检查、年终考评”的工作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和反馈。
指标要科学合理,方式要简便易行,管理要讲求实效。
三、强化服务意识,注重服务效果政府绩效管理的多元评价和服务效果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抓手。
各单位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加强对中央单位的联系和服务,强化协调配合,深入基层加强服务和指导,特别是要把服务对象的满意度作为评价工作的重要标尺,不断提升服务公众的水平。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述职评议工作的试行办法-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述职评议工作的试行办法正文:----------------------------------------------------------------------------------------------------------------------------------------------------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述职评议工作的试行办法(2001年1月2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主任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规范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对本市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的述职评议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大常委会对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本市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述职人员)进行的述职评议,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述职评议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办事、民主公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加强对市国家行政、审判和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促进他们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勤政廉政,提高履行职责的水平。
第四条述职和评议的内容是述职人员在任职期间依法履行职责的下列情况:(一)遵守和执行宪法、法律、法规、政府规章,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依法行政的情况。
(二)贯彻执行全国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情况。
(三)办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情况,办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的情况。
第五条述职评议工作在市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由主任会议负责组织实施。
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根据主任会议的安排负责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在广泛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决定每年进行述职评议的人员名单,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
市人大代表述职评议会讲话稿
市人大代表述职评议会讲话稿市人大代表述职评议会讲话稿(一)各位代表、同志们:今天,我们组织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代表工作机构的负责同志和__军分区政治部有关负责人,到__人大观摩市三届人大代表述职评议报告会,主要任务是:部署市人大代表述职评议活动,研究下一阶段的人大代表工作,推动全市代表工作再上新台阶。
开展市人大代表述职评议活动,是市三届人大四次会议作出的决议,是____年市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工作。
为开展好这项工作,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经过认真讨论,出台了《__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市人大代表述职评议工作办法(试行)》和办法实施中有关问题的说明。
今天,__人大常委会成功举行的市人大代表述职评议报告会,标志着我市市人大代表述职评议活动已正式启动。
刚才,我们观摩了__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市人大代表述职评议报告会。
报告会组织严密、程序规范,坚持了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代表们述职认真,参加评议的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评议代表履行职责情况,既肯定了成绩,也指出了问题,提出了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效果非常好,达到了预期目的。
在此,我谨代表市人大常委会对__县委、县人大常委会的高度重视和前期富有成效的工作表示衷心的感谢!__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对代表工作一贯十分重视,近年来,先后制定出台了多项加强和改进人大代表工作的制度和意见。
____年在全市率先开展了县、乡人大代表述职评议活动和乡镇人大开展代表集中接待选民日活动。
为充分发挥代表作用,今年3月,又组织开展了人大代表以”依法履行职责,争做岗位先锋”为主题的”双岗建功”活动。
截止目前,全县各乡镇基本都建立以”七有”为标准的”代表之家”,代表工作卓有成效,走在了全市乃至全省的前列。
借此机会,我就扎实开展市人大代表的述职评议活动,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大代表工作讲几点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开展人大代表述职评议活动的重要意义人大代表是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
北京市法院案件评查工作规范(试行)-京高法发[2014]238号
北京市法院案件评查工作规范(试行)正文:---------------------------------------------------------------------------------------------------------------------------------------------------- 北京市法院案件评查工作规范(试行)(2014年5月28日京高法发〔2014〕23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案件评查工作对审判质量的监督、保障的职能作用,切实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根据北京市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案件评查是人民法院审判管理部门对已经办理完毕的案件进行实体和程序检查、监督和考核的工作。
第三条案件评查工作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实事求是的原则,努力实现规范化和信息化。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本市三级法院的审判管理办公室为负责案件评查的职能部门,向本院案件评查委员会以及审判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高级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全市法院案件评查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和协调等事宜。
第五条本市三级法院均应成立由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各审判、执行、信访业务部门负责人,以及监察室、人事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案件评查委员会。
案件评查委员会根据审判管理办公室提交的审判质量评查工作报告,研究、决定对具体案件的评查定错、确定优秀裁判文书;负责听取法官对定错案件的申辩。
第六条案件评查工作分为重点评查、专项评查和常规评查:重点评查是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确定的工作重点,对特定已结案件进行专门的检查评定。
重点评查工作由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
专项评查是指为总结审判实践经验,规范同类案件的审理或根据本院工作的需要、上级法院或领导机关的要求,对某一类已结案件的办案质量或办案环节进行专门的检查评定。
专项评查工作由审判管理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
常规评查是指对各类已结案件的质量定期进行的检查评定;常规评查案件的抽查比例一般不应低于同期结案总数的10%。
关于述职评议的几个问题
到1 9 9 4年 6月 ,据全 国人 大常 委会办公厅
从这 里我们 可 以看 出 ,对于 由地 方基层 创
问卷调查显示 ,已经有 2 0 个省 级人大常委会开 造 出来的述 职评议这 个新生 事物 ,全 国各 级各 展 了对省级 及其所属 厅局级 领导 干部 的述职 评 地 人大及 其常委会 所采取 的态度 ,是何 等的积 议 ,县 市级 就 更 为 普 遍。 还 是在 1 9 9 4年 ,浙 பைடு நூலகம் ; 所 采取 的行动 ,是何 等 的一 致 ; 所投入 的 江省 委批转 了省人大 常委会 党组关于 开展述 职 精力 ,又是何 等的 巨大。可 以说 ,自有人 民代 评议 的报告 ,这一 年该 省 9 7 个市 、县 、区 中, 表 大会 制度 以来 ,这 还是 从 来没 有过 的 事情 。 有8 8个开展 了述职评议 活动 。从 1 9 9 5年开始 ,
要的。这组稿件恰好体现了这种需要。王维国的文章研究的是人大监督中的重头戏即财政预决算监督的
基本理论问题,特别是抓住了其中的监督机制建设问题 ; 张春生和席文启的文章研究的是对地方人大实
践中的一项重要经验,即开展述职评议的认识问题。关注人大制度的理论与实践,每年组织发表若干研 究人大制度的文章,已经成为 新视野 的办刊特色之一。祝愿这一特色不断得到巩固和发展。
特邀主持人 : 席文启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研究会副会长、教授)
主持人的话 :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们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把这个制度坚持好、完善好、发展好, 是我们党一贯的方针。而要做好这些,就必须研究好我们的人大制度。目 前, 在人大制度的理论与实践
方面,需要研究的问题很多。包括基本理论的研究、实践经验的研究、面临问题的研究等,都是迫切需
《人大常委会代表述职评议办法》
《人大常委会代表述职评议办法》(年月日通过)第一条为进一步拓宽县人大代表与选民的沟通渠道,密切代表与选民的联系,加强选民对代表执行职务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人大代表述职评议,是指县人大代表依法向选区选民报告自己履行代表职务的有关情况,接受选区选民评议,实现对县人大代表履职情况进行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县人大代表述职评议工作在县人大常委会领导下,委托各乡镇代表联络办公室、代表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机关代表小组由县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办公室协助组织实施。
第四条县人大代表述职采取会议口头述职或书面述职方式进行。
(一)县人大代表在每届任期内,应至少向选民会议口头方式述职一次,并接受选民评议。
(二)县人大代表在任期内,未采取会议口头述职的年度,应通过书面方式进行述职,《述职报告》在选区内公示,并接受选民测评。
(三)同一选区的所有代表,采取同一方式述职。
第五条县人大代表述职应在每年11月20日前完成,代表要认真撰写《述职报告》,并在召开述职评议会10日前将《述职报告》、《代表履职登记表》报送代表小组。
《述职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履行代表职责情况。
包括出席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听取审议大会各项工作报告、审议表决各项决议、决定;参加各项选举活动;反映选民意见和要求、提出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等情况。
(二)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履行代表职责情况。
包括参加代表小组的活动,出席或列席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和参加县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专题调研、视察、评议、培训等活动,以及宣传法律和政策,协助推进工作的情况。
(三)联系选区和选民的情况。
走访选民,听取选区选民的意见,反映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督促有关部门认真办理群众反映的意见和要求落实情况。
(四)提高自身素质方面的情况。
学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在本职岗位上发挥表率作用的情况。
北京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
北京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
下文是北京市关于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欢迎阅读!北京市关于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选举区、县、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必须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严格依法办事,以保障选民当家作主,行使选举权利。
第三条区、县、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
第四条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五条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第六条区、县、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在归侨人数较多的地区,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代表。
第七条少数民族的选举按照《选举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驻京人民解放军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选举所在区、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第九条选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国库开支,保证选举工作的需要。
第二章选举机构第十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指导本市区、县、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在代表选举期间设立市选举工作办公室,办理指导选举工作的有关事宜。
第十一条区、县、乡、民族乡、镇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各委员会的暂行规定-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各委员会的暂行规定正文:----------------------------------------------------------------------------------------------------------------------------------------------------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各委员会的暂行规定(1983年3月24日北京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一、为加强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在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政法委员会、财经委员会、教科文委员会、城建委员会、农村委员会和需要设立的其他委员会。
二、各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人选,由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各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顾问若干人,顾问由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三、各委员会的工作如下:(1)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重大事项做好准备工作;(2)草拟需要由本委员会拟订的地方性法规,对有关方面准备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进行研究,并提出意见;政法委员会对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统一进行研究;(3)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委托,检查国家法律、法令、本市的地方性法规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组织对于专门问题的调查并提出意见;(4)联系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代表提出的人民群众关心的重要问题,提出处理意见;(5)办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附: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关于设立法制工作室和聘请顾问的讨论纪要1984年10月11日召开了市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主任会议。
会议认为,为了加强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法制建设的工作,市人大常委会在进一步加强各委员会工作的同时,有必要设立法制工作室,并聘请法制建设方面的顾问。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_3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个别代表
的代表资格的报告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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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
(2018年6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5月31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补选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主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成员史耀斌为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史耀斌的代表资格有效,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认并予以公告。
本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变动后,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实有代表2981人。
以上报告,请审议。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2018年6月19日
——结束——。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决定正文:----------------------------------------------------------------------------------------------------------------------------------------------------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决定(1995年11月11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行政执法工作情况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意见的报告》。
会议原则同意这个报告。
会议认为,行政执法在依法治市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对于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等各个方面的管理纳入法制轨道,保障首都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至关重要。
近十几年来,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在贯彻实施法律、法规和规章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是仍然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执法不力、不到位、不规范以及越权执法、滥施处罚的现象还比较普遍。
因此,必须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工作。
一、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必须依法行政,各行政执法部门都要实行执法责任制。
要建立以部门主要领导干部责任为核心的执法责任体系,进一步明确各个部门、层级和执法人员的职责、权限,将执法的目标、要求和程序具体化,明确考核标准和奖惩办法,并认真落实。
通过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使行政执法经常化、规范化,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二、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必须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
要结合公务员制度的实施,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管理制度和岗位培训制度,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要大力加强勤政廉政建设,提高执法人员为人民服务的自觉性,在执法中坚持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做到严格执法、文明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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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类别)
Y(采用标识)
1(级别)
第五条 述职评议工作在市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由主任会议负责组织实施。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根据主任会议的安排负责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在广泛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决定每年进行述职评议的人员名单,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应当最迟在召开会议对述职人员进行述职评议的两个月前,将述职评议的决定书面通知述职人员。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本市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述职人员)进行的述职评议,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述职评议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办事、民主公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加强对市国家行政、审判和检察机关工作人员责的水平。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
20010102(颁布时间)
20010102(实施时间)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述职评议工作的试行办法
(2001年1月2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对本市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的述职评议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听取和评议述职人员的述职报告,一般在同一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进行。根据情况,经主任会议决定,也可以先听取述职人员的述职报告,在下一次会议上再进行评议。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评议述职人员的述职报告,一般在全体会议上进行,经主任会议决定也可以分组进行。
第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述职人员进行评议时,述职人员须到会听取意见,回答或者说明评议中提出的问题。
第十二条 述职人员对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评议意见,应当结合工作实际提出整改方案并进行整改,在述职评议后的三个月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述职评议整改方案及整改情况的报告。
第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委托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对述职人员的整改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提出有关情况的报告,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印发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八条 述职人员的述职报告,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召开会议进行述职评议的20日前报市人大常委会。
第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听取述职人员所在部门和有关单位人员、市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对述职人员的意见,了解述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有关情况,做好评议的准备。
述职人员所在部门、有关单位的人员,应当向听取意见、了解情况的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如实介绍情况,提出意见,提供有关材料。
第四条 述职和评议的内容是述职人员在任职期间依法履行职责的下列情况:
(一)遵守和执行宪法、法律、法规、政府规章,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依法行政的情况。
(二)贯彻执行全国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情况。
(三)办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情况,办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