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淮南市2016年调查单位月度审核确认工作的通知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住房状况调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住房状况调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9.19•【字号】淮府办[2006]79号•【施行日期】2006.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住房状况调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淮府办〔2006〕79号)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皖政办发〔2006〕57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住房状况调查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淮南市住房状况调查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九月十九日淮南市住房状况调查工作实施方案一、目标和任务开展住房状况调查是我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的一项重要措施。
通过有计划、有组织的开展全市住房状况调查,全面掌握城市居民家庭及外来人员当前居住和收入的基本情况,并进行定性定量分析,为我市科学制定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提供翔实、可靠的依据,推动全市住房建设和房地产业健康稳定有序发展。
二、实施范围和调查内容(一)实施范围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成区的所有住房。
(二)调查内容1.住房状况(含住房建筑面积、建成年代、房屋性质、房屋座落、房屋类型、完好程度、住房状态、产权状况);2.收入状况(含家庭人口、家庭收入);3.住房需求(住房需求意向、住房需求原因、购租房区域意向、购租房面积意向、购房价格意向、购房付款方式意向、租赁房屋租意向)。
(三)调查时点本次调查的时点为:2006年8月30日。
三、工作方式、步骤和时间安排住房状况调查工作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分区协调组织、逐级汇总的方式进行,由各区住房状况调查工作机构协调,组织街道、乡镇、社居委设置专职调查员开展调查工作;本次调查工作的责任单位是各县(区)人民政府。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淮府办秘〔2016〕55号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正文:----------------------------------------------------------------------------------------------------------------------------------------------------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淮府办秘〔2016〕5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淮南市2016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016年4月14日淮南市2016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淮南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结合2016年度汛前地质灾害调查结果,制定出淮南市2016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一、全市重要地灾隐患点情况和2016年发展趋势预测2016年经汛前排查鉴定,全市确定了18个市级重点地质灾害隐患点,其中大通区3处、八公山区4处、谢家集区1处、凤台县4处、寿县6处。
2015年全市新发3起地质灾害,没有人员伤亡情况发生。
2015年的厄尔尼诺事件给我市带来强降雨,根据气象部门中长期趋势预测,强厄尔尼诺的次年,主汛期降雨量仍有可能偏多,主要降雨带含江淮流域。
因此我市汛期要加强天气研判和预测,做好突发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根据2016年汛前地质灾害调查结果,确定市级重点地质灾害隐患点18个(见附件),我市地质灾害发生类型以岩溶地面塌陷、采空及矿山疏排水引发地面塌陷、山体崩塌、滑坡及边坡失稳等突发性地质灾害为主。
二、2016年地质灾害主要防范区段、威胁对象与范围(一)岩溶地面塌陷主要发生地段为八公山大瓜地、谢家集范圩村、九大地区大通一小以及凤台政务新区,预测的情况为:灾害程度将与汛期降雨量呈正比关系,降雨量越大发灾程度越强,同时与矿山疏排水存在密切关系。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的通知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3.21•【字号】淮府〔2016〕22号•【施行日期】2016.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的通知淮府〔2016〕2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淮南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已经市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3月21日淮南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第一条为推进依法行政,规范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一)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重大事项;(二)拟以市政府或者市政府办公室行文的规范性文件;(三)拟由市政府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四)按规定由市政府审批的规划、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五)市政府负责同志批示需要合法性审查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条重大事项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或者制发文件。
第四条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市政府重大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重大事项承办单位及合法性审查工作中涉及的相关单位,应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重大事项承办单位向市政府法制办报送重大事项相关材料时,应当提交下列合法性审查所需材料:(一)市政府负责同志的批示;(二)需要审查的内容及有关背景材料;(三)重大事项承办单位法制机构出具的审查意见;(四)征求意见、专家论证、风险评估材料;(五)有关依据。
前款所需材料以纸质文稿和电子稿形式送市政府法制办。
第六条市政府法制办应当自收到重大事项相关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重大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市政府对审查时限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照要求的时限完成。
法律、法规、规章对规范性文件审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市政府法制办主要从权限、程序、内容等方面对重大事项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6年度全省政务信息工作考评情况的通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6年度全省政务信息工作考评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3.06•【字号】皖政办秘〔2017〕49号•【施行日期】2017.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6年度全省政务信息工作考评情况的通报皖政办秘〔2017〕4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2016年,各信息报送单位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密切跟踪经济社会运行的突出问题、全面深化改革的难点问题、保障和改善民生的热点问题,报送了大量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的高质量信息,为领导同志科学判断形势、把握工作全局、抓好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根据有关规定,省政府办公厅对各单位2016年度政务信息报送及采用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决定对合肥市政府办公厅等57个先进集体、朱治政等66名先进个人予以通报表扬。
希望受到表扬的集体和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再创佳绩。
各单位要进一步重视和加强政务信息工作,强化责任担当,创新工作机制,围绕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加强新情况、新问题、新经验的信息收集和报送,不断推动政务信息工作迈上新台阶,为决战决胜全面小康、加快建设五大发展美好安徽作出更大贡献。
附件:2016年度全省政务信息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单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3月6日附件2016年度全省政务信息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单一、先进集体(共57个)合肥市政府办公厅芜湖市政府办公室滁州市政府办公室淮南市政府办公室安庆市政府办公室六安市政府办公室马鞍山市政府办公室黄山市政府办公厅蚌埠市政府办公室亳州市政府办公室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政策研究室省发展改革委办公室省商务厅综合调研宣传处省统计局综合处省财政厅办公室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省民政厅办公室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办公室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省国税局办公室国家统计局安徽调查总队综合处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公室省农委办公室省国资委办公室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办公室合肥海关办公室安徽银监局办公室省物价局综合法规处省教育厅办公室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省地税局办公室省公安厅情报指挥中心省粮食局办公室省水利厅办公室省审计厅办公室省科技厅办公室省法制办秘书行政处省政府金融办综合处省政府驻上海办事处省政府驻深圳办事处省政府驻广州办事处省政府驻厦门办事处金寨县政府办公室岳西县政府办公室宁国市政府办公室天长市政府办公室歙县政府办公室舒城县政府办公室巢湖市政府办公室明光市政府办公室临泉县政府办公室定远县政府办公室广德县政府办公室涡阳县政府办公室当涂县政府办公室和县政府办公室太和县政府办公室二、先进个人(共66名)朱治政合肥市政府办公厅姬广杰淮北市政府办公室王弢亳州市政府办公室吴婉君宿州市萧县政府办公室张学年蚌埠市政府办公室陈进阜阳市政府办公室刘灵君淮南市政府办公室鲍炎莉滁州市政府办公室张成伟六安市政府办公室何京军马鞍山市政府办公室范玉龙芜湖市政府办公室李浩宣城市政府办公室张弓大铜陵市政府办公室詹丛辉池州市政府办公室刘伟安庆市政府办公室黄治军黄山市政府办公厅孟一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政策研究室徐进省发展改革委产业协调处杨万兵省商务厅综合调研宣传处赵德军省统计局综合处孟千里省财政厅办公室赵剑涛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徐晔省民政厅办公室张伟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办公室杨枫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许蒙亚省国税局办公室郭玲玲国家统计局安徽调查总队综合处祝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公室陈旭辉省农委办公室李越省国资委办公室王谊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办公室汤琪合肥海关办公室周萌萌安徽银监局办公室柳军省物价局综合法规处胡艳群省教育厅办公室胡锋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王林省地税局办公室李世洋省公安厅情报指挥中心胡水舟省粮食局办公室张晶省水利厅办公室张劲东省审计厅办公室周军捷省科技厅办公室徐春节省法制办秘书行政处谷家东省政府金融办银行处邢俊荣省政府驻北京办事处舒笑笑省政府驻上海办事处张建成省政府驻广州办事处杨荞熙省政府驻天津办事处皮长海省政府驻厦门办事处张畅省政府驻海南办事处袁昕省政府驻深圳办事处余涛金寨县政府办公室余明高岳西县政府办公室丁泉宁国市政府办公室许春萍天长市政府办公室张潮勇歙县政府办公室张卫舒城县政府办公室刘睿巢湖市政府办公室查寿宇明光市政府办公室马同付临泉县政府办公室王利民定远县政府办公室吴宗芳广德县政府办公室杨文正涡阳县政府办公室强胜当涂县政府办公室陈晨和县政府办公室潘如年太和县政府办公室。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实施<行政许可标准化指引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实施<行政许可标准化指引(2016版)>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标准化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淮府办[2017]19号【发布部门】淮南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03.27【实施日期】2017.03.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实施〈行政许可标准化指引(2016版)〉方案》的通知(淮府办〔2017〕1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淮南市实施〈行政许可标准化指引(2016版)〉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2017年3月27日淮南市实施《行政许可标准化指引(2016版)》方案为深入推进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根据《国务院审改办国家标准委关于推进行政许可标准化的通知》(审改办发〔2016〕4号)和省审改办《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审改办国家标准委关于推进行政许可标准化的通知〉的意见》(皖审改办〔2016〕4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按照《国务院审改办国家标准委关于推进行政许可标准化的通知》(审改办发〔2016〕4号)发布的《行政许可标准化指引(2016版)》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行政许可标准化工作,构建“全事项、全过程、各环节”相互配套协调的行政许可标准实施、监督和评价体系,以标准化促进行政许可服务规范化,加快建设人民群众满意的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行政许可制度。
二、基本原则(一)依法行政。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实现行政许可全过程、各环节有标准、有依据,确保行政许可活动依法有序开展。
(二)简明实用。
充分考虑行政许可活动的现状,制定相关标准应做到文本简洁扼要、具体操作实用易行,既适于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掌握使用,又便于群众办事和社会监督。
(三)积极创新。
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既要适应现实状况,又要体现前瞻性。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6年第四季度全省政府网站抽查情况的通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6年第四季度全省政府网站抽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2.15•【字号】皖政办秘〔2016〕225号•【施行日期】2016.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6年第四季度全省政府网站抽查情况的通报皖政办秘〔2016〕22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厅),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办公室: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6年第二次全国政府网站抽查情况的通报》(国办函〔2016〕68号)关于开展政府网站季度抽查的要求,省政府办公厅组织开展了2016年第四季度全省政府网站抽查工作。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为充分发挥各地主动性、积极性,进一步做好政府网站考核和季度抽查工作,成立了全省政府网站考核工作小组,由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厅)选派1名政府网站工作人员任小组成员。
11月24-25日,全省政府网站考核工作小组第一次集中办公,开展了今年第四季度全省政府网站抽查工作,现场共随机抽查了各地各部门政府网站192家,占我省运行政府网站总数的13.6%,比第三季度提高3.6个百分点。
经复核,此次抽查发现存在突出问题的网站34家,比第三季度明显减少。
淮南、铜陵、黄山、六安、亳州、池州市政府网站抽查合格率为100%。
二、存在问题(一)一些网站仍存在突出问题。
在抽查发现的34家不合格政府网站中,“安徽地方志”、蚌埠市“民族事务委员会”等网站多个栏目内容未更新;阜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部分栏目超过6年未更新;合肥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和“长丰县粮食局”网站首页面长期未更新;马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阜阳市“阜南县交通运输局”等网站存在大量空白栏目;“安徽省外国专家局网站”和合肥市“新站区瑶海社区管理委员会门户网站”无法访问。
(二)少数地方工作落实不到位。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的通知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16•【字号】•【施行日期】2009.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的通知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淮南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规定》已经第十四届市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六日淮南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第一条为了明确和落实安全生产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全面领导本市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实施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制定和发布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二)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定期研究、分析本市安全生产形势,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实行一票否决制;(四)安排资金用于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对国家、省安排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加强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并安排相应配套资金;(五)组织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保障应急救援投入,组织对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六)组织、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对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负责对事故调查报告作出批复;(七)组织实施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关闭工作和对非法生产经营活动的取缔工作;(八)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九)对在安全生产工作和事故抢救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对在生产安全事故中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责任追究;(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2.18•【字号】淮府办〔2016〕6号•【施行日期】2016.0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淮府办〔2016〕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依据《国务院关于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发〔2015〕6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16〕2号)和《淮南市优化行政审批条例》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工作通知如下:一、规范行政审批服务行为(一)全面实行“一个窗口”受理。
承担行政审批服务职能的部门要按照“两集中、两到位”的工作要求,将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全部集中到市政务服务中心“一个窗口”受理,“一站式”审批、信息共享,简化流程、精准服务;全面推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等审批的改革创新,做到一份清单管边界、一枚印章管审批、一个部门管市场。
积极推进公共服务类事项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办理,完善行政审批服务链条。
选派综合素质较高的人员承担窗口服务工作,窗口人员的奖惩、调整、使用,应事先征求市政务服务中心意见。
实行标准化服务,推行“六统一”,规范窗口人员的仪容举止、工作纪律、文明用语等,不断提高窗口服务质量。
(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工商局、市监察局、市编办;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二)严格实行受理单制度。
对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予以受理,并出具统一格式,加盖本部门行政审批专用章、注明承诺办理时限和联系人的受理单;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要当场或5日内书面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予受理的,要出具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通知单。
淮南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开展2016年度淮南市公共租赁住房及租赁住房补贴申请审核工作的通知
淮南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开展2016年度淮南市公共租赁住房及租赁住房补贴申请审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南市房地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02.18•【字号】淮保办〔2016〕4号•【施行日期】2016.0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关于开展2016年度淮南市公共租赁住房及租赁住房补贴申请审核工作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毛集实验区、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8号),进一步解决各类困难群体的住房问题。
经研究决定,从2016年3月1日开始,市辖区同步开展2016年度公共租赁住房及租赁住房补贴申请、登记、审核工作,现将有关工作要求和注意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一、工作时间安排3月1日-4月1日申请受理、社区初审、信息系统录入4月2日-4月8日社区完成初审及信息系统录入工作4月9日-4月19日社区审核公示4月20日-4月30日街道、乡、镇复审5月1日-5月10日街道、乡、镇审核公示5月11日-5月17日区住房保障部门住房情况审查5月18日-6月18日民政部门对申请户收入情况进行比对6月19日-7月9日区住房保障部门资格核定7月10日-7月20日区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公示7月21日前市财政部门将租赁住房补贴补助资金拨付到位7月30日前市住房保障部门将第一批次住房补贴发放到位各部门均须严格遵照时间节点完成所承担的工作内容,超过时间节点要求提交的申请户信息原则上不予审批。
二、工作部门及职责各社区居委会、不设社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受理、初审、初审公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复审、复审公示。
市民政部门负责对申请家庭成员的收入情况进行相关部门信息比对,向住房保障部门提供经核定的家庭成员收入情况数据;市人社部门负责在淮就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外来务工人员、人才引进人员学习就业情况的核定及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强化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淮府办〔2016〕94号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强化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正文:----------------------------------------------------------------------------------------------------------------------------------------------------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强化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淮府办〔2016〕9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维护审计监督严肃性、权威性,全面强化审计整改工作,有效形成审计监督合力,健全完善审计整改长效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8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3〕53号)等法律法规,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全面强化审计整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全面落实审计整改责任1.提高落实审计整改重要性的认识。
全面强化审计整改工作,是严格执行审计法律法规的迫切需要,是严肃财经纪律的重要措施,是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必然要求,也是促进完善制度、推动深化改革的有力抓手。
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增强落实审计整改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将落实审计整改与推动单位改革创新、内部管理控制相结合,全面梳理审计发现的问题,明确整改责任单位、整改责任人、整改时限和目标要求。
各相关单位要积极支持配合审计机关加强对审计整改工作的督促检查,切实形成上下联动、部门协作、共同推进的审计整改工作机制,确保审计发现的问题得到逐项整改。
2.进一步明确落实审计整改的责任。
被审计单位是落实审计整改的主体,要严格执行审计决定,认真采纳审计意见和建议,认真制定审计整改方案和措施,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管理控制。
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审计整改第一责任人,对部门、单位自身存在的问题,要认真抓好整改,对重大问题要亲自管、亲自抓;对下属单位存在的问题,要履行监管责任,督促下属单位落实整改措施。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细则》的通知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1.26•【字号】淮府[2004]120号•【施行日期】2004.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细则》的通知(淮府[2004]120号)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淮南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淮南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应当依照《条例》、《办法》和本细则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用人单位的职工,均有依照《条例》、《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经办机构所需业务经费由市级财政承担。
第四条经办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核查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并负责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的记录;(二)进行工伤保险的调查、统计;(三)负责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管理;(四)核定工伤保险待遇;(五)为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免费提供咨询服务。
第五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财政、地税、工商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工伤保险的有关工作。
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指定专人协助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本辖区内工伤保险有关工作。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在地统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在地统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3.29•【字号】淮府办[2011]30号•【施行日期】2011.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在地统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淮府办〔2011〕30号)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淮南市在地统计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淮南市在地统计工作实施方案为加快推进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能力、统计数据质量和政府统计公信力,促进统计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实行“在地统计”制度。
为确保“在地统计”工作顺利实施,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在全市范围内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符合国际通行规则、体现区域发展特点的统计管理体制,进一步发挥各级政府统计部门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统计信息、咨询和监督作用。
健全以单位所在地为基础的统计渠道,解决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大量无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体私营单位的统计数据报送渠道问题,实现全方位的统计管理。
二、工作原则“在地统计”是指按照调查对象所在地进行统计调查,并实行区域统计管理的一种统计制度。
实行“在地统计”改革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按地域核算原则。
全市“在地统计”按照凤台县、大通区、田家庵区、谢家集区、八公山区、潘集区、毛集实验区7个行政区划分(以后随行政区划变动而调整),实行地域核算。
全市各类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机关及社会团体等,均按其所在地划归县区统计部门进行统计。
(二)坚持数据质量原则。
“在地统计”必须确保统计调查单位划转不重不漏,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可信、及时完整。
(三)坚持循序渐进原则。
“在地统计”必须确保统计工作不断、不乱,采取分步推进的方法,2011年一季度全面启动,二季度实行双轨制运行,下半年正式实施。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二批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淮府〔2016〕103号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二批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正文:----------------------------------------------------------------------------------------------------------------------------------------------------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二批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淮府〔2016〕10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国发〔2016〕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1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二批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皖政〔2016〕65号)精神,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我市有对应的9项市级政府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全部取消,不再作为相关行政权力的受理条件。
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清理规范中介服务事项的落实工作,加快推进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三、各有关部门要指导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相关制度,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四、各县区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文件要求,做好本辖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理规范工作。
附件:市政府决定清理规范的中介服务事项目录2016年9月20日附件市政府决定清理规范的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序号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涉及的权力事项名称权力实施部门中介服务设定依据中介服务实施机构处理意见备注1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非公募基金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的核准市民政局《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出具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2基金会注销清算报告审计非公募基金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的核准市民政局《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出具基金会注销清算审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基金会注销清算审计3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全市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市民政局《社会团体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出具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序号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涉及的权力事项名称权力实施部门中介服务设定依据中介服务实施机构处理意见备注4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清算报告审计全市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市民政局《社会团体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出具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清算审计5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国有林地上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审批市林业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具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技术评估、评审6导游人员从业健康证明核发导游员证市旅游局注:办理工作中要求申请人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近期健康状况证明医院申请人按要求出具健康证明材料,部门不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县级以上医院提供服务,也不指定医院序号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涉及的权力事项名称权力实施部门中介服务设定依据中介服务实施机构处理意见备注7市级储备粮承储资格申请人资信证明确定市级储备粮食承储企业市粮食局金融机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资信证明8市级储备粮承储资格申请人财务审计确定市级储备粮食承储企业市粮食局金融机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资信证明9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市气象局《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0号,2013年5月31日予以修订)、《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取得相应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结束——。
安徽省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15年月度调查单位审核确认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15年月度调查单位审核确认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统计局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2.04•【字号】皖统办〔2015〕4号•【施行日期】2015.0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安徽省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15年月度调查单位审核确认工作的通知皖统办〔2015〕4号各市统计局,广德、宿松县统计局: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做好2015年月度调查单位审核确认工作的通知》(国统办普查字〔2015〕4号)精神,为满足一套表调查和投资统计改革工作需要,现就做好我省2015年月度调查单位审核确认工作通知如下:一、2015年月度调查单位审核确认工作从2月份开始进行,市级调查单位审核工作完成时间为每月月底前。
其中,2月份的月度审核工作在2014年年度调查单位库基础上开展增减变动审核。
二、月度审核范围包括:新开业(投产)的“四上”单位和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因改制、重新注册、合并或拆分发生变化的原“四上”单位和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单位名称变更的原“四上”单位、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和其他有亿元以上在建项目法人单位,新增其他有亿元以上在建项目的法人单位,因破产、注(吊)销或不够统计规模(限额)标准等需退出单位(仅限2月申报,下同)。
新开业(投产)的“四上”单位和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指2014年第4季度及2015年新开业(投产)的规模以上工业、限额以上批零和住餐业单位、规模以上服务业单位,以及新开业或新纳入统计调查的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和具有资质的建筑业法人单位。
其中,工业、批零和住餐业要求申报时必须已达到规模(限额)标准,服务业调查单位按申报时月均营业收入预计全年,判断是否达到规模标准。
新增其他有亿元以上在建项目的法人单位指报告期内有计划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在建投资项目、且尚未作为“四上”单位和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填报统计报表的法人单位。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月度劳动力调查工作的通知-皖政办秘〔2015〕96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月度劳动力调查工作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月度劳动力调查工作的通知皖政办秘〔2015〕9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劳动力调查,获得真实可靠、准确完整的调查失业率数据,充分反映就业、失业状况及其变化趋势,对于科学研判经济形势,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保障和改善民生意义重大。
国家统计局决定从2015年7月起建立并实施月度劳动力调查工作。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省就业统计工作,更加真实准确灵敏地反映就业、失业状况,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省劳动力调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晰调查内容和范围。
劳动力调查主要内容包括:户口登记情况、性别、年龄、受教育程度、工作状况、就业类型、签订劳动合同情况、工作时间、行职业情况、寻找工作方式、未工作原因和未找工作原因等。
劳动力调查范围由原来合肥、芜湖两市扩大到全省各市,调查频率为月度,调查样本每月轮换50%。
按照国家统计局部署,劳动力调查从2015年7月开始实施,采用抽样调查方式进行,涵盖城镇地域、乡村地域,2016年1月正式发布全国和分省劳动力调查月度数据。
二、明确组织形式。
省统计局负责组织实施合肥、芜湖两市劳动力调查工作,以及其他14个市省级扩点月度劳动力调查工作,市、县(区)统计机构直接组织调查。
国家统计局安徽调查总队负责其他14个市国家统计局抽中点的劳动力调查组织实施工作,所在地国家调查队直接组织调查,其中市辖区由市调查队直接组织调查,县(市)调查工作由县(市)调查队直接组织调查。
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促进调查工作顺利开展。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政务公开工作中进一步做好政务舆情回应的通知-淮府办秘〔2016〕203号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政务公开工作中进一步做好政务舆情回应的通知正文:----------------------------------------------------------------------------------------------------------------------------------------------------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政务公开工作中进一步做好政务舆情回应的通知淮府办秘〔2016〕20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强政务舆情回应工作,提升政务公开水平,增强政府公信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务公开工作中进一步做好政务舆情回应的通知》(国办发〔2016〕61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政务公开工作中进一步做好政务舆情回应的通知》(皖政办秘〔2016〕205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结合我市实际通知如下:一、明确政务舆情回应责任各县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务舆情回应工作,切实增强舆情意识,避免反应迟缓、被动应对现象。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确定政务舆情回应责任主体。
对涉及市政府重大政策、重要决策部署的政务舆情,市政府相关部门是第一责任主体,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宣传部门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对涉及县(区)、乡镇(街道)的政务舆情,县(区)、乡镇(街道)涉事责任部门是第一责任主体,本级政府办公室会同宣传部门做好组织协调工作;涉事责任部门实行垂直管理的,上级部门办公室会同宣传部门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对涉及多个地方的政务舆情,上级政府主管部门是舆情回应的第一责任主体,相关地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行回应。
对涉及多个部门的政务舆情,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回应工作,本级政府办公室会同宣传部门做好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工作,必要时可确定牵头部门;对特别重大的政务舆情,本级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负起领导责任,指导、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做好舆情回应工作。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县(区)级预算审查办法的通知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县(区)级预算审查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8.25•【字号】淮府办[2006]71号•【施行日期】2006.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县(区)级预算审查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06〕71号)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县、区财政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规范县区财政收支行为,促进县区财政依法组织财政收入、科学合理安排财政支出,保持财政收支平衡,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淮南市县(区)级预算审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八月二十五日淮南市县(区)级预算审查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掌握县(区)级财政收支的真实状况,加强对县(区)级财政的指导、管理和监督,促进县(区)科学合理安排财政预算,优先保障工资的正常发放,提高县(区)级财政管理水平,根据《预算法》和《安徽省县级预算审查暂行办法》(财预〔2004〕68号)、《关于规范县级预算编制的指导意见》(财预〔2005〕26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财政每年选择一至二个县(区),对其预算进行审查。
预算审查的范围包括县(区)本级财政预算和县级财政总预算。
第三条预算审查坚持真实、合法、效益和具有预测性的原则。
各地要按照部门预算、零基预算、综合预算、细化预算的要求编制预算。
第四条预算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收入是否依法编制,打实打足;支出是否优先保障国家规定的工资和津补贴;预算供给范围是否符合公共财政的要求;新增财政供给人员是否经过有关部门审批;预算内外资金是否统筹安排;预算收支是否平衡等。
第五条市财政局每年4月份制定下发年度预算审查通知和预算审查表格,并确定预算审查的县(区)。
有关县(区)将本级人代会通过的预算报告、预算审查表格以及预算编制情况说明上报市财政局。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城市低保动态审核的通知-淮府办[2006]62号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城市低保动态审核的通知正文:----------------------------------------------------------------------------------------------------------------------------------------------------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城市低保动态审核的通知(淮府办〔2006〕62号)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城市低保管理工作,全面推进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以适应城市低保信息化管理的需要,根据市政府《关于建立和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淮府〔2006〕51号)的精神,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一次城市低保动态审核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这次动态审核主要是对8月份在保的低保家庭进行重新申请、审核、审批和建档。
为确保动态审核工作顺利开展,各县(区)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严格实行政府负责、民政主管、部门协作的管理机制,统一部署,精心组织,扎实有效地开展动态审核工作。
动态审核采取由民政部门具体组织,财政、劳动保障部门配合,街道(乡镇)承办,社居委入户调查的方法进行。
二、突出重点,分类管理按照突出重点、分类施保、兼顾一般和适度提高补差标准的原则,将“三无人员”和因大病、重残丧失劳动能力人员、单亲家庭、教育负担重等五类低保家庭与一般保障家庭进行区别,给予重点保障,实行“红本”管理。
一般保障家庭实行“蓝本”管理。
(一)“三无人员”在享受全额低保金待遇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保障标准的20%;(二)因大病、重残丧失劳动能力人员和单亲家庭、教育负担重家庭补差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保障标准的60%;(三)一般保障家庭,实行差额救助。
对在法定劳动年龄段有劳动能力且暂时未就业的一般保障对象,鼓励自我就业,实行定期渐退救助保障。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信息工作的意见-淮府办〔2016〕34号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信息工作的意见正文:----------------------------------------------------------------------------------------------------------------------------------------------------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信息工作的意见淮府办〔2016〕3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政务信息工作是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上情下达、下情上报的主要渠道,也是展示政府工作成效的重要窗口。
近年来,各级各部门围绕全市中心工作,积极反映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经验,为政府领导科学决策提供了大量真实可靠的信息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政务信息工作,提高政务信息为领导决策服务水平,推动全市政务信息工作再上新台阶,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信息工作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情况,对服务政府领导科学决策、保证政令畅通及有效履行行政职能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各部门要站在全市和全局的高度,把政务信息工作摆到重中之重,将政务信息工作与当前工作紧密结合起来,给本单位信息工作人员定目标、提要求、交任务、出题目。
要建立政务信息领导、责任和联络机制,主要领导亲自部署指导、分管领导亲自协调过问、业务科室具体落实,确保全面收集信息、第一时间采编上报信息。
二、明确信息报送要点(一)中央、省、市重大政策和措施出台后,各县区(园区)、市直各有关单位要及时报送本单位传达贯彻和具体落实情况;实施决策中取得的成效、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意见建议;(二)上级单位和领导来淮调查研究、检查工作、解决问题情况,包括对重要事项的表态、意见和建议;各级各部门对上级领导重要指示、批示的办理落实情况;(三)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着力推动转型发展、产业培育、深化改革、招商引资、创新创业、重大项目、重点工程、扶贫脱贫、改善民生、安全生产、综合治理、社会事业发展、生态文明建设和勤政廉政建设等情况;(四)市政府领导下基层调查研究、检查工作、参加会议、现场办公情况及贯彻落实的情况;(五)各级各部门年度、季度和阶段性重点工作推进情况,包括主要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六)各级各部门工作开展情况,具有推广价值和指导意义的工作经验,有参考价值的各种专题调研报告等;各级各部门的新思路、新举措;(七)重大工作动态,社情民意,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八)每月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季度、半年经济形势分析及预测信息;(九)各级各部门获得重要奖励、表彰等情况;(十)其他必须向上级政府报告和报送的重要情况。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的通知-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的通知正文:----------------------------------------------------------------------------------------------------------------------------------------------------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的通知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市部门统计工作,解决当前部门统计工作中存在的统计基础薄弱、统计工作弱化、信息共享不到位等问题,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部门统计工作规范的通知》(皖政办〔2015〕4 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确部门统计工作责任根据《安徽省部门统计工作规范》规定,部门包含: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事业单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社会团体,经授权或接受主管部门委托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集团公司以及中央、省驻淮单位。
部门是本行业统计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指导、综合协调本系统及本行业管理范围内单位的统计工作,组织实施本行业统计调查。
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对本部门统计工作负总责,分管负责同志作为直接责任人,对本部门统计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各部门要根据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或明确承担统计工作的机构,配齐统计人员。
要主动加强与市统计局的沟通联系,主动接受市统计局的业务指导,确保本部门统计数据真实可信。
二、扎实推进全行业统计各部门要在做好本系统统计工作基础上,进一步树立向全行业统计转变的观念,扎实推进行业统计工作。
在综合统计调查体系框架下,涉及联网直报的行业,部门要配合市统计局做好规模以上、限额以上或有资质企业的联网直报统计工作;对规模以下、限额以下或不够资质的非联网直报企业,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不实行联网直报的单位,要采取多种方法获取统计调查资料,完善统计调查制度,及时了解行业发展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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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淮南市2016年调查单位
月度审核确认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统计局,淮南经济开发区、淮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山南新区)统计部门:
为规范管理统计调查单位,及时确定一套表调查单位库,根据《安徽省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16年调查单位月度审核确认工作的通知》(皖统办〔2016〕6号)要求,现就做好2016年调查单位月度审核确认工作通知如下:
一、2016年调查单位月度审核确认工作从2月份开始进行,县(区)级调查单位审核工作截止时间为每月20日。
二、月度审核调查单位包括一套表法人单位和限额以上批零和住餐业产业活动单位。
审核范围如下:
(一)新开业(投产)的调查单位。
新开业(投产)的调查单位是指2015年第4季度及2016年新开业(投产)的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限额以上批零和住餐业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规模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新开业或新纳入统计调查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法人单位、具有资质的建筑业法人单位和其他有5000万元以上在建项目法人单位。
其中,工业、批零和住餐业调查单位要求申报时必须已达到规模(限额)标准,服务业调查单位按申报时月均营业收入预计全年能够达到规模标准。
其他有5000万元以上在建项目调查单位要求申报时有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在建投资项目、且为尚未纳入一套表范围的法人单位。
2016年规模以上服务业审核范围增加了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或年末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的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和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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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房地产业的法人单位。
(二)因改制、重新注册、合并或拆分发生变化的原调查单位。
(三)单位名称变更的原调查单位。
(四)需退出的原调查单位(仅限2月份申报)。
1.因破产、注(吊)销(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单位除外)或不够统计规模(限额)标准的单位;
上述工业单位由工业司根据年报资料确定退出单位名单,并于5月份月报时退出,各地不再进行退出单位申报。
2.所属项目全部完工的其他有5000万元以上在建项目的法人单位。
三、所有申报单位的审核材料通过调查单位审核确认系统上报。
申报材料要求如下:
(一)新开业(投产)的调查单位。
所有单位均需提供材料包括:审核登记表、基本情况表、拟纳入调查单位联网直报能力情况表、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其他有5000万元以上在建项目法人单位、批发和零售业产业活动单位、住宿和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除外)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已经实行三证合一的单位,只需提供三证合一证照复印件。
工业单位还需提供:截至申报期最近1个月的资产负债表复印件、利润表复印件、在税务部门打印并加盖税务部门公章的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1)、发展改革委(经信委或工信委)对建设项目的批复(或备案)文件复印件。
建筑业法人单位还需提供:带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字样和住建部门公章页面的资质证书复印件、截至申报期最近1个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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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负债表复印件。
批发和零售业法人单位还需提供:截至申报期最近1个月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资产负债表复印件、利润表复印件(若无月度表,则提供最近1个季度的报表复印件)、打印并加盖税务部门或企业公章的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列资料(表1)、最近1个季度的《重要商品购进、销售和库存》(E204-2表)(仅由所经营商品的品种在本表商品目录内的企业提供)。
批发和零售业产业活动单位还需提供:最近连续3个月的《批发和零售业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商品销售和库存》(E204-3表)。
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还需提供:截至申报期最近1个月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资产负债表复印件,利润表复印件(若无月度表,则提供最近1个季度的报表复印件),打印并加盖税务部门或企业公章的企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
住宿和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还需提供:最近连续3个月的《住宿和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商品销售和库存》(S204-3表)。
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还需提供:有资质的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必须提供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服务业单位还需提供:1个月的利润表复印件(若无月度表,则提供1个季度的报表复印件)。
其他有5000万元以上在建项目法人单位还需提供: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此三类文件没有的项目,可提供整体设计文件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法人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
—3 —
项目现场照片。
其中,合同类资料或项目的整体设计文件(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只需提供涉及项目名称、项目总概算、合同金额、合同工期、双方签章、签订日期等合同主要内容页复印件,并加盖业主单位公章。
(二)因改制、重新注册、合并或拆分发生变化的原调查单位。
所有单位均需提供材料包括:审核登记表、拟纳入调查单位联网直报能力情况表、证明单位变动的有关文件复印件、新单位与原单位的对应关系、原单位同期数如何处理的相关说明、改制等变化产生的新单位的基本情况表、营业执照(证书)、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工业单位还需提供:新单位截至申报期最近1个月的资产负债表复印件、利润表复印件、在税务部门打印并加盖税务部门公章的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1)。
建筑业法人单位还需提供:新法人单位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还需提供:新单位中有资质的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必须提供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服务业单位还需提供:新单位提供1个月的利润表复印件(如没有月度表,则提供1个季度的报表复印件)。
(三)单位名称变更的原调查单位。
所有单位均需提供的材料包括:审核登记表、营业执照(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其他证明单位名称变更的材料。
(四)因破产、注(吊)销或不够统计规模(限额)标准退出的单位,以及所属项目全部完工的其他有5000万元以上在建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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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法人单位。
只需提供《调查单位月度审核退出单位一览表》。
附件:1.调查单位月度审核登记表
2.调查单位月度审核退出单位一览表
3.拟纳入调查单位联网直报能力情况表
2016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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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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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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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填表人:填报日期:20 年月日说明: 1.是否有统计用计算机:企业是否有为完成统计工作而提供的计算机。
有填“是”,无填“否”。
2.是否接入互联网:统计用计算机是否接入国际互联网,能否登陆联网直报平台。
接入填“是”,未接入填“否”。
3.专职/兼职/代理:专职是指该人员在本企业专门从事统计工作,填写“1”。
兼职是
指该人员在本企业主要从事其它工作,兼做统计工作,填写“2”。
代理是指该人员
非本企业工作人员,是单位委托其代理本企业从事统计工作,填写“3”。
4.联系电话:固定电话或移动电话,固定电话共12位(区号+电话号码),移动电话共11
位。
5.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号:由省级统计机构制发的《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号码,共14
位。
6.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号:由国家统计局和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制发的
《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号码,共8位。
7.统计从业人员姓名和身份证号码需填入名录库系统基本单位情况表中。
—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