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成果转化平台评估认定扶持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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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成果转化平台评估认定扶持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做好人才支撑新旧动能转换工作助推新泰安建设的十条措施》(泰发〔2018〕14号)有关规定,为加快推动科研成果在我市转移转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成果转化平台是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在我市创建、依法注册并纳税、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科技产业园、科研基地和智慧谷等平台(以下简称成果转化平台)。
第三条评估认定标准
(一)成果转化平台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拥有可自主支配的使用场地,作为园区(基地)用途使用期限10年以上,场地具有合法产权、产权关系明晰。
其中,科技产业园和科研基地建筑面积需在10万平方米以上;智慧谷建筑面积需在3万平方米以上。
(三)管理主体明确,配套服务设施齐全,有统一规范的管理制度和服务标准。
(四)运行情况良好,实际运营时间一般应为1年以上,且科研成果已在泰安市转移转化,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
(五)拥有高素质的专业化管理团队,管理团队负责人具备相关从业经验,有一定的专职管理、服务、运营人员,且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占管理人员总数的一半以上。
其中,科技产业园专职管理人员在15人以上,科研基地和智慧谷专职管理人员在5人以上。
专职管理人员需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
第四条评估认定流程
(一)市科技局每年6月份下发申报通知,各成果转化平台按照通知要求填写《泰安市成果转化平台评估认定申请表》(见附件),并将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报各县(市、区)、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泰安旅游经济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
(二)各县(市、区)、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泰安旅游经济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将符合条件的汇总后报市科技局。
(三)市科技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经济合作局等部门进行评估认定,对符合扶持条件的成果转化平台按标准提出扶持资金发放建议方案,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扶持资金安排建议,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按照《泰安市招才引智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泰政办字〔2018〕36号)规定程序,由市财政局和基金管理公司拨付相关资金。
第五条评估扶持标准
对在我市转化成果不低于5项,且年度技术合同成交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成果转化平台,按照合同成交总额的1.5%给予补助,最多不超过200万元扶持。
每年度扶持的成果转化平台数量不超过3个。
第六条申请材料
(一)《泰安市成果转化平台评估认定申请表》;
(二)成果转化平台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使用场地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四)成果转化平台的内部管理制度;
(五)通过技术合同认定机构登记的技术合同复印件;
(六)相关成果转化报告;
(七)成果转化平台专职人员劳动合同。
第七条对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套取政府资金的,追回拨付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单位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本细则由市科技局商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经济合作局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略),监督电话(略)。
第九条本细则自2018年6月12日起施行。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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