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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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新版)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新版)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新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enterprise production management. The object is the stat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f all people, objects and environments in production.(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编号:AQ-SN-0658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是指为了掌握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和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系统和持续地对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害因素进行检验、分析和评价的活动,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普查和专项监测等内容。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是指为了监督农产品质量安全,依法对生产中或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抽样检测的活动。

第四条农业部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需要,制定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件的检测机构承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建设,提升其检测能力。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无公害畜产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无公害畜产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无公害畜产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公布日期】2007.03.20•【字号】鲁牧生字[2007]5号•【施行日期】2007.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无公害畜产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鲁牧生字〔2007〕5号)各市畜牧局(办),有关单位: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精神,切实搞好无公害畜产品认证和管理,不断提高畜禽及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根据国家《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畜牧业发展实际,制定了《山东省无公害畜产品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积极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至省畜牧办生产科技处。

附件:山东省无公害畜产品管理实施办法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日附件:山东省无公害畜产品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搞好无公害畜产品认证,规范生产与管理,全面提高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促进畜牧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及农业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山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无公害畜产品,是指产地环境、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经认证合格获得认证证书,并允许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未经加工或仅进行了初加工的食用畜产品。

第三条无公害畜产品,按照国家要求统一认证管理行为,实行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相结合的认证模式,采取政府扶持推动与规范监督相协调的工作措施。

第四条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无公害畜产品管理工作。

成立山东省无公害畜产品管理办公室,设在山东省畜牧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畜牧办”),主管全省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认定、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

市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也应设立相应机构或指定负责单位与人员。

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维护公众身体健康,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畜牧兽医、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财政、公安、经济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商务、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负责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宣传培训、技术推广、日常巡查等工作,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和责任追究制度,保障工作经费,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加强工作能力和执法队伍建设,推行综合执法。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考核内容,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

农产品质量安全实行属地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总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承担相应的监督管理责任。

农产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范围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直接责任。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鼓励和扶持措施,积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联户经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支持、引导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提高农产品生产的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水平。

鼓励农产品生产者申请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创立农产品著名商标、驰名商标,加快优质农产品品牌建设。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2.01.07•【文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施行日期】2022.01.0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2012年8月14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7号公布,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是指为了掌握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和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系统和持续地对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害因素进行检验、分析和评价的活动,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普查和专项监测等内容。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是指为了监督农产品质量安全,依法对生产中或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抽样检测的活动。

第四条农业农村部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需要,制定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件的检测机构承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建设,提升其检测能力。

第六条农业农村部统一管理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和信息,并指定机构建立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库和信息管理平台,承担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和信息的采集、整理、综合分析、结果上报等工作。

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样本(二篇)

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样本(二篇)

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样本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加强对农产品全过程生产管理的监督和检查,保障人民群众农产品的消费安全。

特签订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自觉加强组织培训和学习。

二、保证按相应农产品生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进行生产;按照相应农产品产地标准对基地进行管理;按照《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规定对产品进行包装、标识。

三、保证出售前开展质量安全检测工作,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准予出售,确保不合格农产品不流入市场;对不合格的农产品实行召回或者销毁制度。

四、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的使用规定,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坚决杜绝使用违禁农药、渔药及兽药,合理使用抗生素和食品添加剂。

五、建立全过程生产管理完整档案,且按要求保存二年以上,禁止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

六、依法接受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单位的监督管理,接受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所作的决定。

七、讲诚信、守承诺,做到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和质量承诺公开上墙,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本单位郑重承诺:对因违反上述条款中的任何一条,而造成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愿意接受处罚和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承诺单位:年月日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样本(二)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尊敬的顾客:您好!感谢您对我们农产品的信任与支持。

为了保障您的健康和安全,我们郑重地向您承诺,我们的农产品将始终以高质量、优安全的姿态为您提供。

1. 产品质量保证我们郑重承诺,所有农产品均采用生态养殖、绿色种植的方式生产,确保产品无任何化学添加剂和农药残留。

我们将尽最大努力保证产品的新鲜度、风味和口感,确保产品的营养价值和健康品质。

2. 生产环境监管我们将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农业生产标准,严控生产环境的污染和恶劣因素。

《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有奖问答试题答案

《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有奖问答试题答案

一、选择题1 b2 c3 b4 abcd5 abd6 bc7 bc8 b9 c 10 abd二、判断题1-5 √××√×6-10 √√√××三、填空题1、初级2、健康;安全3、造成污染;县级人民政府4、客观;独立5、编造、传播;虚假6、停止销售;召回7、收获、屠宰、捕捞;质量安全;不得销售8、生产企业;二9、职责分工;监督管理10、排放;有毒有害11、二;伪造12、对硫磷;果树13、5;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1 4、玩忽职守、上级主管机关、行政监察机关、15、经营者、赔偿四、简答题1、农产品产地安全监测点应当设在哪些区域?(一)工矿企业周边的农产品生产区;(二)污水灌溉区;(三)城市郊区的农产品生产区;(四)重要农产品生产区;(五)其他需要监测的区域。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可以行使哪些职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二)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三)查阅、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四)依法查封、扣押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3、哪些农产品不得销售?(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四)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的;(五)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4、什么是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是指销售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内部的质量管理制度,以及同生产者或其他供货者之间订立的合同的约定,对购进的产品质量进行检查,对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要求的予以验收的制度。

五、论述题《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现代农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举措。

山东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用农产品进入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范围内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以下简称批发市场)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批发市场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批发市场开办者承担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入场经营者承担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首负责任。

批发市场开办者和入场经营者依法履行责任,保障食用农产品入场后的质量安全。

第五条鼓励支持批发市场开办者在规范化管理的基础上进行转型升级,倡导实行信息化管理,提升管理水平,促进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

第六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与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相对接的市场准入制度,推进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机制,做好与农业部门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的有机衔接。

第二章批发市场开办者第七条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

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当如实向当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如下信息:批发市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数量及身份证明,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批发市场内经营的食用农产品的种类、摊位数量等。

第八条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明确食用农产品检测、准入、退市、销毁等制度。

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配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质量安全管理员,明确管理职责,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可以兼任质量安全管理员。

第九条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入场经营者档案。

记载入场经营者姓名(名称)、联系方式、身份证、住址、主要进货渠道、经营品种等基本信息。

农民在批发市场内经营自产自销食用农产品的,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名册,如实记录姓名、住址、身份证号、联系方式、食用农产品的品种等基本信息。

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2024年修订)

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2024年修订)

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9.26•【字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施行日期】2024.1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已于2024年9月26日经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9月26日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2011年5月27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24年9月26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农产品产地第三章农业投入品第四章农产品生产第五章农产品销售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农产品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对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农业投入品已经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其规定。

第三条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实行源头治理、风险管理、全程控制,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落实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监督管理责任,构建协同、高效的社会共治体系。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机制,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并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草案)(二)

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草案)(二)
产 品质 量 安 全 检 测 机 构 对 其 农 产 品 质 量
鼓励和 支持 农产 品生 安 全 状 况进 行 检 测 。 经 检 测 合 格 的 , 农 应 当 向产 品采购者提供 质量合格 证明 ;
产 者 按 照 国 家 和 省 有 关 规 定 申请 无 公 害 产品生产企 业和农 民专业合 作经济组织
民专业合作经 济组织 以及从事 农产品收 志 和 发证 机 构 。
蚴 的单 位 和 1人 ,应 当对 其 销 售 的 下 列 \ 产 品进 行 包 装 : 禁 止 伪 造 、 冒 用 或 者 超 期 使 用 无 公 害 农 产 品 、 绿 色 食 品 、有 机 农 产 品 质 量
( ‘获 得 尢 公 害 农 产 品 、 绿 色 食 标 志 。 禁 止 伪 造 、 冒用 农 产 品 地 理 标 志 ) 品 、有 机 农 产 品认 证 的 产 品 ,但 鲜 活 水 和 登 记 证 书 。 , 品 、 畜 禽产 品 除 外 。
农产品、绿色食 品、有机农产品认证 。 登记 制度 。农 民专业 合作经济 组织 、农 产品地理 标志受法律保护 。
第二 十七 条 实行农产 品地理标志 经检测不合格的 ,不得销售。 第三十一条 农产 品生产企业和农 产 品的质量 负责 ,发现其 已销 售的农产
产 品行业协会等 组织依法 申请 登记 的农 民专业 合作经济组 织应 当对其 生产的 农
品生 产 ,不得违 反国家有 关强制性技术
规范。
( ) 范围 使用 国家限 制使 用的农 二 超
业投入 品。
第二 十五 条 县级 以上人 民政府农
施 ,推 行农业标 准化生产 ,推 广清洁生
产 技 术 和 方法 。
( ) 获 、屠 宰 、捕捞 未达 到安全 三 收

农产品质量安全-第二章法律法规体系

农产品质量安全-第二章法律法规体系

内容 5章条 6章27条 9部分49条 9章75条 5章51条
备注 两次修改
第二章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体系
一、产地环境安全方面: 产地环境安全是否直接关系到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刑法》将严重
危害自然环境、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行为定位危害公共安全罪和破坏 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 涉及农产品生产者的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章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体系
法律法规名称 标准化法
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食品安全法 农业法
环境保护法 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
农药管理条例 兽药管理条例 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公布时间 实施时间 1988-12-29 1989-04-01 1990-04-06 2006-04-29 2006-11-01 2009-02-28 2009-06-01 1993-07-02 2013-01-01 1989-12-26 2015-01-01 2006-09-30 2006-11-01 2001-11-29 同前 2004-03-24 2004-11-01 2011-10-26 2012-05-01
主要就农产品质量安全、包装标识、质量认证、检验检测、事故报 告和处理等做出相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除前面逻列外,还有《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 《产品质量法》《认证认可条例》等。 四、农产品质量安全处罚方面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人员有两类,一是生产者,二是监管者。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13年5月4日起实施。
第二章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体系
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体系涉及农产品标准、产地环境、投入 品、生产、销售、管理等各个环节。

农产品质量法律法规案例(3篇)

农产品质量法律法规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农业的快速发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我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农产品质量法律法规。

本文将以一个农产品质量法律法规案例为切入点,分析相关法律法规在实践中的应用,以期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提供借鉴。

二、案例简介某市某农产品批发市场,长期存在农药残留超标、重金属污染等问题。

当地政府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开展了一系列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在执法过程中,发现一家蔬菜种植户存在违规使用农药、不按规定进行农产品检测等违法行为。

三、法律法规分析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农产品生产者应当依法使用农药、兽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

同时,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对农产品进行自检,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农产品进行自检,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此外,农产品生产者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确保农产品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证。

3.《农药管理条例》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农药使用者应当遵守农药使用安全操作规程,按照农药标签规定的剂量、防治对象、施用方法和施用时期施用农药。

农药使用者不得擅自改变农药的剂型、扩大使用范围、提高使用浓度。

四、案例分析1. 违法行为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农药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该蔬菜种植户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违规使用农药: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农药,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

(2)未进行自检: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农产品进行自检,违反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2. 处理措施针对该蔬菜种植户的违法行为,当地政府采取了以下处理措施:(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问题农产品,对问题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山东省农药管理办法

山东省农药管理办法

山东省农药管理办法篇1:山东省农药管理办法山东省农药管理办法(2004年修正)(2001年6月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21号发布根据2004年7月1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72号修订)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和使用农药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省化学工业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全省农药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省农药检定管理机构负责全省农药具体登记工作。

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在农药生产前向省农药检定管理机构提供样品和产品化学、毒理学、药效、残留、环境影响、标签等方面的资料进行农药登记初审。

经初审合格,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家农药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农药登记。

第五条已经登记农药的名称、种类、剂型、有效成分、毒性、使用范围、防治对象及使用方法,以国家农药登记主管机关公告为准。

第六条农药登记有效期内的农药产品,改变剂型、含量(配比)或者使用范围、使用方法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第七条农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农药产品质量标准、技术规程组织生产,生产和产品检测记录必须完整、准确,不得涂改,所需一切原材料及包装材料,必须符合农药标准要求。

第八条农药产品的容器或者包装上必须印有或者贴有农药标签。

农药标签应当载明以下事项:(一)农药名称;(二)农药含量、剂型、有效成份;(三)净重或净容量;(四)农药登记证号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号;(五)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批准证书号、执行标准号(进口的原装农药除外);(六)使用范围、防治对象、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七)农药类别颜色标志带、毒性标志;(八)生产日期(批号);分装农药应当注明分装日期;(九)有效期;(十)企业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分装农药应当注明生产、分装企业的名称。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0.06.08•【字号】鲁农法字〔2020〕15号•【施行日期】2020.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农业农村局,沿海市渔业主管局,厅各处室、厅属各单位:《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厅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2020年6月8日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评价管理,推进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结合山东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市场主体(以下简称“市场主体”),是指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经市场管理机构注册,从事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生产经营等相关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行业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等级评价标准,采用规范的程序和方法,对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价、确定其信用等级、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的活动。

第四条市场主体信用评价遵循政府推动、依法依规、公开透明、行业监督、定性定量相结合的原则,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征集、信用状况评定、评价结果公开与应用。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六条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是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组织机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指导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研究决策重大事项,组织审定并发布相关制度和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18修正)【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10.26【实施日期】2018.10.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4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第三章农产品产地第四章农产品生产第五章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本法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农产品质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安排农产品质量安全经费,用于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体系,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第六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由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潜在危害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并将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

第七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

山东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山东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2011年5月27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身体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以及其他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本条例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农产品质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机制,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经费,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畜牧兽医、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卫生、商务、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指导、监督,健全乡镇或者区域性农产品质量监管公共服务机构,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责任。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经营活动的宣传、教育和引导。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引导和支持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依法成立或者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产品行业协会,并为其生产经营活动提供指导和帮助,监督其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或者农产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控制体系,为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提供信息和技术服务。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标准版)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标准版)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标准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标准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是指为了掌握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和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系统和持续地对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害因素进行检验、分析和评价的活动,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普查和专项监测等内容。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是指为了监督农产品质量安全,依法对生产中或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抽样检测的活动。

第四条农业部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需要,制定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件的检测机构承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建设,提升其检测能力。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正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2012年8月14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7号公布,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是指为了掌握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和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系统和持续地对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害因素进行检验、分析和评价的活动,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普查和专项监测等内容。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是指为了监督农产品质量安全,依法对生产中或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抽样检测的活动。

第四条农业农村部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需要,制定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件的检测机构承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建设,提升其检测能力。

第六条农业农村部统一管理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和信息,并指定机构建立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库和信息管理平台,承担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和信息的采集、整理、综合分析、结果上报等工作。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9.01•【字号】•【施行日期】2022.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省局局务会议审核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9月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要求第三章食用农产品包装、标识规定第四章批发市场开办者管理责任第五章入场销售者主体责任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山东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及入场销售者全面履行法定义务,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保障食用农产品销售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范围内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以下简称批发市场)开办者及入场销售者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全省批发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研究制定全省批发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方面的制度、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督促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辖区批发市场食用农产品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落实制度、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督促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承担本辖区批发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批发市场监督检查、抽样检验、处置问题食用农产品等相关工作。

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草案)(一)

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草案)(一)
本 栏编辑 陈克 ( e kto 2 .OD c n ea @16C L) h _

山东省农产品 质量安全条例草 () ( ) 一
第 一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加 强 农 产 品 质量 管 理 ,保 障农 产品质 量安 全 ,维护 公众 身
体 健 康 ,促 进 农 业 和 农 村 经 济 发 展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法 》 等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结 合 本 省 实 际 ,制 定 本 条 例 。
质量 安全监督 管理部 门应当在下 列区域 织 环 境 保 护 、 国 土 资 源 和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 ) 矿 企 业 周 边 的 农 产 品 生 产 l程 等措 施 ,对 农产品禁止 生产区进 行 一 工 [
( ) 水灌溉区 ; 二 污
( ) 、 中 城 市 郊 区 的 农 产 品 生 产 采 取 措 施 ,加 强 农 产 品 标 准 化 生 产 综 合 三 大

( ) 源 排 污 人 海 口附 近 的 养 殖 动 物 疫 病 区 的 建 设 , 改 善 农产 品 生 产 条 四 陆

件。 ( ) 他需要监测的区域。 五 其 第九条 鼓 励 单 位 和 个 人 对 农 产 品 生 产 基 地 第 十 二 条 禁 止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向 农 品 产地 排 放 或 抒 倾 倒 恢 气 、 废 水 、 第十 三 条 发 生污 染事 故 ,造 成 农 产 品 产 地 有 毒 有 害 物 质 进 行 资 金和 技 术 投 入 。
第七 条 县 级 以上 人 民政府 农产
前款所 称农 产品产地 ,是 指植 物 、
照各 自职 责 ,做 好农产 品质量 安全 的相 i动 物 、微 生 物 及 其 产 品 生 产 的 相 关 区 j 关工 作 。 i域 ,包括耕地 、林 地 、养 殖场 区和养 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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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栏编辅
陈克 (h n ea @16cr) c ek to 2 .o n
幽 省
第三章 农业投 入品
第十 六紊
品质量察
铡 () - - -
农 业 投 入 品 经 营 档 案 应 当 保 存 二
县 级 以 上 人 民政 府 农 产 年 。禁 止 伪 造 农 业 投 入 品 经 营 档 案 。
第 二 十 四 条 县 级 以上 人 民政 府 农 民专 业 合 作 经 济 组 织 在 其 产 品 收 获 、 屠
产 品质量安 全监督管 理部 门应 当采取措 宰 或 者 捕 捞 上 市 前 , 应 当 自行 或 者 委 托
施 , 推 行 农 业 标 准 化 生 产 ,推 广 清 洁 生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检 测 机 构 对 其 农 产 品 质 产技术和方法 。 量 安 全状 况 进 行 检 测 ,对 经 检 测 合格
包括农作物 种子 、种 畜禽 、水产 苗种 、
水 生 动 植 物 亲 本 、农 药 、 肥 料 、兽 药 、
对 回 收的废 旧农用 薄膜 有 害包 装物等
集 中进 行 资源 化 、无 害 化 处 理 。
饲料 和饲料 添加剂 、农用 薄膜 、兽 医器
鼓励农产 品生产者 使用有机 肥料 、
( ) 人 品 的 名 称 、产 品 登 记 证 号 者 加 强 对 低 毒 高 效 、生 态 安 全 农 业 投 入 一 投 和 产 品批 准 文 号 。 品 的 研 究 、 开 发 和推 广 。 ( ) 入 品 的 生 产 企 业 、 生 产 日期 二 投 有 关科研 、教学 、推广 单位和农 业 和保 质 期 限 。 投入 品 生产 者 ,应 当正确 推 广 应用 农业 技 ( ) 业 投 入 品 的 采 购 来 源 、数 量 术和 农 业投 入 品 ,加 强对 农 产 品生 产者 的 三 农 和 日期 。 质量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 ,指导其科学 . ( ) 业 投 入 品 的 销 售 对 象 、 数 量 合 理 使用 农 业投 入 品 ,不 得 引导 农 产品 生 四 农
量 安 全标 准 ,按 照农 产 品 质量 安 全 生产 技 间 隔 期 、休 药 期 的 农 产 品 。 术 要 求和 操 作 规 程从 事 农 产 品生 产 ,不 得 ; ( 法 律 、法 规 禁止 的 其 他行 为 。 四)
违 反 国家 有 关强 制性 技术规 范 。 j 第 二 十 九 条 农 产 品 生 产 企 业 和 农
械 、植保机械等农用生产资料产 品。
微 生物肥料 、生物农药 和可降解地 膜等
第 十 七 条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对 农 业 投 入 品 , 采 用 生 物 防 治 、物 理 防 治
农业投入 品的生产 、经营实行 许可制度 等技术 。 的 ,其 生产者和 经营 者应 当依 法取得许 可证后,方可从事生产 、经营活动。 第二 十一条 省 农产 品质量 安全 监 督管理 部门应 当定 期对 可 能危及农产 品
明和产 品标 识 ,并要求提 供相 关发票等 依法向社会 公布 。
事项 。 建 立 农 业 投 入 品 经 营 档 案 ,如 实 记 载 下
列事项 :
农业投入 品的监督 抽查不得 收取 任
第二十二奈 鼓 励 和 支 持 有 关 科
第 十 九 条 农 业 投 入 品 经 营 者 应 当 何 费用 。 研 、 教 学 、推 广 单 位 和 农业 投 入 品生 产
及 时 清 除 、 回 收 农 用 薄 膜 、 农 业 投 入 品 县 级 以 上 人 民政 府 应 当 采 取 措 施 , 前 款 所 称 农 业 投 入 品 , 是 指 在 农 包 装 物等 , 防止 污 染 农产 品产 地 环 境 。 产 品 生 产 过 程 中使 用 或 者 添 加 的物 质 , !
第 十 八 条 农 业 投 入 品 经 营 者 应 当 质量安 全的农药 、兽药 、饲料 和饲料 添 建 立 进 货 检 查 验 收 制 度 、索 票 制度 ,审 加 剂 、 肥 料 等 农 业 投 入 品 进 行 监 督 抽 验 供 货 商 的 经 营 资 格 ,验 明 产 品合 格 证 查 ,并 将 抽 查 结 果 及 时 通 报 有 关 部 门 ,
鼓励 和扶 持农 民专业合 作经 济组织 的 ,应 当出具 检测合格 证 明,并随货 附
或 者 农 产 品行 业 协 会 组 织 其 成 员 实 施 农 带 。经检测不合格的 ,不得销售 。 产 品标 准 化 生 产 。 r 第 三 十 条 农 产 品 生 产 企 业 和 农 民 第 二 十 五 条 鼓 励 和 支 持 农 产 品 生 专 业 合 作 经 济 组 织 应 当 对 其 生 产 的 农 产
和时间等。
产 者 改变 新 技术 、新 产 品 的用 途 。
致 富 与 农 赉 … … … … … … … … … .5 .8
第,不 得 实 施 下 列 行 为 :
第二十 三条 省 农产 品质 量安 全 监 ; ( ) 用 国 家 桀 止 使 用 的 农 业 投 入 一 使 督管理 部门应 当根据 国家农产 品质量安 品 。
品质量 安全监督 管理 部 门和 有关部 门应 j 当依法 加强对 农业投入品生 产、经营 、
品 的 安 全使 用 制 度 。
第二十条 农产品生产者应 当安全、
合理 使用农药 、肥料 、兽药、饲料和 饲 使 用 的 管 理 和 指 导 ,建 立 健 全 农 业 投 入 j料 添 加 剂 以及 农 用 薄 膜 等 农 业 投 入 品 ,
全 标 准 ,制 定 全 省 的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生 产 技 术 要 求 和 操 作 规程 ,并 组 织 实 施 。 ( ) 范 围 使 用 国 家 限 制 使 用 的 农 二 超 }业 投 入 品 。 农产 品生 产者 应 当严 格 执 行农 产 品质 ( ) 获 、屠 宰 、 捕 捞 未 达 到 安 全 三 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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