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过闸船舶安全检查管理办法
船舶安全检查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维护国家海洋权益,规范船舶安全检查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我国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对中国籍船舶和航行、停泊和作业于我国港口(包括海上系泊点)、内水和领海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安全检查活动。
本规则所称“船舶安全检查”,系指海事管理机构按照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对船舶技术状况、船员配备及适任状况等进行的监督检查,以督促船舶、船员、船舶检验机构以及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有效执行我国法律、法规、规章和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或者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
第三条船舶安全检查遵循依法、公正、诚信、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管理全国的船舶安全检查工作。
其他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开展船舶安全检查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船舶安全检查分为港口国监督检查和船旗国监督检查。
港口国监督检查是指对外国籍船舶实施的船舶安全检查;船旗国监督检查是指对中国籍船舶实施的船舶安全检查。
实施港口国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当签发《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当签发《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
第六条船舶安全检查,一般应由两名及以上安全检查人员于船舶停泊或作业期间实施。
检查人员登轮后应当向船方出示有效证件,并表明来意。
第七条船舶安全检查的内容包括:(一)船舶配员;(二)船舶和船员有关证书、文书、文件、资料;(三)船舶结构、设施和设备;(四)载重线要求;(五)货物积载及其装卸设备;(六)船舶保安相关内容;(七)船员对与其岗位职责相关的设施、设备的实际操作能力以及中国籍船员所持适任证书所对应的适任能力;(八)船员人身安全、卫生健康条件;(九)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的运行有效性;(十)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际公约要求的其它检查内容。
船舶过闸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船舶过闸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提高船闸运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船闸运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通过我国所有船闸的船舶及其相关单位和个人。
三、管理职责1. 船舶过闸管理部门负责船舶过闸的安全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1)制定船舶过闸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2)对船舶过闸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3)对船舶过闸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追究相关责任;(4)组织开展船舶过闸安全培训,提高船舶过闸安全管理水平。
2.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应承担以下职责:(1)确保船舶符合过闸安全要求,遵守船闸运行规定;(2)对船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船员安全意识;(3)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定期检查维护;(4)配合船闸管理部门开展安全检查,落实安全措施。
四、船舶过闸安全管理措施1. 船舶过闸前,应进行以下检查:(1)船舶是否具有有效船舶证书、船员证书;(2)船舶设备是否正常,消防、救生设备是否齐全有效;(3)船舶载重是否符合规定;(4)船舶是否符合船闸通行要求。
2. 船舶过闸过程中,应遵守以下规定:(1)船舶应按照船闸管理部门的指挥,依次排队等候过闸;(2)船舶过闸时,应保持船头正对船闸,不得逆行;(3)船舶过闸过程中,不得随意改变航向、速度;(4)船舶过闸时,应关闭驾驶室门窗,确保船舶内部通风良好。
3. 船舶过闸后,应进行以下工作:(1)检查船舶设备,确保正常运行;(2)清理船舶垃圾,保持船舶清洁;(3)将船舶停放在指定位置,等待下一航次过闸。
五、船舶过闸事故处理1. 船舶过闸发生事故,应立即停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2. 事故发生后,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应立即向船闸管理部门报告,并配合事故调查;3. 船闸管理部门应组织调查组,查明事故原因,依法进行处理。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 本制度由船闸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过闸船舶安全检查暂行办法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过闸船舶安全检查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长江三峡水利枢纽过闸船舶安全检查工作,保障过闸船舶和长江三峡水利枢纽水域安全,根据《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长江三峡水利枢纽过闸船舶的安全检查适用本办法(以下简称过闸安检)。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以下简称长航局)负责长江三峡水利枢纽过闸安检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指导长江三峡水利枢纽过闸安检业务工作。
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局(以下简称三峡局)具体实施长江三峡水利枢纽过闸安检工作。
第二章过闸船舶安全自查第四条过闸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并落实过闸船舶安全保卫制度和安全自查制度。
第五条过闸船舶应当在本航次接受过闸安检前完成安全自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六条过闸船舶应当自查并保持船舶和船员证书、文书齐全、有效。
第七条过闸船舶应当自查下列设施设备已经按照标准配置到位并处于正常状态:(一)机电和应急设备,主要包括:主机、辅机、操舵装置、应急电源、应急操舵装置等;(二)航行和通信设备,主要包括:甚高频(VHF)电话、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卫星导航系统、雷达、罗经、长江电子航道图系统等;(三)消防设施设备,主要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固定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移动灭火器材,消防应急照明、船舶防火控制图和消防安全标志、疏散指示标志;(四)救生设备,主要包括:救生艇筏、救生器材等。
第八条过闸船舶应当自查配员情况,确保满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要求。
第九条过闸船舶应当自查所载货物已经合理配载和有效系固,不得运输交通运输部规定禁止过闸的危险物品。
第十条过闸船舶应当向三峡局申报过闸方式及时间、始发港、目的港、船舶主尺度、吃水等信息,并自查申报信息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是否符合长航局规定的过闸申报要求。
载运危险物品的过闸船舶还应当申报危险物品装载情况。
长江口深水航道通航安全管理办法2019年9月1日生效
长江口深水航道通航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加强长江口深水航道通航安全管理,提升航道通航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船舶、设施在长江口深水航道(以下简称深水航道)航行、停泊、作业及从事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航行第四条拟进入深水航道的船舶应当提前进行车、舵、通讯和应急设备等的测试,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船舶进入深水航道前应当检查AIS设备使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并按规定显示相关信息。
第五条只要安全可行,船舶应当各自尽量靠右,沿本船右舷一侧航道航行。
第六条船舶在深水航道航行时应当备车和备锚,船长应当在驾驶台值班。
第七条船舶通常应从深水航道端部驶进或驶出,若从深水航道两侧驶进或驶出,则应与船舶交通总流向成尽可能小的角度。
船舶穿越深水航道或从两侧驶进或驶出深水航道时,应当主动避让在航道内正常航行的船舶。
第八条船舶经过以下位置时,应通过甚高频无线电话09频道向吴淞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吴淞VTS 中心)报告动态:(一)船舶上行经过3号、4号灯浮时;(二)船舶下行经过圆圆沙灯船时;(三)拟经过深水航道边界线驶入或驶出时。
第九条船舶在深水航道内航速不得超过15节,且不得滞航。
长兴高潮前4小时至长兴高潮前1小时内,上行船舶航速一般不应低于10节,下行船舶平均航速一般不应低于10节,并与前船保持1海里以上的安全距离。
前款关于航速的规定,不免除船长在任何时候采取安全航速的责任。
航速低于10节的上行船舶应当避免在北槽中潮位站低潮前2小时到低潮后1小时进入深水航道。
第十条深水航道内禁止追越。
如确需追越的,当通航环境及水深允许时,可利用深水航道两侧水域实施追越,但弯头水域航段和牛皮礁上下游1.5海里航段北侧水域除外。
禁止船舶在深水航道内同一断面三船相会。
长江海事局梁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长江海事局桥梁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长江干线桥梁施工期、运行期水上交通秩序,保障桥梁及过往船舶、设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长江海事局管辖长江干线桥梁施工期、运行期桥区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设施或者通过非限制性桥梁的船舶、设施,以及桥梁建设单位、经营管理单位、施工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及人员,应遵守本规定。
辖区内特定桥梁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海事局及其所属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职责权限,负责辖区桥梁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桥梁建设单位、经营管理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二章桥梁建设及运行通航安全保障第五条桥梁建设单位、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维护桥梁桥区水域良好的通航环境,接受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做到:(一)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日常安全管理与维护;(二)确保桥梁通航尺度满足批准的通航标准;(三)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桥涵标、桥柱灯及桥区水域助航标志,并按规定进行维护;(四)按照“三同时”要求落实水上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并为桥区水域现代安全监管设施建设提供信息传输条件;(五)定期进行桥梁水上交通安全风险评估和安全设施设备检测,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影响通航安全时,应当及时向过往船舶发出安全预警信息,采取应急措施,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六条限制性桥梁建设单位、经营管理单位还应当落实下列桥梁防碰撞措施:(一)按批复设计落实涉水桥墩防撞能力和防撞装置,并设置警示标志;(二)配备必要的桥区水域监控设备,并进行有效监控;(三)配备必要的应急设施设备,建立健全防碰撞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四)建立值班制度,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按应急处置预案采取措施,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七条在长江干线新建桥梁,其预可、工可、初设等前期阶段,桥梁建设单位应充分听取海事管理机构意见,并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供桥梁通航安全技术资料。
船舶管理办法
船舶分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船舶的管理和养护,确保船舶安全、畅通,充分发挥船舶的作用,更好地为过闸船舶和水运事业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船舶主管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船舶实行统一管理,各船舶应设立管理所(处、站),负责船舶的具体管理和养护。
第三条船舶管理必须确立为航运服务的宗旨,做到科学管理、合理使用、定期保养、计划修理,保持设备正常运转,充分发挥船舶的通过能力,为过往船舶提供安全、及时、方便的运行条件。
第四条船舶及其附属设施、船舶管理区域的土地、水域和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或毁坏。
第二章船舶管理第五条船舶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领导和监督检查船舶管理工作;(二)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制定有关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培训管理人员;(三)制定年度计划,审批船舶大修方案;(四)对新建船舶的规划、设计、施工提出意见;参加船舶的竣工验收和交接工作。
第六条船舶管理所(处、站)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船舶的各项业务管理和维修保养工作;(二)负责编报船舶年度计划;(三)负责船舶修理工程的检查验收;(四)负责船舶过闸的组织管理和过闸管理费的征收、解交工作;(五)负责按期报送各项统计报表、年度总结报告;(六)负责定期检查、观测船舶技术状况和机电设备的运转情况。
第七条船舶管理所(处、站)应建立岗位责任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船舶管理所(处、站)的管理和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管理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履行职责,并应努力做到:(一)熟悉水工建筑、闸阀门和机电设备的基本构造和性能;(二)掌握船舶控制运用的水位、水深、流态等基本情况;(三)掌握船舶运行操作程序和一般事故的应急处置措施;(四)熟悉常过船舶的船舶(队)类型、特性、基本尺度、吨位及航行规律。
(五)船舶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
长江过闸船舶安全检查管理办法范本
长江过闸船舶安全检查管理办法范本一、总则本办法旨在规范长江过闸船舶的安全检查管理,确保船舶在过闸过程中的安全运行,保障船舶及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长江流域内的过闸船舶安全检查管理。
三、安全检查程序1. 过闸船舶安全检查应在船舶进入闸区或离开闸区前进行。
2. 安全检查应由经验丰富的检查人员进行,确保其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
3. 安全检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船舶的结构完整性以及船体和设备的状况是否正常;(2) 通航设备、导航装备和通信设备是否齐全和正常运行;(3) 船舶载货情况是否符合相关规定;(4) 船员的证件是否有效,并检查其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5) 是否存在火灾、泄漏和爆炸等安全风险;(6) 其他可能影响船舶安全的因素。
四、安全检查要求1. 船舶所有者、经营者应对船舶进行常规维护和保养,确保船舶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2. 船舶应按照规定的载重标准操作,不得超载或超员。
3. 船员应持有效证件,并具备相应的培训和资质。
4. 船舶应携带齐全的航行、通航和安全设备,保持设备的良好运行状态。
5. 船舶应随时保持与监管部门的通讯联系,并及时上报船舶行驶情况和遇到的问题。
6. 船舶应配备足够数量和种类的救生设备,确保船员在遇险情况下能迅速获救。
五、安全检查记录与整改1. 安全检查人员应对每次安全检查进行详细记录,包括检查时间、地点、检查情况等。
2. 如发现安全隐患或问题,检查人员应即时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记录在安全检查报告中。
3.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对检查人员提出的整改要求应按要求及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给检查人员或监管部门。
六、事故与紧急情况处理1. 如发生船舶事故或紧急情况,船舶应立即报告监管部门,并采取措施进行紧急处置,同时配合监管部门调查事故原因。
2. 安全检查人员在发现船舶事故或紧急情况时,应立即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并提供协助。
七、处罚与奖励1. 对违反安全检查管理办法的船舶及相关责任人员,将依法给予处罚。
长江船舶过闸安全管理规定
长江船舶过闸安全管理规定公司为了进一步落实和贯彻《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干线危险货物运输船舶过闸安全工作的通知》(交水函【2015】754号)文件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关于加强过闸船舶治安、消防安全管理的通知》、《三峡—葛洲坝枢纽河段通航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有关要求,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结合公司船舶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为确保危险品船舶安全通过三峡、葛洲坝船闸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安全部门加强过闸船舶的安全管理,强化日常航行过程中的监督检查;视频监控室加强实时值班,充分利用AIS、ECS、GPS、CCTV、手机或其他有效手段对通过三峡两坝船闸船舶实施全程监控。
二、公司全面加强船员安全教育,定期组织开展相关过闸管理规定和安全操作技能培训;制定和完善危险品船过闸应急预案,组织船舶开展船岸应急演练;签订《危险品船舶过闸安全防范承诺书》。
三、船舶建立《安全保卫过闸预案》,按规定船长兼职安全保卫人员,除核定船员外,禁止其他人员及家属随船。
四、船舶配载严格遵守船闸过闸吃水限制,留足安全富余水深;过闸前船长认真核实本船最大净空高度,留足安全净空高度;进出船闸、坝区严格遵守船舶《通过三峡大坝、葛洲坝安全操作规程》。
五、船舶通过三峡两坝船闸前,应严格落实过闸管理制度,如实申报危险货物品名、编号、实际载货量等货载信息(即报闸管理)等。
六、船舶认真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妥善保存及管理,各轮船长过闸前组织全体船员加强对本航次所载货物的安全技术说明进行培训学习,以便能熟习掌握货物的理化特性及相关应急措施。
七、严格落实《关于加强过闸船舶治安、消防安全管理的通知》(暂行)、《船舶隐患排查制度》相关要求,认真开展过闸前的隐患排查工作,重点加强对主机、辅机、舵机等关键设备、火灾报警系统、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烟囱火灾熄灭系统以及AIS、GPS、ECS、雷达等助航设备的检查,确保船舶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长江过闸船舶安全检查管理办法
长江过闸船舶安全检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长江过闸船舶的运行安全,规范船舶安全检查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长江过闸船舶的安全检查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船舶安全检查是指针对长江过闸船舶进行的一系列检查活动,包括船舶的设备、船员的素质和船舶的操作等方面。
第四条船舶安全检查的目的是确保长江过闸船舶的运行安全,预防事故的发生,减少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
第五条船舶安全检查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开展工作。
第六条船舶安全检查应当由专业人员进行,检查人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并按照规定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七条船舶安全检查的结果应当妥善保存,并及时向船舶的相关方报告。
第二章船舶安全检查的内容及程序第八条船舶安全检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船舶的设备、船员的素质、船舶的操作等。
第九条船舶设备的检查应当包括船体结构、船舶动力设备、舵机设备、测绘设备等方面。
第十条船员的素质检查应当包括船员的资质、培训情况、从业年限等方面。
第十一条船舶的操作检查应当包括船舶的运行控制、锚泊操作、船舶通航规则遵守等方面。
第十二条船舶安全检查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船舶按要求提交申请,检查机构接受申请;检查机构组织人员进行检查,出具检查报告;检查机构根据检查报告进行评定,作出相应决定。
第三章船舶安全检查的责任和义务第十三条船舶所有人应当配合船舶安全检查的工作,提供相关的资料和协助检查。
第十四条船舶安全检查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工作,确保检查的公正、公平。
第十五条船舶安全检查人员应当按照职责和岗位要求进行工作,认真、负责地开展检查。
第十六条船舶安全检查的结果应当据实、准确,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作假。
第十七条船舶安全检查结果应当及时通知船舶的相关方,并如实向船舶的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被检船舶在接到检查结果通知后应当及时整改,整改后需要重新进行安全检查。
第四章处罚措施和法律责任第十九条对于违反船舶安全检查管理办法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船舶过闸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船舶过闸过程中的安全,防止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船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通过我国内河船闸的船舶及其相关人员。
第三条船舶过闸安全管理工作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船舶过闸前的安全检查第四条船舶过闸前,船方应当对船舶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确保船舶符合过闸安全要求。
第五条安全检查内容包括:1. 船舶证书、检验证书是否齐全有效;2. 船舶设备是否正常运行;3. 船舶消防、救生设备是否完好;4. 船舶载重、吃水、稳性是否符合要求;5. 船舶是否具备过闸条件。
第六条船方应将安全检查情况向船闸管理部门报告,并取得船闸管理部门的同意后方可过闸。
第三章船舶过闸过程中的安全管理第七条船舶过闸过程中,船员应严格遵守船闸规定,服从船闸管理人员的指挥。
第八条船舶过闸时,应保持船舶稳定,严禁在船闸内进行任何影响船舶安全的操作。
第九条船舶过闸过程中,船员应时刻注意船舶周围环境,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船闸管理部门。
第十条船闸管理部门应加强船舶过闸过程中的安全监控,确保船舶安全过闸。
第四章船舶过闸后的安全管理第十一条船舶过闸后,船方应立即对船舶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安全隐患后方可继续航行。
第十二条船闸管理部门应定期对船闸设施进行检查、维护,确保船闸设施安全可靠。
第五章船舶过闸安全责任第十三条船舶过闸安全责任由船方承担,船方应建立健全船舶过闸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制。
第十四条船员应严格遵守船舶过闸安全操作规程,确保船舶过闸安全。
第十五条船闸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船舶过闸安全的管理,确保船闸设施安全可靠。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船闸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长江航道局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五十条”
长江航道局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五十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加强长江航道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长江航道局及其下属单位、船舶、设施和人员。
第三条安全管理原则安全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安全责任第四条领导责任长江航道局领导应负总责,确保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落实。
第五条部门责任各部门应明确安全管理职责,制定相应安全措施。
第六条岗位责任每位员工应明确自身安全职责,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第三章安全教育与培训第七条安全教育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
第八条安全培训对新员工和转岗员工进行安全培训,确保其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第四章安全操作规程第九条船舶操作规程制定详细的船舶操作规程,确保船舶安全航行。
第十条航道维护规程制定航道维护规程,保障航道畅通和船舶安全。
第十一条应急处置规程制定应急处置规程,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五章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第十二条定期安全检查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
第十三条隐患排查开展隐患排查工作,对发现的隐患制定整改措施。
第六章安全事故处理第十四条事故报告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应立即报告并启动应急预案。
第十五条事故调查对安全事故进行调查,查明原因,总结教训。
第十六条事故处理根据事故调查结果,对责任人进行处理,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七章安全设施与设备管理第十七条安全设施管理确保安全设施齐全有效,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十八条设备管理加强设备管理,确保设备运行安全。
第八章安全监督与考核第十九条安全监督建立安全监督机制,对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安全考核定期对安全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奖优罚劣。
第九章安全文化建设第二十一条安全文化积极营造安全文化氛围,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第二十二条安全宣传通过多种渠道进行安全宣传,普及安全知识。
第十章附则第二十三条规章制度的解释本规章制度由长江航道局负责解释。
船舶管理办法
船舶分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船舶的管理和养护,确保船舶安全、畅通,充分发挥船舶的作用,更好地为过闸船舶和水运事业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船舶主管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船舶实行统一管理,各船舶应设立管理所(处、站),负责船舶的具体管理和养护。
第三条船舶管理必须确立为航运服务的宗旨,做到科学管理、合理使用、定期保养、计划修理,保持设备正常运转,充分发挥船舶的通过能力,为过往船舶提供安全、及时、方便的运行条件。
第四条船舶及其附属设施、船舶管理区域的土地、水域和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或毁坏。
第二章船舶管理第五条船舶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领导和监督检查船舶管理工作;(二)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制定有关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培训管理人员;(三)制定年度计划,审批船舶大修方案;(四)对新建船舶的规划、设计、施工提出意见;参加船舶的竣工验收和交接工作。
第六条船舶管理所(处、站)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船舶的各项业务管理和维修保养工作;(二)负责编报船舶年度计划;(三)负责船舶修理工程的检查验收;(四)负责船舶过闸的组织管理和过闸管理费的征收、解交工作;(五)负责按期报送各项统计报表、年度总结报告;(六)负责定期检查、观测船舶技术状况和机电设备的运转情况。
第七条船舶管理所(处、站)应建立岗位责任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船舶管理所(处、站)的管理和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管理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履行职责,并应努力做到:(一)熟悉水工建筑、闸阀门和机电设备的基本构造和性能;(二)掌握船舶控制运用的水位、水深、流态等基本情况;(三)掌握船舶运行操作程序和一般事故的应急处置措施;(四)熟悉常过船舶的船舶(队)类型、特性、基本尺度、吨位及航行规律。
(五)船舶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
船舶安全检查制度(3篇)
船舶安全检查制度是一项重要的航运管理措施,旨在保障船舶在航行过程中的安全,并减少事故和灾害的发生。
本文将从船舶安全检查的目的、内容和程序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全面介绍船舶安全检查制度。
一、船舶安全检查的目的船舶安全检查的目的是为了确保船舶在航行过程中的安全性,并保障乘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预防事故和灾害的发生:船舶安全检查旨在发现和纠正船舶设备故障和潜在的安全隐患,以预防事故和灾害的发生。
通过检查船舶的船体、机械设备、消防装备等方面,对船舶进行维修和保养,确保其在航行中处于良好的状态,减少事故风险。
2. 提高船员的安全意识:船舶安全检查可以促使船员养成良好的安全意识,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和维护安全设备。
通过培训和演习,提高船员的紧急处置能力,增加应对突发事件的应变能力。
3. 遵守法律法规和国际标准:船舶安全检查要求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国际标准。
通过检查,确保船舶符合国际海事组织(IMO)的安全规则和标准,提高船舶的安全性。
4. 保护环境:船舶安全检查要求船舶所有人和船员遵守相应的环境保护规定,减少船舶排放和污染。
通过检查船舶的污水处理设备、垃圾处理设备等,确保其符合相关环保标准,保护海洋环境。
二、船舶安全检查的内容船舶安全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船舶的船体结构、机械设备、消防设备、生命救助设备和航行设备等方面。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船体结构:检查船舶的外观和船体结构,发现和修复船体的裂纹、变形等问题,确保船舶的结构完整和稳固,防止船体严重损坏或沉没。
2. 机械设备:检查船舶的主机、辅机及相关设备,发现并修复机械设备的故障,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
同时,对机械设备的润滑、冷却和清洁进行检查,避免设备故障时造成事故。
3. 消防设备:检查船舶的消防设备与消防的协调和合资制背书的制度消防设备。
检查火警自动报警系统(火灾报警,消防管道监测,消防水泵,消防栓等)的完好性和有效性。
船舶安全管理制度
船舶安全管理制度船舶安全管理制度汇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长江机动船舶安全通信管理,保障船舶航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交通部《水上无线电通信规则》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经依法登记航行在长江宜宾至浏河口航段的机动船舶(以下简称长江机动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
第三条交通部通信管理机构是长江机动船舶安全通信管理的主管部门。
交通部长江航务管理局具体负责实施长江机动船舶安全通信管理工作。
第二章长江机动船舶无线电通信设备及电台管理第四条长江机动船舶无线电通信设备的配备、基本技术要求和安装应满足船舶无线电通信设备规范的要求。
第五条长江机动船舶无线电台应具备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电台执照。
第六条长江机动船舶电台使用人员的配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任用未持有相应船员适任证书或无合格证件的人员担任报务员、话务员。
船舶电台使用人员应熟练地掌握该电台设备的操作技能。
在设备发生故障时,应能及时修理以保证船舶无线电台设备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第七条长江机动船舶实行通信进网登记备案管理制度,具体实施办法由交通部长江航务管理局制定,报部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长江遇险和安全通信管理第八条长江机动船舶遇险和安全通信,是指长江机动船舶发生重大危急事项,严重危及船舶安全,需要立即援救时和长江机动船舶发生紧急情况,或船上人员患有急病或发生气象突变以及要发送重要的涉及航行安全的各类遇险通信。
第九条承担长江机动船舶遇险和安全通信的长江航务管理局所属江岸电台,是指定的用于长江遇险和安全通信的工作电台。
在遇险通信中指定的长江机动船舶遇险和安全通信的电台应做为遇险通信的管制电台,可以强制遇险区域内的所有船、岸电台保持静默。
第十条长江机动船舶遇险和安全通信的主要方式和使用频率:(一)莫尔斯无线电报、单边带无线电话。
在长江机动船舶遇险后,可直接在指定的长江遇险和安全通信的工作电台的工作频率上呼叫某一岸台直至回答,发送遇险信号和遇险报告。
船舶安全检查管理工作制度(4篇)
船舶安全检查管理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的有序进行,提高船舶安全水平,减少事故发生,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章工作目标第二条船舶安全检查的工作目标是保障船舶和船员的安全,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确保船舶及其载运物体的安全运输,维护沿海港口的安全。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三条船舶安全检查的工作职责包括:(一)制定并完善船舶安全检查规章制度;(二)组织实施船舶安全检查工作;(三)整理、分析和报告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结果;(四)组织船舶安全培训和演练;(五)配合相关部门处理与船舶安全检查相关的事故处理工作。
第四章工作程序第四条船舶安全检查的工作程序如下:(一)确定检查对象:根据相关规定,确定需要检查的船舶对象;(二)制定检查计划: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船舶安全检查计划;(三)进行船舶安全检查:按照检查计划,组织人员进行船舶安全检查;(四)整理检查结果:整理检查结果,编制船舶安全检查报告;(五)报告汇总分析:定期将船舶安全检查报告进行汇总分析,提出改进建议;(六)制定整改措施:针对船舶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七)整改验收:对进行整改的船舶进行验收,确认整改措施的有效性;(八)追踪检查:对整改的船舶进行追踪检查,确保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第五章工作要求第五条船舶安全检查的工作要求包括:(一)守法合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行船舶安全检查;(二)标准规范: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船舶安全检查;(三)严格执行:严格执行船舶安全检查计划,确保检查工作有序进行;(四)全面细致:对船舶安全检查内容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五)及时整改:对船舶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实;(六)事故报告:对发生的事故进行及时报告,并参与相关事故调查工作;(七)培训演练:组织船舶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船员的安全意识和应对能力;(八)信息交流:积极与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信息交流,共同提高船舶安全水平。
船舶安全巡查管理制度
船舶安全巡查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船舶安全巡查工作,加强巡查管理,确保船舶安全运行,提高船舶安全巡查效率和质量,维护船员生命财产安全,特编制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注册在本国籍的商船和渔船。
三、船舶安全巡查内容1、船舱巡查:对船舱结构、设备、货物、消防设施等进行检查,确保船舱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2、甲板巡查:检查船体结构、导航设备、防护栏杆、救生设备等,确保船体安全可靠。
3、机舱巡查:检查主机、辅机、燃油系统、冷却水系统等,确保机舱设备正常运行。
4、绳索固定巡查:检查船舶系泊绳索、锚链、滑车等,确保系泊固定完好稳固。
5、救生设备巡查:检查救生艇、救生衣、救生圈、救生通道等,确保救生设备完好有效。
6、消防设施巡查:检查消防栓、灭火器、消防水带等,确保消防设施齐全可靠。
7、人员巡查:检查船员人数、身体状况、工作岗位、安全意识等,确保人员安全。
四、巡查要求1、巡查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船舶安全巡查内容和方法。
2、巡查人员应按规定时间进行巡查,并认真填写巡查记录表。
3、巡查人员要严格按照巡查标准,细心检查每一个环节,确保巡查质量。
4、如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报告船长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处理。
五、巡查记录和报告1、巡查人员应按照规定填写巡查记录表,记录巡查内容、时间、地点和发现情况等。
2、巡查记录表应按时上报船长,由船长进行核查和归档保存。
3、如发现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应立即向船管部门报告,并按照规定程序处理。
六、巡查考核和奖惩1、船舶安全巡查工作将列入船员日常考核内容,对巡查质量和效率进行评定。
2、对巡查工作表现突出的人员,将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巡查工作不力的人员,将进行批评和教育。
七、违纪处理对于不按规定进行船舶安全巡查、漏查、虚报等违规行为,将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包括扣罚工资、警告、停职、开除等。
八、其他以上制度内容如有调整或补充,将及时通知全体船员,并向有关部门备案。
九、总则本船舶安全巡查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执行,如有需要修改或调整,将按程序办理。
渡口安全检查制度范本
渡口安全检查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渡口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渡口的安全检查工作。
第三条渡口安全检查工作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确保渡口安全运营。
第四条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渡口安全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渡口安全运营。
第二章安全检查内容第五条渡口安全检查内容包括:(一)渡口设施:渡口码头的建设、维护情况,渡船的船体、设备、救生设施、消防设施等是否符合规定,渡口安全标志的设置是否完整、清晰。
(二)渡船船员:船员是否持有有效证书,是否具备相应的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
(三)渡运秩序:渡运过程中是否遵守相关规定,是否存在抢渡、超载、人车混渡等违章行为。
(四)应急预案:渡口是否制定应急预案,是否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五)安全管理:渡口运营单位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是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六条渡口安全检查应采取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七条渡口安全检查工作应注重实效,切实保障渡口安全运营。
第三章安全检查程序第八条渡口安全检查程序分为:准备、实施、整改、复查四个阶段。
第九条准备阶段:组成渡口安全检查组,明确检查内容、方法、时间等。
第十条实施阶段:按照检查内容,对渡口设施、船员、渡运秩序、应急预案、安全管理等方面进行实地查看,查阅相关资料,了解渡口安全运营情况。
第十一条整改阶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渡口运营单位,并提出整改要求。
渡口运营单位应按照要求,及时整改,确保渡口安全运营。
第十二条复查阶段:对渡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确认问题已整改到位。
第四章安全检查纪律第十三条渡口安全检查组应严格按照本制度进行检查,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十四条渡口安全检查组应尊重渡口运营单位的合法权益,不得影响渡口正常运营。
船闸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船闸运行安全,保障船舶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船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船闸所有工作人员、船舶及船员。
第三条船闸安全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科技兴闸、依法治闸”的原则。
第二章安全组织与管理第四条船闸安全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逐级落实的责任制。
第五条船闸安全管理机构:1. 船闸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船闸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协调船闸安全管理工作,监督安全措施落实。
2. 船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船闸安全管理制度,监督、检查、指导各部门和岗位的安全工作。
3. 各岗位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岗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本岗位安全。
第六条船闸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2. 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3. 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沟通能力。
第三章安全教育与培训第七条船闸安全教育培训应覆盖所有工作人员,包括新员工入职培训、定期安全教育培训、专项安全教育培训等。
第八条新员工入职前,必须经过船闸安全管理委员会组织的入职安全教育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九条定期安全教育培训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培训内容包括船闸安全操作规程、事故案例分析、应急预案等。
第十条专项安全教育培训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组织,针对特定岗位、特定设备或特定情况进行。
第四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十一条船闸安全生产责任制包括:1. 船闸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船闸安全生产的总体工作;2. 船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3. 各岗位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岗位安全生产的具体工作。
第十二条船闸安全生产责任制应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责任,确保责任到人、落实到岗。
第五章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第十三条船闸安全检查应定期进行,包括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季节性检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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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过闸船舶安全检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长江过闸船舶安全检查活动,保障船舶过闸航行安全和长江三峡及葛洲坝枢纽安全,根据《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长江过闸船舶安全检查(以下简称“过闸安检”)活动。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过闸安检工作。
长江航务管理局(以下简称“长航局”)负责监督管理过闸安检。
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局(以下简称“三峡局”)负责实施过闸安检。
长江海事局和长江航运公安局按职责分工,指导过闸安检业务工作。
第四条长江流域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督促港口、码头经营人、管理人依照相关法规,加强船舶装载作业管理,落实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有关要求,强化旅客安全检查,消除过闸船舶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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