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 国外
国际经济法复习重点
实际全损:指货物全部灭失或因受损而失去原有用途,或被保险人已无可挽回地丧失了保险标的。
推定全损:指货物受损后对货物的修理费用加上续运到目的地的费用超过其运到后的价值。
信用证是银行有条件的付款担保文件,它是银行应进口商的要求和指示,向出口商开立的,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单据向出口商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文件。
提单是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单据。
三、被保险人义务1、如实申报。
2、及时提货。
3、保全货物。
4、通知。
5、索赔。
1、代位。
是指保险人在支付保险金后,从被保险人处所取得的,代替被保险人行使被保险人的一切权利和对有过失的第三人追偿之权利。
2、委付。
是指在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的情况下,由被保险人把保险标的之所有权转让给保险人,而向保险人请求赔偿全部保险金额。
委付仅仅适用于推定全损之情况下。
1、共同海损。
是指海洋运输中,船舶、货物遭遇共同危险,船长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和合理地作出特别牺牲或支出的特别费用。
2、单独海损,是指仅涉及船舶所有人或货物所有人单方面的,不属于共同海损之部分的利益的损失。
这种损失,只能由遭受损失一方,或引起损失一方,承担责任,如果在保险范围内,请求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简答一、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1980年联合国维也纳外交会议上,正式通过《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1988年1月1日正式生效。
1986年12月我国加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1.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与公约适用营业的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了销售合同,适用该公约。
不考虑国籍因素,也不考虑货物是否发生了跨国运输,也不考虑合同的当事人发生的邀约和承诺是否在不同的国家。
3.《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不适用的交易及货物销售(1)公约不适用于由于买方提供大部分原材料制作和销售的货物,这属于来料加工。
(2)公约不适用于供货方的大部分义务在于提供劳务和服务的合同。
第十三章涉外经济法
班轮运输 租船运输
班轮运输的含义
指船舶按照预定的航行时间表,在固定的航 线和港口往返航行,从事客货运输业务并按事先 公布的费率收取运费的一种运输方式。
2、租船运输(不定期船运输)
租船运输的含义
没有固定的船期表、航线及挂靠港口,而是 根据船东与租船人双方签订的租船合同,按贸易 需求安排船期、航线和港口。适用于大宗货物的 运输。
三种主要贸易语的价格构成
❖ FOB价=实际进货成本+国内费用+预期利润 ❖ CFR价=实际进货成本+国内费用+国外运费+预期利润 ❖ CIF价=实际进货成本+国内费用+国外运费+国外保险费+
预期利润
2、交易磋商的一般程序
合同的商订一般包括询盘、发盘、还盘和接受 四个环节,其中发盘和接受是合同商订过程中 必不可少的两个环节。
运载工具的适载检验
2、检验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 ENTRY-EXIT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1)报验 (2)抽样
CHINA
品质检验证书
QUALITY CERTIFICATE
(3)检验 (4)签证
编号
No.:
(1)询盘(邀请发盘)Inquire
买卖双方均可发出询盘,买方询盘又叫递盘, 卖方询盘又叫索盘。询盘对买卖双方无法律 约束力,但在商业习惯上,被询盘一方接到 询盘后应尽快给予答复。
(2)发盘(要约)Offer
发盘的含义——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
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盘人 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思表达,即构成发盘。
国际经济法概念辨析题
国际经济法概念辨析题(Internal use only)1.国际直接投资与间接投资。
国际直接投资是指一国投资者将其资本投放到其他国家或地区, 直接开办企业并对投资企业享有控制权和经营管理权的投资。
国际间接投资是指资本持有者向其他国家或地区提供贷款或购买股票、债券, 但不参与投资企业或投资项目的经营管理, 也不享有企业或项目的控制权或支配权的国际投资活动。
两者区别:(l)前者参与投资企业或投资项目的筹建、开办活动, 而后者只提供贷款或购买股票、债券, 并不参与投资企业的筹建、开办活动。
(2)国际直接投资者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参与投资企业或投资项目的经营管理活动, 并对投资企业或项目直接享有一定的控制权或支配权。
而国际间接投资者并不参与投资企业或项目的经营管理活动。
(3)国际直接投资者须承担投资企业或项目的经营风险, 并对外承担投资企业或项目的债务责任, 而国际间接投资者对投资企业或项目的经营风险不承担任何责任, 即使投资企业亏损, 投资者仍然对贷款和债券投资享有追索本息的权利。
(4)国际直接投资者通常通过从投资企业或投资项目的经营利润中收回投资本金, 而国际间接投资者以取得本息的方式收回投资本金。
2.国际重复征税与重叠征税。
国际重复征税, 又称国际双重征税, 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各自依据其税收管辖权, 在同一征税期间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同时征收相同或类似的税收。
国际重叠征税, 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各自依据其税收管辖权对具有某种经济联系的不同纳税人, 在同一征税期间就同一所得征收相同或类似性质的税收。
区别:(1)纳税主体不同, 重复征税是不同国家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所得重复征税;而重叠征税则是不同国家对不同纳税人的同一所得进行的多层次征税。
(2)重叠征税主要发生在具有某种经济联系的股东与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等。
重叠征税在很多国家的国内也会存在。
3.国际逃税与国际避税。
国际逃税, 是指从事国际经济活动的跨国纳税人采用违反有关国家税法的手段, 来规避或减轻其本应向有关国家承担的纳税义务的行为。
第2章 经济法的概念
第二章经济法的概念第一节经济法定义第二节经济法特征第一节经济法定义一、中外关于经济法的学说与流派经济法定义可谓众说纷纭,至今没有一个统一的认识和定义表述。
中外学者见仁见智,这里择要介绍有关经济法的一些学说。
(一)国外关于经济法的学说与流派1、德国德国经济法学说主要是在二战以前,是早期的经济法学说。
前述形成有方法论说、世界观说、集成说、对象说、机能说等多种经济法学说。
(1)方法论说。
代表人物有盖勒(Geiler)、威斯霍夫(Westhoff)。
认为经济法就是用社会学的方法来研究与经济有关的法律,换言之也就是一种用于法学研究的社会学方法而已。
(2)世界观说。
代表人物是赫德曼(Hedemann,《经济法基础》)。
认为法学研究应当注意时代精神,现代社会是以“经济性”为其时代精神,“经济性”就是现代法的特征,具有这种现代法特征、渗透着现代经济精神的法就是经济法。
同时,他指出,正如18世纪以“自然”为时代精神而导致自然法的兴旺一样,现代社会的经济发展必然导致经济法的发达。
赫德曼称自己的学说为“世界观理论”,实则他主要是提出了经济法研究的一种方法。
(3)集成说。
代表人物是努斯鲍姆(Nussbaum,《德国新经济法》)。
认为经济法是一个集合的概念,是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汇集综合。
他通过对德国一战时期(战前、战中、战后)出现的新法现象进行研究,认为凡以直接影响国民经济为目的的规范的总体就是经济法。
而间接影响国民经济的法律和以个人生活为对象的法律则不属于经济法集合。
(4)对象说。
包括有两种学说:一是组织经济法说。
代表人物是哥特施密特(Goldschmidt,《帝国经济法》)。
认为经济法是“组织经济固有的法”。
所谓“组织经济”,是指为改进生产而被规制了的交易经济和共同经济,也就是卡特尔、辛迪加、托拉斯等市场支配或垄断形式的经济现象,其具有组织化特征,在国民经济中占有独立地位。
调整这种“组织经济”特有的法就是经济法。
二是企业管理法说。
国际经济法英语名词解释
国际经济法(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是涉及国家间经济关系和国际经济组织之间的法律规则和原则的领域。
在国际经济法中,涉及了许多专业名词,以下是其中一些名词的解释:
1.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O):世界贸易组织,是国际间处理贸易相关事务的重要机构,负责制定和执行国际贸易规则。
2. Free Trade Agreement (FTA):自由贸易协定,是两个或更多国家之间达成的协议,旨在降低关税和贸易壁垒,促进贸易自由化。
3. Most-Favored Nation (MFN):最惠国待遇,是一项原则,根据该原则,一个国家给予另一个国家的最低关税率和优惠待遇应适用于所有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
4. Trade Liberalization:贸易自由化,是指通过降低关税和非关税壁垒,促进国际贸易自由流通,以增加贸易和经济活动。
5.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PR):知识产权,是指对创造性作品(如发明、文学和艺术作品、商标和专利)的独有权利,保护创新和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
6. Investor-State Dispute Settlement (ISDS):投资者与国家间的争端解决机制,允许外国投资者对国家采取法律行动,以保护其在国外的投资利益。
7. Dumping:倾销,是指一国在出口商品时,以低于其生产成本或正常价值的价格销售商品,给其他国家的本地产业带来损害。
这些名词仅是国际经济法中的一小部分,国际经济法领域非常广泛,涵盖了贸易、投资、金融和知识产权等多个方面。
在深入研究时,建议查阅相关的法律文献和权威信息以获取更详细的解释和理解。
国际私法(用于解决涉外因素的民法或商法) 国际私法,国际公法,国际经济法的区别是什么?
国际私法(用于解决涉外因素的民法或商法)国际私法,国际公法,国际经济法的区别是什么?一、国际私法国际私法他就是世界各国民法和商法互相歧异情况,对含有涉外因素的民法和商法的关系解决应用,当适应哪个国家的法律的法规,由于涉外因素又称为国际因素,民法的商法在西方传统上称为司法,国际司法因此而的名为广义的民法,可以包括商法,各国的民法和商法互相歧义情况,法律律术语称为民法抵触,民法冲突又称为法律抵触和法律冲突,所以因此长期以来这个部门被称为法律抵触法和法律冲突法。
二、国际公法国际公法其实简称嫌族让就是国际法,它是适用于主权国家之间以及其他具有国际人格的实体之内的法律规则总体国际法,又称为国际公法,就是用于区别国际私法或者法律冲突,后者是处理不同国家的国内法之间差异,国际法也与国内法截然不同,国内法是一个国家内部法律,它调整在其管辖范围内个人及其他法律实体的行为国际法是指若干国家参与制定或国际公认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也就是国际公法。
三、国际经济法国际经济法一般就是用于调整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他国私人之间,国际组织与私人之间以及不同国籍私人之间相互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它是随着各国之间贸易和经济往来日益增长,以及国家对贸易和经济活动的干预日益加强而形成和发展的,则在中世纪末期,欧洲主要的商业城市就有一些关于国际商业交易的规则后来经过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有关国家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则和制度大量出现,并具有了国家之间条约形式,这是作为一门学科,国际经济法学也是第2次世界大战以后逐渐发展起来。
国际公法是调整国家、国际组织等国际主体之间的法律规范,是最典型的国际法国际私法有国内法和国际法二说,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客体或事实涉及外国),最典型的国际私法是冲突厅衡法,还包括国际经济法中的调整平等主体民扮塌做事关系的国际条约、惯例(这些条约和某些惯例同时又是国际公法)根据Jessup的观点,国际经济法已经衫拆从国际公法中独立。
经济法在国内与国外产生与发展的简易解读
经济法在国内与国外产生与发展的简易解读1. 引言1.1 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是指规范经济活动的法律规则和制度。
它是对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各种经济活动进行调节和管理的法律体系。
经济法旨在保护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和保障经济发展。
经济法涉及的领域非常广泛,包括但不限于市场竞争、合同、经济犯罪、知识产权等。
通过规范经济主体之间的关系,经济法能够有效地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资源有效配置。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法的作用日益凸显,不断完善和发展的经济法体系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经济法的发展不仅关系到国家的经济秩序和市场规则,也与国家的政治稳定和社会发展密切相关。
加强对经济法的研究和实践,才能更好地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推动经济法在国内与国外的不断发展与进步。
1.2 国内经济法的发展国内经济法的发展可以追溯到我国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渐建立和完善,经济法的发展也逐步走向成熟。
在改革开放初期,我国经济法仍处于起步阶段,法律体系相对不完善,立法不足,对市场经济的规范力度不够。
随着经济体制的不断深化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开始加大对经济法的立法力度,逐步完善了相关法律体系,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从而为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在国内经济法发展的过程中,我国还积极借鉴和吸收国外先进的法律经验,不断完善法律制度,加强了对市场经济的监管和规范。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深,我国也开始更加重视国际经济法的学习和应用,积极参与国际经济法的制定和规范。
国内经济法的发展经历了起步阶段、逐步完善阶段和深化发展阶段,不断跟进国际经济法的发展步伐,为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1.3 国外经济法的发展国外经济法的发展可以追溯到古代文明时期,其中古代希腊、罗马和中国的法律制度对于塑造现代经济法体系起到了重要作用。
在欧洲,经济法的发展经历了中世纪的封建主义时期、文艺复兴时期以及工业革命时期的变革。
经济法产生及概念
(3)都认为经济法不是调整全部的经济关系, 而是一定范围内的经济关系。
中国学说 (1)非独立部门法
(2)独立部门法
综合经济法说(受苏联)
(王家福、王保树)
学科经济法说(佟柔)
1、国家协调论(杨紫煊 ) 2、需要干预论(李昌麒 ) 3、国家调节论(漆多俊 ) 4、纵横统一论(刘文华) 5、经济行政法论(王家福) 6、社会公共性论(王保树) 7、宏观调控论
2、我国经济法的历史
计划经济时期
1993年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
行政经济
市场失灵 政
民商法无法弥补 府
推
国家干预
进
3、中西方经济法产生之比较
中国——政府推进型
西方——自然演进型
我国代表性经济法:
1、1993年《公司法》(1999年第一次修正,2005第二次修正)。 2、1979年《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90年修订,2001第二
强的“政策性 5、从经济法的功能与作用:具有明显的限制性和促进
性两种功能,惩罚和奖励相结合的法律。 6、从实施上:是由国家经济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共同
负责,但以行政部门为主。遵循实体法和程序法相 结合。
三、 经济法律关系与经济法律责任
(一)、经济法律关系概念
是指由经济法规定,在参与体现国家干预经济活动 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次修正)。
3、1986年《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10月修订) 4、1986年《外资企业法》(2000年10月修订) 5、1997年《合伙企业法》(2006年修订) 6、1999年《个人独资企业法》
7、《破产法》(2007.6.1) 8、《反不正当竞争法》 9、《反垄断法》(2008.8.1) 10、《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1、《产品质量保护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1995.3.18)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1995.5.10)》 14、《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3.5) 15、《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12.29)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8.31) 17、《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18、 新个税法(2005.10.27,2008.3.1)等
经济法在国内与国外产生与发展的简易解读
经济法在国内与国外产生与发展的简易解读经济法是指以调整经济生活、维护经济秩序和促进经济发展为目的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是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逐步形成并得到广泛实施的一套法律体系。
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与国内与国外的政治、经济、社会等因素密切相关。
国内的经济法产生与发展主要是在新中国建立后的社会主义改革开放进程中逐步形成的。
建国初期,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低下和社会主义制度的确立,经济法还处于起步阶段。
随着国家经济发展的需求和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经济法逐渐得到了广泛的关注和实施。
特别是1980年代以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全面推进,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经济法的体系逐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也得到了进一步改革和完善。
国外的经济法产生与发展的过程则与不同国家的历史和国情有关。
在西方发达国家,经济法的产生主要是在工业革命后的工商业发展过程中。
随着市场经济逐渐形成,为了维护市场秩序和商业活动的正常进行,相关经济法的规范逐步形成并发展起来。
英国的公司法、美国的反垄断法等,都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出台的重要经济法规。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国际贸易的发展,各国之间的经济法也开始趋同,并出现了一些国际经济法规范,如《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等。
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都是为了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调整经济活动的秩序,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经济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公司法、合同法、劳动法、金融法、税法等多个方面,它们共同构成了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
经济法的发展离不开立法机关的不断完善和调整,同时也需要依法行政机关的有效监督和执法。
只有确保经济法的有效实施,才能保障经济发展的良好环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浅析经济法在中西方国家的发展历程
浅析经济法在中西方国家的发展历程一、西方经济法产生发展的历史轨迹(一)西方经济法产生发展的历史背景“经济法”一词最早见于法国空想主义者摩莱里的着作《自然法典》中,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出现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资本主义原始积累时期,盛行重商主义市场经济理论,主张政府对本国经济给予扶助,甚至不惜通过战争以打击?排挤外国的同业竞争者?这一时期,经济法缺乏产生的现实基础?自18世纪到19世纪末,资本主义处于自由市场阶段,多数资本主义国家崇尚亚当·斯密古典市场经济理论和理性主义国家职能说?资本主义国家在社会经济领域国家充当“守夜人”的角色,政治统治成为国家的中心职能?国家虽然也要对一些社会经济进行管理,但从属于国家的政治统治[1]?这一时期,西方国家的行政法尤其是民商法得以高度发展,行政法和民商法的发展没有为国家干预意义上的经济法留下多少余地?自19世纪末到20世纪70年代,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资本主义国家内部的各种矛盾日益激化,经济危机连续发生?特别是1929—1933年的经济危机,使不少国家遭到重创?各国政府为了解决危机带来的问题,纷纷打破经济生活和政治生活的绝对界限而全面介入经济生活?这时期主流经济学是国家干预主义说,代表人物为凯恩斯?他在1936年发表的《就业?利息与货币通论》系统提出了国家干预经济的一系列观点和政策主张?可见,从自由竞争发展到垄断阶段以后,“看不见的手”已不能完全适应市场需要,要解决市场中存在的问题,只能运用国家干预经济的手段?由于政府介入经济生活,打破了传统的市民生活和政治生活的划分界限,在经济生活中出现了单纯的公法和私法手段都不能解决的经济关系?这种经济关系需要一个新的法律部门来调整,这就是经济法?20世纪70年代后,国家干预主义遭到质疑,以供给学派为代表的经济自由主义卷土重来时期,凯恩斯主义的统治地位被新经济自由主义所取代?供给学派不反对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必要的干预,但坚决反对国家过多和全面的干预?认为经济生活应以市场直接的自我调节为主,国家间接的宏观调节为辅?(二)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产生发展概况西方资本主义经济法产生之前,调整经济关系的主要是民商法?最初,资本主义国家十分重视市场秩序规制立法,20世纪中期以来,西方国家都强调对经济实行宏观管理与监督,着手制订各种不同的计划,试图在“无形之手”和“国家之手”之间找到一个最佳点[2]?德国的社会市场经济体制的市场竞争自由与政府调控权威相得益彰?德国经济法的发展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19世纪末至一战前),这时期的主要立法是1894年德国颁布了反不正当竞争的第一部法律——《保护商标法》,1896年出台了《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斗争法》?第二阶段(两次世界大战期间),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德国颁布的经济法有《一般授权法》?《关于限制契约的最高价格的通知》?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当时的魏玛共和国为了恢复被战争破坏的经济,一方面废除了战时经济统制法,另一方面又沿袭战时经济法的立法原则,先后颁布了《卡特尔规章法》?《煤炭经济法》?《钾盐经济法》?《防止滥用经济权法令》等一系列经济法,从而开创了把经济法这个概念明确用于立法本身的先例[3]?第三阶段(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二战后德国分裂为东德和西德?西德在美国自由民主思想的影响下,走上了“第三条道路”,实行社会市场体制?战后初期,根据占领军的指令,实行《反卡特尔法》?1966—1967年德国发生了经济危机,为了保障经济持续增长,颁布了《促进经济稳定和增长法》,该法是实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法律?日本政府借助经济法通过两种方式介入市场,亦即经济法通过两种方法反作用于经济基础:其一,维持竞争秩序,发挥市场机能;其二,国家对整个国民经济及市场运行予以规制,发挥政府调控作用[4]?日本经济法产生发展大致经历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两次世界大战期间),20世纪初期,日本资本主义经济结构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垄断资本主义逐渐形成和壮大?日本的卡特尔在明治中期已产生,最初,日本对卡特尔采取保护与扶植的政策?日本政府先后颁布《出口组合法》和《重要出口商品生产组织法》,它们属于规制未加入卡特尔的组织使之从属于卡特尔的强制卡特尔法,1931年《重要产业统制法》和1932年《工业组合法》也是促进卡特卡的法律[5]?第二阶段(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二战后,日本统治者在恢复和发展经济的过程中,非常重视运用经济手段调整和管理经济,制定了大量的经济法?为了防止已被解散的财阀复活垄断资本,日本政府于1947年颁布了《关于禁止私人垄断和确保公正交易的法律》,还颁布了《排除经济力量过度集中法》?1952年始,日本进入20年高速发展期,这时期的重要立法有《企业合理化促进法》?《中小企业基本法》?《农业基本法》?《消费者保护基本法》等?20世纪70年代以来,日本围绕摆脱危机?振兴经济?通过立法活动不断完善原有的各种经济法,这一时期主要的立法有《投机防止法》?《稳定国民生活紧急措施法》?《石油供应适度化法》?《关于能源使用合理化的法律》?《中小企业破产互助法》?美国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19世纪末至1929年世界经济危机前),产业革命完成后,美国出现了对自由竞争产生极大妨碍的垄断,引起了人们普遍忧虑和不满?美国政府审时度势,主动出面干预,颁布了一系列反垄断和反限制竞争的法律?主要经济立法有:1890年国会通过了《保护贸易和商业免受非法限制与垄断之害法》,后又通过了《克莱顿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第二阶段(自1929年经济危机爆发至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1929年世界性经济危机使美国经济遭到毁灭性的打击?罗斯福上任后,通过颁布经济立法全面干预经济生活?这期间,美国颁布了70多部经济法令,如《紧急银行条例》?《金融改革法案》?《产业复兴法案》?《土壤保护法》?《新农业法》?《国家劳动关系法》?《恢复和救济法》等[6]?第三阶段,二战后,美国运用凯恩斯主义理论,自觉用经济立法作为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手段则成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存在和发展的一种经常性和必然性手段?这时期的主要经济立法有1981年《经济复兴税法》?《经济复兴法》和1986年《税法》等?二、中国经济法产生发展的历史轨迹(一)中国经济法产生发展的历史背景中国在改革开放前实行的是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在当时,计划是国家用来配置资源的唯一方式?事实证明,在建国初期我国选择计划作为资源配置的方式符合当时社会要求,它有利于集中有限的资源去办急需的事业,使我国迅速从经济废墟里恢复过来?但在计划经济完成它的历史使命后,我国没有把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换?人类20世纪的经济实践和理论研究显示了计划经济的失败源于它的两大内在的弊端:一是信息机制障碍,二是激励机制障碍?经验表明,计划经济体制也许具有学习别人先进的科学知识和生产技术的能力,但自身却不具有创造新的科学知识和生产技术的能力?计划体制除其内在的缺陷外,其不足之处还在于它的实施有赖于计划的主体——政府官员的高效性和无私性?由于政府内各行为主体按照自己的利益来行动,具体负责的公务员又缺乏竞争意识和对成本的关心,政府的活动无法如人民所期望的那样做到有效率,政府官员的“经济人”本性,使政府干预的结果往往背离其初衷,从而导致“政府失灵”?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和缺乏民主的政治体制相结合,诱发了,使我国经济处于崩溃的边缘?中国自1978年以来的改革开放,就是党和政府面对“合法性危机”而重建严重受损的合法性基础的过程,它顺应了时展的需求,极大地解放了生产力?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下,由计划作为唯一的资源配置手段必然会使我国经济体制失去效率和发展动力,引发社会危机?国家干预的失败必然要求在计划体制中引入市场力量,在“国家之手”和“市场之手”的结合过程中,中国的经济法也就产生了?随着人们对计划和市场两种调节手段认识的不断深化,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改革初开始认识到单一的计划经济的不足,从而实行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模式;第二阶段:从十二届三中全会到党的十四大,实行共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第三阶段:党的十四大后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模式?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提供制度保障的经济法也相应地经历了由产生初期的不成熟到逐步走向成熟的过程?(二)中国经济法的产生发展概况中国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历程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从1979年至1992年),这是中国经济法的产生和初步发展时期;第二阶段(1992年以来),这是中国经济法勃兴和走向成熟时期?随着计划经济体制向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的转换,经济法在中国诞生了?1979年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是改革开放以来的首部经济法?这期间的经济法还有《统计法》?《森林法》?《土地管理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此外还有大量由国务院制定的经济行政法规?随着经济法的兴起,民商法也产生和发展起来,《经济合同法》?《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等一系列重要的民事法律相继通过?党的十四大在对国内外形势作了正确分析后,做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的历史性选择?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抓住法制建设的契机,重视经济立法,从而使我国经济法进入了一个前所未有的快速发展时期,初步形成了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经济法体系?这一阶段,市场规制法异军突起,和先前发展起来的宏观调控法组成了我国经济法的主体部分?这时期的经济法主要有《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招标投标法》?《税收征收管理法》?《预算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审计法》?《价格法》?《劳动法》等?三、中西方经济法产生发展的差异性及启示中西方经济法的基本特征是相同的,都是国家为克服市场调节的盲目性和局限性,矫正市场机制的不足,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进行干预?协调?平衡和调节,实现社会公平和效率的兼顾,实现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和可持续发展[7]?中西方经济法赖以生成的经济?政治?文化等因素的差异,从而决定了中西经济法生成差异,通过对中西方经济法产生发展历史轨迹的分析,笔者认为中西方经济法的差异主要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从经济法的生成背景及启动因素而言,我国经济法并非脱胎于自由竞争的经济环境,并非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水到渠成的产物,而是政府在改革开放过程中作为法制工程的一部分,同时亦是国家作为主体在应对外部挑战与时代要求时的一种积极回应[8]?所以,中国经济法并非社会内部自发产生,其产生实际上是政府自觉地从无微不至的管理到不断放权的过程,属于政府推进型?而西方经济法则是在自由市场经济向垄断市场经济转变的背景下产生的,其具体途径为市场失灵——民商法无以弥补——为限制自由主义国家进行干预——经济法产生,其为市场经济内部不断完善的产物,属于自然演进型?其次,经济法生成的法制环境也有很大的区别?我国由于漫长的封建专制统治及相应的自给自足封闭的经济形式,以及新中国成立初期对市场经济的扼杀存在观念的影响,导致我国市场经济基础薄弱,横向经济关系萎缩,反映在法律和受苏联否认私法上,即为民商法缺位?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转轨,微观经济日渐放开,政府职能也不断转变,民商法?经济法等几乎同时上马?西方的市场经济是不断发展逐渐自然成熟的,故与此相对应,各种调控经济行为的法律制度也经历了从孕育?分离,到独立?成熟的不断发展的过程?在刑法?民商法及行政法充分发展之后,经济法也自然分娩了?西方经济法是在民商法发达的基础上形成的,其产生是为了弥补民商法行政法调节经济关系的不足,走的是一条“反民法”?“异民法”的道路?而中国经济法是民商法缺位下发展起来,其产生并非为弥补民商法不足,而是与民商法同生同荣?共同发展?最后,经济法生成的路径存在很大差异?在西方经济法体系形成过程中,市场规制法先于宏观调控法产生?市场规制法产生于私人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宏观调控法产生于国家垄断资本主义时期;而在中国经济法体系中,最先产生的是宏观调控法,市场规制法是在经济法得到初步发展后才产生的[9]?两者社会本位形成路径也完全不同?西方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是在个体本位上发展起来,是对个体本位的扬弃,中国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是由国家本位发展而来,是对国家本位的修正?中国经济法产生于计划经济向现代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发展起点在于规范政府干预经济行为;西方经济法产生于自由市场经济向现代市场经济转换过程中,发展起点在于规范市场竞争行为?从上述分析可以得知,中西方经济法存在很多的差异,有着不同的产生发展历史轨迹和规律,所要面对的问题和肩负的任务是不同的?中国经济法矗立的现实基础是还不成熟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其既要克服市场失灵也要培育和发展市场,同时,由于我国市场经济属于政府推进型的,加之我国经济法发源于计划经济体制,为了发挥市场经济基础作用和警惕干预的滥用,我国经济法还肩负规范和约束政府的经济行为的重任?历史表明,人们过去做出的选择决定了其现在可能的选择[10]?我们不能忽视中西方经济法的差异的客观存在?目前,我国经济法学界大多从中西方经济法一致的假设出发,仅以西方经济法为参照系来论证经济法的一般规律?如果不结合中国国情,则完全有可能导致以西方经济法的个性来代替中国经济法的个性,进而以西方经济法的个性代替整个经济法的共性[11],因而分析中国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特殊性应成为研究中国经济法理论的起点,只有把握了中国经济法成长的独立性才能获得对中国经济法的正确认识,也只有从这里入手才能真正建立起中国的经济法理论体系?对于中国经济法的发展路径来说,正确的选择应该是抛开西方经济法学说对我们的束缚,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现实基础出发,建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法?。
经济法在国内与国外产生与发展的简易解读
经济法在国内与国外产生与发展的简易解读
经济法是指以经济为对象,调节和规范经济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的产生和发展与国内外的经济形势、政治制度、法律体系等多方面因素有关。
在国内,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始于改革开放以来。
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催生了对经济活动的有效管理和规范。
1988年,中国起草了第一部经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标志着中国经济法的诞生。
其后,为了适应中国经济全面发展的需要,中国陆续通过了《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等一系列经济法律法规,逐步完善了经济法律体系。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经济法也在不断地完善和更新。
2015年,中国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成为了中国经济法律体系中的重要一环。
在国外,不同国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也产生了各自的经济法律体系。
在欧洲,经济法的发展与资本主义经济的兴起有关。
18世纪的英国制定了《商业法典》和《海商法典》,奠定了现代商法的基础。
随着欧洲国家在19世纪的殖民扩张和对外投资的增加,国际贸易法也逐渐成为了研究热点。
20世纪初,美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经济全球化的兴起,推动了美国经济法的发展。
此外,国际组织如联合国、世界贸易组织等也制定了一系列涉及经济活动的国际法律法规,为全球经济合作提供了法律基础。
总的来说,经济法在国内与国外的产生和发展都与当时的经济形势、政治制度和法律体系密切相关。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加速和数字经济的兴起,未来经济法律体系还将继续不断完善和更新,以适应新的经济实践。
经济法与经济纠纷解决的国内外比较
中国形成了以诉讼、仲裁、调解为主体的多元化经济纠 纷解决机制。其中,诉讼是最具权威性的方式,由人民 法院依法进行审判;仲裁具有民间性、自治性和准司法 性,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仲裁机构进行仲裁;调解则 是一种灵活、便捷的方式,可以在诉讼或仲裁前进行, 也可以在诉讼或仲裁过程中进行。
国外经济纠纷解决机制的体系和 内容
THANKS
诉讼
诉讼是指当事人通过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对纠 纷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的一种解决 方式。
05
国内外经济纠纷解决机制 比较
国内外经济纠纷解决机制的历史发展
要点一
中国经济纠纷解决机制的历史发 展
自古以来,中国就有以和为贵的传统,经济纠纷的解决往 往通过协商、调解等非诉讼方式。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 法治建设的推进,仲裁、诉讼等法律手段逐渐成为主流。
国外研究现状
国外学者对于经济法的研究起步较早,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理论体系和制度框架。在经济纠纷解决方面,国外学者 注重实证研究和方法论创新,提出了许多有价值的理论和实践成果,如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DR)等。
研究目的和方法
研究目的
本研究旨在通过比较国内外经济法及其在经济纠纷解决中的实践,揭示其异同点 和优劣势,为我国经济法的改革和完善以及经济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提供借鉴和 参考。
经济法与经济纠纷解决机制的互动关系分析
01
相互促进
经济法和经济纠纷解决机制在实践中相互促进,共同推动市场经济的健
康有序发展。
02 03
相互制约
经济法和经济纠纷解决机制也存在相互制约的关系,经济法的完善程度 影响着经济纠纷解决机制的效率和公正性,而经济纠纷解决机制的实践 反馈又推动着经济法的不断完善。
经济法与国内外法律体系比较
经济法与国内外法律体系比较一、引言经济法是指调整和规范经济关系的法律体系,涵盖了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各个领域。
国内外的法律体系都对经济法有所规定,但是在具体内容和实施方式上可能存在差异。
本文将比较国内外法律体系在经济法方面的异同。
二、国内法律体系对经济法的规定在国内法律体系中,经济法由一系列法律法规组成。
宪法和其他基本法律为经济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合同法》、《公司法》、《劳动合同法》等具体法律对经济活动中的各个方面进行了规范。
此外,还有一些特定领域的法律如《证券法》、《知识产权法》等,对相关经济活动进行了专门的法律处理。
三、国外法律体系对经济法的规定在国外法律体系中,不同国家的经济法规定有所不同。
以美国为例,其经济法主要由《公司法》、《反垄断法》、《劳动法》等组成。
这些法律旨在保护市场竞争、维护消费者权益,并为商业活动提供规范。
欧洲国家的经济法则主要由欧盟法律和成员国法律构成,重点在于维护欧洲内部市场的一体化以及跨境经济活动的规范。
四、国内外法律体系的异同点国内外法律体系在经济法的规定上存在一些异同。
首先,立法机构的差异导致了法律内容的差异。
国内经济法的立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而国外则由各自的立法机构负责。
其次,在法律实施方面,两者也存在不同。
国内以行政机关为主要实施主体,而国外则注重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和权力平衡。
此外,两者的执法方式也有所不同,国内法律体系更注重行政处罚,而国外则更倾向于刑事处罚。
五、国内外法律体系的借鉴与融合国内法律体系可以从国外法律体系中借鉴和融合一些经济法的规定和做法。
比如,在反垄断领域,国外经济法存在一些有效的制度和执法经验,可以为国内的反垄断法规定和执法提供参考。
同时,通过与国外经济法的比较,国内法律体系可以更好地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经济法律体系。
六、结论经济法在国内外的法律体系中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但在具体内容和实施方式上存在差异。
国内法律体系通过立法、实施和执法等方面对经济法进行规定,而国外法律体系则根据各自的国情和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
经济法在国内与国外产生与发展的简易解读
经济法在国内与国外产生与发展的简易解读经济法是指国家为了调控经济活动,并维护经济秩序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是国家对经济领域进行管理、监督和调控的基本依据,是经济发展的重要法律基础。
经济法在国内与国外的产生与发展有着各自的特点和路径。
国内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主要经历了四个阶段:起步阶段、逐步完善阶段、大规模修改阶段和加入国际规范阶段。
而国外经济法的发展则因国家的不同而有所差异,这里以美国和德国为例进行简易解读。
国内经济法的起步阶段始于1978年。
在这一时期,中国开始实行改革开放政策,经济活动逐渐走向多样化和市场化。
经济法的起步阶段主要是根据国情和经济新形势制定和修订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
这些法律对经济活动进行了基本规范,但还存在许多不完善和不适应市场经济的地方。
大规模修改阶段始于1992年。
这一阶段主要是通过修改和废止一些已有法律,进一步推进经济法的发展和完善。
1999年,我国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等一系列法律,进一步加强了经济活动的监管和调控。
这些法律的出台,标志着中国经济法的基本完善和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加入国际规范阶段始于2001年。
中国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也加入了国际经济法律制度的体系。
这一阶段,中国积极参与国际经济法律的研究和制定,逐步与国际接轨。
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等一系列法律,为吸引外资和保护外资提供了更好的法律保障。
相比之下,美国和德国的经济法发展有其独特的路径和特点。
美国的经济法主要以普通法为基础,逐渐形成了一整套完备的经济法律制度。
而德国的经济法则是以民法为基础,注重立法和合同法律制度的完善。
经济法在国内与国外产生与发展的简易解读
经济法在国内与国外产生与发展的简易解读经济法是一个诸多领域组成的法律体系,旨在规范经济领域的各种活动。
国内和国外的经济法发展具有一些相同点,在某些方面也存在差异。
国内经济法的发展可以追溯到新中国成立初期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
20世纪80年代后期,我国逐渐向市场经济转型,国家经济法的建设也进入快速发展阶段。
2000 年后,随着中国在国际贸易体系中的逐渐融入,我国经济法的进一步发展成为刻不容缓的任务。
近年来,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过程中,我国的经济法也在不断完善,新机制不断涌现。
目前,我国的经济法不仅包括宪法、行政法、民商法、金融法、刑法、知识产权法等,还有电子商务法、数据保护法等新型法规。
国外经济法的发展历程也颇为丰富。
在欧美国家,经济法与市场经济的发展密不可分。
在20 世纪90年代,国际金融风暴和亚洲金融风暴的冲击促使欧洲、美洲和亚洲等地出台了一系列金融监管制度和法规,增强了金融市场的稳定性。
一些国家还出台了反信托、反垄断等法规,强化了市场监管。
同时,数字经济时代的到来也催生了一系列新型经济法律,如欧盟的数字单一市场战略及防止网络暴力法律等。
总体而言,国内、国外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根本原因都是经济体制的变化和市场需求的增长。
同时,推动经济发展,保障公平正义也是经济法发展的目的所在。
当然,在各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经济法发展程度和重点领域还是存在不同。
国内在保障中小投资者、完善经济基础体系方面可能更加注重,而国外则更多关注消费者权益和环境保护等方面。
无论国内国外,经济法的发展都需要结合本国国情和市场需求,制订出适合本国实际的经济法律。
经济法在国内与国外产生与发展的简易解读
经济法在国内与国外产生与发展的简易解读经济法在国内与国外都是近年来产生并逐渐发展起来的一门新兴法律学科。
在国内,经济法的发展始于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和深化,经济法已经逐渐成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国外,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则始于18世纪初的欧洲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随着时间的推移,它逐渐成为了国际商业活动的重要法律规范。
在中国的近代史中,经济领域一直是国家发展的重点领域。
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渐完善和深化,我国迅速崛起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
在这一进程中,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1979年,我国开始实行对外开放政策,在此背景下,经济法的发展和完善开始加速。
1980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法》,这是我国经济法发展的里程碑。
此后,我国陆续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合同法》、《公司法》、《证券法》、《反垄断法》、《金融监管法》等一系列法律文件。
这些法律文件为逐渐完善我国市场经济体系,保障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国外经济法的发展历史要比中国更为悠久。
早在18世纪初,欧洲市场经济开始逐渐发展壮大,商业活动的频繁和迅速增长给市场秩序和法律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战。
因此,欧洲国家开始形成了一套专门治理市场经济活动的法律规范,即经济法。
最早创立经济法学学科的是德国哲学家黑格尔,他在20世纪初首次提出了经济法学的概念。
随后,欧洲国家先后颁布了《商法典》、《股份公司法》、《合同法》、《反垄断法》、《国际商事仲裁法》等一系列经济法律。
总结总体来看,经济法在国内与国外的产生和发展历程十分相似,都是为了逐步完善市场化经济体系,保障市场经济的顺利运行而产生的。
经济法的发展和完善直接关系到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国家的经济实力,因此,它已经成为了重要的法律学科之一。
经济法在国内与国外产生与发展的简易解读
经济法在国内与国外产生与发展的简易解读经济法是国家对经济活动进行规范和管理的法律体系。
它包括了各种法律、法规和规章,旨在维护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以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经济法的发展与产生既受国内因素的影响,也受国外因素的影响。
国内因素对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中国在改革开放之后迅速发展,经济活动日益活跃。
为了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国家开始逐步立法,制定了一系列的经济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是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些法律的出台,使经济活动变得更加规范,并提供了法律保障,促进了经济的快速发展。
国外因素对经济法的发展也起到了一定的影响。
国际经济合作与竞争日益加剧,各国之间的贸易往来不断增加。
为了适应全球化的经济发展趋势,各国纷纷对经济法进行了修订和完善。
欧洲国家在20世纪80年代开始推行了欧盟法律体系,为欧洲的经济一体化提供了法律保障。
国际社会还通过国际经济组织(如世界贸易组织)制定了一系列的经济规则和协议,对全球经济活动进行规范。
这些国际法规的制定为各国之间的经济合作提供了基础,也为国内的经济法发展提供了借鉴和参考。
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既受国内因素的推动,也受国外因素的影响。
国内因素主要表现为中国自身的经济发展需要,国家的立法和规范经济活动的要求。
国外因素主要表现为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国际经济规则和协议的制定。
通过国内与国外因素的综合影响,经济法在国内不断完善,逐渐形成了一套适应中国国情的法律体系,为保护市场主体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经济法在国内与国外产生与发展的简易解读
经济法在国内与国外产生与发展的简易解读经济法是指国家对经济活动的制度、规则和法律进行规范和监督的法律体系。
它包括对经济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对市场竞争的监管以及对经济犯罪的打击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经济法是经济发展的基础,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繁荣具有重要作用。
国内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主要在改革开放以后。
1978年中国开始实行经济改革政策,取消了计划经济体制,引入了市场经济机制,这就要求建立相应的经济法律体系来规范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利益。
国内经济法的发展经历了一个逐渐完善的过程。
首先是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通过规定企业的组织形式、经营权益、纳税义务等方面的事项来规范企业行为。
接着,1993年通过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一步完善了对企业的法律制度。
随后,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后,为了适应国际经济规则,还相继颁布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外商投资法》、《反垄断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对市场竞争、外商投资和垄断行为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和监管。
这些法律的颁布和实施,为国内的经济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国外经济法的发展则与国情有所不同。
在较早的时候,一些西方国家已经建立了相对完善的经济法律体系。
美国的经济法体系主要包括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劳动法等。
这些法律通过规范市场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等方面的规定来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的繁荣。
欧洲一些国家也制定了类似的经济法律,如德国的《反垄断法》、法国的《消费者法》等。
这些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发展,为这些国家的经济发展提供了保障。
不同国家的经济法在具体内容和立法方式上也有所区别。
这与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市场规模以及法律制度等方面的差异有关。
在国内,经济法的立法主要以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为主,属于立法权力的行使。
而在国外,一些经济法案件的解决则更多地依靠司法实践,也有一定程度上的立法权力下放到司法部门的情况。
经济法在国内与国外产生与发展的简易解读
经济法在国内与国外产生与发展的简易解读经济法是指调整市场经济活动中各个主体行为关系的法律规范。
它在国内和国外都产生了和发展。
国内经济法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解放前后的新中国时期。
在新中国成立之初,国内经济法的发展受到了政治、经济和外部环境的制约。
在这个时期,中国的主要任务是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国内经济法的立法工作主要集中在国家控制经济领域,如国有企业的法律地位、财产权和劳动法律等方面。
而在国际层面,由于中国长期处于封闭状态,国内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的交流与合作相对较少,发展较为有限。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行,中国经济迅速发展,国内经济法也开始逐渐发展。
在20世纪80年代,中国开始引进和消化吸收国际经济法的相关理论与实践经验,逐步建立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经济法律制度。
在90年代以后,中国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WTO),进一步推动了国内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的融合和发展。
国内经济法的立法范围逐渐扩大,包括公司法、合同法、知识产权法、金融法等领域的法律制度逐步完善。
在国外,经济法的发展也有自己的特点和差异。
在西方国家,经济法的发展更早,也较为成熟。
在欧洲,经济法可以追溯到中世纪的商法体系。
经济法主要包括贸易法、企业法、合同法、金融法等领域的法律规范。
在美国,经济法的发展相对较为灵活和创新,主要注重保护市场竞争和维护消费者权益。
美国的经济法主要包括反垄断法、消费者保护法、证券法等。
近年来,随着全球化和经济一体化的深入发展,国内与国际经济法的交流与合作日益密切。
国际经济组织和多边贸易协定的不断涌现,为国内经济法提供了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中国的“一带一路”倡议也为国内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的融合提供了新的机遇。
国内与国外的经济法产生与发展都是基于不同的历史、经济和法律环境,但都有一个共同的目标,即为调整市场经济活动中各个主体的行为关系提供法律保障和规范。
随着全球化和经济一体化的深入发展,国内与国际经济法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将越来越密切,推动经济法的不断创新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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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neral NegligenceIssue: Does Charles owe a duty of care to his neighbor?1: 非建议类:Law:(a) Foreseeability test: An objective test measuring if a reasonable person would have foreseen that harm may result from defendant‟s actions (Hay v Young, Chapman v Hearse).(b) Proximity test: Plaintiff must be in a sufficiently proximate relationship with the defendant (Jaensch v Coffey)There are 3 types of proximity: 1. Physical- closeness; 2. Circumstantial- employer to employee; 3.Causal- temporary.2:建议类:Law:MLCV Evatt(three step tests)(1): the advice or information was given in respect of a serious or business matter(2): The circumstance were such that D did or should have realized that P intended to act on the information or advice (assumption of responsibility) (3): in the circumstances, it was reasonable for P to have relied on the information or advice (reasonable reliance)(4): Some reasonable reliance factors considered by the court include:1. The context in which the advice or information was given (Mohr CleaverTepko v Water Board)2. Presence or absence of special skill(Hedley Byrne V Heller &Partners)3. Length of relationship between parties4. Request for information /advice (Shaddock &Associates V Parramatta City Council)5. Alternative sources of information /advice (shaddock06. Direct recipient(接受者)of information /advice (Esanda Finance)Application:D owes P a duty of care to ______because:(a): There was a special relationship between D and P because (P was a long term customer of D).(b): serious nature (money)(c): D should know that P was going to rely on D's advices because P is D‟s client.(d): It was reasonable for P to rely on the advice.(1): D provided the advice in a business context-the advice was given ofcharge.(2): D has special skill in providing the advice ( have licenses andaccreditation鉴定合格)(3): (Bill and Mark have a longstanding relationship built on trust and assuch the fact that there are alternative sources of seeking investment advice is irrelevant)(4)?(5) If D is the only source of the information, more likely that the Courtwill find reasonable reliance.Conclusion:Issue: Has Mark breached the duty of care?Law:(a): was the risk of harm foreseeable?(section 9(1)(a) civil liability act 2003) D knew or ought to have known(i.e. on an objective test) the risk of harm to P (b): was the risk not insignificant? (Section 9(1) (b) (Wyong Shire council V Shirt)(c): would a reasonable person in the position of D have taken the precautions against the risk of harm?(Section 9(1) (c))Court considers these factors when applying precautions test:(1) The probability of harm care were not taken (section 9(2) (b))Lower probability=reasonable person less likely to precautions(Boulton v(2) the likely seriousness of the harm(section9(2)(b))(Paris V StepneyBorough Council)(3) Burden of taking precautions(section 9(2)(c))(4) The social utility of the activity that creates the risk of harm(section9(2)(d)) Issue: Did P suffer loss as a result of D's breach of duty?Law:Factual Causation (section 11 (1) (a) of the CLA) D‟s breach of duty caused the P‟s harm and the P‟s harm was reasonably foreseeable.e.g. Barnett v Chelsea and Kensington Hospital Management Committee; Wagon Mound (No1) case.…But for test‟: but for the defendant‟s negligence, would the plaintiff have suffered harm?” (Section 11(3) - CLA)…Common sense test‟ can the Plaintiff prove on the balance of probabilities that the defendant in fact caused the Plaintiff‟s harm?Remoteness:Is the harm too remote a consequence of D‟s negligence? (Section 11(4))Issue:Can D rely on any defenses?Law:Civil Liability Act s 23e.g.:Ingram v Britten共同责任:(a) Contributory Negligence:共同责任的确认P partially at fault which contributed to P‟s harm.•Apply the breach of duty factors in (ii) above using P, not D (s 23);•If there is contributory negligence, Court will apportion liability in % terms between P and D;•Court can apportion liability 100% to P if it considers just and equitable to do so (s 24).(b) Voluntary Assumption of Risk: 自愿假设风险• Hypothetical1:Is the risk caused by a dangerous recreational activity? Dangerous Recreational Activity: An “activity engaged in for enjoyment, relaxation or leisure that involves a significant degree of risk of physical harm to the person” (section 18)Dangerous Recreational Activity T est (section 19)•P‟s harm was suffered as a result of the materialization of an obvious risk. •P was engaged in a dangerous recreational activity•Obvious risk relates to the dangerous recreational activity.Any activity with the exception of a dangerous recreational activity Hypothetical 2• If a risk is obvious, a person is deemed to be aware of the risk unless P proves, on the balance of probabilities, that P was not aware of the risk (s14 (1));•Obvious Risk: A risk that, in the circumstances, would have been obvious to a reasonable person in the position of P (section 13(1)):•Includes: Risks that are clear or common knowledge (section 13(2)), and may be obvious even if the probability of the risk occurring is low (section13(3)) or if the risk is not “prominent, conspicuous or physically observable”(section 13(4)).•Does not include: A risk created by D‟s failure to properly operate, maintain, replace, prepare or care for a thing (s 13(5))Customer law(1) Misleading and deceptive conduct - section 18a. Silence, failure to disclose, or the giving of incomplete information can be misleading conduct(沉默或不说)Henjo Investments Pty Ltd v CollinsMarrickvillePty Ltdb. Giving false warranties or guarantees breach s18 can be misleading (无效的保证)Accounting Systems 2000 v CCH Australia Ltd(2) Unconscionable conduct - sections 20, 21 & 22a. Section 20(1): “A person must not, in trade or commerce, engage in conduct that is unconscionable, within the meaning of the unwritten law from time to time.”(不合理,即使写了)Commercial Bank of Australia Ltd v Amadiob. Section 22: “A person must not, in trade or commerce, in connection with the supply or possible supply of goods or services to another person, engage in conduct that is, in all the circumstances, unconscionable.”(不平等的行为)Miller v Gunther and othersC. Section 21(2) provides a list of considerations the Court may have regard to when determining whether there has been unconscionable conduct: ACCC v Lux Pty LtdBargaining strengths of corporation and consumer(利用优势)Whether consumer required to comply with unnecessary conditions(不需要的条款)Whether consumer was able to understand any documents relating to the supply of goods and services(无法明白合同)Whether undue influence or pressure exerted or unfair tactics used against the consumer(向消费者施压,寡妇)The amount for which the consumer could have acquired identical or equivalent goods and services from another(卖的比别别人家高)(3) False Representation - section 29Section 29: “A person must not, in trade or commerce, in connection with the supply or possible supply of goods or services or in connection with the promotion by any means of the supply or use of goods or services make a false representation”. (错误介绍)Section 29(a) prohibits false statements about virtually any feature of goods orservices. (特点错误)Hartnell v Sharp Coporation of Australia Pty ltd Section 29(c)provides that a company cannot falsely represent that its goods are “new.” (新旧错误)Section 29(g)provides that a company cannot make false representations in regard to performance characteristics, accessories, uses or benefits associated with goods or services.(性能错误)Section 29(h)provides that a company cannot make false representations about sponsorship, approval or affiliation associated with goods or services, they do not have. (赞助,从属错误)Section 29(i) provides that a person cannot make statements or representations about “price” in relation to range of goods and services may give a misleading impression of the price. (减价错误,说减了但是没减)Trade Practices Commission v Cue design Pty LtdSection 29(j)provides that a company may not make a false or misleading representation concerning the availability of faculties for the repair of goods or the spare parts for goods.(售后服务,配件)Section 29(k) provides that a company may not make a false or misleading representation concerning the place of origin of goods.(原产地错误)Section 29(l)provides that a person cannot make a false or misleading statement concerning the need for any goods or services.(用不着的也得买)Section 29(m) provides that a person cannot limits a consumer‟s right to remedies for unsatisfactory goods or services. (强行卖残次品)TPC v Fiona’s Clothes Horse Pty Ltd消费者的保护the supplier has the right to sell the goods (ss. 51-53);the goods are of acceptable quality(s.54);the goods match their description(s.56) and correspond with any samples(s.57);the goods are fit for any purpose that the consumer makes known tothe supplier (ss.55, 61);the repairs and spare parts are reasonably available(s.58);the services are carried out with reasonable care and skill (s.60); and the services are completedwithin a reasonable time(s.62).生产商Manufacturers are liable to compensate for loss or damage suffered as a result of supplying defective goods: ACL, Ch.3, Part 3-5 of the ACL.Partnership是否是合伙公司:Issue: Is there a partnership between [insert names]?Law:Section 5 Partnership Act 1891 (Qld): relation which exists between persons carrying on a business, in common, with a view of profit“Carrying on a business”: There must be repetition in parties‟ conduct, unless parties intended partnership or single activity would be repeated e.g. Canny Gabriel Castle Advertising Pty Ltd. v Volume Sales (Finance)); Joint venture v partnership;Khan v Miah: Activities before business starts but after partnership formed = partnership activities.“In Common”: Parties must be acting as agents (on behalf of partnership) and sharing rights and obligations.Keith Murphy v Custom Credit Corporation:no sharing of obligations (i.e. building costs and land-related costs)“With a view of profit”: Parties must have intended to make a profitSection 6 PA:Co-ownership of property (s 6(1) (a)): does not itself create apartnershipSharing of gross returns (s 6(1) (b)): does not itself create a partnership (e.g. Cribb v Korn)Sharing of profits (s 6(1) (c)): strong indicator that a partnership exists 是否是合伙人(合伙关系是否存在):(a): co-ownership of property: Section 6(1)(a) PA: (共同拥有财产)The joint ownership of property does not itself create a partnership irrespective of whether the owners do or do not share in any profits made by the use of the property or whether the property is held as joint tenants or tenants in common.(b): sharing of gross returns:(分享利益)(尽管分享收入但是分工不同没有in common business Crib v Korn (1911))section 6(1) (b): The sharing of gross returns does not of itself create a partnership, whether the persons sharing such returns have an interest in any property which is utilized to obtain the returns.(c)Sharing Profits: The receipt by a person of a share of the profits of a business is prima facie evidence that the person is a partner in the business, but simply receiving such a share does not mean the person is a partner [section 6(1)(c)](反向证明):针对(b)说的Three specific instances in which a share of profits will not necessarily mean that there is a partnership. We will deal with three instances:-1.Debts paid out of profits (Cox v Hickman (1860))2.Payments to employees and agents out of profits :The payment of ashare of profits to an employee or agent of the business under a contract does not make the agent or employee a partner in the business [section 6(1)(c)(ii)]3.Payment of interest out of profits: A lender of money to a partnership whoreceives interest based on the partnership‟s profits or a percentage of profits instead of interest, does not become a partner in the business, provided that the contract of loan is in writing and signed by the parties(sections 6(1)(c)(iv) and 6(2))是否该对伙伴的购买负责Issue: is the (company) under the contract to P?Law:(a) Did D (a partner of the company) have actual authority to buy the laser machine?(b) Did D have apparent authority to do?Section 8 Partnership Act: The firm will be bound to acts of partners with actual or apparent authority. There are four requirements to establish apparent authority:(a) the transaction involved must be within the scope of the partnership business("business of the kind")(Polkinghorne v Holland)(b) The transaction must be effected in the usual way ( Goldberg v Jenkins)(c) The outsider must not know that the partner had no actual authority(d) The outsider must have known, or at least must have believed, that the person with whom he or she was dealing was a partner.Section 12: every partner in a firm is liable jointly with the other partner for all debts and obligations of the firm incurred while a partner (Kendall v Hamilton)结束合伙的权利Exclusivity of partnership property (s23-s25) Section 23 of the PAstates that:“Assets that have become partnership property will belong to the partners collectively rather than to each partner individually”.资产是企业的不是个人的Section 24 of the PAstates that:“Property bought with money belonging to the firm is deemed to have been bought on the account of the firm”.Issue: what rights does P (the person who wants to stop the company)have to end his partnership relation with Sam (the partner)?Law:Section 28(expulsion powers): "no majority of the partners can expel any partner unless a power to do so has been conferred by express agreement between the partners".Section 35:a partnership at will terminates upon one partner providing notice to all the other partners of his/her intension to dissolve the partnership. Section 38: dissolution by court order where:where a partner has been declared to be of unsound mind;s 38(a) Gibbons v Wright (1954) 91 CLR 423.permanent incapacity; s 38(b)Payton v Mindham (1971) 3 All ER 1215.where a partner is guilty of conduct which, in the opinion of the court, is calculated to prejudicially affect the business; s 38(c).Jenkins and Joaquim v Bennett (1965) WAR 42.where a partner has engaged in willful or persistent breaches of the partnership agreement; s 38(d)Campbell v Blair (1873)when the business can only be carried on at a loss; s 38(e)Jennings v Baddeley (1856)where it is just and equitable: e.g. guilty of misconduct; breach of mutual trust and confidence; continual disagreement between the partners: s 38(f)Knight v Bell (1887; Cayron v Rusell (1897).Issue: how is the partnership property distributed on dissolution?Law:Section 47 Partnership Act: the third step under s47 is to pay firm debts to creditors who are not partners in the firm. If there is not enough partnership property to pay the debts, the partnership has a loss. The loss is allocated to the partners in the same proportion as they share profits.Section27(1) (a): in the absence of a contrary agreement, the partners are entitled to share in profits and each must contribute equally to make up thefirm's loss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