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检疫和调运监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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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打击生猪屠宰领域违法行为做好非洲猪瘟防控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打击生猪屠宰领域违法行为做好非洲猪瘟防控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打击生猪屠宰领域违法行为做好非洲猪瘟防控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18.10.26•【文号】农办牧〔2018〕59号•【施行日期】2018.10.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打击生猪屠宰领域违法行为做好非洲猪瘟防控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农办牧〔2018〕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农村)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8〕12号)精神,强化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我部决定在2018年生猪屠宰监管专项整治行动和生猪屠宰监管“扫雷行动”基础上,开展为期三个月的打击生猪屠宰领域违法行为做好非洲猪瘟防控专项行动,现将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2018年10月26日打击生猪屠宰领域违法行为做好非洲猪瘟防控专项行动方案为切实做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我部决定在2018年生猪屠宰监管专项整治行动和生猪屠宰监管“扫雷行动”基础上,自即日起至2019年1月底前,在发生非洲猪瘟疫情省及相邻省份开展为期三个月的打击生猪屠宰领域违法行为做好非洲猪瘟防控专项行动。

具体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通知》,以实施生猪屠宰标准化创建为抓手,以提升猪肉质量安全为目标,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屠宰病死猪、贩卖加工病死猪肉等生猪屠宰领域违法行为,切实做好屠宰环节非洲猪瘟防控工作,防止病死猪及其产品流向市场、进入餐桌。

二、主要任务(一)强化生猪屠宰风险隐患排查1.强化私屠滥宰隐患排查。

发生非洲猪瘟疫情省及相邻省份在生猪禁运期间,要加大城乡结合部、县乡交通道路周边、已取缔的私屠滥宰点(户)等私屠滥宰易发区和多发区,以及疫区、受威胁区的巡查排查力度,对群众举报的违法线索要集中力量进行核查,要确保排查不留盲区,违法线索件件有核实,防止私屠滥宰行为死灰复燃。

中国及部分省市生猪屠宰行业相关政策强化屠宰环节质量安全风险监测

中国及部分省市生猪屠宰行业相关政策强化屠宰环节质量安全风险监测

中国及部分省市生猪屠宰行业相关政策强化屠宰环节质量安全风险监测
“生猪屠宰”是指生产经营的杀猪行为或活动,中国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这是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

国家层面行业相关政策
显示,近些年,为了促进行业发展,中国陆续发布了许多政策,比如2021年10月发布的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生猪屠宰标准化示范创建工作的通知中要求:按照质量管理制度化、厂区环境整洁化、设施设备标准化、生产经营规范化、检测检验科学化、排放处理无害化的总体要求,从2021年开始,利用5年左右时间,在全国创建一批生猪屠宰标准化建设示范单位,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提升生猪屠宰行业标准化水平。

地方层面行业政策
为了响应国家号召,各省市积极推动行业发展,如2020年1月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生猪家禽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规划:到2025年,全省猪肉、禽肉产量分别保持在245万吨以上、140万吨以上,禽蛋产量达到40万吨以上,生猪出栏量保持在3300万头以上、自给率保持在70%以上,家禽出栏量达到10亿羽以上;建设一批全产业链现代化企业,打造转型升级示范区,构建种业、养殖、屠宰加工、冷链物流配套发展的现代化生猪、家禽产业体系,实现“四个转型”。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生猪屠宰检疫规程》和《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生猪屠宰检疫规程》和《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生猪屠宰检疫规程》和《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的通知作者:暂无来源:《江西饲料》 2019年第1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为进一步强化非洲猪瘟防控工作,切实落实国务院关于禁止用餐厨剩余物饲喂生猪等有关要求,规范实施生猪及生猪产品检疫工作,我部对《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生猪屠宰检疫规程》和《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进行了修订。

非洲猪瘟应急响应期间,农业农村部对检疫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各地要高度重视生猪及生猪产品检疫工作,探索并逐步建立检测出证制度,不断提升检疫工作水平。

要确保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队伍稳定,人员充足,专人专岗,切实有效履行检疫职责。

现将上述检疫规程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生猪产地检疫规程〉和〈生猪屠宰检疫规程〉的通知》(农牧发〔2018〕9号)中附件《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生猪屠宰检疫规程》和《农业部关于印发〈跨省调运种禽产地检疫规程〉及〈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的通知》(农医发〔2010〕33号)中附件2《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同时废止。

附件:1. 生猪产地检疫规程2. 生猪屠宰检疫规程3. 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农业农村部2019年1月2日附件1:生猪产地检疫规程1.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生猪(含人工饲养的野猪)产地检疫的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猪的产地检疫及省内调运种猪的产地检疫。

合法捕获的野猪的产地检疫参照本规程执行。

2.检疫对象口蹄疫、猪瘟、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猪丹毒、猪肺疫。

3.检疫合格标准3.1来自非封锁区或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养殖小区)、养殖户。

3.2按照国家规定的强制免疫病种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强化动物检疫工作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强化动物检疫工作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强化动物检疫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0.06.08•【文号】农牧发〔2020〕22号•【施行日期】2020.06.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强化动物检疫工作的通知农牧发〔2020〕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要求,我部近日公布了《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

为规范做好《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所列畜禽的检疫工作,严格监督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畜禽遗传资源目录》明确检疫范围《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共列入33种畜禽,包括传统畜禽17种、特种畜禽16种。

各地要按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和动物检疫规程要求,规范做好检疫工作。

对于水貂、银狐、北极狐、貉等非食用动物,我部经过充分调研论证,制定了《水貂等非食用动物检疫规程(试行)》(见附件),请各地严格贯彻执行。

羊驼的产地检疫,依照《反刍动物产地检疫规程》执行,检疫对象暂定为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炭疽、小反刍兽疫。

马、驴、骆驼、梅花鹿、马鹿、羊驼的屠宰检疫,依照《畜禽屠宰卫生检疫规范》(NY467-2001)执行。

其他畜禽的产地检疫、屠宰检疫要按照现行规程规定严格实施。

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的检疫继续执行现行规程规定,暂不调整范围。

二、规范开展动物检疫工作各地要严格动物检疫申报工作,对于畜禽收购贩运单位和个人代为申报检疫的,严格查验畜禽养殖场(户)的委托书;要严格动物检疫操作,按照检疫规程要求,认真查验相关资料和畜禽标识,规范开展临床检查和实验室检测,规范填写动物检疫证明;要坚决查处“隔山开证”、买卖动物检疫证明、开“人情证”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检疫失职渎职情况要严肃问责;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利用信息化手段,积极探索建立从养殖到屠宰全链条的动物检疫信息化监督管理模式,不断提升动物检疫监管效能。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动物检疫及畜禽运输监管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动物检疫及畜禽运输监管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动物检疫及畜禽运输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2.04.16•【字号】•【施行日期】2022.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动物检疫及畜禽运输监管工作的通知各市、州、县(区)农业农村(畜牧兽医)局(中心):为规范动物检疫工作,严格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运输监管,夯实动物疫病防控基础,落实农业农村部第531号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官方兽医管理各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要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法》《湖北省动物防疫条例》规定,对已纳入编制,现从事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认真组织摸底登记,及时登录中国兽医网兽医卫生综合信息平台“官方兽医管理系统”更新完善官方兽医信息。

各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结合动物检疫申报(驻屠宰场)点的设置,明确官方兽医的工作地点、管理范围、出证权限,可根据检疫工作的需要,指定兽医专业人员协助官方兽医实施动物检疫。

要严格规范官方兽医行为,禁止官方兽医违法违规检疫。

各地官方兽医信息录入工作须在4月30日前完成,关于官方兽医确认、任命等管理工作待国家规定出台后按其执行。

二、做好畜禽运输主体及车辆备案各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要广泛宣传畜禽运输主体及车辆备案规定,督促运输畜禽的单位和个人自觉配合做好备案工作。

畜禽运输主体及车辆备案实行网上申报制,从事畜禽运输的单位和个人登陆“湖北智慧兽医+牧运通·湖北”网或手机APP提出备案申请。

对畜禽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备案申请的,应提交单位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明等材料;对畜禽运输车辆备案申请的,应提交车辆所有权人的营业执照、运输车辆行驶证、运输车辆照片。

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动物运输活动。

申请人须对备案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受理备案申请后,应当核实相关材料信息,符合要求的及时备案,不符合要求的应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农业农村部发布《兽用疫苗生产企业生物安全三级防护检查验收评定标准》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发布《兽用疫苗生产企业生物安全三级防护检查验收评定标准》的通知

中国饲料2018年第21期要闻农业农村部要求加强生猪检疫和调运监管工作为进一步加强生猪检疫和调运监管工作,严防非洲猪瘟疫情扩散蔓延,日前,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检疫和调运监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指出,要充分认识做好生猪检疫和调运监管工作的重要性。

规范实施生猪检疫和调运监管是从源头防控非洲猪瘟、有效防范疫情扩散蔓延的重要手段,各地务必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做好生猪检疫和调运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严格规范检疫监管行为,健全完善相关工作制度,确保生猪检疫和调运监管工作依法依规开展。

《通知》要求切实加强关键工作措施落实。

一是严格实施生猪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

要强化对调运生猪的临床健康检查和屠宰生猪的待宰、宰后检疫,要强化从事养殖、贩运、交易、屠宰等各环节生产经营者的防疫主体责任。

二是规范出具动物检疫证明。

要加强对动物检疫证明电子出证系统的监控,对来自限制调运地区的生猪及其产品,发现一起,处理一起。

三是规范生猪跨省调运监管。

各地要切实加强对生猪跨省调运的监管,严格控制生猪从高风险区向低风险区调运。

要加强省际间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的工作力量,确保工作经费,改善工作条件,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

要加大对跨省调运生猪及其车辆的查验力度。

兽药农业农村部兽药评审系统于11月1日启动运行10月15日,农业农村部发布第75号公告,公告称已开发的农业农村部兽药评审系统(以下简称“兽药评审系统”),可实现兽药注册网上申报、网上评审、沟通交流和数据分析与共享功能。

为加快推进兽药注册网上评审工作,在前期试运行的基础上,决定于2018年11月1日启动运行兽药评审系统。

有关事项如下:(一)需使用兽药评审系统的兽药行政许可项目包括新兽药注册、进口兽药注册(兽药注册)、进口兽药再注册和兽药变更注册。

(二)自2018年11月1日起,兽药注册申请人除需按照农业部公告第2273号登录农业农村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外,对于同意受理的申请还需登录兽药评审系统进行电子资料的提交,用于网上评审。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2024年修订)》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2024年修订)》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2024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4.02.29•【文号】农牧发〔2024〕11号•【施行日期】2024.02.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2024年修订)》的通知农牧发〔2024〕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为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习运用“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经验有力有效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精神,根据生猪稳产保供工作的新情况新要求,我部对《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进行了修订。

现将《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2024年修订)》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落实。

农业农村部2024年2月29日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2024年修订)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习运用“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经验有力有效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精神,落实《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商务部、银保监会关于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农牧发〔2021〕24号)要求,更好发挥政策调控的保障作用,稳固基础生产能力,有效防止生猪产能大幅波动,在总结前期生猪产能调控工作实践的基础上,修订完善本实施方案。

一、修订背景近几轮“猪周期”波动表明,做好生猪稳产保供工作,必须以稳固的基础产能作为支撑。

2021年9月《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印发以来,各项调控工作稳步推进,相关调控响应机制逐步建立运行。

落实了分级调控责任,守住了4100万头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目标;建立了一大批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并挂牌,守住了规模猪场数量目标。

两年多来,生猪产能总体稳定,产业素质加快提升,猪肉产量恢复并保持在较高水平,猪肉市场充足供应的基础不断夯实。

但随着生猪生产效率持续提升,猪肉消费趋于稳定,调控方案所设定的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和波动范围及产能调减等措施,已不能很好适应新形势下的生猪稳产保供工作,需要进一步修订完善。

农业农村部关于开展落实生猪屠宰环节非洲猪瘟自检和官方兽医派驻制度百日行动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开展落实生猪屠宰环节非洲猪瘟自检和官方兽医派驻制度百日行动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开展落实生猪屠宰环节非洲猪瘟自检和官方兽医派驻制度百日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19.04.25•【文号】农明字〔2019〕20号•【施行日期】2019.04.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农业农村部关于开展落实生猪屠宰环节非洲猪瘟自检和官方兽医派驻制度百日行动的通知农明字〔2019〕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屠宰环节是连接生猪产销的关键环节,实施屠宰环节非洲猪瘟自检制度和官方兽医派驻制度(以下简称“两项制度”),对切断病毒传播链条、打好非洲猪瘟攻坚战至关重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两项制度必须百分之百执行”的批示要求,农业农村部决定自即日起至7月底组织开展落实“两项制度”百日行动。

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明确重点任务各地要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屠宰环节非洲猪瘟检测工作的通知》(农牧发〔2019〕7号)和《农业农村部关于落实屠宰环节官方兽医检疫监管制度的紧急通知》(农明字〔2019〕第16号)要求,卡住关键时间节点,用100天左右的时间,做到“三清四明两解决”,即屠宰企业基本情况清楚、非洲猪瘟自检情况清楚、官方兽医派驻情况清楚;专项行动任务明、“两项制度”进展明、政府和企业责任明、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去向明;基本解决落后屠宰企业淘汰问题,基本解决官方兽医配备问题。

各地要及时明确工作目标、细化任务要求,采取倒排工序等方式,推动“两项制度”按期落实到位。

二、紧盯关键时间节点自4月15日起,农业农村部实行工作进展每周调度制度。

4月30日前,全国所有屠宰企业基本信息进入数据库,初步建立屠宰企业信息电子档案。

5月1日前,年屠宰5万头到10万头的生猪屠宰企业全部实现自检。

5月15日前,补齐所有屠宰企业派驻官方兽医缺口。

7月1日前,年屠宰量5万头以下的生猪屠宰企业全部实现自检。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分区防控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分区防控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分区防控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1.04.16•【文号】农牧发〔2021〕12号•【施行日期】2021.04.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分区防控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农牧发〔2021〕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对非洲猪瘟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各成员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31号)有关要求,统筹做好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和生猪等重要畜产品稳产保供,经国务院同意,自2021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开展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分区防控工作。

现将《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分区防控工作方案(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建立健全分区防控联席会议制度,完善分区防控政策措施,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农业农村部2021年4月16日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分区防控工作方案(试行)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31号)有关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动物疫病防控体系,我部在系统总结2019年以来中南区开展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分区防控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决定自2021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开展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分区防控工作。

一、总体思路综合考虑行政区划、养殖屠宰产业布局、风险评估情况等因素,对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实施分区防控。

以加强调运和屠宰环节监管为主要抓手,强化区域联防联控,提升动物疫病防控能力。

统筹做好动物疫病防控、生猪调运和产销衔接等工作,引导各地优化产业布局,推动养殖、运输和屠宰行业提档升级,促进上下游、产供销有效衔接,保障生猪等重要畜产品安全有效供给。

农业农村部印发《农业农村部关于切实加强生猪及其产品调运监管工作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印发《农业农村部关于切实加强生猪及其产品调运监管工作的通知》

2018年第9期行业动态New Developments ofPig Industry强监测排查、强化重点防控措施落实、确保市场供应安全、提升动物防疫能力和水平、健全联防联控机制以及加强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等8个方面,对下一步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提出了要求。

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负总责,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同时要求各地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全面强化防控措施落实。

农业农村部印发《农业农村部关于切实加强生猪及其产品调运监管工作的通知》据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局网站2018年9月3日报道,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通知》要求,严防非洲猪瘟疫情扩散蔓延,农业农村部就非洲猪瘟疫区解除封锁前生猪及其产品调运印发《农业农村部关于切实加强生猪及其产品调运监管工作的通知》,明确了发生疫情省份生猪及其产品调运要求,严格限制生猪及其产品由高风险区向低风险区调运,经陆路跨省调运生猪不得途经发生疫情的省。

规定发生疫情的县(市、区,以下简称“县”)、市(地,以下简称“市”)、省,暂停生猪调出本县、本市、本省,关闭省内所有生猪交易市场。

有2个以上(含2个)县发生疫情的市,暂停该市所辖各县生猪调出本县。

有2个以上(含2个)市发生疫情的省,暂停该省所辖各市生猪调出本市。

有1起疫情的县,暂停该县生猪产品调出该县所在市,暂停该市所辖其余各县生猪产品调出本省;有2起以上(含2起)疫情的县,暂停该县生猪产品调出本县,暂停该县所在市所辖其余各县生猪产品调出本市。

有2个以上(含2个)县发生疫情的市,暂停该市所辖县生猪产品调出本市。

有2个以上(含2个)市发生疫情的省,暂停该省所辖市生猪产品调出本省。

农业农村部:暂停使用以猪血为原料的血液制品生产猪用饲料据农业农村部网站2018年9月13日报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为做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农业农村部发布第64号公告。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实施工作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实施工作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实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3.12.08•【文号】农办牧〔2023〕32号•【施行日期】2023.12.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实施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23〕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农业农村部公告第710号,以下简称《规范》)已于2023年9月12日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为切实做好《规范》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做好组织部署工作(一)加强组织领导。

《规范》是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应遵循的基本准则和要求,对保障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维护生物安全具有重要作用,对促进行业提档升级、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将《规范》实施工作摆在突出位置,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狠抓落实。

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实施方案,确定工作目标、步骤和措施等,扎实推进《规范》实施工作。

(二)准确把握实施要求。

按照《规范》规定,2024年1月1日前已依法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的生猪屠宰厂(场),均应于2025年12月31日前达到《规范》要求;至2026年1月1日仍未达到《规范》要求的,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2024年1月1日起新建(含原址重建、迁址新建)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申请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应当满足《规范》对于厂房、设施设备、工艺、人员等方面的具体要求,投产后应当全面达到《规范》要求。

二、夯实工作基础,有序开展检查(一)建立专家队伍。

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建立屠宰质量管理专家库,严格专家遴选、聘任和管理,加强业务培训,确保专家库成员全面准确掌握屠宰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检查标准》(附件1),按照要求开展检查,做到科学公正、尺度一致。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八条禁令》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八条禁令》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八条禁令》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18.11.19•【文号】农牧发〔2018〕14号•【施行日期】2018.11.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八条禁令》的通知农牧发〔2018〕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业、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8月份以来,我国部分省份发生非洲猪瘟疫情,各地畜牧兽医部门全力做好防控工作,强化关键措施落实,已发生的疫情均得到有效处置。

但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也存在个别畜牧兽医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职甚至严重失职、渎职的现象,造成疫情处置不及时、跨区域传播等严重后果,我部已对有关案例进行了通报。

为进一步严明纪律,切实做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我部制定了《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八条禁令》(以下简称“八条禁令”),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畜牧兽医部门要迅速做好八条禁令的宣传贯彻,把推动落实八条禁令作为非洲猪瘟应急防控的重要内容和关键抓手。

要不折不扣地履行岗位职责,切实规范监督管理执法行为,坚决杜绝八条禁令所禁止的各类情形发生。

要进一步压实工作责任,确保措施落实、落地、落细,责任到人、到场(厂)、到村、到户,严防措施和责任层层递减。

二、强化疫情排查和报告各地畜牧兽医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监测排查,为科学判断疫情形势、及时发现和消除疫情隐患打下良好基础。

要结合养殖生产、生猪保险理赔、无害化处理等记录和临床状况,组织开展针对性现场排查,排查工作务必执行到位,确保有效。

对现场排查中发现临床疑似非洲猪瘟情况的,必须采样送检。

要督促生猪养殖场户严格落实清洗消毒、全进全出等生物安全管理措施,及时报告生猪出栏补栏、隔离检疫、临床发病、饲料来源等情况,切实降低疫病发生和传播风险。

要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动物疫情报告等有关工作的通知》(农医发〔2018〕22号)等要求,规范做好非洲猪瘟疫情报告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号——关于加强畜禽移动监管有关事项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号——关于加强畜禽移动监管有关事项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号——关于加强畜禽移动监管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8.03.23•【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号•【施行日期】2018.05.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畜禽移动监管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鼓励畜禽养殖、屠宰加工企业推行“规模养殖、集中屠宰、冷链运输、冷鲜上市”模式,加快推进畜牧业转型升级,提升畜禽就近屠宰加工能力,建设畜禽产品冷链物流体系,减少畜禽长距离移动,降低动物疫病传播风险,维护养殖业生产安全和畜禽产品质量安全。

二、为有效防控动物疫病,限制易感畜禽从动物疫病高风险区向低风险区调运。

用于饲养的畜禽不得从高风险区调运到低风险区,种用、乳用动物(不含淘汰的)除外。

用于屠宰的畜禽可跨风险区从养殖场(户)“点对点”调运到屠宰场,调运途中不得卸载。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动物疫病净化场的畜禽可跨相关动物疫病风险区调运。

发生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等重大动物疫情时,疫区所在县为该动物疫病的高风险区,其他地区为低风险区。

其他动物疫病风险区划分由农业部进行风险评估后确定并公布。

三、畜禽养殖场(户)出售或者运输畜禽前,应当按照《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提交动物检疫申报单和相关动物疫病检测报告等申报材料。

经检疫合格的,方可调运。

动物疫病检测报告应当由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通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实验室或通过兽医系统实验室考核的实验室出具。

畜禽养殖场(户)委托畜禽收购贩运单位或个人代为申报检疫的,应当出具委托书,提供申报材料。

四、从事畜禽收购贩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熟悉动物防疫相关法律法规和知识。

农业农村部关于强化动物检疫监督工作的公告

农业农村部关于强化动物检疫监督工作的公告

农业农村部关于强化动物检疫监督工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2.02.23•【文号】农业农村部公告第531号•【施行日期】2022.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农业农村部公告第531号关于强化动物检疫监督工作的公告为规范动物检疫工作,严格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输监管,夯实动物疫病防控基础,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就强化动物检疫监督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官方兽医管理,结合动物检疫申报点设置,明确官方兽医工作地点、管理范围、出证权限,实现官方兽医与检疫申报点关联管理。

禁止“多车一证”,对使用不同车辆运输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官方兽医应当分别出具检疫证明。

二、从事畜禽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时应当在“牧运通”信息系统提交单位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明等材料。

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动物运输活动。

畜禽运输车辆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时应当在“牧运通”信息系统提交车辆所有权人的营业执照、运输车辆行驶证、运输车辆照片。

三、畜禽运输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车厢壁及底部、隔离地板应当耐腐蚀、防渗漏、耐高温,便于清洗、消毒和烘干;(二)具有防止动物排泄物等污物渗漏、遗撒的设施设备;(三)随车配有清洗、消毒设备和消毒药品;(四)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的,应当配备符合交通运输部要求的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五)具有其他保障动物防疫的设施设备。

四、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时,应当核实相关材料信息。

备案材料符合要求的,及时予以备案;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备案人补正相关材料。

五、从事畜禽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健全运输台账,详细记录检疫证明编号、畜禽名称、畜禽数量、运输时间、启运地点、到达地点、运输路线、车辆清洗、消毒以及运输活动中死亡、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畜禽的处置等情况。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兽药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兽药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兽药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7.16•【文号】农医发[2012]16号•【施行日期】2012.07.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兽药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农医发[2012]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近年来,各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按照我部统一部署,积极履行兽药监管职责,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强化日常监管,深入开展专项整治,严格监督执法,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是,当前兽药质量安全问题仍然突出,兽药监管任务依然艰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号)要求,规范兽药市场秩序,提高兽药质量安全水平,保障养殖业健康发展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兽药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做好兽药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兽药是用于预防、治疗和诊断动物疾病的特殊商品,是养殖业生产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物质,事关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成效和养殖业健康发展,事关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

做好兽药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意义重大,责任重大。

各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要站在讲大局、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兽药监管工作的重要性,不断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以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以更加有力的措施和更加扎实的作风,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监管职责,切实做好兽药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二、进一步狠抓落实,确保监管工作取得实效(一)扎实做好日常监管工作。

要强化源头治理,严格兽药市场准入,健全完善工作机制和监管措施,全面加强兽药研制、生产、经营和使用日常监管。

严格执行兽药行政审批规章制度,规范工作程序,严把审核审批关。

建立完善日常巡查、监督检查、飞行检查等制度,多层次、多形式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确保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兽药GMP)和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兽药GSP)得到有效执行。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监管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监管的通知
(三)严格检出阳性的后续处置。生猪屠宰企业检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阳性样 品的,要按规定程序上报并规范处置,严禁相关生猪及其产品流入市场。对流通、加 工环节检出的非洲猪瘟病毒核酸阳性样品溯源到的屠宰企业,一律停产 15 天,经严 格消毒、检测评估后恢复生产,对扑杀的生猪、销毁的生猪产品不予补偿。对溯源到 的屠宰企业,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将组织开展飞行检查,检查情况向全国通 报。
一、强化生猪屠宰企业监管 (一)从严审批定点企业。小型生猪屠宰场点,以县为单位计算,只减不增。其 余生猪屠宰企业设立,必须符合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本)》 (2013 年修订)中规定的“设计年屠宰生猪能力不低于 15 万头”和省级人民政府设置 规划要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要组织严格审查;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严格把 关,并及时将新建生猪屠宰企业名单报我部公布。 (二)开展重点地区企业资格复核。各地要按照农业农村部公告第 212 号公布 的名单,重点组织对生猪屠宰企业数量超过 10 个的县(市、区)开展自查,坚决关停环 保设施设备不符合要求、屠宰设施设备陈旧、屠宰工艺落后等问题企业。在各地自 查基础上,我部将于 11 月中旬组织专家逐县开展复核,主要复核生猪屠宰企业资质 情况、环保设施设备情况、屠宰设施设备与屠宰工艺匹配情况、动物防疫条件情况以 及肉品品质检验实施情况等,对问题严重的企业,一律予以关停,并向全国通报。 (三)加强质量安全监管。各地要督促生猪屠宰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完 善肉品品质检验制度,按要求配备肉品品质检验员,按规程实施肉品品质检验。提 供代宰服务的企业要切实落实生猪入场查验、肉品品质检验、出厂检查、无害化处理 以及车辆进出场消毒等要求。对于不按规定实施肉品品质检验、代宰户直接宰杀生 猪、出租出借场地等行为的,一经发现,一律予以关停。要严格按照我部公告要求, 尽快实现生猪屠宰企业名单与动物检疫证明电子出证系统关联,从明年 1 月 1 日起, 凡不在名单内的生猪屠宰企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不得派驻官方兽医,严禁出具动 物检疫证明。 二、严格屠宰环节非洲猪瘟自检 (一)规范非洲猪瘟自检要求。各地要督促生猪屠宰企业建立健全非洲猪瘟自 检制度,按照“批批检、全覆盖”原则开展非洲猪瘟检测。要352 期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做好生猪运输车辆备案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做好生猪运输车辆备案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做好生猪运输车辆备案等有关工作的通知作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来源:《湖南饲料》 2018年第6期为贯彻落实全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8〕12号)要求,严格执行农业农村部公告第79号(以下简称“公告”)有关规定,全面强化生猪运输车辆备案等监管措施,有效防范非洲猪瘟疫情跨区域传播,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生猪运输车辆备案要求公告对生猪运输车辆备案有关要求作出了具体规定,并明确了1个月的过渡期限。

各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车辆备案工作,充分认识实施这一应急管理措施的重要意义和作用,紧紧抓住1个月过渡期,通过张贴公告、发放明白纸和网络新媒体等方式广泛宣传公告内容,使交易、养殖、运输、屠宰生猪的单位和个人详细知晓,自觉配合做好备案,确保从2018年12月1日起全面实施生猪运输车辆备案和监管。

二、规范开展生猪运输车辆备案办理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按照公告要求,查验承运人提交的有关材料,留存相关证件复印件,在指定场所对生猪运输车辆实施严格的现场检查。

对于符合条件的生猪运输车辆,出具生猪运输车辆备案表随车同行。

生猪运输车辆备案表长29.7cm、宽21cm,由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有效期暂定为半年。

三、及时报送运输车辆备案信息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按照公告第四条要求记录的内容,收集本省(区、市)生猪运输车辆备案信息,填写生猪运输车辆备案信息采集表(附后),于2018年11月30日前发送至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电子邮箱:cadc2016@)。

对2018年11月30日后备案的生猪运输车辆,要定期做好信息汇总和报送。

各省信息由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统一汇总后,上传至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电子出证平台公众查询服务系统。

四、严格查验跨区域运输车辆条件跨省(区、市)运输生猪,以及发生疫情省份及其相邻省份内跨县调运生猪的车辆申请备案时,应检查其是否配备车辆定位跟踪系统,未配备的不予备案。

调运生猪及其产品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最新)

调运生猪及其产品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最新)

调运生猪及其产品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为切实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确保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猪产业安全,根据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跨省调运生猪及其产品监管工作的紧急知》(X政办发明电〔X〕21号)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我县跨县入白调运生猪及其产品监管工作有关事项制定方案如下。

一、监管对象要对进入我县普通公路和乡村路运输生猪及其产品(包括鲜、冻猪肉和鲜、冻猪副产品)的车辆进行检查,防止运输疫情省份(含疫情省份及相邻省份)生猪的车辆、运输非疫情省份生猪但途径疫情省份的车辆、运输不符合农业农村部调运规定的生猪产品的车辆进入我县内。

各镇(办)要加大对跨县调运入白的生猪及其产品(包括鲜、冻猪肉和鲜、冻猪副产品)车辆巡查检查力度。

二、监管方式(一)检查站设立。

交通局、公安局、畜牧局、食药监局要在入白公路县界设立非洲猪瘟防控临时检査站,合署办公、联合执法。

各镇人民政府、X街道办要在入白普通公路和乡村道路县界设立非洲猪瘟防控临时检査站。

(二)查验内容。

对运输生猪车辆,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对运输鲜、冻生猪产品的车辆,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三)联合执法。

由畜牧局牵头,交通局、公安局、食药监局等部门和各镇(办)配合,强化信息互通,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

畜牧局指派官方兽医在非洲猪瘟防控临时公路检査站开展查验工作。

交通局负责做好生猪及其产品运输车辆的查验工作;公安局负责引导运输车辆接受监督检查,做好逃逸、闯关、暴力抗法等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三、处理方式(一)对违规运输生猪车辆的处理。

对运输生猪的车辆未附检疫合格证明,或检疫合格证明载明启运地为疫情省份及相邻省份的,禁止该车辆移动,由公安局交警大队将其滞留,滞留时应避免妨碍交通秩序,确保车辆正常通行。

畜牧局对违规运输的生猪进行依法处置,对运输生猪的车辆所附检疫合格证明载明启运地为除疫情省份及相邻省份之外其他省份的,由工作人员询问运输车辆是否途经疫情省份,未途经疫情省份的予以通行。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动物疫病风险评估做好跨省调运种猪产地检疫有关工作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动物疫病风险评估做好跨省调运种猪产地检疫有关工作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动物疫病风险评估做好跨省调运种猪产地检疫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19.07.16•【文号】农牧发〔2019〕21号•【施行日期】2019.07.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动物疫病风险评估做好跨省调运种猪产地检疫有关工作的通知农牧发〔2019〕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31号)要求,建立产地检疫风险评估机制,促进种猪规范有序调运,稳定生猪生产发展,现就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响应期间,调整和加强跨省调运种猪产地检疫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跨省调运种猪产地检疫实验室检测项目根据当前生猪生产形势需要和动物防疫管理工作实际,对跨省调运种猪产地检疫实验室检测项目进行调整,继续严格开展非洲猪瘟实验室检测,检测数量(比例)100%;对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圆环病毒病、布鲁氏菌病等5种动物疫病,在种猪场日常监测的基础上开展风险评估,不再进行实验室检测。

在非洲猪瘟实验室检测方面,采集的血液样品可按照一定的生猪数量进行混样,具体混样数量可根据有关技术指标科学确定;样品送检前至种猪调出前对拟调运种猪采取隔离观察措施的,检测时限可以延长至调运前7天。

二、严格开展动物疫病风险评估暂停口蹄疫等5种动物疫病实验室检测期间,各地要加强对种猪场的动物疫病风险评估,风险评估达到要求的,方可对其跨省调运种猪出具动物检疫证明。

请各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制定本省份的种猪场动物疫病风险评估方案,评估病种应当包括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圆环病毒病、布鲁氏菌病等动物疫病,评估内容应当包括区域动物疫病流行病学调查情况、种猪场防疫条件、养殖档案记录、有关疫病日常检测情况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79号——加强生猪运输车辆监管有关事项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79号——加强生猪运输车辆监管有关事项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79号——加强生猪运输车辆监管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18.10.3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79号•【施行日期】2018.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7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8〕12号)等规定,为做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现就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响应期间,加强生猪运输车辆监管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生猪运输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采用专用机动车辆,车辆载重、空间等与所运输的生猪大小、数量相适应;(二)厢壁及底部耐腐蚀、防渗漏;(三)具有防止动物粪便和垫料等渗漏、遗撒的设施,便于清洗、消毒;(四)随车配有简易清洗、消毒设备;(五)具有其他保障动物防疫的设施设备。

二、生猪运输车辆应当在承运人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一)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或工商营业执照;(二)备案申请人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三)备案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四)备案车辆的车辆营运证。

三、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时,应当留存相关证件复印件,及时到现场检查生猪运输车辆,核实相关信息和车辆条件。

生猪运输车辆符合条件的,出具生猪运输车辆备案表,并将有关信息录入全国动物检疫电子出证系统;不符合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生猪运输车辆备案时,应当准确记录生猪运输车辆品牌、颜色、型号、牌照、车辆所有者、运载量等信息,并规范编号。

生猪运输车辆备案表的样式见附件。

五、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生猪的车辆,以及发生疫情省份及其相邻省份内跨县调运生猪的车辆,应当配备车辆定位跟踪系统,相关信息记录保存半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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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检疫和调运
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业、农牧)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
为贯彻落实9月2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办明电发〔2018〕10号)要求,进一步加强生猪检疫和调运监管工作,严防非洲猪瘟疫情扩散蔓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生猪检疫和调运监管工作的重要性
8月以来,我国部分省份先后发生非洲猪瘟疫情,病毒分布复杂,防控形势严峻。

规范实施生猪检疫和调运监管是从源头防控非洲猪瘟、有效防范疫情扩散蔓延的重要手段,事关养殖业生产安全、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

近期在疫情防控工作中,部分省份在生猪检疫和调运监管等方面明显存在薄弱环节,个别地区甚至出现因违法违规出证行为导致疫情传播的情况。

各地务必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做好生猪检疫和调运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严格规范检疫监管行为,健全完善相关工作制度,确保生猪检疫和调运监管工作依法依规开展。

二、切实加强关键工作措施落实
(一)严格实施生猪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

近期,我部已组织对《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生猪屠宰检疫规程》进行了修订,各地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检疫规程要求开展检疫工作,对于违反《农业农村部关于切实加强生猪及其产品调运监管工作的通知》(农明字〔2018〕第29号)和《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及其产品跨省调运监管的通知》(农明字〔2018〕第33号)规定,开展生猪或生猪产品调运活动的,不得受理其检疫申报。

要强化对调运生猪的临床健康检查和屠宰生猪的待宰、宰后检疫,重点检查疑似非洲猪瘟临床症状以及脾脏、淋巴结等典型病理变化,发现疑似非洲猪瘟症状和病变的,要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并及时按程序报告。

要强化从事养殖、贩运、交易、屠宰等各环节生产经营者的防疫主体责任,督促养殖场(户)、从事畜禽收购贩运的单位和个人、生猪屠宰企业按照农业农村部第2号公告等规定申报检疫,督促货主或承运人在装载前、卸载后对运输车辆进行彻底清洗、消毒。

(二)规范出具动物检疫证明。

各地要严格按照《农业部关于印发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样式及填写应用规范的通知》(农医发〔2010〕44号)要求,规范填写动物检疫证明,不缺项、不漏项。

要加强对动物检疫证明电子出证系统的监控,对来自限制调运地区的生猪及其产品,发现一起,处理一起,并根据各地疫情情况及时关闭或调整生猪及其产品出证相关功能。

实施手写出具动物检疫证明的地区,要进一步明确出证人员出证权限和责任,严格执行动物检疫证明领用管理制度。

(三)规范生猪跨省调运监管。

各地要切实加强对生猪跨省调运的监管,严格控制生猪从高风险区向低风险区调运。

要加强省际间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的工作力量,确保工作经费,改善工作条件,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

要加大对跨省调运生猪及其车辆的查验力度。

发现违规调运生猪及生猪产品的,必须立即扣押,规范处置,不得劝返。

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加强组织领导,层层传导压力,逐级落实责任,把生猪检疫和调运监管各项工作抓严、抓实、抓细。

要严格落实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六条禁令”和屠宰检疫“五不得”,坚决查处“隔山开证”、买卖动物检疫证明、开“人情证”等违规违纪行为,对检疫失职渎职情况要严肃问责。

要采取典型案例通报等方式,加强动物卫生监督警示教育。

要切实做好法规政策、技术规范的宣传培训,确保基层检疫人员及时掌握非洲猪瘟防控相关的新规定、新要求,熟悉非洲猪瘟典型临床症状和病理变化,不断提升生猪检疫和调运监管履职能力。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18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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