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合集下载

解析国际人权法人权标准国际公约和法律保护机制

解析国际人权法人权标准国际公约和法律保护机制

解析国际人权法人权标准国际公约和法律保护机制在现代社会中,国际人权法是保护和确保人类尊严、自由和平等的重要法律框架。

国际人权法囊括了一系列人权标准、国际公约和法律保护机制,旨在维护全球公民的基本权利。

本文将对国际人权法的人权标准、国际公约和法律保护机制进行解析。

一、人权标准人权标准是国际社会共同确立的,用于保护和促进人类权利的准则和规范。

其中,最重要的人权标准是联合国大会于1948年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

该宣言确立了基本人权的普遍适用性和不可剥夺性,并为后续的国际公约和法律提供了基础。

二、国际公约国际公约是国际社会通过协商和合作达成的法律文件,旨在保护和促进人权。

其中,最重要的国际公约是《国际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它们被视为国际人权法的基石。

1. 《国际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该公约于1966年通过,确立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保护标准。

这些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生命权、言论自由、宗教自由、思想自由、公正审判、政治参与权、个人隐私等。

通过该公约,签约国承诺保障和尊重这些权利,并承担义务以确保其实现。

2.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该公约于1966年通过,确立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保护标准。

这些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工作权、教育权、健康权、社会保障权、参与文化生活权等。

通过该公约,签约国承诺采取适当措施,逐步实现这些权利,并向国际社会展示其努力和成果。

三、法律保护机制国际人权法还包含一系列法律保护机制,以确保人权的有效落实和实施。

这些机制旨在监督国家履行其国际人权义务,并为个人和群体提供救济机会。

1. 人权委员会人权委员会是《国际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的监督机构,由18名独立专家组成。

该委员会定期审查各国报告,并针对违反公约规定的情况提出建议和决定。

2.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监督机构,由18名独立专家组成。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全文)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全文)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全文)联合国大会一九六六年十二月十六日第2200A(XXI)号决议通过并开放给各国签字、批准和加入生效:按照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於一九七六年三月二十三日生效。

序言本公约缔约各国,考虑到,按照联合国宪章所宣布的原则,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确认这些权利是源於人身的固有尊严,确认,按照世界人权宣言,只有在创造了使人人可以享有其公民和政治权利,正如享有其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一样的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实现自由人类享有公民及政治自由和免於恐惧和匮乏的自由的理想,考虑到各国根据联合国宪章负有义务促进对人的权利和自由的普遍尊重和遵行,认识到个人对其他个人和对他所属的社会负有义务,应为促进和遵行本公约所承认的权利而努力,兹同意下述各条:第一部分第一条一、所有人民都有自决权。

他们凭这种权利自由决定他们的政治地位,并自由谋求他们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

二、所有人民得为他们自己的目的自由处置他们的天然财富和资源,而不损害根据基於互利原则的国际经济合作和国际法而产生的任何义务。

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剥夺一个人民自己的生存手段。

三、本公约缔约各国,包括那些负责管理非自治领土和托管领土的国家,应在符合联合国宪章规定的条件下,促进自决权的实现,并尊重这种权利。

第二部分第二条一、本公约每一缔约国承担尊重和保证在其领土内和受其管辖的一切个人享有本公约所承认的权利,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分等任何区别。

二、凡未经现行立法或其他措施予以规定者,本公约每一缔约国承担按照其宪法程序和本公约的规定采取必要的步骤,以采纳为实施本公约所承认的权利所需的立法或其他措施。

三、本公约每一缔约国承担:(甲)保证任何一个被侵犯了本公约所承认的权利或自由的人,能得到有效的补救,尽管此种侵犯是以官方资格行事的人所为:(乙)保证任何要求此种补救的人能由合格的司法、行政或立法当局或由国家法律制度规定的任何其他合格当局断定其在这方面的权利;并发展司法补救的可能性;(丙)保证合格当局在准予此等补救时,确能付诸实施。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序言本公约缔约各国,考虑到按照联合国宪章所宣布的原则,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确认这些权利是源於人身的固有尊严,确认,按照世界人权宣言,只有在创造了使人人可以享有其公民和政治权利,正如享有其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一样的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实现自由人类享有公民及政治自由和免於恐惧和匮乏的自由的理想,考虑到各国根据联合国宪章负有义务促进对人的权利和自由的普遍尊重和遵行,认识到个人对其他个人和对他所属的社会负有义务,应为促进和遵行本公约所承认的权利而努力,兹同意下述各条:第一部分第一条一、所有人民都有自决权。

他们凭这种权利自由决定他们的政治地位,并自由谋求他们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

二、所有人民得为他们自己的目的自由处置他们的天然财富和资源,而不损害根据基於互利原则的国际经济合作和国际法而产生的任何义务。

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剥夺一个人民自己的生存手段。

三、本公约缔约各国,包括那些负责管理非自治领土和托管领土的国家,应在符合联合国宪章规定的条件下,促进自决权的实现,并尊重这种权利。

第二部分第二条一、本公约每一缔约国承担尊重和保证在其领土内和受其管辖的一切个人享有本公约所承认的权利,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分等任何区别。

二、凡未经现行立法或其他措施予以规定者,本公约每一缔约国承担按照其宪法程序和本公约的规定采取必要的步骤,以采纳为实施本公约所承认的权利所需的立法或其他措施。

三、本公约每一缔约国承担:(甲)保证任何一个被侵犯了本公约所承认的权利或自由的人,能得到有效的补救,尽管此种侵犯是以官方资格行事的人所为;(乙)保证任何要求此种补救的人能由合格的司法、行政或立法当局或由国家法律制度规定的任何其他合格当局断定其在这方面的权利;并发展司法补救的可能性;(丙)保证合格当局在准予此等补救时,确能付诸实施。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是怎样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是怎样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是怎样《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是联合国在《世界人权宣言》的基础上通过的一项公约。

因为世界人权宣言内容包括第一阶段的公民和政治权利以及第二阶段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再达成一个同时包括两阶段的公约是zhidao很难在国际上达成共识的。

另外,像资本主义的美国会比较关心公民和政治权利,而共产主义国家则偏向于经版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为解决这个问题,于是撰写了两份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及《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1998年10月5日在联合国总部签署了《公约》,并多次宣布将实施该公约,但是由于《公约》与其现行法律有诸多冲突之处(比如关于死刑的适用范围,如公约规定只有“最严重犯罪”才权可以判处死刑,其中要排除财产犯罪、经济犯罪和政治犯罪,“但根据中国1997年刑法,一共规定了68种犯罪可以适用死刑,半数与政治、经济犯罪有关),其国务院至今未提出报告,当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也就无法批准该公约。

二、公民基本权利《宪法》规定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面前一律平等;(2)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3)宗教信仰自由;(4)人身与人格权,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5)监督权,包括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并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6)社会经济权利,包括劳动权利,劳动者休息权利,退休人员生活保障权利,因年老、疾病、残疾或丧失劳动能力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社会保障与物质帮助的权利;(7)社会文化权利和自由,包括受教育权利,进行科研、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8)妇女保护权,包括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同等的权利;。

人权 国际公约 清单

人权 国际公约 清单

人权国际公约清单人权是一项重要的国际议题,为了保护人类的尊严和权益,各国联合起来制定了一系列国际公约。

这些公约涵盖了众多领域,旨在确保每个人都能享有基本的人权和自由。

以下是一些重要的人权国际公约清单,它们对于全球人权事务具有重要的影响。

一、《世界人权宣言》《世界人权宣言》是最重要的人权文件之一。

于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宣言中确立了一系列基本人权,包括生命权、言论自由、宗教自由、平等权利等。

该宣言被广泛认可,成为各国立法和实践的重要参考。

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于1966年通过,确保了人们享有教育、工作、健康、文化等方面的权利。

该公约强调了每个人都有权享受社会进步所带来的好处,并鼓励各国采取措施促进这些权利的实现。

三、《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同样于1966年通过,旨在保护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

该公约确保了人们的选举权、言论自由、结社自由等权利,并规定了政府对这些权利的保护责任。

四、《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公约》该公约于1984年通过,旨在保护人们免受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

公约禁止任何形式的虐待和不人道的对待,确保每个人的尊严和人权得到尊重和保护。

五、《儿童权利公约》《儿童权利公约》于1989年通过,旨在保护儿童的权利和福祉。

该公约规定了儿童的基本权利,包括生存权、发展权、参与权等,并要求各国采取措施确保儿童得到适当的照顾和保护。

六、《妇女权利公约》该公约于1979年通过,旨在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平等地位。

公约要求各国采取措施消除对妇女的歧视,确保她们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并保护她们免受暴力和剥削。

以上只是人权国际公约的一小部分,还有许多其他重要的公约涉及到种族歧视、难民保护、劳工权益等方面。

这些公约的制定和实施,为全球范围内的人权保护做出了重要贡献,使人们能够在自由、平等和尊严的环境中生活。

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保留和解释性声明

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保留和解释性声明

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保留和解释性声明摘要:《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自从1966年签订以来已经拥有了164个缔约国,大部分国家对《公约》提出了保留、解释性声明。

条约的保留会削弱条约在缔约国间实施的效力。

条约的保留和解释性声明更是具有不同的法律效果,多边条约的保留更是复杂。

本文着重探讨保留和解释性声明的效力,以及各个权威机构对保留所持看法,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了中国应如何对《公约》的批准怎样做出保留和解释性声明。

关键词:人权公约保留解释性声明一、对《公约》的保留和解释性声明的综述(一)当事国对《公约》的保留以及反对保留的现状截至2009年1月,已经有164个国家批准、加入或继承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下简称《公约》)。

共有66个国家在签署、批准、加入或继承《公约》时提出了保留和解释性声明。

而与提出保留的数目相比,共有25个国家(即澳大利亚、奥地利、比利时、加拿大、塞浦路斯、捷克、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爱尔兰、意大利、拉脱维亚、荷兰、挪威、巴基斯坦、波兰、葡萄牙、斯洛伐克、西班牙、瑞典、英国)对其他国家关于《公约》的保留提出过反对或反对性意见。

《公约》规定了缔约国领土内和其管辖领域内的一切人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同时也要求缔约国必须采取立法和其他一切措施来保证个人行使这些权利的条件,缔约国应该承担应当相应的义务。

但从上述的数据显示,参加国并不全是无条件地接受《公约》规定的义务,很多国家在加入《公约》时对其中的若干条款都进行了保留。

有效的保留有排除缔约方应承担的条约义务的作用,并且其他缔约方对保留的接受和反对都会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

所以,必须探讨《公约》的保留应适用的相关规则才能确定保留对缔约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影响。

(二)缔约国发表的解释性声明的实质解释性声明的目的是阐明条约或其若干条款的含义或范围。

当条约的某一条款对该缔约国的国家利益有重大影响时,该国往往发表解释性声明,向国际社会强调这种含义。

联合国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联合国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序言本公约缔约各国,考虑到,按照联合国宪章所宣布的原则,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确认这些权利是源於人身的固有尊严,确认,按照世界人权宣言,只有在创造了使人人可以享有其公民和政治权利,正如享有其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一样的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实现自由人类享有公民及政治自由和免於恐惧和匮乏的自由的理想,考虑到各国根据联合国宪章负有义务促进对人的权利和自由的普遍尊重和遵行,认识到个人对其他个人和对他所属的社会负有义务,应为促进和遵行本公约所承认的权利而努力,兹同意下述各条:第一部分第一条一、所有人民都有自决权。

他们凭这种权利自由决定他们的政治地位,并自由谋求他们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

二、所有人民得为他们自己的目的自由处置他们的天然财富和资源,而不损害根据基於互利原则的国际经济合作和国际法而产生的任何义务。

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剥夺一个人民自己的生存手段。

三、本公约缔约各国,包括那些负责管理非自治领土和托管领土的国家,应在符合联合国宪章规定的条件下,促进自决权的实现,并尊重这种权利。

第二部分第二条一、本公约每一缔约国承担尊重和保证在其领土内和受其管辖的一切个人享有本公约所承认的权利,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分等任何区别。

二、凡未经现行立法或其他措施予以规定者,本公约每一缔约国承担按照其宪法程序和本公约的规定采取必要的步骤,以采纳为实施本公约所承认的权利所需的立法或其他措施。

三、本公约每一缔约国承担:(甲)保证任何一个被侵犯了本公约所承认的权利或自由的人,能得到有效的补救,尽管此种侵犯是以官方资格行事的人所为:(乙)保证任何要求此种补救的人能由合格的司法、行政或立法当局或由国家法律制度规定的任何其他合格当局断定其在这方面的权利;并发展司法补救的可能性;(丙)保证合格当局在准予此等补救时,确能付诸实施。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網上仇恨言論 Online Hate Speech


Ebay:
agreed not to auction items promoting hate groups also banned the sale of firearms, tobacco and alcohol
網上仇恨言論 Online Hate Speech

But the ECHR ruled that

仇恨言論 hate speech
荷蘭起訴右翼國會議員Geert Wilders
仇恨言論 hate speech

Geert Wilders 被控

inciting hatred against Muslims

他2008年製作的影 片
urged Muslims to tear out "hate-filled" passages from the Quran

2000 Yahoo!

Was sued in France for auctioning Nazi articles on the Net

French courts ordered Yahoo!
to take all reasonable measures to prevent web users in France from gaining via to the Nazi article auction service and to any other site or service that may be construed as constituting an apology for Nazism or a contesting of Nazi crimes If failed to do so, subject to a US$13,000 fine a day 法國法院要求雅虎採取措施,不讓法國網民登入這些網站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主要內容
第三部分:實體規定
• • • • • • • • • • 生命權(第6條) 禁止酷刑及不人道刑罰(第7條) 禁止使人為奴隸(第8條) 人身自由及逮捕程序(第9條) 被剝奪自由者及被告之待遇(第10條) 無力履行約定義務之監禁(第11條) 遷徙和選擇住所自由(第12條) 接受公正審判之權利(第14條) 禁止溯及既往之刑罰(第15條) 法律人格之承認(第16條)
兩公約施行法之後
兩公約施行法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後,我 國中央及地方各級機關應自兩公約施行 法施行之日起兩年內,積極將不符兩公 約規定的法規及行政措施,完成制定、 修正、廢止或改進,對於提升我國人權 標準、促進人權發展、重新融入國際人 權體系及拓展國際人權合作,具有指標 性之意義,為建立我國人權保障制度之 重要里程碑。
第三部分: 實體規定 第四部分 : 第四部分 : 公約監督 公約監督 機制 機制 第五部分: 雜項 第六部分: 簽暑、批准 、加入及交 存
第1條
第2-5條
第6-27條
第28-45條 第46-47條 第47-53條
詳全文:● PPT檔 ■ DOC檔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主要內容
前言 第一部分:人民自決權(第1條) 第二部分:一般規定 • 締約國義務(第2條) • 男女平等(第3條) • 權利限制(第4條) • 超越權利限制範圍之限制(第5條)
我國簽署兩公約沿革
兩公約係聯合國於1966年第21屆常會決議通過, 並開放聯合國之會員國或獲邀之其他國家簽署, 我國於1967年10月5日由我常駐聯合國代表團代 表政府簽署,惟在簽署之後,因受國際情勢變 遷影響,始終未能完成國內批准程序 。 2009年3月31日立法院第7屆第3會期第6次會議 審議通過「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 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 。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全文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全文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联合国大会一九六六年十二月十六日第2200A(XXI)号决议通过并开放给各国签字、批准和加入生效:按照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於一九七六年三月二十三日生效。

序言本公约缔约各国,考虑到,按照联合国宪章所宣布的原则,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确认这些权利是源於人身的固有尊严,确认,按照世界人权宣言,只有在创造了使人人可以享有其公民和政治权利,正如享有其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一样的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实现自由人类享有公民及政治自由和免於恐惧和匮乏的自由的理想,考虑到各国根据联合国宪章负有义务促进对人的权利和自由的普遍尊重和遵行,认识到个人对其他个人和对他所属的社会负有义务,应为促进和遵行本公约所承认的权利而努力,兹同意下述各条:第一部分第一条一、所有人民都有自决权。

他们凭这种权利自由决定他们的政治地位,并自由谋求他们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

二、所有人民得为他们自己的目的自由处置他们的天然财富和资源,而不损害根据基於互利原则的国际经济合作和国际法而产生的任何义务。

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剥夺一个人民自己的生存手段。

三、本公约缔约各国,包括那些负责管理非自治领土和托管领土的国家,应在符合联合国宪章规定的条件下,促进自决权的实现,并尊重这种权利。

第二部分第二条一、本公约每一缔约国承担尊重和保证在其领土内和受其管辖的一切个人享有本公约所承认的权利,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分等任何区别。

二、凡未经现行立法或其他措施予以规定者,本公约每一缔约国承担按照其宪法程序和本公约的规定采取必要的步骤,以采纳为实施本公约所承认的权利所需的立法或其他措施。

三、本公约每一缔约国承担:(甲)保证任何一个被侵犯了本公约所承认的权利或自由的人,能得到有效的补救,尽管此种侵犯是以官方资格行事的人所为:(乙)保证任何要求此种补救的人能由合格的司法、行政或立法当局或由国家法律制度规定的任何其他合格当局断定其在这方面的权利;并发展司法补救的可能性;(丙)保证合格当局在准予此等补救时,确能付诸实施。

国际人权法公约

国际人权法公约

国际人权法公约
1. 《联合国宪章》:作为联合国的创始文件,宪章确立了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合作与发展的宗旨,并强调了对人权的尊重和保护。

2. 《世界人权宣言》:这是联合国发布的第一个关于人权的全球性宣言,宣布了一系列普遍适用的人权原则和权利。

3.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该公约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包括生命权、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等。

4.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该公约强调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的权利,如工作权、教育权、健康权等。

5.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该公约旨在消除种族歧视,保障所有人不分种族、肤色、民族或宗教享有平等的权利。

6.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该公约旨在消除对妇女的歧视,保障妇女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个领域享有平等的权利。

7. 《儿童权利公约》:该公约强调了保护儿童的权利,包括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等。

这些国际人权法公约构成了国际人权法的核心,为各国提供了指导和标准。

它们强调了人权的普遍性、平等性和不可剥夺性,呼吁各国共同努力,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执行:限制与克减

《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执行:限制与克减

设立于爱尔兰人权中心的欧盟-中国人权网络秘书处感谢Edel Hughes女士在准备这份讨论论文时所做的工作欧盟-中国人权网络是一个由欧盟委员会资助的项目。

但本文所发表的观点、结果和结论不一定代表欧盟委员会的观点《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执行:限制与克减前言起草《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ICCPR)是为了维护人身尊严的权利、正当法律程序权和不受歧视的权利(公民权),及维护参与社会政治生活的权利,包括言论、集会、结社自由和选择权(政治权利)。

1《公约》于1966年在联合国大会通过,十年之后在35个国家批准后生效。

截止2004年6月,共有150个缔约国,104个国家签署了有关个人向人权委员会(HRC)提出诉讼权利的《第一任择议定书》,此外有51个国家签署了有关废除死刑的《第二任择议定书》。

2冷战后,人权问题在联合国内的政治色彩有所降低,这使得同时缔结《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第一任择议定书》的国家数量大量增加。

3美国这一长期未签署该《公约》的国家于1992年批准了《公约》,同年《第一任择议定书》也在俄联邦生效。

对于前苏联解体后新成立的国家和东欧国家,国际社会普遍认为它们应继承前苏联在《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任择议定书》下的义务。

4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在1997从英国手中收回香港后继续为香港向《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监督机构——人权委员会递交报告,尽管其本身只是签署国而还未批准。

5本文件将关注影响《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执行的问题。

首先,本文件将对《公约》的规定进行概述,区分保留、声明、废约和克减,并对这些机制对《公约》执行的影响进行评估。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本文件将考虑到国际法委员会和人权委员会就与《公约》执行限制有关的问题作出的解释,并关注特殊时期执行《公约》时克减情况的严重性。

本文件的最后一部分将关注《第一任择议定书》规定的个人诉讼权的重要意义。

1Joseph, Sarah; Schultz, Jenny; Castan, Melissa的《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案例、材料及注释》,牛津,2000年, 3-4页2《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批准情况www.unhchr.ch/pdf/report.pdf3Joseph, Sarah; Schultz, Jenny; Castan, Melissa的《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案例、材料及注释》,牛津,2000年, 5页4本观点得到联合国总秘书处人权委员会的支持。

iccpr公约

iccpr公约

ICCPR公约简介ICCPR公约(国际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是联合国于1966年通过的一项重要国际人权法律文件。

该公约旨在保护和促进全球范围内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并为个人提供适当的法律保护。

ICCPR公约是世界上最重要的人权法律文件之一,被广泛认可和接受。

背景ICCPR公约的制定是对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人权意识的显著提升的反映。

根据公约的目标,个人应享有自由、尊严、平等和公正的权利。

该公约对各国政府施加了义务,要求他们采取一系列措施来保证这些权利的实现。

ICCPR公约于1976年生效,目前已有173个国家成为缔约方。

作为一项全球性的人权法律文件,ICCPR公约为个人提供了一种保护机制,使他们能够通过国际法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主要内容ICCPR公约共包含六个部分,具体内容如下:第一部分:权利和义务第一部分规定了公约的目标和范围,明确指出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定义和范围。

公约强调了这些权利的普遍性、不可剥夺性和平等性,并要求各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来确保这些权利的保护和实现。

第二部分:个人权利第二部分详细列举了各种个人权利,包括生命权、言论自由、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集会和结社自由、政治参与权等。

这些权利的实现对于个人的自由和尊严至关重要。

第三部分:个人权利的限制第三部分规定了对个人权利的限制条件。

尽管公约保护个人权利,但也承认这些权利可能受到一些合法限制的约束,如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健康等。

然而,这些限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且必须是必要和合理的。

第四部分:特殊权利第四部分涵盖了一些特殊权利,如禁止奴役和强迫劳动、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等。

这些权利的保护是为了确保人类的尊严和平等。

第五部分:国家报告和监督机制第五部分要求各国定期向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提交关于公约实施情况的报告。

人权委员会负责监督各国履行公约义务的情况,并提供建议和指导。

第六部分:最终规定第六部分包含了有关公约的最终规定,包括签署和批准程序、争议解决机制等。

《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缔约国的义务

《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缔约国的义务

《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缔约国的义务
《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缔约国的义务包括:
一、尊重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或剥夺;
二、保障公民的政治权利,保证他们可以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见,参加政治活动,参加政治组织,以及参加政治党派;
三、保障公民的选举权,保证他们可以自由、公平地参加选举;
四、保障公民的参政权,保证他们可以通过合法渠道参与政治决策;
五、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保证他们可以自由表达自己的观点,不受政治、经济或其他方面的影响;
六、保障公民的宗教自由,保证他们可以自由地信仰宗教,不受任何形式的限制;
七、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保证他们可以自由地组织社会团体,参加政治活动,参与政治讨论;
八、保障公民的司法保护,保证他们可以在司法程序中得到公正的审判;
九、保障公民的财产权,保证他们可以自由地拥有财产,不受政治、经济或其他方面的影响;
十、保障公民的其他权利,保证他们可以自由地行使其他权利,如劳动权、教育权、民族权等。

iccpr公约中英文对照

iccpr公约中英文对照

iccpr公约中英文对照《国际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简称ICCPR)是一项由联合国制定的国际人权公约。

下面是ICCPR公约的中英文对照:中文版:第一部分。

第一条。

1. 所有民族有权享有本公约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意见、国家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地位。

第二条。

1. 各方合同国应根据本公约中所载的权利,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确保本公约所载的权利在各方合同国境内的实现。

2. 各方合同国应将本公约所载的权利纳入其国内法,并保证其国内法的具体规定与本公约所载的权利相一致。

第三条。

1. 各方合同国应保证男女一律享有本公约所载的一切权利。

第四条。

1. 在紧急情况下,各方合同国可依照本公约所列明的条件暂时限制本公约所载的某些权利,但不得有任何歧视。

第五条。

1. 任何各方合同国不得以任何理由剥夺本公约所载的任何权利,无论是本公约中明确规定的还是由任何其他途径规定的。

第六条。

1. 各方合同国应将本公约所载的权利和自由向所有人包括其领土上的人民和领土以外的人民施行管辖。

第七条。

1. 各方合同国应确保本公约所载的权利受到适当的法律保护。

第八条。

1. 各方合同国应保证每个人享有本公约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无论其国籍、种族、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意见、国家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地位。

第九条。

1. 各方合同国不得以任何理由剥夺或限制任何人享有本公约所载的任何权利。

第十条。

1. 全体人民有权参与政治权利的实施,直接或通过自由选举产生的代表参与国家的管理。

第十一条。

1. 各方合同国有义务保护每个人享有本公约所载的权利,无论该人是否是公民。

第十二条。

1. 各方合同国应保证本公约所载的权利受到适当的救济。

第十三条。

1. 各方合同国应保证本公约所载的权利在适用于他们的任何司法程序中得到有效的救济。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文章属性•【缔约国】联合国•【条约领域】人权•【公布日期】1966.12.16•【条约类别】议定书•【签订地点】正文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联合国大会1966年12月16日第2200A(ⅩⅪ)号决议通过并开放给各国签字、批准和加入。

按照第九条的规定,于1976年3月23日生效。

)本议定书缔约国,认为为求进一步达成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目标及实施其各项规定,允宜授权公约第四部分所设的人权事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依照本议定书所定办法,接受并审查个人声称因公约所载任何权利遭受侵害而为受害人的来文,爰议定如下:第一条成为本议定书缔约国的公约缔约国承认委员会有权接受并审查该国管辖下的个人声称为该缔约国侵害公约所载任何权利的受害者的来文。

来文所涉公约缔约国如非本议定书的缔约国,委员会不得予以接受。

第二条以不违反第一条的规定为限,凡声称其在公约规定下的任何权利遭受侵害的个人,如对可以运用的国内补救办法,悉已援用无遗,得向委员会书面提出申请,由委员会审查。

第三条依据本议定书提送的任何来文,如系不具名、或经委员会认为滥用此项呈文权、或不符合公约的规定者,委员会应不予受理。

第四条一、除第三条规定外,委员会应将根据本议定书所提出的任何来文提请被控违反公约任何规定的本议定书缔约国注意。

二、收到通知的国家应于六个月内书面向委员会提出解释或声明,说明原委,如该国业已采取救济办法,则亦应一并说明。

第五条一、委员会应参照该个人及关系缔约国所提出的一切书面资料,审查根据本议定书所收到的来文。

二、委员会不得审查任何个人来文,除非已断定:(子)同一事件不在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审查之中;(丑)该个人对可以运用的国内补救办法悉已援用无遗。

但如补救办法的实施有不合理的拖延,则不在此限。

三、委员会审查本议定书所称的来文,应举行不公开会议。

四、委员会应向关系缔约国及该个人提出其意见。

iccpr公约

iccpr公约

iccpr公约
ICCPR,全称为《国际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是联合
国于1966年通过的一项国际人权条约。

该公约旨在保障个人
的基本人权和自由,包括思想、言论、信仰、结社、参与政治等方面的权利。

它明确规定了公民的政治权利和个人的权利,以及国家在保障这些权利方面的义务,并提供了一个国际机制,即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来监督履行公约的情况。

ICCPR公约强调了人权的普遍性、不可侵犯性和不可分割性,并将这些权利视为每个个体的基本权利。

公约中规定了人权的具体内容,包括自由和安全的权利、公民权利、政治权利、言论和结社自由、信仰自由、司法程序的保障等。

该公约由联合国大会于1966年12月16日通过,并于1976年
3月23日生效。

截至2021年,公约已被190多个国家批准或
加入。

这些国家通过批准或加入公约,承诺履行公约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并接受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的监督和审查。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一九七六年三月二十三日生效前文本公約締約國,鑒於依據聯合國憲章揭示之原則,人類一家,對於人人天賦尊嚴及其平等而且不可割讓權利之確認,實係世界自由、正義與和平之基礎,確認此種權利源於天賦人格尊嚴,確認依據世界人權宣言之昭示,唯有創造環境,使人人除享有經濟社會文化權利而外,並得享受公民與政治權利,始克實現自由人類享受公民與政治自由無所恐懼不虞匱乏之理想。

鑒於聯合國憲章之規定,各國負有義務,必須促進人權及自由之普遍尊重及遵守,明認個人對他人及其對隸屬之社會,負有義務,故職責所在,必須力求本公約所確認各種權利之促進及遵守。

爰議定條款如下:第一條一所有民族均享有自決權,根據此種權利,自由決定其政治地位並自由從事其經濟、社會與文化之發展。

二所有民族得為本身之目的,自由處置其天然財富及資源,但不得妨害因基於互惠原則之國際經濟合作及因國際法而生之任何義務。

無論在何種情形下,民族之生計,不容剝奪。

三本公約締約國,包括負責管理非自治及託管領土之國家在內,均應遵照聯合國憲章規定,促進自決權之實現,並尊重此種權利。

第二條一本公約締約國承允尊重並確保所有境內受其管轄之人,無分種類、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見或其他主張民族本源或社會階級、財產、出生或其他主張民族本源或社會階級、財產、出生或其他身分等等,一律享受本公約所確認之權利。

二本公約締約國承允遇現行立法或其他措詞尚無規定時,各依本國憲法程序,並遵照本公約規定,採取必要步驟,制定必要之立法或其他措施,以實現本公約所確認之權利。

三本公約締約國承允:(一) 確保任何人所享本公約確認之權利或自由如遭受侵害,均獲有效之救濟,公務員執行職務所犯之侵權行為,亦不例外;(二) 確保上項救濟聲請人之救濟權利,由主管司法、行政或立法當局裁定,或由該國法律制度規定之其他主管當局裁定,並推廣司法救濟之機會;(三) 確保上項救濟一經核准,主管當局概予執行。

第三條本公約締約國承允確保本公約所載一切公民及政治權利之享受,男女權利,一律平等。

第四條一如經當局正式宣布緊急狀態危及國本,本公約締約國得在此種危急情勢絕對必要之限度內,採取措施,減免履行其依本公約所負之義務,但此種措施不得牴觸其依國際法所負之其他義務,亦不得引起純粹以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或社會階段為根據之歧視。

二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一項及第二項) 、第十一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十八條之規定,不得依本條規定減免履行。

三本公約締約國行使其減免履行義務之權利者,應立即將其減免履行之條款,及減免履行之理由,經由聯合國秘書長轉知本公約其他締約國。

其終止減免履行之日期,亦應另行移文秘書長轉知。

第五條一本公約條文不得解釋為國家、團體或個人有權從事活動或實行行為,破壞本公約確認之任何一種權利與自由,或限制此種權利與自由逾越本公約規定之程度。

二本公約締約國內依法律、公約、條例或習俗而承認或存在之任何基本人權,不得藉口本公約未予確認或確認之範圍較狹,而加以限制或減免義務。

第六條一人人皆有天賦之生存權。

此種權利應受法律保障。

任何人之生命不得無理剝奪。

二凡未廢除死刑之國家,非犯情節重大之罪,且依照犯罪時有效並與本公約規定及防止及懲治殘害人群罪公約不牴觸之法律,不得科處死刑。

死刑非依管轄法院終局判決,不得執行。

三生命之剝奪構成殘害人群罪時,本公約締約國公認本條不得認為授權任何締約國以任何方式減免其依防止及懲治殘害人群罪公約規定所負之任何義務。

四受死刑宣告者,有請求特赦或減刑之權。

一切判處死刑之案件均得邀大赦、特赦或減刑。

五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罪,不得判處死刑;懷胎婦女被判死刑,不得執行其刑。

六本公約締約國不得援引本條,而延緩或阻止死刑之廢除。

第七條任何人不得施以酷刑,或予以殘忍、不人道或侮辱之處遇或懲罰。

非經本人自願同意,尤不得對任何人作醫學或科學試驗。

第八條一任何人不得使充奴隸;奴隸制度及奴隸販賣,不論出於何種方式悉應禁止。

二任何人不得使充奴工。

(一) 任何人不得使服強迫或強制之勞役;(二) 凡犯罪刑罰得科苦役徒刑之國家,如經管轄法院判處受此刑,不得根據第二項(一) 款規定,而不服苦役;(三) 本項所稱”強迫或強制勞役”不包括下列各項:(1) 經法院依法命令拘禁之人,或在此種拘禁假釋期間之人,通常必須擔任而不屬於(二) 款範圍之工作或服役;(2) 任何軍事性質之服役,及在承認人民可以本其信念反對服兵役之國家,依法對此種人徵服之國民兵役;(3) 遇有緊急危難或災害禍患危及社會生命安寧時徵召之服役;(4) 為正常公民義務一部分之工作或服役。

第九條一人人有權享有身體自由及人身安全。

任何人不得無理予以逮捕或拘禁。

非依法定理由及程序,不得剝奪任何人之自由。

二執行逮捕時,應當場向被捕人宣告逮捕原因,並應隨即告知被控案由。

三因刑事罪名而被逮捕或拘禁之人,應迅即解送法官或依法執行司法權力之其他官員,並應於合理期間內審訊或釋放。

候訊人通常不得加以羈押,但釋放得令具報,於審訊時,於司法程序之任何其他階段、並於一旦執行判決時,候傳到場。

四任何人因逮捕或拘禁而被奪自由時,有權聲請法院提審,以迅速決定其拘禁是否合法,如屬非法,應即令釋放。

五任何人受非法逮捕或拘禁者,有權要求執行損害賠償。

第十條一自由被剝奪之人,應受合於人道及尊重其天賦人格尊嚴之處遇。

二(一) 除特殊情形外,被告應與判決有罪之人分別羈押,且應另予與其未經判決有罪之身分相稱之處遇;(二) 少年被告應與成年被告分別羈押、並應儘速即予判決。

三監獄制度所定監犯之處遇,應以使其悛悔自新,重適社會生活為基本目的。

少年犯人應與成年犯人分別拘禁,且其處遇應與其年齡及法律身分相稱。

第十一條任何人不得僅無力履行契約義務,即予監禁。

第十二條一在一國領土內合法居留之人,在該國領土內有遷徙往來之自由及擇居之自由。

二人人應有自由離去任何國家,連其本國在內。

三上列權利不得限制,但法律所規定、保護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衛生或風化、或他人權利與自由所必要,且與本公約所確認之其他權利不牴觸之限制,不在此限。

四人人進入其本國之權,不得無理褫奪。

第十三條本公約締約國境內合法居留之外國人,非經依法判定,不得驅逐出境,且除事關國家安全必須急速處分者外,應准其提出不服驅逐出境之理由,及聲請主管當局或主管當局特別指定之人員予以覆判,並為此目的委託代理人到場申訴。

第十四條一人人在法院或法庭之前,悉屬平等。

任何人受刑事控告或因其權利義務涉訟須予判定時,應有權受獨立無私之法定管轄法庭公正公開審問。

法院得因民主社會之風化、公共秩序或國家安全關係,或於保護當事人私生活有此必要時,或因情形特殊公開審判勢必影響司法而在其認為絕對必要之限度內,禁止新聞界及公眾旁聽審判程序之全部或一部;但除保護少年有此必要,或事關婚姻爭執或子女監護問題外,刑事民事之判決應一律公開宣示。

二受刑事控告之人,未經依法確定有罪以前,應假定其無罪。

三審判被控刑事罪時,被告一律有權平等享受下列最低限度之保障:(一) 迅即以其通曉之語言,詳細告知被控罪名及案由;(二) 給予充分之時間及便利,準備答辯並與其選任之辯護人聯絡;(三) 立即受審,不得無故稽延;(四) 到庭受審,及親自答辯或由其選任辯護人答辯;未經選任辯護人者,應告以有此權利;法院認為審判有此必要時,應為其指定公設辯護人,如被告無資力酬償,得免付之;(五) 得親自或間接詰問他造證人,並得聲請法院傳喚其證人在與他造證人同等條件下出庭作證;(六) 如不通曉或不能使用法院所用之語言,應免費為備通譯協助之;(七) 不得強迫被告自供或認罪。

四少年犯罪之審判,應顧念被告年齡及宜使其重適社會生活,而酌定程序。

五經判定犯罪者,有權聲請上級法院依法覆判其有罪判決及所科刑罰。

六經終局判決判定犯罪,如後因提出新證據或因發見新證據,確實證明原判錯誤而經撤銷原判或免刑者,除經證明有關證據之未能及時披露,應由其本人全部或局部負責者外,因此判決而服刑之人應依法受損害賠償。

七任何人依一國法律及刑事程序經終局判決判定有罪或無罪開釋者,不得就同一罪名再予審判或科刑。

第十五條一任何人之行為或不行為,於發生當時依內國法及國際法均不成罪者,不為罪。

刑罪不得重於犯罪時法律所規定。

犯罪後之法律規定減科刑罪者,從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二任何人之行為或不行為,於發生當時依各國公認之一般法律原則為有罪者,其審判與刑罪不受本條規定之影響。

第十六條人人在任何所在有被承認為法律人格之權利。

第十七條一任何人之私生活、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得無理或非法侵擾,其名譽及信用,亦不得非法破壞。

二對於此種侵擾或破壞,人人有受法律保護之權利。

第十八條一人人有思想、信念及宗教之自由。

此種權利包括保有或採奉自擇之宗教或信仰之自由,及單獨或集體、公開或私自以禮拜、戒律、躬行及講授表示其宗教或信仰之自由。

二任何人所享保有或採奉自擇之宗教或信仰之自由,不得以脅迫侵害之。

三人人表示其宗教或信仰之自由,非依法律,不受限制,此項限制以保障公共安全、秩序、衛生或風化或他人之基本權利自由所必要者為限。

四本公約締約國承允尊重父母或法定監護人確保子女接受符合其本人信仰之宗教及道德教育之自由。

第十九條一人人有保持意見不受干預之權利。

二人人有發表自由之權利;此種權利包括以語言、文字或出版物、藝術或自己選擇之其他方式,不分國界,尋求、接受及傳播各種消息及思想之自由。

三本條第二項所載權利之行使,附有特別責任及義務,故得予以某種限制,但此種限制以經法律規定,且為下列各項所必要者為限:(一) 尊重他人權利或名譽;(二) 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衛生或風化。

第二十條一任何鼓吹戰爭之宣傳,應以法律禁止之。

二任何鼓吹民族、種族或宗教仇恨之主張,構成煽動歧視、敵視或強暴者,應以法律禁止之。

第二十一條和平集會之權利,應予確認。

除依法律之規定,且為民主社會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寧、公共衛生或風化、或保障他人權利自由所必要者外,不得限制此種權利之行使。

第二十二條一人人有自由結社之權利,包括為保障其本身利益而組織及加入工會之權利。

二除依法律之規定,且為民主社會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寧、公共秩序、維護公共衛生或風化、或保障他人權利自由所必要者外,不得限制此種權利之行使。

本條並不禁止對軍警人員行使此種權利,加以合法限制。

三關於結社自由及保障組織權利之國際勞工組織一九四八年公約締約國,不得根據本條採取立法措施或應用法律,妨礙該公約所規定之保證。

第二十三條一家庭為社會之自然基本團體單位,應受社會及國家之保護。

二男女已達結婚年齡者,其結婚及成立家庭之權利應予確認。

三婚姻非經婚嫁雙方自由完全同意,不得締結。

四本公約締約國應採取適當步驟,確保夫妻在婚姻方面,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及在婚姻關係消滅時,雙方權利責任平等。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